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总论与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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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8-10 00:15:05税法其他
总论
税法概念
税收与税法
税收
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凭借政府权力
按照法律
强制、无偿地取得
财政收入
本质
分配关系
以国家为主体进行
课税依据
政治权力
税收目的
满足社会公共需要
税法
含义
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征纳税方面的权力及义务关系
总称
特征
义务性法规
不是授权性的
规定纳税人
以义务为主
权力建立在义务之上
属于从属地位
一般法规:权力义务平等
这里不是这样的
综合性法规
征纳税双方实体性的权利和义务
税收管理规则
法律责任
解决税务争议的法规规范
联系
税收的本质特征具体体现
税收制度
税法
税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
税收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
国家与纳税人之间
国家与国家之间
各级政府之间
三要素
主体
双主体
征纳双方
征税方
代表国家行使征税职责
税务机关
16个税种
海关
2个税种
纳税方
法人、自然人、其他组织等
原则
属地兼属人
客体
征税对象
权利与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税课
增值税、消费税、企税、个税等
内容
征纳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
双方法律地位
平等
权利和义务的内容
不对等
产生、变更与消灭
法律事实来决定
法律事实
法律事件
自然灾害、社会事实
法律行为
主观意志支配下做出的活动
税收法律关系的保护
对权利主体双方
平等的
税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性质
公法
与宪法
最直接的法律依据
与民法
区别
民法
平等、等价、有偿
税法
命令、服从
与行政法
联系
体现国家单方面意志
区别
税法
经济分配的性质
义务性法规
行政法
授权性法规
税法原则
基本原则(4个)
税收法定、税法公平、税收效率、实质课税
税收法定
含义
权利义务
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
内容
要件法定原则
立法角度
合法性原则
征收程序法定(执法角度)
税法公平
内涵
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
横向公平
负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
纵向公平
如个税
强调
禁止不平等对待
歧视性对待
无理由的特别优惠
税收效率
经济效率
有利于资源的有效配置和经济体制的有效运行
如西部大开发,税就低
行政效率
有利于节约税收征管成本,提高税收行政效率
如小税种现在都用一张表
实质课税
根据客观事实
确定是否符合课税要件
真实负担能力
决定纳税人的税负
适用原则(6个)
法律优位、法律不溯及既往、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实体从旧程序从新、程序优于实体
法律优位
作用
处理不同等级税法的关系
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不溯及既往
对新法实施之前人们的行为
不适用新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特别法地位级别低的
高于
普通法的级别较高
看层次不看等级
实体从旧、程序从新
实体税法不具备溯及力
以纳税义务发生时
为准
程序法具备一定的溯及力
程序优于实体
诉讼发生时
程序法优于实体法适用
先交税再起诉
保证税收
税法要素
对比
纳税人
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
负税人
最终承担税款的
扣缴义务人
源头征收
负有向纳税人支付(或收取)款项时代扣(或代收)税款的义务
征税对象
区别一种税与另一种税的重要标志
税目
征税对象
决定着各种税的征税范围
税目
对征税对象
质的界定
广度
消费
15种
环保
4种
税基(计税依据)
对征税对象
量的界定
从价
从量
税率
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体现深度
比例税率
单一比例税率
如车购税
差别比例税率
如增值税、城建税
幅度比例税率
如契税
累进税率
超额累进税率
个税
按分段计算
速算扣除数
减化超额累进税率
超率累进税率
土增
按百分比来算
定额税率
车船税、土地使用税
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
发生时间
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
纳税期限
每隔固定时间汇总一次纳税义务的时间
缴库期限
纳税期满后
将应纳税款缴入国库的期限
纳税地点
减税免税
罚则
附则
税收立法与税法体系
税收法律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
12个税法+1个征管法
两大所得税
人大通过
车船税、环境保护税、烟叶税、船舶吨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资源税、契税、城建税、印花税
常委会通过
征管法
授权立法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授权国务院
增值税
消费税
土地增值税
暂行条例
目前没有立法
目前没有立法的
增值税
消费税
土地增值税
授权立法的 暂行条例
房产税
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法规
行政法规
国务院
企税、个税的实施条例
房产税暂行条例
房产税目前没有立法
征管法实施细则
地方性法规
地方人大及常委会
仅限海南、民族自治区
规章
部门规章
财政部、国税总局、海关总署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关税
目前没有立法
城镇土地使用税
目前没有立法
地方规章
地方政府
立法程序
提议
审议
通过和公布
法律
国家主席
行政法规
国务院总理
税法体系
按内容效力分类
基本法(暂时没有)、普通法
按职能作用分类
实体法
18个税种、12个立法
程序法
税法执法
征管划分
海关
关税、船舶吨税、进口增值税、进口消费税
税务机关
剩余的
收入划分
中央固定收入(4个)
消费税、车购税、关税、船舶吨税
地方固定收入(8个)
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车船税、环保税、烟叶税
共享收入
3大税
国内增值税
5:5
铁路建设基金归中央
企业所得税
6:4
铁路集团、银行总行、海洋石油归中央
个人所得税
6:4
3小税
城建税
铁路集团、银行总行、保险总公司
归中央
到处都有的
资源税
海洋石油
归中央
海洋太大,石油不好分辨
印花税
证卷交易
归中央
证卷哪个地方都能交易
国际税收关系
重复征税
类型
法律性
不同国家对同一纳税人的同一税源
如总分公司
经济性
不同国家对不同纳税人的同一税源
如母子公司
税制性
一国对同一征税对象可能征收几种税
情形
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居民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重叠
地域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的重叠
没有收入管辖权
前提条件
纳税人所得国际化
各国税制普遍化
根本原因
税收管辖权的重叠
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
优于
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税务管理
国际税收协定
经合组织范本
OECD
资本输出国为利益
强调
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
联合国范本
UN
资本输入国
强调
扩大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
典型条款介绍
税收居民
缔约国一方居民
我国
个税
住所、居住时间
住所
为习惯性住所
企税
注册地、实际管辖机构所在地
双重居民身份
最终居民身份判定
个人
顺序
永久性住所
重要利益中心
习惯性居处
国籍
公司
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
只有一个标准
无法判定或不能达成一致
协商解决
常设机构
意义
确定企业利润的征税权
该企业通过在缔约国的常设机构营业的
征税
特点
实质存在
无规模或范围限制
相对固定
时间上具有一定的持久性
判定标准
承包工程
连续6个月以上
提供劳务
在任何12个月中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以上
不要求一个纳税难度
全部或部分营业活动
通过该营业场所进行的
包括
管理场所
分支机构
办事处
工厂
作业场所
矿场、油井或气井、采石场或其他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
不属于的
仅由于仓储、展览、采购及信息收集为目的
具有准备性或辅助性的固定场所
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
本企业货物或商品为目的
使用的设施
专为储存、陈列或交付
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为目的
库存
专为另一企业加工的目的
保存本企业货物或商品的
库存
专为本企业采购或搜集情报的目的
设置的固定场所
专为本企业进行其他
准备性或辅助性活动的目的
设置的固定场所
独立代理人活动
专门从事代理业务的
如经纪人、中间商
同时具备
在法律和经济上
独立于被代理人企业
进行自身业务活动
不从事其他经济上归属于被代理企业的活动
非独立代理人活动
被代理企业的
常设机构
个人
有权并经常以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和进行任何活动
区分母子公司
一般情况
子公司不是常设机构
子公司有权并经常以母公司名义签订合同
子公司属于常设机构
劳务所得
独立个人劳务
仅在个人为居民才征税
来源国有征税权
符合之一
个人为从事劳务为目的
设有经常使用的固定基地
进对属于该固定基地的所得征税
任何12个月
连续或累计超过183天
非独立个人劳务
工资、薪金和其他类型报酬
在其为居民的国家纳税
同时满足
任何12个月内
连续或累计不超过183天
支付方
不是国内企业
也不是国外常设机构
否则
在劳务发生国纳税
经营国际运输的船舶或飞机上
员工
在其企业是居民的国家纳税
协定管理
受益所有人
享受我国对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
的税收优惠
要向税务机关提供资料
进行收益所有人的认定
判定
对所得或所得据以产生的权利或财产
具有所有权和支配权的人
从事实际性经营活动
代理人、导管公司等
不属于受益所有人
申请人所得为股息
不符合受益所有人条件
但直接或间接持有申请人100%股份的人
符合收益所有人条件
他的妈妈符合条件
具有收益所有人身份
满足之一的
符合条件的人为申请人所属
居民国的居民
符合条件的人岁不是居民国的居民
但该人和间接持有股份情况下中间层
均为符合条件的人
直接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缔约对方政府
缔约对方居民且在缔约对方上市的公司
缔约对方居民个人
申请人被上面中的一人或多人直接或间接持有100%股份
且间接持有股份情形下中间层
为中国居民或缔约对方居民
合伙企业
在境内成立的合伙企业
合伙人为缔约对方居民的
该合伙人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的所得
在缔约对方视为其居民所得
要征税的
可以在中国享受协定待遇
居民享受的税务管理
申请人
符合条件的企业或个人
主管机关
县税务局
非居民企业税收管理
设立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税收
常驻代表机构
25%
对账簿不健全、不能准确核酸收入或成本费用
采用核定方法
按收入总额
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核定利润率
按成本费用
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1-核定 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按经费支出
应纳税所得额=经费支出÷(1-核定 利润率)*核定利润率
承包工程和提供劳务
增值税
应扣税额=支付的价款÷(1+税率)*税率
企业所得税
查账征收
核定征收
未设机构的非居民企业税收
计算
收入全额(不含增值税)
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担保费
差额计税
转让财产所得
扣除财产净值
财产净值
计税基础-折旧、耗损、摊销、准备金
股权转让
减去股权净值(该股权的计税基础)
余额
扣缴税款要求
扣缴义务人
支付人
扣缴时间
每次支付或到期应支付时
股息、红利
实际支付
没有应支付一说
期限
7日
境外投资者
从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
直接投资
暂不征收
满足以下条件
直接投资
新增或转增
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
投资新建居民企业
从非关联方收购境内居民企业股权
不包括
新增、转增、收购
上市公司
分配的利润
实际分配已经实现的留存收益
税后的
而形成的股息、红利等
投资方式
现金形式
从利润分配企业账户
直接转入
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账户
直接投资前
不得在境内外其他账户周转
以实物、有价证券等非现金形式
从利润分配企业
转让被投资企业或股权转让方
直接投资前
不能再转
不得由其他企业、个人代为持有或临时持有
其他管理
后续管理
不符合条件的
依法追究延迟纳税责任
税款延迟缴纳期限自相关利润支付之日起计算
可以不交但交了
3年内申请追补享受该政策
退还已缴纳的税款
错题
境内机构和个人付汇的税收管理
向境外付汇需备案
单笔支付
等值5玩美金以上的
备案地点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
无需备案的情形
境内机构
在境外发生的
差旅、会议、商品展销等各项费用
在境外代表机构
办公经费
在境外承包工程
工程款
发生在境外的进出口贸易
佣金、保险金、赔偿款
进口贸易项下境外机构获得的
国际运输费用
保险项下
保费、保险金等相关费用
从事远洋运输或远洋渔业
在境外发生的修理、油料、港杂等各项费用
亚洲开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下属的国际金融公司
在我国取得的所得或收入
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
向我国提供的外国政府贷款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下的利息
境内证券公司或登记结算公司
向境外机构或境外个人支付其
股息、红利、利息收入
有价证券卖出
所得收益
省级以上国家机关
对外无偿捐赠援助资金
境内旅行社
从事出境旅游
团费、住宿、交通等费用
旅游服务费
不行
境内个人
留学、旅游、探亲
等因私用汇
境内机构和个人
办理服务贸易、收益 和经常转移项下
退汇
外国投资者
以境内直接投资
合法所得
在境内再投资
财政预算内
机关、事业编、社会团体
非贸易非经营性
付汇业务
境外所得税收管理
境外所得已纳税款抵免范围及抵免方法
抵免范围
居民企业
来源于中国境外的应税所得
包括
直接缴纳
间接负担
如境外企业拿的股息、红利(税后)
区分境外所得(含税)与境外分回所得(不含税)
境外所得(含税)=境外分回所得(不含税)+境外已纳税额
境外股息、红利=境外分回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该项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之和
非居民企业
在境内设立机构、场所
境外所得
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
所得税额直接缴纳的境外所得税性质的税额
境外税额抵免
仅涉及
直接抵免
抵免方法
直接抵免和间接抵免
直接抵免
居民企业直接作为纳税人
境外所得在境外缴纳的所得税额
在我国应纳税额中抵免
范围
境外的营业利润所得
在境外缴纳的公司所得税
适用于
境内总公司,境外分公司
分公司没有法人地位
不具有分配利润职能
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财产转让等
境外被源泉扣缴的预提所得税
只用于
母子公司
子公司有法人地位
计算
分国不分项
某国所得税抵免限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税前的))*25%*来源于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境内+境外应纳税所得额)
法定税额25%
高新技术
境外抵免限额
按15%优惠税率计算
抵免限额与境外已纳税额
孰低原则
间接抵免
由我国居民企业就该项分得的
股息的所得
间接负担的部分
在我国应纳税所得中抵免
(384*90%)
拿回来的钱
38.4+96=134.4万
税额钱
(384*90%+134.4)
直接包含税款的全部的钱
境外所得已纳税额抵免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
税前的
间接抵免
股息、红利税后净所得
与该项所得直接缴纳和间接负担的税额
之和
境外已纳税额的抵免限额
简化公式
抵免限额=境外的应纳税所得额*我国税率(25%)
汇率确认
纳税年度最后一日(12月31日)汇率中间价计算
孰低原则
境外所得
含税
适用直接抵免
直接还原
境外所得=境外股息、红利税后所得÷(1-预提所得税税率)
适用间接抵免
境外所得=境外股息、红利税后所得+(直接缴纳税额+间接负担税额)
居民企业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
净收益确定
境外所得=境外收入-各项合理支出
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纳税地位和分配利润职能
合理支出
人员工资
资产折旧
利息
相关税费
应分摊的总机构用于管理分支机构的管理费用
取得的各项境外所得
无论是否汇回境内
均应计入境外应纳税所得
分支机构合并报税
居民企业境外的股息、红利、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转让财产
收益确定
一般为毛所得
企业总所得额时已做统一扣除的成本费用中与境外所得有关的部分
拿出来单扣
拿出来单扣的
境内外共同支出的
分摊扣除
共同支出
未直接计入境外所得的
经营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分摊比例
资产比例
收入比例
员工工支出比例
其他合理比例
与企税分支机构分摊类似
营收0.35、薪酬0.35、资产0.3
比例=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境外分支机构亏损处理
双不得
境外亏损不得抵减境内所得
不得跨国家弥补
同一国家可以
实际亏损
境内+境外<0
5年内弥补
非实际亏损
境内+境外>0
境外亏损无限期弥补
同一国家
要分开算
例子
可予抵免境外所得税额确认
应当缴纳并已实际缴纳的
不应作为
错缴或错征的
不应征收的
追缴所得税产生的
利息、滞纳金或罚款
实际返还或补偿的
已经免征
我国企税的境外所得负担的境外所得税税款
已经从企业境外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的税款
换算
记账本位币
人民币
入账时的汇率
其他货币
纳税年度最后一日的汇率中间价
间接抵免的外国企业持股比例的计算
在境外取得股息
该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
20%以上股份的外国公司
持股20%
并最多算5层
第一层到第五层确认
境外所得间接负担税额的计算
必须是20%的
本层所纳税额属于上一层负担的税额
(本层利润(企税)和投资收益(A直接负担的)实际缴纳的税额)+本层间接负担的税额)*本层向上一层分配的股息/本层所得税后利润额(必须是税后的)
按比例来的
税收饶让与简易计算
税收饶让
按照该国已经免税或减税的待遇
在中国视同已缴税款
可以抵扣
简易办法
范围
营业利润
符合境外税额间接抵免条件的
股息所得
适用情况
虽有来源国政府合法的具有纳税性质的凭证
但客观原因无法真实、准确的确认税额
抵免限额
境外应纳税所得额*12.5%
对来源国的要求
实际有效税率高于12.5%
纳税年度不一致
与我国纳税年度当年度相对应的境外纳税年度
我国纳税年度中任何一日结束的境外纳税年度
国际反避税
BEPS计划
《税基侵蚀和利润转移行动计划》
委托
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
推进
影响
通过调整
使征税行为和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
保持一致
创建国际税收规则
为纳税人增加确定性和可预见性
保护税基
消除双重不征税
分类与成果
双支柱
应对经济数字化税收挑战
支柱一
解决超大型跨国集团
利润重新分配问题
金额A
有配套的税收确定机制
最重要的部分
金额B
支柱二
解决大型跨国集团
利用低税地转移利润和税收逐底竞争问题
“全球最低税”
基于国内规则的全球反税基侵蚀(GloBE)规则
基于双边税收协定的应税规则
支柱一
意义
突破现行规则中关于物理存在的限制条件
向市场国重新分配大型跨国企业的利润和征税权
金额A
无论在市场辖区内是否设立应税实体
只要从市场辖区取得收入达到一定门槛
需将一定比例的剩余利润分配给市场辖区
适用范围
基本规定
全球营业收入
200亿欧元以上
利润率(税前利润/收入)10%以上
同时满足
不适用
采掘企业
受监管的金融服务
在金额A实施7年后
各辖区对金额A的实施情况进行审议
一年内完成
若审议显示金额A机制运行良好
将适用范围
下调到100亿欧元
联结度
谁可以参与分配
范围内的跨国企业
从某个税收管辖区取得收入
不低于100万欧
允许参与金额A的分配
国内生产总值低于400亿欧元的辖区
门槛为
25万欧元
如何计算
范围内的跨国企业
超过收入10%的税前利润
剩余利润
25%的剩余利润
分配至市场辖区
以收入为分配因子
按收入做分母
(15%-10%)
中的10%为预提企业所得税
按全球收入做分母
税基的确定和分布核算
税基确定
按照合格的会计准则编制
只需进行少量调整
罚金和罚款等
就可作为金额A的税基
不用像国内一样调整
亏损可向以后年度结转
分部核算
特殊情况下进行
公开披露的财务报表中的分部核算
某分部本身已经达到金额A
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
已经按现有转让定价规则
在市场辖区留存剩余利润
并缴纳企税时
营销及分销利润安全港
将会限制以金额A形式重新分配至
该市场辖区的剩余利润
消除双重征税
设计新的收入来源地
为产品或者服务
被使用或消费的最终市场辖区
用于从市场辖区取得的收入
确定市场辖区是否有权参与分配金额A和分配金额A的权重
通过免税法或抵免法
消除与分配至市场辖区利润相关的
双重征税
税收确定性
强制性有约束力的争议预防与解决机制
单边措施
要求撤销
所有企业的所有数字服务税以及其他相关类似单边措施
并承诺不再引入
金额B
低征管能力的国家
通过金额B
对某一辖区内从事基本营销和分销活动
适用独立交易原则
进行简化和优化
支柱二
内容一
全球最低税率
基于国内规则的全球反税基侵蚀规则(GloBE)
共同执行的最低税负水平
收入纳入规则
由母公司就跨国企业成员实体低税所得
补缴税款至15%全球最低税水平
设计与实施
自上而下分配补足税
控股比例达80%
分散控股规则
在控股比例未达到80%
低税支付规则
成员实体未适用收入纳入规则的低税所得
由其他成员实体通过限制扣除或做等额调整
补缴至15%
内容二
基于税收协定的规则
应税规则
允许来源国对适用税率
低于9%最低税率的
某些特定关联支付有限征税
适用范围
年收入达到
7.5亿欧元
总部所在辖区
不受门槛限制,都要补到15%
不适用
集团最终母公司为
政府实体、国际组织、非营利组织、养老基金和投资基金
包括这些使用的持有工具
符合OECD税收协定的
国际海运
有效税率与最低有效税率
GloBE规则
以实际有效税率与全球最低税率之差
计算全球最低税补税额
有效税率计算
符合共同定义的有效税额和按照财务会计利润确定的税基
最低有效税率
15%
低税支付规则的要求与豁免
豁免规则
处于国际活动初始阶段
豁免
初始阶段
海外有形资产
不超过5000万欧元
不超过5个海外辖区运营
同时满足
首次成为GloBE适用范围内
5年内适用
GloBE规则的排除情形
公式化实质因素
按照有形资产折余价值(折旧后的)
和工薪支出
一定比例计算的所得额
微利排除
收入低于1000万欧元
利润低于100万欧元
同时满足
一般反避税
属于兜底措施
都不行再用它
先考虑特别反避税措施
再考虑一般反避税措施
适用范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
避税安排
不适用的
与跨境交易或支付无关的安排
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
属于违法行为
这个是故意的
避税安排具有以下特征
以获取税收利益
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形式符合税法规定
但与经济实质不符
调整方法
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
重新定性
税收上
否定交易方的存在
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对所有优惠
重新定性或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其他合理方法
时间
在收到《税务检查通知书》
60日内提供资料
间接转让财产
核心内容
非居民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间接转让居民企业股权等财产
确认为直接转让
适用范围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规避中国企税
被转让的境外企业
在华拥有特定应税财产的情况
直接认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同时符合
境外企业股权75%以上价值
直接或间接来自中国应税财产
间接转让
前一年内任一时点
境外企业资产总额(不含现金)
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自境内投资
取得收入
90%以上直接或间接来源境内
境外企业持有中国财产的下属企业
虽在国外登记注册
但实际履行能力及承担风险有限
不足以证实其具有经济实质
间接转让税负低于直接转让可能的税负
特殊
增值税与企税对“境内”的判断
增值税
接收方或提供方有一方在境内
企税
劳务
发生地
特许权使用费
按负担、支付的所在地
如
向境外甲公司支付咨询费和设计费
如果甲公司没有派相关人员来中国
那么这个不属于企税征税范围
特别纳税调整
成本分摊协议
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
共同提供、接受劳务
成本分摊协议的参与方
享受收益权
并承担相应的活动成本
关联方承担的成本
与非关联方
在可比条件下为获得上述收益权的成本一致
参与方使用成本分摊协议的无形资产
不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受益权
劳务成本分摊协议
适用于
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与关联方签署分摊协议
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情况之一的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
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未按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核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
经营期限少于20年
受控外国企业
实际税负低于2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水平50%的国家
低于12.5%
并非出于合理经营需要对利润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对外企业
利润不分配
管理要求
年度申报时提供对外投资信息
《对外投资情况表》
计入居民企业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
你不分配我也按你分配计入
计算
当期所得=视同分配股息分配额*(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股东持股比例
(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
第一次投资没到一年的按比例来算
不用交税的
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
英、美、德、日、加、澳、挪等11国
主要取得
积极的经营活动所得
如生产经营
股息、红利
属于消极的
年度利润总额
低于500万人民币
资本弱化
利息扣除的本金限制
企税中的债资比
关联债资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
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版比例(2:1)÷关联债资比例)
利息支出包括
利息、担保费、抵押费
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例子
特别纳税调整程序
以风险为导向
风险特征的企业
关联交易金额较大
类型较多
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跳跃性盈利
低于同行利润水平
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想匹配
与低税国家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准备同期资料
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
并不做利润分配
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
税收筹划或安排
特别纳税调整
涉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股息、特许权使用费的
不调整已扣缴的税额
因为这个是按收入算的,不是按所得
加收利息
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
补征税款并加收利息
利息
贷款基准利率+5%
转让定价税务管理
关联关系判定
情况之一
资金、经营、购销等
存在直接或间接的控制关系
直接或间接
同为第三人控制
实质具有共同利益
抚养、赡养、亲属
股权控制比例
25%
间接抵免
要求控股比例20%
借贷资金控制比例
存在持股关系
但比例达不到25%
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
占任一方实收资金的
50%以上
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
10%以上
由另一方担保
独立金融机构除外
管理层控制比例
一方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由另一方任命或委派
国家派来的
不算
关联交易类型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金融资产的转让
无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资金融通
长短期借贷(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计息预付款和延期预付款
劳务交易
国别报告
BEPS行动计划第四类
提高税收透明度和确定性
内容
披露最终控制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
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
国别分布情况
报送主体
居民企业
应当报送
该居民企业为最终控股企业
且各类收入金额超过55亿
该居民企业
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
税务机关可以要求
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虽向别国提供了国别报告
但我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前两项都完成了
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同期资料管理
种类
主体文档
本地文档
特殊事项文档
主体文档
条件
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
合并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
已准备主体文档
年度关联交易
超10亿
内容
全球业务整体情况
组织架构、集团业务、无形资产、融资活动、财务与税务状况
全面性、完整性、准确性
本地文档
条件
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
超过2亿元
金融资产转让
超过1亿元
无形资产转让
超过1亿元
其他关联交易
超过4000万
内容
企业概况、关联关系、关联交易、可比性分析、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特殊事项文档
成本分摊协议
债资比例超过标准比例
准备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同期资料豁免情形
豁免情形
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
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
时限要求
主体文档
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
12个月内
准备完毕
本地与特殊事项文档
关联交易发生年度
次年6月30日之前
准备完毕
同期资料
税务机关要求之日
30日内
保存10年
转让定价调整方法
可比性分析(前提)
5个方面进行
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
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合同条款
经济环境
经营策略
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与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相同或类似的业务活动
收取的价格
适用范围
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再销售价格法
从关联方买的再买个别人
二道贩子
调整进价
公平成交价格
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收入净额*100%
适用范围
未对商品进行改变
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成本加成法
调整进价
公平成交价格
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100%
适用范围
有形资产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转让
资金融通
劳务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
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
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
调整方法
息税前利润率
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
完全成本加成率
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
资产收益率
息税前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贝里比率
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
使用范围
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的企业
有形资产、无形资产的使用权或所有权转让
劳务交易等
利润分割法
企业与关联方
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
计算各自的利润
一般利润分割法
剩余利润分割法
适用范围
企业及其关联方
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
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
转让定价调查及调整
程序性内容
评估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选择
算数平均法
加权平均法
四分位法
预约定价安排
企业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
向税务机关申请
与税务机关确认后
之后不再调整
适用范围
未来年度
3-5年
交易金额
前三个年度
每年400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受理安排
一般程序
谈签与执行经过预备会谈-谈签意向-分析评估-正式申请-协商签署-监控执行
不进行预约的情况
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其他涉税案件调查
尚未结案的
未按照有关规定
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
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的
预备会谈阶段
税务机关和企业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
优先受理
关联申报和同期资料
完备合理、披露充分的
纳税信用级别
A级
曾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已经结案的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
申请续签的
申请材料完备、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合理的
积极配合税务机关开展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工作的
申请双边或多边预约定价安排
税务主管当局有较强谈签意向的
简易程序
谈签意向-协商签署-监控执行
使用范围
交易金额
前三个年度
每年4000万以上的关联交易
并符合条件之一的
向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
前3个纳税年度的同期资料
提交申请之日
前十个纳税年度
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
且符合安排要求
曾受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已经结案
不能用的
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其他涉税案件调查
尚未结案的
未按规定
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且不按时更正
准备、保存和提供
同期资料
提供相关资料或资料不符合要求
并不按时更正或补充
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监控执行
年度终了后
6个月内
向税务机关报送执行情况
执行期间
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
30日内报告
安排期满自动失效
国际税收征管合作
税收情报交换
专项情报交换、自动情报交换、自发情报交换、同期税务检查、授权代表访问、行业范围情报交换
范围
国家范围
税种范围
具有所得(和财产)性质的税种
直接税
人的范围
税收协定缔约国一方或双方的居民
地域范围
缔约国双方有效形式税收管辖权的区域
保密期限
绝密
30年
机密
20年
秘密
10年
金融机构需要报送的信息
汇总境内分支机构的下列非居民账户信息
每年5月31日报送
内容
个人账户持有人基本信息
税收居民国
纳税识别号等
账号或类似信息
公历年度末单个非居民账户的余额或净值
存款账户
托管账户
其他账户
税务行政法制
行政处罚的设定、种类与主体
处罚的设定
法定原则
内容
依据
行政处罚必须有法律依据
设定权
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设定
主体
行政处罚必须由法定的税务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实施
程序
行政处罚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实施
设定权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法律的形式
设定各种税务行政处罚
国务院
行政法规的形式
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
行政处罚
国家税务总局
规章的形式
税务行政处罚
部级才能设规章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
设定警告、通报批评或一定数额的行政处罚
罚款
10万元以下
不得超过法律、行政法规对相似违法行为的数额
涉及公民生命健康、金融安全
且有危险后果的
20万以下
超过
报国务院批准
处罚的种类
罚款
没收财物和违法所得
停止出口退税权
其他
警告(责令限期改正)
收缴发票
停止发售发票
吊销营业执照
通知出境管理机关
阻止出境
主体
实施主体
县级以上
税务机关
内设机构、派出机构
不具处罚主体资格
特别授权
税务所
罚款
2000元以下
可以实施
这属于派出机构
处罚的程序与执行
简易程序
对公民
50元以下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1000元以下
听证
范围
对公民
2000元以上
对法人或其他组织
1万元以上
处罚之前
送达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告知
违法事实
证据
法律依据
拟给与的行政处罚
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时效
告知书送达后
3日内
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听证
税务机关在收到要求后
15日内
举行
应当公开进行
但不是必须
对应当进行听证的案件
不组织听证
处罚决定不能成立
听证费用
由听证的税务机关
支付
执行
处罚决定书之日
15日内缴纳
超过的
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首尾都算
裁量权与首违不罚
裁量权行使规则
当事人
首次违反且情节轻微
并在发现前改正或限期内改正的
不予处罚
限期改正
不超过30日
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
不得给予两次以上处罚
同一个税收违法行为
违反不同行政处罚规定
处罚较重的条款
5年内未被发现的
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
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不满14周岁的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
其他法律规定的不予处罚
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减轻危害后果的
有危害后果
受他人胁迫的
配合税务机关
有立功表现的
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的
首违不罚清单
造成不可挽回的税费损失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
不能认定为危害后果轻微
认定后果轻微直接就是不予处罚的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
报送全部银行账号
设置、保管账簿或记账凭证和相关资料
限期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材料
取得发票,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
必须没有违法所得
缴销发票
必须没有违法所得
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限期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资料
开具税收票证
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
加盖发票专用章
必须没有违法所得
将财务、会计制度、处理办法、核算软件报送备查
开具发票后、没有限期内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
必须没有违法所得
使用非税控系统
没有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送备查
必须没有违法所得
行政复议
受案范围与管辖
受案范围
征税行为
复议前置
必须经过复议
征税行为
如
加收滞纳金、退税等
行政许可、审批
发票管理行为
税收保全、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
不依法履行职责
颁发税务登记
开具、出具完税凭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
其他
资格认定
不依法确认纳税担保
政府信息公开
纳税信用等级评定
阻止出境
其他
复议管辖
管辖权
上一级税务局
申请复议
没有地方政府
对税务所(分局)、各级税务局的稽查局
其所属税务局申请复议
对国家税务总局不服
向国家税务总局申请复议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也可向国务院申请裁决
裁决为最终裁决
对逾期不缴纳罚款加处罚款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申请
同级复议
只有独立对加罚不服的才行
对已处罚款与加处罚款
都不服的
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
期限
可以知道之日
60日内
如用公告形式
期限届满之日
不服的
必须经过复议
前置程序
先行缴纳
或提供担保
被申请人
税务机关与其他组织以共同名义作出的
税务机关
为被申请人
经上级税务机关批准作出的
批准机关
为被申请人
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程序作出的
审理委员会
为被申请人
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其他组织以自己名义作出的
税务机关
为被申请人
未经法律、法规授权
必经复议与选择复议
必经复议
征税行为不服的
选择复议
对征税行为以外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
复议的受理
属于行政复议范围
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符合税务行政受案范围的事项
包括必经复议和选择复议
属于行政复议机关的职责范围
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和人民法院尚未收到同一行政复议
复议的证据
被申请人负有举证责任
举证倒置
行政复议机构
可以调查取证
调查取证时
不得少于2人
现场勘验
不计入审理期限
和解和调解
行使自由裁量权作出的
如
行政处罚、核定税额、确定应税所得率
行政赔偿
行政奖励
存在其他合理性问题的具体行政行为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组织
适用行政复议规则
行政诉讼
特点和原则
特点
被告
必须是税务机关
发生在
税务行政管理过程中
税款征纳问题
复议前置
原则
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
合法性审查原则
不适用调解原则
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
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
举证倒置
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原则
起诉与受理
起诉权
单向性的权利
税务机关不享有起诉权
不能反诉
条件
有具体税务行为
有明确的被告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法律根据
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
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期限和程序
对征税行为不服的
先复议
接到复议决定
15日内起诉
其他
知道或接到通知
15日内起诉
未告知起诉期限的
知道或应该知道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不得超过1年
重大税务案件
受理范围
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
督办的案件
应监察、司法机关要求出具认定意见的案件
拟移送公安机关处理的案件
审理委员会成员单位认为
其他需要审理委员会审理的案件
不属于的
公安机关已就税收违法行为
立案的
公安机关尚未立案
但被调查对象为走逃(失联)企业
且涉嫌犯罪的
其他
税收征收管理法
概述
使用范围
税务机关征收的
不适用的
政府收费
教育费附加
海关征收和代收
税务管理
县级以上税务局
税务登记的主管税务机关
包括
设立税务登记、变更注销税务登记、停业复业登记、非正常户处理
设立税务登记
对象
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企业
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个体工商户
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
其他纳税人
除外
国家机关
个人
无固定生产、经营场所的
流动性农村小商贩
临时税务登记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
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
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出租人上缴承包费或租金的
承包承租人
境外企业
在境内承包建筑、安装、装配、勘探工程和提供劳务
登记地点
所在地
登记时间
领取营业执照、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纳税义务发生之日
30日内
税务登记证
三证合一、一证三码
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
18位纳税人识别号
唯一的
办理下列事项
必须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开立银行账户
领取发票
变更、注销
变更
适用范围
登记内容发生变化
先工商变更
后税务变更
注销
适用范围
解散、破产、撤销、被吊销
住所、经营场所变更
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
先税务变更
再工商变更
反过来
注销程序
申请简易注销
不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证明
未办理过涉税业务
办理过涉税适宜
未领用发票
无欠税和罚款
经法院裁定
宣告破产的
一般注销
资料不齐的情况下
承诺制
即时出具清税文件
未处于税务检查、无欠税、无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与税控设备
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
信用级别
A级或B级
控股母公司为A级
M级纳税人(新设立的)
省级政府引进人才或省级行业协会认定的
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定的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未达到增值税起征点
月10万
季30万
非正常状态
需先解除非正常状态
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
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停业、复业登记
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停业的
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停业登记
停业期限
不超过1年
应结清
应纳税款、滞纳金、罚款
收回
税务登记证的正本和副本
未使用完的发票
其他税务证件
复业
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复业登记
账簿、凭证管理
账簿、凭证管理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15日内
设置账簿
扣缴义务人
扣缴义务发生之日
10日内
分别设立代扣代缴、代收代缴账簿
财务会计制度
备案制度
15日内
保管期限
10年
发票管理
种类
纸质发票和电子发票
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
统一负责
发票的领用
临时到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
凭所在地税务机关的证明
向经营地税务机关领取经营地的发票
发票的开具
收款方向付款方开具
特殊
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
买农产品
发票的保存
5年
税控管理
未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损毁或擅自改动的
责令限期改正
罚款
2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罚款
2000-10000元以下
纳税申报管理
对象
不交钱的也要申报
期限
两种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
规定的
税务机关
予以确定的
申报方式
直接申报、邮寄申报、数据电文
简易申报
定期定额的纳税人
延期申报
县以上税务机关核准
延期纳税
省级税务机关审判
税款征收
征收原则和方式
征收原则
税务机关
唯一行政主体
只能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
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或延缓征收税款或摊派税款
必须遵守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
征收税款、扣押、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
必须向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
扣押、查封的收据或清单
税款、滞纳金、罚款
统一由税务机关上缴国库
税款优先原则
三优先
税款优先于无担保债权
不是优先于所有的无担保债权
发生欠税在前的
税收优先于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的执行
优先于
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方式
查账征收
查定征收
查验征收
经营品种比较单一
经营地点、时间和商品来源不固定的纳税单位
定期定额征收
无完整考核依据的
小型纳税单位
委托代征税款
小额、零星税源的征收
邮寄纳税
其他方式
利用网络申报、用IC卡纳税等
征收制度
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制度
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
代扣、代收税款手续费
只能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统一办理退库手续
不得在征收税款过程中坐支
不能抵扣
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
向扣缴义务人
罚款
50%以上3倍以下
延期缴纳制度
基本规定
因特殊困难
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
不得超过3个月
特殊困难的主要内容
因不可抗力
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
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
不足以缴纳税款的
审批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批准
延期期限
最长不超过3个月
同一笔税款
不得滚动审批
批准延期
免予加收滞纳金
税收滞纳金征收
按日
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计算
滞纳金=滞纳税款*滞纳天数*万分之0.5
天数
头尾都算
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
不再要求同时缴纳
先行缴纳欠税
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减免税收制度
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减税、免税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
擅自作出的减免税决定
无效
减免税期满
期满次日恢复纳税
税额核定和税收调整制度
税额核定适用范围
可以不设置账簿
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
擅自销毁账簿或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虽设置账簿
但账目混乱或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
残缺不全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责令限期申报
预期扔不申报的
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无正当理由的
税收调整制度
指关联企业的税收调整制度
有权调整期限
未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支付价款、费用的
税务机关
自该业务往来发生纳税年度起
3年内调整
特殊情况
10年内调整
特殊情况
下列情况之一
在以前年度与其关联企业间的业务往来
累计达到或超过10万元
预计需调增所得额或纳税收入
达到50万元
在以前年度与设在避税地的关联企业
有业务往来的
在以前年度未按照规定
进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的年度申报
或申报内容不实
临时从事经营纳税人的税款征收
程序
1、核定应纳税额
2、责令缴纳
3、扣押商品、货物
4、解除扣押或拍卖、变卖所扣押的商品、货物
5、抵缴税款
按顺序来
税收保全
前提
有根据认为
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
纳税期之前和责令缴纳应纳税款的期限内
采取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转移商品、货物的法定程序
责令纳税人提前缴纳税款
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
冻结纳税人的存款
查封、扣押纳税人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按顺序来
税收保全措施的适用范围
仅限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不适用事业单位、纳税担保人、代扣代缴人
两种主要形式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冻结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扣押、查封
价值相当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个人及其抚养家属维持生活
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不在保全范围内
生活必须的住房和用品
不包括
机动车、金银饰品、古玩字画、豪华住宅或一处以外的住房
机关对单价5000元以下的其他生活用品
不采取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税务局的局长
扣押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时
必须开付收据
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时
必须开付清单
保全措施期限
不超过6个月
需要延长的
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解除时间
缴纳了税款
1日内解除保全
强制执行
形式
书面通知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从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拍卖
其价值相当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
与税收保全的关系
强制执行不是税收保全的必然结果
适用范围
不仅可以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
可以适用于扣缴义务人和纳税担保人
审批权限
县级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
其他
先行告诫
责令限期缴纳
逾期仍未缴纳
强制执行
未缴纳的滞纳金
必须同时强制执行
已缴纳税款,但未缴纳滞纳金
可以单独对滞纳金进行强制执行
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
不会减少其价值的
可以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
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损失的
由被执行人承担
欠税清缴制度
审判权限
省、自治区、直辖市
缴税时限
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
最长期限
不得超过15日
建立欠税清缴制度
扩大阻止出境的范围
欠缴税款数额在5万以上的纳税人
处分不动产或大额资产之前
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可行使
代位权、撤销权
建立欠税公告制度
新闻媒体上定期予以公告
税款的退还和追征制度
退还
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处理
税务机关发现
立即退还(无限期)
纳税人发现的
3年内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可以享受减免税待遇的
未享受而多缴的
申请退还
不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追征
纳税人少缴
税务机关责任
3年内可要求纳税人补缴
不得加收滞纳金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失误
不是有意为之的
3年内可以追缴税款、滞纳金
有特殊情况的
延长到5年
纳税人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
故意的
无限期追缴
3补3追
关税
1补3追
企业破产清算程序中的税收征管
税务机关在法院公告的债权申报期限内
向管理人申报企业所欠税款
含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滞纳金、罚款、因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以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
为截止日
破产程序中如发生应税情形
应按规定申报纳税
因需要开具发票的
管理人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开具发票
企业所欠的滞纳金、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
普通破产债权申报
无欠税证明
不存在应申报未申报记录
且无下列应缴未缴的税款
没缴纳的税款的所有情形
税务检查
税务机关的权利
查账权
场地检查权
责成提供资料权
询问权
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
查核存款账户权
查账权
县级以上局长批准
以前会计年度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其他有关资料
3个月内完整退还
特殊情况
市、自治州以上局长批准
当年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
1个月内退还
不得进入纳税人生活区检查
查核存款账户权
县级以上局长批准
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
纳税人的存款账户
调查违法案件
市、自治州以上局长批准
查询涉案人员的储蓄存款
个人的存款
行政法律责任
违法基本规定的处罚
2000元以下
情节严重
处以2000元以上1万以下
情况
未按照规定
申报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
设置、保管账簿或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
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核算软件报给税务机关
备案
将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
报告
安装、使用税控装置
或损毁、擅自改动税控装置
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换证手续
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
进行虚假申报或不进行申报
编造虚假计税依据
处以5万以下罚款
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
追缴其税款、滞纳金
并处不缴、少缴税款的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逃避缴纳税款的认定
认定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
账簿上多列或不列、少列支出
税务机关通知
申报而拒不申报
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不缴或少缴税款
未够成犯罪
不缴或少缴税款的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够成犯罪
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10%以上
3年以下或拘役
并处以罚金
下达追缴通知后
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
不予追究刑事处罚
但5年内两次以上的除外
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30%以上
3年以上7年以下
并处以罚金
对扣缴义务人和税务代理人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
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
对扣缴义务人
50%以上3倍以下
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少缴税款
由纳税人缴纳或补缴税款、滞纳金
对税务代理人
50%以上3倍以下
纳税担保和抵押
范围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
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
纳税期之前
责令其限期缴纳
限期内
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商品、货物等
责令提供担保
有进一步动作的
如果没有担保就保全
欠缴税款、滞纳金的纳税人
需要出境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而未缴清税款
申请行政复议
纳税保证
纳税保证人
具有纳税担保能力的人
要求
法人
财务报表资产净值>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
2倍以上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拥有或可以处分的
未设置担保的财产>需要担保的税额及滞纳金
不得作为的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
例外
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
在授权范围内提供担保
情形之一的
有逃避缴纳税款、抗税、骗税、逃避追缴欠税行为
追究过法律责任
未满2年
有税收违法行为
正在被税务机关立案处理或涉嫌刑事犯罪
被立案侦查的
纳税信誉等级
C级以下的
在主管税务机关所在地
没有住所的自然人
税务登记不在本市的企业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自然人
与纳税人存在担保关联关系的
已经有了不能再有的
有别的担保也不行
有欠税行为的
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担保期限
三方签章
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
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同意
有效
在税务机关签字盖章之日
生效
保证期间
缴纳税款的期限届满之日
60日内
有权要求承担保证责任
履行保证责任的期限
15日
收到纳税通知书之日起
15日内履行保证责任
纳税抵押
可以抵押的财产
不动产
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动产
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国有不动产
有权处分的
国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国有动产
有权处分的
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不得抵押
土地所有权
土地使用权
单独不行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其他财产可以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
或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纳税质押
移交税务机关
占有
动产质押
现金以及其他除不动产以外的财产
权利质押
汇票、支票、本票、债权、存款单等
担保中的法律责任
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
提供担保的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属于经营行为的
处以10000以下的罚款
非法为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
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采用欺骗、隐瞒等手段
提供担保的
造成税款损失的
处以未缴、少缴税款的
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纳税信用管理和信息公布管理
信用管理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信息开展的
采集、评估、确定、发布、应用等活动
适用范围
查账征收的企业纳税人
还适用于
从首次办理涉税事宜之日起
时间不满一个评价年度的企业
新企业
M级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的企业
70分以上
M级
适用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的企业
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
可自愿参与纳税信用评价
信息采集
由国家税务总局和省税务机关组织实施
按月采集
纳税人信用历史信息
评价年度之前纳税信用记录、相关部门评定的优良信用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税务内部信息
经常性指标信息、非经常性指标信息
外部信息
外部参考信息、外部评价信息
信用评价
方式
年度评价指标
直接判级
年度评价指标
扣分
3个评价年度内
存在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
100分起评
没有非经常性指标信息的
90分起评
直接判级
适用于有严重失信行为的纳税人
直接为D级
A级
90分以上
不能直接评为A级
实际生产经营期
不满3年
上一评价年度
D级的
非正常原因
一个评价年度内
增值税
连续3个月
累计6个月
零申报、负申报
只是增值税
不能按照规定
设置账簿
B级
70分以上
M级
未发生失信行为的企业
新设立企业
评价年度内无生产经营业务收入
年度评价得分70分以上
C级
40分以上
D级
不满40分或直接判定
直接判定
涉税犯罪的
未够成犯罪的
但逃避税款10万+占各税种应纳税额总额10%以上
存在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虚开专票等
已缴纳税款、滞纳金、罚款的
在规定期限内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或足额缴纳
税务机关处理了还不听
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或拒绝、阻挠税务机关
违反增值税发票管理规定或其他发票管理规定
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
未缴、少缴或骗取税款
提供虚假申报材料
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
被停止出口退税资格
未到期
有非正常户记录
由非正常户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的或负责经营的
其他严重失信情形的
不影响其纳税信用评价
有税务机关原因或不可抗力
未能及时履行纳税义务
非主观故意
计算公式运用错误
明显的笔误
造成未缴或少缴税款的
结果的确定和公布
每年4月
确定上一年度结果
动态调整
级别、结果的应用
A级
激励措施
单次领取3个月的增值税发票
调整发票用量
即时办理
普通发票
按需领取
3连A
提供绿色通道或专门人员
帮助办理涉税事项
D级
惩戒措施
公布D级纳税人及其直接责任人
直接责任人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的其他纳税人
直接为D级
普通发票
交(验)旧供新
严格限量供应
加强
出口退税审核
纳税评估
严格审核报送材料
列入重点监控对象
不得适用处罚幅度内的最低标准
次年评价
加扣11分
直接判级评为D级纳税人
D级评价保留2年
第三年纳税信用
不得评为A级
纳税信用修复
未按法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资料备案
已补办的
未按税务机关处理结论缴纳税款
未构成犯罪
期限期满后60日内缴纳
履行相应法律义务的
解除非正常户状态的
非正常户
连续3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
自动判定为非正常户
破产企业在重整或和解程序中
已依法缴纳税款
并纠正相关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连续12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重大税收违法
其他失信行为
上一年度直接判为D级
本年度保留D级的
连续6个月没有新增纳税信用失信行为的
D级的直接责任人员注册登记或负责经营
其他注意事项
直接判为D级
次年年底前(第2年)
申请重新评价
不能评价为A级
非正常户信用修复
只能申请一次
受理信用修复申请
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信用修复后
之前已使用的政策
不做追溯调整
首违不罚
不做行政处罚
不纳税信用评价
重大税收违法信息公布管理
适用范围
不缴或少缴
100万
且任一年度不缴或少缴税款占当年总额的10%
欠缴税款
用转移或隐匿的方式
100万以上的
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100份以上
400万以上
为别人非法提供证明
导致少缴或不缴
100万以上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
税务代理人违法
不缴或少缴
100万以上的
信息公布
失信主体确认文书送达后
次月15日内
公布满3年
5日内停止公布
提前停止公布
缴清税款、滞纳金、罚款
且公布满6个月
失信主体破产
法院出具批准重整计划或认可和解协议的裁定书
税务机关依法受偿的
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社会安全
作出突出贡献的
可以组织申请提前停止公布的
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
参加信用培训
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不予提前停止公布
被确认为失信主体后
又发生违法行为
5年内
失信主体
2次以上
检举、电子送达规定
基本规定
地点
市(地、州、盟)以上税务局稽查局设立的
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
12366纳税服务热线
具体事项
举报中心
受理之日
15个工作日内
分级分类处理
查处部门
收到举报中心材料
3个月内
办理完毕
涉税专业服务监督办法
新增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
范围
税务师事务所
会计师事务所
律师事务所
代理记账机构
税务代理机构
财税类咨询公司
行政登记
办理商事登记后
应向省税务机关
办理行政登记
未办理
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
不享有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视同行政登记
税务师事务所
合伙人或股东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税务师比例
高于50%
涉税业务
专业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
纳税情况审查业务
由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从事 相关文书由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签字
次月向税务机关
单独报送
纳税申报代理
一般税务咨询
其他税务事项办理
其他涉税服务
以年度报告形式,向税务机关报送
涉税专业服务信用评价管理办法
评价周期内的累计积分
按月公告
下一个评价周期重新积分
评价周期
一个自然年
1月1日-12月31日
涉税专业服务基本准则
基本准则
服务包括
纳税申报代理
一般税务咨询
专业税务顾问
税收策划
涉税鉴证
纳税情况审查
其他税务事项代理
发票服务
其他涉税服务
四项专项业务
专业税务顾问、税收策划、涉税鉴证、纳税情况审查
两级以上复核
由承办业务
税务师、注册会计师、律师
签章
建立业务记录制度
过程中形成工作底稿
最低不少于10年
未经委托人同意
不得向第三方提供业务档案
除外
税务机关
需要查阅
税务文书电子送达规定
基本规定
经受送达人同意
可以采用电子送达方式
电子送达与其他送达方式
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电子版式税务文书到达特定系统受送达人端
的日期
为送达日期
暂不适用
税务处理决定书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含简易程序处罚
税收保全措施决定书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阻止出境决定书
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复议
过程中使用的
税务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