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安专业知识 第三部分 法律知识 第四章 刑法
公安专业知识 第三部分 法律知识 第四章 刑法,内容丰富,要点梳理,结构清晰,体系完整!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4-09-24 08:36:00第四章 刑法
第一节 总论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犯罪和违法的关系:
违法包含犯罪
不是所有违法都属于犯罪
即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五大内涵(多选)
排斥习惯法
只依据法律明文,不依据约定俗成习惯
禁止类推
例如 法律没规定,但是为了罚,在别的法律中找罪名
禁止事后法
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是法律指不能管该法律生效之前的事
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禁止残虐刑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判 轻罪轻判
(三)刑法的适用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
(1) 属地管辖原则(基础)
a.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 领域: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c. 犯罪行为或结果(不看人)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d.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普通外国人不行)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2) 属人管辖原则
1||| 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不予追究。
2|||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外国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在当地不属于犯罪除外)
(4) 普遍原则(补充)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2)失效时间:
暂无
(3)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作案是旧法,判决时有新法
一般用旧法
如果新法判更轻,就用新法
第二节 犯罪论
一、 定义:
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二、 三个基本特征(多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首要本质)
【刑事违法性】
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法律特征)
【应受处罚性】
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年龄、精神状态)
三、 构成四要件
(一)犯罪主体
1、概念:分类
自然人
一般主体
特殊身份主体
例如贪污类犯罪 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单位
2、自然人: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重点)
(1)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
(2)相对责任年龄
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重点)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制毒不算)、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八大罪)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工读学校)。
(3)完全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
一老一小
已满12不满18周岁的时候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没有免除处罚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双目失明)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
只有刑法规定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才构成单位犯罪
双罚制:
单位
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1)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直接故意
明知道,还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间接故意
明知道,还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过失
(1)指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
(2)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
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动)作为:
身体积极的实施
(静)不作为:
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例如子女救父母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例如消防员救火
③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事实行为
④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
签署了某个法律文件基于某个法律效力
2、危害结果
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危害结果,但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客体
四、 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种情况
1、不可抗力:
(1) 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 不能抗拒
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
(1) 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 不能预见
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
3、正当防卫:(重点)
(1)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一定是为自己,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
(2) 成立条件:
1||| 具有社会危害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对应假想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2||| 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 对象:
不法侵害者本人
4||| 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
5||| 不超过必要限度
(3) 防卫过当
1||| 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
2||| 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触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3||| 处罚原则: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没有从轻)
4||| 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重点)
1||| 总体要求:(常见于多选正确选项)
a. 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b. 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c. 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d. 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2||| 起因条件
a.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b. 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c.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d.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e.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3||| 时间条件
a.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b.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c.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d.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e. 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f.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4||| 对象条件
a.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b.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a. 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b. 有过错先动手
c. 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d. (没完)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5||| 滥用防卫权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6|||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造成重大损害”
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轻伤不算)
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
4、紧急避险:
(1)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成立条件:
1||| 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 时间: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 对象条件: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 主观条件:
正当的避险意图
5||| 限制条件:
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 限度条件: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大的损害
(3) 避险过当:
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应当减轻或免除
(4) 特别例外限制: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 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紧急避险
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害,仍然实施
意外事件
没有预料 实施了
五、 故意犯罪(过失没有)的停止形态
1.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着手前,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手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2.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着手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手
可以从轻减轻
3.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应当减轻或免除
4. 犯罪既遂:
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犯罪完成了
六、 共同犯罪
(1) 含义: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过失不算)犯罪。
(2) 构成要件:
1||| 客体条件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谋)
2||| 主体条件
2人以上
共同犯罪故意
(3) 排除:
1||| 同时犯
时空上偶合
2||| 超出共同之外的犯罪
3|||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直接正犯”的对称。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4) 分类
1||| 主犯:(正常判、不从重)
a.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b.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c.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3|||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 减轻或免除
4||| 教唆犯
对于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干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 刑罚种类
A. 主刑
1. 管制
(1) 概念: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 刑期:
1|||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
2|||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 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有权利,不能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 拘役
(1) 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2) 刑期:
1|||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2|||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执行:
1|||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 有期徒刑
(1) 概念:
1|||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2) 刑期:
1||| 有期徒刑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 总和刑期:
不满三十五年
不超过二十年
三十五年以上
不超过二十五
3|||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执行:
1|||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2|||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 无期徒刑
(1)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5. 死刑
(1) 适用条件:
1||| 条件限制:
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对象限制:不适用:
绝对不适用: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特殊: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 程序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 制度的限制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B. 附加刑
1. 罚金
区别于罚款
2. 剥夺政治权利
(1) 概念:
1||| 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不能行使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六大自由(被剥夺)
3||| 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4|||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2)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 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 效力期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如果是管制,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八、 刑罚的具体运用
A. 累犯
1. 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2. 分类:
一般累犯:
(1)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2)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主体须已满18周岁
(3) 前后两罪都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特别累犯:
(1)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国恐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 前后两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4) 无时间、刑种的限制
3. 处罚:
(1)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不适用缓刑,假释
4. 不认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应认定为累犯。
B. 自首与立功
1. 自首:
(1) 概念:
1|||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 被动到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自首
(2) 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坦白:
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2. 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缓刑
1. 对象
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 条件
(1) 犯罪情节较轻;
(2) 确有悔改表现;
(3) 无再犯可能性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 必须宣告缓刑的情况
不满 18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4. 遵守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6)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5. 考验期:
(1)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2)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一年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 结果
(1) 在缓期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2) 缓刑撤销:
1||| 缓期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2||| 缓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D. 减刑
1. 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护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 对象: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 条件:
(1) 认真遵守监规;
(2) 接受教育改造
(3) 确有悔改表现;
(4) 或者有立功表现。
4. 限度与幅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 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年
(3)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 假释
1. 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 对象: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3. 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4. 限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5. 禁止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6. 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罚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7. 遵守规定:
(1)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8. 假释的撤销:
1.犯新罪;
2.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
3.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
F. 数罪并罚
1. 一般原则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4)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5)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并后减)
3.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后并)
第三节 刑法分则
一、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A. 概念
1. 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5.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 危险驾驶罪
A.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80)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毒驾不构成危险驾驶
B. 处罚
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
既有交通肇事,又有危险驾驶,按照交通肇事处罚
C.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1.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2.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D.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二者之间的区别
1. 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2. 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
交通肇事包括一切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不应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 妨害安全驾驶罪
A. 概念:
1.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 绑架罪
A. 概念
1. 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 【使用麻醉方法使他人丧失意识对其进行劫持或者控制而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也构成绑架罪】
B. 既遂标准:
只要实际控制人质,即构成既遂,不必实际取得财物或达到非法目的
C. 与抢劫罪的区别:
1. 主观方面:
(1) 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2) 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2. 行为手段:
(1) 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2) 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3. 定罪: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 注意:(理解)
(1) 行为人控制他人之后,直接向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成立抢劫罪;
(2)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 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务的,按照绑架罪来认定,
(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五、 非法拘禁罪
A. 概念: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B. 对象:
1. 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和意思的自然人。
2. 拘禁中的婴儿、昏迷的人、醉酒的人等不够成本罪;
3. 拘禁没有独自行政能力但可借助拐杖轮椅、或他人帮助移动的人,构成本罪
C. 与绑架放入区别:
绑架罪——以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
D. 处罚:
1.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过失)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
E. 特殊人员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F. 特殊情形:
1.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2.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不区分合法非法债务
G. 与其它罪名罪数问题(重点)
1.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包含非法拘禁内容的罪名,以原罪名定罪处罚。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内容;(即收买+非法拘禁)
2. 如果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六、 抢劫罪
A. 概念
1.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 本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 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
3. “其他方法” 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下药)
4.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
B. 抢劫罪法定加重情形:
1. 入户抢劫的;
1|||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等不算
2||| 以实施抢劫为目的入户
如果是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
3||| 暴力行为得在户内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未运营的、小型出租车不算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 持枪抢劫的;
本来没有,口头表示有枪不算
带枪没拿出来不算
仿真枪不算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C. 注意: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为截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D. 既遂与未遂标准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体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罪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E. 冒充警察: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F. 转化型抢劫罪
概念: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为了实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样的特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发觉,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继续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不属于转化型抢劫】
G.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
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是否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故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不知情 不构成转化
提供帮助——共犯论处
七、 抢夺罪
1.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需要为此负责)。但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管制刀具以外的凶器(绳索等)应是为抢劫准备的,才构成本罪。
2. 携带凶器抢夺的,不必亮出凶器,即以抢劫罪论处。如果亮出了凶器,就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再属于转化的抢劫罪。
3. 在步行抢夺中,致人伤害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抢夺罪从一重罪论处。
4. 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俗称“飞车抢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②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八、 盗窃罪(结果犯)
1.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二年三次以上)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指的是一千元】
2.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4. 注意:盗窃罪已取消死刑。
5. 盗窃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6.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7.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九、 诈骗罪
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低三千)
2. 数额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
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数额没有处理过的可以累计。
3. 酌情从重情况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特殊群体)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4. 电信诈骗关联犯罪
数罪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择一重: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诈骗罪
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诈骗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
......
5.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钱得到了,帮忙转走)
(1) 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 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 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 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6)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7)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8)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先通谋)
(1)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 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 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9) 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7. 涉案财物的处理
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8. 诈骗和盗窃区别:
诈骗:
被害人主动交钱
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盗窃: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十、 敲诈勒索罪
A.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B. 构成要件:
1. 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C. 三种情况:
1. 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 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 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
4. 即威胁和索要财务时间不同
十一、 拐卖妇女儿童罪
A. 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B. 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 妇女,是指已满14 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 14 周岁的男女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子不是本罪的行为对象】
4.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5.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C. 处罚:
1.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过程中为了制服反抗)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D. 立即立案情形: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 其他情形:(理解)
1. 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
拐卖儿童罪
2.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
拐卖儿童罪
3.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4. 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
拐卖妇女罪
5.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
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6. 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
择一重
7.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
拐卖儿童罪
F. 不属于:
1.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遗弃罪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G. 共同犯罪:
1.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3. 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H. 一罪与数罪(重点):
1. 拐卖+奸淫+诱骗、强迫卖淫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2. 拐卖+故意杀害(另起)、伤害、猥亵、侮辱
数罪并罚
3. 拐卖或收买+组织、教唆犯罪
以拐卖或者收买+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4. 拐卖或者收买+组织、教唆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
以拐卖或收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I. 收买:
1. 收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数罪并罚
2. 收买+又出卖
拐卖
3. 收买+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从轻处罚;
4. 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二、 拐骗儿童罪:
A. 概念: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 区分拐骗和拐卖:
1. 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
2. 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包括婴儿、幼儿)为目的,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也有少数收养者是为了自己使唤、奴役拐骗来的儿童。
3. 拐卖儿童罪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无此目的就不构成该罪,
十三、 强奸罪
A. 概念: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B. 对象:
已满14周岁的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男子不是强奸罪的对象】
C. 方式:
1. 暴力手段;
2. 胁迫手段;
【以加害人自己相威胁的,不属于胁迫不构成强奸罪】
3. 其他手段。
使妇女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例如“灌醉”“麻醉”“熟睡”“假冒治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D. 奸淫幼女:
1. 明知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 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14、15)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F.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四、 寻衅滋事罪
A. 概念:
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形:
1.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滋事罪定罪处罚。
B. 认定:
1.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C.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侵害对象是否特定;
2.侵害行为是否事出有因;
3.发生的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
寻衅滋事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D. 构罪标准: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十五、 袭警罪(重点)
A. 概念: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暴力相威胁是妨害公务罪
撕扯推拉算违法不算刑事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手段作为加重情节)
B.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2年2月25日印发)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3.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4.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C.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六、 冒名顶替罪
A. 概念:
1.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B. 关联罪名:
1.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
十七、 高空抛物罪
概念: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
择一重
十八、 催收非法债务罪
概念: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十九、 妨害药品管理罪
概念: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择一重
二十、 赌博类犯罪
A.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B.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新增)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重要)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十二、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三、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A.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 侮辱国旗、国微罪;侮辱国歌罪(《刑法修正案十》新增)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C.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四、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注意: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十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欠薪入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十六、 亲告罪
A. 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C. 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D. 侵占罪(绝对亲告罪)
二十七、 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1.贪污罪
(1)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1)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既没有非法又没有盈利,又三个月内还了 才不构成
(2) 与贪污的区别:
贪污
永久占有,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
挪用:
暂时性占有,没实现转移
3.受贿罪
(1) 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正当正当)的行为。
性贿赂不构成犯罪
(2) 构成要件
1||| 客体:
是复杂客体,分为次要客体和主要客体。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主体:
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4.行贿罪
(1) 概念: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 本罪在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本罪在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 行贿与受贿的关系:
行贿不一定受贿、受贿不一定行贿
(4)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前后对比
修改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7.私分国有资产罪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
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单位人员构成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对象为国有资产
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8.私分罚没财物罪
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务,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9.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乱作为,干了不该干的)
10.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作为,该干不干)
《刑法修正案十二》前后比照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单位受贿罪
刑期加重
双罚制
5.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双罚制)
6.单位行贿罪
二十八、 涉黑常见罪名
A.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B.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
E. 处罚:
1. 数罪并罚
2. 组织者、领导者,——全部罪行处罚;
3. 参加者——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F. 恶势力
概念: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1.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二十九、 涉恶常见罪名
1. 强迫交易罪
2. 敲诈勒索罪
3. 寻衅滋事罪
4. 聚众斗殴罪
5. 非法拘禁罪
6. 故意毁坏财物罪
7.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8. 开设赌场罪
三十、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节 总论
一、刑法概述
(一)刑法定义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犯罪和违法的关系:
违法包含犯罪
不是所有违法都属于犯罪
即所有的犯罪行为都是违法行为
(二)刑法的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 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 不处罚”
五大内涵(多选)
排斥习惯法
只依据法律明文,不依据约定俗成习惯
禁止类推
例如 法律没规定,但是为了罚,在别的法律中找罪名
禁止事后法
也体现了罪刑法定原则
是法律指不能管该法律生效之前的事
禁止绝对不确定刑
禁止残虐刑罚
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重罪重判 轻罪轻判
(三)刑法的适用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
(1) 属地管辖原则(基础)
a.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b. 领域:领陆、领空、领水;船舶、航空器
c. 犯罪行为或结果(不看人)有一项在中国领域内的,就认为在中国领域犯罪
d. 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
①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普通外国人不行)
②港澳台地区刑法不适用
(2) 属人管辖原则
1||| 我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按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的,可不予追究。
2|||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犯罪的,适用本法。
3||| 【对外国刑事判决的消极承认】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 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外国针对中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的,可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在当地不属于犯罪除外)
(4) 普遍原则(补充)
对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2、刑法的时间效力
(1)生效时间:1997年10月1日
(2)失效时间:
暂无
(3)溯及力:
从旧兼从轻
作案是旧法,判决时有新法
一般用旧法
如果新法判更轻,就用新法
第二节 犯罪论
一、 定义:
一切危害社会的行为,违反刑法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二、 三个基本特征(多选)
【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首要本质)
【刑事违法性】
是触犯刑律的行为;
(法律特征)
【应受处罚性】
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年龄、精神状态)
三、 构成四要件
(一)犯罪主体
1、概念:分类
自然人
一般主体
特殊身份主体
例如贪污类犯罪 必须是国家公职人员
单位
2、自然人: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重点)
(1)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2周岁
(2)相对责任年龄
12周岁以上不满14周岁(重点)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只对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制毒不算)、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八种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八大罪)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工读学校)。
(3)完全责任年龄:
16周岁以上
一老一小
已满12不满18周岁的时候犯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也不适用死缓)
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没有免除处罚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1)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精神病人: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的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3)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双目失明)犯罪:
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单位犯罪
只有刑法规定能够成为单位犯罪主体的犯罪,才构成单位犯罪
双罚制:
单位
罚金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二)犯罪主观方面
1、犯罪故意
(1)指明知道该危害行为将造成某种危害社会的结果,却还是实施该危害行为,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2)直接故意
明知道,还希望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3)间接故意
明知道,还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
2、犯罪过失
(1)指知道实施该危害行为有危险,(但是不知道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实施了该危害行为。
(2)疏忽大意的过失
应当预见,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3)过于自信的过失
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
(三)犯罪客观方面
1、危害行为:
意志或意识支配下的身体动静
(动)作为:
身体积极的实施
(静)不作为:
有义务,能履行而不履行,造成了危害社会的结果。
①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
例如子女救父母
②职务或业务上要求的义务
例如消防员救火
③先前行为(危险前行为)引起的义务
事实行为
④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
法律行为
签署了某个法律文件基于某个法律效力
2、危害结果
不是所有犯罪都要求危害结果,但是过失犯罪必须造成危害结果才构成犯罪
3、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四)犯罪客体
四、 不认为是犯罪的四种情况
1、不可抗力:
(1) 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 不能抗拒
是指行为人虽然认识到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但由于主客观条件的限制,不可能排除或者防止结果的发生。
2、意外事件:
(1) 是指行为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情形。
(2) 不能预见
是指根据当时各方面的情况行为人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损害后果。
3、正当防卫:(重点)
(1)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一定是为自己,见义勇为属于正当防卫)
(2) 成立条件:
1||| 具有社会危害和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对应假想侵害不构成正当防卫
2||| 时间:
不法侵害已经开始,尚未结束
3||| 对象:
不法侵害者本人
4||| 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
5||| 不超过必要限度
(3) 防卫过当
1||| 对不法侵害进行防卫时,明显超过必要的防卫限度,同时造成重大损害。
2||| 防卫过当并不是一个罪名,触犯什么罪就定什么罪名,例如过失致人死亡罪
3||| 处罚原则:
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没有从轻)
4||| 特殊正当防卫(无过当防卫)(无限防卫权)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4)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重点)
1||| 总体要求:(常见于多选正确选项)
a. 把握立法精神,严格公正办案。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要准确理解和把握正当防卫的法律规定和立法精神,对于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要切实防止“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做法,坚决捍卫“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法治精神。
b. 立足具体案情,依法准确认定。要立足防卫人防卫时的具体情境,综合考虑案件发生的整体经过结合一般人在类似情境下的可能反应,依法准确把握防卫的时间、限度等条件。要充分考虑防卫人面临不法侵害时的紧迫状态和紧张心理,防止在事后以正常情况下冷静理性、客观精确的标准去评判防卫人。
c. 坚持法理情统一,维护公平正义。认定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是否防卫过当以及对防卫过当裁量刑罚时,要注重查明前因后果,分清是非曲直,确保案件处理于法有据、于理应当、于情相容,符合人民群众的公平正义观念,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d. 准确把握界限,防止不当认定。对于以防卫为名行不法侵害之实的违法犯罪行为,要坚决避免认定为正当防卫或者防卫过当。对于虽具有防卫性质,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2||| 起因条件
a.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前提是存在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既包括侵犯生命、健康权利的行为,也包括侵犯人身自由、公私财产等权利的行为;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违法行为。
b. 不应将不法侵害不当限缩为暴力侵害或者犯罪行为对于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等不法侵害,可以实行防卫。
c. 不法侵害既包括针对本人的不法侵害,也包括危害国家、公共利益或者针对他人的不法侵害。
d. 对于正在进行的拉拽方向盘、殴打司机等妨害安全驾驶、危害公共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可以实行防卫。
e. 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正在实施的针对其他未成年人的不法侵害,应当劝阻、制止;劝阻、制止无效的,可以实行防卫。
3||| 时间条件
a.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
b. 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于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c. 对于不法侵害虽然暂时中断或者被暂时制止,但不法侵害人仍有继续实施侵害的现实可能性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d. 在财产犯罪中,不法侵害人虽已取得财物,但通过追赶、阻击等措施能够追回财物的,可以视为不法侵害仍在进行;
e. 对于不法侵害人确已失去侵害能力或者确已放弃侵害的,应当认定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
f. 对于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应当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按照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依法作出合乎情理的判断,不能苛求防卫人。对于防卫人因为恐慌、紧张等心理,对不法侵害是否已经开始或者结束产生错误认识的,应当根据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依法作出妥当处理。
4||| 对象条件
a. 准确把握正当防卫的意图条件。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b. 防卫行为与相互斗殴
a. 具有外观上的相似性,准确区分两者要坚持主客观相统一原则,通过综合考量案发起因、对冲突升级是否有过错、是否使用或者准备使用凶器、是否采用明显不相当的暴力、是否纠集他人参与打斗等客观情节,准确判断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行为性质。
b. 有过错先动手
c. 一方先动手,在对方努力避免冲突的情况下仍继续侵害的,还击一方的行为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
d. (没完)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5||| 滥用防卫权
对于显著轻微的不法侵害,行为人在可以辨识的情况下,直接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进行制止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不法侵害系因行为人的重大过错引发,行为人在可以使用其他手段避免侵害的情况下,仍故意使用足以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方式还击的,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6||| 防卫过当
防卫过当应当同时具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重大损害”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造成重大损害”
造成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轻伤不算)
立足防卫人在防卫时所处情境,结合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做出判断。
4、紧急避险:
(1)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2) 成立条件:
1||| 有需要避免的危险存在
2||| 时间:
危险必须正在发生
3||| 对象条件:
第三者的合法权益
4||| 主观条件:
正当的避险意图
5||| 限制条件:
只能是出于迫不得已
6||| 限度条件:
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大的损害
(3) 避险过当:
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了不应有的损害。
应当减轻或免除
(4) 特别例外限制: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
(5) 和意外事件的区别
紧急避险
明知行为会造成损害,仍然实施
意外事件
没有预料 实施了
五、 故意犯罪(过失没有)的停止形态
1. 犯罪预备:
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行为。
着手前,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手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
2. 犯罪未遂: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没有得逞
着手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得手
可以从轻减轻
3. 犯罪中止:
犯罪过程中,犯罪分子自动停止犯罪或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行为。
应当减轻或免除
4. 犯罪既遂:
符合犯罪构成的全部四个要件。
犯罪完成了
六、 共同犯罪
(1) 含义:
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过失不算)犯罪。
(2) 构成要件:
1||| 客体条件
共同犯罪行为(包括共谋)
2||| 主体条件
2人以上
共同犯罪故意
(3) 排除:
1||| 同时犯
时空上偶合
2||| 超出共同之外的犯罪
3||| 间接正犯
间接正犯,“直接正犯”的对称。又称“间接实行犯”。是指行为人以自己的犯罪意图,利用无责任能力的人或无犯罪意思的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自己的犯罪目的的人。
(4) 分类
1||| 主犯:(正常判、不从重)
a.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是主犯。
b.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c.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2||| 从犯
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
3|||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应当按照犯罪情节 减轻或免除
4||| 教唆犯
对于唆使他人实施犯罪的犯罪分子,是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干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七、 刑罚种类
A. 主刑
1. 管制
(1) 概念:
管制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
(2) 刑期:
1||| 期限为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3年。
2|||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
(3) 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行使(有权利,不能行使)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3||| 按照执行机关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4||| 遵守执行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5||| 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执行机关批准。对于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在劳动中应当同工同酬。
2. 拘役
(1) 概念:
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人自由,就近实行劳动的刑罚方法。
(2) 刑期:
1|||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最高不能超过1年。
2||| 拘役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执行:
1||| 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2||| 在执行期间,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分子每月可以回家一天至两天;参加劳动的,可以酌量发给报酬。
3. 有期徒刑
(1) 概念:
1||| 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并监禁于一定场所的刑罚。
(2) 刑期:
1||| 有期徒刑刑期为六个月以上十五年以下
2||| 总和刑期:
不满三十五年
不超过二十年
三十五年以上
不超过二十五
3|||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3) 执行:
1||| 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2||| 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当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 无期徒刑
(1) 概念:
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并强制劳动改造。
5. 死刑
(1) 适用条件:
1||| 条件限制:
只能适用于罪刑及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 对象限制:不适用:
绝对不适用:
犯罪时不满18周岁
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特殊:
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3||| 程序限制:必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缓期执行的,可以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或者核准。】
4||| 制度的限制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缓(2年)
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B. 附加刑
1. 罚金
区别于罚款
2. 剥夺政治权利
(1) 概念:
1||| 不能享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 不能行使言论、出版、游行、示威、结社、集会六大自由(被剥夺)
3||| 不得担任国家公职人员
4||| 不得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
(2) 期限: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 适用: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4) 效力期间:
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如果是管制,同时执行
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3.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负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4. 驱逐出境
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八、 刑罚的具体运用
A. 累犯
1. 概念: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2. 分类:
一般累犯:
(1) 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
(2) 前罪和后罪都是故意犯罪,主体须已满18周岁
(3) 前后两罪都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
(4) 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
特别累犯:
(1) 指因犯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国恐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犯罪分子。
(2) 前后两罪都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
(3) 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再犯罪
(4) 无时间、刑种的限制
3. 处罚:
(1) 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2) 不适用缓刑,假释
4. 不认定: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应认定为累犯。
B. 自首与立功
1. 自首:
(1) 概念:
1||| 主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2||| 被动到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3||| 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自首
(2) 处罚:
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坦白:
被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被告人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2. 立功:
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的行为。
对于有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C. 缓刑
1. 对象
被判处拘役、3 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人
2. 条件
(1) 犯罪情节较轻;
(2) 确有悔改表现;
(3) 无再犯可能性
(4) 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3. 必须宣告缓刑的情况
不满 18周岁的人、 怀孕的妇女和已满 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对于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适用缓刑。
4. 遵守规定:
(1) 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 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5)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6) 此外,被宣告缓刑的犯罪人,如果被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这说明,缓刑的效力不及于附加刑。
5. 考验期:
(1)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2) 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不少于一年
(3)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6. 结果
(1) 在缓期考验期内,如果遵守一定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并予以公开宣告;
(2) 缓刑撤销:
1||| 缓期考验期内犯新罪或者发现漏罪,
2||| 缓期考验期内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或者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D. 减刑
1. 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在刑罚护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2. 对象:
只适用于被判处管制、 拘役、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3. 条件:
(1) 认真遵守监规;
(2) 接受教育改造
(3) 确有悔改表现;
(4) 或者有立功表现。
4. 限度与幅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
(1) 判处管制、拘役、 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 1/2.
(2) 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 13年
(3) 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 假释
1. 概念:
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2. 对象:
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
3. 条件:
假释只适用于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提前释放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人
4. 限度: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 1/2 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 13 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5. 禁止条件: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 10 年以上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人,不得假释
6. 考验期:
有期徒刑以剩余刑罚为考验期限,无期徒刑的考验期限为10年
7. 遵守规定:
(1) 遵守法律、 行政法规,服从监督;
(2) 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
(3) 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
(4) 离开所居住的市、 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8. 假释的撤销:
1.犯新罪;
2.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
3. 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监督管理规定。
F. 数罪并罚
1. 一般原则
(1)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 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3)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
(4)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5)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2. 判决宣告后发现漏罪的
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先并后减)
3.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
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先减后并)
第三节 刑法分则
一、 交通肇事罪(过失犯罪)
A. 概念
1. 是指从事交通运输的人员,由于违反交通运输规章制度,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2.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死亡一人重伤三人以上/直接经济损失30万以上)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3.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4.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5.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 危险驾驶罪
A.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1. 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2. 醉酒(80)驾驶机动车的;
3. 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4. 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毒驾不构成危险驾驶
B. 处罚
1.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
既有交通肇事,又有危险驾驶,按照交通肇事处罚
C.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司法部关于办理醉酒危险驾驶刑事案件的意见
1. 醉驾案件中“道路”“机动车”的认定适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道路”“机动车”的规定。
2. 对机关、企事业单位、厂矿、校园、居民小区等单位管辖范围内的路段是否认定为“道路”,应当以其是否具有“公共性”,是否“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作为判断标准。只允许单位内部机动车、特定来访机动车通行的,可以不认定为“道路”
D.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二者之间的区别
1. 主观方面不同
危险驾驶罪在主观上持希望或放任的故意。
而交通肇事罪是典型意义上过失犯罪,主观上只能是过失,
2. 在行为方式上不同
危险驾驶罪主要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两种行为
交通肇事包括一切违反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而不应只包括醉驾和追逐竞驶的行为。
三、 妨害安全驾驶罪
A. 概念:
1. 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 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B.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四、 绑架罪
A. 概念
1. 指勒索财物或者其他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绑架他人的行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
2. 【使用麻醉方法使他人丧失意识对其进行劫持或者控制而勒索财物或其他目的,也构成绑架罪】
B. 既遂标准:
只要实际控制人质,即构成既遂,不必实际取得财物或达到非法目的
C. 与抢劫罪的区别:
1. 主观方面:
(1) 抢劫罪中,行为人一般出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实施抢劫行为;
(2) 绑架罪中,行为人既可能为勒索他人财物而实施绑架行为,也可能出于其它非经济目的实施绑架行为;
2. 行为手段:
(1) 抢劫罪表现为行为人劫取财物一般应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具有“当场性”;
(2) 绑架罪表现为行为人以杀害、伤害等方式向被绑架人的亲属或其他人或单位发出威胁,索取赎金或提出其他非法要求,劫取财物一般不具有“当场性”
3. 定罪:
绑架过程中又当场劫取被害人随身携带财物的,同时触犯绑架罪和抢劫罪两罪名应择一重罪定罪处罚。
4. 注意:(理解)
(1) 行为人控制他人之后,直接向人索取财物,不成立本罪,成立抢劫罪;
(2) 行为人在绑架过程中,又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当场劫取被害人财物,构成犯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3) 行为人以暴力手段支配、控制他人之后,才产生勒索财物的意图而向第三人勒索财务的,按照绑架罪来认定,
(4)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之后,对其以暴力、胁迫手段予以控制,然后向其家人或者有关人员勒索财物或提出其他不法要求的,也认定为绑架罪。
五、 非法拘禁罪
A. 概念:
非法拘禁罪指以拘押、禁闭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自由权。
非法拘禁罪是通过限制人身自由的方式把人限制在一个固定的区域内使其无法自由行动;
B. 对象:
1. 必须是具有身体活动自由和意思的自然人。
2. 拘禁中的婴儿、昏迷的人、醉酒的人等不够成本罪;
3. 拘禁没有独自行政能力但可借助拐杖轮椅、或他人帮助移动的人,构成本罪
C. 与绑架放入区别:
绑架罪——以财物为目的采用暴力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索要钱财
D. 处罚:
1. 根据刑法规定,犯非法拘禁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2. 犯非法拘禁罪致人(过失)重伤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致人死亡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
3. 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故意杀人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4. 所谓具有殴打、侮辱情节,是指为实行非法拘禁而在拘禁过程中进行殴打或侮辱;所谓“致人重伤”“致人死亡”仅仅是指过失致人重伤、致人死亡。
E. 特殊人员从重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罚
F. 特殊情形:
1.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的规定处罚;
2. 行为人为索取高利贷、赌债等法律不予保护的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非法拘禁罪定罪处罚。
不区分合法非法债务
G. 与其它罪名罪数问题(重点)
1. 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抢劫罪等包含非法拘禁内容的罪名,以原罪名定罪处罚。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不包括非法拘禁的内容;(即收买+非法拘禁)
2. 如果以剥夺人身自由的方式强迫他人劳动,情节严重的,成立非法拘禁罪与强迫劳动罪的想象竞合犯,择一重罪处罚
六、 抢劫罪
A. 概念
1. 抢劫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财物的所有人、 保管人当场使用暴力、 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行将公私财物抢走的行为。
2. 本罪在客观方面存在着方法行为和目的行为的统一,目的行为是指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具有当场性),方法行为指为了能当场劫取财物,而实施的暴力、 胁迫或其他人身强制行为。
3. “其他方法” 应当是指由行为人采取致使被害人不能反抗或不知反抗或不敢反抗的方法,(下药)
4.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
B. 抢劫罪法定加重情形:
1. 入户抢劫的;
1||| 集体宿舍、旅店宾馆等不算
2||| 以实施抢劫为目的入户
如果是入户后临时起意不算
3||| 暴力行为得在户内
2. 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未运营的、小型出租车不算
3. 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4. 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5. 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6. 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7. 持枪抢劫的;
本来没有,口头表示有枪不算
带枪没拿出来不算
仿真枪不算
8. 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C. 注意:
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行为人为截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D. 既遂与未遂标准
抢劫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既侵犯财产权利又侵犯人身权利,具体劫取财物或者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两者之一的,均属抢劫罪既遂;
既未劫取财物,又未造成他人人身伤害后果的,属抢劫未遂。
E. 冒充警察:
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联防人员,以抓卖淫嫖娼、赌博等违法行为为名非法占有财物的行为定性
行为人冒充正在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招摇撞骗罪从重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行为人冒充治安联防队员“抓赌”“抓嫖”没收赌资或者罚款的行为,构成犯罪的,以敲诈勒索罪定罪处罚;在实施上述行为中使用暴力或者暴力威胁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F. 转化型抢劫罪
概念:
行为人在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罪之后为了实现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这样的特定目的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情形。
携带凶器抢夺,以抢劫罪论处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不构成转化型抢劫】
【如果在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被发觉,为了压制被害人反抗继续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构成抢劫罪,不属于转化型抢劫】
G. 两人以上共同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犯罪
其中部分行为人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的,对于其余行为人是否以抢劫罪共犯论处,主要看其是否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是否形成共同故意、提供帮助。基于一定意思联络,对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人提供帮助或实际成为帮凶的,可以抢劫共犯论处。
不知情 不构成转化
提供帮助——共犯论处
七、 抢夺罪
1. 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论处(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需要为此负责)。但携带国家禁止携带的枪支、管制刀具以外的凶器(绳索等)应是为抢劫准备的,才构成本罪。
2. 携带凶器抢夺的,不必亮出凶器,即以抢劫罪论处。如果亮出了凶器,就直接认定为抢劫罪,不再属于转化的抢劫罪。
3. 在步行抢夺中,致人伤害的,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抢夺罪从一重罪论处。
4. 由于驾驶机动车辆抢夺(俗称“飞车抢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① 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② 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③ 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八、 盗窃罪(结果犯)
1. 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或者多次秘密窃(二年三次以上)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一般来说数额较大指的是一千元】
2.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应当认定为“扒窃”】。
4. 注意:盗窃罪已取消死刑。
5. 盗窃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自己的财物,也构成盗窃罪。
6. 【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
7. 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盗窃罪定罪处罚。
九、 诈骗罪
1.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最低三千)
2. 数额
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
“数额较大”
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
“数额巨大”
五十万元以上的
“数额特别巨大”
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数额没有处理过的可以累计。
3. 酌情从重情况
(1) 造成被害人或其近亲属自杀、死亡或者精神失常等严重后果的;
(2) 冒充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实施诈骗的;
(3) 组织、指挥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团伙的;
(4) 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
(5) 曾因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年内曾因电信网络诈骗受过行政处罚的;
(6)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在校学生、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或者诈骗重病患者及其亲属财物的;(特殊群体)
(7)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等款物的;
(8) 以赈灾、募捐等社会公益、慈善名义实施诈骗的;
(9) 利用电话追呼系统等技术手段严重干扰公安机关等部门工作的;
(10) 利用“钓鱼网站”链接、“木马”程序链接、网络渗透等隐蔽技术手段实施诈骗的,
4. 电信诈骗关联犯罪
数罪并: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
择一重:
扰乱无线电通讯管理秩序罪+诈骗罪
诈骗罪+招摇撞骗罪
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没有证据证明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刑事责任。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诈骗罪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诈骗罪
......
5. 明知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以下列方式之一予以转账、套现、取现的,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追究刑事责任,但有证据证明确实不知道的除外:(钱得到了,帮忙转走)
(1) 通过使用销售点终端机具(POS机)刷卡套现等非法途径,协助转换或者转移财物的;
(2) 帮助他人将巨额现金散存于多个银行账户,或在不同银行账户之间频繁划转的;
(3) 多次使用或者使用多个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或者多次采用遮蔽摄像头、伪装等异常手段,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4) 为他人提供非本人身份证明开设的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后,又帮助他人转账、套现取现的;
(5) 以明显异于市场的价格,通过手机充值、交易游戏点卡等方式套现的。
(6) 实施上述行为,事前通谋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7) 实施上述行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尚未到案或案件尚未依法裁判,但现有证据足以证明该犯罪行为确实存在的,不影响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认定。
(8) 实施上述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6. 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事先通谋)
(1) 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
(2) 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
(3) 制作、销售、提供“木马”程序和“钓鱼软件”等恶意程序的;
(4) 提供“伪基站”设备或相关服务的;
(5) 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的
(6) 在提供改号软件、通话线路等技术服务时,发现主叫号码被修改为国内党政机关、司法机关公共服务部门号码,或者境外用户改为境内号码,仍提供服务的;
(7) 提供资金、场所、交通、生活保障等帮助的;
(8) 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9) 负责招募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或者制作、提供诈骗方案、术语清单包、信息等的,以诈骗共同犯罪论处。
7. 涉案财物的处理
涉案银行账户或者涉案第三方支付账户内的款项,对权属明确的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确因客观原因无法查实全部被害人,但有证据证明该账户系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且被告人无法说明款项合法来源的,根据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被告人已将诈骗财物用于清偿债务或者转让给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对方明知是诈骗财物而收取的;
对方无偿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诈骗财物的;
对方取得诈骗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他人善意取得诈骗财物的,不予追缴。
8. 诈骗和盗窃区别:
诈骗:
被害人主动交钱
行为人虚构可供交易的商品或者服务,欺骗他人为支付货款点击付款链接而获取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盗窃:
行为人利用信息网络,诱骗他人点击虚假链接而实际上通过预先植入的计算机程序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应当以盗窃罪定罪处罚;
十、 敲诈勒索罪
A. 概念: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实施恐吓、威胁或要挟的方法,非法占用被害人公私财物,从而构成犯罪。
B. 构成要件:
1. 不仅侵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还危及他人的人身权利或者其他权益。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威胁、要挟、恐吓等手段,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行为
C. 三种情况:
1. 行为人要求被害人必须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否则会在日后将其威胁的内容付诸实现。
2. 行为人当面对被害人以当场实施暴力相威胁,要求其答应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交付财物。
3. 行为人以日后将要对被害人实施侵害行为相威胁,要求当场交付财物。
4. 即威胁和索要财务时间不同
十一、 拐卖妇女儿童罪
A. 概念: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B. 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儿童的人身自由权利与人格尊严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或者偷盗婴幼儿的行为。
3. 妇女,是指已满14 周岁的女性,既包括具有中国国籍的妇女,也包括具有外国国籍和无国籍的妇女。儿童,是指不满 14 周岁的男女儿童。【已满14周岁的男子不是本罪的行为对象】
4.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5.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出卖的目的
C. 处罚:
1. 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 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 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3) 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4) 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5) 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6) 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7) 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过程中为了制服反抗)
(8) 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D. 立即立案情形: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E. 其他情形:(理解)
1. 以出卖为目的强抢儿童,或者捡拾儿童后予以出卖
拐卖儿童罪
2. 以抚养为目的偷盗婴幼儿或者拐骗儿童,之后予以出卖的
拐卖儿童罪
3. 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出卖亲生子女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4. 将妇女拐卖给有关场所,致使被拐卖的妇女被迫卖淫或者从事其他色情服务的
拐卖妇女罪
5. 有关场所的经营管理人员事前与拐卖妇女的犯罪人通谋的
该经营管理人员以拐卖妇女罪的共犯
6. 同时构成拐卖妇女罪和组织卖淫罪的
择一重
7. 医疗机构、社会福利机构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非法获利为目的,将所诊疗、护理抚养的儿童贩卖给他人的
拐卖儿童罪
F. 不属于:
1. 不是出于非法获利目的,而是迫于生活困难,或者受重男轻女思想影响,私自将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子女送给他人抚养,包括收取少量“营养费”“感谢费”的,属于民间送养行为,不能以拐卖妇女、儿童罪论处。
2. 对私自送养导致子女身心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或者具有其他恶劣情节
遗弃罪
3. 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可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G. 共同犯罪:
1. 明知他人拐卖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拐卖妇女、儿童的健康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2. 明知他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仍然向其提供被收买妇女、儿童的户籍证明、出生证明或者其他帮助的,以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共犯论处,但是,收买人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除外。
3. 明知他人系拐卖儿童的“人贩子”仍然利用从事诊疗、福利救助等工作的便利或者了解被拐卖方情况的条件,居间介绍的,以拐卖儿童罪的共犯论处。
H. 一罪与数罪(重点):
1. 拐卖+奸淫+诱骗、强迫卖淫的
拐卖妇女、儿童罪
2. 拐卖+故意杀害(另起)、伤害、猥亵、侮辱
数罪并罚
3. 拐卖或收买+组织、教唆犯罪
以拐卖或者收买+组织、教唆的罪数罪并罚
4. 拐卖或者收买+组织、教唆进行盗窃、诈骗、抢夺、敲诈勒索
以拐卖或收买+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数罪并罚
I. 收买:
1. 收买+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
数罪并罚
2. 收买+又出卖
拐卖
3. 收买+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
可以从轻处罚;
4. 按照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十二、 拐骗儿童罪:
A. 概念:
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B. 区分拐骗和拐卖:
1. 关键在于行为人实施犯罪的主观目的。
2. 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不以出卖儿童(包括婴儿、幼儿)为目的,其目的通常是自己或者送他人收养,也有少数收养者是为了自己使唤、奴役拐骗来的儿童。
3. 拐卖儿童罪则必须以出卖为目的,无此目的就不构成该罪,
十三、 强奸罪
A. 概念:
1.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
2.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
B. 对象:
已满14周岁的妇女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男子不是强奸罪的对象】
C. 方式:
1. 暴力手段;
2. 胁迫手段;
【以加害人自己相威胁的,不属于胁迫不构成强奸罪】
3. 其他手段。
使妇女不知抗拒或不能抗拒的手段,具有与暴力、胁迫相同的强制性质。例如“灌醉”“麻醉”“熟睡”“假冒治病、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奸淫妇女”等
D. 奸淫幼女:
1. 明知是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2. 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E. 负有照顾职责人员性侵罪
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14、15)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F. 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
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
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十四、 寻衅滋事罪
A. 概念:
寻衅滋事罪为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
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其他情形:
1.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2.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滋事罪定罪处罚。
B. 认定:
1.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2.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发或者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除外。
3. 行为人因婚恋、家庭、邻里、债务等纠纷,实施殴打、辱骂、恐吓他人或者损毁、占用他人财物等行为的,一般不认定为“寻衅滋事”,但经有关部门批评制止或者处理处罚后,继续实施前列行为,破坏社会秩序的除外。
C. 寻衅滋事罪与故意伤害罪的区别
1.侵害对象是否特定;
2.侵害行为是否事出有因;
3.发生的地点是否具有公众性。
寻衅滋事导致他人重伤或死亡的,应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论处
D. 构罪标准:
1.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
2.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3.多次随意殴打他人的;
4.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
5.随意殴打精神病人、残疾人、流浪乞讨人员、老年人、孕妇、未成年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7.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十五、 袭警罪(重点)
A. 概念: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暴力相威胁是妨害公务罪
撕扯推拉算违法不算刑事
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手段作为加重情节)
B.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办理袭警犯罪案件的指导意见 (2022年2月25日印发)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1.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虽未实施暴力袭击,但以实施暴力相威胁;
2.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协助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的警务辅助人员
3.实施打砸、毁坏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执法记录仪、警务通对讲机等警用装备,造成较大数额财产损失的;
4.采用其他方法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
C. 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大代表依法执行职务或者在自然灾害中和突发事件中,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或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虽未使用暴力,但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十六、 冒名顶替罪
A. 概念:
1. 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的高等学历教育入学资格、公务员录用资格、就业安置待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 组织、指使他人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3. 国家工作人员有前两款行为,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B. 关联罪名:
1. 【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 【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3. 【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 【使用虚假身份证件、盗用身份证件罪】身份证、护照、社会保障卡、驾驶证等依法可以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情节严重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择一重)
十七、 高空抛物罪
概念:
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故意)
择一重
十八、 催收非法债务罪
概念:
使用暴力、胁迫方法的;
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侵入他人住宅的;
恐吓、跟踪、骚扰他人的。
十九、 妨害药品管理罪
概念:
违反药品管理法规,有下列情形之一,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生产、销售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禁止使用的药品的;
2.未取得药品相关批准证明文件生产、进口药品或者明知是上述药品而销售的
3.药品申请注册中提供虚假的证明、数据、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的;
4.编造生产、检验记录的。
择一重
二十、 赌博类犯罪
A. 【赌博罪】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B. 【开设赌场罪】
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C. 【组织参与国(境)外赌博罪】(新增)
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参与国(境)外赌博,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一、 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不重要)
(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
(二)拒绝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处理的;
(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
(四)出售、运输疫区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物品,未进行消毒处理的:
(五)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二十二、 洗钱罪
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的来源和性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实施以上犯罪的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1.提供资金帐户的;
2.将财产转换为现金、金融票据、有价证券的:
3.通过转帐或者其他支付结算方式转移资金的;
4.跨境转移资产的;
5.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三、 侵害英雄烈士名誉、荣誉罪
A. 侮辱、诽谤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B. 侮辱国旗、国微罪;侮辱国歌罪(《刑法修正案十》新增) 在公共场合,故意以焚烧、毁损、涂划、玷污、践踏等方式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C.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十四、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
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是指在征得被害人同意或者承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以获得非法利益的行为。
注意:
(1)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2)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二十五、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恶意欠薪入刑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是指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行为。
二十六、 亲告罪
A. 侮辱罪、诽谤罪(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B.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致使被害人死亡的除外)
C. 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除外)
D. 侵占罪(绝对亲告罪)
二十七、 与国家工作人员相关的几种常见犯罪
国家工作人员: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工作人员。
1.贪污罪
(1) 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同时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共财产所有权。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
(3)本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国家工作人员、集体经济组织工作人员或者其他经手、管理公共财物的人员”
(4)本罪在主观方面: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目的。
2.挪用公款罪
(1)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
②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既没有非法又没有盈利,又三个月内还了 才不构成
(2) 与贪污的区别:
贪污
永久占有,实现了财物权的转移
挪用:
暂时性占有,没实现转移
3.受贿罪
(1) 概念: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务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不管正当正当)的行为。
性贿赂不构成犯罪
(2) 构成要件
1||| 客体:
是复杂客体,分为次要客体和主要客体。
2||| 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3||| 主体:
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
4||| 主观方面:
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4.行贿罪
(1) 概念:
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务的行为。
(2) 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2||| 本罪在客观方面:
表现为实施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务的行为。
3||| 本罪的主体:
一般主体,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 本罪在主观方面:
故意,并且具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3) 行贿与受贿的关系:
行贿不一定受贿、受贿不一定行贿
(4) 《刑法修正案十二》修改前后对比
修改后: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处罚:
(一)多次行贿或者向多人行贿的;;
(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
(三)在国家重点工程、重大项目中行贿的;
(四)为谋取职务、职级晋升、调整行贿的;
(五)对监察、行政执法、司法工作人员行贿的;
(六)在生态环境、财政金融、安全生产、食品药品、防灾救灾、社会保障、教育、医疗等领域行贿,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
(七)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调查突破、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
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
7.私分国有资产罪
概念:
是指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构成要件:
主体:
特殊主体,只能由国有单位人员构成
主观方面:
直接故意
客体:
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也侵犯国有资产所有权。对象为国有资产
客观方面:
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行为
8.私分罚没财物罪
指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违反国家规定,将应当上缴国家的罚没财务,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
9.滥用职权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乱作为,干了不该干的)
10.玩忽职守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不作为,该干不干)
《刑法修正案十二》前后比照
1.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2.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将本单位的盈利业务交由自己的亲友进行经营的;
(二)以明显高于市场的价格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商品、接受服务或者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向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
(三)从自己的亲友经营管理的单位采购、接受不合格商品、服务的。
其他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3.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公司、企业资产罪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其他公司、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公司、企业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4.单位受贿罪
刑期加重
双罚制
5.对单位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双罚制)
6.单位行贿罪
二十八、 涉黑常见罪名
A.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可以并处罚金。
B. 入境发展黑社会组织罪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C.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D. 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以下特征:
1. 形成较稳定的犯罪组织,人数较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
2. 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
3.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
4. 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包庇或者纵容,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
E. 处罚:
1. 数罪并罚
2. 组织者、领导者,——全部罪行处罚;
3. 参加者——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
F. 恶势力
概念:
恶势力,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组织。
1.恶势力一般为3人以上,纠集者相对固定。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于2年之内,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且包括纠集者在内,至少应有2名相同的成员多次参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
3.恶势力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为强迫交易、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聚众斗殴、寻衅滋事,但也包括具有为非作恶、欺压百姓特征,主要以暴力、威胁为手段的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4.一般无合法经济来源,经济实力较弱,没有大的经济实体,保护伞和关系网不明确,或层次较低。
二十九、 涉恶常见罪名
1. 强迫交易罪
2. 敲诈勒索罪
3. 寻衅滋事罪
4. 聚众斗殴罪
5. 非法拘禁罪
6. 故意毁坏财物罪
7. 组织卖淫罪、强迫卖淫罪、协助组织卖淫罪
8. 开设赌场罪
三十、 《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