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
这是一篇关于刑法总则的总结,内容上以车润海老师的一本通做参考,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刑法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编辑于2024-07-05 20:22:41刑法
总则
刑法论
刑法基础论
刑法的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及其法律后果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刑法的形式
刑法的形式
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
广义刑法:刑法典、单刑刑法,附属刑法
狭义刑法:刑法典
普通刑法与特别刑法
普通刑法:刑法典
特别刑法:单形刑法、附属刑法
刑法典
单刑刑法
《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附属刑法
刑法的特征
调整范围的广泛性
调整对象的专门性
刑罚制裁的严厉性
刑法发动的补充性和保障性
刑法的体系
刑法典的体系
刑法条文结构
刑法目的论
刑法的目的
整体目的:个人、国家、社会法益的保护
章节目的
条文目的
刑法的任务
刑法的机能
规制机能
保护机能
保障机能
刑法的解释
解释的效力
立法解释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学理解释
解释的方法
文理解释
根据条文的字面含义进行的说明
论理解释
目的解释
扩大解释
[总结]常考的扩大解释有: ①将“羁押时”怀孕的妇女解释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②将“普通银行借记卡”解释为“信用卡”; ③将“非法债务"解释为非法拘禁罪中的“债务”; ④将“正在使用中的运钞车”解释为“金融机构”; ⑤将“财产性利益”解释为抢劫罪中的“财物”; ⑥将“用法上的凶器”解释为携带凶器抢夺中的“凶器”,如菜刀等; ①将“事实婚姻”解释为重婚罪中的“结婚”。
缩小解释
当然解释
历史解释
比较解释
刑法的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
先看地点
国内犯:属地管辖
沾边就管
属地管辖的例外
①外交代表刑事管辖豁免
②港、澳、台地区的犯罪,不适用大陆刑法,发生在大陆地区的可管
③民族自治地方的变通和补充规定
国外犯:看主体
中国人:属人管辖
①我国公民在国外犯刑法所规定的犯罪,原则适用刑法,但犯轻罪(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不予追究
②犯罪人是中国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军人(代表国家形象)一律追究
外国人:法益归属
我方:保护管辖
①对我国或公民犯罪
②所犯之罪是重罪(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
③双重犯罪原则
外方:是否为国际犯罪
是:普遍管辖
①必须是危害人类共同利益
②我国缔结或参加了公约,但声明保留的除外
③所犯之罪必须在我国刑法中规定
④犯罪人出现在我国领域内
不是:无权管辖
刑法的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
公布之后一段时间生效
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失效时间
明示生效:规定自何日失效
自然失效:新法实施后取代旧法
刑法溯及力
跨法犯
一律适用新法
刑法修正案的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的时间效力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犯罪论
什么是犯罪:两个统一
主观与客观相统一
形式与实质相统一
犯罪基本特征
实质特征(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 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必须是人的具体行为,单纯思想不构成犯罪
犯罪必须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实质特征
形式特征
刑事违法性
法律后果
刑罚惩罚性
定罪标准:犯罪构成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
概念
成立犯罪必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分类
基本的犯罪构成
单独十完成
修正的犯罪构成
对单独修(共同)十对完成修(预备,未遂,中止主犯、从犯等)
标准的犯罪构成
派生的犯罪构成
法益侵害程度不同,可以减轻或加重
内容
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具备犯罪构成要件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都是刑法规定的
罪刑法定
意义
是定罪的法律准绳
是量刑的法律准绳
是刑法理论的核心
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
→
犯罪客体
概念
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体现
刑法明文规定
客观方面反映
分类
一般客体
社会主义社会利益的总体
同类客体
十大类,例:国家安全
直接客体
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主要客体
次要客体
意义
犯罪客体对定罪的影响
犯罪客体对犯罪形态的影响
犯罪客体对罪数形态的影响
犯罪客观方面
危害行为
概念
指行为人在意识支配之下实施的危害社会并被刑法禁止的身体活动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本质
形式
作为
不作为
纯正不作为
不纯正不作为
不作为犯罪的成立条件
应为
法律上的明文规定
行为人职务上,业务上的要求
行为人的法律地位或法律行为所产生的义务
行为人因自己的先前行为具有发生一定危害结果的危险,负为防止其发生的义务
能为
不为
结果避免可能性
等价性
主观要件(故意或过失)
不作为的故意犯罪
不作为的过失犯罪
作为与不作为的区分
形式标准
找积极举动
看刑法是否处罚
实质标准
明显增加或创设法律所不允许的危险(作为)
不消除已有危险
规范标准
禁止性规范(作为)
命令性规范(不作为)
危害结果
概念
指危害行为对犯罪直接客体造成的实际损害或现实危险状态
分类
是否为犯罪构成要件
构成要件的结果
非构成要件的结果
现象形态
物质性结果
非物质性结果
危害行为与结果的关联方式
直接结果
间接结果
表现形式
实害结果
危险结果
严重程度及其意义
标准的犯罪构成结果
派生的犯罪构成结果
意义
实害结果的意义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的构成要件
危害结果是某些犯罪既遂的条件
是某些犯罪的加重法定刑的条件
危险结果的意义
以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某些犯罪既遂的标志
因果关系
概念
特点
客观性
相对性
必然性
复杂性
作用
认定
无介入因素
有介入因素
正常:不中断
不正常(自然事件看概率:高正常;社会事件看评价:越能接受越正常)
作用小:不中断
作用相当:多因一果
作用大:中断
被害人特殊体质不是介入因素
时间,地点方法
是否影响定罪
影响定罪
构成要件
是否影响量刑
影响量刑
法定量刑情节
与犯罪构成无关
犯罪主体
自然人主体
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
辨认能力
控制能力
认定
医学标准
无精神病:不是精神病人
有精神病
法学标准
所患之病与所犯之罪有关联:属于精神病人
无关联:不是精神病人
程度
完全责任能力:应当负
限定责任能力应当负,尚未完全丧失的可以从轻或减轻
完全无责任能力
醉酒人(生理性醉酒)的责任能力:应当负
又聋又哑的人或盲人:可从轻或减轻或免除
犯罪主体
一般主体
特殊主体
纯正身份犯
定罪身份
不纯正身份犯
量刑身份
单位犯罪
主体资格
主观要件
单位意志
单位集体决定
单位领导人员为了单位利益作出决定
谋取非法利益
罪过形式
故意
过失
基本类型
纯正的单位犯罪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
处罚规定
原则双罚(对单位只能判处罚金)
例外单罚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单位变更
并入新企业(罚金从新企业中扣)
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宣告破产(对单位不诉,对人诉)
共同犯罪
两个以上单位共同犯罪区分主、从犯
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罚
犯罪主观方面
罪过
无罪过
无期待可能性
犯罪后毁灭伪造证据的行为
财产犯罪以后销赃的行为
特定类型下的重婚
无罪人脱逃
共犯人之间的窝藏包庇
罪过与无罪过事件的对比
疏忽大意的过长与过于自信的过失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
过于自信的过失与不可抗力
犯罪目的与动机
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法律认识错误
假想非罪
假想犯罪
对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事实认识错误
客体错误
对象在法律性质上不同
对象错误
对象在法律性质上相同
手段错误
打击错误
因果关系错误
正当化事由
理论上的正当化事由
依照法律的行为
执行命令的行为
正当业务的行为
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
承诺的范围
财产、自由名誉可以无限度承诺
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承诺,重伤及死亡不能承诺
承诺的能力
未满14周岁的人无权承诺性权利
未满18周岁的无权处分身体器官
承诺的意思
意思表示需真实,被骗、被迫开玩笑作出的承诺无效
承诺的时间
事后承诺无效
以最新承诺为准
自救行为
权利人执行法令正当防卫
刑法中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防卫
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现实性
假想防卫的处理
防卫人有过失,按过失犯罪处理
防卫人无过失,按意外事件处理
不法性
不法是人的法
不法包括违法和犯罪,不法行为只要满足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
防卫人不限于本人,面临不法侵害,第三人也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侵害性
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防卫装置可构成正当防卫的条件
手段相当
没有危害公共安全
不法侵害尚未结束
财产犯罪的例外
时间具有持续性
现场具有延伸性
防卫不适时的处理(事前、事后防卫)
故意的防卫不适时,构成故意犯罪
过失的防卫不适时,构成过失犯罪
无故意,过失时,成立意外事件
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类型:人身十犯罪工具
共同侵害的防卫:一人着手,可对全体人防卫
防卫效果:不要求现实地制止了不法侵害
对精神病人:尽量用其他方式,没有可反击
主观条件:防卫必须是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
防卫挑拨
相互斗殴(有例外)
偶然防卫
滥用防卫权的行为
不成立正当防卫
限度条件:正当防卫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质过当)
造成重大损害(量过当):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
两者均满足成立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
成立条件: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十超限度条件
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
特别防卫无过当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重伤或死亡
暴力犯罪
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
紧急避险
成立条件
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人的不法侵害
自然灾害
动物的侵袭
人的生理、疾患
时间条件:实际存在正在发生的危险
对象条件: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限度条件: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
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特别例外限制:避免本人危险的规定,不适用于职务上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避险过当
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所保利益<所造损害
应当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
时间推进:犯罪形态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行为犯(犯罪行为实施达到一定程度即构成犯罪既遂)
绑架罪
拐卖妇女,儿童罪
诬告陷害罪
刑讯逼供罪
煽动分裂国家罪
脱逃罪
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
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非法拘禁罪
危险犯(发生侵害法益的现实危险时构成犯罪既遂)
放火罪
爆炸罪
决水罪
投放危险物质罪
破坏电力设备罪
破坏交通设施罪
破坏交通工具罪
实害犯(造成法定的实害结果时构成犯罪既遂)
故意杀人罪
故意伤害罪
故意毁坏财物罪
抢劫犯
抢夺罪
盗窃罪
诈骗罪
未完成形态
犯罪预备
特征
行为人具有便利实行完成某种犯罪的主观意图
客观上犯罪人进行了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等犯罪的预备活动l可给自己或他人准备工具)
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预备行为与实行行为的区别
能否直接侵害犯罪客体
处罚
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未遂
成立条件
客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总结]常见罪名着手的认定 例1,抢劫罪: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时是着手,此前是预备行为。 例2,诈骗罪:开始欺骗被害人是着手,此前是预备行为。 例3,保险诈骗罪:向保险公司虚假理赔是着手,此前是预备行为。 例4,强奸罪:实施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时是着手,此前是预备行为。 例5,诬告陷害罪:本罪包括两个行为,一是捏造事实;二是向有关机关举报。捏 造事实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举报时,才会对他人造成紧迫危险,属于本罪的着手" 例6,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时是着手, ;此前是预备行为。
结果:犯罪未得逞
主观:未得逞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分类
能犯未遂
有可能达到既遂标准
不能犯未遂(因事实认识错误,不可能达到既遂的标准)
工具不能犯的未遂
对象不能犯的未遂
实行终了的未遂
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迷信犯与不能犯未遂区别
常识是否出错
手段是否一致
是否有罪不同
处罚
可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
中止
成立条件
时间性:在犯罪过程中
自动性: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
自动性的判断步骤:良心发现→自以为能不能(能→中止,不能→未遂)→一般人是否会放弃(会→未遂,不会→中止)→担心当场被抓(未遂)→担心日后受到惩罚(中止)→行为人放弃犯罪时存在很大障碍(未遂)
客观有效性: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
分类
预备阶段的中止
实行阶段的中止
处罚
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空间分布: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构成特征
主体要件:两人以上
两个以上自然人
各犯罪人都必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人参与共同犯罪的,不是共同犯罪人
自然人与单位
两个以上单位
客观要件:共同的犯罪行为
表面形式上看,包括作为与不作为
具体分工上看,包括实行行为和非实行行为(指使、唆使、帮助、补充作用的犯罪预备行为、教唆行为、帮助行为,组织行为、共谋行为等)
主观要件:共同的犯罪故意
各共同犯罪人对共同犯罪持性质相同的故意心态
共同犯罪故意的认识因素
认识到互相配合
认识到自己及共同犯罪行为的性质
认识到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
共同犯罪的意志因素
共同直接故意
共同间接故意
直十间
各共同犯罪人相互之间有意思联络,对互相协作犯罪持故意心态
共同犯罪的认定
过失犯罪不构成共同犯罪
把他人作为工具利用的不构成共同犯罪
利用没有刑事责任能力或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利用不知情人的行为
事前无通谋、事后提供帮助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过限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
“同时犯”不构成共同犯罪
在共同实行的场合,不存在片面共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
任意共同犯罪
必要共同犯罪【对向犯(贿赂犯罪、重婚罪等)和众多犯(如集团性犯罪和聚众性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承继共犯)
承继时间:既遂以前
承继例外:继续犯
承继方式:共同实行犯,承继帮助犯
责任承担:有因果关系,共担;无因果关系,各担
简单共同犯罪
共同实行犯: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复杂共同犯罪
教唆犯,帮助犯等各自负责
一般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犯罪集团)
特征
人数较多(3人以上),重要成员固定或基本固定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
有预谋地实行犯罪活动
不论作案次数多少,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或其具有的危险性都很严重
责任
刑法分则有规定,按分则,无规定,按总则区分首要分子等分别定罪处罚
共犯人的分类与责任
主犯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其他主犯
一般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
刑事责任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其他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区别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的首要分子
聚众单独犯罪的首要分子
聚众共同犯罪的首要分子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实行犯
在共同犯罪中辅助他人实行犯罪的帮助犯
与主犯关系
有从必有主,有主可无从
刑事责任
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
胁从犯
认定
被胁迫参加犯罪(虽有一定选择余地,但并非自愿)
刑事责任
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或免除处罚
教唆犯
概念
教唆他人实施犯罪
成立条件
刑事责任
定罪
按所教唆之罪的教唆犯定罪
处罚
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若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共同犯罪与犯罪的停止状态
犯罪数量:罪数问题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
特征
主观只有一个犯罪故意
客观上侵犯同一客体(法益或社会关系)
犯罪行为能够对客体形成特续,不间断的侵害
犯罪完成,造成不法状态后,行为仍能继续影响不法状态,使客体遭受持续侵害
类型
持有型犯罪
不作为犯罪(遗弃罪)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非法拘禁,绑架罪)
其他继续犯(隐瞒犯罪所得罪)
继续犯与相似制度的区分
即成犯
状态犯
意义
追诉时效的起算时间推后,不是从犯罪成立之日起计算而是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正当防卫时机
犯罪继续期间,其他人加入可成立共犯
继续犯的行为跨越旧法与新法时,根据司法解释规定,应按新法处理
想象竞合犯(数个罪过,数个结果)
特征
行为人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
行为人同时触犯了数个罪名
类型
故意犯之间的竞合
过失犯之间的竞合
处断原则
从一重罪处罚
法条竞合(一个罪过一个结果)
特征
一个事实或者行为同时触犯数个法条
数个法条之间存在重复(包含)或者交叉关系
包含关系的法条竞合
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
类型
总则条文之间竞合
分则条文之间的竞合
总则分则条文之间的竞合
处理原则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按照规定
结果加重犯(基本行为十加重结果=基本罪名十加重处罚)
特征
(因果性)实施基本犯罪构成的行为还造成了额外的结果
(罪过性)行为人对加重的结果具有罪过,具有故意或过失
(法定性)分则条文对造成这种结果专门规定了较重法定刑
与情节加重犯
加重依据不同
行为数量不同
处断原则
以一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法定的一罪
结合犯(我国刑法没有)
甲罪十乙罪=丙罪(或甲乙罪)
不实行数罪并罚
集合犯
特征
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行为人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刑法将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后果
不实行数罪并罚
转化犯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
特征
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性质相同,数个行为必都独立构成犯罪)
数个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性
数个犯罪行为出于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与相似制度区分
与同种数罪
主观要件不同(同一或概括的故意)
客观要件不同(连续性)
时间要求不同
意义
追诉时效的起算
刑法的溯及力(跨法犯从新)
对于“次数加重犯”多次的认定,具有一定意义
处断原则
按一罪处罚
牵连犯
特征
有一个最终的犯罪目的
有两个以上的犯罪行为
触犯了两个以上不同的罪名
所触犯的两个以上罪名之间有牵连关系
类型
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牵连
原因行为与结果行为的牵连
处断原则
原则择一重罪处罚,刑法或司解另有规定,数罪并罚
吸收犯
特征
有数个危害行为
犯数罪(具备数个犯罪构成)
犯不同种数罪
其中的一行为吸收其他行为
属于实际的数罪,处断的一罪
形式
吸收必经阶段的行为
吸收组成部分的行为
吸收当然结果的行为
处断原则
以吸收之罪论处,不数罪并罚
与牵连犯
事后不可罚
侵害同一法益
无期待可能性
刑事责任论
刑罚论
刑罚
概念
特征
刑罚的种类和适用标准明文规定
适用的主体为国家审判机关
适用的程序依照刑事诉讼法
适用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与其他制裁方法区别
适用的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
适用机关不同
适用对象不同
严厉程度不同
法律后果不同
目的
一般预防
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的关系
量向种刑:主刑与附加刑
主刑
自由刑
限制自由:管制
特征
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限制其一定人身自由
可以适用禁止令
期限:3-2-3
计算:先行羁押的,1日抵刑期2日
劳动中同工同酬
执行
社区矫正
法律规定
禁止令
管制不少于3个月
宣告缓刑不少于2个月
剥夺自由
拘役
特征
剥夺罪犯自由
期限:1-6-1
计算:先行羁押的,1日抵刑期1日
执行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参加劳动的,酌量发报酬,每月可回家一天至两天
有期徒刑
特征
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总刑期不满35年,最高不超20年,超35年的,最高不超25年
计算:1日抵1日
执行机关为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
强制参加劳动无报酬
无期徒刑
特征
罪犯终身被剥夺自由
不存在折抵刑期
必须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满足法定条件,可减为有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计算
执行
强迫参加劳动
与终身监禁
生命刑
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
死刑缓期执行
死刑
限制死刑适用条件
限制死刑适用对象
犯罪时不满18,不适用死刑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
审判时已满75,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限制死刑适用程度
除依法由最高法判决的以外,都应报最高法核准
限制死刑执行制度
附加刑
罚金
适用方式
执行方式
限期一次缴纳
限期分期缴纳
强制缴纳
随时缴纳
延期缴纳
减免缴纳
执行问题
罚金数额
罚金来源:合法财产,违法所得要追缴
罚金执行:人民法院
没收财产
适用方式
范围
没收犯罪分子个人全部或部分,没收全部的,应为个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必要费用
不得没收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应有的财产
执行
人民法院,必要会同公安
偿还债务
之前欠的正当债务
执行后无力偿还
经债权人请求
不超过没收财产范围
财产刑的并罚
罚金并罚: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没收财产的并罚:吸收处理l全部)/并科处理(部分)
罚金与没收财产:1.医疗费②被害人损失③其他民事债务④罚金⑤没收财产
类似制度区分
追缴或责令退赔违法所得
没收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剥夺政治权利
内容
适用对象
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
死、无期应剥终身
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可剥
期限
执行
公安执行
驱逐出境
对象:犯罪的外国人
适用
独立适用:判决生效之日起执行
附加适用:主刑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
非刑罚处理方法
定罪判刑
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从业禁止(3—5年)
定罪免刑
训诫
责令具结悔过
责令赔礼道歉
行政处罚
行政处分
量刑情节:法定情节与酌定情节
从重情节:累犯
一般累犯
主体:年满18周岁
主观:故意犯罪
刑度: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时间:5年以内
→
假释与累犯
假释期满5年又犯,构成累犯
假释期内又犯,不构成,撤销假释,数罪并罚
缓刑无累犯
缓刑期满后5年又犯,不构成
缓刑期内又犯,不构成,数罪并罚
特殊累犯
两罪都是国,恐,黑
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是渎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刑事责任
从重处罚
不得缓刑
不得假释
判处死缓累犯可以限制减刑
从宽情节
自首
一般自首
成立条件
自动投案
投案意愿:主动性
投案时间:犯罪之后,被讯问或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
投案对象:司法机关、有关单位或个人
投案方式
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身份信息
合理辩解不影响
供述后又翻供的
在一审判决前能如实供述,认定为自首,其他不认为
时间
只要在公安掌握主要犯罪事实之前供述即可
特别自首
主体条件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嫌、被告或正在服刑的罪犯
内容条件
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
不同罪行(不同罪名),同种罪行的,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律后果
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自首其他问题
共同犯罪自首
数罪自首
单位犯罪自首
坦白(被动归案后如实供述)
自首与坦白关系
立功
一般立功
主体:犯罪分子本人
时间:到案后
本质:将功折罪
表现
揭发型立功
线索型立功
协助型立功
其他型立功
重大立功
重大:犯嫌、被告可能被判处无期以上刑罚或在省以上有重大影响的
法律后果
一般立功:可以从轻或减轻
重大立功:可减轻或免除
→
数罪并罚
概念:一行为人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特点
事实前提:一行为人犯数罪
时间:刑罚执行完毕以前
程序规则:
原则
并科原则
吸收原则(死、无)
限制加重原则(有、拘、管)
折中原则
规定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不实际执行:缓刑
适用条件
对象条件:拘役或3年以下有期(法定刑或宣告刑均可)
实质条件
犯罪情节较轻
有悔罪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
禁止条件: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适用,老少孕应当缓刑
考验期
拘役: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不少于2个月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不少于1年
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不折抵刑期
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失败的缓刑
实际执行:减刑、假释
减刑
前提
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得减刑
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
悔改表现型
一般立功型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
重大立功型
限度条件
管制、拘、有期,不少于原判刑期1/2
死缓不少于15年,加上执行期,不少于17年
程序条件
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建议
假释
对象条件
有期、无期
限度条件
有期一原判刑期1/2以上,考验期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无期一实际执行13年,考验期10年
特殊情况一最高法核准一不受限
死缓减无,有后,实执15年以上,方可假释
特殊情形限制(不能适用假释)
累犯
故杀,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危,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无期的犯罪分子
终身监禁
罪犯确有能力而不履行的则产性判决
实质条件
确有悔改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程序条件
中级以上法院,裁定予以假释
法律后果
成功假释一原判刑罚执行完毕
失败假释
→
刑罚的特殊消灭:时效与赦免
时效
追诉时效
规定
最高刑<5,经过5年
5≤最高刑<10,10年
最高刑≥10,15年
无、死,20年,若必须追,报最高检
起算
犯罪之日或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时效中断的计算
各共犯人时效互不干扰,不连带中断
前罪未过时效,后罪过,只追前罪
时效延长计算
介入十逃避
控告十不作为
共同犯罪追诉期限:最后一个犯罪行为终了之日
行刑时效
赦免
大赦
特赦(赦其刑,不免其罪):全人常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最高院或高院执行
犯罪对象
概念与意义
犯罪对象决定某些犯罪的成立
犯罪对象影响某些犯罪的区分
犯罪对象影响某些犯罪的量刑
认定
犯罪对象与犯罪所用之物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