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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资格考试科目一《综合素质》第二章—教育法律法规内容大纲思维导图,本图知识梳理清楚,非常实用,值得收藏。
编辑于2022-02-09 17:36:59教育法律法规
教师权利与义务
权利
公民权利
平等权
任何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政治权利和自由
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政治自由权
言论自由、出版自由、结社自由、集会自由、游行自由、示威自由
宗教信仰自由权
人身权
人格权
身份权
财产权
私人财产权
继承权
社会经济权
劳动权
休息权
物质帮助权
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
文化教育权
受教育权
文化活动权
科研、文艺艺术创作
监督权
批评建议权
控告检举权
申诉权
请求权
要求国家作一定行为
职业权利
教育教学权
不可剥夺
自主组织教育教学活动
进行教学改革和实验
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权
完成本职工作的同时,有权进行学术研究
不影响教学工作的前提下,有权参加学术交流
有权发表个人观点和意见
指导管理学生权
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
对学生做出客观、公正评价
任何人不得干涉
获取报酬和相关待遇权
必须按时发放
足额支付报酬
未足额支付,解决: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当地人民政府➡️上一级人民政府
享受各种待遇
医疗、住房、退休待遇、带薪休假
民主管理权
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参与学校管理
进修培训权
义务
公民义务
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遵纪守法
维护祖国安全、荣誉、利益
保卫祖国、依法服兵役
依法纳税
职业义务
遵纪守法
履行教育教学职责
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
爱护尊重学生
保护学生合法权益
提高水平
学生权力与保护
学生权利
人身权
人格权
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身份权
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
财产权
所有权
继承权
受赠权
意识产权、著作权、专利权
受教育权
参加教育教学权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权
实用教育教学设施权
活得经济资助权
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家)
获得学业证书权
获得公正评价
获得学业证书
申诉起诉权
常见侵权
侵犯受教育权
侵犯受教育机会平等权
侵犯入学权
侵犯参加考试权
随意开除学生
侵犯人身权
侵犯财产权
损坏学生财物
非法没收学生物品
乱罚款
乱摊派
推销商品
侵犯著作权
不作为违法侵权
对学生身体状况关照不力
对生病、受伤学生救助不力
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
学校活动组织失职
饮食安全事故
未及时向监护人履行告知义务
宪法
时间
1982年12月4日实施
总纲
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际
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国家机构行使:民主集中制
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修改宪法、制定和修改基本法律、选举大人物
全国人大常委会
解释宪法、制定和修改其他法律
国务院(中央人民政府)
监察机关
各级监察委员会
审判机关
人民法院
法律监督机关
检察院
国家标志
国旗
五星红旗
国歌
义勇军进行曲
国徽
中间是五星照耀天安门,周围是谷穗、齿轮
教育法
时间
1995年9月1日实施
总则
教育的基本内容
爱国主义、集体主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理想、道德、纪律、法律、国防、民族团结
教育与宗教相分离
促进教育公平,推动教育均衡发展
少数民族双语教学
管理体制
高等教育
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
中等及以下教育
地方人民政府
基本制度
学校教育制度
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
九年义务教育
职业教育、继续教育制度
教育考试制度
国家批准的机构承办
学业证书制度
学校或教育机构颁发
学位制度
教育督导制度
教育评估制度
学校及教育机构
教育经费体制
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渠道为辅
其他教育机构自筹经费,地方政府可给予适当支持
以财政性经费、捐赠资产,举办的学校及教育机构,不得为营利性组织
办学条件
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有合格的教师
有符合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
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济来源
校长
中国国籍
中国境内定居
具备任职条件
员工制度
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
教师
教育职员制度
管理人员
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教辅人员、专业技术人员
受教育者
入学、升学、就业平等
权利
参加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
活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获得公正评价,活得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申诉、起诉
义务
遵守法律、法规
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
努力学习,完成学习任务
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纪律处分
警告
严重警告
记过
留校察看
开除学籍
教育合作
原则: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
法律责任
经费问题
不按预算核拨教育经费➡️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挪用、克扣教育经费➡️上级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刑事责任
教学秩序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秩序、破坏财产➡️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财产问题
侵占校舍、场地、财物➡️民事责任
教学设施问题
明知校舍、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刑事责任
收取费用问题
违规收费➡️政府责令退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举办教学机构问题
违规举办教学机构➡️教育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招生问题
违规招生➡️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学生,退还费用;对机构给予警告,可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停止招生资格1至3年,吊销办学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招生中徇私舞弊➡️退回招生;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刑事责任
义务教育法
时间
2006年9月1日实施
2018年修正
总则
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建设
9年义务教育制度
不收学费、杂费
县级人民政府主管
妨碍义务教育实施,造成重大影响➡️政府及负责人,引咎辞职
学生
6周岁,可推迟至7周岁
延缓入学、休学,需监护人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或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免试入学
监护人在外地工作,可在监护人工作地接受义务教育
居委会或村委会,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自行实施义务教育,需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学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学校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特殊教育学校(残疾儿童、少年)普通学习应接收,有接受普通教学能力的,残疾儿童、少年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学校(严重不良行为学生)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中等及以下学校(高等学校是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不得分重点学科、非重点学校,重点班、非重点班
不得改变公办学校性质
不得聘用,曾经故意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
不得违规收费,推销或变相推销商品服务
教师
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取得教师资格
教师职务
初级、中级、高级
教师平均工资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水平
教育教学
重点培养独立思考能力、创新能力、实践能力
德育放在首位
保证课外活动时间
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教科书编写
鼓励教科书循环使用
经费保障
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保障
财政预算中,义务教育经费单列
义务教育财政拨款增长>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
学生人数平均义务教育费用逐年增长
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特殊学校人均经费>普通学校人均经费
教职工工资逐年增长
法律责任
未履行经费保障责任
国务院或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犯错
上级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学校犯错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
监护人未送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
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评教育、限期整改
教师法
时间
1994年1月1日实施
总则
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师工作
学校及教育机构,自主管理教师
权利义务
权利
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实验
从事研究、交流,参加学术团体
指导学生学习发展,评定学生品行、成绩
获得工资报酬,福利待遇,寒暑假带薪休假
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参加进修、培训
义务
遵守法律,为人师表
遵守规章制度,完成教学任务
教育学生
关心爱护学生,促进全面发展
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
提高教学业务水平
保障
提高教学设施、设备
提供图书、资料、教学用品
鼓励帮助创造性工作
支持教师制止有害行为
资格任用
教师资格制度
首次任教,有试用期
资格认定
中小学教师资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中等专业学习教师资格: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
高等学校教师资格:国务院、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资格限制
故意犯罪、剥夺政治权利,不得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的,丧失教师资格
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证书
骗取教师资格,或品行不良的,撤销教师资格
被撤销教师资格的,5年内不能重新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收缴证书
教师聘任制
双方地位平等原则,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培养培训
教师进修学校,培训中小学教师
非师范学校,培训中小学教师
师范学校学生,享受专业奖学金
考核
思想政治
业务水平
工作态度
工作成绩
待遇
教师平均工资≥公务员平均工资,并逐步提高
教师医疗待遇=公务员医疗待遇
到少数民族地区、边远贫困地区,给予补贴
住房建设、租赁、出售,实行优先、优惠
法律责任
侮辱、殴打教师
行政处分、行政处罚、赔偿损失、刑事责任
打击报复教师
责令整改、行政处分
拖欠教师工资
责令整改、行政处分、刑事责任
教师申诉
学校或机构侵权
向教育行政部分申诉,30日内做出处理
政府部门侵权
向同级政府或上级政府有关部门申诉
未成年人保护法
时间
2021年6月1日实施
总则
未满18周岁的公民
坚持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
理想教育、道德教育、科学教育、文化教育、法治教育、国家安全教育、健康教育、劳动教育,爱国主义教育、集体主义教育、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教育
未成年人统计调查制度
家庭保护
不得使未满8周岁未成年人,处于无看护状态
不得使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生活
监护人外出务工,委托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代为照护
委托照护的,书面告知学习、居委会
委托照护的,每周至少联系一次
学校保护
不得体罚、变相体罚、侮辱人格尊严
不得开除、变相开除
不得用节假日、休息日、寒暑假,组织集体补课
不得与校外机构合作,提供有偿课程辅导
不得对学龄前未成年人,进行小学课程教育
不得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商业性活动
不得向未成年人、监护人,推销商品服务
社会保护
居委会、村委会,设置专人专岗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
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图书馆、青少年宫、儿童活动中心、儿童之家,免费
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展览馆、美术馆、文化馆、影剧院、体育场馆、动物园、植物园、公园,免费或优惠
公共交通、公路、铁路、水路、航空,免费或优惠
不得在学校播放、张贴、散发商业广告
突发事件时,优先救护未成年人
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娱乐场所
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设备,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不得在学校、幼儿园、其他未成年人集中场所,吸烟、饮酒
用人单位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
娱乐场所、酒吧、网吧不得招用未满18周岁未成年人
网络保护
未经学校允许,不得将手机等带入课堂
处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信息,征得监护人同意
不得为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账号注册
不得在10pm至8am,向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游戏服务
政府保护
有些情况下,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临时监护后,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监护权不在民政部)
完全无人可监护时,民政部门对未成年人长期监护
长期监护时,送福利机构收留抚养(监护权在民政部)
未成年人保护热线12349
司法保护
公检法设置专门机构(其中应有女性工作人员),负责涉及未成年人案件
公检法不得披露有关未成年人的信息
离婚案件中,尊重已满8周岁未成年人的真实意愿
被撤销监护资格的人,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未成年人一般不出庭作证
对未成年罪犯,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未成年人罪犯,在升学、就业上不受歧视
法律责任
监护人侵权
居委会劝诫➡️报告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训诫、家庭教育指导
社会人员、组织侵权
责令整改、行政处罚(警告、罚款、吊销执照证件)
国家工作人员侵权
行政处分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时间
1999年11月1日
总则
立足于教育和保护,从小抓起,对未成年人的不良行为及时进行预防和矫正
教育
对达到义务教育年龄的未成年人,进行预防犯罪教育
16岁至18岁未成年人就业,进行法律知识和预防犯罪教育
学校应当聘任,从事法制教育的,专职或兼职教师
学校根据条件,可聘请,校外法律辅导员
监护人对未成年人法制教育,负直接责任
预防
中小学生旷课,学校及时联系监护人
父母离异后,双方均对子女有教育义务
不得让不满16周岁未成年人,脱离监护单独居住
不得在中小学附近,开办营业性娱乐场所
游艺娱乐场所的电子游戏设备,除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
矫治
严重不良行为:严重危害社会,尚不够刑事处罚
纠集他人结伙滋事,扰乱治安
携带管制刀具,屡教不改
多次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财务
传播淫秽读物、音像制品
进行淫乱、色情、卖淫活动
多次偷窃
参与赌博,屡教不改
吸食、注射毒品
工读学校(专门学校)
设置义务教育课程,加强法制教育,开展矫治工作
送工读学校,监护人或原学校申请,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工读学校毕业后,不得歧视
公安机关治安处罚
不满14周岁,予以训诫
收容教养
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责令监护人严加管教,可由政府收容教养
刑事犯罪
教育、感化、挽救,教育为主、惩罚为辅
法院判决生效前,不得取消学籍
组成少年法庭
被告不满18周岁,不公开审理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学校无责
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
学生自行外出、擅自离校期间
学校工作时间外,学生自行滞留、自行到学校
学校责任
学校知道学生体质特异、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活动,但未予以注意
监护人责任
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体质特异、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
事故处理
及时救助,事故调解,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