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这是一个关于公安专业知识的思维导图。清晰呈现公安执法监督的第七章内容,全面解析监督机制、执法程序、权利保障等关键环节。
编辑于2024-08-23 10:43:37第七章 公安执法监督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念(略)
二、 基本特征:
A.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B.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C. 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D. 监督过程的法定性
三、 分类:
A. 主体不同:
1. 国家权力机关
2. 检察机关
3. 审判机关
4. 监察机关
5. 公安机关内部
6. 社会监督
B. 主体和对象的关系不同:
1. 外部监督:
不具备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
检查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
社会监督
2. 内部监督
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督查监督
法制部门监督
国家赔偿制度
C. 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
1. 事前监督(预防)
如:上级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方法事前审核,检查机关的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审查批准
2. 事中监督(控制)
督查监督
3. 事后监督(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D. 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1. 直接监督
如:检察机关批不批准逮捕;人民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督查机构有权直接追究人民警察的政纪责任
2. 间接监督
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体舆论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 督查监督
A. 督查机构的设置
1. 设立部门:
公安部
2. 设有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查机构
3. 负责体制:
公安部督查委员会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查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查机构
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查机构和本机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4. 领导设置:
公安部设督察长
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
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B. 督查机构的职责:(非重点)
1. 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 重大社会活动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 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 治安、交通。。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 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 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 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C. 督查机构的权限:
1. 派出督查权和指令督察权
2. 警务参与权
3. 责令执行权
4. 决定撤销或变更权
对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5. 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权
6. 当场处置权
(1) 违反警容风纪,当场予以纠正
(2) 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 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现场督查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带离现场
7. 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权
(1) 决定:
督查机构
(2) 审批:
报请本机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3) 期限:
停止执行职务:
10日以上60日以下
禁闭:
1日以上7日以下
(4) 不服的:
申诉:
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
不服停止执行职务
五日内决定
不服禁闭
24小时内做出决定
特殊:
由公安部作出的决定,受理申诉的需是公安部督查委员会
8. 移送处理权
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
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D. 督查监督的主要方式:
现场监督
专项督查
核查投诉
警务评议
网上督查
二、 法制部门的监督
A. 性质: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B. 工作:
在本机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C. 设立: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有专门法制机构
D. 监督范围:
包括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E.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
1. 法律审核
2. 案件审核
3. 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4. 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5.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6. 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F. 权限:
1. 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
撤销或者变更
2. 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 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
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 国家赔偿
5. 因故意或者过失,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 公安赔偿制度
A. 内涵:
1. 责任主体:
国家
2. 义务主体:
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B.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
2. 行为要件:
归责原则——违法原则,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
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才构成
3. 后果要件: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已发生,不包括可能发生)
4. 因果关系要件:
行为与后果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C. 公安行政赔偿:
1. 内涵: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2. 不赔:
(1) 与职权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D. 公安刑事赔偿:
1. 内涵:
违法行使侦查职权
2. 不赔:
(1) 公民自己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判处刑罚的
(2)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与职权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
(4)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
E. 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
1. 方式:
(1) 主要:
支付赔偿金
(2)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3) 致人精神损害的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 造成严重后果的
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计算标准: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自由的赔偿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1||| 身体伤害
于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并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若受害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支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在内的因残疾而产生的必要开支以及继续治疗所需的费用。同时,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具体额度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年总收入的二十倍 。
3||| 死亡
若导致受害者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不得超过国家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年总收入的二十倍。对于
4||| 生活费给付
未成年:给付至十八周岁
其他无劳动能力者:给付至死亡
(3) 侵犯财产权的
F. 赔偿义务机关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该行政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
共同作为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的行政机关
5. 特殊:
(1)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撤销该行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2)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若复议机关造成的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家中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 拘留和逮捕的
作出决定的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
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5) 二审改判无罪的
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G.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赔偿失效
自知道其两年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不计算在内
I. 国家赔偿顺序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行政赔偿程序
自收到申请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若不予赔偿,请求人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程序
自收到申请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不予赔偿
请求人可以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请 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不服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第三节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A. A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B依据:
宪法和法律
C. C性质:
国家监督权
D. D权力:
撤销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人事任免
E. E实现途径:
1. 制定法律法规 (制约0
2. 经费的预算、决算 (审查,做出批准与否决定)
3.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 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 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
4. 听取报告、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做出决定
5. 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报告、改正
6.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 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二、监察监督
A. 主体:
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
B. 依据:
国家监察法
C. 性质:
监督检查
三、检查监督
主体:
人民检查院
依据:
刑事诉讼法
性质:
法律监督
形式和内容:
主要:刑事诉讼活动:
立案监督
途径
人民检察院主动
被害人请求人民检查院
形式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公安机立案(人民检查院不能立案)
审查批捕
审查起诉
对象: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事中监督)
形式:
口头
书面
执行监督
对象:
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行政诉讼:
参与行政诉讼
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控告举报
四、行政诉讼监督
A. 主体:
人民法院
B. 依据:
行政诉讼法
C. 性质:
司法监督
D. 受理范围:
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
E. 不予受理: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
6. 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行为
F. 管辖
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2. 特殊地域管辖:
(1) 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
(2)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3)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
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G. 行政诉讼的被告
1. 原则:
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进过复议的案件
复议维持共同告
复议改变告复议
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3. 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共同告
4. 委托做出的行政行为
谁委托告谁
5.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
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6. 派出所作出的决定
派出所作为被告
7. 公安机关经上级批准作出的行为
告文书上署名的公安机关
H. 证据规则
1. 被告(即公安机关)由举证责任
应提供证据和依据的法规性文件
2. 在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不能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
3. 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据不成立也不能免除公安机关举证责任
4. 若案件为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应提供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
若该职责为公安机关应主动履行的,则原告无需提供证据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也可不提供
5. 若案件为行政赔偿、补偿,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公安机关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I. 行政诉讼期限:
1. 经复议:
(1) 不服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2) 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
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2. 直接提起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3. 因不动产?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20年不受理
五、社会监督
A. 主体:
1. 人民政协
2.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3. 公民个人
4. 舆论监督
B. 性质:
非国家性质监督
C. 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
六、新时期公安机关接受社会监督新举措:
1. 警务公开制度
2. 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定
3. 特邀监督员制定
七、对比:
第一节 概述
一、 概念(略)
二、 基本特征:
A. 监督对象的特定性
B. 监督主体的广泛性
C. 监督形式的多样性
D. 监督过程的法定性
三、 分类:
A. 主体不同:
1. 国家权力机关
2. 检察机关
3. 审判机关
4. 监察机关
5. 公安机关内部
6. 社会监督
B. 主体和对象的关系不同:
1. 外部监督:
不具备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国家权力机关
行政监察机关
检查监督
行政诉讼监督
社会监督
2. 内部监督
有直接的行政隶属关系
督查监督
法制部门监督
国家赔偿制度
C. 实施监督的时间不同
1. 事前监督(预防)
如:上级对下级公安机关工作方法事前审核,检查机关的对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审查批准
2. 事中监督(控制)
督查监督
3. 事后监督(救济)
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等
D. 是否具有直接法律效力
1. 直接监督
如:检察机关批不批准逮捕;人民法院撤销公安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督查机构有权直接追究人民警察的政纪责任
2. 间接监督
社会组织、公民、新闻媒体舆论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 督查监督
A. 督查机构的设置
1. 设立部门:
公安部
2. 设有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查机构
3. 负责体制:
公安部督查委员会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查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查机构
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查机构和本机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4. 领导设置:
公安部设督察长
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
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B. 督查机构的职责:(非重点)
1. 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 重大社会活动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 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 治安、交通。。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 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 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 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C. 督查机构的权限:
1. 派出督查权和指令督察权
2. 警务参与权
3. 责令执行权
4. 决定撤销或变更权
对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5. 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权
6. 当场处置权
(1) 违反警容风纪,当场予以纠正
(2) 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 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现场督查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带离现场
7. 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权
(1) 决定:
督查机构
(2) 审批:
报请本机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3) 期限:
停止执行职务:
10日以上60日以下
禁闭:
1日以上7日以下
(4) 不服的:
申诉:
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
不服停止执行职务
五日内决定
不服禁闭
24小时内做出决定
特殊:
由公安部作出的决定,受理申诉的需是公安部督查委员会
8. 移送处理权
余姚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
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D. 督查监督的主要方式:
现场监督
专项督查
核查投诉
警务评议
网上督查
二、 法制部门的监督
A. 性质: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B. 工作:
在本机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C. 设立: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有专门法制机构
D. 监督范围:
包括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E.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
1. 法律审核
2. 案件审核
3. 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4. 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5.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6. 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F. 权限:
1. 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
撤销或者变更
2. 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 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
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 国家赔偿
5. 因故意或者过时,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 公安赔偿制度
A. 内涵:
1. 责任主体:
国家
2. 义务主体:
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B.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
2. 行为要件:
归责原则——违法原则,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
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才构成
3. 后果要件: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已发生,不包括可能发生)
4. 因果关系要件:
行为与后果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C. 公安行政赔偿:
1. 内涵: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2. 不赔:
(1) 与职权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D. 公安刑事赔偿:
1. 内涵:
违法行使侦查职权
2. 不赔:
(1) 公民自己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判处刑罚的
(2)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与职权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
(4)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
E. 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
1. 方式:
(1) 主要:
支付赔偿金
(2)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3) 致人精神损害的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 造成严重后果的
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计算标准: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自由的赔偿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1||| 身体伤害
于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并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若受害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支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在内的因残疾而产生的必要开支以及继续治疗所需的费用。同时,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具体额度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年总收入的二十倍 。
3||| 死亡
若导致受害者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不得超过国家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年总收入的二十倍。对于
4||| 生活费给付
未成年:给付至十八周岁
其他无劳动能力者:给付至死亡
(3) 侵犯财产权的
F. 赔偿义务机关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该行政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
共同作为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的行政机关
5. 特殊:
(1)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撤销该行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2)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若复议机关造成的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家中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 拘留和逮捕的
作出决定的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
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5) 二审改判无罪的
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G.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赔偿失效
自知道其两年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不计算在内
I. 国家赔偿顺序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行政赔偿程序
自收到申请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若不予赔偿,请求人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程序
自收到申请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不予赔偿
请求人可以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请 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不服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第二节 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
一、 督查监督
A. 督查机构的设置
1. 设立部门:
公安部
2. 设有机关: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均设立督查机构
3. 负责体制:
公安部督查委员会
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查工作,对公安部部长负责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查机构
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查机构和本机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
4. 领导设置:
公安部设督察长
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
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
B. 督查机构的职责:(非重点)
1. 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
2. 重大社会活动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
3. 治安突发事件处置的情况
4. 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
5. 治安、交通。。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
6. 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
7. 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8. 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
9. 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
10. 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
C. 督查机构的权限:
1. 派出督查权和指令督察权
2. 警务参与权
3. 责令执行权
4. 决定撤销或变更权
对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机关作出的错误决定命令,可以决定撤销或变更,报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批准后执行
5. 违法违纪行为查处权
6. 当场处置权
(1) 违反警容风纪,当场予以纠正
(2) 违反规定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可以扣留其武器、警械、警用车辆、警用标志
(3) 违法违纪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以及拒绝、阻碍督查人员执行现场督查工作任务的,必要时,可带离现场
7. 实施停止执行职务和禁闭权
(1) 决定:
督查机构
(2) 审批:
报请本机公安机关督察长批准后执行
(3) 期限:
停止执行职务:
10日以上60日以下
禁闭:
1日以上7日以下
(4) 不服的:
申诉:
向做出决定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
不服停止执行职务
五日内决定
不服禁闭
24小时内做出决定
特殊:
由公安部作出的决定,受理申诉的需是公安部督查委员会
8. 移送处理权
余姚给予处分或者降低警衔、取消警衔的
提出建议、,移送有关部门
涉嫌犯罪的
移送司法机关
D. 督查监督的主要方式:
现场监督
专项督查
核查投诉
警务评议
网上督查
二、 法制部门的监督
A. 性质:
各级公安机关的法制部门是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工作的主管部门
B. 工作:
在本机公安机关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实施、协调、指导执法监督工作
C. 设立:
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应当设有专门法制机构
D. 监督范围:
包括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和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各业务部门、派出机构及其人民警察的监督
E. 法制部门执法监督的方式:
1. 法律审核
2. 案件审核
3. 组织执法检查、评议
4. 组织专项、专案调查
5. 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听证、复议、复核
6. 进行执法过错责任认定
F. 权限:
1. 对错误的处理或者决定:
撤销或者变更
2. 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责令其在规定时限内履行法定职责
3. 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决定和命令:
可以停止执行职务
4. 国家赔偿
5. 因故意或者过时,造成执法过错的,按照《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三、 公安赔偿制度
A. 内涵:
1. 责任主体:
国家
2. 义务主体:
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B.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
2. 行为要件:
归责原则——违法原则,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
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才构成
3. 后果要件: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已发生,不包括可能发生)
4. 因果关系要件:
行为与后果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C. 公安行政赔偿:
1. 内涵: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2. 不赔:
(1) 与职权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D. 公安刑事赔偿:
1. 内涵:
违法行使侦查职权
2. 不赔:
(1) 公民自己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判处刑罚的
(2)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与职权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
(4)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
E. 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
1. 方式:
(1) 主要:
支付赔偿金
(2)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3) 致人精神损害的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 造成严重后果的
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计算标准: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自由的赔偿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1||| 身体伤害
于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并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若受害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支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在内的因残疾而产生的必要开支以及继续治疗所需的费用。同时,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具体额度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年总收入的二十倍 。
3||| 死亡
若导致受害者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不得超过国家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年总收入的二十倍。对于
4||| 生活费给付
未成年:给付至十八周岁
其他无劳动能力者:给付至死亡
(3) 侵犯财产权的
F. 赔偿义务机关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该行政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
共同作为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的行政机关
5. 特殊:
(1)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撤销该行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2)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若复议机关造成的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家中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 拘留和逮捕的
作出决定的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
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5) 二审改判无罪的
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G.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赔偿失效
自知道其两年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不计算在内
I. 国家赔偿顺序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行政赔偿程序
自收到申请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若不予赔偿,请求人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程序
自收到申请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不予赔偿
请求人可以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请 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不服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三、公安赔偿制度
A. 内涵:
1. 责任主体:
国家
2. 义务主体:
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公安机关
B. 构成要件
1. 主体要件: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职务行为
2. 行为要件:
归责原则——违法原则,同时兼有结果归责、过错归责
必须是行使职权的行为违法,才构成
3. 后果要件:
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损害后果(已发生,不包括可能发生)
4. 因果关系要件:
行为与后果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C. 公安行政赔偿:
1. 内涵:
违法行使行政职权
2. 不赔:
(1) 与职权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
(2) 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D. 公安刑事赔偿:
1. 内涵:
违法行使侦查职权
2. 不赔:
(1) 公民自己做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判处刑罚的
(2) 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3) 与职权无关的纯粹个人行为
(4) 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
E. 赔偿方法和计算标准
1. 方式:
(1) 主要:
支付赔偿金
(2) 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
(3) 致人精神损害的
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4) 造成严重后果的
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2. 计算标准:
(1)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自由的赔偿
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 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
1||| 身体伤害
于造成身体伤害的情况,应支付医疗费、护理费,并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
2||| 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
若受害者部分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应支付包括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器具费、康复费在内的因残疾而产生的必要开支以及继续治疗所需的费用。同时,还需支付残疾赔偿金,具体额度依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最高限额不得超过国家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年总收入的二十倍 。
3||| 死亡
若导致受害者死亡,应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不得超过国家上一年度全体从业人员年总收入的二十倍。
4||| 生活费给付
未成年:给付至十八周岁
其他无劳动能力者:给付至死亡
(3) 侵犯财产权的
F. 赔偿义务机关
1.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
该行政机关
2.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
共同作为
3.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被授权的组织
4.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委托的行政机关
5. 特殊:
(1)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撤销该行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
(2) 经复议机关复议的
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
若复议机关造成的决定加重损害的
复议机关对家中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3) 拘留和逮捕的
作出决定的机关
(4) 再审改判无罪的
做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
(5) 二审改判无罪的
做出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
G. 赔偿后追偿的问题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个人承担部分或全部赔偿费用。
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H. 赔偿失效
自知道其两年
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限不计算在内
I. 国家赔偿顺序
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
行政赔偿程序
自收到申请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若不予赔偿,请求人三个月内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刑事赔偿程序
自收到申请起两个月内做出决定
规定期限内未作出决定
不予赔偿
请求人可以30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若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请 求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不服复议决定/复议机关逾期未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做出赔偿决定。
第三节 公安机关外部执法监督
一、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
A. 主体: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B. 依据:
宪法和法律
C. 性质:
国家监督权
D. 权力:
撤销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和人事任免
E. 实现途径:
1. 制定法律法规 (制约)
2. 经费的预算、决算 (审查,做出批准与否决定)
3. 撤销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有关公安工作的 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有关公安 工作的不适当的决定或者命令;
4. 听取报告、汇报,提出批评、意见、建议或者做出决定
5. 对公安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议案,要求报告、改正
6. 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享有受理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提出的 申诉和意见的监督权。
二、监察监督
A. 主体:
监察机关(监察委员会)
B. 依据:
国家监察法
C. 性质:
监督检查
三、检查监督
A. 主体:
人民检查院
B. 依据:
刑事诉讼法
C. 性质:
法律监督
D. 形式和内容:
1. 主要:刑事诉讼活动:
(1) 立案监督
途径
人民检察院主动
被害人请求人民检查院
形式
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公安机立案(人民检查院不能立案)
(2) 审查批捕
(3) 审查起诉
对象:
对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依法作出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决定
(4) 对公安机关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事中监督)
形式:
口头
书面
(5) 执行监督
对象:
对公安机关负责的执行刑事判决、裁定的活动进行监督
2. 行政诉讼:
参与行政诉讼
受理公民和社会组织的控告举报
四、行政诉讼监督
A. 主体:
人民法院
B. 依据:
行政诉讼法
C. 性质:
司法监督
D. 受理范围:
法律规定的行政案件
E. 不予受理:
1.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 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 行政机关对行政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 法律法规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
5. 公安机关作出的刑事司法行为
6. 公安机关作出的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的行为
F. 管辖
1. 级别管辖:
(1) 基层人民法院:
第一审行政案件
(2) 中级人民法院:
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做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3) 高级人民法院:
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 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2. 地域管辖:
(1) 一般地域管辖:
最初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
(2) 特殊地域管辖:
(1) 经复议的选择管辖:
原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均可管辖
(2) 因不动产提起诉讼:
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
(3) 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被告所在地
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G. 行政诉讼的被告
1. 原则:
做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 进过复议的案件
(1) 复议维持共同告
(2) 复议改变告复议
(3) 复议不作为选择告
3. 共同作出同一行政行为
共同告
4. 委托做出的行政行为
谁委托告谁
5.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职权变更
告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
6. 派出所作出的决定
派出所作为被告
7. 公安机关经上级批准作出的行为
告文书上署名的公安机关
H. 证据规则
1. 被告(即公安机关)由举证责任
应提供证据和依据的法规性文件
2. 在诉讼过程中,公安机关不能自行向原告、第三人、证人收集证据
3. 原告可以提供证据,证据不成立也不能免除公安机关举证责任
4. 若案件为起诉公安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原告应提供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的证据
若该职责为公安机关应主动履行的,则原告无需提供证据
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也可不提供
5. 若案件为行政赔偿、补偿,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因公安机关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公安机关承担举证责任
I. 行政诉讼期限:
1. 经复议:
(1) 不服复议决定
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
(2) 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
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
2. 直接提起诉讼:
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做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
3. 因不动产?
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 超过20年不受理
五、社会监督
A. 主体:
1. 人民政协
2. 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等社会组织
3. 公民个人
4. 舆论监督
5. 子主题
B. 性质:
非国家性质监督
C. 依据:
宪法和有关法律
六、新时期公安机关接受社会监督新举措:
1. 警务公开制度
2. 110接受群众投诉制定
3. 特邀监督员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