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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lx思维导图 7、8 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共同犯罪
编辑于2020-08-12 23:50:27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 概述
直接故意才存在未完成形态
间接故意、过失犯罪只有是否成立既遂的问题
犯罪形态之间不可互逆
2. 犯罪预备(预备阶段由于意志外原因放弃)
特征
主观想犯罪
客观有犯罪预备行为
事实上未能着手
由于意志外原因
犯罪预备VS犯意表示:前者对实行犯罪起促进左右,威胁法益
处罚: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3. 犯罪未遂(实行阶段由于意志外原因放弃)
特征
已经着手
着手:实施行为;对法益有现实侵害的危险性
未得逞
结果犯:狭义结果犯,实害结果(如,杀人)
具体危险犯:广义结果犯,法定的具体危险状态,要用证据证明(如,放火)
行为犯:抽象危险犯,行为是否完成为标志(如,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行为犯也有未完成形态,因为从着手到完成也要时间(如,强奸、绑架)
由于意志外原因
包括认识错误
未遂的种类
实行终了的未遂和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根据犯罪人自以为的犯罪行为是否实施完毕)
能犯未遂和不能犯未遂 (根据犯罪行为实际上能否达到既遂为标准)
能犯
不能犯 (不能犯定未遂,除非迷信犯)
绝对不能犯(如,迷信犯)
相对不能犯
区分立场
抽象危险说
根据一般人观点看行为人想法
具体危险说(通说)
根据事前的一般人观点看行为人做法
客观危险说
站在事后根据理性人观点看行为人做法
处罚:可以从轻、减轻
4. 犯罪中止
特征
及时性
既遂之后无中止
未遂之后无中止(时空阻断)
自动放弃可重复加害行为,成立中止(无时空阻断)
有效性
必须没有发生既遂标志的结果
预备阶段和实行阶段,消极中止
实行后阶段,积极防止结果发生
措施有效
中止与介入因素
自动性
第一步,根据主观心理说,只有行为人主观认为可继续但放弃,才可成立中止
第二步,从规范角度看行为人是否向合法性回归
判断素材是行为人主观认识的事实
处罚:无损害,应当免除;有损害,应当减轻
损害必须达到刑法评价的严重程度
“造成损害”的行为必须是中止前犯罪行为,不含中止行为本身
中止行为本身造成结果可能被评价为独立犯罪,故不可再次评价
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行为犯)
具体危险犯
广义结果犯
实害结果(狭义结果犯)
危险结果
共同犯罪
1. 共同犯罪的基本理论(2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1. 共同犯罪的含义
1. 最广义的共同犯罪
1. 必要共犯(基本构成要件)
1. 对向犯
1. 共同对合
1. 罪名相同
2. 罪名不同
2. 片面对合(仅一方犯罪,非共同犯罪)
2. 多众犯
1. 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
2. 若首要分子只有一个,不属于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
3. 若成立总则规定的共同犯罪,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一定是主犯(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2. 任意共犯(修正构成要件)
3. 拟制共犯
2. 广义的共犯(任意共犯):以构成要件为标准区分
1. 实行犯
2. 非实行犯
3. 狭义的共犯
1. 非实行犯
2. 共同犯罪的本质
犯罪共同说
严格的犯罪共同说
部分共同说(通说)
2人以上就部分犯罪有共同行为和共同故意,重合范围内可成立共同犯罪
法条重合
规范重合
转化犯:不知情的可就转化前行为成立共同犯罪
行为共同说
3. 共同正犯
成立条件
2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故意(概括性故意即可)
认识因素
意志因素
共同犯罪的行为
不构成共同正犯
过失的共同正犯:若无法查明,都不构成犯罪
故意犯与过失犯
同时正犯:在各自实行的范围内负刑责
实行过限行为
共谋的共同正犯:以正犯负刑责(如,组织犯)
4. 间接正犯
类型
限制:无身份者不能成立身份犯的间接正犯
5. 正犯与共犯
共犯的基本理论——共犯从属说
正犯着手犯罪,共犯才可能成立
限制从属说:共犯只需从属正犯的构成要件与违法性,不需要有责性
处罚依据:因果关系论
帮助犯 (不可能是主犯)
成立条件
存在正犯行为
主观故意
客观促进
帮助未遂可能不构成犯罪
事前通谋的事后帮助
中立的帮助行为:一般不以犯罪论处
教唆犯
成立条件
教唆对象有刑责能力(否则间接正犯)
主观故意
客观创造犯意
教唆未遂
教唆独立说(通说)
教唆从属说
对不作为犯的教唆
教唆不满18周岁犯罪,应当从重
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可以从轻从减轻
6. 共同犯罪人的责任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其他其主要作用的
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聚众性犯罪的首要分子并非一定主犯)
从犯
没有主犯不可能有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不需要比照主犯)
胁从犯
应当减轻或免除
教唆犯
7. 特殊的共同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事中共犯)
VS事后独立犯罪:犯罪行为是否实行终了
责任范围
前行为单一行为,对全部犯罪负责
前行为复合行为,只对介入行为负责
不作为的承继共犯:创造危险,同案犯利用,则有制止义务
结果加重犯的共同犯罪
故意的基本犯+过失的加重犯
共同犯罪人只要基本犯罪有故意,即使主观对加重结果是过失,也应负责
P122一个弹孔案
单位犯罪的共同犯罪
片面共同犯罪
①片面的共同实行犯
②片面的教唆犯
③片面的帮助犯
我国通说
③肯定
①②
否定说:间接正犯论处
肯定说
全面肯定
部分肯定:降格为③片面帮助犯(主流观点)
非实行行为实行化
种类
预备行为的实行化(如,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罪)
共犯行为的实行化(如,煽动分裂国家罪)
与总则的关系
一般无需再适用总则规定
不纯正的非实行行为实行化:对非特定犯罪,未完全排除总则规定(如,传授犯罪方法罪)
8. 共同犯罪的复杂问题
共犯与身份
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
双方都特殊身份犯,采主犯决定说
不真正身份犯的共同犯罪:量刑身份犯
只及于自身,不及于共同犯罪人
共同犯罪的脱离
要同时切断对共犯的物理性影响和心理性影响
表示+明示认可
不再有正面的心理促进作用
主观无脱离之意,客观上脱离,成立犯罪未遂
脱离者中止,对其他共犯者无影响
若脱离者本人是实行犯,中止导致整个犯罪未能既遂,其他非实行犯的未完成形态必须从属于实行犯所处的阶段
共同犯罪与认识错误
通说:法定符合说
正犯中的认识错误
同一构成要件中的错误(具体错误)
对象错误
打击错误
不同构成要件中的错误(抽象错误)
主要出现在打击错误
共犯中的认识错误
主要出现在教唆犯
对象错误:教唆者不从属于实行犯的认识错误,一般认为也是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
教唆犯与帮助犯的认识错误:在帮助的范围内重合
其他共犯犯罪中的认识错误
教唆犯与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与帮助犯
片面共犯中的认识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