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中国金融体系指标大全(2024年版)
全面梳理了中国金融体系的主要指标,特别是央行体系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相关规定与运营要点。成为金融领域研究与实务的参考工具。
编辑于2024-08-24 00:48:48介绍了编写高质量解决方案的技巧和流程,强调了从方法论到实战应用的重要性。详细阐述了解决方案的一般架构组成,包括概述、需求分析、系统总体设计及详细设计等环节,旨在指导编写者规范、专业地制定方案,并强调方案与项目实践的紧密结合,以提升客户满意度和公司信任度。
全面梳理了中国金融体系的主要指标,特别是央行体系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如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的相关规定与运营要点。成为金融领域研究与实务的参考工具。
智能计算与大模型技术已在多领域的创新应用,涵盖政务治理、金融服务、智慧校园等多个方面。通过实际案例展示这些技术如何提升政府服务效率、优化企业运营、改善校园生活体验。强调了智能化、高效化转型的重要性,并探讨了技术融合与应用落地的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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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体系指标大全(2024年版)
第一部分 央行体系
一、全球央行体系维度
(一)基本说明
1、欧洲中央银行(Europeran Central Bank|Eurosystem,简称 ECB)为欧元区的货币当局,由欧元区各成员国的央行联合于1998年筹备成立的,具有法人资格。不过目前欧洲中央银行与欧元区各经济体的央行是并存的。其中,欧洲中央银行主导着欧元区统一的货币政策工具与货币发行权,欧元区各经济体的央行作为欧洲中央银行体系的组成部分虽然类似于分支机构,但其在人事任命、机构设置等方面有自主权,且各经济体的央行不得直接或间接干预欧洲中央银行运作(如不能在公开市场买卖政府债券等)。故下面的数据对比是将欧洲中央银行与欧元区各经济体的央行进行分开的。
2、除欧洲中央银行外,另有三个经济体的货币当局,即新加坡、中国香港与中国澳门的金融管理局,其同时承担着货币当局及综合金融监管机构的角色,监管范围较广,属于典型的统一金融监管模式。
(二)总量排名:全球前100大央行体量合计超42万亿美元,美日中位列前三
1、根据 SWFI 的统计,目前全球前100大货币当局的总资产合计超过42 万亿美元,不过集中度相对较高,前五大、前十大和前二十大央行的总资产合计分别达到23 万亿美元、30万亿美元和36 万亿美元。其中,美国、日本、中国、德国、法国、挪威、意大利、英国、西班牙、瑞士等经济体的央行分别位列前十,排名第11 至第20的央行分别隶属于巴西、印度、欧元区、俄罗斯、中国台湾、中国香港、新加坡、荷兰、沙特和韩国等经济体。
2、可以看出,在欧洲中央银行系统中,德国、法国、意大利、西班牙等经济体的地位最高,其对应央行的体量均超过万亿美元(德国和法国分别达到2.78 万亿美元和2.01 万亿美元),而欧洲中央银行自身的体量实际上仅 7444 亿美元。
(三)价格选择:全球主要央行的政策利率选择情况
1、除总量、结构特征外,央行主要通过利率政策传导其意图,其中的关键便在于选择何种利率作为其政策利率,目前的情况是大部分经济体会将回购利率作为政策利率,有些经济休的回购利率为央行与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利率,有些则为存款类金融机构之间的回购利率,总之是希望其能够通过政策利率向货币市场以及其它市场传导。
2、当然,也有些经济体的政策利率比较例外,如欧洲央行是将利率走廊的上下限和再融资利率均作为政策利率(即其有三个政策利率)、印尼和中国选择的政策利率为 7 天逆回购利率、波兰和捷克则选择的是28日和2 周再回购利率等等。在利率传导机制不存在障碍的情况下,选择何种利率作为政策利率的区别的并不大,因为利率总能顺畅传导,改变市场预期和定价基准。但是作为利率传导机制尚不够顺畅的中国,这个问题就会便得很复杂,故我们现在看到中国央行在调整利率时总是坚持“小步多频”的思路,不同品种利率的调整时间、幅度、频次均存在一定差异。
(四)结构情况:美日欧中等主要经济体的资产负债表状况
1、美联储:持有国债与MBS规模分别占其总资产的62%与32%左右
美联储的资产负债表政策已经相对成熟,且一直比较稳定。
(1)1942-1951年期间,美联储开始尝试通过政府债务的货币化来管理其资产负债表, 即所谓的赤字货币化。随后于1961-64年期间,开始通过扭转操作来管理短端和长端利率。
(2)2008年金融危机后,美联储开始将大规模资产购买计划应于其资产负债管理,推动其自身资产负债表规模大幅扩张。
(3)2020年疫情以来,美联储不仅重拾了2007-2008年期间的一系列资产购买计划,还创设了一些新的政策工具,推动其资产负债表大幅扩张。 经过2007-2008年以及疫情以来的两轮扩张,美联储资产负债表已经增至目前的 7.48 万亿美元,美国国债、MBS 分别贡献了美联储资产端的 61.70%和31.91%,联储票据、逆向回购协议和存款则分别贡献了美联储负债端的30.64%、11.66%和 59.04%。
2、日本银行:日本政府债券贡献了日本银行资产端的78%以上
相较于美联储,日本央行的资产负债表扩张实际上是始于2007-2008年金融危机后。
(1)2001-2006年期间,为突破零利率下限的约束,日本银行决定实施广义量化宽松政策,通过购买 ABS、ABCPs、股票、基金等非传统资产直接向市场提供流动性。
(2)2008-2010年期间,日本银行开始实施大规模的资产购买计划。
(3)2013年4月,日本通过增发基础货币、增购长期国债和风险资产等方式实施 QQE政策,以求使通胀水平尽快回至2%的水平。
数据上看,2007-2008年金融危机以前,日本银行的总资产始终于111 万亿日元左右徘徊,随后经过长达16年左右的扩表后,日本银行的总资产快速攀升至 771 万亿日元,期间日本政府债券占日本银行总资产的比例也相应上升15个百分点至 78%。
3、欧洲央行:持有欧元区债券和对欧元区借款贡献了欧央行资产端的73%以上
(1)2008年金融危机初期,欧洲央行主要通过固定利率全额配给、修改抵押品政策框架与其余央行进行货币互换等方式给予流动性支持。
(2)2010-2013年期间,为应对欧债危机,欧洲央行开始实施大规模的资产购买计划,并承诺在特定条件触发下将会启动二级市场购债计划。
(3)2015年1月22日,欧洲央行决定自2015年3月起每月购买 600亿欧元公共及私人部门债券直至2016年9月底,并将定向长期再融资操作(TLTRO)利率下调10BP。
(4)2016年3月10日,欧洲央行决定将每月资产购买额度从 600亿欧元扩大至800亿欧元,购买时间延长至2017年3月3月底,同时将可购买的资产范围首次扩大至欧元计价的非银行企业发行的投资级公司债,并启动第二轮定向再融资操作。
(4)2019年9月2日,欧洲央行决定至2019年11月1日起,重启量化宽松政策,并于疫情后加大量化宽松力度。
数据上看,除2012-2015年期间有一定缩表外,欧洲央行整体处于扩表进程中,目前欧洲央行的总资产已经有1999年底的8032 亿欧元攀升至 6.81 万亿欧元,而持有欧元区居民欧元债券和对欧元区信用机构欧元借款(与货币政策有关)分别贡献了欧洲央行资产端的67.81%和 5.87%,对欧元区信用机构的欧元负债(与货币政策有关)、流通货币分别贡献了欧洲央行负债端的 53.97%和22.67%。
4、中国人民银行:外汇占款和对存款类机构债权分别占48%和41%左右
(1)中国人民银行自1994年起开始向社会公布《货币当局资产负债表》。其中,1994-1999年期间按年编制,2000年之后则按月编制,这和美联储、欧洲央行、日本银行按周公布的频率相比有明显不同。
(2)2002年,IMF 编写发布了《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确定了统一口径,成为各国央行开展金融统计的主要依据。为此,人行也开始大幅度调整其资产负债表,如增设国外负债项目、减少非金融机构存款项目、其他资产和负债以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两个项目反映(不再以轧差净值反映)。不过这次调整没有对数据的调整方式进行说明,导致部分数据不连续或不具有历史可比性。
(3)2011年1月起,按照 IMF《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的归类,央行将非存款性金融机构的准备金存款调出储备货币范围,单独记为不计入储备货币的金融性公司存款。同时,将境外金融机构在央行的存款数据计入国外负债项目,不再计入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
(4)需要注意的是,和一般经营实体相比,人行的资产负债表中不含所有者权益及其子项,或者其所有者权益项目被定为0。因此,行行也没有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不过,人行持有的资产同样可以获取收益,其背负的负债也需要支出利息,这可以被看作损益表的一部分。同时,央行日常的公开市场操作、降准以及社会融资规模、资金跨境流动等亦可以被看作央行现金流量表的一部分。
(5)一般经营实体不同的是,人行是典型的资产驱动负债逻辑(和一般经营实体相反),这意味着其资产规模有无限扩张的可能(无须受到负债端或资本端的制约),同时其资产负债表的扩张过程便是基础货币的净投放过程。
(6)目前人行的总资产规模接近43 万亿元人民币左右(2024年4月数据),体量上位居全球第三。数据上看,人行资产负债表的资产端以外汇占款、对其他存款性公司债权为主(合计占比达到88%左百),而对政府的债权占比仅为3.42%;负债端则主要以其他存款性公司存款、货币发行和政府存款为主(合计占比达到 90%左右)。显然,中国央行的资产负债表结构与美联储存在较大差异,有相当一部分的货币发行无法自主,且国债基本不作为准货币.
二、中国央行体系维度
(一)基础货币相关概念:货币发行、基础货币、货币乘数等
1、货币发行是指货币当局投放货币的行为,货币发行量等于一定时期内货币投放量和货币回笼量的轧差数。其中,(1)货币发行按性质可分为经济发行和财政发行,而在现代银行制度下又包括货币投放和回笼两个方面。(2)中国公布的发行量为人行发行库与出入库扎差数扣减商业银行业务库库存数。
2、基础货币是指从中央银行发行出来并经过商业银行的存贷款业务而能扩张或收缩货币供应量的货币。其中,(1)基础货币通常被作为货币供应的“源”,故常常又被称为货币基数、货币基础、强(2)中央银行通过给商业银行发放贷款、买入国债或外汇等方式将基础货币注入市场,如商业银行从央行获得资金后便可以用于放款,并开启派生存款的过程。当然,商业银行吸收流通中的现金以用于放贷的过程也可进行存款创造,毕竟这些流通中的现金同样源于央行。故,从基础货币的“源”,到存款创造“流”,便形成了后面要分析的货币供应量这“一潭湖水”。(3)对于中央银行来说,控制基础货币显然要更容易一些。这主要是因为,由于在货币供应量的形成过程中,有商业银行和社会公众的共同参与,中央银行对社会公众很难施加直接的影响,但银行就不一样了。
3、货币乘数(又称货币扩张倍数或货币扩张系数)=货币供应量/基础货币,主要指央行扩大或缩小一单位的基础货币之后,通过商业银行的存款创造机制,使货币供应量增加或减少的倍数。其中,货币乘数的因素主要包括法定存款准备金率、超额储备率、现金漏损率、活期存款中定期存款占比等。例如,对现金的流动性偏好、相当于变相提高了准备金率(如节假日期间对现金需求的大幅增加)。
4、货币发行与基础货币的计算公式分别为(1)货币发行=商业银行的库存现金(非流通部分)+ M0(流通部分)。(2)基础货币=货币发行+法定存款准备金+超额存款准备金。其中,银行间市场的可交易资金的总量=所有金融机构超额存款准备金合计故通常情况下仅有影响超额存款准备金的因素才能影响到银行体系的流动性。例如,只能使得法定存准金和超额存准金此消彼长的降准操作对基础货币并没有根本性影响,而公开市场操作等相关政策则可以直接作用于基础货币。
(二)货币供应量和准货币:定义“什么是钱(货币)?以及衡量“钱在哪?”
1、根据1994年10月28日人行发布的《货币供应量统计和公布暂行办法》(银发(1994)267 号,目前已失效),正式编制并公布“货币供应量统计表”,明确“货币供应量(即货币存量),是指一国在某一时点流通手段和支付手段的总和,一般表现为金融机构的存款、流通中现金等负债,亦即金融机构和政府之外,企业、居民、机关团体等经济主体的金融资产”。
2、根据国际通行规则,以货币流动性差异作为划分各层次货币供应量的标准,(1)第一个层次为 M0,即我们常说的现金,亦称流通中现金(货币供应量统计的机构范围之外的现金发行),最活跃且流动性最高。(2)第二个层次为 M1,是 M0加上流动性稍弱一点的单位活期存款。具体公式为,M1=M+企业存款(企业存款扣除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机关团体部队存款+农村存款+信用卡类存款(个人持有)。(3)第三个层次为 M2,是 M1 加上流动性更弱一些的单位定期存款、居民存款等。具体公式为 M2=M1+城乡居民储蓄存款+企业存款中具有定期性质的存款(单位定期存款和自筹基建存款)+外币存款+信托类存款(4)第四个层次为 M3,即 M3=M2+金融债券+商业票据+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等。
3、不过,267 号文最初在实践中会有一些差异,如(1)出于金融创新不断出现而设立的 M3 并未包含在人行编制的货币供应量统计表中;(2)最初推出货币供应量统计表由于我国外币业务量较少,故当时的货币供应量仅为本币;(3)未将外资行等特定存款机构纳入。
4、我们既可以通过银行负债端的存款统计来观察“钱在哪”,也可在通过银行资产端的分析来判断“钱去哪”,其中的逻辑是代款可派生存款。
5、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发展阶段的差异,各经济体的 M0、M1、M2 所代表的具体含义可能也有所不同,特别是第三层次的 M2。就我国而言,M2 的口径一直在不断调整完善中:(1)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人行决定将证券公司客户保证金计入 M2。(2)第二次修订:2002年初,人行将在中国的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号、外国财务公司及外资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等)的人民币存款分别计入不同层次的货币供应量。(3)第三次修订:2006年人行将信托投资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的存款剔除货币供应量的统计口径,其中的背景是当时人行根据 IMF 的《货币与金融统计手册》对货币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将金融机构划分为存款性公司和其他金融性公司。(4)第四次修订:2011年10月,人行将住房公积金中心和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存款类金融机构的存款和纳入 M2。(5)第五次修订:2014年9月,原银监会、财政部、人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存款偏离度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为避免对金融数据的冲击,人行当时用季调模型修正了过去季度末的冲存款现象。(6)第六次修订:2018年1月,央行用非存款机构部门持有的货币市场基金取代货币市场基金存款(含存单)。
6、通常情况下,M2 与 M1 之间的剪刀差更多代表着单位定期存款和居民存款的变化特征,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非金融企业的经营活跃度和对未来经济的基本预期,甚至可以作为判断信用和经济的先行指标。其中,M1 同比上升往往意味着企业的活力有所增强,对未来经济预期更为积极。
7、2003年12月17日,人行发布《关于修订中国货币供应量统计方案的研究报告征求意见稿》,但最终结果无疾而终。
(三)社会融资规模:衡量“钱去哪了?”
货币供应量代表着“钱在哪”,而社会融资规模则代表着“钱去哪”,故实践中通常会将货币供应量和社会融资需求放在一起进行分析,前者代表着资金供给,后者代表资金需求。
1、社会融资规模主要是为了从需求角度来衡量实体经济在一定时期内(月度、季度和年度)从金融体系所获得的资金总额,于2010年被正式提出,并于2016年开始被纳入政府工作报告作为货币政策的调控目标。
2、社会融资规模本身是先有流量指标,而其存量指标则是根据流量指标的累积加总效应倒推计算得出。目前社融指标的内涵已越发丰富,地区社融指标的重要性也在不断提升。其中,省(市、自治区)社会融资规模=人民币贷款+外币贷款(折合人民币)+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的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债券+非金融企业境内股票融资+保险公司赔偿+投资性房地产+其他。
3、按实体经济获得资金渠道的差异,可将社融分为表内贷款、表外融资、直接融资、政府债券和其它等五大类。其中,(1)表内贷款主要指实体经济从金融体系获得的本外币贷款,表外融资主要包括委托贷款、信托贷款、未贴现票据等三个细项,直接融资主要包括非金融企业股票和债券融资两类,而政府债券包括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等两个细项。可见,表内贷款和表外融资均与银行直接或间接相关,而直接融资则主要与资本市场相关,政府债券则主要和中央政府、地方政府有关。(2)当然,表内贷款还可按使用对象的不同进一步划分非银同业贷款、企业中长期贷款、企业短期贷款、居民中长期贷款、居民短期贷款以及贴现票据等几类,其中贴现票据(表内)和未贴现票据(表外)统一称为票据融资。债券、私募基金等、资管计划不计入社融,但未来有可能纳入进来。
4、理论上来讲,资产的运用(社融)和资金的来源(货币供应量)之间应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不过,由于间接融资中介特别是表外、私募及非标等融资渠道的存在,使得 M2与社融之间的对应关系变得非常复杂。截至2024年4月,我国 M2 与社会融资规模存量分别为301.19 万亿和389.93 万亿元,可以看出社会融资规模远高于 M2。不过近期人行多次强调“当前我国货币存量已经不少了”,这意味着后续政策的重点应主要在结构调整上,即结构上有增有减。
(四)货币政策工具梳理(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均有体现)
1、存款准备金(法定与超额)
传统货币政策工具主要包括存款准备金、公开市场操作和其它流动性工具等几类。其中,(1)存款准备金是指金融机构为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清算需要而准备的资金,而存款准备金占金融机构对应存款总额的比例则为存款准备金率(又分为法定和超额两类)。
(2)存款准备金制度是在中央银行体制下建立起来的(美国最早以法律形式规定这一制度),其初始作用仅是保证存款的支付和清算,后来才慢慢演变成货币政策工具。这主要是因为,存款准备金属于基础货币的一部分,为央行调控货币供应量的主要手段。
(3)我国的存款准备金制度始于1985年,并于从1998年3月21日起,对存款准金制度进行改革,改革内容主要包括,第一,将原各金融机构在人民银行的“准备金存款”和“备付金存款”两个账户合并,称为“准备金存款”账户。第二,明确准备金存款账户超额部分的总量及分布由各金融机构自行确定。第三,对各金融机构的法定存款准备金按法人统一考核、按旬考核。
(4)2008年以前我国一直采取“一档”模式,即实行统一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2007-2008年金融危机后,货币政策当局开始根据金融机构重要性程度、规模大小、性质等设置有差异的存款准备金率,由一档到两档,再到目前的五档两优(银行业为三档两优)。自2011年起,我国便已进入并处于降准的长周期中,目前仍在持续。
2、面向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的OMO(公开市场操作)
公开市场操作是多数经济体央行吞吐基础货币、调节流动性的主要货币政策工具,具体是指中央银行与市场交易对手(我国为一级交易商)进行有价证券和外汇交易的行为。
(1)我国于1994年3月启动外汇公开市场操作,1998年5月26日恢复人民币公开市场操作并于同年建立了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制度。其中,人行会于每年上半年更新公开市场一级交易商名单,数量大致在 50家左右。
(2)从交易品种看,公开市场业务债券交易主要包括回购交易、现券交易和发行中央银行票据等三类。其中,第一,回购交易分为正回购和逆回购两种,正回购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为央行向市场上投放流动性的操作,逆回购到期则为央行从市场收回流动性的操作;第二,现券交易分为现券买断和现券卖断两种,前者为央行直接从二级市场买入债券,一次性地投放基础货币;后者为央行直接卖出持有债券,一次性地回笼基础货币。第三,中央银行票据是指为调节商业银行超额准备金而向商业银行发行的短期债务凭证,本质上是中央银行债券,发行期限一般在3个月至1年之间,央行通过发行央行票据可以回笼基础货币,央行票据到期则体现为投放基础货币。
(3)目前央行公开市场操作的期限主要有 7 天、14 天、28 天和 63 天等几种类型,但通常主要有 7 天和14 天为主,并在逢季末、年末等特别节假日时期跨期投放量会增大。
3、公开市场操作的补充工具:SLO、SLF、MLF、CBS、TMLF、TLF与CRA等
近年来,人行一直在根据货币调控需求,不断创设货币政策工具,如 SLO、SLF、MLF、TMLF、TLF 和 CRA 等。不过,目前 SLO、TLF、CRA 和 TMLF 等基本均已退出历史舞台。
(1)2013年1月,作为公开市场常规操作的必要补充,央行创设了 SLO(Short-term Liquidity Operations,短期流动性调节工具)和 SLF(Standing Lending Facility,常备借贷便利,亦称酸辣粉)。其中,SLO 旨在银行体系流动性出现临时性波动时相机使用,期限为 7 天以内,抵押品为政府支持机构债券和商业银行债券;SLF 旨在满足金融机构期限较长的大额流动性需求,期限一般为1-3个月,面向政策性银行和全国性商业银行,抵押品为高信用评级的债券类资产及优质信贷资产等。
(2)2014年9月与2018年12月,央行先后创设 MLF(Medium-term Lending acility,简称中期借贷便利,亦“麻辣粉”)与 TMLF(Targeted Medium-term Lending Facility,简称定向中期借贷便利,亦称“特麻辣粉”),前者以支持小微企业和债转股为主,后者则用以定向支持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和民营企业发放贷款。其中,MLF 与 TMLF 的期限均为3个月、6个月、1年(居多)。
(3)2017年1月20日,央行建立临时流动性便利(Temporary Lending Facility,即简称TLF,亦称特辣粉),为几家大型商业银行提供28 天临时流动性支持,以缓解春节期间的大额现金支出。同年12月29日,为应对春节期间现金支出对市场流动性的扰动,央行建立了临时准备金动用安排(即 CRA),允许现金投放中占比较高的全国性商业银行春节期间存在临时流动性缺口时,临时使用不超过两个百分点的法定存款准备金,使用期限为30天。
(4)2019年1月24日,为提高永续债的流动性,央行决定创设 CBS(Central Bank Bills Swap,央行票据互换工具),明确公开市场业务一级交易商可以使用持有的合格银行发行的永续债从央行换入央行票据。自创设以来,已经形成每月操作一次 CBS 的固定惯例。
4、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余额超75万亿):再贷款、PSL、支持工具等
近年来,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在央行政策工具框中的地位正逐步提升,且越来越丰富。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是指央行通过提供再贷款或资金激励的方式,以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特定领域和行业信贷投放的工具,其作用对象为金融机构,央行提供资金。
(1)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通过将金融机构贷款和央行再贷款、激励资金结合起来,实现对信贷投放进行引导的效果,相当于央行再贷款和金融机构贷款之间搭起一座桥梁。根据人行披露的信息,截至2024年3月底,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共计17 项,余额合计为 75401 亿元。其中,长期性工具共计3 项工(余额合计29359 亿元),阶段性工具主要有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抵押补充贷款、碳减排支持工具、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等。
(2)2014年4月25日,央行创设 PSL(Pledged Supplementary Lending,简称抵押补充贷款,亦称“披萨”),为特定政策或项目建设提供资金(主要针对棚户区改造),期限为3-5年,该工具主要面向政策性开发性银行,抵押资产为高等级债券资产和优质信贷资产等。
(3)目前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基本已形成了“金融机构独立放贷、台账管理、人民银行事后报销、总量限额、相关部门明确用途和随机抽查”的运行机制。其中,若通过抽查发现金融机构贷款台账超出支持范围,则将采取递补台账差额、收回再贷款等措施,避免金融机构违规套取再贷款资金。
(4)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建立在再贷款工具的基础上,可以三种分类方法:第一,可以分为长期性工具和阶段性工具,长期性工具主要包括支农支小再贷款和再贴现,服务于普惠金融长效机制建设,阶段性工具则有明确的实施期限或退出安排。第二,可以分为总行管理的工具和分支行管理的工具,人总行管理的主要是面向全国性金融机构的阶段性工具(除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外),更为强调效率(快进快出)。相较而言,分支行管理的工具主要为面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的长期性工具和部分阶段性工具(如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第三,可以分为提供再贷款资金的工具和提供激励资金的工具,后者主要指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即通常会要求金融机构持续对特定领域和行业提供信贷支持,人行再根据金融机构的信贷余额增量的一定比例予以激励资金。
(五)中国利率全体系与调控框架
1、利率调控机制说明(政策利率——市场基准利率——市场利率)
(1)经过长期发展,目前我国主要利率品种包括公开市场操作(OMO)利率、中期借贷便利(MLF)利率)、常备借贷便利(SLF)利率、超额准备金利率、法定准备金利率、存款基准利率、存款类金融机构质押式回购利率(DR系列)、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海银行同业拆借利率(ShiboR系列)和国债收益率。其中,7 天逆回购利率和 MLF 利率分别为短期和中期政策利率,DR系列、LPR和国债收益率为货币市场、信贷市场和债券市场的基准利率。
(2)央行主要通过前述分析的货币政策工具来调节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释放政策利率调控信号,以影响各类市场基准利率,再传导至货币市场、债券市场和存贷款市场。故如果利率传导较为顺畅,则意味着上述三类利率在趋势与方向上应保持一致,且不存在明显时滞。实践中,完全可以将政策性利率以及部分市场利率认定为无风险利率,将面向客户端的利率认定为风险利率,央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的是通过影响无风险利率来改变风险利率的预期,其依据的逻辑总体上可以参照 CAPM 资本资产定价模型,这里不再赘述。
(3)除上述政策利率、市场基准利率外,市场利率的种类实际上很丰富,包括但不限于一些特殊产品利率(如货币市场基金、现金管理类产品、结构性存款、国债逆回购等)以及非标资产利率、票据贴现利率、信用债利率等各类广谱利率(如民间融资利率、P2P 利率、融资租赁利率、商业保理融资成本、小额贷款利率等等)。
2、中国式“利率走廊”: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下限)与SLF利率(上限)
20世纪80年代以来,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央行的货币政策框架纷纷由以货币供给量为中介目标转向以利率为中介目标,期间利率走廊便被采用。
(1)利率走廊是约束货币市场利率的一个区间,该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央行贷款给金融机构的利率(贷款便利工具利率)和金融机构存钱在央行的利率(存款便利工具利率)。
(2)央行合意的目标利率便处于利率走廊中间的位置上,即央行主要通过调控确保金融机构之间的拆借利率在利率走廊的区间内波动来完成其利率调控的目标。例如,当同业拆借利率突破区间上限时,金融机构便可以转而向央行借款,反则反之。
(3)关于“利率走廊”的研究最早可追溯至上世纪 90年代(其中以 Kevin Clinton 分别完成于1991年和1997年的两篇论文为代表),直至2014年5月时任央行行长周小川在国内才率先提出“利率走廊”这个概念。
实践中,中国利率走廊区间的上限和下限分别为 SLF 利率和超额存款准备金利率。
3、存贷款报价方式
(1)2013年10月,LPR(Loan Prime Rate,最优惠贷款利率或贷款基础利率)正式被推出,但效果并不理想。2019年8月,LPR新报价机制在人民币汇率破“7”之际顺势推出,成为信贷市场的最重要定价基准。
第一,LPR由各报价行(20家)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第二,目前 LPR包括1年期和 5年期以上两个品种,每月20日(遇节假日顺延)9 时前,各报价行以0.05个百分点为步长,向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提交报价,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按去掉最高和最低报价后算术平均,并向0.05%的整数倍就近取整计算得出LPR,于当日 9 时15 分公布。
第三,LPR报价机制始于1933年大萧条时期的美国,随后拓展至其他经济体。不过除内地外,目前仅美国、日本、中国香港和澳门等少数经济体仍在使用 LPR报价机制,这意味着对很多经济体来说,LPR更多是过渡性质的。其中,香港的个人住房按揭贷款基本是在 LPR的基础上定价,而美国和日本的 LPR目前主要在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发挥着作用。
(2)LPR新报价机制明确后,随之而来的便是存款利率报价方式调整。不过从中国利率传导机制来看,存款利率报价一直是比较滞后的。第一,2021年6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将存款利率上限由存款基准利率浮动倍数调整为加点确定。第二,2022年4月,央行指导利率自律机制建立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明确参考以10年期国债收益率为代表的债市利率和1年期 LPR来调整存款利率水平,并对存款利率市场化调整及时高效的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存款利率的变化≈1年期 LPR调整幅度或10年期国债收益率变化
也即,存款利率要同时结合国债收益率和 LPR这两个市场基准利率来进行调整,是 LPR新报价机制的从属版,这也决定着存款利率要根据 LPR和市场利率的变化进行调整。
4、中性利率(或自然利率)
(1)自然利率是经济既不过热、也不过冷环境下的利率水平,理论上一般会将其解释为经济处于稳态状态下的通胀水平。自然利率是中国的叫法,美国通常叫中性利率,一直是美国货币机构拟定货币政策时的隐含参考指标,不过由于其很难观测且稳定性差,故其实际数值与理论数值之间往往并并不一致,也会因不同的估算方法呈现出一定差异性。
(2)自然利率或中性利率可被理解为技术进步率、人口增长率、折旧率与储蓄转化率等要素的函数。这意味着,自然利率本身并非是一个固定的数值,而是随着人口增长、技术进步、折旧率以及储蓄转化率等因素而不断发生变化,即自然利率是个变量。
(3)明白自然利率的概念之后,便需要分析当前中国的自然利率大致处于何种水平。不过这里并不打算对中国的自然利率进行估算,而是借用现有研究结果。具体看,第一,2021年6月,BIS 公布的工作论文“中国的自然利率”(时任央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锋参与联合撰写)指出“中国的自然实际利率在1995-2010年期间平均为3-5%,随后逐步降至2019年底的2%以上……如果假设通胀率为2-3%,则意味着目前对应的自然名义利率应在4-5%之间”。也即,2019年中国的自然实际和名义利率水平分别为2-3%和4-5%。第二,2024年4月,原人行行长易纲在上海高金的演讲中曾作出假设,即目标通胀率为2%、自然实际利率为2%,这意味着2%可能是当前中国自然实际利率的一个合意水平。我想,这个2%大概也是前段时期高善文博士预判中国长端利率会逐步下移至2%的基准。
5、中国央行遵循的货币政策思路:泰勒规则、黄金法则与缩减原则
关于中国央行遵循的货币政策思路,我们可以参照人行货币政策报告与原人行行长易纲的两次讲话。具体看,
(1)人行在2023年1 季度货币政策中通过《专栏1:合理把握利率水平》对“保持利率水平合理适度”进行了讨论。同时,2023年4月易纲在彼得森国际经济研究所(PIIE)的研讨会上亦对合理的利率水平进行了讨论,大致观点如下,第一,利率水平的长期最优轨道应遵循黄金法则(Golden Rule,Phelps,1961),即在经济处于人均消费量最大化的稳态增长轨道时,实际利率应与实际经济增长率大致相等,甚至应略低于潜在经济增速,这一思路的本质应是基于“实际经济增速不能为负(名义经济增速应大于利率水平)”的理念。第二,利率水平的调整不会一步到位,而是要保留回旋余地(即遵循缩减原则,Attenuation Principle)。也即,M2 与社融增速与名义经济增速基本匹配且略高,且政策利率应向历史周期和全球各区域的平均值收敛回归。
(2)2024年4月,原人行行长易纲在上海高金的演讲中进一步指出许多央行会参考泰勒规则来确定政策目标利率,即(政策目标利率-自然实际利率)=通货膨胀率+0.5*通胀缺口+1.5*产出缺口按上述公式,若按易纲行长当时的假设(通胀率为2%、自然利率为2%、产出缺口按-0.5%),则当前的政策目标利率应为1.2%,这显然是低于当前的政策目标利率的。
(六)长端利率是如何决定的?
1、影响长端利率水平的主要力量分析
(1)就影响长端利率水平的主要因素而言,大致可以从供需两端、政策端以及长期力量等三个维度进行考虑。其中,供需端、政策端主要通过影响短端来间接影响长端。具体看,第一,供需端对利率的影响往往呈现短期化、突发性等特征,如疫情、大宗商品价格调整、地缘冲击、流动性变化、债券供给以及配置力量变化等。第二,政策端对利率的影响通常呈现周期性、复杂性、突发性等特征,如监管政策与宏观政策的松与紧以及政府行为的收与放等。其中,就国内而言,监管政策的影响尤其需要给予关注,这在2013年的钱荒与2016-2017年的严监管环境中已经有很好的体现。第三,长端因素主要针对潜在经济增速等方面,需要关注的力量包括人口、劳动生产率、技术等。通常而言,这些因素对长端利率水平的主导力量更大,不过长端力量的观察与共识的形成并不容易,而一旦形成,则很难改变。
(2)理论上,长端利率是短端利率水平的滚动加权平均,即长端利率可被视为短端利率的时点极限。这意味着,能够影响短端利率水平的因素必然也会影响长端。
(3)谈及短端与长端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需要关注期限结构的变化。目前,有关期限结构的理论主要包括传统的市场预期理论(如流动性偏好、市场分割理论、优先偏好理论等)以及现代的不确定性理论(需要借助于静态或动态模型)等。此外,信用利差可能也会通过风险偏好的变化在某种程度上影响期限结构。
(4)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市场比较喜欢用具有先验性的社融指标来研判利率水平的可能变化,但这很容易被现实打脸。原因是,LPR新报价机制以及引导向实体经济让利等监管趋势必然会使得银行出现抢贷款的情况出现,从而造成社融与信贷指标“虚高”。
(5)相较于波动幅度较小、趋势比较明确的实际经济增速,笔者认为能够综合反映增长和通胀两个维度的名义经济增速在研判长期利率水平变化方面应该被给予更大程度的重视,这主要是因为,和实际经济增速相比,名义经济增速的内涵可以很广,代表性更强。
2、理论基础:需要明白“利率的本质是资本的边际产出或回报率”
就像工资是劳动的价格、通胀是生活资料和生产资料的价格、汇率是人民币资产的价格、租金是房子的回报率、股息是股票的回报率一样,利率本身也可被视为资本的价格,即其代表着资本的边际产出或回报率。
换言之,当利率较高时,意味着资本的边际产出通常较高,此时资本往往处于稀缺状态。这也是为什么,我们通常看到越发达的经济体,利率水平往往越高(资本过剩),其资本越倾向于对外输出。当然,在主要经济体持续大幅加息之后,上述逻辑目前已经发生了变化,不过就中国等发展中经济体而言,这个逻辑目前依然成立。
3、人口增长率、技术进步率、储蓄转化率等因素如何影响长端利率?
为更好的刻画人口、技术进步等因素对长端利率水平的影响,我们尝试利用宏观经济学中的生产函数关系式、资本存量估算方法和国民收入恒等式来进行分析。具体看,先假设人口增长率、储蓄率、折旧率、技术水平、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分别为n、s、d、g、b,而人均产出、人均储蓄、人均消费以及人均资本存量分别设定为y、s、c、k、I、Y、C、S分别代表投资流量、总产出(收入)、消费和储蓄。
a.根据永续盘存法,临近两期的资本存量可按如下关系式进行构造
b.进一步根据国民收入恒等式,可以构成如下关系式,
c.将(3)式人均化便可得出如下关系式,
d.进一步假设任何时期的人均资本存量均相等,也即k1=k0=k ,则稳态下有,
e.人均消费达到最大化的储蓄率则为黄金储蓄率,此时的稳态亦称黄金稳态,也即
(7)
f.均衡状态下,令式(7)等于0,且将技术进步纳入(意味着可以更少的资本实现同等
的产出),则有,资本的边际产出(利率)≈(人口增长率+折旧率)/储蓄转化率 (8)
显然,上述仅是理论推导,并未纳入技术进步率(或称全要素生产率)这一指标。实际上,根据宏观经济学中常用的生产函数关系式,便不难得出技术进步会同时影响劳动与资本等生产要素,这意味着可进一步将(8)式调整为如下关系式,
资本的边际产出(利率)≈f(g)*(人口增长率+折旧率)/储蓄转化率 (9)
这里的 f(g)与技术进步率(g)正相关,但其对资本边际产出的影响并非简单线性。
4、结论:人口增长率、技术进步率与长端利率水平正相关
(1)人口增长率、技术进步率、折旧率等与长端利率水平之间具有正相关性。换言之,当人口增长率、全要素生产率趋于下降时,长端利率水平也应该趋于下行,反则反之。
(2)在人口增长率、技术进步率保持一定水平时,提升储蓄转化率将会推动长端利率水平趋向下行。不过这个影响还要看技术进步率的变化,当储蓄转化率的提升能够提高全要素生产率的提升时,则长端利率水平更有可能保持稳定甚至上升(如当前的美国)。
(3)在全要素生产率保持稳定时,由于人口增长率和储蓄转化率的差异,使得资本边际产出在数值上也呈现出明显的不同。这里的原因可能是,中国的储蓄转化为投资的比例较低,使得资本边际产出(也即长端利率水平)在过去很长时期看起来相对较高。
(4)若将折旧率视为政策利率水平或市场利率水平,则意味着其与长端利率水平之间也存在明显的正相关性。
(七)外汇领域与稳定汇率的政策工具
1、外汇占款与外汇储备
(1)外汇占款是受资国央行收购外汇资产而相应投放的本国货币。就中国而言,由于人民币为非自由兑换货币,故外资引入后需兑换成人民币才能进入流通使用,故国家为了外资换汇要投入大量资金,对应增加了“货币供给”,从而形成了外汇占款。外汇占款是央行资产负债表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度占央行总资产的85%左右。
(2)银行购买外汇形成本币投放,所购买的外汇资产便形成外汇储备。由于银行结售汇制由银行柜台结售汇市场和银行间外汇市场两层市场体系组成,且两个市场上的外汇供求均存在管制刚性,故外汇占款本身也有两层含义:
第一,央行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中收购外汇所形成的人民币投放,这部分反映在央行资产负债表中,形成央行所持有的外汇储备,具体路径为“中央银行购汇→形成央行所持有的外汇储备→投放基础货币”。
第二,整个银行体系(包括央行与银行以及银行柜台与银行间两个市场)收购外汇所形成的本币资金投放,反映在“全部金融机构人民币信贷收支表”中,这一外汇储备变化反映在国际收支平衡表中“储备”项下的“外汇”一项,这也是我们日常所说的外汇储备,具体路径为“整个银行体系购汇→形成全社会外汇储备→形成社会资金投放”。
(3)历史成本计价的外汇占款也会进入央行的外汇储备(以市场价计量、基本由国家外管局的投资部门进行统一管理),故二者之间具有很强的正相关性。不过由于计价方式的不同,外汇储备还将受到汇率变化、利率变化、投资收益以及其它因素的影响。
2、银行结售汇(分为银行自身和代客)
银行结售汇业务是指银行为客户及自身办理的结汇(外汇换成人民币)和售汇(人民币换成外汇)业务,该指标由商业银行根据每天结售汇的实际发生数据进行汇总后统一报送给外管局,因其受政策调控的影响较小、更能反应市场变化而受到较多关注。
(1)银行结售汇进一步可分为代客结售汇(更能反映市场情绪和人民币升贬值情况)和自身结售汇(主要反映国际金价的变动)。此外,代客结售汇亦可进一步分为即期结售汇和远期结售汇。例如,如果升值则结汇需求会比较大,反则反之。
(2)即期结售汇主要包括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远期结售汇当月履约额、外汇期权当月行权额(目前数据较小、外管局不公布)三大部分。其中,后两个主要反映的是市场主体过去对市场走势的看法。
(3)由于我国为顺差国,故即期结售汇当月发生额通常为顺差(结汇大于售汇),这意味着若顺差收窄则说明人民币贬值预期有所增强。
3、离岸央行票据:构建离岸市场定价基准
(1)2018年9月20日,央行宣布与香港金管局签署了《关于使用债务工具中央结算系统发行中国人民银行票据的合作备忘录》,意味着央行的货币政策工具进一步扩展至海外人民币市场,有助于在离岸构建人民币资产的定价基准。
(2)2019年8月9日,央行在二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中首次提出在港建立发行中央银行票据的常态机制,完善香港人民币债券收益率曲线,此后离岸人民币票据的常态发行机制便逐步得已确立。
(3)虽然发行离岸人民币票据相当于缩紧离岸人民币的流动性,不过百亿体量的离岸人民币票据与万亿级别的离岸人民币资金相比,规模较小,这意味着央行发行离岸人民币票据更多是传递信号以及推动人民币国际化的手段,而非稳汇率政策的工具。
4、逆周期因子: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的调整
逆周期因子,顾名思义是为了对冲市场情绪的顺周期波动,其具体体现在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报价模型中,即由原来的“收盘价+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调整为“收盘价+一篮子货币汇率变化+逆周期因子”(2017年二季度货币政策报告对“逆周期因子”有专门分析)。
(1)2017年5月26日,外汇市场自律机制组织各报价行在报价模型中增加“逆周期因子”,以缓解当时人民币的大幅贬值和资本流出的情况。2018年1月,随着外部压力减轻,“逆周期因子”也被调整至中性。
(2)从操作背景可以发现,“逆周期因子”主要应用于人民币汇率的贬值阶段中,总体经历了启动、恢复中性、重新启动、淡出使用及再次重启等阶段。例如,2017年首次使用“逆周期因子”时,人民币汇率处于长升值趋势的短贬值风波中;2018年8月在中美贸易摩擦、人民币承压贬值的背景下,“逆周期因子”重新启动。不过每到关键市场,外汇市场自律机制总是会通过召开会议等方式向市场传递信号。
5、外汇风险准备金(针对远期外汇交易等流量业务)
(1)外汇风险准备金是指银行每出售一笔企业代客远期售汇业务时,需要向央行上缴一定的准备金。央行一般将外汇风险准备金视为“透明、非歧视性、价格型的逆周期宏观审慎工具”,短期内可用于稳定市场情绪,弱化顺周期力量。
(2)考虑到这部分成本往往会转嫁到进口企业身上,意味着外汇风险准备金与客盘远期购汇成本正相关,即外汇风险准备金的降低有助于提升企业操作外汇衍生品意愿,进而可以增加金融机构在市场上进行平盘交易量。
(3)除了具有真实贸易背景的企业有套期保值需求外,实践中远期购售汇往往还带有浓厚的投机色彩。例如,在人民币贬值预期推动下,市场主体通常会选择向银行远期购汇,导致银行与市场主体签订远期售汇协议后,在即期市场抛售人民币、购入外汇,以满足远期售汇合同到期后的外汇需求,推动了远期汇率和即期汇率的联动,导致人民币的远期贬值预期向即期市场传导,从而加快了人民币贬值预期的自我实现。
(4)2015年8月31日,央行发布《关于加强远期售汇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银发(2015)273 号),明确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纳入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自外汇风险准备金这一工具推出以来,便经过多次调整。例如,2017年9月8日央行宣布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0、2018年8月3日宣布从2018年8月6日开始将外汇风险准备金率调整为20%(同年8月24日重启逆周期因子)、2020年10月10日央行宣布再次调降至0以及2022年9月26日央行决定再次上调至20%。
6、外汇存款准备金(针对存款等存量业务)
(1)外汇存款准备金率与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的内涵是一致的,具体是指金融机构按照规定将其吸收外汇存款的一定比例交存中国人民银行的存款。其中,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当月外汇准备金存款余额/上月末外汇存款余额
(2)央行对外汇存款准备金按月考核,且除美元与港币存款按原币种计算缴存存款准备金外,其他币种均需折算成美元缴存。
(3)历年上我国对外汇存款准备金率总共调整8 次,分别为2004年1 次、2006年1次、2007年1 次、2021年2 次、2022年2 次以及2023年1 次。其中,2022年以前的五次外汇存款准备金调整均为上调,其目的均是为了抑制人民币过快升值。逻辑上看,下调外汇存款准备金率被视为央行放松外币银根,有助于释放外汇市场上的美元流动性,提高银行外币信贷投放能力,从而缓解人民币持续贬值压力,反则反之。
(八)MPA(宏观审慎评估体系,MacroPrudentialAssessment)维度
宏观审慎评估体系始于2008年后的差别准备金动态调整和合意贷款政策,2015年12月29日人行召开会议以部署改进合意贷款管理政策,并从2016年开始实施宏观审慎评估有关工作,推出了 MPA 考核体系。
1、在 MPA 考核体系中,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C*是核心,其计算方法如下,
其中,结构性参数 主要参考机构稳健状况和信贷政策执行情况(由人民银行确定);最低资本充足率、储备资本参照相关监管要求;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0.5%+(1%-0.5%)*行本外币资产规模/基准行本外币资产规模;资本缓冲要求=留存资本缓冲+逆周期资本缓冲。
2、MPA 并非一成不变,而是处于不断调整完善的过程。例如,2020年以来,央行在 MPA考核体系中提高了小微、民营企业融资和制造业融资的考核权重。再比如,引导金融机构加强信贷均衡投放,适当平抑一季度贷款过度冲高,引导信贷节奏向历史平均水平回归,今年一季度央行在 MPA 增加了跨季度偏离考核。
(九)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
金融双向开放步伐不断加快的背景下,跨境资本流动可能带来的风险愈发受到关注,监管部门主要通过构建“宏观审慎+微观监管”的管理框架来实施宏观审慎管理。
1、跨境资本流动宏观审慎管理框架聚焦“主要金融机构+主要业务”,并将其纳入 MPA考核。其中,主要金融机构是指27 家大型金融机构,包括3 家政策性开发性银行、18 家全国性银行、前3 大城商行以及汇丰银行、渣打银行与花旗银行等3 家外资行);主要业务是指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境外放款、跨境人民币资金池等业务纳入宏观审慎管理。
2、2016年4月29日,央行发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的通知》,决定将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推广至全国范围。同时,根据2017年1月央行发布的《关于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7)9 号),
跨境融资风险加权余额上限=资本或/净资产*跨境融资杠杆率*宏观审慎调节参数
2023年7月20日,央行和国家外管局决定将企业和金融机构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调节参数由1.25 上调至1.5,这是自2022年10月之后再次上调。考虑到企业、非银行法人金融机构以及银行类法人金融机构和外国银行境内分行等三类主体的跨境融资杠杆率分别为2、1 和0.80,意味着宏观审慎调节系数由1.25 上调至1.5 后,上述三类主体能够借用的外债上限将分别由其资本或净资产的2.50倍、1.25 倍和1 倍进一步提升至3 倍、1.5 倍和1.2 倍,即借用的外债空间进一步扩大,融资余额上升20%。
3、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系数可被视为稳汇率的工具之一,与调整外汇存款准备金率、外汇风险准备金率的用意是一致的,均是在形成单边升贬值之际出手干预的重要手段。
(十)银行业压力测试与央行金融机构评级
1、银行业压力测试:信用风险是主要风险来源,未披露房地产业务影响情况
(1)相较于2019-2022年的1171 家、1550家、4015 家、4008 家,本次报告披露的参试银行共3985 家,下降23 家。具体看,全国性银行、城商行、民营银行以及直销银行实现 全覆盖,城商行减少3 家(受重组合并影响)、农商行新增12 家、农信社减少33 家。
(2)报告呈现的本次测试结论主要包括:第一,信用风险是主要风险来源,市场风险影响相对有限;第二,中小微企业及个人经营性贷款、同业交易对手、客户集中度、表外业务等领域风险值得关注;第三,债券违约风险、地方政府融资平台风险对参试银行影响较小。
(3)值得关注的是,本次压力测试情景中,虽然有涉及到房地产融资风险(如房地产开发贷款不良率分别增加 5、10与15个百分点,购房及其他贷款不良率分别增加3、6 与 9个百分点,房地产标准化资产不良率分别增加3、6 与 9个百分点以及房地产非标资产不良率分别增加 5、10与15个百分点),但测试结果并未披露。同时,从情景设置来看,政策层面通常是假设房地产开发贷款、房地产非标资产的不良压力要大于购房贷款及标准化资产。
2、央行金融机构评级:高风险银行主要分布在地方性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
(1)央行自2017年开始对所有金融机构进行评级,2018年开始按季度进行评级、每年度至少开展一次现场评级,并根据评级结果区分各类金融机构的风险隐患程度。具体来看,就评级结果而言,主要分为11 级(1-10级和 D 级),级别越高表示机构的风险越大。其中,评级结果1-5 级为“绿区”、评级结构 6-7 级为“黄区”、评级结果8-D 级为“红区”。其中,“绿区”和“黄区”机构可视为在安全边界内,评级结果为8 级(含)以上的金融机构被视为高风险机构。
(2)本次有3992 家银行参评,高风险银行数量达到337 家(总资产合计为 6.63 万亿),较之前的366 家(5.71 万亿)在数量上有所压降、但高风险银行体量却有所扩大。第一,披露信息显示,高风险机构的类型均为地方性银行。具体看,包括14 家城商行、191 家农村金融机构和132 家村镇银行。第二,从区域分布情况看,福建、贵州、江苏、江西、青海、山东、西藏、重庆、上海、浙江10个省区市辖内无高风险银行,东三省、甘肃、内蒙古、河南、山西等地区高风险机构数量较多。第三,不过就24 家全国大型银行来说,有1 家评级结果为 7 级,即处于“黄区”,和高风险银行仅差一个级别,值得关注。
第二部分 商业银行体系
一、资产质量维度
(一)资产(贷款)五级分类及贷款减值准备
1、过去我们主要聚焦贷款五级分类、逾期贷款、重组贷款等概念。不过,2023年2月,原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则将需要进行风险重分类的对象由贷款拓展需要承担信用风险的全部资产(包括但不限于贷款、债券投资、债权投资、权益投资、同业资产、应收款项类以及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外项目等)。
2、过去五级贷款分类方法没有特定的衡量标准,定性的内涵更多一些,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则在这方面有比较明显的进步。同时,内地的贷款五级分类在港澳地区的叫法分别为合格、需要关注、次级、呆滞和亏损,可以看出整体基本是相同的。
3、根据《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管理办法》(2011年原银监会4 号令),贷款损失准备是指商业银行在成本中列支、用以抵御贷款风险的准备金,具体包括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三类,但不包括在利润分配中计提的一般风险准备。2015-2016年更新的《G11-II 资产质量及准备金》将一般准备、专项准备和特别准备等三项准备统一为减值准备。
(二)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之间的关系
以前在区分关注类贷款、不良贷款、逾期贷款的内涵时,虽然有考虑逾期和信用减值等因素,但具体对应关系并不清晰。2023年3月,原银保监会和央行联合发布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对逾期贷款与不良贷款之间的关系给予明确。
1、金融资产逾期后应至少归为关注类,逾期 90天、270天和360天以上应至少分别归为次级类、可疑类和损失类。也即,逾期 90天以上(即便抵押担保充足)就要被纳入不良,90天以上逾期贷款率和逾期贷款率分别约等同于不良贷款率和问题贷款率(关注+不良)。
2、已发生信用减值的资产应进入不良,其中预期信用损失占账面余额 50%以上应至少归为可疑,占账面余额 90%以上应归为损失。
(三)重组资产(含财务困难和合同调整)的内涵及与不良资产之间的关系
1、重组资产是指因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为促使债务人偿还债务,商业银行对债务合同作出有利于债务人调整的金融资产,或对债务人现有债务提供再融资(包括借新还旧、新增债务融资等)。对于现有合同赋予债务人自主改变条款或再融资的权利,债务人因财务困难行使该权利的,相关资产也属于重组资产。
2、财务困难主要包括(1)本金、利息或收益已经逾期;(2)虽然本金、利息或收益尚未逾期,但债务人偿债能力下降,预计现金流不足以履行合同,债务有可能逾期;(3)债务人的债务已经被分为不良;(4)债务人无法在其他银行以市场公允价格融资;(5)债务人公开发行的证券存在退市风险,或处于退市过程中,或已经退市,且对债务人的履约能力产生显著不利影响;(6)商业银行认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调整主要包括(1)展期;(2)宽限本息偿还计划;(3)新增或延长宽限期;(4)利息转为本金;(5)降低利率,使债务人获得比公允利率更优惠的利率;(6)允许债务人减少本金、利息或相关费用的偿付;(7)释放部分押品,或用质量较差的押品置换现有押品;(8)置换;(9)其他放松合同条款的措施等情形。
4、根据《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重组资产与不良资产之间的关系为,(1)重组资产至少应为关注,不必然为不良;(2)重组观察期为1年,且明确划分为不良的重组资产,在观察期内符合不良上调条件的,可上调为关注类;(3)观察期内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还款,或虽足额还款但财务状况未有好转,再次重组的资产至少归为次级类,并重新计算观察期。
(四)预期信用损失:分类为三个阶段进行评估并确认损失准备
预期信用损失(Expected Credit Loss,简称 ECL),具体是指以发生违约的风险为权重的金融工具信用损失的加权平均值,其计量主要基于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和违约风险暴露。
1、目前头部银行主要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的规定,以预期信用损失模型为基础,基于客户违约概率、违约损失率等风险量化参数,并结合宏观前瞻性的调整,对表内外信用风险敞口进行减值会计处理并确认信用风险损失准备。
2、预期信用损失分类为三个阶段进行评估,第一阶段:如果金融工具在初始日起不属信贷减值资产,以及在初始确认后信贷风险没有出现显著增加的情况,减值准备为12个月内的预期信用损失;第二阶段:如果金融工具在初始日起不属信贷减值资产,但在初始确认后信贷风险出现显著增加的情况,减值准备为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第三阶段:如果金融工具为信贷减值资产,且未来现金流量已受到一项或多项事件的不良影响,减值准备为整个存续期的预期信用损失。
(五)相关指标及对应的监管标准
1、传统指标(应会调整):不良(问题)贷款率、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
(1)虽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风险分类办法》提出了新的监管要求,但并没有提法新的监管标准,故原来的监管标准仍然适用。其中,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与拨备覆盖率之间具有密切关系,即不良贷款率=贷款拨备率/拨备覆盖率。
(2)不良贷款率=不良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次级类贷款余额+可疑类贷款余额+损失类贷款余额)/各项贷款余额。2005年12月31日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规定不良贷款率不得大于 5%、不良资产率不得大于4%。
(3)拨备覆盖率与贷款拨备率的监管标准分别为150%和2.5%,按此计算对应的不良贷款率应为1.67%左右。不过近年来政策层面多次提出要引导银行降低拨备覆盖率,以增强商业银行向实体经济让利的能力。2018年2月28日,原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商业银行贷款损失准备监管要求的通知》,明确根据贷款分类准确性、处置不良贷款主动性和资本充足率等因素,将各银行的拨备覆盖率和贷款拨备率的监管要求分别由150%、2.5%调整至120-150%、1.5-2.5%。
(4)实践中,也可以将关注贷款与不良贷款放在一起考虑,即将除去正常贷款以外的其它贷款统称为问题贷款,那么由此便可以计算出问题贷款率(不良率与关注率的合计)。
2、衍生指标:贷款迁徙率、不良生成率、贷款偏离度与信贷(用)成本
(1)2005年12月,原银监会印发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明确正常类贷款迁徙率、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次级类贷款迁徙率和可疑类贷款迁徙率等等五类贷款迁徙指标。其中,
正常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正常类贷款期末转为后四类贷款的余额/期初正常类贷款余额。
关注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关注类贷款期末转为不良贷款的余额/期初关注类贷款余额。
次级类贷款迁徙率=期初次级类贷款期末转为可疑类和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次级类贷款余额。
可疑类贷款迁徙率=期初可疑类贷款期末转为损失类贷款余额/期初可疑类贷款余额。
(2)考虑到不良贷款率本身为存量指标(受核销等因素影响较大)的的局限性,有些银行(如招行与平安银行等)还会通过不良贷款生成率这个指标来衡量其自身资产质量的变化情况。其中,
不良生成率=(本期新增不良贷款余额+本期不良贷款核销)/(年初贷款余额+年初银承、
信用证及保函等传统表外授信业务余额)。
(3)贷款偏离度主要衡量不良贷款与逾期贷款之间的关系。一般而言,偏离度超过105%即为不正常,超过100%说明分类不准确。实践上,比较经常使用的贷款偏离度指标有两个,第一,逾期 90天以上贷款偏离度=逾期 90天以上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第二,逾期 60天以上贷款偏离度=逾期 60天以上贷款余额/不良贷款余额。
(4)除不良生成率外,信贷成本在实践中也常被用来衡量银行的风险抵补能力。其中,信贷成本=当期信贷拨备/当期平均贷款余额(含贴现)。
3、其它指标:基于估值水平的隐含不良率以及减值准备与减值损失之间的关系
(1)考虑到商业银行自己公布的资产质量指标在可信度上要差一些,我们也可以通过商业银行的估值情况来倒推其隐含的资产质量情况,当然这里的假设很简单且较粗暴(即估值的高低主要受资产质量影响),故“隐含的不良率”仅作为参考。计算公式如下,
不良资产(贷款)=已计提的资产(贷款)减值准备+净资产*(1-市净率)
显然上述公式的逻辑在于,一家银行的 PB 低于1 的原因是市场认为其已计提的减值准备无法覆盖不良资产(贷款),需要进一步消耗资本。
(2)实践中比较容易混淆的两个概念是减值准备与减值损失之间的关系,实际上减值准备与减值损失均是从不良资产中衍生出来的概念。只不过从会计的角度来看,减值准备为余额,属于资产负债表的科目;减值损失为流量,属于利润表的科目。关系式如下, 当年计提的减值准备-当年回拨或转回的减值准备=减值损失
二、资本补充维度
(一)资本类型及构成
1、传统资本工具:(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二级资本
传统资本工具主要包括核心一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和二级资本等三类。其中,一级资本主要是指商业银行可以永久自由使用和支配的自有资金,且二级资本、其他一级资本与核心一级资本在吸收损失、抵御风险上逐渐劣后。
2、创新资本工具: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转股型资本债券、转股协议存款等
近年来资本工具创新也颇受监管部门重视,相关政策文件主要包括2012年11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2〕56 号)、2018年1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支持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意见》(银监发〔2018〕5 号)、2019年11月发布的《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工具创新的指导意见(修订)》(银保监发〔2019〕42 号)等。
受上述文件推动,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永续债)、转股型资本债券与转股协议存款等资本工具相继落地,其中以资本补充债券为主。其中,资本补充债券主要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满足资本监管要求而发行的、对特定触发事件下债券偿付事宜做出约定的金融债券,包括但不限于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和二级资本债券(含减记型与转股型)。
例如,2018年2月27日,央行发文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发行具有创新吸收机制或触发事件的新型资本补充债券。2019年1月17日,原银保监会批准中国银行发行不超过400亿元无固定期限资本债券,这是我国商业银行获批发行的首单此类新的资本工具;2021年1月25日,人行官网发文称其已会同原银保监会设计完善了转股型资本债券相关制度,并已批复浙江稠州商业银行、宁波通商银行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转股型资本债券。再比如,2020年7月以来,很多地方开始通过地方专项债来补充中小银行资本,即所谓的转股协议存款,其路径大多是通过直接注入资本金或认购转股协议存款的形式进行,且期限大多为10年,本金自第 6年或第8年开始每年按等额本金偿还(前五年为还本宽限期)。现在看来,转股协议存款具体是指将可用于补充中小银行资本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以存款的形式注入目标银行,补充目标银行资本,同时约定在满足转股条件时,转为普通股,或者在转股协议存款到期或可赎回后由目标银行还本付息。
3、总损失吸收能力(TLAC):针对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
(1)2021年10月,人行、原银保监会与财政部联合发布《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建立了总损失吸收能力监管体系,明确总损失吸收能力的定义、合格标准,即总损失吸收能力是指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进入处置阶段时,可以通过减记或转为普通股等方式吸收损失的资本和债务工具的总和。
(2)2022年4月,人行、原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发行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总损失吸收能力非资本债券是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为满足总损失吸收能力要求而发行的、具有吸收损失功能、不属于商业银行资本且应当含减记或转股条款的金融债券,其优先于各级别合格资本工具。
(二)风险加权资产: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加权资产
风险加权资产是进一步计算资本相关指标的基础。其中,信用风险加权资产最为重要。
1、信用风险加权资产可采用权重法或内部评级法进行计量,通常情况下中小银行由于基础数据样本不够或代表性较差等原因主要采取权重法来计提信用风险加权资产。
2、市场风险主要是指因市场价格(包括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 动引起的银行表内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具体包括商业银行交易账户中的利率风险、股票风险、汇率风险、商品风险和期权风险等五类。
3、操作风险主要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包括法律风险,但不包括策略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相关指标及对应的监管标准
1、最低监管标准:资本、一级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最低分别为8%、6%和5%
2023年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的最低标准分别为 5%、6%和8%。
2、额外监管标准:储备资本(目前设定为25%)+逆周期资本(目前设定为0)
此外,监管部门还相应提出了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以及附加资本的额外要求,且明确储备资本、逆周期资本与附加资本均由核心一级资本来补充。其中,
(1)2020年 9月,人行与原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建立逆周期资本缓冲机制的通知》,明确逆周期资本缓冲比率初始设定为0,不增加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本管理要求。当然,MPA 考核中对逆周期资本有所涉及,并提出了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的概念。
宏观审慎资本充足率=m *(最低资本充足率8%+储备资本(2.50%)+逆周期缓冲资本),其中,m有1、1.05 或1.1 三种取值。
逆周期缓冲资本=max{ *[广义信贷增速-(目标 增速+目标 )],0}
为机构 对整体信贷顺周期贡献度参数[=宏观经济热度参数*系统重要性参数(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100)]。
(2)2023年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明确储备资本要求为风险加权资产的2.5%。
(3)附加资本仅针对系统重要性银行来计提。
这意味着,我国非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实际上应为10.5%、8.5%和 7.50%;系统重要性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最低标准分别为10.75-11.5%、8.75-9.5%、7.75-8.5%。
3、杠杆率(≥4%):一级资本净额/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
(1)杠杆率是指商业银行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率,其数值越高说明商业银行资本越充足。2023年新修订的《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将商业银行杠杆率的监管标准继续确定为4%。其中,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内资产余额(不包括表内衍生产品和证券融资交易)+衍生产品资产余额+证券融资交易资产余额+调整后的表外项目余额+一级资本扣减项。
4、系统重要性银行额外监管:附加资本(0.25-1%)与附加杠杆率(0.125-05%)
2023年9月22日,人行与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我国最新的系统重要性银行名单,合计20家(较之前增加1 家)。从监管的态度或倾向来看,这20家银行不仅具有系统重要性,承受更高的监管标准与要求,亦需要承担更多的政策任务,而市场对此同样有共识。同时,根据2021年10月监管部门发布的《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监管规定(试行),系统重要性银行在上述标准外还应满足一定的附加资本与附加杠杆率要求,其中,
(1)附加资本由核心一级资本满足。第一组到第五组的银行分别适用0.25%、0.5%、0.75%、1%和1.5%的附加资本要求。需要说明的是,金融稳定理事会将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分成五组,并分别适用1%、1.50%、2%、2.50%和3.50%的附加资本。
(2)系统重要性银行在满足杠杆率要求的基础上,应额外满足附加杠杆率要求。附加杠杆率要求为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50%,由一级资本满足。
5、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TLAC监管标准:2025年与2028年的两阶段目标
根据《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总损失吸收能力管理办法》,全球系统重要性银行的 TLAC 还需满足如下监管要求,
(1)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18%。
(2)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自2025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 6%,自2028年1月1日起不得低于 6.75%。其中,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风险加权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风险加权资产×100%;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杠杆比率=(外部总损失吸收能力-扣除项)÷调整后的表内外资产余额×100%。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和全球主要经济体相比,我国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是明显偏低的。
三、负债质量维度(含流动性与同业业务)
(一)负债质量:“六性”
1、2021年3月23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2)《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管理办法》,对商业银行的负债质量提出“负债来源的稳定性、负债结构的多样性、负债与资产匹配的合理性、负债获取的主动性、负债成本的适当性以及负债项目的真实性”等“六性”要求,这被视为衡量商业银行负债质量的重要标准。其中,
(1)多样性主要用最大十户存款比例、最大十家同业融入比例等指标来衡量,稳定性主要用净稳定资金比例、核心负债比例、存款偏离度、同业融入比例等指标来衡量,合理性主要用流动性覆盖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流动性缺口率、净息差、重要币种流动性比例、银行账簿最大经济价值变动比例、累计外汇敞口头寸比例等指标来衡量。
(2)负债获取的主动性主要是指以合理价格通过各种渠道进行市场化融资的能力。
(3)负债成本的适当性主要是指防止因负债成本不合理过高开展高风险、高收益的资产业务,损害经营的持续性
(4)负债项目的真实性主要是指禁止通过虚构交易、对做交易以及乱用、错用会计科目或业务不入账等方式调增或调减负债。
2、从来源上看,商业银行负债主要包括客户存款、广义同业负债以及向央行借款等三大类。其中,客户存款占比通常在 70%以上,最为核心;广义同业负债包括同业存单、金融债以及传统同业负债(即拆入、卖出回购、同业存放等)等三大类,市场化程度最高;向央行借款则主要指从央行获得的再贷款(贴现)等资金。
3、近年市场还比较关注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与结构性存款等负债品种。
(1)同业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在全国银行间市场上发行的记账式定期存款凭证,其被定性为货币市场工具,期限在1年以下。
(2)大额存单是指由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面向非金融机构(包括个人、非金融企业、机关团体)发行的、以人民币计价的记账式大额存款凭证,属一般性存款。我国最早于1986年启动了大额存单发行,但因纸质形式存在导致伪造存单现象较为严重而于1997年4月暂停,直至2015年6月才得以重启。从这个角度来看,同业存单、大额存单以及结构性存款均在某种程度上起到推动利率市场化的作用。
一般情况下个人投资人认购大额存单的起点金额不低于30万元,机构投资人不低于1000万元(起点可以调整)。实践中,由于保险公司、社保基金在商业银行的存款也算作一般存款(需要缴纳准备金),因此保险公司和社保基金也可以投资大额存单。
(3)结构性存款则是指金融机构嵌入金融衍生工具的存款,通过与利率、汇率、指数等的波动挂性钩或与某实体的信用情况挂钩,使存款人在承担一定风险的基础上获得更高收益的业务产品。
(二)流动性监管指标:LCR、NSFR、流动性匹配率、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等
这部分内容详见2018年5月25日发布的《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银保监会(2018)第3 号令),主要由五个指标构成。
1、流动性覆盖率(LCR)=合格优质流动性资产/未来30日内的资金净流出量,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2、净稳定资金比率(NSFR)=可用的稳定资金/所需的稳定资金,适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上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3、流动性匹配率=加权资金来源/加权资金运用,适用于全部银行,监管标准为100%。其中,自2020年1月1日起,流动性匹配率按照监管指标执行(之前暂作为监测指标)。
4、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优质流动性资产/短期现金净流出,用于资产规模在2000亿元以下的银行,监管标准为100%。
5、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资产/流动性负债,适用于全部银行,本外币的监管标准均为25%。
其中,流动性资产包括现金、黄金、超额准备金存款、一月内到期同业往来款轧差后资产净额、一月内到期债券投资、在国内外二级市场可随时变现债券投资、其他一月内到期可变现资产(剔除不良资产);流动性负债包括活期存款(不含财政性)、一月内到期的定期存款(不含政策性存款)、一个月内到期的同业往来负债净额、一月内到期已发行债券、一月内到期应付利息及各种应付款、一月内到期央行借款、其他一月内到期负债。
(三)同业业务监管指标
1、同业业务监管指标主要参见2014年的127 号文和140号文,比较有名的监管指标便是同业负债占比不得超过1/3,不过这仅是初级指标。2017年12月央行发布的302 号文进一步对债券回购资金余额进行限制,以解决债券交易不规范和加杠杆的乱象。
2、2019年8月,银保监下发重磅监管文件,对不同评级的银行给予不同程度的约束。
四、市场风险维度
(一)利率风险来源:缺口风险、基准风险、期权性风险与信用利差风险
1、2004年12月29日,原银监会刚刚成立时发布的《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将利率风险分为重定价、收益率曲线、基准与期权性风险等四大类。具体看,
(1)重定价风险(Repricing Risk)亦称为期限错配风险,是最主要和最常见的利率风险形式,具体体现为资产负债两端定价的不对称性。资产负债两端定价的不对称性使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随着利率的变动而变化。通常情况下,市场利率上升有助于商业银行息差空间的扩大,对商业银行构成明显利好。例如,2022年美联储启动加息以来,市场利率快速上行并处于高位,美国银行业的息差空间快速扩大,当然也有一些银行资产端的定价相对比较滞后,从而导致其息差空间不仅没有上升,反而还出现了明显收窄。
(2)收益率曲线风险(Yield Curve Risk)亦称为利率期限结构变化风险,主要指收益率曲线的非平行移动对银行的收益或内在经济价值所产生的不利影响,从而形成收益率曲线风险。这类风险通常体现在金融投资科目中。
(3)基准风险(Basis Risk)是另一种重要的利率风险来源,主要源于其资产负债两端的定价基准不一致,其常常与重定价风险相伴而生。
(4)期权性风险(Optionality)主要来源于银行资产、负债和表外业务中所隐含的期权。通常,期权和期权性条款都是在对买方有利而对卖方不利时执行,故此类期权性工具常因具有不对称的支付特征而会给卖方带来风险。例如,若利率变动对存款人或借款人有利,存款人就可能选择重新安排存款,借款人可能选择重新安排贷款,从而对银行产生不利影响。
2、2018年5月30日,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指引(修订)》则对上述四类风险类别进行了重新归类,如将收益率曲线风险和重定价风险归入缺口风险一类、保留了缺口风险和基准风险的原有内涵、明确期权性风险包括自动期权风险和客户行为性期权风险两类以及新增了信用利差风险(非强制要求)。也即,目前商业银行账簿利率风险管理应重点关注缺口风险、基准风险、期权性风险和信用利差风险四类。
(二)相关概念:银行账户与交易账户(BankingBookandTradingBook)
1、银行的表内外资产可分为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资产两大类。
(1)交易账户记录的是银行为交易目的或规避交易账户其他项目的风险而持有的可以自由交易的金融工具和商品头寸。其中,交易账户中的项目通常按市场价格计价(mark-tomarket),当缺乏可参考的市场价格时,可以按模型定价(mark-to-model)。
(2)与交易账户相对应,银行的其他业务归入银行账户,最典型的是存贷款业务,通常按历史成本计价。
2、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也是准确计算市场风险监管资本的基础。因此,若账户划分不当,会影响市场风险资本要求的准确程度;若银行在两个账户之间随意调节头寸,则也会为其根据需要调整所计算的资本充足率提供监管套利机会。故大部分经济体的监管当局均会制定两个账户划分的基本原则,并要求商业银行据此制定内部的政策和程序,详细规定账户划分标准和程序,同时监管当局还会定期对银行的账户划分情况进行检查。
(三)利率风险管理工具:缺口/久期/敏感性/情景/Var/事后检验/压力测试/限额等
常用的利率风险管理工具主要包括缺口分析(Gap Analysis)、久期分析(Duration Analysis)、(Foreign Currency Exposure Analysis)、敏感性分析(Sensitivity Analysis)、情景分析(Scenario Analysis)、风险价值(Value at Risk,VaR)、事后检验(Back Testing)、压力测试(Stress Testing)、限额(Limits)管理等。
五、业绩指标维度
(一)定价指标:净利差与净息差
1、在衡量商业银行资产负债定价能力的指标中,净利差(Net Interest Spread,简称 NIS)与净利息收益率(Net Interest Margin,亦称净息差,简称 NIM)无疑是最为重要的。其中,
净息差=利息净收入/生息资产平均余额
净利差=生息资产平均利率-计息负债平均利率
净息差 = 净利差 + 计息负债利率 ∗(1 − 计息负债/生息资产)
2、根据上述公式,大致可以有如下结论:
(1)考虑到,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计息负债平均余额,这也意味着净息差通常情况下会大于净利差。不过实践中也有些例外,如广州农商行、成都银行、南京银行、宁波银行、杭州银行与上海银行等 6 家银行的净息差是小于净利差的。
(2)由于净息差将规模因素考虑在内,同时又融入了结构性因素和市场因素,因此净息差往往比净利差具备更高的分析价值。在这种情况下,银行当然希望生息资产平均余额越高越好,从而可以使得净息差能够产生更好的正向作用。
3、有些银行由于公司治理不完善,在披露相关数据时会有意或无意忽略净息差指标,对于这类银行则可以根据经验估算其净息差。这主要是因为,对大部分银行而言,生息资产平均余额一般占其总资产余额的 90%左右,故“利息净收入/(总资产*0.9)”来代替净息差。
(二)业绩指标:ROA、ROE、成本收入比及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
由于净利润为流量指标,故资产余额、净资产余额也应选择期初期末的平均值。
1、ROA(总资产收益率)=净利润/资产余额*100%。
2、ROE(资本收益率,又称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净资产余额,净资产收益率分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和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其中,
(1)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期初净资产)
(2)摊薄净资产收益率==2*净利润/期末净资产
3、成本收入比=业务及管理费/营业收入。
4、ROA 与 ROE 的不足是只考虑了企业的账面盈利而忽略了未充分考虑风险因素,具有一定局限性。目前,国际银行业的发展趋势是采用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综合考核银行的盈利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其中,在按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中,目前被广泛接受和普遍使用的是按经风险调整的资本收益率(Risk-Adjusted Return on Capital,RAROC),其计算公式如下:
RAROC = (收益-预期损失)/ 经济资本(或非预期损失)
其中,预期损失=违约概率(PD)×违约风险暴露(EAD)×违约损失率(LGD)
(三)监管部门对ROA、净息差和成本收入比等指标的底线是不断下移的
2014年1月,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发布《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并于2016-2020年、2022-2023年修订七次。从历次修订情况来看,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相关指标是有一定底线要求和合意要求的。
1、对 ROA、净息差与成本收入比的合意要求分别为0.5%、1.8%与35%,底线要求则分别为0%、0.8%和 65%。也即,ROA 不能为负,净息差不能低于0.8%、成本收入比不高于 65%。
2、实际上,2014-2015年《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刚发布时,监管部门还对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拨备覆盖率、不良贷款率等指标提出了要求,且要求还比较高,如拨备覆盖率与不良贷款率的合意水平分别为250%和1%,底线要求分别为150%和3%。
3、趋势上看,我们能明显感觉到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合意要求与底线要求是在不断发生变化的,且要求越来越低,如 ROA 的合意水平从2016-2017年的1%回落至2018-2019年的0.8%、2020年以来的0.5%,底线要求从2016-2017年的0.4%回落至2018-2019年的0.3%以及2020年以来的0%;净息差的合意水平则从2016-2019年的2%回落至2020年以来的1.8%,底线要求从2016-2019年的1%回落至2020年以来的0.8%。
实际上,2005年12月31日,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风险监管核心指标(试行)》,也曾明确规定成本收入比≤35%、资产利润率≥0.60%、资本利润率≥11%。
六、集中度与大额风险暴露维度
(一)相关概念
1、授信——风险暴露——大额风险暴露
(1)授信是指商业银行向非金融机构客户直接提供的资金,或者对客户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做出的保证,包括贷款、贸易融资、票据融资、融资租赁、透支、各项垫款等表内业务,以及票据承兑、开出信用证、保函、备用信用证、信用证保兑、债券发行担保、借款担保、有追索权的资产销售、未使用的不可撤销的贷款承诺等表外业务。
(2)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信用风险暴露,包括银行账簿和交易账簿内各类信用风险暴露;大额大风险暴露是指商业银行对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超过其一级资本净额2.5%的风险暴露。
2、国别风险及国别风险暴露、风险转移、国别风险准备等概念
2023年11月24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国别风险管理办法》,明确了国别风险及国别风险暴露的基本内涵。具体看,
(1)国别风险,是指由于某一国家或地区政治、经济、社会变化及事件,导致该国家或地区债务人没有能力或者拒绝偿付银行业金融机构债务,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该国家或地区的商业存在遭受损失,或使银行业金融机构遭受其他损失的风险。
(2)国别风险可能由一国或地区经济状况恶化、政治和社会动荡、资产被国有化或被征用、政府拒付对外债务、外汇管制或货币贬值等情况引发,主要包括转移风险、主权风险、传染风险、货币风险、宏观经济风险、政治风险以及间接国别风险等类别。
(3)国别风险暴露则主要指银行业金融机构因境外业务形成的所有表内外风险暴露,包括境外贷款、存放同业、存放境外中央银行、买入返售、拆放同业、境外有价证券投资和其他境外投资等表内业务,以及担保、承诺等表外业务。其中,重大国别风险暴露是指对单一国家或地区超过银行业金融机构集团资本净额25%的国别风险暴露。
(4)风险转移是指境外债务人通过风险转移手段将银行业金融机构持有境外债权的国别风险部分或全部转移的行为。具体包括由第三方提供的有法律效力的保证、保险、信用衍生产品、合格抵质押品等。其中,国别风险转入方所属国家或地区的国别风险评级必须优于转出国别风险境外债务人的国别风险评级。
(5)国别风险准备,是指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吸收国别风险导致的非预期损失、在所有者权益项下计提的准备。其中,中等国别风险、较高国别风险与高国别风险的计提比例分别不低于 5%、15%和40%。
(二)监管标准(共涉及12个指标)
从监管标准来看,传统指标主要有三个(即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和全部关联度),风险暴露相关指标主要有八个(其中非同业客户有4个)。
不过从各银行财报披露的情况来看,还有两个指标很容易被忽略,但部分银行会选择在财报中公布,即“最大十家单一客户贷款总额占各项贷款的比例”、“最大十家单一客户贷款总额占资本净额的比例”。这一指标的约束源于1996年12月央行发布的《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其明确规定“对同一借款客户贷款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的贷款总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 50%”。
(三)大股东与关联交易的内涵
1、何为大股东?
2021年10月14日,原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行为监管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1)43 号),明确了银行保险机构的大股东条件:
(1)持有全国性银行、外资法人银行、民营银行、保险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等机构15%以上股权的;(2)持有城商行、农商行等机构10%以上股权的; (3)实际持有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最多且持股比例不低于 5%的;(4)提名董事两名以上的;(5)银行保险机构董事会认为对银行保险机构经营管理有控制性影响的; (6)银保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银行保险机构大股东质押银行保险机构股权数量超过其所持股权数量的 50%时,大股东及其所提名董事不得行使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上的表决权;大股东不得以所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为股东自身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债务提供担保,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银行保险机构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让股权。
2、何为关联交易?
2022年1月14日,原银保监会发布的《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号令)明确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1)1 号令还明确了关联交易主要包括四个类型,分别为第一类为授信类关联交易,即银行机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支持、或者对关联方在有关经济活动中可能产生的赔偿、支付责任作出保证,包括贷款(含贸易融资)、票据承兑和贴现、透支、债券投资、特定目的载体投资、开立信用证、保理、担保、保函、贷款承诺、证券回购、拆借以及其他实质上由银行机构承担信用风险的表内外业务等;第二类为资产转移类关联交易,包括银行机构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自用动产与不动产买卖,信贷资产及其收(受)益权买卖,抵债资产的接收和处置等;第三类为服务类关联交易,包括信用评估、资产评估、法律服务、咨询服务、信息服务、审计服务、技术和基础设施服务、财产租赁以及委托或受托销售等;第四类为存款和其他类型关联交易,以及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可能引致银行机构利益转移的事项。
(2)银行机构重大关联交易是指银行机构与单个关联方之间单笔交易金额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1%以上,或累计达到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 5%以上的交易。
3、关联交易的三个监管指标及监管标准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明确了关联交易的三个监管指标,
(1)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0%。
(2)银行机构对单个关联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合计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15%。
(3)银行机构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银行机构上季末资本净额的 50%。
七、信贷投向维度
(一)三个办法(包括个贷、流贷与固贷,项目融资作为固贷办法的专章)
2024年2月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办法》、《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个人贷款管理办法》的正式稿,明确了相关要求:
1、就固定资产贷款而言,相关要求主要有(1)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十年,确需办理期限超过十年贷款的,应由贷款人总行负责审批,或根据实际情况审慎授权相应层级负责审批;(2)贷款期限超过一年的,应实行本金分期偿还,还本频率原则上不低于每年两次(最长可放宽至每年一次);(3)还款资金来源主要依赖项目经营产生的收入还款的,首次还本日期应不晚于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满一年;(4)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的,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其中,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同一项目融资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银团贷款方式,避免重复融资、过度融资。
2、就流动资金贷款而言,相关要求主要有(1)贷款期限原则上不超过三年,最长不超过五年;(2)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3)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4)不得用于股东分红,不得用于金融资产、固定资产、股权等投资,不得用于国家禁止生产、经营的领域和用途;(5)支付对象明确且向借款人某一交易对象单笔支付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民币,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其中,(1)流动资金贷款需求量应基于借款人日常经营周转所需营运资金与现有流动资金的差额(即流动资金缺口)确定。(2)营运资金量=上年度销售收入×(1-上年度销售利润率)×(1+预计销售收入年增长率)/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营运资金周转次数=360/(存货周转天数+应收账款周转天数-应付账款周转天数+预付账款周转天数-预收账款周转天数)。(4)新增流动资金贷款额度=营运资金量-借款人自有资金-现有流动资金贷款-其他渠道提供的营运资金。
3、就个人贷款而言,相关要求主要有(1)用于个人消费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五年;(2)用于生产经营的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五年,对于贷款用途对应的经营现金流回收周期较长的,可适当延长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十年;(3)对于金额不超过二十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可通过电子银行渠道签订有关合同和文件(不含用于个人住房用途的贷款);(4)期限一年以内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期限超过一年的贷款展期期限累计不得超过原贷款期限的一半;(5)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三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消费贷款,以及单次提款金额超过五十万元人民币的个人经营贷款,应采用受托支付方式。
(二)地产行业相关金融政策梳理
1、三道红线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是否还在执行?
三道红线与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等两项地产金融政策被视为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本轮地产行业调整的最主要力量,但就目前的市场情况而言,这两项政策是否还存在执行已经无法确定,不过这似乎也已经无关紧要。因为,即便两项政策被取消,也用处不大。
(1)就三道红线政策来说,其于2020年8月提出,即根据剔除预收款后的资产负债率(基准为 70)%、净负债率(基准为100%)和现金短债比(基准为100%)等三个指标将地产企业分为“红-橙-黄-绿”四档(企业每隔一档、有息负债增速可以提高 5个百分点)。此外,监管部门还下发了三张监测表格,以实现对房地产企业的穿透式、全覆盖监管。
(2)就房地产贷款集中度政策来说,其主要源于《关于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制度的通知》(银发〔2020〕322 号),322 号文明确第一档(国有行)、第二档(包括3 家城商行的中型银行)、第三档的对公端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分别应不低于 7.50%、7.50%和 5%,第四档与第五档的对公端房地产贷款占比上限亦分别应不低于 5%。同时,322 号文还赋予央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会同所在地原银保监会派出机构)在第三档、第四档、第五档的基准上正负2.5个百分点的自由裁量权。2022年11月21日,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联合召开全国性商业银行信贷工作座谈会,提出将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的过渡期延长两年(即2024年),也即过渡期快结束了。
2、房贷利率与首付比例:大部分和全国水平一致(四个一线城市除外)
(1)经历了2023年8月31日与2024年5月17日的两轮房贷政策调整,目前房贷利率与首付比例已经来到了更为清晰的位置,大部分城市已经和全国相同,即首套房与二套房的最低首付比例分别降至15%和25%的位置、取消房贷利率下限。
(2)不过也有例外,即四个一线城市。具体看,北京还未表态,上海、深圳和广州的首套房首付比例分别为20%、20%和15%,二套房首付比例分别为35%、30%和25%(部分地区有额外限制);上海和深圳的首套房和二套房贷利率下限均分别为 LPR-45BP 和 LPR-5BP,上海部分地区的二套房贷利率下限为 LPR-25BP。
3、城市融资协调机制(针对“白名单”项目):五个条件、两个闭环、“三率”考核
城市融资协调机制的用意在于推动保交楼,目前决策层格外重视。
(1)城市融资协调机制正式建立始于2024年1月12日发布的2 号文,目前从政策层面来看,省级及地市级融资协调机制均已经建立,这使得当前及后续工作的重点将聚焦督导督进等方面,且这种督导督进带有一定强制性。
(2)公开信息显示,获得融资协调机制支持的“白名单”项目需满足五个条件,即项目处于在建施工状态(短期停工的项目需满足资金到位就能复工建设和交付的条件)、有与融资额基本匹配的抵押物、确定一家贷款主办银行(并建立贷款资金封闭监管制度)、预售资金未被抽挪或抽挪的预售资金已追回以及制订贷款使用计划和项目完工计划。
(3)推动建立“白名单”机制的目的在于实现融资项目与其它(风险)项目之间的风险隔离,保护资金提供方。为此融资协调机制特别强调“闭环”这个词即“项目推送-银行反馈”之间的前期闭环以及“贷款发放-资金使用-贷款偿还”的执行闭环。
(4)参照银行内部的授信审批考核要求(如上报率、推荐率、审批率、提款率等),监管部门同样会对银行进行考核,以促使其尽快支持“白名单”项目。具体看,主要以审批率、放款率、反馈率等“三率”指标来考核主办银行。其中,审批率是指被推送“白名单”项目在某家银行获批的比率,放款率是指某家银行审批通过后的项目最终提款的比率,反馈率是指银行不愿提供授信且给出充分理由的比率。这里的主办银行和前面提及的“白名单”项目条件一致,主要参考两个因素,一是否为项目的主要存量债务银行,二是否为项目的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银行。
(5)2024年4月13-14日,何副总理在郑州调研房地产工作并主持召开座谈会,并确提出“应贷尽贷”和“能进尽进”两个要求。为此,金融监管总局自己也相应提出银行对合理融资需求要“应满尽满”,而近期高层又提出“应贷尽贷”“能进尽进”的要求。据悉,为强化融资协调机制效率,近期住建部与金融监管总局又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城市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作用 满足房地产项目合理融资需求的通知》。
4、相关金融工具(多为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支持计划、再贷款、专项借款等
为支持地产行业(主要是保交楼),人行也创设了一些金融工具给予支持,主要包括保交楼贷款支持计划、房企纾困专项再贷款、保交楼专项借款、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保障性住房再贷款(将租赁住房贷款支持计划并入保障性住房再贷款政策中管理)等。可以看出,上述支持类金融工具多为结构性货币政策工具,这里不再赘述。
5、城市更新四道红线:拆除比、拆建比、就地就近安置率和年度租金涨幅等
2021年8月30日,住建部发布《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明确拆除比例(不超过20%)、拆建比例(不大于2)、就地就近安置率(不低于 50%)以及年度租金涨幅不超过 5%等四大指标。具体看,
(1)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除建筑面积不应大于现状总面积的20%。(2)原则上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内拆建比不应大于2。允许适当增加建筑面积用于住房成套化改造、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等。(3)城市更新单元(片区)或项目居民就地、就近安置率不宜低于 50%。(4)城市住房租金年度涨幅不超过 5%。
(三)五篇大文章之普惠金融:小微(门槛提高至2000万元)、民企、乡村振兴等
1、普惠小微贷款:门槛提高至2000万元,“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首贷率”等
(1)普惠金融并不是中国的创新,但也只有中国把“普惠金融”当成一项国家战略,且已位列“五篇大文章”中。普惠金融客户,主要是指被传统金融体系排除的客户,即过去那些看不上、顾不到、选择性忽视的客户(如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城镇低收入、贫困群体等特殊群体及革命老区、农村、边远地区等特殊区域)。
(2)现在普惠金融涉及或覆盖的领域非常广,即包括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小型企业贷款、单户授信小于1000万元的微型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经营性贷款、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农户生产经营贷款、创业担保(下岗失业人员)贷款、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消费贷款和助学贷款,也包括乡村振兴、民营企业等领域,甚至也包括票据业务。
(3)就小微企业而言,其相关约束指标主要包括 “三个不低于”、“两增两控”、“首贷率”等。不过2024年1月24日,人行行长潘功胜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上公开表示“将对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认定标准从单户授信不超过1000万元提高到2000万元”,这意味着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认定标准提高了,普惠小微企业贷款的规模也会有量级上的提升。
2、民营企业:“一二五”目标是否在实施不确定,量化考核指标相对较少
关于民营企业,近年来政策部门的声音比较多,但具体监管指标却比较少。2018年11月 7日,原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接受采访时曾表示后续考虑对民营企业的贷款要实现“一二五”的目标,即在新增的公司类贷款中,大型银行对民营企业的贷款不低于1/3,中小型银行不低于2/3,争取三年以后,银行业对民营企业的贷款占新增公司类贷款的比例不低于 50%。
不过2023年11月人行、金融监管总局、证监会、国家外汇局、国家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全国工商联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强化金融支持举措 助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通知》,但同样没有给出量化标准。
3、票据业务(三道红线)
票据业务的地位比较反复,时而认为其套利属多一些,时而认为其也在一定程度上服务了实体经济,不过总的方向也是偏严的。2022年11月11日,央行与原银保监会联合发布《商业汇票承兑、贴现与再贴现管理办法》,明确提出票据业务的“三道红线”:(1)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的最高承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总资产的15%;(2)银行承兑汇票和财务公司承兑汇票保证金余额不得超过该承兑人吸收存款规模的10%;(3)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6个月。
4、乡村振兴:考核评估体系较复杂,非人力所能为
(1)2021年6月4日,央行与银保监会联合发布《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办法》(2021年第 7 号公告),明确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工作按年开展。第一,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指标分为定量和定性两类,其中,定量指标权重75%,定性指标权重25%。第二,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包括贷款总量、贷款结构、贷款比重、金融服务和资产质量五类,定性指标包括政策实施、制度建设、金融创新、金融环境、外部评价五类,另设加分项、扣分项。第三,金融机构服务乡村振兴考核评估定量指标数据按照《关于建立〈涉农贷款专项统计制度〉的通知》(银发〔2007〕246 号)、央行关于“两权”抵押贷款的专项统计制度、银保监会银行业普惠金融重点领域贷款数据及相关监测制度的规定采集。
(2)2023年4月6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2023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35 号),明确提出如下要求,第一,各银行机构要继续单列涉农信贷计划,努力实现同口径涉农贷款余额持续增长,完成差异化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加大对粮食重点领域信贷投入。第二,农发行、大中型商业银行要力争实现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地方法人银行普惠型涉农贷款增速目标由当地银保监局结合辖内实际情况确定。第三,重点加大对13个粮食主产区产粮大县的信贷保险投入。第四,银行机构要将新增县域存款一定比例用于当地贷款,努力提升县域存贷比水平。第五,力争脱贫地区各项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力争各脱贫县优势特色农产品保险产品数量稳中有增,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各项贷款平均增速高于全国贷款增速。第六,各政策性银行、大中型商业银行和主要农业保险公司,要努力实现脱贫地区贷款余额、农业保险保额持续增长。国家开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和大型银行要努力实现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贷款增速高于本行各项贷款平均增速。
(四)五篇大文章:《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
2024年5月9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银行业保险业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金发〔2024〕11 号),提出了方向性指引。1、就绿色金融而言,2021年6月9日央行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绿色金融评价方案》明确绿色金融评价结果纳入央行金融机构评级等央行政策和审慎管理工具,这基本被视为绿色金融的监管标准。(1)绿色金融评价体系的定量指标主要包括绿色金融业务总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总额份额占比、绿色金融业务同比增速、绿色金融业务风险总额占比等四项。其中,绿色贷款余额采用央行调查统计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绿色债券持有量采用登记托管机构(包括中债登、中证登和上清所)提供的登记数据。(2)目前绿色金融工具已较为丰富,既包括绿色信贷、绿色债券、绿色投资、绿色发展基金、绿色保险、各类碳金融产品等金融品种,还包括央行近期相继推出的碳减排支持工具以及专项再贷款。其中,这里的碳金融产品主要包括碳远期、碳掉期、碳期权、碳租赁、碳债券、碳资产证券化、碳基金以及碳排放权期货交易等等。
2、目前科技金融的文件主要包括两份,即《中国银保监会关于银行业保险业支持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的指导意见》(银保监发〔2021〕46 号)、《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科技型企业全生命周期金融服务的通知》(金发〔2024〕2 号)。不过如果从监管指标来看,上海监管局于2024年5月发布的《关于做好上海银行业科技支行梯度培育 提升科技金融专业能力工作意见的通知》则更具参考价值,这里不再赘述。
3、就养老金融和数字金融方面,尚没有较好的参考文件。
(五)互联网贷款业务:总体方向趋严
1、2021年2月19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明确如下几项监管要求,分别为(1)单户用于消费的个人信用贷款授信额度应当不超过人民币20万元。其中,到期一次性还本的,授信期限不超过一年(消费金融公司和汽车金融公司不受该期限限制)。(2)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互联网贷款的,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3)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一级资本净额的25%,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本行全部贷款余额的 50%。
2、2022年7月15日,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关于加强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提升金融服务质效的通知》(银保监规〔2022〕14 号)以及2024年4月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制银行等三类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金办发(2024)54 号)均对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开展提出了更高要求。同时,部分地区的监管部门还对互联网贷款及信用卡业务的催收事项进行了规范。
(六)并购贷款与银团贷款业务
1、并购贷款:《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
(1)并购贷款的相关规定主要源于2015年2月10日原银监会发布的《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银监发(2015)5 号),近年来未有相关政策更新。其中,并购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向并购方或其子公司发放的,用于支付并购交易价款和费用的贷款。其中,并购是指境内并购方企业通过受让现有股权、认购新增股权,或收购资产、承接债务等方式以实现合并或实际控制已设立并持续经营的目标企业或资产的交易行为。
(2)并购贷款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并购交易价款中并购贷款所占比例不应高于 60%,并购贷款期限一般不超过七年;全部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 50%;对单一借款人的并购贷款余额占同期一级资本净额的比例不应超过 5%。
2、银团贷款:《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1)银团贷款相关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2011年8月1日原银监会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指引》(修订)(银监发(2011)85 号)、2012年1月1日上海银监局发布的《关于推进上海地区银团贷款业务发展的指引意见》(沪银监通(2011)264 号)以及2024年3月22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的《银团贷款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银团贷款(又称辛迪加贷款,即 Syndicated Loan)是指银团贷款是指由两家或两家以上银行依据同一贷款合同,按约定时间和比例,通过代理行向借款人提供的本外币贷款或授信业务。其中,分组银团贷款是指银团成员通过贷款分组,在同一银团贷款合同中向客户提供不同期限或者不同种类贷款的银团贷款操作方式,而同一组别的期限、利率、用途等贷款条件应当一致。
(3)银团贷款收费的具体项目可以包括安排费、承诺费、代理费等。其中,安排费一般按银团贷款总额的一定比例一次性支付;承诺费一般按未用余额的一定比例每年根据银团贷款合同约定的方式收取;代理费可以根据代理行的工作量按年支付。
(4)下列情形之一的大额贷款,鼓励采取银团贷款方式:第一,大型集团客户、大型项目融资和大额流动资金融资;第二,单一客户或一组关联客户的风险暴露超过一级资本净额2.5%的大额风险暴露;第三,单一集团客户授信总额超过贷款行资本净额15%的;第四,借款人以竞争性谈判选择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项目融资的。
(5)银团贷款的监管指标主要包括:第一,单家银行担任牵头行时,其承贷份额原则上不得少于银团融资总金额的15%;分销给其他银团成员的份额原则上不得低于30%。第二,分组银团贷款一般不超过三个组别,且各组别原则上有两家或者两家以上银行参加。第三,村镇银行原则上不得参与发放银团贷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开展银(社)团贷款业务,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第四,银行可将银团贷款以未偿还的本金和利息整体按比例拆分的形式进行部分转让。第五,不得通过虚假组团、内部组团等方式,违规向借款人收费、提高融资成本。
(七)联合授信业务
(1)联合授信具体是指拟对或已对同一企业(含企业集团)提供债务融资的多家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改进银企合作模式,提升银行业金融服务质效和信用风险防控水平的运作机制。联合授信的政策文件主要包括原银保监会分别于2018年6月1日和2023年2月17日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授信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18〕24 号)和《关于进一步做好联合授信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3〕12 号)。
(2)联合授信的监管要求主要包括,第一,对在3 家以上机构有融资余额,且融资余额合计在 50亿元以上的企业,应建立联合授信机制;融资余额合计在20~50亿元之间的企业,可自愿建立联合授信机制。第二,该业务模式中,组织安排上包括成员银行协议、银企协议(即联合授信委员会与企业签订银企协议)以及联席会议决议。第三,联合授信机制的运作机制依次为协商确定联合授信额度、监测联合授信额度使用情况、建立预警机制。其中,联合授信额度包括企业在银行业金融机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其他渠道的债务融资,以及对集团外企业的担保。第四,对符合联合授信组建条件、无客观困难、应当加入但不加入联合授信机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及具备履职能力但推诿扯皮、拒不履职的牵头银行,各银保监局要在现场检查立项、重大风险处置调查中给予特别关注。
(八)针对县域及城区农商行的15个监管指标
2019年1月14日,原银保监会发布《关于推进农村商业银行坚守定位 强化治理 提升金融服务能》(银保监办发(2019)5 号文),针对农商行拉出15个考核指标,如贷款余额占表内总资产的比例不低于 50%(涉农及小微企业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余额的比例应逐年上升直至超过80%、大额贷款余额占全部贷款的比例应逐年下降直至降至30%以上)以及授信农户户数、授信小微企业户数、农户和小微企业的用信户数、建档评级的小微户数、建档评级的农户户数等占比应逐年上升等。
第三部分 非银金融机构与地方金融组织(不含大资管各细分行业)
一、证监会体系
(一)证券公司
1、监管指标:重点关注四项核心风控指标
(1)证券公司的监管指标主要体现在《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等文件中,该文件于2006年7月20日公布,2008年6月24日、2016年6月16日、2020年3月20日修订。2023年11月3日,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计算标准规定(修订稿)》(征求意见稿),秉持“扶优限劣”的原则,适当放宽了对优质券商的资本约束,对于连续三年 AA 级券商和连续三年 A 类券商给予更优惠的风险资本准备和表内外资产的调整系数。总体看,证券公司的监管指标主要体现为以净资本和流动性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
(2)证券公司业务层面的指标主要体现在各类业务所需要的净资本门槛上。具体看,第一,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其它业务之一(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的净资本均不得低于 5000万元。第二,经营证券经纪业务,且同时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等其它业务之一的净资本不得低于1 亿元。第三,经营证券承销与保荐、证券自营、证券资产管理、其他证券业务中两项及两项以上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 亿元。显然,非证券经纪业务的净资本要求更高。
(3)证券公司的四项核心风险控制指标分别为风险覆盖率(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准备之和)、杠杆率(核心净资本/表内外资产总额)、流动性覆盖率(同银行)和净稳定资金比率(同银行),相关监管标准分别为100%、8%、100%和100%。
(4)除上述四项核心风控指标外,其余监管指标主要包括净资本/净资产(≥40%)、净资本/负债(≥8%)、自营权益类证券及证券衍生品/净资本(≤100%)、自营固定收益类证券/净资本(≤50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成本与净资本的比例(≤30%)、持有一种权益类证券的市值与其总市值的比例(≤5%)、证券公司对客户融资融券最长期限不得高于 6个月以及对单一客户的融资或融券规模与净资本的比例(≤5%)。
2、券商“白名单”:合计共31家
(1)2021年5月,为落实分类监管要求,证监会建立了证券公司“白名单”制度,并进行动态调整,主要从股权权属清晰、经营保持稳定、合规内控有效、风控指标持续达标、不存在同业竞争、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或处罚等方面进行评价。
(2)2023年6月21日,证监会公布2023年6月的证券公司“白名单”,合计共31 家,分别为安信证券、北京高华证券、财信证券、财通证券、东方财富证券、东方证券、东吴证券、东兴证券、高盛高华证券、光大证券、广发证券、国金证券、国联证券、国君证券、国信证券、华泰证券、华西证券、华鑫证券、南京证券、瑞银证券、申万宏源证券、西部证券、西南证券、兴业证券、中金、银河证券、中泰证券、中信建投证券、中信证券和中原证券。考虑到截至2024年4月底证券公司共计146 家,这意味着进入“白名单”的券商实际上占比仅21%左右。
(二)期货公司:4个监管指标和13个监测指标
期货公司的监管指标主要体现在《期货风险管理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试行)》中(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于2021年12月24日发布),具体包括4个监管指标和13个监测指标。其中,监管指标标准分别为净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 亿元、风险覆盖率不得低于100%、净资本与净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20%、流动性覆盖率不得低于100%;观测指标(不设具体监管标准)涵盖杠杆类、财务类和资金分配情况三类,旨在帮助了解期货公司整体运营情况。
二、金融监管总局体系
(一)保险公司
1、偿付能力监管规则(II):两个偿付指标+风险综合评级(监管评级)
2021年12月30日,原银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银保监发〔2021〕51 号,简称“偿二代”,类似于商业银行的资本管理办法),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提出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其中,
(1)比较核心的指标(监管部门也会按季披露整个行业的数据)主要有两个,即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和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具体看,第一,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监管要求为 50%)=核心资本/最低资本。第二,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最低监管要求为100%)=实际资本/最低资本。这两个指标也被作为保险公司开展其它业务的重要衡量标准,如开展个人养老金业务的保险公司需满足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5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 75%、责任准备金覆盖率不低于100%等要求。
(2)除上述两大监管指标外,监管部门还会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进行综合风险评价,并根据综合风险大小分为四个类别,分别为 A 类公司、B 类公司、C 类公司和 D 类公司。其中,C 类公司和 D 类公司均指偿付能力充足率不达标,或偿付能力充足率虽然达标,但操作风险、战略风险、声誉风险中某一类或几类风险较大或严重的公司。
2、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2023年9月):整体放松、鼓励投资股市
2023年9月10日,金融监管总局发布《关于优化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通知》(金规(2023)5 号),对偿二代作出如下调整,
(1)对于财产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总资产位于100-2000亿元区间内的最低资本按照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1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2)对于人身险公司,总资产 500-50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 95%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05);总资产 500亿元以下公司的最低资本按照 90%计算偿付能力充足率(即特征系数为-0.1)。
(3)将剩余期限10年期以上保单未来盈余计入核心资本的比例从不超过35%提高至不超过40%。
(4)为引导保险公司服务实体经济和科技创新,新的监管标准还将保险公司投资沪深300成分股、科创板上市普通股和公募 REITs(未穿透)的风险因子分别从0.35、0.45 和0.60调整至0.3、0.4 和0.5。同时新的监管标准还要求保险公司应加强投资收益长期考核,在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中公开披露近三年平均的投资收益率和综合投资收益率。
3、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4个一级指标、13个二级指标)
2023年10月7日,人行、金融监管总局联合发布《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评估办法》(银发〔2023〕208 号),明确系统重要性是指金融机构因规模较大、结构和业务复杂度较高、与其他金融机构关联性较强、在金融体系中提供难以替代的关键服务,一旦发生重大风险事件而无法持续经营,可能对金融体系和实体经济产生不利影响的程度。208 号文从四个维度共计13个指标给出了系统重要性保险公司的评价标准。
(二)信托公司
严格来讲,信托公司隶属于大资管行业,不过这里仅给予简要说明。1、信托公司的传统指标主要包括(1)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 亿元人民币或等值的可自由兑换货币(实缴);(2)投资起点为100万(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则不受限制;(3)信托公司向他人提供贷款不得超过其管理的所
有信托计划实收余额的30%;(4)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 50人,信托期限不少于1年;(5)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且同业拆入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20%、对外担保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 50%)。
2、和其它金融机构一样,信托公司同样奉行以净资本为核心的风险控制指标体系,具体包括(1)净资本不得低于2 亿元;(2)净资本/各项风险资本之和不得低于100%;(3)净资本/净资产不得低于40%。
(三)金融AMC与金融AIC
金融 AMC 与 AIC 的监管要求基本相同,即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自由兑换货币(一次性且实缴),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得低于 9%、10%和12.5%,杠杆率不得低于 6%以及集团财务杠杆率不得低于8%。
(四)金融租赁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与企业集团财务公司
1、2022年10月原银保监会发布的《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以及管总局于2023年 7月10日、2024年1月5日和2024年3月18日分别发布的《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和《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等文件来看,目前监管部门对这四类主体的监管要求均有明显趋严。简要汇总如下表,这里不再赘述。
三、地方金融组织(即类金融机构)
地方金融组织,即以前的类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小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地方 AMC 等七类组织。
1、虽然这七类地方金融组织主要由地方政府监管,但其规则制定则是由金融监管总局负责。根据《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金融监管总局中的打击非法金融活动局负责拟订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地方金融组织监管制度,指导和监督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相关业务工作。可见,地方金融组织给决策层的观感并不好,比较确定的是目前地方金融组织正处于新一轮的清理整顿浪潮中。
2、在监管标准上,小额贷款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地方 AMC 等正逐渐向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证券交易所以及金融 AMC 等正规金融机构看齐,虽然目前在监管尺度和标准上还存在差异,但大方向应该是一致的。以小额贷款公司为例,政策明确规定小额贷款公司通过银行借款、股东借款等非标准化融资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 倍;通过发行债券、资产证券化产品等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形式融入资金的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4 倍;以及对同一借款人、同一借款人及其关联方的贷款余额分别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和15%。
3、和正规金融机构相比,地方金融组织生存的关键在于其资金来源渠道的丰富程度和便利程度,故对地方金融组织的分析同样应聚焦于其负债端,因为其资产端的质量通常是明显弱于正规金融机构的,这一点需要特别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