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章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有限合伙企业,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企业法概述。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4-07-08 17:36:13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XJP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关系,法律基本概念。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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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
合伙企业法概述
合伙企业的特征
“四共”: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 (共担风险是本质特征,若约定一方当事人无论企业盈亏,均有权获得投资回报,此类协议不构成合伙协议)
税收问题:合伙企业不缴纳企业所得税,由各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合伙企业的信用:取决于普通合伙人的偿付能力
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作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合伙企业 vs 法人
相同点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有自己的财产
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
不同点
法人可以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责任
合伙企业先用自己的财产承担责任,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内部治理和利益分配高度灵活
合伙企业的类型
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责任因债而异
有限合伙企业:责任因人而异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合伙企业的 登记与信息公示
合伙企业的登 记与备案事项
登记 事项
合伙企业:合伙企业的名称、类型、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合伙人的出资额(总额)
合伙人:合伙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承担责任方式
备案 事项
合伙企业:合伙协议、合伙期限、合伙企业登记联络员、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即最终控制或享有企业收益的人)相关信息
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出资方式
欺诈登记撤销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合伙企业登记的,受欺诈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合伙企业登记的申请
因欺诈登记被撤销的合伙企业,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合伙企业登记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的变更: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合伙企业歇业
原因: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合伙企业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
规则
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
合伙企业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
期限:合伙企业歇业的,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注销登记: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人民法院裁定强制清算或者裁定宣告破产的,持人民法院终结相关程序的裁定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两个以上合伙人:自然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法人、非法人组织(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合伙协议:书面合伙协议
出资
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需评估的:协商确定或经评估机构评估
劳务出资: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
名称与场所
名称:采用“普通合伙”名称,不得出现“有限”“有限责任”“公司”等字样
场所:登记辖区内只有一个主要经营场所
合伙企业财产与 合伙份额转让
合伙企业 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 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
合伙人出资指的是“认缴”的出资,而非实缴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如合伙企业的营业收入、投资收益等
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即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取得的其他财产,如合法接受的赠与财产、被侵权获得的赔偿金等
合伙企业 财产的性质
合伙企业的财产权主体是合伙企业,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合伙份额的 转让与出质
转让
对内转让: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转让: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协议另有约定除外;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合伙人以外的人受让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出质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有效
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出质无效,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该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转让可以特别约定; 出质不可约定
合伙事务执行 与损益分配
执行方式与决议办法
执行方式
普通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权利
具体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其他合伙人不执行 执行人有资格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代表权),所谓代表权即以合伙企业名义实施行为
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决议办法
有约定按约定
没有约定: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
《合伙企业法》有明确规定的:按规定作出决议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才能决定的事项 (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处分不动产
转让或者处分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经营管理人员
执行合伙事务的必须是合伙人;而经营管理人员,可以外聘非合伙人,但需要经过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聘人员根据合伙企业的授权履行职务
合伙人在执行合伙 事务中的权利、义务
权利
执行人
代表权: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
异议权: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当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
其他合伙人
监督权: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
知情权: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义务
执行人
报告义务:向其他非执行合伙人报告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全体合伙人
竞业禁止(绝对禁止):不得自营或与他人经营与合伙企业竞争的业务
交易禁止(相对禁止):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
损害禁止:不得从事损害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因此获得不正当收益,应返还给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
损益分配
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则:协商 → 协商不成,按实缴出资比例 → 出资比例无法确定,平均分配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合伙企业债务
清偿顺序:先用合伙企业的财产清偿;不足的,全体合伙人对外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内部追偿:合伙人承担责任后内部可以追偿(按损益分配规则)
合伙人的个人债务
代位禁止: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抵销禁止:合伙人的个人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主体不同)
清偿顺序
先用合伙人的个人财产清偿;不足的,债权人可以选择
① 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配的收益清偿
②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合伙人的合伙份额 执行时,通知全体合伙人,其他合伙人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 其他合伙人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转让给他人的,给该合伙人办理退伙结算,或削减其合伙份额
入伙和退伙
入伙
条件: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如果未向新合伙人告知,构成欺诈,新合伙人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协议)
责任:新入伙的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已经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退伙
类型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通知退伙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除名
退还办法与责任
财产份额的退还办法,由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退伙人对退伙前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
①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②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③ 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④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通知退伙: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强制退伙
当然退伙
①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合伙人被认定为无民事或限制民事行为人的,经其他合伙人同意可转为有限合伙人;未获得一致同意的,退伙)
②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③ 作次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④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⑤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时间: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除名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
① 未履行出资义务
②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③ 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
④ 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程序: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自然人合伙人死亡 或丧失行为能力
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按合伙协议约定或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成为合伙人
退还合伙份额
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继承人不满足协议约定条件或者法定资格
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
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 /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
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转为有限合伙
未取得一致同意:退还财产份额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责任承担:因债而异
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责任人承担无限责任或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财产份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非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企业造成损失:责任人与其他合伙人均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执业风险防范 (同时做到两点)
建立执业风险基金
来源:从经营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
管理:单独立户管理
用途:用于偿付合伙人执业活动造成的债务
办理职业保险
有限合伙企业
设立
人数:2个以上50个以下合伙人,其中至少有1个普通合伙人
名称:企业名称中应当标明“有限合伙”字样
出资限制: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仅剩一种合伙人的处理:仅剩有限合伙人的,应当解散;仅剩普通合伙人的,应当转为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人份额的转让与出质
转让
根据协议约定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出质:可以出质(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有限合伙事务的执行
只能由普通合伙 人执行合伙事务
作为有限合伙人有一定的参与、监督、救济权,有限合伙人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
① 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需要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② 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③ 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④ 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⑤ 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⑥ 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⑦ 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⑧ 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知情、建议、维权等,不会因此直接产生交易,导致盈利或亏损
有限合伙人对 外交易的责任
对外: 无限连带责任
第三人有理由相信有限合伙人为普通合伙人并与其交易的,该有限合伙人对该笔交易承担与普通合伙人同等的责任
对内: 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有限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
无交易禁止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与合伙企业从事交易,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无竞业禁止义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从事与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非合伙协议另有约定
有限合伙的利润 分配、债务清偿
利润分配:有限合伙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务清偿
企业债务:先用合伙企业财产清偿;不足的部分,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 个人债务
可以用从有限合伙企业分配的收益清偿
债权人也可以要求法院执行有限合伙人的合伙份额,其他合伙人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有限合伙入伙与退伙
责任承担
入伙:新入伙的有限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有限合伙人退伙后,对基于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有限合伙企业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有限合伙人当然 退伙的法定情形
有限合伙人死亡,其资格可以继承; 有限合伙人丧失行为能力,不能要求其退伙
作为合伙人的自然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作为合伙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撒销,或者被宣告破产
法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具有相关资格而丧失该资格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其他人有优先购买权,但不购买可以转让,不能要求有限合伙人退伙)
合伙人性质转变
条件: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责任
对转变前的债务都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人转变有限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普通合伙人期间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 解散和清算
解散原因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确定清算人
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
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条件:① 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② 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作出指定或者委托
由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条件:① 在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② 由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
清偿顺序
① 支付清算费用(包括管理、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费用;清算过程中的其他费用,如诉讼费、咨询费等)
② 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
③ 缴纳所欠税款
④ 清偿债务
⑤ 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⑥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可申请破产,也可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