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法-孟献贵民法-民事主体篇-自然人
法考民法孟献贵,专题一民事主体篇 ,第一节自然人思维导图,包括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和监护人三块。
编辑于2024-07-18 20:45:01这是一个关于新思想总结的思维导图,详细记录了从2017年至2023年间中国共产党及国家在政治、法治、文化及生态方面的重要事件和决策。对于备考的考生来说是一份不可多得的复习资料。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经济学 金融学 管理学思维导图,包含经济学名词、经济人、经济管理学效应、经济学导论、微观经济学字母含义、微观经济-生产与成本、微观经济-市场论、微观经济-生产要素价、微观经济-市场失灵等。
这是一个关于中国古代史(全)的思维导图,包含多张思维导图,如混沌时期1、混沌时期2、旧石器时代、母系氏族、父系氏族、夏、商历程、西周、周分封制、东周、楚、晋、魏、其他诸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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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 然 人
民 事 权 利 能 力
胎 儿 利 益 的 保 护
解释:包括婚生(含人工授精/试管婴儿)、非婚生和违法生育
原则上
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是法律意义上的人)
例 外
遗 产 继 承
娩出前
胎儿父亲去世,胎儿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继承权,参与遗产分配
娩出为活体
遗产归婴儿,由母亲监管
娩出为死体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娩出为活体 但随即死亡
遗产按婴儿的遗产处理
接 受 赠 与
娩出前
胎儿接受赠与的,视为已出生,享有独立的接受赠与权, 赠与合同成立、有效并生效
娩出为活体
遗产归婴儿,由母亲监管
娩出为死体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受赠财产权利未转移的,赠与人无需履行
受赠财产权利已转移的,怎与人可以基于不当得利请求返还
娩出为活体 但随即死亡的
受赠财产权利 未转移的
婴儿父母有权请求继续履行
赠与人原则上享有任意撤销权
但是
公证的、公益性质的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除外
受赠财产权利 已转移的
婴儿父母依据法定继承继承该财产权利
侵 权 行 为
娩出前
第三人实施侵害行为导致胎儿利益受损害的,胎儿视为已出生, 享有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娩出为活体
法定代表人可以以婴儿的名义主张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娩出为死体
胎儿的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第三人无需向胎儿承担独立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但有可能对胎儿的母亲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
娩出为活体 但随即死亡的
根据第三人的侵害行为对胎儿死亡是否存在过错,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情形下 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死者 人格 利益 保护
侵权客体
7项人格利益
姓名 肖像 名誉 荣誉 隐私 遗体 遗骨/骨灰
保护对象
死者近亲属的情感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类 型
一般死者
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私益诉讼
赔偿金归近亲属
英雄烈士
近亲属以自己的名义私益诉讼
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
赔偿金归国家或参与诉讼的近亲属
均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有 没 有
民 事 行 为 能 力
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无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不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独立实施的一律无效
需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
8周岁以下
限 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
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纯获利
接受奖励、赠与、报酬
与其意思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 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需事前同意 或事后追认
订立遗嘱、遗赠
待定
与其意思能力不相适应的 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8(包)- 18周岁
完 人
精神正常
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可能有效
可能无效
可能效力待定
可能可撤销
分
16周岁(包括)—18周岁
以自己的劳动收入 为主要生活来源
18周岁以上(包括)且精神正常
能 不 能
监 护
对 象
未成年人的监护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
产 生 依 据
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给孩子找监护人,有顺序
监护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数个人
顺 序
父 母
法定性、首要性和当然性
在父母有监护能力的情况下 不得与其他人签订监护协议(协议监护) 由他人担任监护人而推卸自身责任
重 点
不因父母分居或离婚而受影响
父母一方死亡的,另一方为当然的监护人
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姐
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
需要经过未成年住所地的 居委会、村民居委会或民政部门同意
补充主体:单位监护人
民政部门(机关法人/所属儿童福利机构收留抚养) 或具备条件的居民委员会或村民委员会
遗嘱指定监护
父母死亡前通过遗嘱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主体只能是父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包括养父母)
方式只能是遗嘱
类 型
双方共同指定
被指定人同意,按照意思自治处理
被指定人不同意,按照法定监护处理
一方单独指定
另一方死亡,按照意思自治处理
另一方健在且有监护能力,按照法定监护处理
另一方健在但无监护能力,按意思自治处理
协议监护
开家庭会议给孩子找监护人,无顺序人数限制
在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基础上,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通过协议确定监护人的制度
分 类
未成年
父母
不得通过协议免除监护职责,否则协议无效
可以与他人约定在其丧失监护能力时由他人担任监护人
无、限制行为能力 的成年人
父母双亡或均丧失监护能力的情形的, 父母以外的其他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经充分协商,选择合适监护人
指定监护
四个单位给孩子找监护人: 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人民法院(一锤定音)
指定监护人之前,充当临时监护人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由有关主体提出申请并由有关单位指定监护人
有关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30日后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变更监护关系处理
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指定监护人
择优指定原则
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
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
成年人意定监护
成年完人和成年完人通过书面委托合同 自己给自己找监护人 无顺序人数限制
优于法定监护
成年人在全部或部分丧失行为能力前委托他人在其无判断能力时照护其人身和管理其财产的情形
委托合同的属性
可有偿可无偿合同
可书面可口头合同
受托人承担过错的违约责任
双方均有任意解除权
接触合同后,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承担违约责任
具体内容
以书面形式为要件
监护协议双方在订立协议时均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委托监护
找人帮忙带孩子,无顺序
委托监护不导致监护职责的丧失
监护人将监护职责部分 或全部委托他人代为(协助)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