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税法Ⅱ—企业所得税(202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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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9-07 23:30:31企业所得税
一、概念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
二、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
1、纳税义务人
纳税人分类
居民企业:注册成立+有实际管理机构
非居民企业: 境外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在境外 境内有机构场所或者有源于境内的收入
2、征税对象
征税对象
居民企业 25%
非居民企业: ①有机构场所境内联系取得收入 25% ②有/无机构场所境内来源无联系10%
所得来源地的确定
①权益性投资资产转让所得→被投资企业所在地 股权 ②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所得→分配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③特许权使用费、利息、租金所得→负担、支付所得的企业所在地 ④销售货物所得:交易活动发生地 动产转让所得:转让动产的企业或者机构、场所所在地
3、税率
25% 居民企业or有场所机构有联系 10% 有/无机构场所境内来源无联系 20%*25% 小型微利企业 5% 15% 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
三、应纳税所得额
1、收入总额
(1)一般收入的确认
①销售货物收入(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②提供劳务收入 (主营业务收入或其他业务收入) ③转让财产收入:固定/无形资产 股权转让 债券等财产所有权收入 股权转让所得的确认: 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是确认收入实现 股权转让所得=股权转让收入-股权成本 不得扣除未分配利润可能分配金额 ④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计入投资收益,作出利润分配或转股决定的日确认收入) 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投资方企业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溢价转股本不增加计税基础。 被清算企业的股东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先确认股息所得→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 ⑤利息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投资收益或冲减财务费用,国债利息免税;按照合同约定的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⑥租金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有形资产使用权转让收入→按合同约定的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出租人可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⑦特许权使用费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按合同约定的付费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⑧接受捐赠收入:计入营业外收入,实际收到捐赠资产的日期确认收入。 受赠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视同销售的增值税,不包括其他税费支出。 ⑨其他收入:债务重组收入、违约金收入、逾期未退包装物押金收入,确认无法偿付的应付账款、补贴收入、汇兑收益
(2)特殊收入的确认
①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实现 ②企业受托加工大型设备、船舶、飞机,持续时间超12个月:按完工进度/完工工作量 ③产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分得产品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公允价值 ④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 偿债 赞助 集资 广告 样品 职工福利 利润分配):视同销售
(3)资产处置收入 所有权发生转移?
内部处置:不视同销售 外部处置:视同销售 公允价值确认收入
(4)相关收入实现的确认
①销售商品
①预收款:发出商品时确认 ②托收承付:办妥托收承付手续时确认收入 ③委托代销:收到代销清单时 ④商业折扣后&现金折扣前&销售折让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 ⑤买一赠一:公允价值比例分摊确认各项的销售收入,不属于捐赠
②提供劳务
①安装费&广告制作费&软件费:完工进度 ②服务费:分期确认 ③艺术表演、招待宴会:相关活动发生时确认 ④特许权费:交付资产或转移资产所有权时确认
③财产转让收入、其他收入
包括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收入,除另有规定外,均应一次性计入确认收入的年度
④企业取得政府财政支付
实际购买:权责发生制 给与补贴、补助、补偿、退税:实际取得收入
2、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①财政拨款。 ②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收费、政府性基金。 ③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 不包括出口退税额和增值税留抵退税款。 国家投资和资金使用后要求归还本金的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 ④社保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 ⑤未设立机构或者有机构但没有实际联系的境外投资者,从事中国境内原油期货交易取得的所得。 ⑥对境外经纪机构在境外为境外投资者提供中国境内原油期货经纪业务取得的佣金所得。
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折旧、摊销不得扣除
(2)免税收入
①持有的国债利息收入,转让所得征税。 ②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 ③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条件: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 ④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⑤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收入。 接受企业或个人的捐赠收入&政府补助收入&省级以上按规定收取的会费&不征税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按规定的其他收入。 ⑥跨境电子商务综合实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取得的符合规定的收入。 ⑦创新企业CDR优惠政策:价差所得征税 持有股息符合条件的免税。 ⑧境外投资机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 ⑨非营利性科学技术机构、高等院校接受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 ⑩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 ⑪中国清洁发展机制基金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 专门应对气候的。 ⑫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取得的符合条件的收入。
免税收入形成的费用、折旧可以税前扣除
3、其他收入情形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1)企业接收政府和股东划入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①政府划入资产
股权投资不确认收入,作为国家资本金或资本公积处理 专款专用的不确认收入,认接收价值
②股东(政府之外)划入资产
认公允价值
(2)混合性投资业务所得税处理
明股实债 利息:投资企业应收利息做收入,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确认利息支出,并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赎回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资成本之间的差额做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3)企业发行永续债的所得税处理 可能是债也可能是股
适用股息、红利政策:投资方免税 ,发行方支付的永续债利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
适用债券利息政策:投资方回报为利息收入缴纳所得税,发行方支付的利息可以税前扣除
(4)可转换债券转为股权投资的所得税处理
购买方
转股前:普通的债 收息收入申报纳税
转股后:债券购买价、应收未收利息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该股票投资成本
发行方
转股前:可转换债券的利息,可税前扣除
转股后:可转换债和应付未付利息一并转为股票的,视同已支付,税前可扣除
4、扣除原则和范围
(1)扣除项目
①成本
销售成本、销货成本、业务支出、其他耗费
②费用
期间费用 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③税金
计入税金及附加:房产税、车船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消费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出口关税、资源税、土增(房地产开发企业) 计入成本:车辆购置税、契税、进口关税、耕地占用税、不得抵扣的增值税 通过损失扣除:非正常损失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④损失
扣除相关赔偿后的净损失,做了损失处理的以后年度又转回的,应计入当期收入
⑤其他支出
有关的 合理的支出
扣除项目及其标准
①工资薪金 据实扣除
②职工福利费 14% 职工公费 2% 职工教育经费 8% →准予结转扣除
集成电路设计企业/软件生产企业 职工培训费 全额扣除
③保险费
补充养老/医疗 5% ; 雇主责任险&公众责任险&按规定缴纳的财产保险费 准予扣除
④利息费用
金融企业→无制约 据实扣除 非金融企业→利率限制 关联方企业:利率限制+本金限制(防止资本弱化) 金5:1 其他2:1 投资未到位的利息支出:当期不得扣除的利息=股东欠缴*利率
⑤借款费用
a.生产经营中发生:费用化 金融机构据实扣除 非金融机构标准利率内扣除 b.购置、建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12个月以上存货:资本化或费用化 交付使用后发生的借款利息,可在当期扣除
⑥汇兑损失
⑦业务招待费 双重限额 发生额*60% 销售收入*5‰
三计: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视同销售收入 三不计:营业外收入+资产处置损益(利得)+投资收益(有例外) 筹建期间:发生额的60% 从事股权投资得企业&创投企业分配的得股息红利及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扣除
⑧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销售收入*15% 准予年度结转口扣除
a.筹建期间:按实际发生额扣除 b.化妆品制造与销售、医药制造、饮料制造(不含酒类),按收入的30% c.烟草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一律不得扣除
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 不得改变用途
⑩租赁费
经营性租赁 根据租赁期间均匀扣除
融资性租赁 集体折旧,分期扣除
⑪劳动保护费 合理的据实扣除 不能是现金(视为工资薪金或者企业福利费)
⑫公益性捐赠支出 通过公益性组织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利润总额*12% 准予结转以后3年内扣除
⑬总机构分摊的费用 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 有关的费用 提供证明文件并合理分摊的,准予扣除
⑭资产损失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净损失 清查盘存资料后 申报后可扣除
⑮其他准予扣除的项目 会员费&合理的会议费&差旅费&违约金&诉讼费
⑯手续费及佣金支出
保险企业→净保费收入*18% 可以结转以后年度 电信企业→当年收入总额*5% 主营业务收入为手续费佣金支出的据实扣除 (证券、期货、保险代理)
⑰航空企业空勤训练费用、核电厂操纵员培训费
⑱投资企业撤回或减少投资
先确认投资收回再计算股息所得,剩余部分为转让所得
⑲保险公司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不得扣除:财产保险公司 6% 人身保险公司 1%
⑳居民企业实行股权激励的企业所得税处理
立可行权→差额算工资薪金所得据实扣除 公允价格-实际支付价格
非立可行权→等待期不可行权 不可扣除 行权期同上
㉑棚户区改造支出 准予扣除
工矿棚户区、林区棚户区、垦区危房改造并同时符合条件
㉒以前年度应扣除但未扣除的 做出专项申报说明后,追补至该项目发生年度计算扣除,追补期不得超过5年
㉓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 先冲减保证金 关次可损 2% 25% 50% 100%
㉔金融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贷款资产余额*1%
贷款(抵押 质押担保等 银行卡透支、贴现、信用垫款 同业拆出
扣除凭证
原则: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 对方为个人的:内部凭证
按照来源分类
内部凭证
会计原始凭证
外部凭证
包括但不限于发票、财政票据、完税凭据、收款凭证、分割单等
应取得但未取得凭证:补开、换开发票;相关资料证实真实性;60日内 追补至该年度,不得超过5年
5、不得扣除的项目
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 2、企业所得税税款 3、税收滞纳金 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务的损失 罚息ok 5、符合规定的公益性捐赠以外的捐赠支出 6、非广告性质的赞助支出 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 8、企业之间支付的管理费、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租金和特许权使用费,非银行企业内营业机构之间支付的利息 9、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6、亏损弥补
①5年 外亏不抵内盈 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集成电路企业10年 ②筹办期间,不计算亏损,企业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损益的年度 ③筹办费用支出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选长期待摊费用 的处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四、资产的所得税处理
固定资产的税务处理
计税基础 盘盈为重置成本 外购→价税费
折旧:7条不得折旧的;直线法;投入使用次月起开始折旧;加速折旧,最低不能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 预计净残值一经选定不得变更 折旧的最低年限:20 10 5 4 3 注意会税差异,文物和艺术品的折旧和摊销不得税前扣除
生物资产的税务处理
生产性生物资产:10年树木 3年养畜
无形资产的税务处理
自创商誉的摊销不得扣除 摊销年限不得低于10年 企业外购的软件摊销不得少于2年 当月开始
长期待摊费用的税务处理
摊销不得低于3年 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50%+使用年限延长2年)
存货的税务处理
计价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投资资产的税务处理
企业对外投资期间 投资资产的成本不得扣除 企业在转让或处置投资资产时,投资资产的成本准予扣除
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的处理: ①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评估的公允价值-计税基础 ②投资协议生效并办理股权登记手续时,确认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收入的实现 ③关联企业之间发生的,投资协议生效12个月内尚未完成股权变更登记手续的,于投资协议生效时,确认收入 ④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摊销 ⑤企业取得被投资企业的股权,在原计税基础,逐年增加转让所得;提前结束投资剩余所得一次纳税 ⑥被投资企业取得的计税基础,按照公允价值确认
五、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所得税处理
资产及资产损失的概念
实际资产损失:企业在是实际处置、转让资产过程中发生的合理损失 法定资产损失:客观 被动存在 投资方依法宣告破产,债务人死亡等
资产损失扣除政策
1、现金损失:检出赔偿后的净损失 2、存款损失:确实不能收回 3、应收及预付账款:债务人不存在或无能力+不可抗力 4、贷款损失:采取所有可能的措施和实施必要的程序之后 5、股权投资损失:被投资方不存在或无能力
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
清单申报
正常的、公平交易、风险较小、常规损失
专项申报
逐项逐笔汇报
境内跨区经营的汇总纳税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 ①分支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外,还应同时上报总机构 ②清单申报 ③捆绑(打包)转让所发生的资产损失,由总机构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专项申报
商业零售企业存货损失税前扣除
正常损失→清单申报+出具损失情况分析报告 非正常损失→专项申报 单笔单项损失超500万元→专项申报
资产损失证据:外部+内部
相关资产损失的确认: 1、应收款项 逾期3年以上or逾期一年+小于5万或企业年度收入总额万分之一 2、存货 10% 专项报告
六、企业重组的所得税处理
(一)企业重组的概念
日常经营活动以外发生的法律结构或经济结构重大改变的交易
股权支付:对价方式为股权支付
非股权支付:以本企业的现金、存款、存货、固定资产等作为支付的形式
(二)企业重组的一般性税务处理
1、企业法律形式的改变
法人→非法人机构&登记注册地转移至境外&其他法律形式简单改变
视同清算、分配 公允价值为计税基础
2、企业债务重组
①以非货币资产清偿债务的,应分解为转让相关非货币性资产、按非货币性资产公允价值清偿债务两项业务,确认相关资产的所得和损失
②发生债权转股权的,分解为债务清偿和股权投资两项业务,确认债务清偿所得或损失
③债务重组所得=债务人支付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务计税基础的差额;债务重组损失=债权人收到的债务清偿额低于债权计税基础的差额
④债务人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3、企业股权收购、资产收购重组交易
①被收购方确认股权、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股权、资产转让损益=公允价值-原计税基础
②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③被收购企业的相关所得税纳税事项原则上保持不变
4、企业合并
①被合并企业及其股东都应按清算进行所得税处理
②合并企业应按公允价值确定接受合并企业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
③被合并企业的亏损不得在合并企业结转弥补
5、企业分立
①被分立企业对分立出去资产应按公允价值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②分立企业按公允价值确认接受资产的计税基础
③企业分立相关企业的亏损不得相互结转弥补
原来企业 新企业 都按公允价值 亏损不得结转弥补
(三)企业重组的特殊性 税务处理
1、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的条件
①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②被收购、合并或分立部分资产或股权比列符合规定的比例 ③重组交易中对价涉及股权支付金额符合规定的比例 ④企业重组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原来的实质性经营活动 ⑤企业重组中取得股权支付的原主要股东,12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取得的股权
1个目的+2个比例+2个12个月
2、针对股权支付的特殊性 税务处理
(1)企业债务重组
①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在5个纳税年度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②债权转股权业务,暂不确认债务清偿所得和损失;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以原债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2)股权收购、资产收购
①比例要求
a.收购股权/资产不低于50% b.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股权收购
a.收购企业取得被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已被收购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收购企业的股东取得收购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已被收购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c.收购企业、被收购企业的原有各项资产和负债的计税基础和其他事项保持不变
③资产收购
a.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④非股权支付部分
a.非股权支付比例=非股权支付金额/被转让资产的公允价值 b.收购方计税基础=收购的资产或者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非股权支付的公允价值 c.被收购方的非股权支付部分要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公允价值-计税基础)*非股权支付比例 d.被收购方确认取得收购方股权的计税基础=被转让资产或者股权的原有计税基础*股权支付比例
(3)企业合并
①适用条件
a.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b.同一控制下且不需要支付对价的企业合并
②税务处理
a.合并企业计税基础:以被合并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合并企业合并前的相关所得税事项由合并企业继承 c.被合并企业的计税基础:以其原持有的被合并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确定 d.合并企业可弥补的被合并企业的亏损限额=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标准利率
(4)企业分立
①满足条件
a.分立企业和被分立企业均不改变原来的实质经营活动 b.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
②税务处理
a.分立企业:以被分立企业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b.被分立企业:分立企业继承相应的所得税事项 c.继续弥补亏损额 d.被分立企业取得新股的计税基础: 放弃旧股:以放弃旧股的计税基础确定 不放弃旧股:新股的计税基础=0
原企业:不确认利得或损失 新企业:以原计税基础为计税基础
(四)股权和资产划转
1、特殊性税务处理适用条件
100%直接控股/受同一或相同多家居民企业100%直接控制得居民企业之间得按照账面净值划转资产/股权 ①具有合理得商业目的 ②股权或资产划转后连续12个月内不改变实质行经营活动
2、税务处理
①划出方和划入方均不确认所得 ②划入方企业得计税基础,以被划转股权/资产得原账面净值确定 ③划入方企业取得被划入资产,按其原账面净值计算折旧扣除
3、适用范围
①顺流有偿: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得股权或资产,母公司获得子公司100%得股权支付,母公司按增加长投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②顺流无偿:母公司向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得股权或资产,母公司没有获取任何股权,母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子公司按接受投资处理。 ③逆流无偿:子公司向母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得股权或资产,子公司没有获取任何股权支付,母公司按收回投资处理,或按接受投资处理,子公司按冲减实收资本处理。 ④平流无偿:1家子公司向另1家子公司按账面净值划转其持有得股权或资产,划出方按冲减所有者权益处理,划入方按接受投资处理。
4、不符合条件时的处理
①12个月内改变实质,30日内报告其主管税务机关
②发生改变后60日内,进行如下处理
顺流有偿:公允价值 顺流无偿:公允价值视同销售 逆流无偿:公允价值视同销售 平流无偿:公允价值视同销售
(五)基础设施REITS试点税收政策
1、设立前
特殊性税务处理 原计税基础 原始权益人和项目公司不确认所得,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设立阶段
递延纳税 递延至实际转让
3、设立后
按现行规定
七、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所得税处理
(一)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概念
包括土地开发,建造、销售住宅、商业用房以及其他建筑物、附着物、配套设施等开发产品的一系列经营活动
(二)收入的税务处理
1、一般原则
①开发产品销售收入的范围为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取得的全部价款,包括现金、现金等价物及其他经济利益 ②企业代有关部门、单位和企业取代的各种基金、费用和附加等,按以下规定处理: 纳入开发产品价内或由企业开具发票的→全部确认为销售收入 未纳入开发产品价内并由企业之外的其他收取部门、单位开具发票的→可作为代收代缴款项进行管理
2、收入确认的具体规则
①一次性全额收款
实际收讫价款或取得索取价款凭据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②分期收款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价款和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付款方提前付款的,在实际付款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③银行按揭方式
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认收入额 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 余额于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
④委托方式销售
a.支付手续费: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于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b.视同买断方式: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c.基价并实行超基价双方分成方式:收到受托方已销开发产品清单之日确认收入实现 金额如下:销售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格和基价中的较高者,分成额不得直接从销售收入中减除
d.包销方式
包销期内:参考上述1-3项确认收入
包销期满后:尚未出售的开发产品,按约定的价款和付款方式确认收入
3、视同销售的确认
①范围: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抵偿债务、换取非货币性资产,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时,按一下顺序确认收入或利润: a.本企业同类开发产品市场销售价格 b.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当地同类开发产品市场公允价值确定 c.按开发产品的成本利润率确定。15%,具体比例由主管税务机关确定
4、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
①先按预计的计税毛利率分季计算出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看房屋性质及区域 3% 5% 10% 15%
②待完工后,企业结算实际毛利额,并将实际毛利额与其对应的预计毛利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年度应纳税所得额
5、未售先租的,自开发产品交付承租人使用之日起,出租房取得的预租价款按租金确认收入的实现。
(三)成本、费用扣除的税务处理
1、基本扣除规定
①区分期间费用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与未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②企业发生的期间费用、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税金及附加、土地增值税准予当期按规定扣除 ③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认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 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成本对象总成本/成本对象总可售面积
2、重要规定
①维修费用的扣除
尚未出售的已完工开发产品&已售开发产品进行日常维护、保养、修理等实际发生的维修费用,准予当期扣除。
②维修基金的扣除
已计入销售收入的共用部位、公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按规定移交给有关部门、单位的,应于移交时扣除。
③基本配套设施扣除
会所、物业管理场所、热力站、文体场馆、幼儿园、电站、水厂
非营利性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据实扣除
营利性的:企业自用的按建造固定资产单算成本;非自用的按建造开发产品单算成本
④公共建筑的扣除
邮电通信、学校、医疗设施
单建的通讯、学校、医疗设施,应单独核算成本
合建的通讯、学校、医疗设施—经济补偿可抵扣建造成本
停车场所
单独建造的停车场所,作为成本对象单独核算
利用地下基础设施形成的停车场所,作为公共配套设施进行处理
⑤按揭担保金
担保金不得从销售收入中减除,也不得作为费用税前扣除,但实际发生损失时可据实扣除
⑥委托境外机构销售的佣金支出
不超过委托销售收入10%的部分可以扣除
⑦利息支出
属于财务费用性质的合理的利息可以直接在税前扣除
⑧损失
a.因国家无偿收回土司使用权而形成的损失,可作为财产损失税前扣除 b.企业开发产品整体报废或损毁,其净损失按规定审核后准予在税前扣除
⑨折旧
企业开发产品转为自用的,其实际使用时间累计未超过12个月又销售的,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用
(四)计税成本的核算方法
(一)计税成本对象的确定原则
可否销售原则&功能区分原则&定价差异原则&成本差异原则&权益区分原则
(二)开发产品计税成本支出的内容
1、土地征用费及拆迁补偿费:土地出让金或买价、契税、耕地占用税、土地使用费、土地闲置费 2、前期工程费:如水文地质勘探、测绘、可行性研究费用 3、建筑安装工程费 4、基础设施建设费:项目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照明、环境卫生等费用 5、公共配套设施费:开发项目内发生的、独立的、非营利性的,且产权属于全体业主的,或无偿赠与地方政府、公用事业单位的公共配套设施支出。 6、开发间接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等
(三)成本计算方法
1、企业开发、建造的开发产品应按制造成本法进行计算与核算
2、共同成本和不能分清负担对象的间接成本 土地成本——占地面积法进行分配 过渡性成本——建筑面积法 借款费用——直接成本法或按预算造价法 其他由企业自行确定
(四)非货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本确定
(五)除以下几项预提费用外,计税成本均应为实际发生的成本
1、出包工程未最终办理结算而未取得全额发票的,在证明资料充分的前提下,其发票不足金额可以预提,但最高不得超过合同总金额的10%。
2、公共配套设施尚未建造或尚未完工的,可按预算造价合理预提建造费用。 此类公共配套设施必须符合已在售房合同、协议或广告、模型中明确承诺建造且不可撤销,或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必须配套建造的条件。
3、应向政府上缴但尚未上缴的报批报建费用、物业完善费用可以按规定预提。
(五)特定事项的税务处理
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主体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1、合作建房、合作分房,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
①如该项目已结算计税成本,则分配给投资方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②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销售收入进行税务处理
2、合作建房、合作分钱
①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先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先) ②投资方取得营业利润视同股息、红利进行税务处理(后)
3、投地建房、合作分房
首次取得开发产品时,分解为转让土地使用权和购入开发产品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取得的开发产品公允价值计算确认土地使用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4.、土地增值税清算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退税
①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有其他后续开发项目的,该亏损应按照税法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用以后年度所得弥补 ②企业按规定对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后,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出现亏损,且没有后续开发项目的,计算出该项目由于土地增值税原因导致的项目开发各年度多缴企业所得税税款,并申请退税。
八、减免税优惠
(一)免征与减征优惠
1、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 (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 (3)中药材的种植 (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 (6)林产品的采集 (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8)远洋捕捞
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含观赏性作物) 花茶香饮 (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2、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 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
(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2)企业承包经营、承包建设和内部自建自用本条规定的项目,不得享受本条规定的企业所得税优惠
(3)企业投资经营符合规定条件和标准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采用一次核准、分批次(如码头、泊位、航站楼、跑道、路段、发电机组等)建设的,符合条件的,可按每一批次为单位计算所得,并享受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优惠
(4)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从事规定的饮水工程新建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5)同时从事不在《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范围的生产经营项目取得的所得,应与享受优惠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经营所得分开核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共同费用;没有单独核算的,不得享受上述企业所得税优惠。 期间共同费用的合理分摊比例可以按照投资额、销售收入、资产额、人员工资等参数确定。(2024年新增)
(6)企业在减免税期限内转让所享受减免税优惠的项目,受让方承续经营该项目的,可自受让之日起,在剩余优惠期限内享受规定的减免税优惠;减免税期限届满后转让的,受让方不得就该项目重复享受减免
3、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1)包括公共污水和垃圾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2)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三免三减半” (3)减免期内转让,受让方自受让之日起可以在剩余期限内享受规定的优惠;期满后转让的,不得重复享受优惠政策
4、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的优惠
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符合《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的,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4年至第6年按照25%的法定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免三减半)
三免三减半
5、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 *居民企业
总原则: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转让技术所有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技术转让的范围 包括居民企业转让专利技术、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植物&生物医药新品种,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
(2)技术转让 是指居民企业转让其拥有符合技术转让范围规定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及以上全球独占许可使用权、5年及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的行为。
(3) 计算方法 ①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技术转让成本-相关税费 ②符合条件的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技术转让所得应按以下方法计算: 技术转让所得=技术转让收入-无形资产摊销费用-相关税费-应分摊期间费用
(4)能减除的相关税费 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合同签订费用、律师费等相关费用及其他支出
(5)享受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企业,应单独计算技术转让所得,并合理分摊企业的期间费用;没有单独计算的,不得享受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优惠。
(6)居民企业从直接或间接持有股权之和达到100%的关联方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不享受技术转让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6、深港股票交易互联互通机制试点有关税收政策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收入总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深港通投资香港联交所上市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其中,内地居民企业连续持有H股满12个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依法免征企业所得税
7、内地与香港基金互认有关税收政策 交税
(1)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买卖香港基金份额取得的转让差价所得,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内地企业投资者通过基金互认从香港基金分配取得的收益,计入其收入总额,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8、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有关税收制度
(1)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2018年12月31日之前已完成转制的企业,自2019年1月1日起可继续免征5年企业所得税。
(2)对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中资产评估增值、资产转让或划转涉及的企业所得税等,符合现行规定的享受相应税收优惠政策
9、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 不得结转下年使用
企业2023年至2027年招用脱贫人口,2019年至2022年招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以及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半年以上且持《就业创业证》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的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
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最高可上浮3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当年扣减不完的,不得结转下年使用。(2024年调整)
10、铁路债券利息有关税收优惠
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23-2027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1、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有关税收政策
(1)为帮助伤残人员康复或者恢复残疾肢体功能,2027年12月31日前,对生产和装配伤残人员专门用品的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
(2)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企业,采取“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自行判别、申报享受、 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二)高新技术企业优惠
1、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得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的条件 有技术,由高新技术,有研发人员,有研发费用
① 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② 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有技术) ③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2016年修订)》规定的范围;(有高新技术) ④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有研发人员) ⑤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有研发费用) a.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b.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c.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境内发生的研发费用总额占比不低于60% ⑥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有研发收入) ⑦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⑧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2)监督管理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提请认定机构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认定机构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
(3)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后续管理及重新认定前的税收问题 ①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注明的发证时间所在年度起申报享受税收优惠,并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②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相应期间的税款。
(4)高新技术企业境外所得适用税率及税收抵免规定
自2010年1月1日起,以境内、境外全部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总收入、销售收入总额、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等指标申请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所得税优惠 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满足企业认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居民企业
① 在中国境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注册的法人企业。 ② 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③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④从事《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认定范围(试行)》中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以上。 ⑤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35%。
(三)小型微利企业优惠
1、小型微利企业界定
年应纳税所得额 从业人数 资产总额 ≤300万元 ≤300人 ≤5000万元
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2、税收优惠
(1)税率:20% (2)应纳税所得额:减按25%计算应纳税所得额(2023.1.1-2027.12.31) (3)实际税负:5%。
3、小型微利企业的征收管理
(1)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均可按照规定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2)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企业的全部生产经营活动产生的所得均负有我国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的企业。仅就来源于我国所得负有我国纳税义务的非居民企业,不适用小型微利企业的规定。 (3)年度中间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4)统一实行按季度预缴。 (5)企业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总机构及其各分支机构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依据合计数判断是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 (6)原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企业,在年度中间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按规定判断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应按照截至本期预缴申报所属期末累计情况计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当年度此前期间因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而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可在以后季度应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中抵减。 (7)自2020年1月1日起,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内实行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条件的,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四)加计扣除优惠
(一)企业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
1、基本政策
2、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
(1)人员人工费用: 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工资+五险一金+外聘劳务)
(2)直接投入费用
(3)折旧费用
(4)无形资产摊销
(5)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
(6)其他相关费用 10% 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专家咨询费、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等。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
提示:自2021年开始,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同时开展多项研发活动的,统一计算全部研发项目“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其中资本化项目发生的费用在形成无形资产的年度统一纳入计算: 全部研发项目的其他相关费用限额=全部研发项目的人员人工等五项费用之和/(1-10%)×10%
3、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1)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2)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3)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4)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5)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査或管理研究 (6)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7)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学方面的研究
4、委托研发
委托境外个人进行研发活动不能享受上述优惠 80% PK 研发费用2/3
5、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行业
(1)烟草制造业 (2)住宿和餐饮业 (3)批发和零售业 (4)房地产业 (5)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6)娱乐业 (7)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行业
(二)支持我国基础研究的加计扣除
1、对企业出资给非营利性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机构(以下简称科研机构)、高等学校和政府性自然科学基金用于基础研究的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实际发生额在税前扣除,并可按100%在税前加计扣除
2、对非营利性科研机构、高等学校接收企业、个人和其他组织机构基础研究资金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的加计扣除
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五)创业投资企业税收优惠 投资额的70% 结转下一年度
1、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按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满2年(24个月)的,该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1)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种子期、初创期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符合条件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24个月)的 ,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六)加速折旧优惠
(一)一般性加速折旧
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方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 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定折旧年限的60% 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二)特殊性加速折旧
1、对全部制造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2、对全部制造业的小型微利企业新购进的研发和生产经营共用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3、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4、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5、设备、器具等固定资产一次性抵扣规定
(1)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2)固定资产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属年度一次性税前扣除 (3)企业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的,其资产的税务处理可与会计处理不一致 (4)企业可自行选择享受一次性税前扣除政策,但未选择的,以后年度不得再变更
6、企业按照规定办理享受优惠政策的相关手续,主要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1)有关固定资产购进时点的资料(如以货币形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发票,以分期付款或赊销方式购进固定资产的到货时间说明,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竣工决算情况说明等) (2)固定资产记账凭证 (3)核算有关资产税务处理与会计处理差异的台账
(七)减计收入优惠 90%计入收入总额
1、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2、自2019年6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取得的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3、为支持农村金融发展,2027年12月31日前,对金融机构农户小额贷款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4、自2017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经省级金融管理部门(金融办、局等)批准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取得的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5、2027年12月31日前,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保费收入=原保险保费收入+分保费收入-分出保费
(八)境内税额抵免优惠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1.企业购置上述专用设备在5年内转让、出租的,应当停止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并补缴已经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2.进行税额抵免时,如增值税进项税额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不再包括增值税进项税额;如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允许抵扣,其专用设备投资额应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企业购买专用设备取得普通发票的,其专用设备投资额为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
(九)非居民企业优惠
1、低税率
非居民企业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免征企业所得税
非居民企业的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1.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2.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3.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所得
(十)企业有关行业(地区)的优惠
(一)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1、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项目
2、国家鼓励的集成电路设计、装备、材料、封装、测试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2免3减半
3、国家鼓励的重点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软件企业,自获利年度起,第1年至第5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接续年度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 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1、对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权的股息红利,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等,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保险保障基金有关所得税优惠规定
自2018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根据《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取得的下列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1、境内保险公司依法缴纳的保险保障基金 2、依法从撤销或破产保险公司清算财产中获得的受偿收入和向有关责任方追偿所得,以及依法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中获得的财产转让所得 3、接受捐赠收入 4、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购买政府债券、中央银行、中央企业和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债券的利息收入 6、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资金运用取得的收入
(四)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
1、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鼓励类产业企业是指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规定的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60%以上的企业。
提示:享受西部大开发中西部地区包括内蒙古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和江西省赣州市。
(五)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
自2019年1月1日至2027年12月31日,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中国(上海)自贸试验区临港新片区
自2020年1月1日起,对新片区内从事集成电路、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民用航空等关键领域核心环节相关产品(技术)业务,并开展实质性生产或研发活动的符合条件的法人企业,自设立之日起5年内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七)海南自由贸易港
1、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注册在海南自由贸易港并实质性运营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旅游业、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新增境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3、自2020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设立的企业,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含)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和摊销;新购置(含自建、自行开发)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以缩短折旧、摊销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摊销的方法。
九、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居民企业的应按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减免税额-抵免税额
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金额-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 间接法:应纳税所得额=会计利润±纳税调整事项金额
(二)居民企业核定征收应按税额的计算
1、居民企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
1.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 2.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3.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 4.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5.发生纳税义务,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6.申报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无账或相当于无账+意图少纳税)
2、特殊行业、特殊类型的纳税人和一定规模以上的纳税人不适用上述办法,包括:
1、享受优惠政策的企业(不包括仅享受前述免税收入的企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 2、汇总纳税企业 3、上市公司 4、金融企业:银行、信用社、小额贷款公司、保险公司、证券公司、担保公司、财务公司、典当公司等 5、专门从事股权(股票)投资业务的企业 6、中介机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税务、房地产估价等 7、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3、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计算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
①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 ②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的; ③通过合理方法,能计算和推定纳税人收入总额或成本费用总额的。 纳税人不属于以上情形的,核定其应纳所得税额。
(2)税务机关采用下列方法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①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②按照应税收入额或成本费用支出额定率核定; ③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测算核定; ④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
(3)计税公式
①按应税收入(而非收入总额)核定 应纳税所得额=应收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应收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②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 ÷(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4、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规
①综试区内的跨境电商企业,符合条件的,试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办法。 ②综试区内核定征收的跨境电商企业应准确核算收入总额,并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统一按照4%确定。
5、企业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有关所得税问题
(1)企业转让个人出资而代持有的限售股的规定
因股权分置改革造成原由个人出资而由企业代持有的限售股,企业在转让时,按以下规定处理: ①企业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收入,应作为企业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限售股转让所得=转让收入-限售股原值-合理税费 a.不能准确计算限售股原值的,主管税务机关一律按该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为该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b.将完成纳税义务后的限售股转让收入余额转付给实际所有人时不再纳税。 ②依法院判决、裁定等原因,通过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企业将其代持的个人限售股直接变更到实际所有人名下的,不视同转让限售股。
(2)企业在限售股解禁前将其持有的限售股转让给其他企业或个人(以下简称受让方)的处理规定
①企业应按减持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限售股取得的全部收入,计入企业当年度应税收入计算纳税。 ②企业持有的限售股在解禁前已签订协议转让给受让方,但未变更股权登记、仍由企业持有的,企业实际减持该限售股取得的收入,依照本条第(1)项规定纳税后,其余额转付给受让方的,受让方不再纳税。
十、特别纳税调整
适用:特别纳税调整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关联方是指与企业有下列关联关系之一的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
1.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控制关系 2.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控制 3.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他关系 特别纳税调整管理的内容: 1.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2.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3.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4.资本弱化管理 5.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6.一般反避税管理
(一)关联申报管理
1、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
2、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具有下列关系之一的,构成关联关系
(1)一方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双方直接或者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股权关联)
(2)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双方之间借贷资金总额占任一方实收资本比例达到50%以上,或者一方全部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由另一方担保(与独立金融机构之间的借贷或者担保除外)(借贷关联)
(3)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技术关联)
(4)双方存在持股关系或者同为第三方持股,虽持股比例未达到上述第(1)项规定,但一方的购买、销售、接受劳务、提供劳务等经营活动由另一方控制。(经营关联)
(5)一方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包括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由另一方任命或者委派,或者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双方各自半数以上董事或者半数以上高级管理人员同为第三方任命或者委派。(人员关联)
(6)具有夫妻、直系血亲、兄弟姐妹以及其他抚养、赡养关系的两个自然人分别与双方具有上述第(1)-(5)项关系之一。
(7)双方在实质上具有其他共同利益
3、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之间,一方通过合同或其他形式能够控制另一方的相关活动并因此享有回报的,双方构成关联关系,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2024年新增)
4、仅因国家持股或者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而存在上述第(1)-(5)项关系的,不构成关联关系。
5、关联交易主要包括
(1)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有形资产包括商品、产品、房屋建筑物、交通工具、机器设备、工具器具等 (2)金融资产的转让。金融资产包括应收账款、应收票据、其他应收款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和衍生金融工具形成的资产等 (3)无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业秘密、商标权、品牌、客户名单、销售渠道、特许经营权、政府许可、著作权等 (4)资金融通。资金包括各类长短期借贷资金(含集团资金池)、担保费、各类应计息预付款和延期收付款等 (5)劳务交易。劳务包括市场调查、营销策划、代理、设计、咨询、行政管理、技术服务、合约研发、维修、法律服务、财务管理、审计、招聘、培训、集中采购等
6、下列情形之一的居民企业,应当在报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时,填报国别报告
(1)该居民企业为跨国企业集团的最终控股企业,且其上一会计年度合并财务报表中的各类收入金额合计超过55亿元 (2)该居民企业被跨国企业集团指定为国别报告的报送企业
解释1 国别报告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所有成员实体的全球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的国别分布情况
7、企业虽不属于上述规定填报国别报告的范围,但其所属跨国企业集团按照其他国家有关规定应当准备国别报告,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税务机关可以在实施特别纳税调查时要求企业提供国别报告(3种情况):
(1)跨国企业集团未向任何国家提供国别报告。 (2)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但我国与该国尚未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 (3)虽然跨国企业集团已向其他国家提供国别报告,且我国与该国已建立国别报告信息交换机制,但国别报告实际未成功交换至我国。
(二)同期资料管理
1、主体文档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准备主体文档:
(1)年度发生跨境关联交易,且合并该企业财务报表的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已准备主体文档。 (2)年度关联交易总额超过10亿元。
(2)主体文档主要披露最终控股企业所属企业集团的全球业务整体情况,包括以下内容:
(1)组织架构 (2)企业集团业务 (3)无形资产 (4)融资活动 (5)财务与税务状况
(3)期限:在企业集团最终控股企业会计年度终了之日起12个月内准备完毕
2、本地文档
(1)年度关联交易金额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准备本地文档:
(1)有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来料加工业务按照年度进出口报关价格计算)超过2亿元 (2)金融资产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3)无形资产所有权转让金额超过1亿元 (4)其他关联交易金额合计超过4000万元
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预约定价安排涉及的关联交易金额不计入上述规定的关联交易金额范围
(2)本地文档主要披露企业关联交易的详细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企业概况。 (2)关联关系。 (3)关联交易。 (4)可比性分析。 (5)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使用。
(3)期限: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3、特殊事项文档
(1)特殊事项文档包括成本分摊协议特殊事项文档和资本弱化特殊事项文档。
(2)期限:应当在关联交易发生年度次年6月30日之前准备完毕
4、豁免情形
(1)企业仅与境内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的,可以不准备主体文档、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2)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可以不准备预约定价安排涉及关联交易的本地文档和特殊事项文档
5、其他要求
(1)同期资料应当使用中文,并标明引用信息资料的出处来源。
(2)同期资料应当加盖企业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表签章
(3)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保存同期资料。
(4)同期资料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之日起30日内提供,应当自税务机关要求的准备完毕之日起保存10年
(三)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预约定价安排,是指企业可以与税务机关就其未来年度关联交易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达成定价的一种事先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类型:单边、双边和多边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范围
(1)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2)企业以前年度的关联交易与预约定价安排适用年度相同或者类似的,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可以将预约定价安排确定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追溯适用于以前年度该关联交易的评估和调整。追溯期最长为10年。 (3)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4)预约定价安排的谈签不影响税务机关对企业不适用预约定价安排的年度及关联交易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和监控管理。
2、预约定价安排管理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后自动失效,企业申请续签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详细说明该变化对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并附送相关资料。 (3)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涉及双边或者多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必须层报国家税务总局协调。 (4)在预约定价安排签署前,税务机关和企业均可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程序。 (5)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 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3、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简易程序
简易程序包括申请评估、协商签署和监控执行3个阶段
(1)企业在主管税务机关向其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适用简易程序。 ①已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拟提交申请所属年度前3个纳税年度的、符合规定的同期资料 ②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执行预约定价安排,且执行结果符合安排要求的 ③自企业提交申请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10个年度内,曾受到税务机关特别纳税调查调整且结案的
(2)企业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适用简易程序的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分析评估后,决定是否受理。 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不予受理企业提交的申请: a.税务机关已经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立案调查或者其他涉税案件调查,且尚未结案; b.未按照有关规定填报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且不按时更正; c.未按照有关规定准备、保存和提供同期资料; d.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符合税务机关要求,且不按时补正或者更正; e.拒不配合税务机关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 ②主管税务机关收到企业申请后,应当开展分析评估,进行功能和风险实地访谈,并于收到企业申请之日起90日内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其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
(3)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与企业就其关联交易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进行协商,并于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6个月内协商完毕。
(4)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导致终止执行的,可以按照上述规定,重新申请单边预约定价安排。
(5)单边预约定价安排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受理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起3至5个年度的关联交易。
(6)同时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的单边预约定价安排,暂不适用简易程序。
(四)成本分摊协议管理
1、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共同开发、受让无形资产,或者共同提供、接受劳务发生的成本,应当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 2、涉及劳务的成本分摊协议一般适用于集团采购和集团营销策划。 3、企业与其关联方签署成本分摊协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税前扣除: (1)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 (2)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3)没有遵循成本与收益配比原则 (4)未按有关规定备案或准备、保存和提供有关成本分摊协议的同期资料 (5)自签署成本分摊协议之日起经营期限少于20年
(五)受控外国企业管理
概念:受控外国企业是指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的企业。 在判定控制时,多层间接持有股份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中间层持有股份超过50%的,按100%计算。
1.受控外国企业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或者符合豁免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受控外国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2.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的视同受控外国企业股息分配的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中国居民企业股东当期所得=视同股息分配额×股东持股比例×实际持股天数÷受控外国企业纳税年度天数 中国居民股东多层间接持有股份的,股东持股比例按各层持股比例相乘计算。
3.中国居民企业股东能够提供资料证明其控制的外国企业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可免予将外国企业不作分配或减少分配的利润视同股息分配额,计入中国居民企业股东的当期所得: (1)设立在国家税务总局指定的非低税率国家(地区)(白名单) (2)主要取得积极经营活动所得 (3)年度利润总额低于500万元人民币。
(六)资本弱化管理
1、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得扣除的利息支出应按以下公式计算: 不得扣除利息支出=年度实际支付的全部关联方利息×(1-标准比例÷关联债资比例) 标准比例:金融企业为5:1;其他企业为2:1 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七)特别纳税调整监控管理
1、特别纳税调整调查程序
(1)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应当重点关注具有以下风险特征的企业
①关联交易金额较大或者类型较多 ②存在长期亏损、微利或者跳跃性盈利 ③低于同行业利润水平 ④利润水平与其所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或者分享的收益与分摊的成本不相配比 ⑤与低税国家(地区)关联方发生关联交易 ⑥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申报或者准备同期资料 ⑦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 ⑧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 ⑨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筹划或者安排
(2)税务机关实施转让定价调查时,应当进行可比性分析,可比性分析一般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交易资产或者劳务特性 (2)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 (3)合同条款 (4)经济环境 (5)经营策略
2、特别纳税调整转让定价方法(重要)
(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方法定义: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适用范围: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
(2)再销售价格法
方法定义: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1-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率)
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3)成本加成法
方法定义: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公平成交价格=关联交易的合理成本×(1+可比非关联交易成本加成率)
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资金融通、劳务交易等的关联交易
(4)交易净利润法
方法定义: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率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净利润。利润率指标包括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
适用范围:通常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5)利润分割法
方法定义: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适用范围: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成本法
方法定义:以替代或者重置原则为基础,通过在当前市场价格下创造一项相似资产所发生的支出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能够被替代的资产价值评估
市场法
方法定义:利用市场上相同或者相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者类比分析以确定评估标的价值的评估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在市场上能找到与评估标的相同或者相似的非关联可比交易信息时的资产价值评估
收益法
方法定义:通过评估标的未来预期收益现值来确定其价值的评估方法 适用范围:适用于企业整体资产和可预期未来收益的单项资产评估
3、来料加工业务调整
(1)税务机关分析评估被调查企业为其关联方提供的来料加工业务,在可比企业不是相同业务模式,且业务模式的差异会对利润水平产生影响的情况下,应当对业务模式的差异进行调整,还原其不作价的来料和设备价值。企业提供真实完整的来料加工产品整体价值链相关资料,能够反映各关联方总体利润水平的,税务机关可以就被调查企业与可比企业因料件还原产生的资金占用差异进行可比性调整,利润水平调整幅度超过10%的,应当重新选择可比企业。 除上述外,对因营运资本占用不同产生的利润差异不作调整。 (2)企业为境外关联方从事来料加工或者进料加工等单一生产业务,或者从事分销、合约研发业务,原则上应当保持合理的利润水平。 上述企业如出现亏损,无论是否达到同期资料准备标准,均应当就亏损年度准备同期资料本地文档。税务机关应当重点审核上述企业的本地文档,加强监控管理。
4、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调整
(1)企业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无形资产价值做出贡献的,不应当参与无形资产收益分配。无形资产形成和使用过程中,仅提供资金而未实际执行相关功能和承担相应风险的,应当仅获得合理的资金成本回报。
(2)企业与其关联方转让或者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而收取或者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与无形资产为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 企业向仅拥有无形资产所有权而未对其价值创造做出贡献的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3)企业以融资上市为主要目的在境外成立控股公司或者融资公司,仅因融资上市活动所产生的附带利益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5、非受益性劳务价款调整
(1)企业与其关联方发生劳务交易支付或者收取价款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可以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关联劳务交易应当是受益性劳务交易,并且按照非关联方在相同或者类似情形下的营业常规和公平成交价格进行定价
(2)企业向其关联方支付非受益性劳务的价款,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6、特别纳税调整程序实施
(1)企业向未执行功能、承担风险,无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境外关联方支付费用,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税务机关可以按照已税前扣除的金额全额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2)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直接或者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作特别纳税调整。 (3)企业收到《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后有异议的,可以在依照《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利息、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涉及企业向境外关联方支付利息、租金、特许权使用费的,除另有规定外,不调整已扣缴的税款。
(5)税务机关对企业实施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当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对2008年1月1日以后发生交易补征的企业所得税按日加收利息。 ①企业在《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送达前缴纳或者送达后补缴税款的,应当自税款所属纳税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缴纳或者补缴税款之日止计算加收利息,企业超过《特别纳税调查调整通知书》补缴税款期限仍未缴纳税款的,应当自补缴税款期限届满次日起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在加收滞纳金期间不再加收利息。 ②利息率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12月31日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以下简称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并按照一年365天折算日利息率。 ③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供同期资料及有关资料的,或者按照有关规定不需要准备同期资料但根据税务机关要求提供其他相关资料的,可以只按照基准利率加收利息。经税务机关调查,企业实际关联交易额达到准备同期资料标准,但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提供同期资料的,税务机关补征税款加收利息,适用上述(2)的规定。 (6)被调查企业在税务机关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期间申请变更经营地址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在调查结案前原则上不予办理税务变更、注销手续。
7、特别纳税调整协商
(1)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拒绝企业申请或者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启动相互协商程序的请求:
①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属于税收协定任一缔约方的税收居民; ②申请或者请求不属于特别纳税调整事项; ③申请或者请求明显缺乏事实或者法律依据; ④申请不符合税收协定有关规定; ⑤特别纳税调整案件尚未结案或者虽然已经结案但是企业尚未缴纳应纳税款
(2)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①企业申请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②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请求暂停相互协商程序 ③申请必须以另一被调查企业的调查调整结果为依据,而另一被调查企业尚未结束调查调整程序 ④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暂停的情形
(3)国家税务总局可以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①企业或者其关联方不提供与案件有关的必要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或者存在其他不配合的情形 ②企业申请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③税收协定缔约对方税务主管当局撤回或者终止相互协商程序 ④其他导致相互协商程序终止的情形
(八)一般反避税管理
适用:本规定适用于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对企业实施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而获取税收利益的避税安排,实施的特别纳税调整
1、避税安排具有的特征
(1)以获取税收利益为唯一目的或者主要目的 (2)以形式符合税法规定、但与其经济实质不符的方式获取税收利益
2、下列情况不适用一般反避税规定
(1)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 (2)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3、企业的安排属于转让定价、成本分摊、受控外国企业、资本弱化等其他特别纳税调整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其他特别纳税调整相关规定。 4、企业的安排属于受益所有人、利益限制等税收协定执行范围的,应当首先适用税收协定执行的相关规定。
5、税务机关应当以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和经济实质的类似安排为基准,按照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调整方法包括: (1)对安排的全部或者部分交易重新定性 (2)在税收上否定交易方的存在,或者将该交易方与其他交易方视为同一实体 (3)对相关所得、扣除、税收优惠、境外税收抵免等重新定性或者在交易各方间重新分配 (4)其他合理方法
十一、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二)纳税期限
按纳税年度计算,分月或者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1、纳税年度
1.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2. 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终止经营活动,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1个纳税年度。 3. 企业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1个纳税年度。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报送申报表结清税款。
2、汇算清缴
1. 自年度终了之日起5个月内,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 2. 企业在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实际经营终止之日起60日内,向税务机关办理当期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三)纳税申报
1. 按月或按季预缴的,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 2. 企业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就其清算所得向税务机关申报并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3. 企业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者亏损,都应当依照规定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告和税务机关规定应当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四)跨地区经营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1.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分支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基本原则: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汇总清算、财政调库。 3. 母子公司的盈亏不能汇总计算,总分公司的盈亏可以汇总计算。 4. 汇总纳税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的企业所得税,包括预缴税款和汇算清缴应缴应退税款,50%在各分支机构间分摊,各分支机构根据分摊税款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50%由总机构分摊缴纳,其中25%就地办理缴库或退库,25%就地全额缴入中央国库或退库。
5. 总分机构分摊税款的计算 (1)总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总机构分摊税款=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2)分支机构按以下公式计算分摊税款: 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汇总纳税企业当期应纳所得税额×50% 某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所有分支机构分摊税款总额×该分支机构分摊比例 (3)总机构按照上年度分支机构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其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统一计入二级分支机构;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 计算公式如下: 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职工薪酬/各分支机构职工薪酬之和)×0.35+(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0.30 (4)一个纳税年度内,总机构首次计算分摊税款时采用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职工薪酬和资产总额数据,与此后经过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确认的数据不一致的,不作调整。
6. 汇总纳税企业汇算清缴时,总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和年度财务报表外,还应报送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各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和各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分支机构除报送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外,还应报送经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分支机构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和分支机构参与企业年度纳税调整情况的说明
(五)合伙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1. 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2.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
3. 合伙人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顺序
(1)合伙协议约定 (2)合伙人协商决定 (3)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 (4)平均分配
4. 亏损抵减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
1、相关概念
1.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境外中资企业)是指由中国内地企业或者企业集团作为主要控股投资者,在中国内地以外国家或地区(含香港、澳门、台湾)注册成立的企业。 2. 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以下简称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是指因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而被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的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 3.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与境内主要控股投资者所在地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为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中国境内主要投资者登记注册地主管税务机关。
2、居民身份认定管理
1. 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采用企业自行判定提请税务机关认定和税务机关调查发现予以认定两种形式。 2. 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税务总局关于境外中资企业居民身份的认定结果后,应当在10日内向该企业下达《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居民身份认定书》。
(七)企业政策性搬迁所得税管理
1. 政策性搬迁,是指由于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政府主导下企业进行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企业由于下列需要之一,提供相关文件证明资料的,属于政策性搬迁:
(1)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2)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的需要 (3)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4)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5)由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2、搬迁收入
搬迁收入=搬迁补偿收入+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搬迁补偿收入
(1)对被征用资产价值的补偿 (2)因搬迁、安置而给予的补偿 (3)对停产停业形成的损失而给予的补偿 (4)资产搬迁过程中遭到毁损而取得的保险赔款 (5)其他补偿收入
搬迁资产处置收入
由于搬迁而处置企业各类资产所取得的收入
提示1:企业由于搬迁处置存货而取得的收入,应按正常经营活动取得的收入进行所得税处理,不作为企业搬迁收入 提示2:企业发生的购置资产支出,不得从搬迁收入中扣除
3、搬迁支出
搬迁支出=搬迁费用支出+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搬迁费用支出
(1)安置职工实际发生的费 用 (2)停工期间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及福利费 (3)临时存放搬迁资产而发生的费用 (4)各类资产搬迁安装费用 (5)其他与搬迁相关的费用
搬迁资产处置支出
(1)变卖及处置各类资产的净值 (2)处置过程中所发生的税费等支出 【提示】企业由于搬迁而报废的资产,如无转让价值,其净值作为企业的资产处置支出
4、搬迁资产税务处理
5、应税所得
(1)搬迁所得为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的余额
(2)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以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而在完成搬迁的年度,对搬迁收入和支出进行汇总清算。
(3)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搬迁完成年度,企业应进行搬迁清算,计算搬迁所得:
① 从搬迁开始,5年内(包括搬迁当年度)任何一年完成搬迁的。 ② 从搬迁开始,搬迁时间满5年(包括搬迁当年度)的年度。
(4)企业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已经完成搬迁:
① 搬迁规划已基本完成 ② 当年生产经营收入占规划搬迁前年度生产经营收入50%以上。
(5)企业搬迁收入扣除搬迁支出后为负数的,应为搬迁损失。搬迁损失可在下列方法中选择其一进行税务处理: ① 在搬迁完成年度,一次性作为损失进行扣除。 ② 自搬迁完成年度起分3个年度,均匀在税前扣除。 上述方法由企业自行选择,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
(6)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搬迁年度应从实际开始搬迁的年度计算。
(7)企业以前年度发生尚未弥补的亏损的,凡企业由于搬迁停止生产经营无所得的,从搬迁年度次年起,至搬迁完成年度前一年度止,可作为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年度,从法定亏损结转弥补年限中减除;企业边搬迁、边生产的,其亏损结转年度应连续计算。(完全停止才能减除)
(八)居民企业报告境外投资和所的信息的管理
居民企业成立或参股外国企业,或者处置已持有的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按照中国会计制度可确认的,应当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1)在该公告施行之日,居民企业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国企业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达到10% (含 )以上。 (2)在该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不足10%的状态改变为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 (3)在该公告施行之日后,居民企业在被投资外国企业中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份或有表决权股份自达到或超过10%的状态改变为不足10%的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