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十六章:担保物权
自考民法学第十六章《担保物权》思维导图,担保物权是指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宪法第十章国家机构知识总结,包括国家机构概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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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维导图
担保物权
概念
是权利人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依法就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点
变价受偿权(以取得担保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
从属性
成立上的从属性:以债权成立为要件
处分上的从属性:随主债权转让而转让
消灭上的从属性:随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
不可分性(支配担保物的全部价值保障自己全部债权的实现)
物上代位性(毁损灭失的,可就赔偿金、保险金优先受偿)
分类
法定担保物权与约定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发生的原因)
不动产担保物权、动产担保物权与权利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客体性质)
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与不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是否转移占有)
登记担保物权与非登记担保物权(根据担保物权登记与否)
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而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是不转移担保物占有的担保物权(登记公示)
标的物可以是不动产或动产,也可以是权利
特定性(抵押物和债权特定)
顺序性(先来后到)
设立
必须有抵押合同、抵押物和法定公示等要件
登记
不动产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生效)
动产抵押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登记对抗)
效力
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主债权和利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抵押权效力及于标的物范围
范围除抵押物外,还包括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孳息和代位物
抵押人的权利
抵押物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抵押物的转让权(抵押权人同意或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
担保物权的设立权(可以再设立一抵押权或动产质权)
抵押权的出租权
用益物权的设立权
物上保证人对债务的追偿权
实现条件
须抵押权优先存在并不受限制
须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须于法律规定的期间内行使(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
实现方式
折价、拍卖、变卖(禁止流押)
消灭
主债权消灭
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主债权转移
抵押物灭失而无代位物的
抵押人为物上保证人的,债权人放弃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或免除保证人的担保责任
抵押权实现
特殊抵押权
共同抵押权
为担保同一债权,于数个不同财产上设立一个抵押权
最高额抵押权
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抵押财产,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在最高债权额 限度内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特征
是为担保将来发生的债权所设立的抵押权
担保的是将来发生的不特定债权
所担保的债权是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
所担保的债权设有最高限额
动产浮动抵押权
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现有的以及将有的动产抵押,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 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时,抵押权人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押人: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
客体:抵押人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成品
客体:现有动产以及将有的动产
动产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的财产处于不断变动中,抵押人可以将抵押的原材料投入生产,也可以出卖抵押财产
必须采取书面形式,不能口头设立
抵押人有权处分抵押财产,而无需经抵押权人同意
浮动抵押权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浮动抵押权设立后,抵押人有权以浮动抵押的特定动产设立固定抵押权
抵押财产自债权到期时确定
质权
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财产,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时,债权人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标的物是动产和权利(不能是不动产)
是于债务人或第三方交付的财产上设立的担保物权
是由债权人占有质物为要件的担保物权
动产质权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交付可以现实交付、简易交付、指示交付,但不能是占有改定
所担保的债权范围: 包括主债权及其利益、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效力及于标的物范围 除及于质权的标的物外,还及于质物的从物、孳息、代位物、添附物等
质权人的权利与义务
占有和留置质物的权利
质物孳息的收取权
费用偿还请求权
质权保全权 ━━━ 提供相应担保请求权、质物变价权
转质的权利(转质权的效力优先于原质权)
优先受偿权
不得擅自使用、处分质物的义务
保管质物的义务
质物返还的义务
出质人的权利义务
质物处分权
质物孳息收取权(当事人双方是否约定,无约定归质权人)
对质权人的抗辩权
除去侵害和返还质物请求权
物上保证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权利质权
客体是权利
涉及第三债务人
以交付权利凭证或登记为设立条件
留置权
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是一种法定担保物权(无需协议)
是发生二次效力的担保物权(一次为留置,二次为优先受偿)
为动产担保物权和转移占有的担保物权(仅限于动产)
成立条件
积极条件
债权人须占有一定的财产
债权人占有的财产须为债务人的动产
债权人占有的动产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体系(企业留置除外)
须债权已届清偿期
消极条件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
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不违反公序良俗(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不得留置)
留置财产与债务人所承担的义务不得相互抵触
留置财产与债务人交付财产前或交付财产时的指示不相抵触
留置权人的权利
留置物的占有权
留置物的孳息收取权
留置物的必要使用权
必要费用的返还请求权
留置物变价的优先受偿权
留置权人的义务
留置物的保管义务
不得擅自使用、利用留置物的义务
返还留置物的义务
留置物所有权人的权利
留置物的处分权
赔偿请求权
返还留置物请求权
请求留置权人及时行使留置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