导图社区 2024杨帆三国法
2024杨帆三国法,介绍了国际经济法的基本概念,强调了国际条约的重要性和约束力,以及国际习惯作为国际法来源之一的特性。在“国际条约”部分,详细列出了条约的签订、批准、核准、加入、接受等程序,并提到了条约的登记和适用问题。详细说明了信用证在国际贸易支付中的作用,包括银行责任、付款义务以及信用证的种类等。这张思维导图为学习者提供了一个全面而详细的知识点,内容涵盖了三国法的各个方面,有助于学习者系统地理解和掌握相关知识。
编辑于2024-06-04 00:38:1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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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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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公法1
国际法的基本问题
国际法的基本渊源
国际条约
要点:只约束条约当事国
国际习惯
构成要素:国际习惯=惯常做法+法律确信
效力:国际条约只约束缔约国,国际习惯一经证明,原则约束所有国际法主体(持续反对者除外)
一般法律原则
要点:学说、判例和国际组织决议不是国际法渊源,但能够被援引
国际法基本原则
要点:国际法基本原则具有国际强行法的性质,但并不是所有的国际强行法都是国际法基本原则
国际主权平等原则
不干涉内政原则
不得使用武力或者武力威胁原则
可以合法使用武力(自卫)
民族自决原则
对内自决适用所有民族,对外自决只适用殖民统治下民族的独立,不适用一国内部的民族分离主义活动
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关系
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方式
条约的直接适用(需要国内法条文的指引,不需要转化)
条约和国内法平行适用(既有条约又有转化后的规则,都能用)
条约的转化适用(只能适用转化后的国内规则)
WTO协议不能在中国直接适用,需要转化
国际条约法
条约的要件
1、缔约能力、缔约权;2、自由同意;3、符合国际强行法
条约的缔结
签署
批准、核准
对于已经签署的条约,各国没有批准的义务
多边条约的加入和接受
条约的登记
未经登记的条约不得向联合国援引,但不影响条约本身效力
我国条约缔结相关规定
条约和协定的批准
批准的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
需要批准的条约和协定:“重要”+“友好合作+司法协助+引渡”
全权证书、授权证书
全权证书所有名义都可以用,由总理或者外长签署
授权证书只能部门名义缔结时用,由参与缔约的部门首长签署
不需要出具全权证书的人员
无条件不需要出具:国务院总理+外交部长
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无需出具:馆长+部门首长+代表
条约的登记
向联合国登记,不登记不影响效力,只是不得援引
条约的保留
保留的禁止情形
保留和条约目的宗旨不符合
保留的效果
在保留过和接受保留国之间:适用保留后的规定
在保留国和反对保留国之间:保留所涉条款不存在
在未提出保留的国家之间:适用原来条约的规定
条约的效力
条约对第三国的效力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权利,原则需第三国同意;第三国没有相反表示的推定为同意
条约为第三国创设义务,必须经书面同意
条约的修订
条约修订后,凡有权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也有权成为修订后条约的当事国
修订的条约协定对于是条约当事国而非协定当事国的国家无拘束力
对于修订条约的协定生效后成为条约当事国的国家,如果该国没有相反表示,应视为修订后条约当事国
三国法
国际公法2
国际法主体和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的基本权利
独立权、平等权、自保权
管辖权
以“犯罪份子”为核心构建管辖权
属地管辖、属人管辖、保护性管辖、普遍管辖
国家主权豁免
国家豁免的放弃(主要指管辖豁免)
构成放弃的情形:1、起诉;2、应诉;3、反诉;4、作为诉讼利害关系人介入诉讼
不构成放弃情形:1、同意适用法律;2、国家或代表出庭作证,或主张财产权利;3、未出庭;4、放弃管辖豁免不等于执行豁免
中国立场
坚持绝对豁免
国有公司和企业不应享受豁免
在外国出庭主张豁免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的管辖
国际法的承认和继承
国家法上的承认
属于法律上的承认,不得撤销或者撤回
国家承认
领土发生变化
政府承认
政府非政策更迭
默示情形下构成承认的情形
1、建立外交;2、缔结政治性条约;3、正常接受领事;4、正式投票支持,参加政府间国际组织
国际法的继承
国家继承
条约继承
有约定从约定
无约定
领土相关:继承
与被继承国家的国际法主体人格相关:不继承(和平友好、同盟互助)
非条约继承
财产继承
不动产:随领土一并继承
动产: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档案继承
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依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债务继承
继承规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
分离、分立:有协议从协议;无协议以公平原则按比例继承
继承范围
包括“非”恶债的国家债务和地方性债务(国家名义借)
国际组织
联合国成员
申请国首先向秘书长提出申请,秘书长将其申请交安理会,安理会审议通过后向大会推荐
联合国的主要机关
职权:可以讨论宪章范围内或者联合国任何机关的任何问题,但安理会正在审议的除外
表决制度
实现一国一票制
简单问题多数过,重要问题2/3多数通过
重要问题:“行为”(维护和平和安全)+“人事”(都是国家,没有具体个人)+“财产”
决议效力
对组织内部事务通过对决议对于会员国具有拘束力;对于其他一般事务作出的决议具有建议性质,没有法律拘束力
安理会
职权
安理会是联合国维护和平和安全的机关,是联合国唯一有权采取行动的机关
表决制度
程序性事项
9个同意票通过
非程序性事项
非程序性事项:和平解决争端及采取行动、向大会推荐新会员国或秘书长人选、建议中止会员国权利或开除会籍
9个同意票+“大国一致原则”
特殊问题
关于和平解决争端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不得投票
关于采取执行行动的决议:作为争端当事国的理事国可以投票,并且常任理事国可以行使否决权
对于国际法院法官的人选:没有否决权
双重否决权
决定事项性质,五个国拥有否决权
决定非程序性事项的通过与否,五个国拥有否决权
决议效力
安理会的决议对当事国和所有成员国都具有拘束力
国际法律责任
国家不法行为的构成要件
行为归因于国家
重点看行为是否体现国家权力。公职人员的公务行为视为国家行为
不法性的排除
同意、对抗和自卫、不可抗力和偶然事故以及危难状态
国际法律责任的新发展
1、行为在领土内;2、损害溢出边界;3、国家法不禁止
刑事责任问题:双罚制,同时追究国家和个人责任
国际公法3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领土
河流制度
内河:国家对内河拥有主权。外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在内河航行
界河
范围
流经两国之间并作为两国领土分界线的河流
权属
分出地盘、分出归属、分别停泊、分别捕鱼
建议意见:一方欲在界河上建造工程设施,需经另一方同意
多国河流
范围:流经两个及以上国家领土的河流
权属
各国河段分别属于各国领土
非沿岸国船舶未经许可不得航行
国际河流
范围:通过条约规定对所有国家开放航行的多国河流
权属:允许所有国家的船舶特别是商船无害航行
国际运河
权属:一般对所有国家开放
领土的取得方式
先占
1、合法;2、不能用,没有可供先占到主体
添附
注意:不得损害他国利益
割让
强制性不等于不合法;非强制性等于合法
边境制度
界标的维护
防止:双方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界标被损害或移动
通知与重建:发现上述情况,及时通知另一方,在双方在场的情况下修复或重建
惩罚:国家有义务对移送和损害界标的行为予以惩罚
边界事件的处理
一般事件双方代表成立的管理机构处理,重大事件友外交机关处理
海洋法
内海
范围:领海基线以内的水域
性质:领土,沿海国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权利
对港口内外籍船舶的管辖:原则上都能管,但一般不管
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只管辖下述四类
1、扰乱港口安宁;2、受害者为沿海国或其国民;3、案情重大;4、应船长或船旗国外交代表、领事请求
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除非涉及港口权利义务或者沿海国国家及其国民义务
他国权利
一般情况下,船舶内案件由船旗国管辖
领海
范围:基线以外不超过12海里
性质:领土、沿海国享有完全、排他的主权
沿海国的权利
刑事案件:原则上不管,只管辖下述四类
损害+毒品+请求
他国权利
无害通过权
无害通过权
概念
不得损害+不须通知+不须许可+不须缴费
通过规则
船舶必须连续不停迅速通过
只适用船舶,不适用飞机
我国法律规定无害通过权还不适用于军舰,外国军舰进入我国领海需批准
无害规则
特别记忆:不得“起降飞机” “捕鱼研究测量”
毗连区
范围:领海以外,从基线起不超过24海里,宽度为12海里。专属经济区的一部分
性质:非领土
沿海国权利:海关、财政、移民、卫生等管制权
他国权利:同专属经济区;无专属经济区的同公海。船舶和飞机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
范围:记住大陆架是水下的陆地
性质
都不是领土,专属经济区不是固有的,需要宣告;大陆架不是固有的,不需要宣告
他国权利
都能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但线路的划定需要经过沿海国同意
国际公法4
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海洋法
群岛水域
性质
类似领海,并非领海
通过制度
通过方式:无害通过和群岛海道通过
适用范围:无害通过针对群岛水域(不包括内水);群岛海道通过适用群岛国指定的适当海道及其上空的空中隧道
对象
无害通过针对对象为船舶;群岛海道通过针对船舶和飞机
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
通过类型
公海自由航行
对象:船舶和飞机
无害通过
对象:船舶
特别协定
对象:船舶
过境通过
对象:船舶和飞机
公海
六大自由
航行自由、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自由、捕鱼自由、建造人工岛屿和设施自由、科学研究自由
挂旗规则
必须悬挂国旗;只能悬挂一国国旗;悬挂两国国旗视为无国籍
管辖措施
登临权(临检权)
主体:一国军舰、军用飞机或者其他得到正式授权的政府船舶或者飞机
紧追权
主体:同登临权
对象:从本国管辖海域向公海行使的外国船舶
规则
始于:本国内水、领海、毗连区或者专属经济区;止于:他国领海
先警告,再紧追,必须在被紧追船舶的视听范围内发出停驶信号
在公海可以连续紧追,直至追上,但必须连续不断
紧追必须“连续不断”,但可换船;如果换船,需要后继者到达后退出(交班)
国际海底区域
属于全人类的共同财产,各国可以自行开发
区域内资源开发采取“平行开发制”
南极地区
南极只用于和平目的
科学考察资源和科学合作
冻结对南极的领土要求
维持南极地区水域的公海制度
国际航空法和外层空间法
国际航空法
管辖规则:沾边就管
外层空间法
登记制度
发射国发射空间物体应在本国登记,并向联合国秘书报告
两个国家共同发射的,应共同决定由其中一个国家进行登记
营救制度
援助、通知、送还
对于空间物体和宇航员应当送还发射国,对于空间物体可以要求支付搜救费用,救人不能请求费用
责任制度
空间物体对下列人员造成损害不适用此规则:1、发射国国民;2、参加发射的外国公民;3、应邀留在发射区或回收区的外国公民
归责原则
受损物体处于外层空间的,适用过错责任
受损物体位于空气空间和地面的,适用绝对责任
责任主体
沾边就管
国际环境保护法
原则: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国际公法5
国际法上的个人
国籍
国籍的取得
出生取得
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中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本人出生在外国,父母定居在外国,本人出生即具有外国国籍的,不具有中国国籍
父母无国籍或者国籍不明,定居在中国,本人出生在中国的,具有中国国籍
加入取得
1、中国的近亲属;2、定居中国;3、其他正当理由
国籍的丧失
自动丧失
定居在外国的中国居民,自愿加入外国国籍的
经批准丧失
注意:国家工作人员和现役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
外交保护
条件
国民权利受到侵害是由于所在国的国家不当行为所致
受害人外交保护期间内,必须持续持有中国国籍
提出外交保护前,必须用尽当地救济办法(包括性质和司法手段)
引渡和庇护
引渡
引渡的主体:国家
没有引渡条约:没有义务,但也可能实现引渡(被引渡国家同意)
有引渡条约:有条约义务,但没有强制义务
引渡的对象:被请求国被指控为犯罪或者被判刑的人
可引渡的罪行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
战争罪、反和平罪;种族灭绝;非法劫持航空器;侵害外交代表等不属于政治犯罪
引渡的效果
“罪行特定原则”必须以被引渡请求中的罪名对被请求引渡人进行追诉
不得随意转引渡
我国引渡的规定
途径和机关:外交途径,联系机关为外交部
外国向中国请求引渡
条件
双重犯罪
根据我国法律,犯罪被判处1年以上有期徒刑
罪名特定
于中国有条约或者互惠关系
应当拒绝
我国已作出判决或终止诉讼程序
酷刑、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
根据人道主义不宜引渡
中国人不引渡、政治犯和庇护的不引渡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引渡
纯军事犯不引渡、政治、种族、宗教等原因不引渡以及缺席判决不引渡
引渡效果
除非我国同意,否则必须罪名特定并不得转引渡
审查
不引渡,最高法决定;引渡需报国务院决定
形式审查:外交部
实质审查:最高法指定的高院,最高法复核
起诉:最高检
我国向外国请求引渡
外交部代表中国做出承诺
限制追诉的承诺最高检决定;量刑的承诺最高法决定
庇护
庇护等于不引渡,但不引渡不等于庇护
国际公法6
国际法上的个人
外国人出入境管理
外国人入境
不予办理签证情形
有前科的、有病的、搞破坏的、弄虚作假、没钱的
免办签证的情形
属于免办签证人员、持有效外国人居留证件的、过境停留的
不准入境的情形
凡是有问题的,都不能入境,可以不说明理由
外国人停留居住
凭签证停留
不得超过180日
申办居留证件
入境之日起30日内,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
外国人停留居住管理
证件查验
住宿登记
在中国境内旅馆居住,旅馆应向公安机关报送外国人登记信息
在旅馆以外住所地居住,应当入住后24小时内向公安机关办理登记
外国人工作
工作许可
应当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
勤工俭学
经学校同意,并向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加注信息
外国人出境
不准出境情形
刑事案件尚未执行完毕的,不需要决定机关
未了结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不准出境
拖欠劳动报酬,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级政府决定不准出境
遣送出境
被遣送出境人员,出境之日1-5年内不得入境
驱逐出境
被驱逐出境人员自被驱逐出境之日起10年内不准入境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外交关系法
外交机关
构成
中央外交机关:国家元首、政府和外交部门
外交代表机关
常驻:使馆(大使馆、公使馆、代办处)
临时:特别使团
使馆人员
外交人员:馆长、参赞、武官、外交秘书、随员
注意随员属于外交人员,具有完全的特权和豁免
行政人员:会计、翻译
服务人员:厨师、司机等
需要同意的人员
馆长、武官、第三国国籍或接受国国籍的人作为外交人员、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在性质上是外交机关,但其特权和豁免多类似领事机关;接受国可以随时撤回同意,无需向派遣国说明理由
外交特权和豁免
使馆
使馆馆舍不得侵犯(包括工作区和生活区,没有推定同意);免征用扣押
档案不得侵犯(无论何时何地)
通讯自由
非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和使用无线电发报机
外交信差: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
外交邮袋:不得开拆和扣留;可交商业飞机机长转递
免纳捐税和关税:间接税和服务费除外
使馆人员行动和旅行自由:禁止进入区域不得进入
人员
外交人员及其同一户口家属享有完全豁免;行政技术人员及其同一户口家属享有有限豁免
人身不受侵犯
管辖豁免
刑事:完全豁免(不免除刑事责任)
行政:免除婚姻和户籍登记,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不受行政制裁
民事
一般不得进行民事管辖
例外
接受国境内进行私有不动产诉讼
私人身份参加继承诉讼
接受国境内的公务范围以外的专业或者商业
主动起诉被反诉
作证义务
绝对免除
豁免的放弃
只能派遣国明示放弃,放弃管辖不代表放弃执行
特别使团
特别使团的派遣需要经过同意
特别使团的人员也适用“不受欢迎”制度
特别使团及其人员大体上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其特权与豁免和领事机构接近
国际公法7
外交和领事关系法
领事关系法
概述
两国同意建立外交关系即同意建立领事关系。但断绝外交关系并不当然断绝领事关系
领事机构
设立
领馆可以分为总领事馆、领事馆、副领事馆和领事代办处四级
领事人员
馆长和第三国国籍以及具有接受国国籍的人担任领事官员须经接受国同意
领事官员、领事雇员、服务人员
领事特权与豁免
领馆
领馆馆舍不得侵犯
未经馆长同意不得进入工作区,如遇火灾或者其他灾难需要救助可推定同意
馆舍财产原则上不得征用,确有必要可以征用,但应该作出补偿
接受国有义务保护
档案不得侵犯,没有例外
通讯自由
未经接受国同意,不得安装无线电发报机
领事信差
执行职务时,人身不可侵犯
领馆邮袋:一般不得拆或者扣留,重大理由可以在派遣国代表在场见证下开拆;若派遣国拒绝,邮袋退回发送地
人员
人身不可,通常不得逮捕或者扣留,但重罪除外
管辖豁免
刑事:重罪除外
行政:执行职务的行为,不受接受国司法和行政管辖
民事
未明示或者默示以派遣国代表身份而订立契约发生的诉讼
因车、船及航空器在接受国境内造成意外的损害赔偿诉讼
主动起诉引起的反诉
作证义务:职务所涉事项没有作证义务,其他不得拒绝
放弃:只能由派遣国明示放弃,放弃管辖豁免不代表放弃执行豁免
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解决国际争端的传统方式
报复和反报
报复针对不法行动;反报针对不友好、不礼貌但不违法的行为
斡旋和调停
调停时第三方实质介入谈判,提出方案或者参与谈判,但对谈判结果不承担责任
调查和和解
调查只解决事实,没有方案
法律解决方法
仲裁
国际法院
法官的产生
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对法官的产生没有否决权
法官的回避
法官不适用回避制度,除非就任前参与过案件
专案法官
法院审理过程中,一方当事国有本国法官,则他方当事国又权选派一名本国法官参与案件审理
专案法官和正式法官具有完全平等的地位,同案同权
国际法院管辖对象
国际组织、法人或个人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的诉讼当事人
只有国家
国际法院管辖类型
自愿管辖、协定管辖、任择强制管辖(一种单方同意)
咨询管辖权
机构可以请求国际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家、团体、个人,包括联合国秘书长,都无权请求法院发表咨询意见
国际法院发表的咨询意见没有法律约束力
判决的效力
判决具有终局性,不得上诉
一方不拒不履行,他方可以向安理会提出申诉,安理会可以做出建议或者决定采取措施执行判决
当事国发现新事实,可以申请法院复核判决
国际海洋法法庭
法庭和国际法院
海洋法法庭不排斥国际法院的管辖权,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
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和法人可以成为海洋法法庭的管辖对象,但不能成为国际法院管辖对象
管辖权和选择
只有各方都选择法庭,海洋法法庭才有管辖权
国际公法8
战争和武装冲突法
战争开始的法律后果
外交
外交和领事关系断绝;特权和豁免不因此减损
条约
缔约方未交战国:领土条约有效,相互关系的政治条约废止,一般的政治和经济条约有约从约,无约定的停止效力
交战国和非交战国为当事国的多边条约:有约从约,平时条约中与战争冲突的条约中止
财产
公产:看位置
敌国在本国境内的:可没收(使馆财产档案除外)
占领区的:可以征用但不得没收
私产
原则上可征用、限制,但不可没收
对敌国公民的影响
可以限制,但应尊重人身和财产
对于军事性质的不动产
必要时可以破坏
对公海的敌国公私船可拿捕没收、探险、科学、执行医疗任务饿宗教的船舶除外;对敌国公私航空器及其货物均可以拿捕没收
战时中立
战时中立国权利
领土主权的到尊重
人员权益得到保护
有权与交战国任何一方保持正常的外交和事务关系
战时中立国义务
不作为义务:不得直接提供帮助
防止义务
容忍义务
战时受难者的保护
不得废除被占领国的现行法律,必须维持当地原法院和法官的地位并尊重现行法律
战俘人道主义待遇
战争犯罪
纽伦堡原则
战犯承担个人责任
符合战犯本国法不免责
官职地位不免责
政府和上级命令不免责
国际刑事法院
该法院不关系通常意义的刑事案件,如贩毒,只管辖战争犯罪
国际经济法1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惯例,必须列明版本)
国际贸易术语
术语后加注地点
EF(装运) ,CD(目的)
负责运输
卖CD,买EF
进出口手续及费用
除去(EXW全买方,DDP全卖方),其余“买进卖出”
保险
带“I”有义务(卖方出钱),D组买有料,其余卖有料
风险转移
风险需谨记,全部交货时
D组目的地(途中风险卖方担),其余装运地(途中风险买方担)。水运均特殊(FAS船边,FOB/CIF/CFR装上船),包邮(DPU,目的地卸下兼承运),FCA/CIP/CPT货交第一承运人
注意
DPU是卖方在目的地将货物卸下,DAP不需要卸货
CIF无约定时购买平安险,CIP无约定时购买一切险,有约定从约定
运输工具
FCA加上D开头术语(DAP、DPU、DDP)可以使用自有运输工具承担运输
运输方式
只能适用于水运的包括四个:FOB/CIF/CFR/FAS,其余的七个术语可以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提单
法律特征
提单是承运人交付货物的凭证
唯一的物权凭证
种类
记名提单不能转让
提示提单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交付转让
无单放货
责任承担
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要求承运人和无单提货人承担连带责任
在无单放货情形下,正本提单持有人可以向无单提货人索赔,也可以向承运人索赔
无单放货中的承运人不享有责任限制制度
赔偿范围
装船时的价值+运费+保险费计算
海上货物运输人承运人的免责
一般免责事由
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公权力介入、他人责任
特殊免责事由
管船过失免责,管货过失不免责
运输延迟
运输延迟不是免责事由
责***间
承运人的责***间是“钩至钩”(海牙规则)
铁路货物运输
运输合同的订立
从始发站承运货物起,运输合同即成立
承运人的责任和责***间
铁路承运人的责***间从签发运单时起至终点交付货物时止
按运单承运货物的铁路部门应对货物负连带责任
发货人有权任意变更到站和收货人;收货人只能够在到达国境内变更到站和收货人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海上运输保险的种类
平安险
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付义务
意外事故前后又因为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要赔
共同海损
失火爆炸
“船外+海上”
装卸过程货物损失
船内原因造成损失一律不赔
水渍险
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
一切险和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
附加险不可独立承保
”船内管货“
一切险
水渍险+一般附加险
海上运输保险保险期限
从起运地仓库到目的港仓库
“仓对仓”
海上运输保险除外责任
运输延迟是保险人的免责条件
国际经济法2
国家贸易支付
信用证
保兑行
承担独立的第一性付款义务
银行责任
信用证表面真实+付款
“软条款信用证”
概念
“软条款”信用证就是在单据之外附加额外的、不合理的限制,无法为买方顺利结汇提供充分保障
种类
暂不生效条款
限制性付款条款
各种其他限制
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反倾销条例
反倾销的确定
反倾销是针对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销售,从而对我国相关产业造成损害而采取的贸易救济措施(出口价值对于正常价值)
反倾销的调查
启动
国内产业申请或商务部主动提起
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生产者的产量不足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25%的,不得启动反倾销调查
主要问题
立案调查前应当通知
商务部认为有必要,可出国调查,提起异议除外
反倾销调查属于行政行为,也不可能适用“司法”协助
反倾销调查的终止
倾销幅度低于2%
反倾销措施
临时措施
方式:临时反倾销税+担保(担保商务部决定并公告)
“两反一保”凡涉及税收措施
商务部建议并公告+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海关实施
价格承诺
商务部可以建议出口经营者作出价格承诺,但不得强迫
对于出口经营者的价格承诺,商务部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但不接受必须说明理由
反倾销税
反倾销税的纳税人是进口经营者,也就是中国进口公司
反倾销税的期限是5年,但可以适当延长
临时措施和最终措施的差额处理
多退少不补
反补贴条例
反补贴的确定
只有专向性的补贴才是反补贴措施针对的对象
一般基础设施不属于反补贴
政府的贷款、拨款和注资
反补贴的调查
启动
同反倾销
主要问题
立案调查前,发出磋商邀请
反补贴调查的终止
磋商达成协议
反补贴的措施
临时措施
只有临时反补贴税临时措施
承诺
一种是出口经营者作出提高价格的承诺,另一种是政府作出取消补贴的承诺
出口经营者作出承诺,还需本国政府同意,才能接受承诺
保障措施条例
保障措施的确定
产品数量增加,并对生产同类产品或者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者严重损害威胁的
保障措施的调查
不能出国调查
具体保障措施
没有承诺制度
贸易救济措施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审查
国内措施
反倾销和反补贴即可行政复议,也可行政诉讼
针对商务部的反倾销终局裁定提起的行政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
多边措施
通过WTO的多边争端解决程序进行审查
国际经济法3
世界贸易法律制度
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
最惠国待遇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对我国没有约束力
国民待遇原则
服务贸易总协定
主要方式
商业存在
自然人存在
提供者跨越国境
境外消费
消费者跨越国境
跨境供应
服务本身跨越国境
最惠国待遇
适用于服务产品也适用于服务提供者
不适用货物产品,不延及政府采购
争端解决机制
提起主体
世界贸易组织成员方:国家或者单独关税区政府
企业和个人不能提起
解决流程
磋商
必经程序、60天;保密;不需要充分
专家组审理(不常设)
未在申请书中指明的诉求,不属于专家组的权限范围。
上诉机构审查(常设)
只审查法律问题,无权发回重审,3人审理,全部投票
报告的通过
采用否定性协商一致原则,一票即可通过
裁定的执行和监督
不执行的,争端方经授权交叉报复(逐步升级的报复)
交叉报复:不限于同等领域报复
国际投资法
多边投资担保机构公约
目的宗旨
向发展中国家进行的投资设立保险
承保风险
货币汇兑险
不让自由兑换、自由汇出
征收和类似措施险
剥夺经济利益
战争内乱险
政府违约险
存在违约行为
担保人无法求助于司法或仲裁
必须是非商业风险
承保条件
合格投资者
可以扩大至东道国自然人
求偿条件
已用尽当地行政救济为条件
机构赔付后,可以代位求偿
解决国家和其他国民间投资争端公约(ICSID体系)
主体条件
一方必须包含政府
主观条件
双方书面同意ICSID管辖,东道国可要求投资者在提交ICSID之前用尽当地救济
单独加入公约不等于书面同意,需要另外书面同意
争端性质
直接由于投资而引发的法律争端
管辖权特点
任何一方不得单方撤销对提交中心仲裁的同意
对中心作出的裁决,只能向中心秘书长提出撤销请求
中心管辖排斥投资者本国的外交保护
一方同意中心管辖,有关争端不在属于争端一方缔约国国内管辖
国际经济法4
国家融资担保
独立保函
概念
独立于基础交易,担保人承担担保的见单付钱的特殊担保
开立主体
金融机构
开立方式
可依申请可依职权
开立和撤销
未载明可撤销=不可撤销
独立保函的认定
不适用担保制度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
独立保函的单据审查
独立审查
开立人独立审单,自行决定接受和不接受不符点
审查标准
表明相符即可
独立保函欺诈的认定
串通、虚构交易;单据伪造、主债务不存在
申请中止支付
条件
具有欺诈的高度可能性
情况紧急,不采取措施,将造成难以弥补损失
提供相对应的担保
救济
裁定书送达10日内向作出裁定的原法院申请复议
不应做出中止支付裁定
基础交易违约为由
开立人已经善意付款
管辖法院
独立保函纠纷和欺诈都能单独选择仲裁或诉讼法院
没选择的,由开立人住所地法院和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不以基础交易的法院或仲裁为准;不要求涉外性要求
涉及欺诈案件,当事人需要通过专门的书面协议选择法院或提交仲裁
法律适用
涉外独立保函纠纷开立人和受益人可以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国际税法
税收管辖权
居民税收管辖权
自然人:居住183天
无限纳税义务
来源地税收管理权
有限纳税义务
重叠和重复
重叠征税针对两个不同主体
重复征税针对同一主体
一笔钱征了两次税
CRS共同申报准则
性质
各国之间的税收情报交换系统
内容特点
以居民身份为基础
自动的,无需申请,无需理由
一年一次
申报
海外房产、珠宝、艺术品、贵金属不属于金融资产品类,无需申报
不具有现金价值和不产生现金流的资产无需申报
国际私法1
国际私法主体
自然人
国籍
积极冲突
两个国籍没有一个国籍在经常居所地的,以最密切联系的国籍作为国籍国
两个国籍其中一个国籍在经常居所地的,以经常居所地为国籍国
消极冲突
无国籍或国籍不明的,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经常居所地
1、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作为其生活中心 3、排除医疗、公务、劳务派遣
法人
国籍
注册登记地
住所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经常居所地
主营业地
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法律冲突:不同法律同时调整同一法律关系
冲突规范
法院的管辖权规则决定法院能否受理案件,冲突规范决定受理案件后适用何种法律
单边冲突规范和双边冲突规范
”法“字前面是国家,则是单边,”法“字前面是概念,则是双边
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系属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并且同时适用于某种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无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条件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有无适用的先后顺序
准据法
要素:冲突规范的指引+实体法
准据法和区际法律冲突:最密切联系,不考虑区际私法
适用冲突规则的制度
定性
法院地法
反致
我国排除了反致制度
外国法查明
查明主体
没有选择的,法院、仲裁机构、行政机关查明
当事人选择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
外国法理解适用
当事人均无异议,法院可以予以确认;当事人有异议的,法院审查认定
不能查明的标准
法院负责查明的
法院通过各种途径无法获取外国法律的,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当事人负责查明的
合理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可以认定不能查明外国法律
无法查明的
直接适用中国共和国法律
公共秩序保留和直接适用的法
公共秩序保留
本来适用外国法,与我国公共秩序冲突后排除
直接适用的法(强制规定)
(一)涉及劳动者权益保护的
(二)涉及食品或公共卫生安全的
(三)涉及环境安全的
(四)涉及外汇管制等金融安全的
(五)涉及反垄断、反倾销的
”两反一劳三安全“
法律规避
概念:当事人故意改变连接点和规避国内的强制性规则
规避的对象仅限于强制性规则
效力:我国法院认定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国际私法2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概念: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则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意思自治原则
选择法律的范围
不要求和争议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有实际联系
选择的时间
一审辩论终结前,可以选择或变更
未生效的国际条约
可以选,但不得违反我国社会公共利益或法律法规
选择的方式
明示选择
书面或口头
默示选择
各方当事人援引相同国家的法律且未提出法律适用异议的,法院可以认定当事人已就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律作出了选择
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民事行为能力
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自然人用经居地,居无行有行为地
宣告死亡或宣告失踪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人格权的内容
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法人及其分支机构
权利、行为能力及组织机构和股东权利义务
法人注册营业地,排除机构所在地
物权的法律适用
不动产
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动产物权
一般规则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动产物权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法律事实发生时动产所在地法律
法律事实,一定是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事实
不动物之所在地,动产自治获得地
运输中的动产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运输中动产物权发生变更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运输目的地法律
权利质权
适用质权设立地法律
有价证券
适用权利实现地或最密切联系地法律
证券实现密联地
船舶物权
船舶抵押
适用船旗国法律。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船舶优先权
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舶所有权
适用于船旗国法律
船旗飞登优法院,光租抵押原登记
民用航空器物权
合同的法律适用
一般合同的法律适用
意思自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合同适用的法律
意思自治的补充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履行义务最能体现该合同特征的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其他与该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特征性履行方 = 非金钱义务履行方(借款合同是例外)
意思自治的例外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企业合同,并在中国领域内履行,只能适用中国法
只适用合同情形
消费者合同
双方不能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消费者可以单方面选择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消费者没有选择所适用法律的,商品服务经营者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法律;在消费者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商品、服务提供地法律
限买限选提供地,无选买居看经营,买居经营买居地,买居无营提供地
劳动合同
双方不能选择所适用的法律
劳动合同,适用劳动者工作地法律;难以确定劳动者工作地的,适用用人单位主营业地法律。劳务派遣,可以适用劳务派出地法律
只有明确提示保护劳动权益,才适用”直接适用法“
劳动合同禁选法,工地确定工作地,工地不定营业地,派遣还可派出地
海商法
当事人可以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民用航空法
首先适用双方当事人选择的法律,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3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侵权的法律适用
一般侵权的法律适用
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的法律
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
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侵权行为发生地
自治共居行为地
产品责任
必须题目看到“质量问题”才是产品责任,否则可能是消费者合同
不能协议选择
被侵权人可以选择侵权人主营业地或损害发生地(只能这两个)
没有选择的,在被侵权人经常居住地有经营活动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没有经营活动的,适用主营业地法或损害发生地法
限弱限选侵害地,不选弱居看经营,弱居经营弱居地,弱居无营侵害地(侵权人主营业地+损害发生地)
侵害人格权
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船舶碰撞(海商法)
同一国籍的船舶,不论碰撞发生于何地,碰撞船舶之间的损害赔偿适用船旗国法律
不同国籍的船舶,船舶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船舶在公海上发生碰撞的损害赔偿,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船旗碰撞先看旗,旗不同看碰撞地,碰在领海侵权地,碰在公海法院地
航空器对地面第三人
不当得利和无因管理法律适用
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
自治共居发生地
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适用
结婚
条件
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或者国籍国缔结婚姻的,适用婚姻缔结地法律
手续
符合婚姻缔结地法律、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的,均为有效
离婚
协议离婚
标注注意将诉讼离婚和夫妻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规则分开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
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
诉讼离婚
适用法院地法
夫妻
人身关系
优先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的法律,没有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
财产关系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父母子女
父母子女人身、财产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弱者权益的法律
涉外监护
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扶养
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权益的法律
涉外收养的法律适用
成立
收养的条件和手续,适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效力
收养的效力,适用收养时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
解除
收养关系的解除,适用收养时被收养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法院地法律
涉外继承的法律适用
法定继承
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遗嘱继承
遗嘱方式
符合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国籍国法或者遗嘱行为地法均可
遗嘱的效力
适用立遗嘱时或者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或者国籍国法
遗产管理
无人继承的遗产
国际私法4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适用
知识产权的法律适用
内容归属保护地,转让许可是协议,侵权法院保护地
归属和内容
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权利授予地)法律
转让和许可
可以协议选择,没有选择的,适用关于合同的有关规定
侵权责任
适用被请求保护地(权利授予地)法律,当事人也可以在侵权行为发生后协议选择适用法院地法律
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海商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票据法中的法律适用规则
票据行为行为地,支票出票可协议,追索期限出票地,其余统统付款地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
适用出票地法律
出票时的记载事项
原则上适用出票地法律。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适用出票地法律,经当事人协议,也可以适用付款地法律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行为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丧失保全程序
票据丧失时,失票人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适用付款地法律
代理、信托和诉讼时效的法律适用
诉讼时效
与基础法律关系的准据法一致
代理
外部关系
适用代理发生地法
内部关系
意思自治优先,没有选择的,适用代理关系发生地法
信托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国际商事仲裁协议的管辖和法律适用
判断仲裁协议有效性的管辖法院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
可以选择,但必须明示(点出“仲裁条款”“仲裁协议”)
当事人没有选择仲裁协议所适用的法律时,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或仲裁地法,二者对仲裁协议效力做不同认定的,适用认定仲裁协议有效的法律
当事人对仲裁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仲裁地可以随便选
国际商事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
财产保全:由被申请人所在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情况紧急的,可以在提起仲裁前提出保全申请。必须提供担保,否则法院驳回申请
证据保全: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可以不提供担保
涉外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和执行
涉外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可撤销和执行涉外仲裁裁决
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不审查实体问题
不予执行和撤销的逐级上报
逐级层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外国裁决在中国的承认和执行
不可撤销外国仲裁裁决
申请人和执行机构
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无权提出申请
拒绝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不审查实体问题
管辖权(协议是否有效;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程序;权属(超过裁决范围,无权仲裁等);效力(是否生效;是否与其他裁决相抵触);公共秩序
法院认为不应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应该逐级层报到最高人民法院
临时仲裁裁决
临时仲裁庭在我国境外作出的临时仲裁裁决,可能被我国法院承认与执行
外国人在中国的民事诉讼地位
外国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限制
只能委托我国律师以律师身份代理诉讼
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代理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
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代理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或者领事特权和豁免权
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聘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代理民事诉讼
国际私法5
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送达诉讼文书
外国向我国送达文书
途经不分先后
非海牙方式送达
依照缔约条约规定方式送达
没有条约关系的,依照外交途经送达
外国驻我国使领馆可以向其本国国民送达
海牙方式送达
该国驻华使领馆→司法部→最高法院→有关法院
我国向外国送达
使领馆送达的前提是向其本国人送达
在受送达国允许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
向代表机构、分支机构和业务代办人送达
代表机构可以直接送达,无需授权
分支机构或业务代办人必须有授权
向代表人送达
外国法人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我国境内的,可以直接向其送达。主要负责人包括董监高
向诉讼代表人送达
只要没有相反意思表示,就可以向在我国的诉讼代理人送达
公告送达
一审采取公告方式送达的,二审可以径行采取公告送达
域外取证
海牙取证公约
代为取证
司法机关向证据所在国司法机关提出请求(请求书)
使领馆取证
只能向本国公民取证,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我国原则上不允许
特派员取证、当事人或诉讼代理人自行取证
特殊问题
我国法院委托外国进行协助,需要翻译的,应委托我国翻译机构进行,不得加盖法院印章
外国判决在我国的承认和执行
申请人和管辖法院
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
作出判决的法院提出
提交文件
申请书,并附外国法院判决、裁定正文证明无误的副本、以及中文译本
缺席审判的,应同时提交法院已经合法传唤的证明文件
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判决必须已生效
(2)原判决国法院必须有管辖权
(3)审判程序公正
(4)不与正在我国进行的或已终结的诉讼相冲突
(5)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秩序
(6)该国和中国存在互惠或条约关系
例外:离婚判决中身份关系的承认
国际商事法庭
受案范围
协议选择最高院3亿人民币以上的第一审国际法院
质证
域外形成材料均需质证
审判组织
3名以上合议庭,少数服从多数,少数意见可以裁判文书载明
材料
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系英文且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不提交中文翻译件
判决书必须是中文
调解
在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法院可委托法庭或者国际商事专家委员会调解
再审
法庭作出的判决,只能向最高法院本部申请再审,但不得上诉
执行
国际商事法庭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当事人可以向国际商事法庭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