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民事法律行为 孟献贵
这是一个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思维导图,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它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以下是对民事法律行为的详细解析,综合孟献贵精讲课程,精华笔记,层次逻辑清晰,内容实用,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收藏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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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 事 法 律 行 为
概念
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分 类
成立
成立所需意思表示的数量和合意形成的方式
单方法律行为
动产所有权的抛弃/订立遗嘱和遗赠
双方法律行为
赠与
利益
有偿法律行为
无偿法律行为
交付
诺成性法律行为
实践性法律行为
地位
主法律行为
从法律行为
效 力
有 效
简记:强公主意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法律认可的效力
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违背公序良俗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能力
意思表示真实
无 效
简记:强公主意恶
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 因严重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 而不按照行为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 意思表示发生效力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违背公序良俗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
行为人与 相对人
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双方虚假)
避税
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无 效 的 法 律 效 果
自始、当然、确定、永远、绝对无效
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以主动审查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无效的因素 其宣告不受期限限制(即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也不受除斥期间限制)
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即恢复原状) 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 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可 撤 销
重大误解
除房屋买卖合同中的面积误差
行权主体:双方(双方均无过错)
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或标的物的品种、规格、价格、数量、质量等产生错误认识,按照通常理解 如果不发生该错误认识行为人就不会作出相应意思表示的
类型
对行为的性质认识错误(如把有偿当无偿)
对对方当事人认识错误(不包括对民事行为能力的认识错误)
对标的物认识错误(知假买假欺诈,不知假买假重大误解)
核心
由于行为人自身原因导致对民事法律行为的主要内容认识错误
诉讼或仲裁 90日/5年
欺诈
行权主体:受欺诈方
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负有告知义务的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当事人基于错误认知作出意思表示的
分
主动骗
恶意隐瞒
凶宅
胁迫
行权主体:受胁迫方
胁迫人不正当的预告危害
不正当
手段违法
目的违法
手段和目的均违法
被胁迫人陷入恐惧或害怕的心理状态
显失公平
行权主体:受损害方
利用对方危困状态
利用对方缺乏判断能力
诉讼或仲裁 1年/5年
民事法律后果
自始有效
撤销权人超过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未行使撤销权的
撤销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以自己的行为表面放弃撤销权的
此时可以基于合法有效的民事法律行为追究对方的违约责任
自始无效
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
此时可以追究对方的缔约过失责任
注意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未被撤销前,该行为是有效的
待 定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民事行为能力范围的行为
相对人可以催告其法定代理人在1个月内追认
欠缺代理权的代理行为
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越权之无权代理
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债务承担
债务人将债务的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
附 条 件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设立了一定的事由作为条件 以该条件的成就与否作为决定该民事法律行为效力 产生或解除根据的民事法律行为
要 求
将来发生的
或然性的
合法的
附 期 限
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发生或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定会到来的
特 殊 的 民 事 法 律 行 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生效条件
附解除条件
拟制效力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
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始期
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