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劳动合同、五险一金、工资个税“三位一体”的问题
这是一篇关于劳动合同、五险一金、工资个税“三位一体”的问题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关于”三位一体“问题解答,(咨询北京/南京社保局及税务局答复),城市政策。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费用结算流程
租赁费仓储费结算
E其它费用
F1开票注意事项
F2结算费用特别注意事项
洛嘉基地文件存档管理类目
CFA一级Ethics-standard思维导图
货币政策对黄金价格的传导机制
云报税(个税)
收入
劳动合同、五险一金、工资个税“三位一体”的问题
城市政策
关于”三位一体“问题解答 (咨询北京/南京社保局及税务局答复)
1.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分公司缴纳五险一金,是否属于一致?会有风险吗?
答:员工与总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在分公司缴纳五险一金,其实没有实现合同、社保和个税“三位一体”,没有保持一致。建议将劳动合同与分公司签订,保证“三位一体”。会存在风险,比如发生工伤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8条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当社保缴纳的用人单位与劳动合同签订的用人单位不一致,工伤认定会受影响,工伤待遇支付也会受影响。
2.政策对于“三位一体”会严格到什么程?会有处罚吗?
答:通过关联监管、待遇审核、信息比对等方式,对于单独缴纳社保的关联监管将越来越严格,企业对这个严峻趋势要有正确预判。一旦违反行政规定被查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政策依据:2022年3月28日执行的《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48号,“第三十二条,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签订北京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写的其他城市,社保缴纳在工作城市可以吗?
通过劳动合同约定员工的工作地点是可以的,但是只将社保缴纳在其它城市,与工作城市又不在一起,且又没有与劳动合同和工资个税在同一个单位下,这种从操作层面可以实现,但是没有保证合同、社保和个税在同一个单位,还是不合规的,建议统一调整到一个单位户下,同时建议要么在总公司,要么在工作城市。
4.如果总分公司都在南京,但工作地点不在同一个工业园,全部由总公司签合同、发工资、交社保,这种情况能否认同为“三位一体”?
总公司统一签订合同、发工资、缴社保,然后临时派驻员工到属地工作,是符合政策规定的,“社保注册地缴纳”原则。如果不在同一个城市,建议你提前做好员工的社保异地报备工作,保证员工在异地工作的社保待遇享受。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57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5.合同签订在南京总部,社保和其他缴纳在北京是否可以?或合同、社保在分公司,个税在总公司,有影响吗?
政策规定是要求合同、社保和个税保持一致,尤其是申请工伤、生育等待遇时,要求劳动合同、社保和工资个税要在同一家单位,所以,要注意待遇申请等无法享受问题,可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风险,建议在同一个单位保证“三位一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