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客观违法阶层
刑法法考体系的客观违法阶层,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的刑法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编辑于2024-07-07 15:45:14这是一篇关于4、民法总则3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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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违法阶层
客观要件
1. 行为主体
自然人犯罪
真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才构成犯罪
在开始犯罪时就有
实行犯是身份犯,非身份者可以和身份犯构成共同犯罪
不真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但是影响量刑
国家工作人员
是否从事公务
关系多数人利益
行政职责性
单位犯罪
分类
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
不纯正的单位犯罪:单位、个人
成立条件
主体
不要求具备法人资格,但是私营企业要具有法人资格
分支机构或内设机构必须:以自己名义犯罪、违法所得归机构
主观
故意、过失(全体决议、领导决策)
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的关系
区分单位犯罪和个人犯罪
单位犯罪:单位意志+单位利益
个人犯罪:单位意志+个人利益
个人犯罪:个人意志+个人利益
单位和个人犯罪的共犯问题
单位犯罪属于单位本身犯罪,不是全体人员的简单相加
单位-单位=共犯
单位-个人=共犯
单位实施的纯正个人犯罪==直接责任人承担责任
单位实施的不纯正单位犯罪==单位和个人各算个的,不能让自然人承担
处罚
原则双罚制
单位:罚金(30亿) 个人(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罚)
例外单罚
处罚个人
单位没了--追究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单位合并--追究原单位的单位犯罪
2. 行为
作为
概念:行为对法益制造了 危险 降低危险和替代危险(因为替代实质是紧急避险)不是危害行为
被害人自陷风险
被害人是实行者:具备认识和控制能力--被害人负责
放火事件多数人认为: 被害人救人或就贵重物品,放火者负责; 被害人救助普通物品,被害人负责
行为者是实行者:有认识和控制能力--行为人负责
不作为
真正不作为:法律规定
1、丢失强制不报罪 2、遗弃罪 3、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4、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 5、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若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必苛责行为人作为
不真正不作为:不作为构成作为犯罪
成立条件
客观
1. 应为:“实质二分说”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自己所有危险物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
防卫过,有救助义务
防卫行为对第三方造成危险 多数:都有救助义务;少数:不法侵害人救助义务
对法益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法律规范的保护义务
职务、业务、制度规定产生的保护义务
自愿 救助产生的保护义务
特定领域
是管理人
形成依赖关系
2. 能为
3. 不为:具有结果避免可能性,就不是不作为,而是其他,比如过失致人死亡
4. 等价性
到达犯罪的程度结果
主观
故意 过失
事实认识错误:排除行为人的犯罪故意==过失
法律认识错误:以事实为准
3. 危害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
危险犯与实害犯
实害犯:犯罪成立需要具备实害结果
具体危险犯:足以损害,达到某种后果 抽象危险犯:生产销售假药罪(有行为即可)
行为犯和结果犯
行为犯:不要求结果,有行为即可 结果犯:到达某种结果为犯罪构成要件
结果加重犯
基本犯+法定加重结果=法定加重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
4. 因果关系 "因"必须是危害行为 “追赶”小偷-死亡,没有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条件说:有A则B,无A无B
会导致因果无限延申
相当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否异常,异常,先前行为绝对没有因果关系
使得介入因素作用过于绝对
危险现实化理论:行为制造的危险现实化为结果,结果才能归属为行为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
先前行为和结果具有因果关系
异常
先前行为和介入因素是独立关系
先前行为作用大:是因
介入因素作用大:是因
同样作用:二因一果
介入因素的种类
被害人自身行为
毁容自杀--先前行为是因(自杀是否在自身可选择的范围内) 所以一般来说,自杀并非异常的介入因素
例外:这两种死亡结果包括自杀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致人死亡 虐待罪致人死亡
第三人的行为
阻断救助的行为:如果有救活的可能性,阻断救助,因果关系归为阻断人
被害人特殊体制
先前行为和疾病的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有:有因果关系
无:没有因果关系
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不一定构成犯罪,还要看主观,极有可能构成意外事件,二者互不影响,分开判断
无法查明的案件
一个人
趁火打劫案
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推断被告人实施行为时被害人已经死亡
两个人
共同犯罪:部分实行,全部负责
非共同犯罪:存疑有利于被告人,推断被害人已经死亡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1.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条件
不法性:人的行为,不限于本人,可以是第三人进行防卫
客观性
动物侵害问题:有主人的狗,唆使---狗侵害他人,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主人过失狗侵害他人,对其可以进行正当防卫 狗自发咬人,对其进行紧急避险 没有主人的狗,咬人,对其紧急避险
现实性
现实发生的不法侵害
假想防卫:防卫人故意---故意犯罪 防卫人过失---过失犯罪 没有主观---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开始: 防卫装置:防卫手段和不法侵害具有相当性,防卫手段不能侵害其他法益
不法侵害的结束:行为时的情景,一般人的视角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
故意--故意犯罪 过失--过失犯罪 无主观---意外事件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
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
偶然防卫
概念:主客观不一致,客观上制止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防卫意识
类型
故意偶然防卫 过失偶然防卫
观点展示
防卫认识不要说:只要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不要求具有防卫意识----构成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主客观相统一,客观上制止,主观上认识-----不构成正当防卫
在故意偶然防卫中,偶然防卫人制止了不法侵害,整体上是好结果,不是危害结果,因此不是故意杀人既遂,而是故意杀人未遂
在过失偶然防卫中,成立过失犯罪,需要过失行为,实害结果,因果关系,然而,偶然防卫人有坏行为,却没有坏结果,偶然救了被害人,因此是无罪
防卫意图
出于什么心理进行防卫
成立正当防卫不要求具有防卫意图
防卫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排斥
缺乏防卫意思的两种情形
防卫挑拨:语言挑衅,不属于正当防卫
相互斗殴:双方都出于侵害对方的意图进行侵害--不是正当防卫,只能对轻伤进行承诺
防卫准备不是一定的不法侵害意图
对象条件
防卫反击的对象
共犯人:实行犯,攻击性帮助人可以反击
物品:可以对不法侵害人本身,可以对物品,前提必须起到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效果
限度条件
判断标准
必要性 相当性
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殊正当防卫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2.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起因条件
危险来源:自然灾害,野生动物侵袭,他人的不法侵害行为;危险的现实性
时间条件
正在发生
意思条件
避险认识
主客观不统一,客观上避险,主观上没有避险意识
观点展示
避险认识不要说:客观上避险成功,主观上没有避险意识,偶然避险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认识必要说:主客观保持一致,偶然避险不成立紧急避险
避险意图
是为了保护更大利益进行紧急避险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紧急避险意图
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不是对立排斥关系
不得已
最后的手段(职务、业务上的行为不可以紧急避险)
受强制的紧急避险也可以成立紧急避险
限度条件
保护的法益>损害的法益(生命>健康>人身自由>财产)
财产法益可以划等号,生命法益不可以划等号,但是如果这个人注定是要牺牲的,可以进行紧急避险
3. 被害人承诺
承诺范围:财产、名誉、自由、轻伤身体可以放弃,重伤和生命不可以
承诺时间:事前
承诺意思表示:真实有效
A欺骗B,B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有罪
事实认识正确,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B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A不知道,B的承诺有效 A知道,利用B,承诺无效
主客观相统一: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