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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工程民法第一章第八节时效重点知识总结,包括时效制度概述、诉讼时效、除斥期间三部分内容,需要的自取。
编辑于2022-06-01 15:38:22第一章:民法总论
第八节 时效
一.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2.取得实效/消灭时效
共同特征
1.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2.时效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取得实效:一定时间的经过,将使无权占有人取得一定的法律上的权利
消灭时效:一定的时间经过,将使权利人丧失一定的法律上的权利
3.时效为法律事实
*时效的完成不能导致起诉权的消灭
(二)时效制度的功能
具有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力、维护既定的社会秩序的作用 *不利于法律秩序的稳定 *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
(三)时效的类型
1.取得时效/占有时效: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2.诉讼时效/消灭时效: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2.特征
(1)法定性
(2)强势性
A 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排斥时效规范的适用
B 禁止当事人违反时效的规定约定延长或缩短诉讼时效期间
C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的计算方法做出约定
D 禁止当事人就诉讼时效中止、中断 的事由作出约定
(3)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
1.普通诉讼时效:3年 *从知道事物开始侵害时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规定的时效期间 *20年从事物开始受到侵害时计算
(1)固定性:不可变期间
(2)在起算上,从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而不采用主观主义的计算方法
(3)不适用诉讼时效延长的规定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1.主要适用于债权请求权(不适用主要针对物权)
2.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侵害一直存在,随时可以请求停止)
无论是侵害物权、人格权、知识产权都可以适用本条
(2)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的动产物权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或者扶养费(年长的兄姐对年幼的扶养)
(4)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的其他请求权
(四)诉讼时效的起算
1.一般规则: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算
(1)必须是权利在客观上受到遭受侵害
(2)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
(3)权利人知道或应知道具体的义务人
2.各种特殊情形
(1)分期履行债务中的诉讼时效的起算: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算
(3)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算
(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1.概念:诉讼时下进行中因法定事由的发生,退法律诉讼时效存在的基础,因此已进行的期间全部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起算。
2.中断的事由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调解
3.效果
(1)原有的已经经过的时效统归于无效 (2)中断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
1.概念:在诉讼时效期间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从而暂时停止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2.与中断的区别
(1)发生的时间不同
时效中止发生在时效期限届满前6个月
中断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
(2)发生的事由不同
中止通常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不能控制的
中断一般都是当事人主观意志所能左右的
(3)法律效果不同
中止在于使中止事由发生的时间不计入时效期间,发生前的依然有效,事由消除后仍有6个月才届满
中断重新开始计算
3.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最后六个月也中止)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最后六个月也行)
(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被逮捕、居留不属于)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家夫妻间家暴
4.中止的效力
(1)诉讼时效期间停止计算 (2)中止事由发生前的时效期间仍然有效 (3)中止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再计算6个月
(七)诉讼时效的延长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基于某种正当理由(自由裁量),而要求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况延长时效期间,经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延长的制度。(超过二十年的不予保护,仍有特殊)
(八)诉讼时效届满的后果
1.对义务人的后果: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义务人同意履行的,不得以诉讼时效期满为由抗辩;义务人已自愿履行的,不得请求返还
2.对权利人的后果:权利人的实体权利和诉权均不发生消失,只是使其权利的效力减弱(不受法律保护),转化为自然权利。
3.对法院的效果:人民法院不得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三.除斥期间
(一)概念和特征
1.概念:也称不变期间,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应知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段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规定
2.特点
(1)它是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 *撤销权:当事人请求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权利 *解除权:解除民事法律关系 *对象主要为形成权 (2)它可以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3)它一般自权利人知道或应知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 (4)不发生中止、中断、延长
(二)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
1.适用对象不同
除斥期间:主要形成权 诉讼时效:债权的请求权
2.能否由当事人约定不同
3.期间是否中断、中止、延长不同
4.届满后的法律效果不同 *除斥期间:消灭权力本身
5.是否允许法院主动援引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