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
2024马峰理论法法理学,法理学是研究法律本质、法律原则和法律体系的学科。思维导图突出了每个章节和主题的关键概念,将法理学的主要概念和章节以层次结构的方式呈现,有助于学生集中注意力并理解课程的重要内容。学生可以将思维导图作为复习工具,迅速回顾整个法理学课程的结构和要点,以备考前巩固知识。
编辑于2024-06-04 00:42:0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XJP法治思想,深入探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多个方面,包括其作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的作用;强调了法治建设在保障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生态良好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包括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等。
2024马峰理论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介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和特点,详细阐述了司法的功能,包括解决纠纷、人权保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以及形成公共政策等。在司法人员与相关人员的交往行为方面,强调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性,并列出了司法人员与相关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还详细介绍了司法组织体系,包括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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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马峰理论法宪法学,中国的立法体制主要包括中央和地方两个层级。中央层级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构成,它们负责国家层面的立法工作。涉及立法法、立法审查、立法裁决等环节,介绍了宪法的基础理论,包括宪法的制定、实施、保障、分类等。介绍了中国的国家机构设置,包括国务院、中央军委、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家主席、监察委员会等,以及它们之间的职权和关系。
2024马峰理论法XJP法治思想,深入探讨了习近平法治思想的多个方面,包括其作为引领法治中国建设、实现高质量发展的思想旗帜的作用;强调了法治建设在保障经济发展、政治稳定、社会和谐以及生态良好等方面的作用。提出了在全面依法治国过程中需要正确处理的重大关系,包括政治和法治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的关系、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关系等。
2024马峰理论法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介绍了我国司法制度的相关内容和特点,详细阐述了司法的功能,包括解决纠纷、人权保障、调整社会关系、解释补充法律以及形成公共政策等。在司法人员与相关人员的交往行为方面,强调了司法公正和司法效率的重要性,并列出了司法人员与相关人员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还详细介绍了司法组织体系,包括法院、检察院等机构的设置和职能。
法理学
法的本体
法的概念
法概念的争议
法律实证主义(实然法)
“恶法亦法”
定义要素
权威性制定和社会实效
非道德性因素
分析法学
权威制定为主,社会时效为辅
法社会学和法律现实主义
权威性制定为辅,社会时效为主
不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非实证主义(应然法)
“恶法非法”
古典自然法学
以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道德性因素
第三条道路
以权威性制定、社会实效和内容的正确性为定义要素
承认法律和道德之间存在概念上的必然联系
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律本质的看法
政治性(国家性)
阶级性
法只体现统治阶级的意志,不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意志
私法上可能存在个人意志
同时也反映被统治阶级的某些愿望和要求
反映统治阶级整体长远利益要求的意志
社会性(物质制约性)
法的本质体现,决定性因素
国法
组成
国家专门机关(立法机关)制定的法
判例法
习惯法
其他执行国法职能的法
法概念的交集(国家现行有效的法律)
法的特征
法是调整人行为的社会规范
三种规范
自然规范:自然事物之间的关系
技术规范:人与自然的关系
社会规范:人与人之间的关系
法律属于社会规范,此外还有道德、宗教、习惯
法律只针对行动,不针对思想
”涉他行动“
法是公共权力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特定形式的社会规范(国家意志性)
国家形成法律两种方式
制定和认可
两种认可
明示认可:立法机关认可的社会规范效力,具有普遍约束力
默示认可:司法机关认可的社会规范效力,不具有普遍约束力
判决书只具有个案效力
法是具有普遍性的社会规范
国家权力所及的范围,普遍有效/普遍平等/普遍一致
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
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通过法律程序保证实现的社会规范
国家强制力+程序
法是可诉的规范体系,具有可诉性
可争讼性
起诉应诉依据
可裁判性
法官裁判依据
法的作用
规范和社会作用
维护交通秩序的执法行为体现法的社会作用
法的规范作用是对人的影响,法的社会作用是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法的规范作用:指引、评价、教育、预测、强制
指引作用
基本结构
针对本人+针对未发生行动(将要发生行动)
“依法办事”
评价作用
基本结构
针对他人+针对已发生行动(判决书)+判断结果”合法/违法“
”判决书“
教育作用(示警和示范作用)
基本结构
针对不特定一般人+针对已发生行动(往往选取司法、执法、守法的事例)
举例子“今日说法”
预测作用
概念
凭借现实法律关系的存在,预估人们相互之间会如何行为
相互性
一般是法律关系的主体,针对对方进行预测
针对未发生行动
强制作用
基本结构
针对犯罪分子+针对已发生的犯罪行为
法的强制作用要求一方必须是国家机关,另一方必须是违法者
强制作用以评价为前提
法律的社会作用
对整个社会的影响
法律的局限性(主观)
局限性是指注定无法突破,必然受到的限制
其他社会规范的不可或缺
立法空白和立法漏洞、滞后性、模糊性、僵化性
法律的价值
法的价值的种类
秩序
法律应当优先追求基础价值,即首先追求秩序
自由
对自由进行限制的具体原则
伤害原则
禁止伤害别人
法律家长主义
禁止自我伤害
冒犯原则
避免冒犯一般公众的情感
法律道德主义原则
避免违反社群道德
对自由的理解
法律是自由的保障,自由是法律的价值目标,但自由并不是没有边界的,应限定在法律的合理的范围内
最重要的价值
人权
正义
法的价值冲突
价值冲突的解决原则
价值位阶原则
针对不同类型(位阶)的价值冲突,保高舍低
个案中的比例原则
针对一个具体个案,损害最小,关注限度与成本
法律的要素
法律规则
新三要素说
假定条件、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都只在规则中适用,原则不存在)
任何法律规则都由三要素组成,但在具体规则的表述和法律条文中三者均可省略,但逻辑结构不可省
行为模式
以权利为内容的“可为模式”
以积极义务为内容的“应为模式”
以消极义务为内容的“勿为模式”
判断步骤:先定人(默认一般公众的角度,除特别说明),后定事
法律规则和法律条文
关系
内容与形式
任意对应,随便的关系
规范性条文和非规范性条文
规范性条文
直接表述法律规范的条文
法律规范 = 法律原则 + 法律规则
法律规则和语言
规则都是通过“规范语句”表达的
法律规则的分类
授权性规则和义务性规则
授权性规则
以权利为内容的法律规则或者规定为“可为模式”的法律规则
义务性规则
命令性规则
规定积极义务规则或者规定为“应为模式”的规则
禁止性规则
规定消极义务规则或者规定为“勿为模式”的规则
确定性规则、委任性规则和准用性规则
确定性规则(自给自足,无需帮忙)
内容已明确具体
委任性规则(找人帮忙)
针对的是不存在的法
准用性规则(找法帮忙)
针对存在的法
强行性规则和任意性规则
强行性规则(国家说了算)
任意性规则(当事人说了算)
一定范围内,当事人自行选择为或不为
法律原则
特征
宽泛性、最佳化命令
法律原则的种类
公理性原则(大多数国家用的)和政策性原则(小部分国家用的)
基础原则和具体原则(根据覆盖面)
实体性原则和程序性原则(根据原则涉及的内容和问题不同)
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的区别
内容上
法律原则内容是宽泛抽象,既关注共性,又针对个性;法律规则是明确具体的,只针对共性,不针对个性
适用范围上
法律原则适用范围比法律规则更宽广
使用方法上
规则是“全有全无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规则适用互相排斥
多个原则是以“权衡强度或分量的方式”应用于个案中
法律原则的适用条件
穷尽规则,方能适用法律原则
除非为了实现个案正义和更强理由,否则不得舍弃法律规则直接适用法律原则
没有更强理由,不得径行使用法律原则
法律原则填补法律规则的漏洞
权利和义务
法的渊源和分类
法律渊源的含义
具有法的约束力和具有法律说服力并作为法律大前提的资料
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
正式渊源
明文规定+必须予以考虑
非正式渊源
非明文规定 ,但具有法律说服力+ 辅助正式渊源 + 弥补正式渊源漏洞
当代中国的正式法律渊源
宪法
不能单独直接作为法官裁判的依据
法律(狭义的法律)
基本法律(人大)+普通法律(人常)
效力一般高,发生冲突,人常裁决
行政类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性政府)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人大及其人大常委会)、民族自治法规(民族自治地方人大)、经济特区的规范性文件(根据人大授权制定)
特别行政区法律
国际惯例、国际条约
军事法规和监察法规
正式法律的效力原则
不同位阶
位阶理论
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
下位法和上位法不抵触,优先适用下位法
同一位阶(制定主体同一主体或同一等级)
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出现交叉关系时,由制定机关裁决
当代中国的非正式法律渊源
基本原理
禁止拒绝裁判原则
作用:填补正式渊源漏洞和辅助理解
类型(开放性)
习惯(社会习惯)
习惯法是正式渊源
判例
党和国家政策
法律部门和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
同名法律部门 > 同名法律渊源或法律文件
含义
同一类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划分法律部门的标准和原则
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法律体系
组成要素
现行法
不包括历史废止的法律和尚未生效的法律
国内法
不包括国际公法,但包括国际私法和国际经济法(伯尼尔条约)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含义:广义和狭义
广义的法律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狭义的法律效力(默认):规范性法律文件效力
对人效力的四种原则
属人主义、属地主义、保护主义、折中主义(以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
法的空间效力
全国范围有效
中央制定
部分地域生效
地方制定
法的时间效力
法的生效时间
公布生效
法的失效时间
明示的废止
立法机关
默示的废止
司法机关
立法机关都是明示,司法机关都是默示
法的溯及力
原则上法不溯及既往,除非有利追溯
从旧兼从轻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特征和性质
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法律关系是一种体现意志性特殊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合法、国家意志、现实性
法律关系的种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第一性法律关系)
合法行为产生的,如民事法律关系、合同
保护性法律关系(第二性法律关系)
违法行为产生的,如刑事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和横向法律关系
纵向法律关系
不平等主体
横向法律关系
平等主体
单向法律关系和双向法律关系和多向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和第二性法律关系
第一性法律关系(主法律关系)
实体
第二性法律关系(从法律关系)
程序
第二性法律关系无法独立存在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
不以人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掉客观事实
区别于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
以人意志为转移而引起法律关系形成、变更或消灭掉的人的行动
事实构成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共同影响一个法律关系的情形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的竞合
构成要件
一个人、一个行为、多个责任,相互冲突
区分于“聚合”多个责任可共存,比如民事和刑事责任同时承担
定金违约金、想象竞合犯、侵权和违约
归责和免责
免责的条件是有责任产生
双方经调解免除责任,可构成协议免责
法律责任是法律制裁的前提,但有法律责任不一定有法律制裁
法的运行
法的实施
法的实施环节
执法、司法、守法
执法
广义执法
狭义执法(行政执法)(默认)
司法(法的适用)
守法
积极守法
消极守法
法律监督
狭义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
广义的法律监督(国家监督+社会监督)
题目默认是广义监督
法适用的一般原理(司法的一般原理)
法适用的目标
可预测性(合法性)
形式法治的要求,要求法官依法裁判,具有优先性
正当性(合理性)
实质法治的要求
法适用的步骤
形式过程
司法三段论
大前提(法律规范)+小前提(法律事实)+结论(案件裁判)
界限模糊,可以相互转换
实质过程
法律事实的获得:在法律规范和事实之间的循环过程
事实认定具有规范性
法律规范的选择
以整个法律体系为基础
作出案件裁判过程中的说理(证成)
法律论证和法律发现
法律发现
根据法官的自身直觉和偏好得出结论
法律论证
根据法律规范作出决定
法的发现与法的证成两者性质不同,但属于同一个过程的不同层面
内部证成和外部证成
内部证成
法律推理的过程,主要为了实现法律的可预测性
外部证成
法律解释、案件事实的形成和法律渊源上的判断过程,主要为了实现法律的正当性
概要
内部证成搞逻辑,外部证成搞前提
大小前提都要搞,搞定前提有逻辑
推理逻辑越细密,结论越有说服力
外部证成必然包含内部证成
法律的推理
演绎推理(涵摄)
从一般到个别,默认就是演绎推理
唯一的必然性推理
归纳推理
从个别到一般,总结个案
类比推理
从个别到个别,两个相似案件的对比
强调相似度
设证推理
由果推因(立法、侦查)
具有较强的经验依赖性
或然性很强
反向推理
明示其一即否定其余
例外证实了非例外情形中的规则
当然推理(强调程度)
举轻以明重,举重以明轻
不得在刑法中使用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概念
法律解释的种类
正式解释(法定解释)
立法解释
行政解释
司法解释
有权解释
非正式解释(学理解释)
其他法律人对于法律进行解释都是非正式解释,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解释学循环原理
对部分和整体理解需要相互联系,决定了体系解释的必然性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语法解释、文法解释、文理解释)
判断标志:字面含义
一般公众,具有优先性
立法者目的解释(主观目的解释)
判断标志:立法意图+立法资料
历史解释
判断标志:立法背景+新旧法律对比
比较解释
判断标志:解释活动围绕外国的立法和判例
体系解释(逻辑解释、系统解释)
判断标志:是否联系其他条文或合同规定进行解释
专业法律人
客观目的解释(社会学解释)
判断标志:结合现实社会的发展需要解释法律,往往针对新型案件,应对新鲜事物
与时俱进
法律解释方法的适用模式与位阶(新)
适用模式
单一模式:一般指文义解释
累计模式:同时适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殊途同归,更有说服力
冲突模式:同时适用两种以上解释方法,结果对立冲突,需要考虑解释位阶
方法位阶
解释方法位阶排序: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立法者目的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客观目的解释
并不是固定位阶,可通过更强理由推翻
文义解释相对于其他解释具有优先性
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一元多级”
立法解释
概念
对法律本身进行明确限定或补充规定
效力等级
相当于法律
解释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申请主体
一府(中央人民政府)两院(最高法最高检)三委(中央军委、全国人大专门委员会、省级人大常委会)
立法解释功能上具有创造性
行政解释
解释主体
国务院及其主管部门(中央)对法律问题的解释
国务院法制机构对行政法规作出的解释
省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对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解释
司法解释
概念
对审批和检察领域的法律、法令问题的解释
解释主体
最高法、最高检
审查主体
全国人大常委会
审查对象
司法解释的对象只是狭义的法律
审查申请主体
两央(中央政府和中央军委)两高(最高法最高检)省人常(审查要求);其他主体(审查建议)
行政和司法解释属于应用性解释
法律漏洞
概念
立法缺陷,应当规定未规定
法律漏洞的判断
前提明确立法目的,法律漏洞不是立法者对“法外空间”的有意沉默
法律漏洞的分类
全部漏洞和部分漏洞
明显漏洞和隐藏漏洞
明显漏洞:“说少了”应当规定未规定
“隐藏漏洞:说多了”应当排除未排除
自始漏洞和嗣后漏洞
自始漏洞
法律制定的时候就已经存在的漏洞
明知漏洞
立法者的有意沉默“法政策漏洞”
不明知漏洞
立法疏忽
嗣后漏洞
法律制定后,因客观形式或发展变化存在新的情况和问题,立法者未对作出预见性规定的漏洞
法律漏洞的填补方法
目的论扩张(词不达意,当说不说)
针对明显漏洞
补充规则 增加“潜在包含”
目的论限缩(言过其实,不当说却说了)
针对隐藏漏洞
创造例外排除“过度包含”
目的论属于法官造法,远远超出了文义涵盖的范围,但扩大解释、限制解 释并不会超出文义涵盖的范围
法的演进
资本主义社会的两大法系
民法法系(大陆法系)
思维方式:演绎性思维
法的渊源:制定法
法律的分类基础:公法和私法
诉讼程序:纠问制诉讼(职权主义)
普通法法系(英美法系)
思维方式:归纳性思维
法的渊源:制定法和判例法
法律的分类基础:普通法和衡平法
诉讼程序:对抗制程序(当事人主义)
法的现代化
中国法的现代化为立法主导型
外源型,清末修律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