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10种新的公司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10种新的公司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制度,简易注销,简易减资,简易合并制度,资本公积 弥补亏损制度,董事责任险,类别股,中小股东 股权回购救济,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股东失权制度。
编辑于2024-09-02 15:40:14合同成立与生效
成立 VS 生效 意思一致吗?
不是相同意思
合同成立只能说明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达成了一致, 但并不表示合同一定生效
合同的生效时间有可能会 晚于合同的成立时间
合同在什么时间成立?
釆用要约、承诺方式订立的合同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民法典483条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合同
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
合同成立
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
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的
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
当事人 未采用书面形式
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 对方接受时
合同成立
民法典490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
签订确认书时
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
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 并提交订单成功时
合同成立
但当事人另有约定除外
民法典491条
法律对合同成立的特别规定
定金合同
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民法典586条
借款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民法典679条
保证合同
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 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
保证合同成立
民法典685条
客运合同
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票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民法典814条
保管合同
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890条
仓储合同
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
民法典905条
合同在什么时间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
自成立时生效
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 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有的合同未办理批准等手续 不影响合同的生效
有的合同未办理批准等手续 会影响合同的生效
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 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502条
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 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
民法典215条
已成立但未生效合同 对当事人有约束力吗?
有的
依法成立的合同
受法律保护
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465条
已成立但未生效合同 其约束力体现?
对于依法成立的合同但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才能生效的合同,合同虽因当事人未办理批准手续而不生效,但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
民法典502条
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效力
民法典507条
绘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施行时间:2021年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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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新《公司法》中股份公司 董事会权责变化解析
背景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于2023年12月29日修订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新《公司法》);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亮点之一:调整股东会与董事会职权,强调董事会是决定公司主要事项或重大事项的管理机构,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居于中心地位。
除了法律明确规定或公司章程另行规定的例外情况,公司“系统设计、维护和经营决策”方面的权力均由董事会行使。
一、扩大董事会职权
股东会职权的规定中删除了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第五十九条 扩大与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 第六十七条董事会职权
1-1:删除了股东会“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18年37条 VS 23年59条
1-2:明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为董事会的法定职权。
18年46条 VS 23年67条
01:扩大董事会法定职权
2-1:删除:股东会“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的内容
2-2:公司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管理需要,通过章程将该项权力交由董事会行使,
02:扩大了董事会职权范围
3:对董事会职权不再采取列举式规定
规定董事会可行使“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允许股东会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将部分职权通过授权的方式交由董事会行使
4:删除了“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的条款
强化了董事会的独立地位
表明董事会应以维护公司利益为价值取向。
二、增设审计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在董事会中设置由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会,行使本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不设监事会或者监事
审计委员会成员为三名以上
过半数成员不得在公司担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职务
不得与公司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判断关系
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一条
三、明确董事的无因解任
“股东会可以决议解任董事,决议作出之日解任生效。
解任董事的前提条件,即股东会解任董事应作出决议且需要存在解任的正当理由
无正当理由,在***届满前解任董事的,该董事可以要求公司予以赔偿。”
《公司法》七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五)》第三条的规定
四、明确董事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明确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应当采取措施避免自身利益与公司利益冲突,不得利用职权牟取不正当利益。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勤勉义务,执行职务应当为公司的最大利益尽到管理者通常应有的合理注意。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担任公司董事但实际执行公司事务的,适用前两款规定”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
增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关联交易、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除外:董事会可以作为审议批准机关规制上述行为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
董事会对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至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事项决议时,关联董事不得参与表决,其表决权不计入表决权总数。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明确了董事会对上述事项进行决议时,关联董事无权表决,且出席会议的无关联董事人数应当在三人以上。
《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
注意
新《公司法》虽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董事会职权,并对股东会权力进行了相应的限制
股东会仍可通过公司章程达到对公司控制与管理权力的实现,从而影响董事会在公司治理中的中心地位。
总结
扩大并明确了董事会的职权
明确了董事会向公司负有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
是对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明确了董事会作为公司的决策机构承担着公司经营管理等事项的重要职责
在公司治理中居于重要地位
明确与扩大董事会权责
具有更好地平衡股东与公司权益、提高公司运营效率、提升公司治理水平等优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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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中股份公司董事会权责变化
绘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公司法》 施行时间:2024年7月1日
浮动主题
采购合同合规性指引
采购合同的注意事项
1. 合同审核
在合同签订前,企业应进行全面的合同审核,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可操作性。
业务部门+法务审核
2. 合同签署
合同签署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签署人的合法授权和签署行为的有效性。签署时,应核对合同的所有内容,确保合同文本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业务部门+印章管理部门
3. 合同管理
合同签订后,应建立健全的合同管理制度,对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全程跟踪和监督,及时发现和解决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
业务部门
4. 法律风险防范
企业应加强法律风险防范意识,及时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变化情况,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对于可能产生的法律风险,应提前制定应对预案,确保企业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务部门+业务部门
采购合同的关键条款
1. 品质保证条款
品质保证条款是确保采购商品或服务符合质量要求的重要条款,应明确约定供方对所供商品或服务的质量保证承诺,包括质量标准、质保期限、质量问题的处理办法等。
2. 售后服务条款
售后服务条款应明确约定供方提供的售后服务内容、服务期限、服务响应时间、服务费用等,确保供方在合同履行后继续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服务。
3. 知识产权条款
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采购合同,应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使用权利和保护措施,防止知识产权纠纷的发生。
4. 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应明确约定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以及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和赔偿标准。
采购合同的基本结构
1. 合同标题
合同标题应简洁明了,一般包括“采购合同”字样,并注明合同编号,以便于管理和查找。
2. 合同双方
合同双方的详细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联系地址、联系方式等,应在合同的开头明确列出,确保合同主体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3. 合同标的
合同标的部分应详细描述采购的商品或服务,包括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总价等。对于较为复杂的采购项目,可以附上详细的技术参数、质量标准和验收标准。
4. 交货与验收
交货与验收条款是采购合同的核心内容之一,应明确规定交货地点、交货时间、交货方式、验收标准和验收程序。对于分批交货的,应明确每批次的交货时间和数量。
5. 价格与付款
价格与付款条款应详细规定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付款条件以及支付违约责任。对于分期付款的合同,应明确每期付款的具体安排和条件。
6. 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条款是保障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保障,应明确约定各类违约行为的具体责任和赔偿标准,以防止合同一方因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7. 争议解决
争议解决条款应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等,并约定具体的争议解决机构或法院管辖地。
8. 其他条款
其他条款包括合同的生效条件、合同的变更与解除、不可抗力条款、通知条款等,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约定,以确保合同的全面性和完备性。
10种新的 公司制度
股东失权制度
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日期缴纳出资,公司依照前条 第一款规定发出书面催缴书催缴出资的,可以载明缴纳出资的宽限期;宽限期自公司发出催缴书之日起,不得少于六十日。宽限期届满,股东仍未履行出资义务的,公司经董事会决议可以向该股东发出失权通知,通知应当以书面形式发出。自通知发出之日起,该股东丧失其未缴纳出资的股权。”
依照前款规定丧失的股权应当依法转让,或者相应减少注册资本并注销该股权; 六个月内未转让或者注销的,由公司其他股东按照其出资比例足额缴纳相应出资。
新《公司法》52条: 被称为“股东失权制度
对股东出资责任的重要补充性、约束性锁定安排;
可以比较有效的推进股东注册资本实缴。
新注册、增资、收购、转让; 未履行出资人义务 董事会:催缴-通知-失权
股东出资加速到期制度
“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公司或者已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要求已认缴出资但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提前缴纳出资。”
新《公司法》54条:
对债权人保护
这项制度规定,是在公司股东分期缴纳出资的背景下,如果在经营中出现了债务难以清偿,对于债权人的保护措施。
所谓加速,就是如果债权人为了维护自身利益,可以要求股东在比原定的分期缴纳时间更短更快的期间内,把注册资本补足。体现了维护债权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中小股东 股权回购救济
“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利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情形 保留旧法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公司盈利但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由出现
新增
公司控股股东滥用股东权利,严重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份权益的,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总结
限制公司控股股东滥用权力产生一定抑制作用;
更为重要的是,给中小股东维护权益提供了有效的退出手段。
在公司章程中就具体的控股股东可能滥用权力的清单目录进行明确,进而对中小股东股权回购救济制度的落地进行详细规定。
类别股
同股同权,同股同利,是长期以来公司股权制度的基本立足点,但是在市场经济迅速发展、科技企业快速成长、金融环境不断创新的时代,这个公司股权的基本原则发生了重要变化。
第一百一十六条说明,“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行下列与普通股权利不同的类别股:(一)优先或者劣后分配利润或者剩余财产的股份;(二)每一股的表决权数多于或者少于普通股的股份;(三)转让须经公司同意等转让受限的股份;(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类别股。” “公开发行股份的公司不得发行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类别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除外。 公司发行本条 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类别股的,对于监事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的选举和更换,类别股与普通股每一股的表决权数相同。”
新《公司法》将类别股全面引入,是立法进程在此领域的重要迈进。 标志着在中国,同股不同权的公司实践,已经上升为国家法律制度进行认可和巩固。
董事责任险
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职期间为董事因执行公司职务承担的赔偿责任投保责任保险。 公司为董事投保责任保险或者续保后,董事会应当向股东会报告责任保险的投保金额、承保范围及保险费率等内容。”
新《公司法》进一步明确了公司董事的责任、义务和权力,首次在法律上规定了董事责任保险的内容。
资本公积 弥补亏损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规定改为:“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 公积金弥补公司亏损,应当先使用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仍不能弥补的,可以按照规定使用资本公积金。”
简易合并制度
新《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公司与其持股百分之九十以上的公司合并,被合并的公司不需经股东会决议,但应当通知其他股东,其他股东有权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或者股份。” “公司合并支付的价款不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百分之十的,可以不经股东会决议;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公司依照前两款规定合并不经股东会决议的,应当经董事会决议
通过本次修改,如果是一家集团公司在内部90%以上控股公司之间进行合并,就没必要开股东会了,直接由董事会决策即可。
简易减资
新《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依照本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第二款的规定弥补亏损后,仍有亏损的,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公司不得向股东分配,也不得免除股东缴纳出资或者股款的义务。 依照前款规定减少注册资本的,不适用前条第二款的规定,但应当自股东会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报纸上或者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告。”
简易减资只发生在公司利用减少注册资本弥补亏损的情形下,省却了编制资产负债清单,通知债权人等手续。
简易注销
新《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新《公司法》修订,一次性明确简化公司合并、减资、注销,是进一步在公司重大体制变化,以及收缩和终止环节释放出更加市场化、便利化的用意,对于现代公司的持续良性循环,将产生重要推动作用。
利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披露制度
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建设,2014年开始上线,已经有了十年的应用时间,其信息权威性、数据完整性、查询即时性都得到了不断的巩固和加强。
在新的数字媒体空间里,更多利用这样的权威平台,和公司法律要求的信息披露结合在一起,是本次《公司法》修订的一个重要特点。
新《公司法》提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一共有十次
公司登记事项通过这个系统公示、股东股权和出资在此公示、公司合并信息在此公示、公司分立决议在此公示、公司减资信息在此公示、公司解散信息在此公示、公司清算信息在此公示、公司简易注销或者强制注销信息在此公示。
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已经成为中国公司出生、成长、重组、收缩、消亡全生命周期过程的关键信息公告平台,是企业不可或缺的数字化空间的一部分。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23年12月29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第二次修订,2024年7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