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2024年CPA经济法第04章合同法律制度
本导图根据CPA经济法教材(2024年版)章节顺序,加上历年真题的习题考点以及部分个人总结梳理而成。已按A3纸排版好,可直接打印。
编辑于2024-08-13 11:32:2804合同法律制度14分选择题案例分析题
第一节合同的基本理论
一、 合同与合同制度
(一)合同
是指民事主体之间
设立
变更
终止
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二)合同法
定义
合同制度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商品交换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具有如下特征
(1) 合同制度属私法范畴
合同作为一种法律事实,是当事人自由约定、协商一致的结果
如果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合法,这些约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相当于法律的效力。
(2) 合同制度体现意思自治原则
(3) 合同制度规范财产交易
(三)民典法合同编的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
调整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非因合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如基于侵权行为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
可以类推适用的有关身份的协议
不适用
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
婚姻
收养
监护
其适用有关该身份关系的法律规定
涉外合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
只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二、 合同的分类
通常,在立法与合同制度理论上对合同作以下分类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是立法上规定了确定名称与规则的合同,又称典型合同。
买卖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当事人是否相互负有对价义务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
单务合同
单务合同,是指仅有一方当事人承担义务的合同。
赠与合同
双务合同
双务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对价义务的合同
买卖合同
承揽合同
租赁合同
根据合同成立除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以外,是否还要其他现实给付为标准,可以将合同分为
诺成合同
诺成合同是指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认定合同成立的合同
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是指当事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需要有实际交付标的物或者有其他现实给付行为才能成立的合同。
确认某种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必须
法律有规定
当事人之间有约定
常见的实践合同有
保管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
定金合同
不适用
根据民典法的规定
赠予合同
质押合同
不是实践合同
实践合同中作为合同成立要件的给付义务的违反
不产生违约责任
至多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三、 合同的相对性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的相对性是指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只能基于合同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不能向无关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要求,也不能擅自为第三人设定合同上的义务。
合同的相对性可以拓展为债的相对性
合同的相对性主要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
主体的相对性
主体的相对性,指合同关系只能发生在特定的主体之间,只有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向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请求或提起诉讼,具体又包括
(1) 只有合同关系当事人相互之间才能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不能依据合同提出请求或者提起诉讼。
(2) 合同关系当事人不能向第三人提出合同上的请求及诉讼
内容的相对性
内容的相对性,指
除法律有规定外
除合同约定外
只有合同当事人才能享有某个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并承担该合同规定的义务,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张合同上的权利。
责任的相对性
指合同责任只能在特定的当事人之间合同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发生,合同关系以外人不负责违约责任。
合同责任的相对性要求
(1) 违约当事人应对违约后果承担违约责任,违约当事人同样应对履行辅助人的行为负责。
(2) 在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债务不能履行的情况下,债务人仍应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
(3) 债务人只能向合同中的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而不应向国家或第三人承担违约责任。
四、 合同相对性的例外
合同的保全的规定
使得债权人可以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提起诉讼,主张权利。
所有权让与不破租赁的规定
使得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可以租赁合同对抗新的所有权人
分包人与承包人共同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单式联运合同中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与总的承运人共同向托运人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
分包人与发包人,托运人与某一区段的承运人之间并无合同关系。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一、 合同订立程序-要约与承诺
当事人订立合同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
即应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除依据合同性质不能代理的以外,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订立合同。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取的形式(23年考几种,标题)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是
合同书
信件
电报
电传
传真
视为书面形式
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邮件
必须书面
技术、工程、融租
23年
口头形式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可以
23年
其他形式
推定形式
2023年考多
当事人订立合同的一般程序包括要约、承诺两个阶段
要约
要约
要约定义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472条
要约对象
可以向特定人发出,也可以向非特定人发出
23年考
要约成立条件
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472条
内容具体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生效时间
要约生效的时间474条
适用137条的规定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到达相对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
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
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
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
按照其约定
要约撤回
要约可以撤回475条
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141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
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邀约不可以撤回的情形476条
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合理准备工作。
撤销要约的方式477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478条
(1) 要约被拒绝
(2) 要约被依法撤销
(3) 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要约邀请473条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
包括
寄送的价目表
拍卖公告
23年考
招标公告
招股说明书
债券募集办法
基金招募说明书
商业广告和宣传
如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
23年多考悬赏广告,是要约,不要一看到广告就是邀约要请
(二)承诺
1. 承诺的定义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479条
2. 承诺的作出人
承诺应当由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并在要约定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3. 承诺的期限
定义
要约确定的期限称为承诺期限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81条
期限的起算
要约以信件或电报作出的482条
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
信件未载明日期的
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
要约以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482条
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到达481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0年
非对话方式作出的
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合理期限
定义
是指依通常情形可期待承诺到达的期限,
范围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期限
受要约人作出承诺的期限
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期限
4. 承诺的生效时间480条
承诺自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21
不需要通知的
根据交易习惯
作出承诺时生效
根据要约的要求
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
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
如同要约,承诺的生效时间仍适用137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483条
特殊
法律另有规定
当事人另有约定的
21年
5. 承诺的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485条
承诺的撤回适用141条
承诺人发出承诺后反悔的,可以撤回承诺,其条件是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21
20
21年 20年考满足一个条件也是正确的
6. 承诺的迟延与迟到
迟延承诺
定义
受要约人超出期限发出承诺
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
为迟延承诺
21
情形
1||| 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
该承诺有效
2||| 未通知的
为新要约
迟到承诺
定义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况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属于承诺的迟到
情形
1||| 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487条
及时通知是指要约人收到函件后
表示
不表示
该承诺无效
2||| 要约人未及时通知的
该承诺有效
并非视为新要约
21
21年描述及互窜考 16年考什么是有效承诺 12年考
7.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488条
实质性变更
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
标的
数量
质量
价款或者报酬
履行期限
履行地点
履行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方法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
为新要约 488条
20
非实质性变更489条
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
承诺无效
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
修改后的承诺无效
其他
承诺有效
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主
20年
8. 承诺生效的地点
为合同成立的地点492条
二、 合同成立的时间与地点
合同成立的时间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490条
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认时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
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491条
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按当事人约定
无约定的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数据电能形式订立合同的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
收件人的主营业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没有主营业地的
其住所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
当事人有约定的按其约定
没有约定的
最后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三、 合同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定义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496条
格式条款要求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
提示对方注意
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格式条款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497条
本法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2014年考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格式条款的争议
通常
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
有两种以上解释的
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
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四、 免责条款
本法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 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
合同订立赔偿责任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00条
1|||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18
2|||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3||| 当事人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不正当使用该商业秘密或者消息,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501条
4||| 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
18年
对于缔约过失责任与违约责任区别
(1) 两种责任产生的时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前
违约责任产生于合同生效之后
(2) 适用的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责任适用于
合同未成立
合同未生效
合同无效
违约责任适用于
生效合同
(3) 赔偿范围不同
缔约过失赔偿的是
信赖利益的损失
违约责任赔偿的是
可期待利益的损失
>=信赖利益的损失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一、 合同的生效
合同的生效,是指以依法成立的合同,发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根据合同类型的不同,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合同生效时间
(1) 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则上自成立时生效。
(2)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生效的
在依照其规定办理批准等手续后生效
(3)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
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如
抵押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
未登记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只影响物权的设立或者转移
但合同标的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能转移
(4)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二、 合同效力的层次
合同可以根据取效力层次分为
有效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无效合同
需要注意的内容包括
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
被代理人接受相对人履行的
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
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
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
该代表行为有效
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当事人
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
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一、 合同的履行规则
(一)约定不明时合同内容的确定规则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不得因
姓名变更
名称变更
法定代表人变动
负责人变动
承办人变动
而不履行合同义务
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可以协议补充
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
按照合同相关条款
按照交易习惯确定
依照上述规则仍不能确定的,依照下列规则确定
质量
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旅行
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旅行
按照行业标准履行
按照通用标准
按照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价款或者报酬
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
14
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依照规定履行
履行地点
给付货币的
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
交货不动产的
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
其他标的
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期限不明确的
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
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
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方式不明确的
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
由债权人负担
14年
(二)向第三人履行、由第三人履行与第三人代为履行
(三)终止履行、提前履行与部分旅行
(四)电子合同的履行
二、 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517条
518条
债权人二人以上
部分
全部债权人
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
债务人为二人以上
债权人可以请求
部分
全部债务人
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
由法律规定
当事人约定
三、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债务人
民典法为双务合同的债务人规定了三种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
不安抗辩权
使得债务人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保留给付以应对抗相对人的请求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
17年
不安抗辩权
是指双务合同中应先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凿证据证明相对人财产明显减少或欠缺信用,不能保证对待给付时,有暂时中止履行合同的权利。
12年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丧失商业信誉
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当事人,如果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履行的
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
应当恢复履行
中止履行后
对方在合理期限内
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
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7年 12年
四、 情势变更
发生重大变化
因不可抗力造成的
因其他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造成的
变更合同
解除合同
只有在难以维持合同时才能解除合同
第五节合同的保全
一、 债权人代位权
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或者以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债务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与债权人撤销权共同构成合同的保全制度
合同的保全是合同的一般担保,是指为了保护一般债权人不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受有损害,允许债权人干预债务人处分自己财产行为的法律制度。
代位权是针对债务人消极不行使自己债权的行为
撤销权则是针对债务人积极侵害债权人债权实现的行为
两者是为了
实现债务人的财产权利
恢复债务人的责任财产
从而确保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一)代位权行使的条件
债权人
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赌债不属于合法债
16
(2)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以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
(3) 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16
(4)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权人不得行使代位权
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权利。
不包括
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
15年
16
(二)代位诉讼权中的主体及管辖
在代位权诉讼中
债权人是
原告
次债务人是
被告
债务人为
诉讼上的第三人
如果债权人胜诉
由次债务人承担
诉讼费用
由债务人承担
代位权诉讼的其他必要费用。
代位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代位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
赵某对钱某有200万元的到期债权,钱某对孙某享有300万元的到期债权却怠于行使,危及赵某债权的实现,赵某为了保障自己的债权,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行使代位权,赵某在起草起诉书时,拟定了下列四种方案,其中符合法律规定的是( )。 A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300万元 B以钱某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200万元 C以钱某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300万元 D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200万元 正确答案是 D ,你的答案是 C 。 回答错误 债权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通过诉讼形式行使代位权,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因此赵某应以自己的名义请求孙某清偿200万元。
15年 16年
二、 债权人撤销权
(一)债权人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是指债务人实施了减少资产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处分行为的权利。
合同保全中的撤销权与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不同
保全撤销权是债权人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已经生效的法律关系。撤销权效力扩及第三人
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没有扩及第三人,其目的是为了消除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的瑕疵。
(二)撤销权的成立条件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债权人须与自己的名义行使撤销权
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有效债权
债务人实现了减少资产的处分行为
债务人的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人债权的实现
(三)撤销权行使的期限
541条
债权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一年内行驶
至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
五年内
是除斥期间
(四)撤销权行使的法律效果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五)撤销权诉讼中的主体与管辖
撤销权的行使必须通过诉讼程序
在诉讼中
债权人为原告
债务人为被告
受益人或者受让人为诉讼上的第三人
撤销权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六节合同的担保
一、 合同担保的基本理论
(一)担保方式
合同的主要担保方式一般有
保证
是以保证人的财产和信用为担保的基础
属于人的担保
抵押
以财产担保
物的担保
质押
以财产担保
物的担保
定金
以金钱担保
金钱担保
约定担保
都是依据当事人的合同而设立
20
留置
直接依据法律的规定而设立,胡须当事人之间特别约定
法定担保
20
以财产担保
物的担保
反担保方式
留置和定金不能作为反担保方式
在债务人自己向原担保人提供反担保的场合
保证就不得作为反担保方式
有债务人或第三人向该担保人提供的担保
20年
(二)担保合同的无效
担保无效的情形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责任
(三)公司对外担保
(四)借新还旧场合的担保责任
二、 保证
(一)保证与保证合同
保证的概念
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其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担保方式
保证合同
保证合同的形式
(1)独立的书面保证合同。
(2)主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3)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12
12年
(二)保证人
(三)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一般保证 (先诉抗辩权)
定义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
认定
明确约定
题干表述为“当事人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应认定为一般保证
没有约定保证方式或者约定不明
权力
享有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用于清偿债务前,保证人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12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丧去
下列情况下,一般保证人丧失先诉抗辩权
①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②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③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④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连带责任保证
定义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认定
必须明确约定
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即承担责任”
权力
连带责任保证中,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
12年
(四)保证责任
1. 保证责任的范围
2. 主合同变更与保证责任承担
债权人和债务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协商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内容,减轻债务的,保证人仍对变更后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加重债务的,保证人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19
12
债权人和债务人变更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履行期限,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不受影响
19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3. 保证期间与保证的诉讼时效
4. 保证人的抗辩权
5. 共同担保下的保证责任
19年考加重和履行期限 12年考加重
(五)保证人的追偿权
(六)涉及保证人的诉讼问题
三、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及种类
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方式。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视为变更定金合同。
(二)定金的生效与法律效力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12
定金的效力
(1) 子主题
(2) 子主题
(3) 子主题
(4)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12
(5) 子主题
(6)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在一方违约时,当事人只能选择适用违约金条款或者定金条款,不能要求同时适用
12
12年
第七节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一、 合同的变更
定义
合同的变更,指合同当事人于合同订立后消灭前,在不改变合同主体的前提下改变合同的内容
合同转让
合同转让是指当事人将合同权利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包括债权转让、债务承担和债权债务的概括转移三种形式
二、 债权转让
债权转让是指债权人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享有
(1)转让合同权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手续办理完才能生效。
(2)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19
通知,但不需征得债务人同意
债权转让不需要征得债务人同意
19
债权不得转让的情形
(1)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债权;
(2)当事人约定不可转让的债权
①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 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 善意第三人
②当事人约定金钱债权 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 第三人
③根据债权性质 不得转让的债权,如出版合同、委托合同。
19
债权转让的法律效力
对受让人而言
债权人转让权利的,受让人取得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如抵押权,但该从权利专属于债权人自身的除外。受让人取得从权利不因该从权利未办理转移登记手续或者未转移占有而受到影响。
对债务人而言
债权人权利的转让,不得损害债务人的利益,不应影响债务人的权利
(1)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如提出债权无效、诉讼时效已过等事由的抗辩。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务人可以向受让人主张抵销: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
②债务人的债权先于转让的债权到期或者同时到期;
③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19年
三、 债务承担
四、 债务加入
五、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第八节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一、 合同终止的基本理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即清偿;
(2)抵销;
(3)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4)债权人免除债务;
(5)混同: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6)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二、 清偿
三、 解除
定义
分类
意定解除
1.当事人事先在 合同中约定 解除条件,当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2.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在合同生效之后,双方协商一致 解除合同。
法定解除
定义
法定解除又叫做单方解除,是合同订立以后履行完毕之前,因为发生了法定事由,一方当事人通知对方即可解除合同
解除情形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双方都享有解除权。
14
2.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14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14
4.根本违约: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这种情形被称作狭义的根本违约。
14
5.不定期合同。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6.双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1)不定期租赁合同、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双方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2)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7.一方可以任意解除合同的情形。
(1)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可以在工作完成前随时解除承揽合同,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货运合同中,托运人有单方解除权。
在承运人将货物交付收货人之前,托运人可以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到达地或者将货物交给其他收货人,但应当赔偿承运人本应获得的运费,应当减去承运人节省的利益。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
1.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2.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1 年内 不行使,或者经 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 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合同解除的时间
1.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 通知 对方。
2.合同自通知对方时解除;
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 解除。
3.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4.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 对方时解除。
合同解除后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2.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 或者 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3.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14年
四、 抵销
定义
抵销,是指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各自以债权抵偿债务的行为。
分类
法定抵销
法定抵销的条件
当事人互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到期债务抵销;但是,根据债务性质、按照当事人约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除外。
法定抵销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双方互负 合法 有效的债权债务;
(2)抵销的债务的品质和种类相同;
(3)双方的债务届清偿期。若一项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另一项债务未届清偿期,则未到期的债务人可以主张抵销。
(4)双方的债务均为可抵销的债务。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根据合同性质不可抵销的债务不允许抵销。
抵销权的行使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自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
抵销权是形成权,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导致债权债务关系的消灭,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17
约定抵销
17年
五、 提存
定义
提存,即非因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无法或难以向债权人履行债务,而将标的物交由提存机关保存,以终止债权债务的行为义
提存的原因
(1)债权人 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遗产管理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提存的法律后果
提存相当于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债权人
(1)标的物提存后,标的物的所有权、孳息、风险都归债权人,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15
14
(2)标的物提存后,除债权人下落不明的以外,债务人应当及时通知债权人或者债权人的继承人、遗产管理人、监护人、财产代管人。
(3)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
例外
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
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15
14
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或者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15
14年 15年
六、 免除与混同
第九节违约责任
一、 违约责任的基本理论
定义
违约责任也成为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因违反合同义务所承担的责任。
特点
(1)违约责任以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为前提;
(2)违约责任是因合同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所产生的责任;
(3)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违约责任只能在合同当事人之间产生。
例
甲公司向乙公司订购一台生产设备,乙公司委托其控股的丙公司生产该设备并交付给甲公司。甲公司在使用该设备时发现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下列关于甲公司权利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有权请求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B甲公司有权请求丙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C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连带承担违约责任 D甲公司有权请求乙、丙公司按照责任大小按份承担违约责任
题目解析: 根据规定,当事人一方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在本案中,买卖合同的当事人是甲公司和乙公司,乙公司因其委托的第三人丙公司的原因对甲公司构成违约的,应当由乙公司向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乙公司和丙公司之间的纠纷另行依法或依约解决。 因此,选项A正确。
577条
当事人一方
不履行合同义务
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规定的
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继续履行
采取补救措施
赔偿损失
二、 违约形态
债务人的违法行为分为
预期违约
履行期限到来之前
届期为约
履行期限到来以后
债权人迟延
三、 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继续履行
继续履行又称实际履行,是指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守约方可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强制违约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非金钱债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补救措施
采取补救措施是当事人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法律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请求对方承担修理、重作、更换、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 等违约责任。
损害赔偿【案例题大户】
定义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损害赔偿的方式
赔偿损失
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过失相抵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应当相应减少损失赔偿额。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当事人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当事人事先在合同中约定或者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货币。
(1)违约金的数额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
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超过所造成损失 1.3 倍)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2)违约金与继续履行的关系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3)买卖合同因违约而解除后,守约方主张继续适用违约金条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定金罚则★★★【案例题大户】
适用定金责任的效力体现为“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一方违约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定金与违约金
在同一合同中,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二者不能并用。
(2)定金与损害赔偿
买卖合同约定的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对方请求赔偿超过定金部分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并处,但定金和损失赔偿的数额总和不应高于因违约造成的损失
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2.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4.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第十节几类主要的典型合同
一、 买卖合同
(一)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1. 交付标的物
2. 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4. 标的物的检查
5. 价款支付
6. 买卖合同的特别解除规则
(二)特种买卖合同
1.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1/5的,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要先催告,不能直接解除)
21
2. 凭样品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的当事人应当封存样品,并可以(非应当)对样品质量予以说明
21
3. 试用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使用期限。对使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民法典》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21
4. 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
招标公告在性质上属于要约邀请。投标人投标为要约,投标时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公告的要求作出意思表示。
21
5. 商品房买卖合同
(1) 销售广告的性质认定
(2)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效力
(3)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
(4) 商品房买卖合同与贷款合同的效力关系
(5) 互易合同
二、 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概述
赠与合同的撤销
严重侵害赠与人的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合法权益,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
20
受赠人有忘恩行为时,无论赠与财产的权利是否转移,赠与是否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或者经过公证,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该赠与。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20
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计算。撤销权人如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归于消灭。
20
,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20
三、 借款合同
借款合同概述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民间借贷合同
范围
案件的受理与管辖
合同的效力
互联网借贷平台的法律责任
子主题
子主题
利息和利率
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总额不超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部分,人民法院支持,超过部分不支持。
23年单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2023年
四、 租赁合同
租赁合同概述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16
第三人丙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乙应当向甲赔偿损失
16
转租合同在乙、丙之间发生效力,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甲无权解除乙、丙之间的租赁合同,也无权直接向丙收取租金。
16
租赁合同的解除与延期
房屋租赁合同
房屋租赁的无效与处理
房屋租赁中承租人的优先权。
房屋租赁中同住人的权利
16年
五、 融资租赁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概述
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六、 承揽合同
承揽人应当妥善保管定作人提供的材料以及完成的工作成果,因保管不善造成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承揽人应当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保守秘密,未经定作人许可,不得留存复制品或者技术资料。
21
定作人在承揽人完成工作前可以随时解除承揽合同,但定作人因此造成承揽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1
13
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而非全部工作),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承揽人将其承揽的主要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的,应当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未经定作人同意的,定作人可以解除合同。承揽人可以将其承揽的辅助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并就该第三人完成的工作成果向定作人负责。因此,承揽人不一定完成全部工作,可以将部分工作交给第三人完成。
21
承揽合同是双务、有偿、诺成合同。
21
21年 13年
七、 建设工程合同
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民法典》关于“委托合同”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14
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
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16
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
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16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
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16
14年 16年
八、 委托合同
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包括“一般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15
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才可以转委托
15
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15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此处为法律规定
15
15年
九、 运输合同
运输过程中的毁损、灭失
承运人
通常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按约定赔
没约定,按法律
仍不能确定的
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但能证明是
不可抗力
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
合理损耗
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
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运输过程中灭失
不可抗力
未收运费的
承运人
不得要求支付运费
已收取运费的
托运人
可以要求返还
不支付运费的
承运人
除别有约定外
有留置货物权
收货人不明或收货人拒收的
承运人
可以依法提存货物
十、 行纪合同 21年表述对错
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性质
行纪合同与委托合同的区别
订立合同人
经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原则上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订立合同。
收款
行纪合同为有偿合同
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
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应自行负担。
21
委托合同的受托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行纪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
“行纪人”对该合同直接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21
第三人不履行义务致使委托人受到损害的,行纪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行纪人与委托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行纪人在行纪中低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卖出或者高于委托人指定的价格买入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
未经委托人同意,行纪人补偿其差额的,该买卖对委托人发生效力。
21年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
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1年
21年
十一、 技术合同感觉会考道表述题
技术合同概述
技术服务合同
不包括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职务技术成果
技术成果的设立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个人
技术成果的后续改进成果
按合同约定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
按法律法规
仍不能确定的
一方后续改进的技术成果,其他各方无权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