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刑法总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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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9-10 16:31:04刑 法 总 则
刑罪 法与 论罚
犯两 罪统 论一
一、什么是犯罪?
二、定罪标准: 犯罪构成:主观和客观的相统一
远观: 犯罪构成 一个概念 两种分类 三个特征 四项意义
⒈概念: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成立犯罪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要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实质和形式
3.特征/内容
①罪:犯罪构成是成立「犯罪」的必备要件
②刑:犯罪构成是适用「刑罚」的前提
③法定:诸要件是由「刑法规定」的
⒉分类: 基本犯罪构成↔修正的犯罪构成 标准犯罪构成↔派生的犯罪构成
形式
基本: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就某一犯罪的基本形态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单独+完成) ↓ 修正:指以基本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并对之进行 补充(纵向)扩展(横向)所形成的犯罪构成(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共同犯罪:帮助教唆犯)
实质
标准:又称为普通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条文对其具有通常社会危害程度的行为所规定的犯罪构成(基准) ↓ 派生:只以标准的犯罪构成为基础,因为具有较轻或较重的法益侵害程度,而从标准的犯罪构成中派生出来的犯罪构成。 包括减轻的犯罪构成和加重的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有四类,形态和程度,基本对修正,标准对派生 修正有两种,横向扩展,纵向补充,未完成加共犯 派生亦两种,根据法益侵害程度,减轻和加重 😂基本的犯罪构成就是一颗完美的小苹果,色泽红润大小刚好,这是一颗苹果的基本要求。 修正的犯罪构成就是被好几个人咬了的苹果(共犯)或者没成熟的苹果(未完成形态),这类苹果不够完美,需要修正。 😂标准就是一个标准身材的美女,不胖不瘦。派生的犯罪构成就是一个瘦子(减轻)或者一个胖子(加重),这样的人身上的肉是派生出来的,所以叫派生的犯罪构成。
⒋意义: 定罪联系量刑 理论联系实践
①定罪:犯罪构成是法律规定的 确立犯罪的要件,是定罪量刑的法律准绳。
②量刑:通过确定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轻罪与重罪,为正确量刑提供依据;
③理论:犯罪构成是刑法理论的核心和刑法理论体系的基础;犯罪构成作为研究犯罪成立要件的理论,它把刑法总则和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的要件加以归纳总结,使其系统化、条理化,形成了犯罪论的理论体系
犯罪构成理论对我国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法理论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
④实践:强调依据犯罪构成定罪量刑,有利于贯彻法治原则,保护公民的合法利益,准确的惩罚犯罪。
刑法的目的
近玩: 犯罪构成 拆解4要件
⒈犯罪客体 侵害与保护
⒉犯罪客观方面 违法和表现
⒊犯罪主体 有罪必有责
概念: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并且应当负刑事责任的人。
自然人
1. 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 2. 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3. 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
刑事责任能力 辨认加控制
概念:刑事责任是指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性质及其意义,并控制和支配自己行为的能力。简言之,就是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辨认能力+控制能力 行为人只有存在具有辨认自己的行为的能力的情况下,有意识的实施犯罪行为,才能成立犯罪,承担责任。 因此,刑事责任能力又是犯罪能力,又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
精神问题
精神缺陷:4分法
正常时:要承担不从宽
间歇性精神病人+精神正常时犯罪应+负刑事责任。
没有从宽的规定
开始疯:要承担可从宽
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轻减轻
但是没有免除
完全疯:不承担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造成危害结果+法定程序鉴定确认(同时具备2条件:医学标准和心理学标准)+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时由政府强制医疗。
①注意或者 ②直接免除
认定(医学标准鉴定))
醉酒人:应当负
病理性
生理性
原因自由行为
没有从宽的规定
聋且哑的人或盲人 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他们虽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人,但鉴于其存在生理缺陷,影响其辨认或控制能力,故减轻其责任。
有免除
年龄问题 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四分法
①完全无(<12)
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2周岁的人,不负刑事责任。
②相对负
12≤人<14,两种行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严重造成残疾,情节恶劣 (程序)经最高检察院核准负刑事责任。
14≤人<16,八种行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口诀: 杀人放火 强奸抢劫 投放爆炸 贩毒重伤 (无暴力绑架)
<16不处罚,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一般不适用无期徒刑
③完全负(16≥)
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④从减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矜老:75≥, 故意犯罪→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过失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恤幼:12≤人<18,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不构成累犯
其他规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时,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刑事责任年龄的计算
司法解释总结轻度掌握
①广义的刑事责任能力,包括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时间前提或者年龄前提 ②未达刑事责任年龄时,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不得在行为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之后再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也不得追究行为人其他同种或者非同种罪行,一并追究该行为的刑事责任。 ③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 ④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使用轻微暴力或者威胁,强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随身携带的生活、学习用品或者钱财数量不大,且未造成被害人轻微伤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学习、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具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一般也不认为是犯罪。 ⑤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出于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或者寻求精神刺激,随意殴打其他未成年人、多次对其他未成年人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扰乱学校及其他公共场所秩序,情节严重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⑥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实施盗窃行为未超过3次,盗窃数额虽已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但案发后能如实供述全部盗窃事实并积极退赃,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 (1)系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 (2)在共同盗窃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或者被胁迫; (3)具有其他轻微情节的。 7,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未遂或者中止的,可不认为是犯罪。 8,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火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当依照《刑法》第 269 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不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6.对未成年罪犯适用刑罚,应当充分考虑是否有利于未成年罪犯的教育和矫正。 (1)未成年人犯罪只有罪行极其严重的,才可以适用无期徒刑。对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一般不判处无期徒刑。 (2)除刑法规定“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外,对未成年罪犯一般不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如果对未成年罪犯判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应当依法从轻判处。 (3)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应当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对未成年罪犯实施刑法规定的“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一般不判处财产刑。(选处不处) (4)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并根据犯罪情节,综合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但罚金的最低数额不得少于500元人民币。
一般主体&特殊主体
一般主体A
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法定构成要件的自然人,即达到法定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 的自然人主体
特殊主体A+b
纯正身份犯(定罪身份构成身份):除了具有一般犯罪主体所要求的成立条件外,行为人只有具备某种特殊的身份才构成犯罪
只针对实行犯的要求
不具有定罪身份人可以构成共犯。
定罪身份必须在开始犯罪时就具备
可以终身也可以一定时期内具有的身份。
不纯正身份犯(量刑身份,加减身份)
单位犯罪
⒋犯罪主观方面 态度+基础
三、形似犯罪正当化事由
四、时间推进: 犯罪形态
五、空间分布: 共同犯罪
六、定罪:几个罪: 罪数问题
责 任 论
刑 罚 论
什么是刑?定罪判刑,是否判刑?判何种刑?刑有多重?如何执刑?是否立即执行?执行表现好怎么办?不能无限度追究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我们规定了特殊的刑罚消灭制度
零、刑罚的基本问题
概念
特征
刑法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要素分析法:下定义+列特征+作对比
刑罚的目的/价值追求
一、刑罚的种类和体系
刑罚体系
刑罚分类
概述
主刑
概念
自由刑(管拘有无)
死刑
概念
死刑的适用及其限制
死刑的执行方法
附加刑
罚金
概念
罚金: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人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适用方式
适用方式:①单处式(单独用)、②选科式(不用/单独用)、③并科式(主刑+罚金)、④复合式(附加/单独)
缴纳方式
缴纳方式:①限期一次缴纳,②限期分期缴纳,③强制缴纳,④随时缴纳,⑤延期缴纳,减少缴纳或免除缴纳。
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判处范围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的实际经济负担能力,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
没收财产
剥夺政治权利
驱逐出境
非刑罚处理方法分类
二、开始量刑
1.量刑的基本问题
2.量刑原则
3.量刑情节
4.量刑制度
三、决定执行
一罪一罚
数罪并罚
概念
⒈概念: 数罪并罚,是指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我国刑法中的数罪并罚,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 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特征
⑴必须是一行为人犯有数罪。 😂所谓数罪,是指实质上的数罪或独立的数罪,其必须均系一行为人所为 ⑵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必须发生于法定时间界限之内。 😂我国刑法以刑罚执行完毕以前,所犯数罪,作为适用并罚的最后时间界限,对于不同的刑事法律关系发展阶段内实施或发现的数罪,采用并罚方法也不尽一致。 ⑶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法原则、并罚范围和并罚方法(刑期计算方式)决定执行的刑罚。
数者,一人所为 罪者,界限时间 分别定罪,一并处罚
意义
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主要表现在:便于审判人员科学地对犯罪分子判处适当的刑罚,有利于保证适用法律的准确性,有利于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刑罚执行机关对犯罪分子执行刑罚和适用减刑或假释。
原则
古今中外理论中的原则
【分析】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 【地位】其功能在于确定对于数罪如何实行并罚。 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数罪并罚制度的核心和灵魂。 它一方面体现着一国刑法所奉行的刑事政策的性质和特征,另一方面从根本上制约着该国数罪并罚制度的具体内容及其适用效果。
【类型】综观古今中外的刑事立法例,各国所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 1.并科原则,亦称相加原则,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并科原则作为单纯适用的数罪并罚原则,实际上既难以执行,且无必要,亦过于严酷,有悖于当代刑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精神,故目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的国家较少。 2.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他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的宣告刑吸收其他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吸收原则虽然对于死刑、无期徒刑等刑种的并罚较为适宜,且适用颇为便利,但若适用于其他刑种(如有期自由刑、财产刑等),则弊端明显。此原则不便于普遍适用,所以,目前单纯采用吸收原则的国家较少。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限制加重原则克服了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或失之于严酷且不便具体适用,或失之于宽纵而不足以惩罚犯罪的弊端,既使得数罪并罚制度贯彻了有罪必罚和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又采取了较为灵活、合乎情理的合并处罚方式。 故其确为数罪并罚原则的一大进步,但该原则并非完美无缺,仍具有一定局限性。它虽然可有效地适用于有期自由刑等刑种的合并处罚,却对于死刑、无期徒刑根本无法采用,因而当然不能作为普遍适用于各种刑罚的并罚原则,否则,便会产生以偏概全之弊。 4.折中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 换言之,它是指以上述一种原则为主、他种原则为辅,将其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或刑罚结构的数罪合并处罚方法。 鉴于前三种原则各有得失、难以概全,目前除极少数国家单纯采用某一种原则外,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均采用折中的原则。 这种综合兼采用多种原则的做法,能够使上述各原则得以合理取舍、扬长避短、趋利除弊、互为补充、便于适用,综合发挥统一的最优化功能。
并者加也,数罪之刑,绝对加并,未免严酷 吸者减也,重罪吸轻,重刑吸轻,不便适用 限制加重者,罪无可加也,数罪最高为基础,一定限度内加重 故合三为一,择一主,它为辅
我国的数罪并罚原则
概念:确立了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特点: ⑴全面兼采各种数罪并罚原则,包括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 ⑵所采用的各种原则均无普遍适用效力为原则,每个原则仅适用于特定的刑种。 即依据刑法的规定,吸收原则只适用于死刑和无期徒刑,有期吸收,拘役,限制加重原则只适用于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三种有期自由刑,并科原则适用于附加刑,管制的并罚 ⑶限制加重原则具有主导地位,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处于辅助或次要地位 ⑷吸收原则和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效力互相排斥,并科原则的效力相对独立,不影响其他原则的适用
全面→特定 主导→辅助 排斥→独立
我国刑法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规则
我国《刑法》第69条的规定,折中原则包含吸收原则、限制加重原则和并科原则具体的适用范围及规则如下:
吸收原则的适用
①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死刑或最重刑为死刑的,采用吸收原则,仅应决定执行一个死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死刑或其他主刑; ②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中有数个无期徒刑或最重刑为无期徒刑的,采用吸收原则,只应决定执行一个无期徒刑,而不得决定执行两个以上的无期徒刑; ③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其他主刑+拘役
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
⑵限制加重原则的适用 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3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⑴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有期徒刑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最高刑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有期徒刑总和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⑵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拘役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一年
⑶判决宣告的数个主刑均为管制的,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最高不能超过3年。
并科原则的适用
①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②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管制+附加刑
归纳总结
公式中第一个主刑为最高刑 ※吸收原则 死刑+其他主刑=死刑 无期徒刑+其他主刑(无期徒刑以下)=无期徒刑 有期徒刑+拘役=有期徒刑(同科)
※限制加重原则 有期徒刑35为界上25下20 拘役161 管制323
※并科原则 有期徒刑+管制=有期徒刑+管制(分别执行) 拘役+管制=拘役+管制(分别执行) 主刑+附加刑=主刑+附加刑(分别执行)
数罪并罚原则的不同情况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其具体适用原则,适用数罪并罚原则的基本适用规则。69条
2.刑法执行期间发现漏罪的,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根据“先并后减”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搂并肩) 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刑法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根据“先减后并”的规则,决定执行的刑罚。(新煎饼)
执行期间,折抵刑期
归纳总结:70条的规定漏罪——先并后减;71条—规定新罪——先减后并,又漏又新,先并后减再并
四、判决宣告
是否实际执行
定罪免刑
是否立即执行
(宣告)缓刑
概念
概念:我国刑法所规定缓刑,属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法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法制度。
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法,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的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法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缓刑的意义
我国刑法中的缓刑制度,是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表现,也是依靠专门机关与人民群众相结合的同犯罪作斗争的方针在刑罚具体运用中的体现。 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的重要意义,主要表现为: ①有利于教育改造犯罪分子 ②有利于贯彻少捕的政策 ③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除此之外,缓刑制度的意义还表现为: (1)有助于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最优化地发挥刑罚的功能。 (2)有助于更好地实现刑罚的目的 (3)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
缓刑适用条件
⑴对象条件: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罪犯,包括3年。
注意:如果是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或者已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⑵实质条件:不再具有人身危险性,同时具备有4项:
①犯罪情节较轻
②有悔罪表现
③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④宣告缓刑不会对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的不良影响。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①社会危险性 ②主观恶性 ③再犯可能性
⑶禁止条件:有2,累犯或者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①累犯,不适用缓刑
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注意不限制刑种
缓刑的考验期
概念: 缓刑期限,是指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进行考察的一定期间。
我国刑法第73条规定: ①拘役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1年以下,但不少于2个月。 ②有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是不少于1年。
主刑最低期限的翻倍
计算: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所谓判决确定之日,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抵扣考验期。
缓刑的考察的内容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 [社区|监督|迁居,禁止|自己|会客]
⑹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 社会矫正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 监督
⑷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 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⑸遵守人民法院的禁止令。人民法院根据犯罪的具体情况,在宣告缓刑时可以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的活动,进入特定的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⑵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 自己的活动情况
⑶遵守考察机关关于 会客的规定
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假释是少一个禁止令,变成监督机关 管制多一个集会出版,变成执行机关
2.缓刑的考察机关
根据《刑法》第76条(成功缓刑)的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缓刑考察的内容
根据刑法,第76条的规定,缓刑就是考察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是否具有刑法第77条(失败缓刑)规定的情形,即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且情节严重。
禁止令的时间可以等于小于缓刑时间,但是不能大于缓刑时间。
缓刑的法律后果
成功的缓刑
①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刑法第77条规定的情形,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宣告
不执行
失败的缓刑
①又犯新罪(期内),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由于缓刑没有实际执行,所以不存在“先减后并”的问题,直接按照69条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 ②发现漏罪(期内),应当撤销缓刑,数罪并罚。 😂过了考验期满才发现漏,罪不能撤销缓刑,只能对漏罪单独处理; ③违反规定(期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规定无论何时发现,都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④违反禁止令(期内禁止令情节严重),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的。 😂何时发现何时撤
不及于附加刑
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因而,无论缓刑是否撤销,所判处的附加刑均须执行。
①有种很鸡贼的题说这种出现新罪漏罪情况要按照先并后减或者先减后并的规则数罪并罚。 这是错误的,因为缓刑考验期满是相当于刑罚从未执行过,缓刑本身并不是一个刑罚。 所以没有经历过刑罚的话减个寂寞减个锤子啊,直接加就好啦。
战时缓刑
五、交付执行
表现好:减刑、假释
减刑
概念
a.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b.因其在刑法执行期间 c.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或立功表现 d.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所谓减轻原判刑法,既可以是将较重的刑种减为较轻的刑种,也可以是将较长的刑期减为较短的刑期。
减刑和其他制度的区分
▶ 减刑与改判的区别 【分析】 改判是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时,依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判决,重新判决。它属于是刑事诉讼程序问题,是对原判决错误的纠正。 减刑则是在肯定原判决的基础上,根据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表现,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分析】 ①减轻处罚是人民法院根据犯罪分子所具有的法定或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法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它属于刑罚裁量情节及其适用规则问题,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前的未决犯: ②减刑则是在判决确定以后的刑罚执行期间,对正在服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将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 它是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其适用对象为判决确定以后的已决犯。
减刑是执行制度 减轻是量刑制度
减刑的地位
减刑是在我国长期改造罪犯的实践中建立并逐步完善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①将减刑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规定于刑法之中,是我国刑事立法的创举。 ②减刑制度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③对于鼓励犯罪分子加速改造,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实现刑罚的目的,具有积极的作用。
减刑的条件
1.对象条件:[管拘有无]。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实质条件
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2种
概念: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⑴悔改表现型: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同时具备 以下四方面情形的应当认为是确有悔过表现:
①认罪、悔罪; ②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③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④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⑵一般立功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①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的; ③阻止他人实施犯罪活动的; ④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⑤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⑥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较大贡献的。
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1种
概念: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即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期间有 重大立功表现
根据刑法78条的规定,犯罪分子在刑法执行期间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⑴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⑵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的; ⑶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⑷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⑸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⑹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⑺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发明创造,舍己救人
3.期限条件
管拘有无
① 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
②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3年;
死缓犯
③对普通死缓犯
①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经过一次或几次减刑后,其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 ②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即普通死缓犯至少服刑17年。
①死缓犯不能减刑,因为其没有执行 ②有期最高以上
④ 对特殊的死缓犯
2.是死缓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能少于20年。
1.是死缓减为无期徒刑,不能少于25年,
其中特殊的死缓犯有三种: 一是被判处死缓的累犯, 二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三是有组织性的暴力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
35为界上25下20
4.程序条件
a.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b.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确有悔改或者立功事实的裁定予以减刑。 c.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
5、限度条件
终身监禁不得减刑
①累犯可以减刑,累犯+死缓,限制减刑 ②7+1可以减刑,7+1+死缓,限制减刑
减刑后的刑期计算
① a.对于原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 b.减刑后的刑期自原判决执行之日起算 c.原判刑期已经执行了部分,应计入减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减刑减的是原判决刑期
② a.对于原判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 b.自裁定减刑之日起算。 c.已经执行的刑期不计入减为有期徒刑以后的刑期之内;
无期徒刑裁定日,不折抵
③ a.对于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之后,再次减刑的 b.其刑期的计算应按照有期徒刑的减刑方法计算,即应当从前次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算起;
④ a.对于曾被依法适用减刑,后因原判有错误,经再审后改判为较轻的刑罚的 b.原来减刑仍然有效,所减刑期应从改判的刑期中扣除。
假释
假释概念、期限、程序
概念: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在执行一定刑期之后,因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却有悔过表现, 没有再犯罪的危险,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假释和其他制度的区分
地位
作用: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严宽相济的刑事政策,对于实现我国刑法的任务和目的,促进犯罪分子改过自新具有积极作用。
假释的条件
对象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实质条件
概念:假释的实质条件,是指适用假释的犯罪分子,必须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过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犯罪分子只有在符合前述对象条件和限制条件的基础上,同时符合实质条件,才可以被适用假释。
(既满足减刑条件,又满足假释条件,优先适用于假释。)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4个方面的情形: ⑴认罪悔罪 ⑵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⑶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⑷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2.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①是指罪犯在刑罚执行期间一贯表现好,确有悔改表现,不致违法、重新犯罪 ②或是年老、身体有残疾(不含自伤致残),并丧失犯罪能力
假释的期限条件
⑴有期徒刑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才可以假释,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期限: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⑵无期徒刑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期限:考验期限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⑶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所谓特殊情况是指有国家政治、国防、外交等方面特殊需要的情况
④ a.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后,实际执行15年以上,方可假释。 b.该实际执行时间应当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 c.死刑缓期执行期间不包括在内,判决确定以前先行羁押的时间不予折抵。
假释的禁止条件
⑴累犯不得假释。不管对累犯所判处的是什么刑种和刑期都不得假释。
累犯可以减刑
⑵对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限制减刑
⑶被判处终身监禁的犯罪分子,不能假释 😂贪污贿赂罪可能会被判处终身监禁(死刑缓期执行的),但是其他的不是
⑷有能力而不履行或不全部履行生效的财产性判项 😂(这里的财产性判项是指罪犯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义务、追缴、责令退赔、罚金、没收财产等判刑。)
特别提醒: ①对死缓犯减为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后,符合假释条件的可以适用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的社区的影响
程序条件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相同 ①即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②人民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③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1.假释的考验期
⑴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⑵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10年,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③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开始计算
④不得减刑,不得缩短,特殊情形例外
2.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社区|监督|迁居,无禁止|自己|会客]
⑸对假释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⑴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⑷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⑵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⑶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3.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
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的考察,主要是考察其在假释考验期限内 是否具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及是否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以及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
⑴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⑵如果有《刑法》第86条规定的情形,则 ①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②或者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假释的法律后果
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于假释的监督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期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1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3.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第70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4.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5.①犯罪分子被假释后,原判有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继续执行。 ②原判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成功的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可能产生累犯问题。 失败的假释: ①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71条,先减后并,数罪并罚; ②发现漏罪(判决宣告前),应当撤销假释,先并后减,数罪并罚 😂只有在执行期内发现才能撤销,其后发现不能撤销,单独处理漏罪。 ③违反规定(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假释,执行剩余刑罚。
总结:缓刑,减刑假释对比图
六、刑罚消灭制度
概念及其原因
时效
时效的概念
概念: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犯罪不得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执行的一项制度。时效分为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两种。
分类
追诉时效:依法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在法定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
行刑时效:法律规定对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判处刑罚而未执行,超过法定执行期限,刑罚就不得再执行。我国刑罚没有规定行刑时效制度。
时效的意义
1.有利于实现刑罚的目的 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如果犯罪分子在犯罪后经过一定时期没有受到追诉,并没有再犯罪,就说明他已经成为无害于社会的人。在对犯罪分子进行追诉,就很难实现适用刑罚的效果。
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打击现行犯罪 刑法规定时效制度可以使司法机关摆脱难以查清而现实意义又不大的陈年旧案的拖累,集中力量办理现行案件
3.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 在刑事案件中,有一部分是人民群众之间发生的轻微犯罪案件,其社会危害性较轻,而且经过相当长时间没有提起诉讼规定,时效制度可以稳定这种社会关系,有利于人民内部的安定团结和社会和谐
犯罪追诉期限、计算、中断、延长 奇迹中研
⒈追诉期限(等差数列5-10-15-20, 计算标准法定具体档位最高刑)
⑴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⑵法定最高行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注意这里是不包括十年,包括五年
⑶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注意这里是包括十年
⑷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①法定最低转最高,再计算 在具体计算追诉期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如果规定所犯罪行的刑罚,分别有几条或几款时,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条或款的法定 最高刑计算; 2)如果在同一条文中,有几个量刑幅度时,即按其罪行应当适用的量刑幅度的法定最高 刑计算; 3)如果只有单一的量刑幅度时,即按此条的法定最高刑计算。 ③不满是小于,不是小于等于 ④最高检察院①只能核准20年以后的②还有12-14判处死刑的
⒉计算
追诉期限①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是原则②另外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⑴犯罪之日是指犯罪成立之日:
①对于行为犯,应从犯罪行为完成之日起计算 ②对举动犯,应从犯罪行为实施之日起计算 ③对结果犯,应从犯罪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对结果加重犯,应该从加重结果发生之日起计算。 ④对预备犯、未遂犯、中止犯,应分别从犯罪预备、犯罪未遂、犯罪中止成立之日起计算。
⑵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的状态,是指连续犯和继续犯其追诉时,其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共同犯罪的追诉时效,各算各的。
⒊追诉时效中断
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已经过了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期限的制度。《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优先使用时效的延长
⒋追诉时效的延长
时效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究犯罪人的刑事责任不受追诉期限制的制度
⑴介入+逃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⑵控告+不作为: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特别提醒:既符合追诉时效的延长,又符合追诉时效的中断的规定,优先适用追诉时效延长的规定。
赦免
刑法 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