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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理论法-法律史1
夏商周
夏
夏朝法律的特点
1. 神权法的因素比较突出
立法指导思想:神权法
2. 部门法数量少
3. 司法的内容十分匮乏(法律职业共同体未形成)
法律形式:禹刑
是夏朝法律的总称或代称主要表现为不成文习惯法
法律制度
刑事
五刑:墨劓腓宫大辟
商
特点
1. 神权法的因素更多
立法指导思想
神权政治法律观,将祖宗崇拜与上天崇拜结合起来
2. 部门法的数量有所增加
法律形式:汤刑
法律制度
刑事
罪名
1. 矫誣天命(假借上天命令)
2. 颠越不恭(对国君不敬)
3. 弃灰于公道
将灰丢弃在公道上的犯罪,具有维护卫生环境和社会秩序的双重功能
4. 不有功于民(对官吏的要求)
5. 舍弃穑事(农事)
6. 不孝
7. 不从誓言
商朝的刑罚
1. 五刑
2. 醢
3. 炮烙
4. 脯
民事
物权
所有权归商王,诸侯等人有土地使用权
婚姻家庭
一夫一妻
前期多兄终弟及,后期多嫡长子继承
司法
审判方式
神判与天罚
监狱
圜土
羑里
西周
指导思想
1. 敬天保民,明德慎罚
2. 亲亲,尊尊,有别
立法
立法活动
编订刑书
《九刑》
墨劓腓宫大辟,流,赎,鞭,扑
《吕刑》
刑罚由重到轻分为五刑,五罚,五过
审判时应【谨慎用刑】
疑罪从赎
制定周礼
吉凶军宾嘉
亲亲、尊尊、有别
礼刑关系
礼和刑密不可分
礼是刑的基础和渊源
礼发挥着法的功能和作用、违礼即违法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礼和刑相互区别
1. 作用不同,礼主刑辅
2. 适用原则不同,教化的积极手段与惩罚的消极手段
3. 适用对象不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法律制度
行政
宗法制
嫡长子继承制(核心)
分封制
辅臣有太师,太傅,太保
刑事
五刑
西周基本沿用夏商的五刑制度
五罚,五种不同数量的赎金
刑罚适用原则
1. 矜老恤幼原则
2. 区分故意(非眚)与过失(眚),惯犯(惟终)与偶犯(非终)
3. 疑罪从轻惟赦制度
4. 同罪异罚原则(用刑适中,罚当其罪)
5. 父子兄弟,罪止其身
6. 不罚无罪,不杀无辜
民事
土地所有权
封邦建国
契约(债法)
傅别,借贷关系
质剂,买卖关系
长券叫质,用以购买牛马之属
短券叫剂,用以购买兵器珍异之物
婚姻家庭
婚姻
形式
一夫一妻制
缔结
条件/原则
1. 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2. 六礼
3. 同姓不婚,居父母丧不婚
终止
七出
三不去
有所娶无所归
与更三年丧
前贫贱后富贵(淫泆,恶疾除外)
继承
嫡长子继承制(标的:爵封,财产,宗祧)
包括财产
大宗服从小宗原则
司法
司法机关体系
周王掌握最高审判权和最终裁决权
司法机关,中央设大司寇,小司寇
诉讼审判制度
诉讼形式划分
狱(控告犯罪的刑事诉讼)
讼(涉及财产纠纷的民事诉讼)
告诉与审理
刑事案件书面诉状是剂,处理方式为“断狱”
民事案件书面诉状是傅别,处理方式为“听讼”
证据制度
1. 口供
2. 盟誓
3. 五听(辞色气耳目)
4. 三刺(官吏民三类人群的意见)
读鞠,乞鞠制度
成劾,读鞠,乞鞠
司法官责任制度
首次明确
刑罚执行制度
由大司寇掌刑事政策,小司寇掌具体的案件诉讼
春秋战国
春秋时期
法制变革
1. 礼法体系的崩溃
2. 井田瓦解,赋税普及
3. 百家争鸣
立法
立法原则
1. 世俗化
2. 公开化
3. 重刑化
成文法的公布
公布
1. 郑国执政子产“铸刑书”
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
2. 晋国执政赵鞅,荀寅制“铸刑鼎”
中国历史上第二次公布成文法
3. 郑国大夫邓析私造一部刑书,称“竹刑”
意义
1. 打破认为法律深不可测的思想,标志着法律技术的进步,提高了【法律地位】
2. 【等级观念】发生变化,变为以皇帝为中心,其下等级重新分配
3. 使法的职能由单一的国家治理工具变为国家治理工具和百姓权利保护工具的双重职能,为【封建制度】的发展创造了条件
诸侯国法律制度
行政
基本原则:任人唯贤
春秋时期有了俸禄制度,官吏的俸禄受制于诸侯王,有官即有禄,失官即失禄
经济
出现了发展生产、环境保护、赋税等一些规定
司法
审判制度
两位法官主持审理
司法官责任
以正国法
监狱
数量有所增加,名称各国不一,圜土,囹圄,狴犴
战国时期
指导思想
1. 一断于法
2. 刑无等级
3. 轻罪重罚
变法运动与成文法
李悝
吴起
商鞅
《法经》
内容
正律部分:《盗法》《贼法》《囚法》《捕法》
确立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的立法宗旨
杂律部分:《杂法》
具律部分:《具法》
意义
以严惩盗贼罪为核心,在体例上首先开列罪名,然后规定刑罚
开创我国传统成文法典篇章体例结构
贯穿了“重刑轻罚”的重刑主义法制原则
商鞅变法
内容
1. 改法为律,制定秦律
2. 鼓励农战,增强国力
3. 轻罪重罚,增加法律的威慑力
意义
1. 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促进秦国社会的发展
2. 为秦国的崛起奠定基础
秦
秦朝法律的特点
1. 规范严密
2. 严刑峻法
3. 伦理纲常较淡薄
4. 法律僵化
立法指导思想
法令由一统
事皆决于法
以刑杀为威
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法律制度
刑事
定罪量刑原则
1. 责任身高
2. 区分故意与过失:端与不端
3. 数罪则并罚
4. 共犯加重
5. 自首减刑
6. 诬告反坐
7. 连坐
8. 以有无犯意作为构成犯罪与否的依据
司法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
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
地方行政长官郡守,县令兼理
主要诉讼制度
诉讼的提出
官吏提出诉讼(劾)
当事人提出诉讼(告)
类型
公室告(受诉案件)
非公室告(家罪,不予受理)
审判
讯狱
爰书
司法官吏的犯罪
见知不举罪
纵囚罪
失刑罪
不直罪
民事
所有权
国家所有称县官财务,私人不动产主要是田宅
债
公债,公有债百姓,县偿,百姓有债于公,县督偿
私债的履行,法律严禁强扣人质
婚姻家庭继承制度
官府认可保护已登记的婚姻
家长可立遗嘱,当事人报告,乡官爰书记录,里典验看
经济
土地制度
秦朝土地分公田和民田
赋税制度
田租,户赋
市场管理
汉
立法
立法指导思想
汉初
黄老思想
汉武帝时期
德主刑辅思想
法律形式
律,汉初最基本的法律形式(汉律六十篇)
《九章律》
盗,贼,囚,捕,杂,具,户,兴,厩
《傍章》
礼仪
《越宫律》
宫卫
《朝律》
朝贺制度
令
前主所是著为律,后主所是疏为令
科
科条,事条,对律令条文的解释和细化
比
决事比,秦朝的延行事
法律制度
行政
皇权的加强与中枢体制的变化
地方行政体制
州郡县三级
监察制度
中央监察机关
专门监察机关,最高监察机关,御史府,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中丞
行政监察机关,在丞相府内设丞相司直
特殊监察机关,司隶校尉(东晋废除)
地方监察机关
监察郡国守相,监察御史到刺史
监察地方诸县,督邮
监察法规
汉惠帝时的《御史九条》,汉武帝时的《六条问事》
刑事法律
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
1. 刑事责任年龄
2. 上请
3. 亲亲得相首匿
4. 老幼妇残恤刑
5. 先自告除其罪
主要犯罪
诸侯危害皇权罪
官吏危害皇权罪
其他危害皇权罪
刑罚制度
死刑
刑名多用前代
肉刑
劳役刑
有明确刑期
缇萦上书(汉文帝刑制改革)
废除黥,劓,斩左右趾三种肉刑
规定劳役刑的刑期、笞刑
罚金
赎刑
司法
司法机关
中央司法机关
廷尉
地方司法机关
州郡县
春秋决狱
以儒家经义为定罪依据的审判方式
原则:本事原志
儒家思想开始向法律渗透
民事
物权
先占原则
债法
买卖契约
券书
借贷契约
经济
土地制度
官田和私田
赋税制度
土地税
人头税
财产税
商业税
抑商政策与禁榷制度
魏晋南北朝
立法活动
三国
魏
《曹魏新律》/《魏律》
将《刑名》列于诸篇之首
八议
将“八议”作为一条重要的司法原则列入刑律
五刑
依古义制为五刑
反映了儒家思想全面进去法典
蜀
《蜀科》
刑法峻急
吴
《科条》
重刑主义
西晋
《泰始律》/《晋律》
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使礼、律进一步结合
结构
《刑名》与《法例》
改曹魏的《刑名》为《刑名》与《法例》
区分律令,律以正罪名,令以存事制(固定之规范,一时之制度)
发展
刑宽禁简,是古代刑法典编纂史上法律【出繁入简】的转折点
以官免刑,【官当】的源头
《杜张律》律学
《晋令》
行政制度
东晋南朝
大体沿用西晋律
北朝
北魏《北魏律》
北魏以格代科
制定
北魏政权先后八次编纂法律,于宣武帝正始元年(504年)成《北魏律》20篇
特点
1. 篇目沿袭晋律,仍是20篇,名称相同
2. 内容多沿用汉律
3. 规定官员犯罪允许用官品折抵徒刑,有爵者可以爵折罪
4. 调整刑罚制度,初定五刑,即杖鞭徒流死(隋唐时期才出现【封建制五刑】)
《北齐律》(共12篇)
制定
在《北魏律》的基础上,于武成帝河清三年(564年)颁布《北齐律》,共12篇,949条
特点
科条简要,法律简明,减少法律篇目,共12篇,比前代律条少8篇,确定了后世法典的规模相同
合《刑名》《法例》二篇为《名例》,置于律首,作为定罪量刑的原则篇目
开启中国封建法典首置《名例律》的先河,影响及于《大清律例》
首创【重罪十条】
《开皇律》继承
继续调整刑罚制度
影响深远
律学的发展
由私家解释复归到官方注释
释律群体出现,杜预,张斐
突破汉朝引经据典注律的局限,注律方法,注律内容有创新
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制度
刑事
刑法原则
八议原则(西周时期称八辟)
官当原则
【重罪十条】及十恶从重惩治的原则
以服制论罪原则
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置越轻,以卑犯尊,处置越重
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置加重,以卑犯尊,处置较轻
减轻妇女从坐的原则
刑罚制度
西晋时,南朝沿袭《新律》五刑,只有细节调整
北朝的五刑
自北魏至北周,已有死流徒鞭杖五等刑罚
北周固定五刑为死流徒鞭杖
司法
司法机构
中央司法机构
魏晋南朝
廷尉,律博士
北朝
北魏,廷尉
北齐,大理寺
地方司法机构
诉讼审判制度
刑讯的制度化
测罚
饥饿
测立
死刑复奏制度的形成
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
直诉制度的形成
不受诉讼级别管辖的限制,直接向皇帝陈诉案情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