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的历程
为您清洗捋顺法律从诞生至今的演进历程,有助于法学爱好者初探了解相关知识。介绍详细,知识全面,感兴趣的小伙伴可以点赞收藏哦~
编辑于2024-09-25 10:46:53法的历程
大陆法系(德国法系,以法典为主,依附于权威,服务于权威)
罗马法
BC450,十人立法委员会制定
《十二铜表法》
罗马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典
“成文法”的重要意义
打破解释权阶级对法律的垄断,使法律成为众人皆知的公共规则。
赋予法律独立性,摆脱对习惯、道德和宗教的依赖,为法律进一步传播、发展提供可能(立法者、司法者、律师等职业,法学的诞生)。
BC367,“裁判官”群体出现(每年轮换)
“裁判官法”出现,即将“过去的判例”写入法律作为基本法
弊端
凡事都有第一次,没有参照依据
过去的判例存在不合理处
判例过多,法律体系臃肿
“法学家法”出现,AD2世纪罗马法学家盖尤斯《法学阶梯》,将罗马法划分为三个部分。
人法
物法
诉讼法
主要存在于私法领域,即处理“公民与公民”,“组织与组织”之间的关系
罗马帝国时期,“制定法”出现,主要存在于公法领域,即处理“国家与公民”,“国家与组织”之间的关系,如:《刑法》就是典型的公法。
立法者
公民大会
元老院
皇帝
罗马法进入多元竞争,百花齐放的繁荣局面
日耳曼习惯法
AD476,日耳曼蛮族灭亡西罗马,允许罗马人继续使用“罗马法”,但由于“裁判官”“法学家”大量流失,正统“罗马法”几近消失,被断章取义、漏洞百出的“粗俗罗马法”取代。
AD5世纪开始,日耳曼国家以“粗俗罗马法”为基础,杂糅进日耳曼习惯法,开始编纂本国成文法律,适用范围扩大,正统“罗马法”在西罗马旧有地区逐渐消亡。
东罗马
AD527,查士丁尼登基,为了加强皇权,组织编纂法典
《查士丁尼法典》
体系完备的公法
《学说汇纂》
主要针对私法领域
《法学阶梯》
“正义是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的坚定而恒久的愿望,法学是关于正义和非正义的科学,法律的基本原则是为人诚实、不损害他人、给予每个人他应得的部分。”
查士丁尼死后,人们将他执政时期发布的各种敕令,汇编成《新法典》(新律)
后世法国法学家迪奥尼修将四部法典汇编后取名《民法大全》(与《教会法大全》加以区别)
罗马法复兴
AD1080,意大利博洛尼亚,《学说汇纂》重新被人发现,掀起学习《罗马法》的热潮。
教会法
AD1122,教会从世俗权力中独立,教会由于只有精神信仰而没有军队作为保障,必须通过学习《罗马法》制定巩固自己统治的法律。
BC1580,《教会法大全》编纂完成,教皇通过法律开始统治
由于管辖事务涉及过多,侵害了世俗统治者权力。
世俗法
为抗衡教会权力过大,开始完善立法体系,催生法治萌芽
王室法
强化国王对地方、诸侯的控制
与教会争夺管辖权
封建法
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关系,即领主和封臣之间的政治契约。
庄园法
调整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即领主与农奴(民)之间的关系。
商人法
调整商人之间,商业之间的关系
具有超地域性和更广泛的普适性。
诉讼程序高效
城市法
主要应用于有特许状的自治城市。
三个阶段
依法而治(权随法定) rule by law
法律之下的统治(权在法下) rule under law
法治(相互制约) rule of law
多元复合法律体系(多元共存、相互竞争、相互制约、相互促进)
主权国家统一立法
AD14~16世纪,文艺复兴
人本思想
主权国家
AD16~17世纪中叶,宗教改革
教随国定
新教获得合法地位,天主教统治地位被打破,教会法体系崩溃
AD17世纪,欧洲启蒙运动
以法国为中心,其核心思想是“理性崇拜”,用理性之光驱散愚昧的黑暗。这次运动有力批判了封建主义,宗教愚昧,宣传了自由,民主和平等的思想,为欧洲资产阶级革命做了思想理论准备和舆论宣传。
AD1789法国大革命,《人权宣言》彻底摧毁旧有法律制度(建立在等级、出身这一基础之上),新建《民法典》(所有人生而平等、自由作为基础)
天赋人权
人民主权
法治
言论自由
权力分立
罪刑法定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AD1804,《拿破仑民法典》编成(共计3编,36章,2281条)
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如:公民对公民,就是平等主体;国家对公民,就不是平等主体。
AD1900《德国民法典》(以罗马法为基础,同时兼顾时代性,学术性极高,晦涩难懂,严谨、理性,经得起时间考验)正式生效,“大陆法系”(罗马法系,以法典为主的法律体系)形成。
法典的特征
完备性
结束法律分散多元的状态
体系性
合乎逻辑、不能自相矛盾。
权威性
排他性
两大法系区别
思维方式
大陆法系
法学家、政治家利用权力、依托理性自上而下为社会制定规则
特点:大一统、学术化、抽象化、演绎推理,并因此产生专断、僵化、滞后等特性。
普通法系
特点:分散、实践性、具体化、归纳推理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包括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以判例为基础,不依附于权威】
英国
亨利二世(金雀花王朝)以前,英国司法权由封建贵族、教会依据习惯法、庄园法、教会法把持。亨利二世为加强中央集权推行司法改革,创设属于国王的司法系统,蚕食封建法庭、教会法庭管辖权。
令状制度
为当事人(弱势一方状告强势一方)提供国王司法机关的诉讼通道,便于解决地区及宗教方面问题
eg:农户状告领主(以往只能通过封建领主的司法机关解决);领主状告教会(以往只能通过教会的司法机关解决)
陪审制度
相较于以往“神判法”“决斗法”更加公正、具有重大进步意义。
选择12名有社会名望的人士在判案时提供建议协助法官。
AD1187~1189,英格兰王室法院首席大法官格兰维尔著成《论英格兰王国的法律和习惯》(普通法历史上首部著作)
几乎囊括了亨利二世以来所有判例
AD1215《大宪章》运动,英国御前会议(“议会雏形”)诞生,AD1258议会代替御前会议,开始制定法律,出于对限制王权这一共同目标,普通法与议会和平相处。
AD13世纪中叶,布雷克顿根据研究以往两千多个判例,写著《英格兰的法律与习惯》,提出两项原则
遵循先例
法律至上
名言“国王在万人之上,但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为保护贵族利益免遭国王欺压提供法律依据
AD14世纪由于出现农民"进京告御状"现象,英王委派御前大臣(多数为高级教士)前往处理“衡平法”诞生,并任命专职法官组成“衡平法院”专门接待上访群众。
AD1603伊丽莎白一世去世,詹姆斯一世继位对于英格兰地区王权受制于法的现状不满,AD1606爱德华·柯克出任民事法庭首席大法官,坚持“法律至上”,于是爆发“柯克大战詹姆斯一世”。AD1608年詹姆斯一世提出普通法法庭判决与衡平法法庭判决不一致时,以衡平法法庭判决为准,遭到柯克否决,衡平法由于依仗王权,逐步走向腐化(eg:弗朗西斯·培根作为衡平法大法官,最终因为贪腐被判罚款4万英镑并关押在伦敦塔,获释后告别政坛从事哲学、科学研究),普通法依靠优化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服务最终获胜。
AD14世纪律师会馆(法律学校)
格林会馆
培根
林肯会馆
内殿会馆
柯克
中殿会馆
以普通法年鉴(法院审判的旁听记录)作为法律学习教材,影响最大的为柯克编纂的《判例汇编》
AD17世纪初,民事法庭首席大法官爱德华·柯克提出普通法权力来源。之后马修·黑尔以“忒修斯之船”(旧规则不断死去,新规则不断诞生)的典故对来源加以阐述,将普通法权力的来源上升到集古往今来所有人民智慧结晶的高度,使得后来任何君主或个人都无法从根本上将法律彻底改变。
历史
祖宗
AD1688“光荣革命”后,议会正式掌握权力,普通法迎来生存危机
威廉·布莱克斯通,《英国法释义》对以往年鉴进行大梳理,使普通人也可以了解普通法法律
AD1875英国议会通过《司法法》,衡平法法院,普通法法院合为一体,衡平法被普通法吸纳。
BC536,郑国人子产铸刑鼎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成文法
法律的作用
为统治阶级服务
提供一套行为准则和规范
哪些行为不得违反;
告知违反之后的后果;
法律诞生前,人们靠共同遵守的习惯
如:买东西要交钱
习惯法的解释权
血缘权威
家长、族长
精神权威
神职人员
习惯法的弊端
不成文,存在模糊性和不确定性
解释权被某个阶层垄断
罗马曾经三次征服世界
第一次
武力
第二次
宗教
第三次
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