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犯罪论
犯罪论整个体系,以二阶层的形式概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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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犯罪论
犯罪构成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客观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二阶层
客观违法阶层
行为主体
自然人犯罪
真正身份犯
不真正身份犯
单位犯罪
分类
成立条件
主体资格
主观要件
谋取利益条件
处罚规则
双罚制
例外单罚
其他
危害行为
概念
是指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特征
有体性
有意性
有害性
表现形式
作为
概念: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范的危害行为
实施方式:利用自己身体,利用物质性工具,利用自然力,利用动物,利用他人
不作为
概念: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能够履行而不履行的危害行为
理论分类
纯正的不作为犯
不纯正不作为犯
负有作为义务
有能力履行该特定义务
结果回避可能性
与相应作为犯具有等价性
行为对象
危害结果
实害犯与危险犯
犯罪成立条件
实害犯
具体危险犯
抽象危险犯
犯罪既遂条件
行为犯与结果犯
结果加重犯
行为结构:一个行为制造两个结果,一个是基本结果,一个是加重结果
法定性
因果关系
三项条件
关于行为的要求
行为没有创设危险
没有创设法律不允许的危险
没有对实害对象创设危险
关于结果的要求
只讨论现实危害结果,不讨论假设的结果
关于过程的要求
行为制造危险-危险发展-危险实现为结果
假定的因果关系
二重的因果关系
重叠的因果关系
被害人存在特殊体质
存在介入因素的案件
理解:先前行为制造的危险-介入因素制造的危险-实害结果
关系类型
引发关系
独立关系
叠加关系
阻断关系
介入因素的种类
自然事件
被害人自己的行为
第三人的行为
行为人的第二个行为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行为
概念:是指客观上造成一点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正当防卫
概念-P125页
起因条件
现实的不法侵害
时间条件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主观条件
具有防卫意图
对象条件
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
限度条件
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无过当防卫
第20条第三款
紧急避险
避险意图
避险时间
避险对象
避险限度
避险限制
避险禁止
被害人承诺
主观责任阶层
犯罪故意
概念: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类型
直接故意
明知+希望,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
明知:可能+放任
犯罪过失
概念: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轻信能够避免-发生危害结果
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疏忽大意-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无罪过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
意外事件
无法预见-没有预见-发生危害结果
不可抗力
已经预见-无法抗拒-发生危害结果
事实认识错误
具体事实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内容
处理:具体和法定符合说都认为
打击错误
又称方法错误
处理
法定符合说
具体符合说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的因果关系错误
事前故意(结果的推迟实现)
犯罪结果的提前实现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从主观出发,触犯什么罪(是否既遂)
从客观出发,触犯什么罪(是否既遂)
如果是想象竟合犯,择一重罪论处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完全无责任年龄
相对责任年龄
完全负责任年龄
减轻责任年龄
责任能力
认定
程序
特殊的三类人
间歇性精神病人
醉酒的人
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行为责任同事存在原则
行为与故意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原则的例外:原因自由行为
违法性认识错误
具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没有违法性认识可能性
期待可能性
犯罪故意的停止形态
概念: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犯罪预备
主观上为了实行犯罪
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未能着手实行犯罪
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
处罚
第22条第2款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得逞
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
未遂犯和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
手段不能犯
未遂犯的处罚
第23条第2款
犯罪中止
自动性
客观性
有效性
第24条第2款
犯罪既遂
概念:即发生了行为人希望或者放任的,行为性质决定的危害结果
既遂的认定
既遂结果是实害结果,而非危险结果
犯罪阶段的要求
既遂结果出现在实行阶段,是由实行行为导致的
实害结果应整体看待,而不能孤立看待
共同犯罪
基本原理
共同犯罪的本质
违法是连带的,责任是个别的
从结构上
从作用
从分工
共同正犯
违法的连带性与因果性
共谋共同正犯
间接正犯
对实行者具有支配力
强制手段
迫使无责任年龄的人实施犯罪
强迫他人实施犯罪
强迫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欺骗手段
引诱无责任能力的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过失的行为
欺骗他人,利用他人有犯罪故意的行为
欺骗被害人实施自损行为
狭义共犯
共犯的从属性
犯罪成立条件上
犯罪形态上
共犯的贡献
教唆犯引起
帮助犯促进
共同犯罪的结合问题
谁是实行者,依谁来定罪
大家都是实行者,依想象竞合处理
二人构成共同犯罪,最终定罪不需要定同一个罪名
共同犯罪与犯罪形态
犯罪形态的从属性
成立终止的条件:共犯关系的脱离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主犯
犯罪集团中的首要分子
第26条第三款
其他正犯
第26条第四款
从犯
第27条
胁从犯
第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