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民法总则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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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8-11 12:35:06这是一篇关于4、民法总则3的思维导图,将知识点进行了归纳和整理,便于学习者理解和记忆。直击重点,可以作为学习笔记和复习资料,帮助法考的小伙伴快速掌握的考点知识,助力您通关法考,2024法考必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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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2 民事主体
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概念
民事法律赋予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从而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特征 二资法定转让
1、是一种资格,不是权利 2、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内容和范围具有法定性 4、具有与人参不可分离性,不可转让和放弃不能被他人限制和剥夺
开始
出生(出生证明,户籍登记或有效的其他身份登记
1. 保护胎儿利益,在遗产继承和接受赠与时视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
2. 死者,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利益受到保护,近亲属有权
终止
死亡
自然死亡(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其他证明)
相互继承的关系的几个人同时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先死亡,都有继承人的,辈分不同的,老人先死,辈分相同的,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民事行为能力
概念
法律确认的自然人通过自己的行为从事民事活动,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
法律要求
1. 达到一定的年龄,有一定的社会经验(正确识别)
2. 有健康正常的精神状态,能够理智的从事民事活动(判断)
特征 法定内容不随意
1、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定性 2、与自然人的年龄(认知)和精神状态(正确理解和实施民事活动)有关 3、非依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不受限制和取消
分类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岁以上(16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
精神状况正常
订立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是无效的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8-18 (可以进行与自己能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赠与),其他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能力的成年人 (可以进行相适应的活动,但其他的由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过法定代理人同意)
其他自己行为效力待定,等待法代追认效力 订立遗嘱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否则是无效的 附义务的赠与合同亦非纯获法律上利益。
3. 无民事行为能力
8岁以下
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自己行为无效(法定代理人代为实施民事活动)
欠缺民事行为能力认定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经过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非诉程序)
有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经过本人,利害关系人和有关组织申请,法院可以视情况恢复其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受害人年满18周岁之日起计算。
监护
概念
监督保护无,限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
分类
1. 法定监护
法律直接规定的
设定
未成年人
1、父母 2、祖父母或外祖父母 3、兄妹 4、其他人(但要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同意)
有顺序
成年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人(但要经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的同意)
2. 遗嘱监护
父母留下的遗嘱指定人监护
1.主体仅限于父母,其他人担任监护人时则无此资格;养父母也可以 2.父母 必须“担任”监护人,如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或终止的,亦不得遗嘱指定监护人。
3. 协议监护
有监护资格的人协议确定一人或数人担任监护人
法律的规定(法定监护)和当事人意思自治(协议监护)之间并不是互相排斥的,并不是你死我活的关系。民商法的理念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因此, 只要父母并未通过协议逃避自己的法定监护职责,并未免除自己的监护职责,协议都是合法有效的,都是可以得到法律认可的。
4. 指定监护
有监护人资格的人都愿意或都不愿意担任监护人产生争议,有关组织(居委会,村委会,民政部门)和人民法院指定
指定监护前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无人保护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村委会,居委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中国特色的“组织监护人”
考虑因素 密切顺序个人违法
1、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 2、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顺序 3、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情形 4、监护资格人的能力,意愿,品行
5. 意定监护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与他人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时,由其担任监护人
1、在丧失或部分丧失前,双方都可以解除协议 2、丧失或部分丧失后,监护人无正当理由解除的,人民法院不支持 3、丧失或部分丧失后,监护人存在法定撤销监护事由,有关人,组织申请撤销的,法院支持
6. 委托监护
父母在国外,委托照看
职责
1. 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 保护其合法权益
终止
1、被监护人死亡 2、被监护人取得恢复民事行为能力 3、监护人死亡 4、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5、依法被撤销监护资格 6其他法院终止其监护资格的情形
经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同时法院安排临时监护措施,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监护人
1、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2、怠于履行职责或者无法履行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3、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除故意犯罪外,确有悔改表现,经过申请,人民法院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前提下,视情况恢复监护人资格
Tips
①为患有精神病的未成年人设定监护人的,适用关于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的规定 ②监护人即是人,也可以是组织
宣告失踪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宣告下落不明满法定期限的自然人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下落不明时间的起算
失踪人,杳无音讯之日起计算 战争期间,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条件
1. 下落不明满2年
2.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3. 人民法院依照程序宣告:申请-受理-公告3个月-作出判决同时指定财产代管人
后果
财产代管人,其在诉讼中具有原被告地位
撤销
失踪人出现,经过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应当撤销宣告
宣告死亡
概念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过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人民法院判决宣告自然人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
条件
1、下落不明满4年
2、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2年
3、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死亡日期),经有关机关证明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公告3个月)
利害关系人申请
申请人同时申请失踪和死亡的,宣告死亡。
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宣告:申请-公告1年/3个月-判决宣告死亡(死亡日期)
后果
婚姻:关系消除,人回来了自动恢复,除非已经结婚或向机关书面声明不愿意恢复 财产:人回来了可以要求返还 收养:收养行为有效
个体工商户
概念
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煎饼摊)
特征 私商核户无限
1. 必须核准登记
2. 经营范围只限于工商业
3. 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4. 以户的名义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可以起字号)
5. 其全部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无法区分个人家庭 的,家庭偿还)
农村承包经营户
概念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
特征 集体农业土地户无限
1. 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2. 从事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目的进行商品交换
3.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制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4. 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
5. 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法人
概念
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独立人格,财产,责任
其他分类
1. 社团法人(人的集合)财团法人(财产集合)
区别
2. 公法人(国家设立,国家强制,国家任免)私法人
分类
1. 营利法人
取得利润并分配给股东
分类
公司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非公司法人:全民所有制法人(中国铁路总公司)
2. 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目的或公益目的,不分配利润
分类
1. 事业单位法人:提供公共服务的单位,不必须登记(学校,医院)
2. 社会团体法人:基于会员共同意愿,非营利目的公益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不必须登记,应设章程,理事会(律师协会)
3. 捐助法人:依法登记,为公益目的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青少年发展基金会,涉及到很多钱,必须登记)
3. 特别法人
行使公权力职能
分类
1. 机关法人:北京政府
2. 农村集体经济法人
3.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4.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设立
民事责任
以法人名义从事民事活动,成功,法人承担,失败全体合伙人承担
以设立人名义从事活动,成功可选法人或设立人,失败设立人承担
法人机关: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职能机构:财务部,研发部
劳动制度:一般职工劳动合同,董事长委托合同
法定代表人(top)法定代理人(职工)
民事权利能力:成立(登记)-终止(注销)
变更
创设合并:B+C =A 吸收合并:A+B =A
合并后权利义务概括承受
创设分立:A=B+C 存续分立:A=A+B
分立后的法人承担连带责任
性质变更:必须登记
终止
原因
1、解散 2、依法被宣告破产 3、其他
①法人章程存续期间届满或章程规定其他事由出现; ②法人权力机构决议解散; ③合并分立需要解散; 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证书,被责令关闭或者撤销; ⑤其他
(解散后必须组成清算组-注销登记)
非法人组织
概念
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特征
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具有相应的民事你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类
1. 个人独资企业
2. 合伙企业
见商法
3.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