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新公司法股东的赔偿责任
新公司法下股东承担的责任,一图看清。新公司法对股东的赔偿责任进行了全面而详细的规定,旨在通过加重股东责任来保护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股东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必须严格遵守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否则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主要目的是为了解决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施行后新旧法律的衔接适用问题。该规定由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于2024年6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922次会议通过,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新公司法下,董监高责任重大,要充分小心,否则可能承担赔偿或连带责任。《公司法》对董监高的赔偿责任有明确的规定,涵盖了从关联关系损害、董事会决议致损、执行职务致损、出资催缴义务未履行、股东抽逃出资、禁止财务资助不当、违法分配利润和减少注册资本、清算义务未履行等多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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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股东的赔偿责任
对公司
侵权责任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设立责任
第四十四条 第四款 设立时的股东因履行公司设立职责造成他人损害的,公司或者无过错的股东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有过错的股东追偿。
抽逃出资
第五十三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违反前款规定的,股东应当返还抽逃的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发起人的连带责任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时,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实际缴纳出资,或者实际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设立时的其他股东与该股东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十九条 发起人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缴纳股款,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购的股份的,其他发起人与该发起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瑕疵股权的责任
第八十八条 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或者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的,由转让人承担责任。
对股东
关联关系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第三人
第四十四条 第二款 第三款 公司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受;设立时的股东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设立时的股东为设立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公司或者公司设立时的股东承担。
人格否认
第二十三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简易注销不实的连带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 第四款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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