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建造管理思维导图
一级建造师管理第六章的内容包括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合同计价方式、合同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建设工程索赔等。
编辑于2021-08-07 18:52:33建设工程合同与合同管理
1、建设工程施工招标与投标
施工招标
建设工程施工招标应该具备的条件包括以下几项: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一、招标投标项目的确定
按照我国的《招标投标法》,以下项目宜采用招标的方式确定承包人: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
二、招标方式的确定
《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标分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 公开招标
公开招标亦称无限竞争性招标,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2. 邀请招标
邀请招标亦称有限竞争性招标。
按规定应该招标的建设工程项目,一般应采用公开招标,如果要采用邀请招标,需经过批准。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
(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世界银行贷款项目中的工程和货物的采购可以采用国际竞争性招标、有限国际招标、国内竞争性招标、询价采购、直接签订合同、自营工程等采购方式。其中国际竞争性招标和国内竞争性招标都属于公开招标,而有限国际招标则相当于邀请招标。
三、自行招标与委托招标
招标人可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代为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招标信息的发布与修正
1. 招标信息的发布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2)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3)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4)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5)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7)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盖章,并由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签名。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 日。
投标人必须自费购买相关招标或资格预审文件。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对于所附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向投标人酌收押金。
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售出后,不予退还。招标人在发布招标公告、发出投标邀请书后或者售出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后不得擅自终止招标。
2. 招标信息的修正
(1)时限: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 日前发出;
五、资格预审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六、标前会议
标前会议也称为投标预备会或招标文件交底会
无论是会议纪要还是对个别投标人的问题的解答,都应以书面形式发给每一个获得投标文件的投标人,以保证招标的公平和公正。但对问题的答复不需要说明问题来源。会议纪要和答复函件形成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都是招标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当补充文件与招标文件内容不一致时,应以补充文件为准。
为了使投标单位在编写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考虑招标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或修改内容,招标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在标前会议上确定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七、评标
评标分为评标的准备、初步评审、详细评审、编写评标报告等过程。
初步评审主要是进行符合性审查,即重点审查投标书是否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审查内容包括:投标资格审查;投标文件完整性审查;投标担保的有效性;与招标文件是否有显著的差异和保留等。另外还要对报价计算的正确性进行审查,如果计算有误,通常的处理方法是:大小写不一致的以大写为准,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之和与所报的总价不一致的应以单价为准;标书正本和副本不一致的,则以正本为准。
详细评审是评标的核心,是对标书进行实质性审查,包括技术评审和商务评审。
评标方法可以采用评议法、综合评分法或评标价法等,可根据不同的招标内容选择确定相应的方法。(易分家)
评标结束应该推荐中标候选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 至3 人,并标明排列顺序。
施工投标的内容
一、研究招标文件
1. 投标人须知(不包括合同主要条款)
“投标人须知”是招标人向投标人传递基础信息的文件,包括工程概况、招标内容、招标文件的组成、投标文件的组成、报价的原则、招投标时间安排等关键的信息。
投标人需要注意招标工程的详细内容和范围,避免遗漏或多报。
二、进行各项调查研究
三、复核工程量
对于单价合同,尽管是以实测工程量结算工程款,但投标人仍应根据图纸仔细核算工程量,当发现相差较大时,投标人应向招标人要求澄清。(单价澄清)
对于总价合同,如果业主在投标前对争议工程量不予更正,而且是对投标者不利的情况,投标者在投标时要附上声明,工程量表中的某项工程量有错误,施工结算应按实际完成量计算。(总价声明)
四、选择施工方案
施工方案应由投标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持制定。
五、投标计算
在进行投标计算时,必须首先根据招标文件复核或计算工程量。
七、正式投标
3. 注意标书的标准
标书的提交要有固定的要求,基本内容是:签章、密封。投标书需要盖有投标企业公章以及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名章(或签字)。如果项目所在地与企业距离较远,由当地项目经理部组织投标,需要提交企业法定代表人对于投标项目经理的授权委托书。
合同的谈判与签约
一、合同订立的程序
根据《招标投标法》对招标、投标的规定,招标、投标、中标的过程实质就是要约、承诺的一种具体方式。招标人通过媒体发布招标公告,或向符合条件的投标人发出招标邀请,为要约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内容在约定的期限内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为要约;招标人通过评标确定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为承诺。
在明确中标人并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双方即可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有关条款展开谈判,直到最终签订合同。
二、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谈判的主要内容
1. 关于工程内容和范围的确认
在谈判中双方达成一致的内容,包括在谈判讨论中经双方确认的工程内容和范围方面的修改或调整,应以文字方式确定下来,并以“合同补遗”或“会议纪要”方式作为合同附件,并明确它是构成合同的一部分。
4. 关于价格调整条款
对于工期较长的建设工程,容易遭受货币贬值或通货膨胀等因素的影响,可能给承包人造成较大损失。价格调整条款可以比较公正地解决这一承包人无法控制的风险损失。
可以说,合同计价方式以及价格调整方式共同确定了工程承包合同的实际价格。
5. 关于合同款支付方式的条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分四个阶段进行,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最终付款和退还质量保证金。
6. 关于工期和维修期
对于具有较多的单项工程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在合同中明确允许分部位或分批提交业主验收。
合同文本中应当对维修工程的范围、维修责任及维修期的开始和结束时间有明确的规定,承包人应该只承担由于材料和施工方法及操作工艺等不符合合同规定而产生的缺陷。
承包人应力争以维修保函来代替业主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与质量保证金相比,维修保函对承包人有利,主要是因为可提前取回被扣留的现金,而且保函是有时效的,期满将自动作废。同时,它对业主并无风险,真正发生维修费用,业主可凭保函向银行索回款项。因此,这一做法是比较公平的。
三、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最后文本的确定和合同签订
3. 关于合同协议的补遗
在合同谈判阶段双方谈判的结果一般以《合同补遗》的形式,有时也可以以《合同谈判纪要》形式,形成书面文件。
对于违反法律的条款,即使由合同双方达成协议并签了字,也不受法律保障。
2、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4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勘察合同、设计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属于建设工程合同,工程监理合同、咨询合同等属于委托合同。
施工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施工承包合同示范文本
二、施工承包合同文件
1. 各种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一般都由以下3 部分组成:
(1)协议书;
(2)通用条款;
(3)专用条款。
原则上应把文件签署日期在后的和内容重要的排在前面,即更加优先。以下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规定的优先顺序:(合中投专通技图清)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5. 主要的词语定义与解释
(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6. 发包方的责任与义务(提供条件,组织协调)
(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2)对化石、文物的保护
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3)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4)场外交通
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5)场内交通(发包人负责)
(6)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7)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8)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信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9)提供基础资料
(10)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7. 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6)按照第6.3 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8. 进度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1)施工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 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2)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④ 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义务。
5)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9. 质量控制的主要条款内容
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3)重新检查(5.3.3)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物资采购合同的内容
一、建筑材料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 标的
约定质量标准的一般原则是:
(1)按颁布的国家标准执行;
(2)没有国家标准而有部颁标准的则按照部颁标准执行;
(3)没有国家标准和部颁标准为依据时,可按照企业标准执行;
(4)没有上述标准或虽有上述标准但采购方有特殊要求,按照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3. 包装
包装物一般应由建筑材料的供方负责供应,并且一般不得另外向需方收取包装费。
5. 验收
验收方式有驻厂验收、提运验收、接运验收和入库验收等方式。
6. 交货期限
应明确具体的交货时间。如果分批交货,要注明各个批次的交货时间。
交货日期的确定可以按照下列方式:
(1)供方负责送货的,以采购方收货戳记的日期为准;
(2)采购方提货的,以供方按合同规定通知的提货日期为准;
(3)凡委托运输部门或单位运输、送货或代运的产品,一般以供方发运产品时承运单位签发的日期为准,不是以向承运单位提出申请的日期为准。
7. 价格
(1)有国家定价的材料,应按国家定价执行;
(2)按规定应由国家定价的但国家尚无定价的材料,其价格应报请物价主管部门的批准;
(3)不属于国家定价的产品,可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价格。
9. 违约责任
发生逾期交货情况,要按照合同约定,依据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价计算违约金。供货方不能全部或部分交货,应按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比例乘以不能交货部分货款来计算违约金。如果违约金不足以偿付采购方的实际损失,采购方还可以另外提出补偿要求。
合同签订以后,采购方要求中途退货,应向供货方支付按退货部分货款总额计算的违约金,并要承担由此给供货方造成的损失。
二、设备采购合同的主要内容
1. 设备价格与支付
设备采购合同通常采用固定总价合同,在合同交货期内价格不进行调整。
合同价款的支付一般分三次:
(1)设备制造前,采购方支付设备价格的10%作为预付款;
(2)供货方按照交货顺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送达交货地点,采购方支付该批设备价的80%;
(3)剩余的10%作为设备保证金,待保证期满,采购方签发最终验收证书后支付。
施工专业分包合同的内容
二、工程承包人(总承包单位)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分包人对总包合同的了解:承包人应提供总包合同(有关承包工程的价格内容除外)供分包人查阅。
(3)承包人的工作:(提供条件,组织协调)
① 向分包人提供与分包工程相关的各种证件、批件和各种相关资料,向分包人提供具备施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② 组织分包人参加发包人组织的图纸会审,向分包人进行设计图纸交底;
③ 提供本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设备和设施,并承担因此发生的费用;
④ 随时为分包人提供确保分包工程的施工所要求的施工场地和通道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⑤ 负责整个施工场地的管理工作,协调分包人与同一施工场地的其他分包人之间的交叉配合,确保分包人按照经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施工。
三、专业工程分包人的主要责任和义务
1. 分包人对有关分包工程的责任
除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分包人应履行并承担总包合同中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承包人的所有义务与责任
2. 分包人与发包人的关系
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或工程师与分包工程有关的指令。未经承包人允许,分包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分包人不得直接致函发包人或工程师,也不得直接接受发包人或工程师的指令。如分包人与发包人或工程师发生直接工作联系,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3. 承包人指令
就分包工程范围内的有关工作,承包人随时可以向分包人发出指令
4. 分包人的工作
(2)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完成规定的设计内容,报承包人确认后在分包工程中使用。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3)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供年、季、月度工程进度计划及相应进度统计报表;
(4)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向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承包人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批准,分包人方可执行;
(5)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文明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分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7)已竣工工程未交付承包人之前,分包人应负责已完分包工程的成品保护工作。
四、合同价款及支付
1. 分包工程合同价款可以采用以下三种中的一种(应与总包合同约定的方式一致):
(1)固定价格
(2)可调价格
(3)成本加酬金
2. 分包合同价款与总包合同相应部分价款无任何连带关系。
3. 合同价款的支付:
(5)承包人应在收到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 天内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在发包人不拖延工程价款的情况下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支付,从第29 天起按分包人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五、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1)分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分包工程的全部或部分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将被视为违约,并承担违约责任。
(2)分包人经承包人同意可以将劳务作业再分包给具有相应劳务分包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3)分包人应对再分包的劳务作业的质量等相关事宜进行督促和检查,并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的内容
二、承包人的主要义务
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承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2)完成劳务分包人施工前期的下列工作:
① 向劳务分包人交付具备本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
② 满足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畅通;
③ 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相应的工程资料;
④ 向劳务分包人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
(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检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4)负责工程测量定位、沉降观测、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保证施工需要;
(6)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动报酬;
(7)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三、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
对劳务分包合同条款中规定的劳务分包人的主要义务归纳如下。
(1)未经承包人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
(2)科学安排作业计划
(3)接受承包人随时检查。
(4)劳务分包人须服从承包人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四、保险
(1)劳务分包人施工开始前,承包人应获得发包人为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的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2)运至施工场地用于劳务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设备,由承包人办理或获得保险,且不需劳务分包人支付保险费用。
(3)承包人必须为租赁或提供给劳务分包人使用的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4)劳务分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五、劳务报酬
(1)劳务报酬可以采用以下方式中的任何一种:
① 固定劳务报酬(含管理费);
② 约定不同工种劳务的计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时计算;
③ 约定不同工作成果的计件单价(含管理费),按确认的工程量计算。
在合同中可以约定,下列情况中,固定劳务报酬或单价可以调整:
① 以本合同约定价格为基准,市场人工价格的变化幅度超过一定百分比时,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② 后续法律及政策变化,导致劳务价格变化的,按变化前后价格的差额予以调整。
③ 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七、劳务报酬最终支付
(1)全部工作完成,经承包人认可后14 天内,劳务分包人向承包人递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
(2)承包人收到劳务分包人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 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确认结算资料后14 天内向劳务分包人支付劳务报酬尾款。
(3)劳务分包人和承包人对劳务报酬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合同约定处理。
八、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劳务分包人不得将合同项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
工程总承包合同的内容
一、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主要内容
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承包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承包商要负责全部或部分的设计,并负责物资设备的采购。
1. 工程总承包的任务
工程总承包的任务应该明确规定。从时间范围上,一般可包括从工程立项到交付使用的工程建设全过程,具体可包括:勘察设计、设备采购、施工、试车(或交付使用)等内容。
3. 工程总承包单位的义务和责任
(4)承包人有权根据4.6.4 款承包人的复工要求、14.9 款付款时间延误和17 条不可抗力的约定,以书面形式向发包人发出暂停通知。
4. 发包人的义务和权利
(1)负责办理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取得项目用地的使用权,完成拆迁补偿工作,使项目具备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开工条件,并提供立项文件。
8. 施工
1)发包人的义务
(5)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办妥须要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所需的许可、证件和批文等。
(8)承包人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发包人与有关单位进行联系、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及临近的影响工程实施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地下管线、线缆、设施以及地下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2)承包人的义务
(5)协助发包人办理开工等批准手续。
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20 日前,通知发包人向有关部门办理须由发包人办理的开工批准或施工许可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及其他许可、证件、批件等。发包人需要时,承包人有义务提供协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代办并被承包人接受时,双方可另行签订协议,作为本合同的附件。
(6)施工过程中需通知办理的批准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因增加场外临时用地,临时要求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或可能损坏道路、管线、电力、邮电、通信等公共设施的,应提前10 日通知发包人办理相关申请批准手续。并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需要承包人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证件等。
(8)新发现的施工障碍
承包人对在施工过程中新发现的场地周围及临近影响施工的建筑物、构筑物、文物建筑、古树、名木,以及地下管线、线缆、构筑物、文物、化石和坟墓等,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及时通知发包人。
工程监理合同的内容
一、监理的范围和工作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
(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或参加专题会议;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二、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3)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和工作需要调整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时,应提前7 天向委托人书面报告,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其他监理人员,应以相当资格与能力的人员替换,并通知委托人。
三、监理人职责
(1)当委托人与承包人之间发生合同争议时,监理人应协助委托人、承包人协商解决。
(4)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的人员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予以调换。
工程咨询合同的内容
二、工程咨询方的主要义务
② 在客户和第三方之间提供证明、行使决定权或处理权时,不是作为仲裁人,而是作为独立的专业人员,根据自己的专业技能和判断进行工作。
③ 在变更任何第三方的义务时,对于可能对费用或质量或时间产生重大影响的任何变更,须事先得到客户的批准(发生紧急情况除外,但事后工程咨询方应尽快通知客户)。
三、客户的主要义务
3. 协助
客户应负责工程咨询方提供咨询服务时所涉及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
4. 设备和设施
为了服务的需要,客户应免费向工程咨询方提供所需要的设备和设施。
四、双方之间的责任
没有对方的同意,工程咨询方不得转让本协议书规定的义务。即使在客户同意工程咨询方把某些任务交给第三方来完成,工程咨询方仍然是唯一责任方。
没有客户的书面同意,工程咨询方不得开始实施、更改或终止履行全部或部分服务的任何分包合同。
五、咨询工程师的权利
咨询工程师对于由他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咨询工程师向业主提供服务,其提供的图纸,资料等文件属于个人所有,业主仅仅在合同工程的范围内拥有使用权。
咨询工程师可单独或与他人合作出版有关工程和服务的书籍。但如果在服务完成或终止后两年内出版有关书籍,则须得到业主的批准。
3、合同计价方式
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的特点是单价优先,例如FIDIC 土木工程施工合同中,业主给出的工程量清单表中的数字是参考数字,而实际工程款则按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和合同中确定的单价计算。对于投标书中明显的数字计算错误,业主有权利先作修改再评标,当当总价和单价的计算结果不一致时,以单价为准调整总价。
由于单价合同允许随工程量变化而调整工程总价,业主和承包商都不存在工程量方面的风险,因此对合同双方都比较公平。
单价合同又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变动单价合同。
固定单价合同条件下,无论发生哪些影响价格的因素都不对单价进行调整,因而对承包商而言就存在一定的风险。当采用变动单价合同时,合同双方可以约定一个估计的工程量,当实际工程量发生较大变化时可以对单价进行调整,当然也可以约定,当通货膨胀达到一定水平或者国家政策发生变化时,可以对哪些工程内容的单价进行调整以及如何调整等。因此,承包商的风险就相对较小。
固定单价合同适用于工期较短、工程量变化幅度不会太大的项目。
总价合同的运用
一、总价合同的含义
总价合同也称作总价包干合同,即根据施工招标时的要求和条件,当施工内容和有关条件不发生变化时,业主付给承包商的价款总额就不发生变化。
二、固定总价合同
固定总价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因此,承包商在报价时应对一切费用的价格变动因素以及不可预见因素都做充分的估计,并将其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
在国际上,这种合同被广泛接受和采用。
当然,在固定总价合同中还可以约定,在发生重大工程变更、累计工程变更超过一定幅度或者其他特殊条件下可以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承包商的风险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价格风险,二是工作量风险。价格风险有报价计算错误、漏报项目、物价和人工费上涨等;工作量风险有工程量计算错误、工程范围不确定、工程变更或者由于设计深度不够所造成的误差等。(注意量、价区分)
固定总价合同适用于以下情况:
(1)工程量小、工期短,估计在施工过程中环境因素变化小,工程条件稳定并合理;
(2)工程设计详细,图纸完整、清楚,工程任务和范围明确;
(3)工程结构和技术简单,风险小;
(4)投标期相对宽裕,承包商可以有充足的时间详细考察现场、复核工程量,分析招标文件,拟订施工计划。
三、变动总价合同
变动总价合同又称为可调总价合同。它是一种相对固定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由于通货膨胀等原因而使所使用的工、料成本增加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合同总价进行相应的调整。当然,一般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和其他工程条件变化所引起的费用变化也可以进行调整。因此,通货膨胀等不可预见因素的风险由业主承担,对承包商而言,其风险相对较小,但对业主而言,不利于其进行投资控制,突破投资的风险就增大了。
在工程施工承包招标时,施工期限一年左右的项目一般实行固定总价合同,通常不考虑价格调整问题,以签订合同时的单价和总价为准,物价上涨的风险全部由承包商承担。
但是对建设周期一年半以上的工程项目,则应考虑下列因素引起的价格变化问题:
(1)劳务工资以及材料费用的上涨;
(2)其他影响工程造价的因素,如运输费、燃料费、电力等价格的变化;
(3)外汇汇率的不稳定;
(4)国家或者省、市立法的改变引起的工程费用的上涨。
总价合同的特点是:
(1)发包单位可以在报价竞争状态下确定项目的总造价,可以较早确定或者预测工程成本。
(2)业主的风险较小,承包人将承担较多的风险。
(3)评标时易于迅速确定最低报价的投标人。
(4)在施工进度上能极大地调动承包人的积、极性。
(5)发包单位能更容易、更有把握地对项目进行控制。
成本加酬金合同的运用
一、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含义
成本加酬金合同也称为成本补偿合同。
采用这种合同,承包商不承担任何价格变化或工程量变化的风险,这些风险主要由业主承担,对业主的投资控制很不利。
二、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特点和适用条件
(1)工程特别复杂,如研究开发性质的工程项目;
(2)时间特别紧迫,如抢险、救灾工程,来不及进行详细的计划和商谈。
对业主而言,这种合同形式也有一定优点,如:
(1)可以通过分段施工缩短工期,而不必等待所有施工图完成才开始招标和施工;
(2)可以减少承包商的对立情绪,承包商对工程变更和不可预见条件的反应会比较积极和快捷;
(3)可以利用承包商的施工技术专家,帮助改进或弥补设计中的不足;
(4)业主可以根据自身力量和需要,较深入地介入和控制工程施工和管理;
(5)也可以通过确定最大保证价格约束工程成本不超过某一限值,从而转移一部分风险。
对承包商来说,这种合同比固定总价的风险低,利润比较有保证,因而比较有积极性。其缺点是合同的不确定性,由于设计未完成,无法准确确定合同的工程内容、工程量以及合同的终止时间,有时难以对工程计划进行合理安排。
三、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形式
成本加酬金合同有许多种形式,主要如下。
1. 成本加固定费用合同
当直接费超过原估算成本的一定比例(如10%)时,固定的报酬也要增加。在工程总成本一开始估计不准,可能变化不大的情况下,可采用此合同形式。
2. 成本加固定比例费用合同
不利于缩短工期和降低成本,一般在工程初期很难描述工作范围和性质,或工期紧迫,无法按常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时采用。
3. 成本加奖金合同
在招标时,当图纸、规范等准备不充分,不能据以确定合同价格,而仅能制定一个估算指标时可采用这种形式。
4. 最大成本加费用合同
即当设计深度达到可以报总价的深度,投标人报一个工程成本总价和一个固定的酬金(包括各项管理费、风险费和利润)。
在非代理型(风险型)CM 模式的合同中就采用这种方式。
四、成本加酬金合同的应用
当实行施工总承包管理模式或CM 模式时,业主与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或CM 单位的合同一般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
工程咨询合同计价方式
—、计算方法
1. 人月费单价法
人月费单价法是咨询服务中最常用、最基本的以服务时间为基础的计费方法。它通常是按每人每月所需费用(即人月费率)乘以相应的人月数,再加上其他非工资性开支(即可报销费用)计算。
2. 按日计费法
采用这种方法时,咨询人员为该项咨询工作所付出的所有时间,包括旅行和等候时间都应作为有效工作时间计算。这种计费方法通常要比按人月费率折算所得的平均日费用额高
3. 工程建设费用百分比
这种计费方法主要用于有明显的相对独立阶段的连续性咨询服务,如可行性研究、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
服务时间与成本与项目实施周期有很大关联性的咨询类服务,采用百分比法对咨询机构的经济风险很大,因此,百分比法一般适用于工程规模较小、工期较短(一般不超过一年)的建筑工程项目。
二、费用构成
咨询服务费用由酬金(人月费率乘以人月数)、可报销费用、不可预见费用三部分组成
三、合同计价
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的计价主要采用总价和成本加酬金方式。
所谓成本,包括工资性费用(即基本工资和各种社会福利)、公司管理费(与人月费率中的管理费概念相同)和可报销费用(与人月费率中的可报销费用概念相同)。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风险管理、工程保险和工程担保
施工合同风险管理
一、工程合同风险的概念
工程合同风险可以按不同的方法进行分类。
(1)按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分,可以分为合同工程(客观)风险和合同信用(主观)风险。
(2)按合同的不同阶段进行划分。可以将合同风险分为合同订立风险和合同履约风险。
二、工程合同风险产生的原因
三、施工合同风险的类型
1. 项目外界环境风险(自经政法)
(1)在国际工程中,工程所在国政治环境的变化
(2)经济环境的变化
(3)合同所依据的法律环境的变化
(4)自然环境的变化
2. 项目组织成员资信和能力风险
(1)业主资信和能力风险。
(2)承包商(分包商、供货商)资信和能力风险
(3)其他方面,如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城市公共供应部门的干预、苛求和个人需求;项目周边或涉及的居民、单位的干预、抗议或苛刻的要求等。
3. 管理风险
(1)对环境调查和预测的风险。
(2)合同条款不严密、错误、二义性,工程范围和标准存在不确定性。
(3)承包商投标策略错误
(4)承包商的技术设计、施工方案、施工计划和组织措施存在缺陷和漏洞,计划不周。
(5)实施控制过程中的风险
四、工程合同风险分配
2. 工程风险分配的原则
合同风险应该按照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进行分配。
(1)从工程整体效益出发,最大限度发挥双方的积极性,尽可能做到:
① 谁能最有效地(有能力和经验)预测、防止和控制风险,或能有效地降低风险损失,或能将风险转移给其他方面,则应由他承担相应的风险责任;
② 承担者控制相关风险是经济的,即能够以最低的成本来承担风险损失,同时他管理风险的成本、自我防范和市场保险费用最低,同时又是有效、方便、可行的;
③ 通过风险分配,加强责任,发挥双方管理和技术革新的积极性等
(2)公平合理,责权利平衡,
(3)符合现代工程管理理念。
(4)符合工程惯例,即符合通常的工程处理方法。
工程保险的内容
一、保险概述
保险金额是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表现,简称保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髙限额。
各类保险合同由于标的的差异,除外责任不尽相同,但比较一致的有以下几项:
(1)投保人故意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2)因被保险人不忠实履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损失;
(3)战争或军事行为所造成的损失;
(4)保险责任范围以外,其他原因所造成的损失。
三、工程保险种类
1. 工程一切险
按照我国保险制度,工程一切险包括建筑工程一切险、安装工程一切险两类。要求投保人办理保险时应以双方名义共同投保。为了保证保险的有效性和连贯性,国内工程通常由项目法人办理保险,国际工程一般要求承包人办理保险。
2. 第三者责任险
该项保险是指由于施工的原因导致项目法人和承包人以外的第三人受到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赔偿。第三者责任险的被保险人也应是项目法人和承包人。该险种一般附加在工程一切险中。
但是应当注意,属于承包商或业主在工地的财产损失,或其公司和其他承包商在现场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职工的伤亡不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赔偿范围,而属于工程一切险和人身意外伤害险的范围。
3. 人身意外伤害险
此项保险义务分别由发包人、承包人负责对本方参与现场施工的人员投保。
4. 承包人设备保险
我国的工程一切险包括此项保险内容。
5. 执业责任险
6. CIP 保险
工程担保的内容
二、担保的方式
我国担保法规定的担保方式有五种: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所拥有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质押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物作为债权的担保。
三、工程担保
工程担保中大量采用的是第三方担保,即保证担保
四、投标担保
1. 投标担保的含义
投标担保,是指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担保,保证投标人一旦中标即按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和招标文件等有关规定与业主签订承包合同。
2. 投标担保的形式(函书金)
投标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书、同业担保书和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多数采用银行投标保函和投标保证金担保方式,具体方式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
3. 担保额度和有效期
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施工投标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 万元人民币。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超出投标有效期三十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4. 投标担保的作用
投标担保的主要目的是保护招标人不因中标人不签约而蒙受经济损失。
五、履约担保
1. 履约担保的含义
所谓履约担保,是指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要求中标的投标人提交的保证履行合同义务和责任的担保。这是工程担保中最重要也是担保金额最大的工程担保。
履约担保的有效期始于工程开工之日,终止日期则可以约定为工程竣工交付之日或者保修期满之日。如果确定履约担保的终止日期为工程竣工交付之日,则需要另外提供工程保修担保。
2. 履约担保的形式
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履约担保书和履约保证金的形式,也可以采用同业担保的方式,不允许两家企业互相担保或多家企业交叉互保。在保修期内,工程保修担保可以采用预留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函书金)
1)银行履约保函
(1)银行履约保函是由商业银行开具的担保证明,通常为合同金额的10%左右。银行保函分为有条件的银行保函和无条件的银行保函。
(2)建筑行业通常倾向于采用有条件的保函。
2)履约担保书
由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开具履约担保书,当承包人在执行合同过程中违约时,开出担保书的担保公司或者保险公司用该项担保金去完成施工任务或者向发包人支付完成该项目所实际花费的金额,但该金额必须在保证金的担保金额之内。
3)质量保证金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 第15.3.2 条,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3. 作用
履约保证金额的大小取决于招标项目的类型与规模,但必须保证承包人违约时,发包人不受损失。在投标须知中,发包人要规定使用哪一种形式的履约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 号)第五十八条,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
六、预付款担保
1. 预付款担保的含义
预付款担保是指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后领取预付款之前,为保证正确、合理使用发包人支付的预付款而提供的担保。
2.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
1)银行保函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形式是银行保函。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通常与发包人的预付款是等值的。预付款一般逐月从工程付款中扣除,预付款担保的担保金额也相应逐月减少。
2)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形式
预付款担保也可由担保公司提供保证担保,或采取抵押等担保形式。
3. 预付款担保的作用
预付款担保的主要作用在于保证承包人能够按合同规定进行施工,偿还发包人已支付的全部预付金额。
七、支付担保
1. 支付担保的含义
支付担保是中标人要求招标人提供的保证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的担保。
2. 支付担保的形式
支付担保通常采用如下的几种形式:
(1)银行保函;
(2)履约保证金;
(3)担保公司担保。
发包人的支付担保实行分段滚动担保。支付担保的额度为工程合同总额的20%〜25%。
3. 支付担保的作用
4. 支付担保有关规定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
5、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施
施工合同分析
一、合同分析的含义
合同分析不同于招投标过程中对招标文件的分析,其目的和侧重点都不同。
合同分析往往由企业的合同管理部门或项目中的合同管理人员负责。
二、合同分析的目的和作用
2. 合同分析的作用
合同分析的目的和作用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合同签订后的分析)
1)分析合同中的漏洞,解释有争议的内容
2)分析合同风险,制定风险对策
3)合同任务分解、落实
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分析的内容
1. 合同的法律基础
2. 承包人的主要任务
(1)承包人的总任务,即合同标的。
(2)工作范围。它通常由合同中的工程量清单、图纸、工程说明、技术规范所定义。
在合同实施中,如果工程师指令的工程变更属于合同规定的工程范围,则承包人必须无条件执行;如果工程变更超过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范围,则可向业主提出工程变更的补偿要求。
(3)工程变更的补偿范围,通常以合同金额一定的百分比表示。通常这个百分比越大,承包人的风险越大。
工程变更的索赔有效期,由合同具体规定。一般这个时间越短,对承包人管理水平的要求越高,对承包人越不利。
3. 发包人的责任
这里主要分析发包人(业主)的合作责任(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合作)。其责任通常有如下几方面:
(1)业主雇用工程师并委托其在授权范围内履行业主的部分合同责任。
(2)业主和工程师有责任对平行的各承包人和供应商之间的责任界限作出划分,对这方面的争执作出裁决,对他们的工作进行协调,并承担管理和协调失误造成的损失。
(3)及时作出承包人履行合同所必需的决策,如下达指令、履行各种批准手续、作出认可、答复请示,完成各种检查和验收手续等。
(4)提供施工条件,如及时提供设计资料、图纸、施工场地、道路等。
(5)按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工程款,及时接收已完工程等。
7. 验收,移交和保修
竣工验收合格即办理移交。移交作为一个重要的合同事件,同时又是一个重要的法律概念。它表示:
(1)业主认可并接收工程,承包人工程施工任务的完结;
(2)工程所有权的转让;
(3)承包人工程照管责任的结束和业主工程照管责任的开始;
(4)保修责任的开始;
(5)合同规定的工程款支付条款有效。
施工合同交底的任务
合同分析后,应向各层次管理者作“合同交底”,即由合同管理人员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分析、解释和说明。(合同管理员向各层次管理员交底)
项目经理或合同管理人员应将各种任务或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工作小组、人员或分包单位。
合同交底的目的和任务如下:(保障合同任务顺利实施)
(1)对合同的主要内容达成一致理解;
(2)将各种合同事件的责任分解落实到各工程小组或分包人;
(3)将工程项目和任务分解,明确其质量和技术要求以及实施的注意要点等;
(4)明确各项工作或各个工程的工期要求;
(5)明确成本目标和消耗标准;
(8)明确相关事件之间的逻辑关系;
(7)明确各个工程小组(分包人)之间的责任界限;
(8)明确完不成任务的影响和法律后果;
(9)明确合同有关各方(如业主、监理工程师)的责任和义务。
施工合同实施的控制
一、施工合同跟踪
施工合同跟踪有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是承包单位的合同管理职能部门对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的履行情况进行的跟踪、监督和检查;
二是合同执行者(项目经理部或项目参与人)本身对合同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的跟踪、检查与对比。在合同实施过程中二者缺一不可。
对合同执行者而言,应该掌握合同跟踪的以下方面。
1. 合同跟踪的依据
2. 合同跟踪的对象
1)承包的任务(质量、进度、工程数量、成本)
2)工程小组或分包人的工程和工作
3)业主和其委托的工程师的工作
二、合同实施的偏差分析
合同实施偏差分析的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产生偏差的原因分析
2. 合同实施偏差的责任分析
3. 合同实施趋势分析
三、合同实施偏差处理(组合经技)
(1)组织措施,如增加人员投人,调整人员安排,调整工作流程和工作计划等;
(2)技术措施,如变更技术方案,采用新的高效率的施工方案等;
(3)经济措施,如增加投人,采取经济激励措施等;
(4)合同措施,如进行合同变更,签订附加协议,采取索赔手段等。
四、工程变更管理
1. 工程变更的原因
2. 工程变更的范围
根据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0.1 款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3. 工程变更的程序
工程变更一般按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出工程变更
根据工程实施的实际情况,以下单位都可以根据需要提出工程变更:
(1)承包商;
(2)业主方;
(3)设计方。
2)工程变更的批准
承包商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交与工程师审查并批准;由设计方提出的工程变更应该与业主协商或经业主审查并批准;由业主方提出的工程变更,涉及到设计修改的应该与设计单位协商,并一般通过工程师发出。
3)工程变更指令的发出及执行
根据工程惯例,除非工程师明显超越合同权限,承包人应该无条件地执行工程变更的指示。即使工程变更价款没有确定,或者承包人对工程师答应给予付款的金额不满意,承包人也必须一边进行变更工作,一边根据合同寻求解决办法。
4. 工程变更的责任分析与补偿要求
(1)由于业主要求、政府部门要求、环境变化、不可抗力、原设计错误等导致的设计修改,应该由业主承担责任。由此所造成的施工方案的变更以及工期的延长和费用的增加应该向业主索赔。
(3)施工方案变更要经过工程师的批准,不论这种变更是否会对业主带来好处(如工期缩短、节约费用)。
施工分包管理的方法
一、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责任主体
对施工分包单位进行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是施工总承包单位或施工总承包管理单位。
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
一、建筑业中的失信现象分析
二、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的诚信自律
诚信行为记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当地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统一公布。其中,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公布时间为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后7 日内,公布期限一般为6 个月至3 年,良好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一般为3 年。
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魚责审查整改结果,对整改确有实效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经批准,可缩短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但公布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 个月,同时将整改结果列于相应不良行为记录后,供有关部门和社会公众查询;对于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单位,信息发布部门可延长其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公布期限。
6、建设工程索赔
索赔依据
一、索赔的起因
二、索赔的分类
1. 按索赔有关当事人分类(不涉及工程师)
(1)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的索赔;
(2)承包人与分包人之间的索赔;
(3)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供货人之间的索赔;
(4)承包人或发包人与保险人之间的索赔。
3. 按照索赔事件的性质分类
(5)不可预见的外部障碍或条件索赔,即施工期间在现场遇到一个有经验的承包商通常不能预见的外界障碍或条件,例如地质条件与预计的(业主提供的资料)不同,出现未预见的岩石、淤泥或地下水等,导致承包人损失,这类风险通常应该由发包人承担,即承包人可以据此提出索赔;
三、反索赔的概念
反索赔就是反驳、反击或者防止对方提出的索赔,不让对方索赔成功或者全部成功。一般认为,索赔是双向的,业主和承包商都可以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任何一方也都可以对对方提出的索赔要求进行反驳和反击,这种反击和反驳就是反索赔。
四、索赔成立的条件
2.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
索赔的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2)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3)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五、索赔的依据
总体而言,索赔的依据主要是三个方面:(不是证据)
(1)合同文件;
(2)法律、法规;
(3)工程建设惯例。
六、索赔证据
(1)书证。是指以其文字或数字记载的内容起证明作用的书面文书和其他载体。如合同文本、财务账册、欠据、收据、往来信函以及确定有关权利的判决书、法律文件等。
鉴定结论,勘验检验笔录不属于书证
索赔方法
一、索赔意向通知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索赔事件以后,或者承包人发现索赔机会,首先要提出索赔意向,即在合同规定时间内将索赔意向用书面形式及时通知发包人或者工程师,向对方表明索赔愿望、要求或者声明保留索赔权利,这是索赔工作程序的第一步。
索赔意向通知要简明扼要地说明索赔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简单事实情况描述和发展动态、索赔依据和理由、索赔事件的不利影响等。(不涉及金额、工期的计算)
二、索赔资料的准备
三、索赔文件的提交
FIDIC 合同条件和我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_0201 都规定,承包人必须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的28 天内或经过工程师同意的其他合理时间内向工程师提交一份详细的索赔文件和有关资料。
索赔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总述部分
2. 论证部分
论证部分是索赔报告的关键部分,其目的是说明自己有索赔权,是索赔能否成立的关键。
3. 索赔款项(和/或工期)计算部分
4. 证据部分
索赔费用计算
一、索赔费用的组成
从原则上说,承包商有索赔权利的工程成本增加,都是可以索赔的费用。
(1)人工费。对于索赔费用中的人工费部分而言,人工费是指完成合同之外的额外工作所花费的人工费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的工效降低所增加的人工费用;超过法定工作时间加班劳动;法定人工费增长以及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人员窝工费和工资上涨费等。
(2)材料费。材料费的索赔包括:由于索赔事项材料实际用量超过计划用量而增加的材料费;由于客观原因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由于非承包商责任工程延期导致的材料价格上涨和超期储存费用。材料费中应包括运输费,仓储费,以及合理的损耗费用。
(3)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使用费的索赔包括:由于完成额外工作增加的机械使用费;非承包商责任工效降低增加的机械使用费;由于业主或监理工程师原因导致机械停工的窝工费。窝工费的计算,如系租赁设备,一般按实际租金和调进调出费的分摊计算;如系承包商自有设备,一般按台班折旧费计算,而不能按台班费计算,因台班费中包括了设备使用费。
(8)利润。一般来说,由于工程范围的变更、文件有缺陷或技术性错误、业主未能提供现场等引起的索赔,承包商可以列入利润。
二、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
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有:实际费用法、总费用法和修正的总费用法。
1. 实际费用法
实际费用法是计算工程索赔时最常用的一种方法。这种方法的计算原则是以承包商为某项索赔工作所支付的实际开支为根据,向业主要求费用补偿。
用实际费用法计算时,在直接费的额外费用部分的基础上,再加上应得的间接费和利润,即是承包商应得的索赔金额。
工期索赔计算
一、工期延误
1. 工期延误的含义
2. 工期延误的分类
2)按照索赔要求和结果划分
按照承包商可能得到的要求和索赔结果划分,工程延误可以分为可索赔延误和不可索赔延误。
(1)可索赔延误
可索赔延误是指非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工程延误,包括业主或工程师的原因和双方不可控制的因素引起的索赔。
(2)不可索赔延误
不可索赔延误是指因承包商原因引起的延误。
3)按延误工作在工程网络计划的线路划分
按照延误工作所在的工程网络计划的线路性质,工程延误划分为关键线路延误和非关键线路延误。
由于关键线路上任何工作(或工序)的延误都会造成总工期的推迟,因此,非承包商原因造成关键线路延误都是可索赔延误。而非关键线路上的工作一般都存在机动时间,其延误是否会影响到总工期的推迟取决于其总时差的大小和延误时间的长短。如果延误时间少于该工作的总时差,业主一般不会给予工期顺延,但可能给予费用补偿;如果延误时间大于该工作的总时差,非关键线路的工作就会转化为关键工作,从而成为可索赔延误。
4)按照延误事件之间的关联性划分
(1)单一延误
(2)共同延误(不能索赔)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的时间完全相同时,这些事件引起的延误称为共同延误。共同延误的补偿分析比单一延误要复杂一些。当业主引起的延误或双方不可控制因素引起的延误与承包商引起的延误共同发生时,即可索赔延误与不可索赔延误同时发生时,可索赔延误就将变成不可索赔延误,这是工程索赔的惯例之一。
(3)交叉延误
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延误事件从发生到终止只有部分时间重合时,称为交叉延误。
二、工期索赔的依据和条件
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确定的可以顺延工期的条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 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三、工期索赔的分析和计算方法
2. 工期索赔的计算方法
1)直接法
2)比例分析法
采用比例分析法时,可以按工程量的比例进行分析,例如:某工程基础施工中出现了意外情况,导致工程量由原来的2800m3 增加到3500m3,原定工期是40 天,则承包商可以提出的工期索赔值是:
工期索赔值=原工期X 新增工程量/原工程量=40X(3500-2800)/2800=10 天
本例中,如果合同规定工程量增减10%为承包商应承担的风险,则工期索赔值应该是:
工期索赔值=40X(3500—2800X110%)/2800=6 天
3. 网络分析法
7、国际建设工程施工承包合同
国际常用的施工承包合同条件
一、FIDIC 系列合同条件
(1)《施工合同条件》(Condition of Contract for Construction,简称“新红皮书”)。该合同主要用于由发包人设计的或由咨询工程师设计的房屋建筑工程(Building Works)和土木工程(Engineering Works)的施工项目。合同计价方式属于单价合同,但也有某些子项采用包干价格。业主委派工程师管理合同,处理合同管理中的有关事项。
(2)《永久设备和设计一建造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Plant and Design 一Build,简称“新黄皮书”)。适用于由承包商做绝大部分设计的工程项目,承包商要按照业主的要求进行设计、提供设备以及建造其他工程(可能包括由土木、机械、电力等工程的组合)。合同计价采用总价合同方式,如果发生法规规定的变化或物价波动,合同价格可随之调整。
其合同管理与《施工合同条件》下由工程师负责合同管理的模式基本类似。
(3)《EPC 交钥匙项目合同条件》(Conditions of Contract for EPC Turnkey Projects,简称“银皮书”)。适用于在交钥匙的基础上进行的工程项目的设计和施工,承包商要负责所有的设计、采购和建造工作,在交钥匙时,要提供一个设施配备完整、可以投产运行的项目。合同计价采用固定总价方式,只有在某些特定风险出现时才调整价格。在该合同条件下,没有业主委托的工程师这一角色,由业主或业主代表管理合同和工程的具体实施。承包商要承担较大的风险
(4)《简明合同格式》(Short Form of Contract)。合同计价可以采用单价合同、总价合同或者其他方式。
二、英国JCT 合同条件
JCT 的建筑工程合同条件(JCT98)用于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适用于传统的施工总承包,属于总价合同。另外还有适用于DB 模式、MC 模式的合同条件。
JCT98 的适用条件如下:
(1)传统的房屋建筑工程,发包前的准备工作完善;
(2)项目复杂程度由低到高都可以适用,尤其适用项目比较复杂,有较复杂的设备安装或专业工作;
(3)设计与项目管理之间的配合紧密程度高,业主主导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对业主项目管理人员的经验要求高;
(4)大型项目,合同总金额高,工期较长,至少1 年以上;
(5)从设计到施工的执行速度较慢;
(6)对变更的控制能力强,成本确定性较高;
(7)索赔条件较清晰;
(8)违约和质量缺陷的风险主要由承包商承担,但工期延误风险由业主和承包商共同承担。
三、美国AIA 系列合同条件
A 系列是关于业主与承包人之间的合同文件
AIA 合同条件主要用于私营的房屋建筑工程,在美洲地区具有较高的权威性,应用广泛。
AIA 系列合同中的文件A201,即施工合同通用条件,类似于FIDIC 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AIA 系列合同中的核心文件。
施工承包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方式一般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
一、协商解决
协商解决争议是最常见也是最有效的方式,也是应该首选的最基本的方式。
二、调解
如果合同双方经过协商谈判达不成一致意见,则可以邀请中间人进行调解。
三、仲裁
1. 仲裁的概念
当协商和调解不成时,仲裁是国际工程承包合同争议解决的常用方式。
2. 仲裁的地点
3. 仲裁的效力
在我国,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
4. 仲裁的特点
与诉讼方式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具有以下特点:
(1)仲裁程序效率高,周期短,费用少
(2)保密性
(3)专业化
四、DAB(Dispute Adjudication Board—争端裁决委员会)方式
1. DAB 方式的概念
2. DAB 的任命
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复杂程度,争端裁决委员会可以由一人、三人或者五人组成,其任命通常有三种方式。
1)常任争端裁决委员会,在施工前任命一个委员会,通常在施工过程中定期视察现场。在视察期间,DAB 也可以协助双方避免发生争端。
2)特聘争端裁决委员会,由只在发生争端时任命的一名或三名成员组成,他们的任期通常在DAB 对该争端发出其最终决定时期满。
3)由工程师兼任。
DAB 的成员一般为工程技术和管理方面的专家
3. DAB 的报酬
业主和承包商应该按照支付条件各自支付其中的一半。
4. DAB 的优点
采用DAB 方式解决争端的优点在于以下几个方面:
(1)DAB 委员可以在项目开始时就介入项目,了解项目管理情况及其存在的问题。
(2)DAB 委员公正性、中立性的规定通常情况下可以保证他们的决定不带有任何主观倾向或偏见。
(3)周期短,可以及时解决争议。
(4)DAB 的费用较低。
(5)DAB 委员是发包人和承包人自己选择的,其裁决意见容易为他们所接受。
(6)由于DAB 提出的裁决不是强制性的,不具有终局性,合同双方或一方对裁决不满意,仍然可以提请仲裁或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