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硕法制史:清末(1840-1911)晚清法律制度变革以1900年为界
这是一篇关于清末(1840-1911)晚清法律制度变革以1900年为界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三、司法制度的变化,二、修律活动,一、预备立宪。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大家系统地回顾和巩固所学知识,学生更好地理解和记忆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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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1840-1911) 晚清法律制度变革以1900年为界
一、预备立宪
(一)背景与指导原则
1.背景
1901年刘坤一、张之洞《变法三折》;1905“仿行宪政”
2.指导原则: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
1906.9.1《预备立宪官制谕》
1908规定预备立宪期9年,1910年缩短为5年(至1913年)
(二)主要活动
1.改革官制
2.颁布《钦定宪法大纲》
(1)内容:1908,宪政编查馆,历史上第一个宪法性文件
(2)历史意义
虽体现大权统于朝廷,但皇权法定及臣民权利义务的规定启发民智,培养近代法律意识
3.设咨议局与资政院
(1)咨议局:地方咨询机关,1909
(2)资政院:中央,1910,形式上具有近代国家议会的性质
4.《十九信条》
辛亥革命爆发后应急宪法性文件,”皇权神圣不可侵犯“,不提人民权利
二、修律活动
(一)指导思想:中外通行,有裨治理
官僚士大夫阶层收回领事裁判权的呼声
(二)修订法律馆
1902沈家本、伍廷芳
(三)《大清现行刑律》 1910过渡性法典
与《大清律例》相比
1.取消六律总目
2.纯属民事性质的条款不再科刑
3.设置了新的刑罚体系:死、遣、徒、流、罚
4.增加一些新罪名,律例合编及十恶未作修改
(四)《大清新刑律》 1911,近代意义专门刑法典 总则、分则
与《大清现行刑律》相比
1.抛弃”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分总则与分则
2.采用近代刑罚体系,主刑:死无有拘罚,从刑:褫夺公权、没收
3.引入西方刑法原则与术语
1.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既遂未遂缓刑假释时效正当防卫等术语
3.感化院感化小孩
4.调整部分罪名
(五)礼法之争
礼教派:张之洞、劳乃宣 法理派:沈家本、杨度
1.”干名犯义“:子孙控告父母祖父母
2.存留养亲
3.无夫奸、亲属相奸
4.子孙违犯教令
5.子孙卑幼对尊长的正当防卫
结局是礼教派的妥协,《新刑律》附加五条《暂行章程》
(六)《大清民律草案》 民商分立 修律馆与礼学馆制定
1.立法原则
1.采纳通行民法原则
2.最新最合理理论指导
3.保持中国传统
2.特点
(1)前三编模范列强
(2)后两编固守国粹
(七)商事立法特点
1.模范列强、博稽中外原则
2.结构与技术上与商为便
3.带有半殖民地法律烙印
(八)法院组织法及诉讼法
1.法院组织法 大理寺改为大理院,审判
(1)大理院审判编制法
城谳局(京师基层)
(2)法院编制法
审判独立、公开审判、民刑分理、审检分立、合议制等原则
2.诉讼法
(1)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2)大清刑事诉讼律草案
(3)大清民事诉讼律草案
(九)清末修律特点意义
1.特点
(1)立法指导思想上:借西方形式,坚持中国制度
(2)内容上:一面固守纲常,一面学习西方
(3)编纂形式上:改变诸法合体
(4)实质上:君主政体下进行,无法体现人民意愿和民主形式
2.意义
(1)导致中华法系走向解体
(2)为中国法律近代化奠定基础
(3)一定程度上引进和传播了西方近现代法律学说和制度
(4)客观上有助于推动中国资本主义的发展和法学教育的近代化
三、司法制度的变化
(一)领事裁判权与会审公廨
1.领事裁判权
正式确立于1843年《中英五口通商章程》、《虎门条约》
内容
1.中国人与有约国,被告主义
2.有约国之间案件中国不得过问
3.不同国家之间被告主义
4.有约国与无约国,有约国优先,其次中国
2.会审公廨
租界内特殊审判机关
(二)司法机构的调整
1.改刑部为法部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
3.审检合署
(三)诉讼审判制度改革
1.四级三审
2.刑事公诉、附民、民事自诉及代理、证据制度、保释制度,承认律师
3.审判制度吸收西方原则但为实施
4.规定法官及检察官任用制度
5.改良监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