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专题十四 缔约过失责任
1.构成要件: 缔约:在缔约过程中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因果关系 2.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3.恶意不办理批准手续 4.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不能弥补合同的瑕疵
1.内容具体:当事人、标的物、数量 2.表示的方式可以是明示也可以是默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定期限 有明示 有理由 4.印章与合同的效力 有人有假章、有人无章、无人有真章、表见代理/表见代表 合同均成立 5.格式条款的核心:未与对方协商。双方处于不平等地位 第三方提供的示范文本属于格式条款 处于强势地位嗯一方明确排除的特定无效 6.提供方的义务:提示 说明 举证责任:格式条款提供方 网购:勾选、弹窗—不能说明已经履行提示或说明义务
这是一个关于专题十六 合同的履行的思维导图,介绍了电子合同的履行、 涉他合同的履行、 第三人代为履行、情势变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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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题十四 缔约过失责任
基本原理
含义:法定之债,在缔约过程中,一方违反诚信原则导致对方信赖利益的损失,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规则原则:过错责任
构成要件
缔约:在缔约过程中
时间要素:商谈、谈判、洽谈、接洽
过失:违反诚信原则
一方违反基于诚信原则产生的先合同义务(说明、告知、提请注意、保护)
责任:信赖利益损失
范围
订约费用,包括邮电费用,赴定约地或察看合同标的物所支出之费用
准备履行所需费用:包括为运送标的物或受领对方给付所支出之费用
订约机会(替代交易的费用):主要是指另行订立合同所产生的差价损失
因果关系: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违反信赖利益的行为与信赖利益的损失之间)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
合同未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磋商
含义: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判断标准:是否为了贻误对方的商机或戏耍对方
欺诈
含义: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提供虚假情况
第三人缔约过失责任
甲骗乙买齐某的石雕
齐知情,非善意,无需保护—乙可撤销与齐某签订的买卖合同,齐某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齐某不知情,乙物权撤销买卖合同合法有效
传统民法理论(第1165条):甲构成一般侵权,乙向甲请求赔偿
司法解释(第5条):突破合同相对性原理,乙追究甲的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侵犯商业秘密和信息)
含义:泄露或不正当使用对方商业秘密或其他应当保密的信息
合同成立型的缔约过失责任
合同被撤销
法条:民法典第157条
合同被宣告无效
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恶意不办理批准、登记手续
需要批准才能生效的合同
采矿权、探矿权:国务院有关部门
国有资产的转让:国资委
转让商业银行或保险公司的股权:国家金融监管总局(保监会)
报批义务人不履行报批义务或履行报批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方的救济措施
请求其继续履行报批义务
解除合同并请求其承担违反报批义务的赔偿责任
未生效的合同能否解除:可以(只适用于办理批准登记手续这一情形)
判决报批义务人继续履行仍不履行
解除合同赔偿责任
未生效的合同的实际履行问题
合同获得批准权,一方起诉请求对方履行主给付义务,法院如何处理:经释明后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嗯,法院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但不影响其另行提起诉讼
合同确定不发生效力问题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一方依法履行报批义务,但批准机关决定不批准的,对方不能请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因迟延履行报批义务等可归责于当事人的原因导致合同未获批准,对方可以请求因此受到的损失
登记行为本身不能弥补合同效力瑕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