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CPA经济法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第六章公司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财务会计,公司解散、清算,公司重大变更,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法律制度概述。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4-07-08 17:36:37这是一篇关于第一章法律基本原理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市场经济的法律调整与经济法律制度,XJP法治思想引领全面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法律关系,法律基本概念。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感兴趣的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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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公司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 制度概述
公司法中的 基本概念
控股股东:是指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超过50%的股东(绝对控股); 出资额或持股比例虽然低于50%,但依其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相对控股)
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高级管理人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注册资本
有限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股份公司: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已发行股份的股本总额
实收资本:股东已实际缴纳出资总和(实收股本)
公司法人资格与 股东有限责任
公司法人资格与股 东有限责任的涵义
公司法人资格: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于股东(不同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是营利法人
股东有 限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股东—公司(有限责任) 公司—债权人(无限责任)
公司法人格否认 (刺破公司面纱)
一般公司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 ↓
① 股东无偿使用公司资产,不作财务记载
② 股东用公司资金偿还个人债务或供关联公司无偿使用,不作财务记载
③ 公司账簿与股东账簿不分;公司盈利与股东盈利不分
④ 公司财产记载于股东名下,由股东占有使用等导致公司财产与股东财产无法区分的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一人公司: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举证责任在股东)
公司法人权 利能力限制
对外投资限制
表决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
投资数额:根据公司章程限制
投资对象: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的,从其规定
担保限制
表决机构:公司章程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会表决
担保数额:根据公司章程限制
法定代表人 越权担保
相对人善意,有效;相对人恶意,无效
善意的标准: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能够证明审查了股东会决议,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决议条件;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以外的人提供担保,债权人能够证明审查了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决议条件;债权人的审查为形式审查,公司不得以文件等系伪造为由主张债权人非善意,除非能证明债权人知情
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应当经股东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公司设立制度
设立程序
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发起人协议—前置营业许可—准备其他设立事项(住所、章程、出资、组织机构等)—(股份公司:召开成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准备设立事项(增加:募集资金、验资等事项)—召开成立大会—(30日内)设立登记
前置营业许可
并非所有公司设立都需要前置营业许可,只有特定的行业、特定的营业项目才需要许可
设立许可:主管部门批准,如证券公司、保险公司
经营范围许可:经营范围中的项目审批,如烟草、易燃易爆物品等
公司登记制度
设立登记
登记机关依法准予登记的,应当向公司签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登记事项:公司名称;经营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姓名;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备案事项:公司章程;经营期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缴的出资数额、缴付期限和出资方式;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登记联络员、外商投资企业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公司受益所有人相关信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企业信用信息 公示系统公示
除登记事项外,公司还应按照规定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下列事项 ↓
①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认缴和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出资日期,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股权、股份变更信息
③ 行政许可取得、变更、注销等信息
④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信息
欺诈登记撤销
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公司登记的,受欺诈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登记的申请
因欺诈登记被撤销的公司,其直接责任人自登记被撤销之日起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司登记
登记事项的变更: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发生法定变更事由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应当提交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由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签署
公司歇业:因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原因造成经营困难的,公司可以自主决定在一定时期内歇业;公司应当在歇业前向登记机关办理备案;公司在歇业期间开展经营活动的,视为恢复营业;歇业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
设立阶段的债务
合同之债: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成立的,债权人可以选择请求相对人或公司承担责任;发起人以公司名义订立的合同,公司成立的,公司承担;公司设立失败,由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侵权之债:发起人因设立公司造成他人损害,公司成立,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未成立,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成立,公司承担; 不成立,发起人连带(发起人以自己名义订立合同除外)
股东出资制度
出资期限
有限责任公司:发起设立
一般规定:根据公司章程,可分期缴付;最长公司成立之日起5年内缴足
加速到期规则: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加速到期是要求股东将出资缴纳给公司,而非直接给债权人)
股份有限公司
发起设立:一次缴清,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募集设立:一次缴清,验资后设立,其中发起人认缴至少35%,剩余向投资者募集
出资方式
可用于出资的:现金,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
不可用于出资的: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 (企业中但凡承担有限责任的投资人都不可以以劳务出资,如有限合伙人、公司的股东)
出资义务的履行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
一是按期缴纳;二是实缴出资的财产形态、金额、价值等应与股东认缴出资时的承诺一致
现金:足额存入公司账户
实物:动产交付给公司;不动产转移登记给公司,并交付公司使用
其他财产权利:办理权利转移手续
非货币财产出资 (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
评估作价问题
未评估的,评估;评估确实少,认定出资不足
非货币财产出资后贬值,通常不认定出资不足: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非货币财产出资 不到位的补正
需要过户登记的 (如土地使用权、房屋)
已交付使用但未登记——登记
已登记但未交付使用——交付
从交付时起享有股东权利
非货币财产存在瑕疵的, 消除瑕疵,如
划拨土地使用权——办理变更手续
设定担保的——解除担保
否则认定出资不足
用无权处分的财产出资
公司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只能要求处分人赔偿
公司不构成善意取得:原权利人可以要求返还财产,认定该股东(处分人)未履行出资义务
用违法所得货币出资(如侵占、挪用资金出资):以出资形成的股权折价补偿受害人损失
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
设立时出资不足的责任 (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股东的责任
对公司:该股东应当补足,对给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对债权人: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债权人有权要求发起人为此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向被告股东追偿
董事会与 董事的责任
董事会核查义务: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董事会应当对股东的出资情况进行核查,发现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
董事赔偿责任: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失权制度
催缴通知: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的,应当由公司向该股东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书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60日
失权通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后果: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6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股东异议之诉:股东对失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接到失权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失权需两次书面通知(先催缴通知、再失权通知) 失权通知发出之日即失权,并非收到之日
增资时出资 不足的责任
责任内容
股东:对公司,应当补足;对债权人,出资不足本息范围内的补充清偿责任
董事会:核查;责任董事赔偿
董事、高管的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债权人有权要求对此有过错的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相应的责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该股东追偿
股权转让后 的出资责任
转让股权时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转让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权的,由受让人承担缴纳该出资的义务;受让人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转让人对受让人未按期缴纳的出资承担补充责任
股东出资不足即转让股权:受让人知情的,转让人与受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的,转让人(原股东)补足
名义股东对出 资不足的责任
对债权人的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名义股东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名义股东不得以其为名义股东为由对抗债权人
追偿问题:名义股东承担责任以后可以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冒用他人名义出资(谁干的谁承担责任): 被冒名人并非上述“名义股东”,不承担出资不足的责任;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责任
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的认定
① 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② 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③ 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④ 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如司法实践认定:减资时故意不通知已知债权人,导致债权人未能在公司向股东返还出资前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不符合利润分配条件向股东分配股利或固定收益;股东之间转让股权,公司提供担保
但凡出资后又以各种方式转出的行为
抽逃出资的责任
抽逃的股东:对公司,返还本息(公司和其他股东可要求);对债权人,抽逃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协助其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总结: 股东出资不足/抽逃出资
股东
对公司:补足或返还本息
对债权人:出资不足或抽逃本息范围内的补充赔偿责任
出资不足可能导致股东失权
其他责任人
设立时出资不足: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抽逃出资:协助其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监事、高管、实际控制人对上述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增资时出资不足:有过错的董事、高管承担相应责任
名义股东:不因其是名义股东而免除责任,在承担后可向实际出资人追偿
违反出资义务 的其他后果
股东资格问题
对出资不足或抽逃出资的,公司有权限制其相应股东权利
对合理期限内仍未缴纳或返还的,公司有权解除其股东资格(股东会决议,针对有限公司、全额未缴或抽逃全部出资的股东)
不适用诉讼时效
公司或其他股东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股东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未过诉讼时效的债权人要求其承担责任时,股东也不得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
股东资格 (显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的关系)
当事人之间
实际出资人与显名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显名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按合同处理,除非涉及合同无效情形(保护实际出资人,承认其合法权益)
相对于公司:实际出资人主张成为公司的股东,按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规则处理(保护公司)
相对于第三人:显名股东处分名下的股权—受让人善意,股权处分有效,实际出资人不得主张处分无效(保护善意第三人);受让人恶意,不能取得股权
股东权利和义务
股东权利
股东权利的分类
资产收益权: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和转让权
参与管理权:股东会的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
股东个人利益还是整体利益
股东权利 具体内容
表决权
有限责任公司中,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但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得取得该上市公司的股份,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因公司合并、质权行使等原因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不得行使所持股份对应的表决权,并应当及时处分相关上市公司股份
选举权/被选举权
累积投票制: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控股股东控股比例在30%以上的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
建议和质询权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和质询,股东会要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列席并接受股东质询
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公司法》未明文规定该项权利
知情权
查阅内容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复制本公司、全资子公司: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公司章程、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名册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3%以上(公司章程对持股比例有较低规定的,从其规定)股份的股东可以要求查阅本公司、全资子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
股份有限公司还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资格条件:申请查阅人应当具有股东资格;公司有证据证明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形式要求: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查阅其他不需要书面请求)
拒绝查阅
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
公司有证据证明股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股东的查阅请求具有不正当目的 ↓
①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②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③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行使
判决支持查阅:人民法院支持股东诉讼请求的,应当在判决中明确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
委托中介机构查阅:股东查阅《公司法》规定的材料,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进行
保密要求:股东及其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查阅、复制有关材料,应当遵守有关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出资优先权
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增资,老股东当然享有优先认缴权;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股份公司:股份公司发行新股时,股东不享有优先认购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决定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的除外
行使前提:公司外部或内部增资时; 同等条件(当公司拟接纳外部投资者以特定的非现金资产增资、对员工实施股权激励时,原有股东通常因无法满足同等条件而无权优先增资)
意思表示:股东应当在公司形成增资决议的过程之中,向公司作出明确且合格的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意思表示
权利性质:形成权,股东作出意思表示后即与公司形成认缴出资的合意
放弃权利:股东可以放弃行使自己的增资优先认缴权,其放弃的认缴份额并不当然成为其他股东行使增资优先认缴权的对象
权利转让:增资优先认缴权可以在公司原股东之间自由转让,但不得转让给股东以外的人
股利分配请求权
分配比例
股东按实缴出资比例或持股比例请求分配股利,但有限责任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股份公司章程可以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利润
普通合伙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有限合伙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分配时间:股东会作出分配利润的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在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六个月内进行分配
诉讼分配
诉讼主体:股东(原告)vs 公司(被告) 其他股东基于同一分配方案请求分配利润并申请参加诉讼的,应当列为共同原告
判决分配:股东会作出含具体分配方案的有效决议,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法院应当判决公司按照决议分配利润
股东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前置程序
针对公司董事、高管:书面请求监事会提起诉讼
针对监事:书面请求董事会提起诉讼
针对他人:书面请求监事会、董事会,参照上述程序
申请资格: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股东代表诉讼
上述主体拒绝起诉、怠于起诉(收到请求30日未起诉)或情况紧急,不立即起诉将使公司利益严重受损 → 股东代表诉讼
代表资格: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诉讼当事人:股东——责任人 公司 原告 被告 第三人
代表全资子公司诉讼
前提:全资子公司的利益受到侵害
公司全资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前条规定情形,或者他人侵犯公司全资子公司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依照上述规定书面请求全资子公司的监事会、董事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 ——自己利益受到损害
直接诉讼: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直接起诉,无需告知公司)
股东义务
出资义务
善意行使股权的义务(不滥用股东权利),如控股股东等不得利用其与公司的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制度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 ↓
①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②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2年
③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④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3年
⑤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公司董事、监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忠实义务
违反忠实义务典型表现
违反忠实义务一般存在于与公司有利益冲突的场合,如 ↓
① 侵占公司财产、挪用公司资金
② 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③ 利用职权贿赂或者收受其他非法收入
④ 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⑤ 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关联交易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直接或者间接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应当就与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有关的事项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近亲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其他关联关系的关联人,与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适用前款规定
竞业禁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谋取属于公司 的商业机会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① 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批准
②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不能利用该商业机会
表决规则:董事会对上述三类事项(关联交易、竞争业务、谋取商业机会)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违反忠实义务的后果
公司的归入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董监高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职务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一般适用于与公司没有直接利益冲突的场合
典型表现
① 股东未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董事会未及时履行催缴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② 股东抽逃出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③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④ 公司违反规定向股东分配利润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审判实践中,违反勤 勉义务的表现还包括
越权行为:如令公司从事经营范围外的营业活动,造成公司损失
违法行为:如指使公司偷逃税款或者违反环保法规,导致公司遭受国家处罚或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
失职行为:如应当代表公司与第三人签订书面合同而未签订,致使公司事后无法通过诉讼维护自身权利;未尽监督义务,在上市公司违反信息披露要求的文件上签字,声明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未及时依公司章程向股东催缴出资等
股东会和董事会决议制度
股东请求分配利润、宣告决议不成立、无效或可撤销,被告都是公司
决议不成立
决议未作出:公司未召开会议;会议未对决议事项进行表决
虽作出决议,但不符合法定条件:出席会议的人数或者股东所持表决权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同意决议事项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未达到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或者所持表决权数
诉公当事人:股东/董事/监事(原告)——公司(被告)
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 无效或可撤销
决议无效
无效情形: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无效之诉
原告:股东/董事/监事/其他能够证明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被告:公司
决议可撤销
可撤销情形
内容违反公司章程;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违反公司章程
股东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或者表决方式仅有轻微瑕疵,对决议未产生实质影响的除外
撤销之诉
撤销期限: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未被通知参加股东会会议的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内,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自决议作出之日起1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可撤销诉讼:原告需具有股东资格——被告(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设立
设立条件
股东人数:1-50人
出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出资期限限制: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由股东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内缴足
加速到期规则
组织条件
公司名称:有限责任公司、有限公司
公司住所: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公司章程:由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公司规模较小、人数较少的,可以不设董事会只设1名董事;也可以不设监事会,设1名监事,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股东会
权力 机构
职权
①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②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③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④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可以授权董事会决议)
⑥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⑦ 修改公司章程
⑧ 对公司合并、分享、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 (2/3以上表决权)
⑨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只有一个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上述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股东会会议
形式
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召开
临时会议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
1/3以上的董事提议
监事会提议
召集主持
提前15日通知全体股东,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全体股东另有约定除外
董事会召集、主持 → 监事会召集、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顺序
① 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② 监事会
③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首次股东会: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表决
表决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般事项:代表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殊事项: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特别做法: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盖章
决议效力:股东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对公司的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
董事会
决策/ 执行
职权
①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②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③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④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⑤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⑥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⑦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⑧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⑨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⑩ 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组 成及会议
成员
人数
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一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职工代表
一般公司: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有限责任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董事辞任的,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公司收到通知之日辞任生效,但存在前述规定情形的,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务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无正当理由,在任期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召集、主持顺序: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出席、表决
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表决: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监事会
监督 董事 高管
可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替代
职权
检查 监督 提议 提案 诉讼
① 检查公司财务
②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解任的建议
③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④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⑤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⑥ 代表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组 成及会议
组成
人数不得少于3人;由股东代表和1/3以上的公司职工代表组成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可以设副主席,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有限责任公司经全体股东一致同意,也可以不设监事
董事、高管不得兼任本公司监事
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召开与表决
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召集与主持: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表决: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股权转移
转让规则
内部转让:自由转让
对外转让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将股权转让的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其他股东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前提条件:对外转让;若自然人股东因继承发生变化时,其他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救济(其他股东优 先购买权受到损害)
可以主张按照同等条件购买该转让股权,但应在一定期限内行使,该期限为其他股东“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使优先购买权同等条件之日起30日内,最长不超过“股权变更登记之日起1年”
其他股东不主张购买,仅提出确认股权转让合同及股权变动效力等,法院不予支持;但其他股东非因自身原因导致无法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可以要求损害赔偿
股权转让的 其他相关规则
变更股东名册与登记信息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拒绝或者在合理期限内不予答复的,转让人、受让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权转让的,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以向公司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股权转让后公司的程序性义务:依法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及时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股权转让时出资义务的承担
已认缴但未届出资期限的:受让人承担,受让人未按期缴足,转让人承担补充责任
出资不足转让股权的:转让人与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转让人承担责任
股权强制执行与继承
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股权,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20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
股权回购
条件
对股东会以下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
① 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②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此外,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程序
协议回购:自决议通过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可协议回购
提起诉讼:协议不成,股东可以自决议通过之日起90日内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回购
后果:公司收购的本公司股权,应当在六个月内依法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变更
条件: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要求: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后果:公司变更前的债权、债务由变更后的公司承继
股份有限公司
设立
设立条件
发起人:1-200人,其中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出资
出资方式: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
缴纳期限
发起设立:一次缴清,发起人应当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认购的股份全额缴纳股款
募集设立:一次缴清,其中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章程规定的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
组织条件
名称: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公司
章程:发起人制订
设立程序
发起设立:发起人协议 → (前置许可) → 制订公司章程、准备事项 → 认购股份 → 缴纳股款 → 召开成立大会 → 制作股东名册 → 设立登记
募集设立:基本程序同上,募集、缴纳股款以后需验资
成立大会:股款缴足后30日内召开;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决议由出席会议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登记:董事会应授权代表,在成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失败的法律责任
设立失败:但凡公司未能成立,特别是募集设立的情况下,包括股份未募足、未能召开成立大会、成立大会未能作出设立公司的决议等
募集设立失败发起人责任:对认股人已缴纳股款承担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组织机构
股东会
职权
同有限公司
只有一个股东的股份有限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或者盖章后置备于公司
股东会会议
形式
年会:每年一次,召开20天前通知
临时会议
有下列情形之一,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提前15日通知)↓
①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
②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1/3时
③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④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⑤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⑥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召集主持
董事会召集、主持 → 监事会召集、主持 → 股东自行召集、主持
顺序
① 董事长——副董事长——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② 监事会
③ 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通知公告
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年会20日前;临时会议15日前)通知各股东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应当以公告方式作出通知
股东会不得对通知中没有列明的事项进行表决
临时提案
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临时提案应当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董事会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但临时提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不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的除外
公司不得提高提出临时提案股东的持股比例
表决权行使
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1股份有1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
股东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会会议的,应当明确代理人代理的事项、权限和期限;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表决
一般事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
特殊事项: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董事会
职权:与有限公司相同
组成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职工人数300人以上的公司,除依法设监事会并有公司职工代表的外,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设1名董事,行使董事会的职权,该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和其他委员会
上述规则、包括董事的任期,同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
董事会中的 审计委员会
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3名以上,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且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议事规则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召开
每年至少两次会议,提前10天通知全体董事、监事
应当召开临时董事会的情形:① 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② 1/3以上的董事;③ 监事会提议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出席:过半数董事出席;董事应当亲自出席,不能出席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
表决:决议经过全体董事的过半数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董事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责任: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应当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在董事会表决时曾表示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可以免责
监事会
可在董事会中设审计委员会替代
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检查、监督、提议、提案、诉讼)
组成
监事会成员为3人以上;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规模较小或者股东人数较少的股份有限公司,可以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行使监事会的职权
监事任期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任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上述规则同有限责任公司
会议
频率:每6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有限公司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召集与主持的顺序:监事会主席 → 监事会副主席 → 过半数的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
表决:应当一人一票,经全体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会议记录: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上市公司组织 机构的特别规定
上市公司股东 会的特别职权
涉及担保
① 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②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③ 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④ 公司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公司在一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30%的担保
⑤ 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其他事项
① 对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②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③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
增加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向他人提供担保的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必须经出席会议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关联关系 表决权排除
董事会决议事项: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或个人有关联关系的,该董事应当及时向董事会书面报告;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出席并经过半数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表决通过;无关联关系的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须提交股东会表决
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
上市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的,董事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 ↓
① 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② 聘任、解聘财务负责人
③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
④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上市公司独 立董事制度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基本要求
必须设独立董事,要求董事会成员中至少包括1/3的独立董事,其中至少有1名会计专业人士
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设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
可以根据需要下设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等专门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
独立董事 的资格
积极条件
① 依法具有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② 依法具有“独立性”
③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法律法规及规则
④ 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者经济等工作经验
⑤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⑥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消极条件
现在或者前12个月内存在以下①-⑥情形的人员 ↓
① 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主要社会关系
② 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③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④ 在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⑤ 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的附属企业有重大业务往来的人员,或者在有重大业务往来的单位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任职的人员
⑥ 为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在报告上签字的人员、合伙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主要负责人
⑦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具备独立性的其他人员
独立董事的 特别职权
① 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上市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者核查
② 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③ 提议召开董事会
①-③项事项需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
④ 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
⑤ 对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⑥ 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费用负担: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
独立董事 的任免
产生
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会选举决定
依法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公开请求股东委托其代为行使提名独立董事的权利
任期: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
解聘和辞职
独立董事连续2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的,董事会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提议召开股东会解除该独立董事职务
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上市公司可以经法定程序解除其职务;提前解除职务的,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具体理由和依据;独立董事有异议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予以披露
如因独立董事不符合相关条件(被动原因)而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上市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独立董事在任期届满前可以提出辞职(主动原因);独立董事辞职将导致董事会或者其专门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拟辞职的独立董事应当继续履行职责至新任独立董事产生之日;上市公司应当自独立董事提出辞职之日起60日内完成补选
股份发行、转让
股份发行
发行基本规则
股份类型
类型:面额股、无面额股
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公司的全部股份,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选择采用面额股或者无面额股
采用面额股的,每一股的金额相等;面额股股票的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采用无面额股的,应当将发行股份所得股款的1/2以上计入注册资本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公司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将已发行的面额股全部转换为无面额股或者将无面额股全部转换为面额股
发行原则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发行类别股
类别股类型
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 ↓
① 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
② 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 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该种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③ 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证受限的股份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②③种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④ 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司章程记载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载明以下事项 ↓
① 类别股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顺序
② 类別股的表决权数
③ 类别股的转让限制
④ 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
⑤ 股东会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表决
发行类别股的公司,有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等可能影响类别股股东权利的,需“双2/3通过”
除经股东会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类别股股东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公司章程可以对需经类别股股东会议决议的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发行新股
股东会决议
公司发行新股,股东会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 ↓
① 新股种类及数额
② 新股发行价格
③ 新股发行的起止日期
④ 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
⑤ 发行无面额股的,新股发行所得股款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
授权董事会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在3年内决定发行不超过已发行股份50%的股份;但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
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发行新股的,董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2/3以上通过
董事会依照前款规定决定发行股份导致公司注册资本、已发行股份数发生变化的,对公司章程该项记载事项的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发行优先股
优先性:优先股股东相对于普通股东享有两个方面的优先权:① 优先分配公司利润;② 优先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发行主体:上市公司、非上市公众公司;上市公司可以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
发行数额:公司已发行的优先股不得超过普通股股份总数的50%,且筹资金额不得超过发行前净资产的50%
表决权限制
优先股股东一般不享有表决权,除以下事项 ↓
① 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有关的内容
② 一次或累计减资超过10%
③ 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
④ 发行优先股
⑤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上述事项需经双2/3以上表决通过: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优先股股东分别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
表决权恢复:累计3个会计年度或连续2个会计年度未按约定支付优先股股息的,优先股股东表决权恢复,直至公司全额支付所欠股息或全额支付当年股息(关键看优先股股息能否累积到下一年)
股份转让限制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董、监、高
① 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② 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③ 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以下特定期间内不可买卖本公司股份 ↓
①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30日内
② 上市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③ 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在决策过程中,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④ 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股份回购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仅限于非公开发行股份的股份公司
回购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份,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除外 ↓
① 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② 公司转让主要财产
③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回购程序: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份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决议作出之目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回购后果: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股份回购限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①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应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② 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应经股东会特别决议通过
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③ 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④ 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⑤ 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股票的公司债券
⑥ 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① 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也可依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会授权,经2/3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②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10% ③ 上市公司通过公开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④ 应当在3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国家出资公司 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类型
国家出资公司,是指国家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包括国家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监督管理
监督管理体制
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
党组织
国家出资公司中中国共产党的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发挥领导作用,研究讨论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支持公司的组织机构依法行使职权
合规管理
国家出资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合规管理
国有独资公司
章程制定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
组织机构
不设股东会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公司章程的制定和修改,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增减注册资本,分配利润,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董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应当过半数为外部董事,并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 董事会成员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但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经理
国有独资公司的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
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董事会成员可以兼任经理
监事会
国有独资公司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监事会职权的,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公司的财务会计
财务会计报告
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董事会负责编制,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公司应当依法聘用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审查验证;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上市公司由股东会决议)
股份有限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公告其财务会计报告
利润分配
分配规则
公司利润处理规则
① 按税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② 缴纳企业所得税
③ 弥补税前利润弥补亏之后仍存在的亏损
④ 提取法定公积金
⑤ 提取任意公积金
⑥ 向股东分配利润(分配的是税后利润)
违法分配利润的责任 (未按前述顺序,违法分配利润)
① 股东承担违规分配利润的返还责任
② 股东如果借利润分配之名“抽逃出资”,还要承担抽逃出资的责任
③ 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管承担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利润分配比例
有限责任公司:按实缴出资比例,但全体股东可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持股比例分配,但公司章程可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分配利润
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发行无面额股所得股款未计入注册资本的金额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项目
盈余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
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按10%提取,提取到注册资本的50%可不再提取
公积金用途
① 弥补亏损: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② 扩大公司生产经营
③ 转增公司资本: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重大变更
公司合并
合并类型
吸收合并、新设合并
合并表决
股东会表决
公司合并是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但以下情形无需股东会表决 ↓
① 公司与其持股90%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②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10%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上述两种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合并程序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债权人要求清偿或提供担保,不以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期为前提
责任承担
合并后的公司承继合并各方原来的债权债务
公司分立
分立类型
派生分立、新设分立
分立程序
股东会特别表决
通知、公告债权人: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但债权人不能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
责任承担
分立后的公司对原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解散的无需清算
公司合并或分立中 股东权保护
特别事项表决程序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股份有限公司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
有限责任公司:在股东会上对合并或分立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跟公司协商;协商不成,自决议作出之日起90日向法院起诉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对合并或分立持异议,可以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公司收购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
增资
股东会特别表决事项
减资
普通减资
减资方式
① 返还出资或股款
② 减免出资或购股义务
③ 缩减股权或股份
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按照股东出资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应减少出资额或者股份,法律另有规定、有限责任公司全体股东另有约定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减资程序
通知和公告债权人: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合并、减资可要求)
减资弥补亏损
前提:公司用公积金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程序:减资补亏的,不适用前述关于普通减资程序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30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后果:减资补亏的,公司减资后,在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累计额达到公司注册资本50%前,不得分配利润
违规减资的责任
内部责任:违反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股东应当退还其收到的资金,减免股东出资的应当恢复原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股东及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外部责任:减资公司违反通知义务,法院通常确认减资对起诉的债权人“不产生法律效力”或不能“对抗”该债权人,判令减资公司的股东(有时是全体股东,有时只是参与减资的股东),在减资金额范围内对起诉的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公司解散、清算
公司解散的事由
① 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可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存续)
② 股东会决议解散
③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④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⑤ 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予以解散
公司的司法解散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有下列事由之一,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① 两年无法开会:公司持续两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② 两年无法表决:股东表决时无法达到法定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比例,持续两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③ 公司董事长期冲突,且无法通过股东会解决,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
④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的情形
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者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公司清算
清算义务人及其责任
清算义务人:董事
责任: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清算组
清算组 的组成
组成时间: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
组成人员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的: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清算组成员可以从下列人员或者机构中产生 ↓
① 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②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
③ 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
法院指定清 算组的情形
公司因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而解散的,作出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决定的部门或者公司登记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有下列情形之一,债权人、公司股东、董事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
① 公司解散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
② 虽然成立清算组但不清算的
清算组的 职权与责任
职权
① 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② 通知、公告债权人
③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④ 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⑤ 清理债权、债务
⑥ 分配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⑦ 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责任:清算组成员怠于履行清算职责,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在清算期间的行为限制
① 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② 公司的代表机关为清算组
③ 未按法定程序清偿债务前不得分配财产给股东
清算规则
清偿顺序: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组发现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应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
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适用简易程序的(未产生债务或已全部清偿完毕并由全体股东书面承诺,公告不少于20日),公告期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2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由法院强制清算或裁定宣告破产的,持法院相关裁定申请注销登记
强制注销: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满3年未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注销公司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