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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新教材 第二章,知识产权是基于创造成果和工商标记依法产生的权利的统称,是权利人依法就特定客体享有的专有的权利。
编辑于2024-09-08 17:37:212024年最新教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年最新教材,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它是由“原产地+商品名称”组成,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在属性上具有地方性特色。
2024年最新知识产权实务,商标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和市场秩序紊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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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最新教材,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2024年最新教材,地理标志是指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决定的标志。它是由“原产地+商品名称”组成,是一种独立的知识产权类型,在属性上具有地方性特色。
2024年最新知识产权实务,商标权保护是知识产权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防止他人未经许可使用相同或近似商标,造成消费者混淆和市场秩序紊乱。
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商标代理监管
2、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商标代理监管
2.1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知识产权管理体制 作用、国家及地方体制
1、知识产权管理 作用
【知识产权管理的 作用】 (1) 维护秩序,净化环境 (2) 保障消费者利益 (3) 防范侵权行为
知识产权 管理体制=知识产权 管理体系+运行机制 核心:职权划分 载体:管理机关 保障:运行机制
2、国家层面的管理体制 (国家机构设置)
1978 商标局 成立 ,1983年《商标法》实施 5年后 1980 专利局 成立 , 1985年《专利法》实施 5年后 1985 版权局 成立 , 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 6年后 【2023年至今】 商标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局 专利局 → 国家知识产权局 商标、专利 行政执法 → 市场监管局 市场监管综合执法队,国家知识产权局专业指导 ↓ 国家知识产权局 —— 国务院直属 版权局 → 中宣传部 版权局 版权执法 → 文旅部 文化市场综合执法队 植物新品种 → 农业农村部+林业草原局 农业农村部 农业综合执法队伍 2008年建立 国家知识产权 战略实施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 ↓ 2023年建立 国家知识产权 强国建设工作 部际联席会议
3、地方层面的管理体制 (地方机构设置)
【地方省级】 一、列为政府直属机构 8家 直辖市2:北京、天津 省6:辽宁;上海、江苏;湖北、陕西;海南(知产和市场监管合署办公) 二、由市场监管局管理 2家 冷· 黑龙江、热· 重庆 三、市场监管局 挂 知识产权局(一个机构两块牌子) 22家 21个省:四川(知识产权服务促进中心 改 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新疆兵团
知识产权 中央与地方 事权责任划分
2023年12月26日 国务院印发 《知识产权领域 中央与地方 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 改革方案
知识产权 实务操作
2.2 专利代理监管
专利代理 概述
【专利代理】 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办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专利事务的行为
国内办理专利事务 代理要求
1、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专利事务,可以委托,可以直接办理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营业所 外国的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事务,必须委托
代理 执业义务
守法义务、保密义务、诚信义务
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师 可以依法成立和参加 专利代理行业组织
专利代理 机构
申请条件
组织形式
1、合伙企业
①有符合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② 有书面合伙协议 ③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④有2名以上合伙人 ⑤合伙人都要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2、有限公司
①有符合规定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 ②有书面公司章程 ③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④有5名以上股东 ⑤股东以及公司法定代表人,4/5以上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2年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经历
3、律师事务所
①有独立的经营场所 ②有2名以上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不要求执业经历
不得作为 合伙人、股东 的情形
前提:合伙人、股东 必须是 中国公民 ①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③不能专职在专利代理机构工作 ④所在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被撤销、吊销执业许可证,未妥善处理各种尚未办结的专利代理业务 ⑤专利代理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执业许可证,被依法撤销、吊销的,其合伙人、股东、法定代表人自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3年内不得在专利代理机构新任合伙人或者股东、法定代表人
代理机构 名称要求
①只能使用一个名称 ②律师事务所可以(不是应当)使用原有名称 其他的有“专利代理”、“知识产权代理”等字样 ③分支机构的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全名称+分支机构所在城市名称+“分公司”或者“分所”(专利代理事务所 分所) ④全国内,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不能相同或者近似
代理机构 执业许可证
设立
1、通过 专利代理管理系统 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 2、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内予以审核,颁发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变更
①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经营场所、合伙协议或者公司章程、合伙人或者执行事务合伙人、股东或者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工商局)起 30日 内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变更 ②律师事务所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合伙人或者专职律师等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司法行政部门批准之日起 30内 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变更
撤销
①专利代理机构解散或者不再办理专利代理业务的,应当在妥善处理 尚未办结业务后,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理注销执业许可证 ②专利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销,或者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被撤销、吊销的,应当在营业执照 注销30日前 或者接到撤销、吊销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通知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妥善处理尚未办结业务,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 办理注销执业许可证的手续。 未妥善处理全部专利代理业务的,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不得办理专利代理师 执业备案变更。
分支机构设立
【设立分支机构的条件】 1、办理专利代理 业务时间满2年,有10名 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2、设立分支机构前3年内未受过专利代理行政处罚(不良记录) 3、设立分支机构时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不良记录) 4、分支机构有1名以上代理师执业 5、分支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师资格证,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担任负责人 ②分支机构 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对其分支机构的执业活动承担法律责任
代理机构 执业要求
(1)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建立业管理制度(健全质量管理、利益冲突审查、投诉处理、年度考核),运营制度(人员管理、财务管理、档案管理),对专利代理师在执业活动中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 (2)专利代理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订立书面委托合同。接受委托后,不得就同一专利申请或者专利权的事务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其他当事人的委托 (3)指派的专利代理师本人及其近亲属不得与其承办的专利代理业务有利益冲突 (4)专利代理机构不得以自己的名义 申请专利或者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专利代理 师
资格考试
全国统一的专利代理师执业准入资格考试 可以报名考试:理工科大专以上学历并获得毕业证书或者学位证书的 中国公民,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 中国 公民,台湾地区居民
执业备案
【执业条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取得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3)在专利代理机构实习满一年,并在一家专利代理机构从业,除:具有律师执业经历、3年以上专利审查 (4)在专利代理机构担任合伙人、股东,或者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 (5)能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与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合伙人、股东的要求相同 【 执业备案申请】 专利代理师首次执业,应当自执业之日起30日 省级专利部门 备案 【执业备案变更】 (1)专利代理师 从专利代理机构离职,自离职之日起30日内提交解聘证明等,进行执业备案变更 (2)专利代理师 转换执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自转换执业之日起30日内进行执业备案变更,上传与专利代理机构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担任股东、合伙人的证明 (3)逾期未主动备案变更手续,省级 政府部门 核实后可以 直接予以变更
专利代理是 职业要求
(1) 不得 自行接受委托 (2) 不得 同时在 两个以上 专利代理 机构 (3) 不得 以 自己的名义申请 专利、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4) 政府 专利管理人员离职后,法定期限 内 不得从事专利代理工作 (5) 政府部门 专利代理师,不得对其审查、审理、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从业限制
专利代理 监管
检查监督
检查监督 主体
【对 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 执业活动】 指导:国家知识产权局 执行: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 专利代理机构跨省设立分支机构: 分支所在地的省级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检查监督,代理机构所在地的省级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检查监督 方式
书面检查、实地检查、网络监测 在检查过程中应当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发现违法违规情况的,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并向社会公布检查、处理结果。 对已有不良记录(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专利代理机构,应当实地检查
检查监督 内容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符合执业许可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合伙人、股东以及法定代表人是否符合规定: 专利代理机构年度报告的信息是否真实、完整、有效,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公示的信息是否一致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存在《专利代理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形 专利代理机构是否建立健全执业管理制度和运营制度等情况 专利代理师是否符合执业条件并履行备案手续 未取得专利代理执业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是否存在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的违法行为。
年度报告管理
专利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交年度报告
经营异常名录
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情形: 未在规定的期限提交年度报告 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提交年度报告时提供虚假信息 擅自变更名称、办公场所、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合伙人或者股东 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不再符合执业许可条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其整改,期限届满仍不符合条件 专利代理机构公示信息与其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司法行政部门的登记信息不一致 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专利代理 违法行为法律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 违法处理
违法行为
(1)利益冲突:接受双方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师本人或者其近亲属 (2)泄露 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 (3)以自己的名义 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4)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 涉及到损害他人或公共利益、非正常专利申请、不正当竞争等相关事项(9项,参照教材)
违法处理
1、由省级专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10万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 6-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2、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 3、以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手段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撤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专利代理师 违法处理
违法行为
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备案; 自行接受委托办理专利代理业务; 同时在两个以上专利代理机构从事专利代理业务; 违反规定,对其审查、审理或者处理过的专利申请或专利案件进行代理; 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或者以自己的名义申请专利或请求宣告专利权无效。
违法处理
1、由省级专利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处5万元 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责令停止承接新代理业务 6-12个月,直至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2、泄露委托人的发明创造内容,涉及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的,或者向有关行政、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行贿,提供虚假证据的,承担法律责任,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吊销专利代理师资格证 3、专利代理师因专利代理质量等原因给委托人、第三人利益造成损失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省级专利管理部门可以对签名的专利代理师予以警告
擅自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违法处理
违法行为
不具备代理机构、代理师 资格 从业: 通过租用、借用等方式利用他人资质开展专利代理业务 未取得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不符合专利代理师执业条件,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揽业务 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或者专利代理师资格证被撤销或者吊销后,擅自代理专利申请、宣告专利权无效等相关业务,或者以专利代理机构、专利代理师的名义招业务。
违法处理
省级专利管理部门责令 ①停止违法行为,②没收违法所得,③违法所得1-5倍的罚款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 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 代表机构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与该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业务有关专利服务活动的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 设立
【设立条件】 ①在国外合法成立 ②实质性开展专利代理业务5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③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专利代理执业经历不少于三年,没有不良记录,没有故意犯罪 ④在其本国10名以上专利代理师执业 【代表机构名称】 代表机构名称=外国专利代理机构国籍+外国专利代理机构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代表处” eg:美国 无忧专利代理公司 上海 代表处 【申请与批准】 ①应当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申请,按照要求提交有关材料 ②国家知识产权局应当自受理许可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国内代理10天) 【机构备案】 代表机构应当自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之日起,2个月内到省级相关管理部门备案 【事项变更】 ①名称、办公地址发生变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 ②备案信息发生变更的:向省级专利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备案变更
代表机构 管理
业务范围
1、外国的专利事务咨询,包括:海外投资、海外预警、海外维权 2、办理外国专利事务 3、代表外国人,委托中国专利代理机构办理中国专利事务 重点:外国代表机构,不能代理申请中国专利
不得经营
1、不得 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机构,或者非法从事专利服务活动 2、不得以咨询公司或者其他名义在中国境内从事代理专利申请和宣告专利权无效等中国专利事务: 3、不得聘用已办理执业备案的中国专利代理师 4、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机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
违法处理
国家知识产权局+省级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对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可以进行警示谈话、 提出意见,督促及时整改,依法予以查处,必要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知识产权
二、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商标代理监管
2、知识产权管理与专利商标代理监管
2.3 商标代理监管
商标代理 概述
国内办理商标 代理要求
1、中国的单位或者个人 办理专利事务,可以委托,可以直接办理 2、在中国没有经常居所、营业所 外国的人、外国企业或者外国其他组织办理专利事务,必须委托
商标代理 机构及从业人员
商标代理机构
组织形式
合伙人、有限公司、律师事务所
商标代理机构 备案 (不需 申请 执业许可证)
工商局 登记,国家知识产权局 备案 发生变化:应当自办理企业变更登记之日(工商局)起 30日 内向 国家知识产权局 申请变更 —— 和专利代理机构相同
备案 有效期限及延续备案
有效期:3年 延续备案:届满前6个月内办理延续备案, 每次3年,自原备案有效期满次日起计算
备案注销
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在申请市场主体注销登记或者自行决定不再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前或者自接到撤销、吊销决定书、永久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决定之日起30日内,妥善处理未办结的商标代理业务,通知委托人办理商标代理变更,或者经委托人同意与其他已经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签订业务移转协议。之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办理注销备案。
商标代理机构 执业要求
建立内部管理与监督纠正机制。 加强对本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教育、业务培训等。 档案管理--对所承办业务的案卷和有关材料及时立卷归档,妥善保管: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证照展示--悬挂营业执照或者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或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显著位置展示。 合同要求--应与委托人以书面形式签订商标代理委托合同,并载明代理内容及权限、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其他事项。 保密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依法办理;遵守关于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保护的有关规定。 告知义务--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可能存在《商标法》规定不得注册情形的,商标代理机构应当以书面通知等方式明确告知委托人。商标代理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委托人申请注册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和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的,不得接受其委托。
商标代理 从业人员
执业要求
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状况,品行良好,熟悉商标法律法规,具备依法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能力。 应当根据商标代理机构的指派承办商标代理业务,不得以个人名义自行接受委托。 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商标代理机构从事商标代理业务。 商标代理机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的有关文件,应当加盖本代理机构公章并由相关商标代理从业人员签字。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对其盖章和签字办理的商标代理业务负责。
商标代理 监管
商标代理 监督手段
【监督检查】 可以依法查阅、复制有关材料,询问当事人或者其他与案件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在一定期限内如实提供有关材料。 【约谈整改】 【警告罚款】责令限期整改、予以警告+商标代理机构 1-10万罚款,直接责任人 0.5-5万罚款 【停止受理业务】 国家知识产权局可以决定停止受理其办理商标代理业务,6个月至永久,予以公告。期满,应当恢复受理。 ①停止受理业务期间,②未妥善处理未办结商标代理业务,该商标代理机构负责人、直接责任人、负有管理责任的股东、合伙人不得在商标代理机构新任负责人、股东、合伙人。 【信用档案】 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建立商标代理机构、商标代理从业人员 信用档案 国家知识产权局:归集整理信用档案,开展商标代理行业分级分类评价 地方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商标代理行业组织应当协助做好信用档案信息的归集整理工作。 ——信用档案的信息包括—— 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商标代理机构接受监督检查的信息,商标代理机构和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加入商标代理行业组织信息,受到商标代理行业组织惩戒的信息,商标代理机构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信息及其他。 【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商标代理 违法行为
(1)伪造、变造法律文书的行为 (2)以诋毁其他商标代理机构等手段招徕业务的行为 (3)以欺诈等方式招徕业务的行为 (4)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扰乱商标代理市场秩序的行为 (5)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行为 (6)申请注册代理服务以外其他商标的行为 (7)接受有利益冲突的双方当事人委托的行为 (8)通过网络从事商标代理违法业务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