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00-民法-知识框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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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09-27 11:42:1300-民法-知识框架
第一编 总则
第一章:诸论
1. 民法概述
概念
民法的解释方法(主观题)
(主体)平等关系
(内容)人身关系、财产关系
法律规范的总和
分类
形式vs实质
广义vs狭义
性质
1. 私法
2. 调整市场经济关系
3. 调整市民社会
4. 权利法
5. 实体法
渊源
1. 制定法(法律)
1.1. 宪法
1.2. 民事法律
民事基本法
民事单行法
1.3. 行政法规
1.4. 地方性法规
1.5. 规章
部门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1.6. 司法解释
1.7. 国际条约
2. 非制定法(习惯)
2.1. 习惯的适用条件
(前提)法律没有规定
谁主张谁举证
不得违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公序良俗
适用
时间
生效
失效
无溯及既往的效力
空间
人
属地原则
1.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中国人:有效力
2.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有效力
3. 居住在外国的中国人:不适用
解释
必要性
1. 解释才能用
2. 填补法律漏洞
3. 法官创造性的适用
方法
1. 文义解释
2. 限缩解释
3. 体系解释
4. 历史解释
5. 目的解释
6. 扩张解释
7. 当然解释
民法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目的)立法目的和价值取向要弘扬
(精神)社会主义价值观 塑造精神灵魂
(践行)民法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
与人身不可分离
是前提条件
财产关系
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意思表示自由
财产归属关系,财产流转关系
有偿
3. 基本原则(简答或论述题)
平等
1. (资格平等)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 (地位平等)民事主体地位平等
3. (平等协商)
4. (平等保护)
自愿
1. (自己行为)
2. (自己责任)
公平
诚信
来源和地位
具体体现
合法
公序良俗
绿色
第二章 民事法律关系
要素
主体
特征
存在于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的、特定的】主体
内容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特殊主体)国家
条件
由法律赋予
分类
调整对象
人身法律关系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满足人身利益
财产法律关系
因财产的归属和流转而形成的,满足财产利益需要
义务主体范围
绝对法律关系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权利人以外一切不特定人
相对法律关系
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特定人
权利实现方式
物权关系
以物为客体,权利人可以直接支配物
债权关系
必须由义务人的一定行为相配合
内容
权利
义务→责任
客体
物权客体:物、权利
物
分类【客观题】
1. 是否可移动
动产
不动产
2. 两物之间的关系
主物
起主要作用(eg电视机)
从物
辅助主物发挥作用(eg遥控器)
3. 两物之间的派生关系
原物
能够产生收益的物
孳息
原物产生的收益
自然孳息(eg苹果)
法定孳息(eg利息)
4. 是否具有独特的特征
特定物
种类物
权利
债权客体:行为
人身权客体:人身利益
知识产权客体:智力成果
民事权利【客观题】
权利的特征【简述】
1. 权益、自由
权利的分类
权利的客体
人身权
财产权
权利的作用!
支配权
请求权【矛】
(债权请求权)
抗辩权【盾】
=对抗请求权
永久抗辩权
一时抗辩权
形成权
财产法上形成权
身份法上形成权
权利人可以对抗的义务人的范围
绝对权
相对权
权利的相互关系
主权利
从权利
民事权利的成立要件是否全部实现
既得权
期待权
权利的行使【简述】
1. 符合国家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2. 禁止权利滥用规则
3. 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权利的保护【简述】
1. 私力救济
自助行为
自卫行为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2. 公力救济
诉讼、仲裁等
民事义务
义务的特征【简述】
1. 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2. 法定或约定的范围
3. 国家强制
义务的分类【简述】
民事义务的发生根据
法定义务
约定义务
民事义务主体行为的方式
作为义务
不作为义务
债务的分类
民事责任
特征【简述】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
1.民事责任是民事主体一方对他方承担的责任。(相对性)
2.民事责任主要是为了补偿 权利人所受损失和恢复民事权利的圆满状态。(补偿性)
3.民事责任既有过错责任 又有 无过错责任 。(归责原则)
4.民事责任的内容可以由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商 。(自愿协商)
分类
财产 vs 非财产
违约责任 vs 侵权责任 vs 其他责任
违约责任
【简述】违约责任的特征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义务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违约责任属于民事责任。 (上位概念)
2.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相对性)
3.违约责任是当事人不履行合同债务 而产生的责任。(违反约定义务)
4.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 的民事责任。(财产责任)
5.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 ,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内约定。(任意性)
侵权责任
【简述】侵权责任的特征
侵权责任=行为人对其加害行为 造成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的民事法律 后果
1.(违反法定义务)侵权责任以违反法定义务为前提。
2.(主要是损害赔偿责任)侵权责任的主要形式是损害赔偿。
3.(优先性)侵权责任具有优先性。侵权责任优先于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无限责任 vs 有限责任
单独责任 vs 共同责任
共同责任:按份责任 vs 连带责任 vs 补充责任
按份责任【客观、案例】
连带责任
连带责任的适用情形【简述】
1. 共同侵权行为
2. 教唆、帮助
3. 共同危险行为
4. 累积因果
5. 信息网络侵权,未采取必要措施:知情的网络服务提供者+网络用户(连带)
6. 买卖拼装、报废机动车:出卖人+买受人(连带)
7. 挂靠机动车:挂靠人+被挂靠人(连带)
8. 同意套牌:套牌与被套牌
9. 盗窃抢夺机动车:盗窃人、抢劫人、抢夺人/机动车使用人
10. 建筑物倒塌: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连带)
11. 所有人有过错将高度危险物交由他人管理时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1241 条)
12. 非法占有人+推定有过错的所有人、管理人(连带)
13. 代理人+相对人 恶意串通,对被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
14. 分立后的法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15. 共有人,对外承担连带责任。
16. 夫妻共同债务 由夫妻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1089 条)
不真正连带责任【简述】
1.产品责任,生产者 与 销售者 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1203 条)
2.医疗产品责任由医疗机构 和 医疗产品的生产者 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1223 条)
3.第三人原因导致的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由污染者 与 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
4.第三人原因导致的饲养动物致人损害责任由饲养人 和 第三人 承担连带责任。(《民法典》第 1250 条)
5.连带责任保证。(《民法典》第 688 条)
补充责任【简述】
1.第三人侵权下,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 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 1198 条)
2.第三人侵权下,教育机构责任有过错 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 1201 条)
3.第三人高空抛物中,物业服务人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时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 1254
4.自甘风险中组织者 违反 安全保障义务 时导致第三人侵权,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1176 条)
5.一般保证人 承担补充责任。(《民法典》第 687 条)
免责事由(抗辩事由)
违约责任的免责事由【简述】
1. 法定的
一般的法定免责事由
特殊的法定免责事由
2. 约定的
侵权责任的抗辩事由【简述】
1. 正当理由的
1.1. 正当防卫
1.2. 紧急避险
1.3. 自甘风险
1.4. 自助
2. 外来原因
2.1. 不可抗力
2.2. 受害人故意
2.3. 被侵权人过失
2.4. 第三人原因
民事法律事实
是什么: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 产生、变更、消灭
分类
行为
自然事实
【客观题】不属于民事法律事实
好意施惠
婚约
法外空间
戏谑行为
第三章 自然人
能力制度
民事权利能力
特征
1. 资格
2. 内容:取得民事权利的资格+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3. 法定性
4. 与人身不可分离
民事行为能力
特征
1. 法定性
2. 年龄、精神状况
3. 非依法定条件和程序
分类
完全~
定义
行为效果
限制~
定义
行为效果
无~
定义
行为效果
欠缺~
监护制度
分类
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指定程序
两步走程序
一步走程序
临时监护人
不得擅自变更监护人
遗嘱监护
协议监护
委托监护
一般
意定
监护人的设定
监护人的职责【简述】
1.代理
2.保护
3.最有利于被监护人
4.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5.尊重被监护人的自洽权
6.临死照料: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
监护关系的终止
身心健康
危困状态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
宣告制度
宣告失踪
条件【简答】
1. 下落不明满2年
2. 利害关系人
3. 法定程序宣告
法律后果【简答】
(1)代管人
①配偶、成年子女、父母或者其他愿意的人代管;
②有争议, 没有前款规定的人,或者前款规定的人无代管能力的,由法院指定。
(2)代管人的职责与责任
①职责:妥善管理财产;交税、还债、缴费。
②责任:故意或者重大过失 造成财产损失的,赔偿。
(3)诉讼当事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可以为原告或者被告。
宣告死亡
条件【简答】
1. 下落不明达法定期间
1.1. 一般情形:4 年;战争:战争结束之日或有关机关确定的下落不明之日起 4 年。
1.2. 意外事故:2 年。
1.3. 意外事故 + 有关机关证明不可能生存:无期间的限制。
2. 利害关系人申请
3. 法院依法宣告
法律后果【简答】
(1)死亡时间认定
①判决作出之日(无意外);
②意外事件发生之日。
(2)财产及身份关系
①继承开始,婚姻关系消除;
②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并未死亡的,不影响该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间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撤销后果【简答】
(1)【老婆和别人跑了怎么办】婚姻关系上的后果
①自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
(2)【孩子被别人收养了怎么办】收养关系上的后果
在死亡宣告被撤销后,不得以未经本人同意为由主张收养行为无效。
(3)【财产被别人继承了怎么办】返还财产
①有权请求依照继承编取得其财产的民事主体返还财产。无法返还的,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②利害关系人隐瞒真实情况宣告死亡:返还财产,承担赔偿责任。
两户制度
个体工商户
特征【简述】
【是什么】个体工商户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法经过核准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自然人。
1.【性质】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性质是私人所有制
2.【经营范围】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 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3.【登记】个体工商户必须履行一定的核准登记手续方可成立。
4.【以户的名义】个体工商户以户的名义 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5.【责任】个体工商户以其全部的个人财产对外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
个人经营,个人财产承担;
家庭经营,家庭财产承担;
无法区分,家庭财产承担 。
农村承包经营户
特征【简述】
【是什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1.【性质】农村承包经营户是我国农村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分散经营方式的法律形式。
2.【经营范围】农村承包经营户从事的是农业生产经营 活动。
3.【以户的名义】农村承包经营户存在的基础是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
4.【责任】农村承包经营户以户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对外承担无限责任 。 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责任)
第四章 法人
法人概述
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特征
①是社会组织
②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组织体
③是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特征
①具有稳定性的人合组织
②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③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分类
公法人 vs 私法人
社团法人 vs 财团法人
营利法人 vs 非营利法人 vs 特别法人
营利法人
机构
权力机构
执行机构
监督机构
分类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法人
非营利法人
事业单位法人
社会团体法人
捐助法人
1. 基金会
2. 社会服务机构
3. 宗教活动场所
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
城镇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法人
合作社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
村委会、居委会
法人的机关
法人的能力
法人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民事责任能力
法人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法人的设立
法人的变更
法人分立
分类
创设式分立
存续式分立
法律后果
权利和义务由分立后的法人享有连带债权 承担连带债务
法人合并
分类
创设式合并
吸收式合并
法律后果
因法人合并而消灭的法人的权利和义务概括地甶新设立或存续的法人承受
法人的终止
终止【简述】
①解散
(1)法人章程 规定的 存续期间届满 或者法人 章程 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法人的权力机构 决议解散;
(3)因法人合并 或者 分立 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 登记证书 ,被责令 关闭 或者被 撤销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②破产
③法律规定的其他原因
清算
第五章 非法人组织
概述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和特征
1.-非法大组织是具有稳定性的大合组织。
2.非法人组织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非法人组织不具有一般意义上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非法人组织不能完全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客观题】
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
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
一般的普通合伙企业
设立条件
责任承担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责任承担
故意或重大过失
无限或无限连带责任
其他合伙人:有限责任,以财产份额为承担
非故意或重大过失
全体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合伙企业
1. 普通合伙人:无限连带责任
2. 有限合伙人:有限责任
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为
概念
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分类
取决于一方、双方还是多方的意思表示
单方行为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解除合同)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抛弃所有权)
双方行为
eg合同、结婚
多方行为
eg合伙协议、设立公司的协议
决议行为
不一定要求全体一致
组织内部的决议
eg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法律后果的性质
财产行为
eg买卖合同
身份行为
eg监护协议、收养协议
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构成
单务行为
只有一方有义务(另一方享受权利)
eg赠与合同
双务行为
双方都有义务(双方都有权利)
eg买卖合同
是否必须依照某种特定的形式
要式行为
要履行某种特定形式
eg遗嘱
不要式行为
不用履行某种特定形式
是否有对价
有偿行为
eg买卖合同
无偿行为
eg赠与合同
是否以交付实物为条件
诺成性行为
一诺即成
eg买卖合同、租赁合同
实践性行为
eg借用合同、定金合同、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
交付标的物
行为相互依从关系
主行为
eg债权合同
从行为
eg担保合同
行为 与原因的关系
有因行为
eg买卖
无因行为
原因无效不影响行为的效力
eg票据行为
所产生的效果的不同
负担行为
负担义务,主要产生请求权
eg债权合同
处分行为
物权行为
直接影响物权归属。
eg买卖合同:所有权消失
准物权行为
不会影响物权归属,但会影响物权的行使和状态。
eg租赁合同:所有权转移
特征
民事法律行为特征
①意思表示为基本要素
②以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
合同特征
①民事法律行为
②两方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
③以设立、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
离婚特征
①主体只能是夫妻双方本人
②必须以有效婚姻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③必须在夫妻双方生存期间进行
④必须符合法定的条件,履行法定的程序
⑤会产生一系列法律后果
收养特征
双方法律行为
身份法律行为
要式法律行为
遗嘱特征
①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要式民事法律行为
②是死后生效
③是遗嘱人亲自所为的
遗赠特征
①具备遗嘱所具有的法律特征
②是遗赠人亲自所为的
遗赠扶养协议特征
①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有偿民事法律行为
一 ②双方当事人义务履行的时间具有错时性
③具有优先于遗瞩继承和遗赠的执行效力
意思表示
特征
①表意人具有旨在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意图
②是一个意思由内到外的表示过程
③依据是否符合生效要件,法律赋予其不同的效力
生效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与承诺、债务免除、合同解除、授予代理权等。
(1)对话方式:
了解主义
(2)非对话方式:
到达主义
(3)数据电文:
指定特定系统 ——到达主义;
未指定特定系统 ——了解主义。
2.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如捐助行为、抛弃等,意思表示自完成时生效。 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如遗嘱。
3.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撤回
形式
1. 口头形式
2. 书面形式
一般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 (公证、鉴证、审核、登记等)。
3. 默示形式
作为的默示: 行为人进行了某种积极行为,根据这种行为,可以推断出行为人的内在意思。(推定)
不作为的默示: 行为人没有任何积极行为,但从其沉默就可以推断其内在意思。
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 、当事人 约定 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 交易习惯 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沉默)
合同形式
效力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和有效
成立要件
1.一般成立要件:
(1)行为人
(2) 意思表示
(3) 标的
2.特别成立要件
要式行为
要物行为(实践行为)
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是指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因符合法定有效要件而取得认可的效力。
1.行为人合格。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规定,不违背 公序良俗
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条件的特点:
1.条件应当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具有未来性。
2.条件应当是将来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的事实,具有或然性。
3.条件应当是当事人选定的事实,具有非法定性。
4.条件应当是合法的事实。
条件的分类
1.根据条件对法律行为所起作用的不同: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
【条件不可能发生】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不可能发生,当事人约定为生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事法律行为不发生效力;当事人约定为解除条件的,应当认定未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失效,依照《民法典》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认定。
2.根据条件内容的不同:积极条件与消极条件。
3.条件是否成就的拟制
恶意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延缓期限(始期)
2.解除期限(终期)
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2025年新增,重点】
特征
1. 有成立要件,不具备有效要件
2. 绝对、确定无效
3. 自始、当然无效
情形
1. 无行为能力
2. 双方虚假行为 通谋虚伪表示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同编通则解释第16条】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2.违反强制性规定不影响合同效力 的情形:
(1)强制性规定虽然旨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但是合同的实际履行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的影响显著轻微,认定合同无效将导致案件处理结果有失公平公正。这是比例原则在合同效力中的具体运用。
(2)强制性规定旨在维护政府的税收、土地出让金等国家利益或者其他民事主体的合法利益而非合同当事人的民事权益,认定合同有效不会影响该规范目的的实现。
(3)强制性规定旨在要求当事人一方加强风险控制、内部管理等,对方无能力或者无义务审查合同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认定合同无效将使其承担不利后果。
(4)当事人一方虽然在订立合同时违反强制性规定,但是在合同订立后其已经具备补正违反强制性规定的条件却违背诚信原则不予补正。
(5)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3.合同效力与合同履行。
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旨在规制合同订立后的履行行为,当事人不能以合同违反强制性规定为由请求认定合同无效。但是,合同履行必然导致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4. 违背公序良俗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及效力【简述】
1.违背公序良俗 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2.公序良俗的认定。
法院在认定合同是否违背公序良俗时,应当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导向 ,综合考虑当事人的主观动机 和 交易目的 、政府部门的 监管强度 、一定期限内当事人从事 类似交易的频次、行为的 社会后果 等因素,并在裁判文书中 充分说理 。当事人确因生活需要进行交易,未给社会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响,且不影响国家安全,也不违背善良风俗的,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3.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
(1)合同影响政治安全、经济安全、军事安全等国家安全的;
(2)合同影响社会稳定、公平竞争秩序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违背社会公共秩序的;
(3)合同背离社会公德、家庭伦理或者有损人格尊严等违背善良风俗的。
5. 恶意串通
6. 部分无效
7. 免责条款无效
1.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8.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简述】
1.格式条款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
2.格式条款有免责条款无效的事由:
(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2)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9. 违反诉讼时效规定无效
10. 担保合同无效
①特别法人提供担保
②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性机构提供担保
③抵押合同无效
11. 土地承包 经营权流转合同
12. 租赁合同无效
租期超过 20 年,超过部分无效。
13. 定金合同无效
14. 建设工程合同无效情形【简述】
①转包合同
②违法分包合同
③承包人无资质
④挂靠
⑤强制招标
⑥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⑦损害建筑工人利益
15. 技术合同无效
16. 融资租赁合同
17. 无效的民间借货合同
18. 无效婚姻的情形及请求权人【简述】
I. 情形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未到法定婚龄。
II. 宣告机关:
人民法院
III. 请求权人:
婚姻当事人及
利害关系人:
(1)以重婚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的,为未到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
(3)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
IV. 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法院不予支持。
19. 无效遗嘱【简述】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3.伪造的遗嘱无效。
4.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5.遗嘱生效时,遗嘱剥夺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遗产份额,该部分内容无效;
6.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该部分遗嘱无效。
20. 收养行为无效
21. 有偿删帖协议无效
法律后果【简述】
1.返还财产或折价补偿。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者返还第三人。
4.在双方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该行为中关于解决双方争议的意思表示,可以独立发生效力,不因该行为无效或被撤销不发生效力。
5.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 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概要
vs 担保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
1. 主合同有效而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2. 主合同无效导致第三人提供的担保合同无效
vs 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2023年简答题】
身份上
不具有夫妻权利和义务
财产上
父母子女关系
损害赔偿责任
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
1. 重大误解
2. 欺诈
3. 胁迫
4. 显失公平
5. 撤销法人决议
①营利法人
②捐助法人
③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委会
6. 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决定
7. 实现抵押权协议
8. 债权人撤销权
9. 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及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法定撤销事由
10. 可撤销婚姻
条件
撤销权人
撤销机关
除斥期间
可撤销与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区别
1.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绝对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相对无效
2. 无效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无效
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撤销后无效
3. 主张无效的权利人不同
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
情形【简述】
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超越能力实施 的民事法律行为。
(1)追认权。
①经法定代理人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有效;追认具有溯及力。
②法定代理人拒绝追认的,民事法律行为确定不发生效力。
(2)催告权。
相对人催告的,法定代理人应在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期满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
①法定代理人的追认表示到达相对人之前,善意的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②应当通知撤销民事法律行为。
2.狭义无权代理 各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010 论述;2020 法条分析】
(1)追认权
①经被代理人追认,合同自始有效;
【视为追认】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合同的追认。
②被代理人拒绝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2)催告权
①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②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3)撤销权
①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
②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4)救济。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 有权请求行为人:
①履行债务
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 ,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③举证责任:行为人证明相对人恶意;能够证明的,按各自过错认定行为人与相对人的责任。
3.自己代理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4.双方代理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5.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法律后果
1.真正的权利人行使追认权 ,对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进行事后追认。
2.善意相对人行使撤销权 ,从而使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归于无效。
3.效力未定的民事法律行为会因特定事实的出现而补正其效力
第七章 代理
代理概述
代理的概念
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实施代理行为。
2.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或者 代理人自己的名义 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主要是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4.代理行为的后果直接 或者 间接 由被代理人承担。
代理的适用范围
1.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2.民事法律行为以外的变动或者救济民事权利的行为也可准用代理,如代理申请专利商标、办理登记、代理诉讼等。
3.下列行为由本人亲自实施,不得代理:
(1)具有人身性质的行为,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2)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应由特定的人亲自为之的行为,如演出、讲课等;
(3)事实行为,如代人算账、代拟合同文本等。
代理的分类
委托代理(职务代理)、法定代理本代理和复代理
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代理权
代理权的概念
代理权的产生
1.委托代理:授权行为。
2.法定代理:法律规定。
代理权的行使【简述】
1.代理人应在代理权限范围 内行使代理权。
2.代理人应为维护被代理人 的利益而行使代理权。
3.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滥用代理权主要有三种情形:(2015 简答)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 。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由代理人和相对人负 连带责任
滥用代理权的法律后果【简述】
1.法人、非法人组织主张不承担责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代理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以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义订立合同,损害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
2.合同效力
(1)属于代表权或者代理权滥用的典型情形,其订立合同的行为自应构成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应当根据越权代表或者无权代理的规定认定合同效力。
(2)即便法人、非法人组织予以追认,也不影响其基于民法典的规定,请求恶意串通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与相对人承担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
无权代理情形
无权代理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活动的民事行为。包括:
(1)行为人根本没有代理权 却从事代理活动。
(2)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 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3)行为人代理权已经终止 ,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表见代理
构成要件
1.代理人无代理权
2.该无权代理人有被授予代理权的外观。
3.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法条分析】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
(1)存在代理权的外观;(相对人就符合该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2)相对人不知道行为人行为时没有代理权,且无过失。 (被代理人就相对人不符合该条件承担举证责任)
4.相对人基于信任 而与该无权代理人成立法律行为。
情形【简述】
1.因表见授权 表示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2.因代理授权不明 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3.因代理关系终止后未采取必要的措施 而产生的表见代理。
代理终止
委托代理的终止【简述】
1.代理期间届满 或代理事务 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 委托或代理人 辞去 委托。
3.代理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4.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被代理人 死亡,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效的情形:
(1)代理人不知道并且不应当知道 被代理人死亡
(2)被代理人的继承人 予以 承认
(3)授权中明确代理权在代理事务完成时 终止;
(4)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经实施,为了被代理人的继承人 的利益继续代理。
5.作为被代理人或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组织终止
法定代理的终止【简述】
1.被代理人取得 或 恢复 民事行为能力。
2.代理人丧失 民事行为能力。
3.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主要指其他原因引起的被代理人与代理人之间的监护关系消灭
第八章 诉讼时效与期间
性质
适用范围
1.诉讼时效仅对请求权 适用。
所有权、人格权等支配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下列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1)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 的请求权;
(2)不动产物权 和 登记的动产物权 的权利人请求返还财产的请求权;
(3)请求支付抚养费、赡养费 或者 扶养费 的请求权;
(4)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5)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6)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7)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
起算规则
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简述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法律后果
除斥期间:
期间届满后实体权利(主要是形成权)消灭
诉讼时效:
期间届满后抗辩权发生,实体权利并不消灭
适用范围
除斥期间:
形成权
诉讼时效:
债权请求权
起算时间
除斥期间:
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
诉讼时效:
普通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最长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权利受到损害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其法定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
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之日起计算
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自受害人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计算
适用条件
除斥期间:
法院可主动适用
诉讼时效:
法院不得主动适用
期间可变性
除斥期间:
不变期间
诉讼时效:
可中止 中断甚至延长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
1.出现法定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 ,或者法定代理人 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4)权利人被 义务人或者其他人 控制
(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2.中止的事由存在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 ,包括在 6 个月前发生的,但持续到 6个月内的情况。
法律后果: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断
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的代理人、财产代管人或者遗产管理人等提出履行请求的,可以认定诉讼时效中断。
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3.权利人提起诉讼 或者申请 仲裁
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 的其他情形。
【再次中断】诉讼时效中断后,在新的诉讼时效期间内,再次出现中断事由,可以认定为诉讼时效再次中断。
诉讼时效的延长
1.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2.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以中止、中断,不适用延长 。二十年最长诉讼时效可以适用延长的规定,不适用中止、中断的规定。
期间
第二编 物权
第九章 物权通则
物权的概念及特征
物权的概念
物权的特征
物权编的基本原则【论述题】
①平等保护原则
②物权客体特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
①客体限于在经济上和功能上完整的 独立的一物
②一物之上只能成立一个所有权
该原则与以下情形并不矛盾
①多人对同一物共享一项物权
②内容互不冲突的物权并存于一物之上
③物权法定原则
内容
种类法定
内容法定
违反后果
①法律没有规定的物权当事人不得自由设立 即使当事人有约定也不发生物权设定的法律效果
②部分违反内容强制的规定但不影晌其他部分效力的,物权仍得以设立 仅违反规定的内容无效
③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其他法律行为的效力
④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
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
类型
物权存在的公示
物权变动的公示
公信
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性的法律效力
公示原则在于使人“知”,公信原则在于使人“信”
物权的保护
①确认物权
包括请求确认所有权、他物权
物权请求权
②返还原物
构成要件
①请求权人是物权人
②被请求人是现在的无权占有人
③排除妨害、消除危险
④修理、重作、更换或者恢复原状
债务请求权
⑤损害赔偿
物权的变动!
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①生效法律文书、征收决定
征收决定
生效法律文书
离婚判决
共有物分割判决
执行程序中的裁判文书
不动产无须登记 动产无须交付
②继承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幵始时发生效力
(不动产无须登记;动产无须交付)
③合法建造、拆除房屋
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④先占
⑤添附
⑥善意取得
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物权变动的模式
意思主义
仅需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无需其他要件
物权形式主义
①债权合同
② 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
③履行登记或交付的法定形式
债权形式主义
①债权合意
②登记或交付
不承认物权行为理论
物权变动 vs 债权行为效力 区分原则
①民事法律行为 债权行为 是否生效 应依照民事法律行为制度确定
②物权变动效果是否发生 应依照物权变动的规则确定
③因欠缺公示手段(登记或交付)导致不能发生物权变动效果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不因此而受影响
④登记或交付,是合同的履行行为,未登记或未交付并不影响债权合同的效力。 而债权合同不成立、无效、撤销或者未生效,也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不动产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登记生效主义)
要件
有权处分 + 债权合同有效 + 登记
类型
建设用地使用权
房屋所有权
不动产抵押权
居住权
意思主义(登记对抗主义)
要件
有权处分 + 债权合同有效
类型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地役权
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
土地经营权的担保物权
未经登记不能对抗善意的第三人
不动产登记【选择题】
类型【选择题】
变动登记
首次登记(第一次登记)
变更登记(登记事项发生改变)
转移登记(不动产权利发生转移)
注销登记等
预告登记
前提: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
自的: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
双方约定
法律效果
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更正登记
申请人:权利人、利害关系人
申请理由: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
法律效果:
予以更正情形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
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
异议登记
前提: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
法律效果
①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 异议登记失效
②异议登记不当 造成权利人损害 权利人可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效力
不动产登记 错误的责任
动产物权变动
交付方式
1. 现实交付
出让物转移给受让人占有
2. 简易交付
标的物在买受人手上
3. 指示交付
标的物在第三人手上
4. 占有改变
标的物仍然在出卖人手上
物权的分类
自物权(所有权)
所有权 概述
所有权的特征
1.全面性
2.整体性
3.弹力性
4.排他性
5.恒久性
所有权的权能和限制
1.权能
(1)积极权能: 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
(2)消极权能: 排除他人的 不法干预 ,如请求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2.限制
(1)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合法原则)
(2)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权利滥用)
(3)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绿色原则)
(4)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 和 征用
所有权的分类
1. 不动产所有权 vs 动产所有权
2. 单一所有权 vs 多数人所有权
3. 国家所有权 vs 集体所有权 vs 私人所有权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1. 生产
2. 先占
3. 添附
4. 拾得遗失物(漂流物)、发现埋藏物(隐藏物)(国家取得所有权)
5. 善意取得
善意取得不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他物权
继受取得
买卖
互易
赠与
继承
受遗赠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概念和特征
内容
专有权
共有权
管理权
共有
概念和特征
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和依据
几种主要的相邻关系
他物权
用益物权
①建设用地使用权
②宅基地使用权
③土地承包经营权
④居住权
⑤地役权
担保物权
①抵押权
②质权
③留置权
物权优先于债权
①所有权优先于债权
②担保物权优先于债权
③用益物权优先于债权
④预告登记(例外)
⑤买卖不破租赁 例外
(自物权)第十章 所有权
所有权的特征
一 ①全面性 ②整体性 ③弹力性 ④排他性 ⑤恒久性
所有权的权能及限制
所有权的权能
积极权能
①占有权
②使用权
③收益权
④处分权
所有权的限制
①行使所有权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②行使所有权不得妨害他人的合法权益
③行使所有权时必须注意保护环境、自然资源和生态平衡
④根据公共利益的需要,国家可以依法进行征收和征用
所有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
类型
1. 生产
2. 先占
3. 添附
4. 拾得遗失物
5.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
6. 善意取得
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该动产须为占有委托物且为非禁止流通物
②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
③受让人取得动产时出于善意
④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⑤已经完成交付
不动产所有权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①让与人系无权处分人但具有权利外观
②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是善意的
③受让人以合理的价格受让
④已经办理了登记
善意的认定
善意的要件
1.不知情: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2.无重大过失
恶意的举证责任
善意的判断时间点
转让合同效力瑕疵与善意取得
受让人不能善意取得
①转让合同被认定无效
②转让合同被撤销
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
①受让人取得所有权、原所有权人丧失所有权
②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③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
遗失物与善意取得
①拍卖或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支付受让人费用
② 2 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
③满2年,善意受让人取得所有权
效力
标的物上原有的负担(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继受取得
转移的继受取得
创设的继受取得
共有
特征
①共有关系的主体:总是两个以上
②共有关系的客体:总是同一项财产
③共有关系的内容:包括双重权利、义务关系
内部关系:共有人各自独立
外部关系:共有人作为一个主体
④共有关系的形成:基于公民或法人共同的生产经营目的或生活需要
按份共有
特征
①共有人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以份额为依据 (有份额)
②(权利义务有份额区分)
③按份共有关系产生:法律规定和共有人间的约定(产生)
权利
①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②分割请求权
③份额转让权
④优先购买权
条件
①须为对外转让
②须为同等条件
③须在法定或约定期间行使
例外情形
①未在法定或约定的期间内主张优先购买或者不符合同等条件
②仅请求撤销共有份额转让合同或者认定该合同无效
冲突解决
①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协商确定各自购买比例
②协商不成,按转让时各自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大总结
1. 份 额转让
2. 房屋买卖
3. 房屋出租
4. 委托开发合同
5. 合作开发合同
6. 土地承包
7. 离婚财产分割
⑤在共有份额上设立担保物权
⑥物上请求权
⑦共有物处分权
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2/3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特征
①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共同地、平等地享有所有权,没有份额的区分
②各个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权利,承担平等的义务
③共同共有关系随着共有人的共同关系的存在而产生 并随着共同关系的解除而消灭
类型
①夫妻共同共有关系
②家庭共同共有关系
③遗产分割前 继承人对遗产的共同共有
④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除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以外,按共同共有处理
权利
①依法律规定或约定行使共有权
②分割请求权
③物上请求权
④共有物的处分权
⑤管理权
义务
⑥共同负担
⑦对外享有连带债权,负担连带债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特点
①复合性
②整体性
③专有权的主导性
④客体的多元性
内容
专有权
①具有所有权的效力
②专有权在区分所有权中占主导地位
③专有权受到限制
共有权
客体:
全体业主共有部分与部分业主共有部分
共有原则:
费用分摊、收益分配
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利用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再扣除何理成本之后,属于业主共有
管理权
参与表决
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
重大事项(双绝对多数规则)
表决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 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事项
①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②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③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一般事项(双简单多数规则)
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 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特征
①两个以上主体
②相邻关系的内容是相邻人间的权利 义务
③是在不动产毗邻或相近的特定条件下因对财产的使用而发生的
原则和处理依据
处理原则: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
处理依据:
有规定的,按规定
没有规定,按当地习惯
相邻关系的类型
①相邻用水,排水关系
②相邻不动产通行或利用关系
③ 相邻通风 采光和日照关系
④相邻不可量物侵害防免关系
⑤相邻损害防免关系
(他物权)
第十一章 用益物权(使用价值)
用益物权概述
用益物权的概念和特征
用益物权的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概念和特征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自然人或社会组织依据承包合同对于农民集体所有 或者 国家所有 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享有的 占有、使用 和 收益 的权利。特征:
1.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用益物权。(上位概念)
2.(主体)承包人,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
3.(客体) 是农民集体所有或者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土地。
4.(内容:设立方式)由发包人与承包人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设定 。
5.(内容:期限)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有期限 的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设立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
土地经营权的内容
建设用地使用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 的概念和特征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
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宅基地使用权的设立
宅基地使用权的内容
居住权
居住权的概念和特征
设立及消灭
内容
vs 租赁
地役权
概念和特征
设立
第十二章 担保物权(交换价值)
概述
担保物权的概念和特征(2024大纲修改)
担保物权的分类
担保物权的消灭【简答题】
1. 主债权消灭
2. 担保物权实现
3. 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4. 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内容
抵押权!
抵押权的概念和特征
抵押权的设立
不动产(不动产权利)抵押权
动产抵押权
抵押权的效力
抵押权的内容
抵押权的实现
抵押财产转让和出租
特殊抵押
动产浮动抵押
最高额抵押
质权
概念
特征
分类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留置权
概念
特征
成立
效力
实现
消灭
担保物权的优先顺位
留置权最优先>(超级优先权)购买价款抵押权>质权(交付)和抵押权(登记)看谁先公示谁优先
第十三章 占有【客观题】
概念
分类
(占有是否有本权)
有权占有
无权占有
(无权占有的再分类:主观心理状态)
善意占有(知情)
恶意占有(不知情)
(是否直接占有特定物)
直接占有
间接占有
(是否具有所有意思)
自主占有
eg盗窃
他主占有
eg租房
效力
权利推定效力
权利取得效力
保护效力
保护
占有物返还请求权
构成要件
①占有被侵占
②请求权人须为占有被侵占的占有人
③被请求人为占有的侵占人及其继受人
④须自侵占之日起1 年内行使
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损害赔偿请求权
第三编 合同
第十四章 合同通则
债的基础理论
债的概述
概念
特征
①债是存在于特定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②债是特定当事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③债是特定当事人实现自身特定利益的财产法律关系
④债是按照法律规定或者法律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关系
构成要素
主体
客体
内容
1. 债权
特征
1. 为请求权
2. 为相对权
3. 具有任意性
4. 具有排他性
5. 具有平等性
权能
1. 请求权能
2. 保持受领权能
3. 保全权能
4. 处分权能
2. 债务
特征
分类
给付义务
主给付义务
从给付义务
附随义务
不真正义务
债 发生的原因
1. 合同
2. 侵权行为
3. 无因管理
4. 不当得利
5. 其他事实
法律适用
1. 身份协议
2. 无名合同
3. 非合同之债
分类!
(以债的发生根据为标准)
意定之债
当事人的自由意志
法定之债
(债的主体双方的人数为标准)
单一之债
多数人之债
(以主体对债权或债务 享有与承受情况为标准)【民法典新增】
按份之债
连带之债
连带债务
内部效力:追偿
外部效力:债消灭
1. 履行、抵消、提存导致债的消灭
2. 免除
3. 混同
4. 债权人领受迟延
连带债权
1. 比例返还
2. 参照适用
(以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
简单之债
选择之债
(从属关系的债的地位)
主债
从债
(债给付的性质)
劳务之债
财物之债
债与合同的关系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
(法律上是否规定合同名称)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是否需要具备一定形式)
要式合同
不要式合同
(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合同目的是否为自己利益)
为自己利益订立的合同
为第三方人利益订立的合同
(合同相互间的关系)
主合同
从合同
【民法典新增】
预约合同
本约合同
合同的相对性【2012论述】
坚持合同相对性
① 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②向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③ 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
④承揽合同
⑤行纪合同
突破合同相对性!
①利他合同 (真正利益第三人合同)!!
②承包方单方解除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
③债权人代位权
④债权人撤销权
⑤间接代理
⑥物业服务合同
合同的解释【民法典新增】
1. 解释规则:主客观相统一
2. 合同解释方法
文义解释、整体解释、目的解释、习惯解释、诚信解释等
3. 误载无害真意规则
eg鲸鱼案
4. 合法解释规则+有利于债务人解释规则
5. 不同文本的解释规则
6. 格式条款的解释
7. 肖像使用条款解释
合同的订立
成立要件
一般成立要件
1. 有行为人
2. 意思表示
3. 有标的(客体:行为)
记忆:≈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
特殊成立要件
eg要式行为(特定的形式)
eg要物行为(交付标的物)
合同订立的程序
要约
成立要件
1. 特定人向相对人发出的意思表示
2. 以缔结合同为目的
3. 内容应具体确定
4. 经受要约人的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法律效力
要约生效
要约撤回
要约撤销
要约失效【简述】
1.要约被拒绝;
2.要约依法被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vs 要约邀请(不具体不明确)【简述】
目的不同
要约:获得对方的承诺以成立合同
要约邀请;引出对方的要约
条件不同
要约: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内容明确
要约邀请:无须具备要约条件
效力不同
要约:受要约约束
要约邀请:没有法律效力
承诺
构成要件【简述】
1.必须是由受要约人 本人或其代理人向要约人作出。
2.必须在要约确定的期限 内到达要约人。
3.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4.原则上应以通知方式作出,特殊情况下依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规定也可以行为作出。
承诺生效
承诺期限
(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
(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撤回
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
承诺迟延
(1)迟发迟到:新要约。
(2)期内发亦迟到:新要约。
(3)期内发本能到而不到:承诺有效。
预约合同!
是什么
→约定将来订立合同的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
vs 本约合同
就 合同标的、数量、价款等内容达成合意
符合合同成立的必备条件
违反预约合同
1. 拒绝订立本约合同
2. 违背诚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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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式条款
无效的情形【简述】
(1)格式条款有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事由。
(2)格式条款有免责条款无效的事由:
①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免责条款无效;
②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3)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 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4)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解释【简述】
(1)按照通常理解的解释;
(2)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3)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构成要件【简述】
1.一方违背依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先合同义务;
2.他方受有信赖利益的损失;
3.一方违反先合同义务与他方所受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一方具有过错(故意和过失)。
赔偿范围
1.订立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2.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3.因丧失其他缔约机会而造成的损失。
类型 适用情形【简述】
1.假借 订立合同, 恶意 进行磋商。
2.故意隐瞒 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 提供虚假情况
3.泄露 或者 不正当地使用 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对方 商业秘密 或者其他 应当保密的信息
4.合同无效 或者 被撤销 后,有 过失 一方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5.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未经批准的合同,未履行报批义务的责任。
(2)违反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本质上是本约的缔约过失责任。
(3)第三人实施欺诈、胁迫行为,使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到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当事人亦有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的,应当根据各自的过错确定相应的责任。
合同成立【2025年新增】
合同成立的必备要素
1.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
2.标的;
3.数量。
成立时间
1. 一般规定
2. 合同书形式
3. 法律、行政法规或约定采用书面形式
4. 确认书形式
5. 网购方式
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
成立地点
以竞价方式订立合同
1. 拍卖方式
合同自拍卖师落槌、电子交易系统确立成交时成立
2. 招标投标方式
合同自中标通知书到达中标人时成立
强制缔约
合同的效力
合同的效力概述
合同效力的特别规则
越权代表行为的效力
1.对代表权限有意定限制(公司对外签订担保合同)的场合,原则上构成表见代表;
推定代表人是善意的
2.对代表权限有法定限制(公司签订其他合同)场合,原则上构成越权代表,只有在相对人已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时(善意)才构成表见代表;
3.法人、非法人组织有权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追偿
印章与合同效力
(看人不看章)
1.真人假章
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情形下,即使合同加盖的印章不是备案印章或者系伪造的印章,仍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2.有人无章
在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情形下,仅有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工作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而未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但是,当事人约定以加盖印章作为合同成立条件的除外。
3.有章无人
在有权代表或者有权代理情形下,合同仅加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印章而无人员签名或者按指印,合同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多重买卖合同的效力
1. 普通动产多重买卖
(1)先行受领交付;
(2)先行支付价款;
(3)成立在先合同。
2.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
(2)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
(3)成立在先合同;
(4)交付优先于登记。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简述】
全面履行规则
遵循诚实信用规则
保护生态环境规则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提前履行
部分履行
情势变更【论述题】
1.适用条件
(1)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 的、 不属于商业风险 的 重大变化。如因政策调整或者市场供求关系异常变动。合同涉及市场属性活跃、长期以来价格波动较大的大宗商品以及股票、期货等风险投资型金融产品的除外。
(2)情势变更使继续履行原合同对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
2.法律效果
(1)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
(2)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3)当事人请求变更合同的,法院不得解除合同;一方请求变更合同,一方请求解除合同,根据公平原则判决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4)法院在判项中明确合同变更或者解除的时间。
(5)约定排除情势变更适用的条款无效。
合同漏洞的填补
第一步:协议补充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
第二步:相关条款或交易习惯
1. 认定。(法条分析)
(1)当事人之间在交易活动中的惯常做法;(当事人之间的习惯)
(2)在交易行为当地或者某一领域、某一行业通常采用并为交易对方订立合同时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做法。(地区或行业习惯)
2.举证责任:
对于交易习惯,由提出主张的当事人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第三步:合同编通则补充
1. 质量要求不明确: 【案例分析题】
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
行业标准履行;
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 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客观题】
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1)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
(2)逾期交付 标的物:
价格上涨,按原价格;
价格下降,按新价格。
保护守约方
(3)逾期提取 标的物或 逾期付款 :
价格上涨,按新价格;
价格下降,按原价格。
保护守约方
3. 履行地点不明确:
给付货币,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
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
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
4. 履行期限不明确:
债务人随时履行,债权人也随时请求履行,但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 履行方式不明确:
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 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
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债权人负担。
7. 电子合同交付时间【简答】
实物商品 快递交付
收货人的签收时间。
提供服务
生成的电子凭证或者实物凭证中载明的时间;
与实际提供服务时间不一致的,以实际提供服务的时间为准
在线传输
进入指定特定系统且能够检索识别的时间。
8. 货币种类:
金钱之债,以实际履行地的法定货币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简述】
构成要件
1. 须当事人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须双方互负的债务均届清偿期
3. 须对方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4. 须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履行的
法律效力
(1)同时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对方已履行债务,该权利消灭;
(2)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双方互负返还义务,当事人可以主张同时履行。
先履行抗辩权【简述】
成立要件
1.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双方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3. 一方当事人应当先履行义务
4. 应当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法律效力
(1)先履行抗辩权属于一时抗辩权;
(2)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适当履行时,先履行抗辩权消灭。
不安抗辩权【简述】
成立要件【2014非法简答】
1. 当事人基于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 主张不安抗辩权的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且其债务已届清偿期
3.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包括
①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
② 转移财产、抽逃资金 ,以逃避债务;
③ 丧失商业信誉
④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法律效力
(1)先履行一方有权中止履行 ,但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2)对方提供适当担保 的,应当恢复履行;
(3)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 解除合同 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等价抗辩规则【新增】!
1.当事人互负债务,一方不能以对方没有履行非主要债务 为由拒绝履行自己的 主要债务
2.对方不履行非主要债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保全
债权人代位权
1.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一般要求到期
2.例外:债权人的债权到期前,债务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存在:
(1)诉讼时效期间即将届满或者;
(2)未及时申报破产债权等情形。
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代位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请求其
①向债务人履行
② 向破产管理人申报 或者③作出 其他必要的行为 。(保存行为)
2. 债务人对相对人享有债权
(1)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合法;
(2)债务人、相对人约定仲裁条款,债权人仍可提起代位权诉讼。
3.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而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
4. 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为非专属性权利和可以强制执行的权利
5. 法律后果(代位权成立)
1.实体法上之后果
(1)直接清偿,对等额内债消灭。
(2)例外规则:债务人对相对人的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被采取保全、执行措施,或者债务人破产的,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处理。
2.程序法上之后果
必要费用(合理的律师代理费用、差旅费),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撤销权
客观要件
1.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 放弃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以其他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等;
2.债务人的处分行为已发生法律效力;
3.债务人的行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主观要件
1.无偿行为:只需具备客观要件。
2.下列有偿行为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相对人恶意。
(1)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
(2)以 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
(3)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 ,实施 互易财产 以物抵债 出租或者承租财产 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行为;
(4)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
法律后果
1.实体法效果
债务人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行为被撤销的,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2.程序法效果
合理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合同的变更(内容变更)
特征
①变更以原合同有效为前提
②变更的是合同的内容而非合同的主体
③ 变更之后 合同仍然有效
法律后果
①同一交易订立的多份合同均系真实意思表示:应当在查明各合同成立先后顺序和实际履行情况的基础上,认定合同内容是否发生变更
②法律 行政法规禁止变更合同内容的 应当认定合同的相应变更无效
③合同变更后 当事人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合同履行 ,合同变更对已按原合同所作的履行没有追及力
④合同的变更不影晌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合同转让(主体变更)
债权让与【2020论述】
构成要件
①存在有效的债权
②让与人即原债权人与第三人达成合意且不违反法律规定
③具有可让与性
不得转让的情形
1. 性质不得让与 (特定身份关系 信赖关系)
2. 按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①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②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不得对抗第三人
3. 依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法律效力
对内效力
①转让协议一经生效,受让人取得让与人转让的债权
②从权利随之移转
③让与人应将所有证明债权的文件交给受让人 并将有关行使债权的必要情况告知受让人,以便其能够完全行使债权
④让与人对让与的债权负权利瑕疵担保责任
对外效力
①向受让人履行债务
②向受让人主张债务人对让与人的抗辩
③向受让人主张抵销权(抵销权延续)
①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时,债务人对让与人享有债权,并且债务人债权先于转让债权到期或同时到期
②债务人的债权与转让的债权是基于同一合同产生
④因债权转让增加的履行费用,由让与人负担
债权让与新规则【新增】
债权让与通知的后果
债权 表见让与
债务人 确认债权真实存在
受让人基于债务人对债权真实存在的确认受让债权后,债务人不能又以该债权不存在为由拒绝向受让人履行
债权 多重转让
债务人保护
同一债权转让给两个以上受让人,债务人有权以已经向最先通知的受让人履行为由主张其不再履行债务
受让人权利保护
债务人明知接受履行的受让人不是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最先通知的受让人有权请求债务人继续履行债务 或者依据债权转让协议请求让与人承担违约责任
转让通知到达时间
邮戳时间或者通讯电子系统记载的时间
债务承担
免责的债务承担
构成要件
①须存在有效的债务
②须有以债务移转为内容的协议
③须债务具有可移转性
④须经债权人同意
法律效力
1. (抗辩的主张)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
2. (抵消权不延续)原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新债务人不得向债权人主张抵销
3. 债务人转移债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主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但是该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4. 新债务人不得以对抗原债务人的事甶对抗债权人
债务承担 与 担保责任
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抵押或质押,债务转让时,抵押权或质权的存续不受影响
并存的债务承担
债权债务的概括移转
合同承受
法定承受
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合同解除
特征
①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至全部履行这段时间
② 必须具备一定条件 这一条件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 也可以是法律直接规定
③必须通过解除行为而实现,解除行为可以是单方法律行为,也可以是双方法律行为
④解除后果是使基于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方式
法定单方解除!
①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②预期违约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③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 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④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⑤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协议解除
未就违约责任、结算清理事项达成一致不影响协议解除
买卖合同解除的特殊规则
主物从物解除
主物不符合约定解除,效力及于从物;
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效力不及于主物
数物解除
一物不符合约定,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买受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分批交付标的物
1其中一批标的物不交付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该批标的物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就该批标的物解除
2不交付其中一批或者交付不符合约定,致使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的交付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就该批以及之后其他各批标的物解除;
3买受人就其中一批标的物解除,该批标的物与其他各批标的物相互依存的,可以就已经交付和未交付的各批标的物解除
法律后果
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
清偿
代物清偿
构成要件
①有原债务存在
②经双方当事人约定 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
③有双方当事人关于代物清偿的合意
④债权人或其他有履行受领权的人现实地受领给付
代为清偿
构成要件
①债务人不履行债务
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利益!
1. 保证人或者提供物的担保的第三人
2. 担保财产的受让人、用益物权人、合法占有人
3. 担保财产上后顺位担保权人
4. 对债务人的财产享有合法权益且该权益将因财产被强制执行而丧失的第三人
5. 债务人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
6. 债务人为自然人的,其近亲属
7. 其他,如次承租人
③该债务不属于法律禁止代为履行的债务
法律效力
第三人在其已经代为履行的范围内取得对债务人的债权,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清偿抵充
约定抵充
指定抵充一→债务人在清偿时指定其履行的债务
法定抵充
1应当优先履行已经到期的债务
2数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履行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者担保最少的债务
3均无担保或者担保相等的,优先履行债务人负担较重的债务
4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履行
5到期时间相同的,按照债务比例履行
主债务、利息和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的抵充顺序
1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
2利息
3主债务
抵销
法定抵消 的构成要件
①须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
② 须自动债权即提出抵销的债权已届清偿期
③ 须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 品质相同
④须 不存在按照合同性质或者依照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情形
抵消限制
侵权之债的抵销限制
侵害 自然人人身权益所产生的债务
→侵权人不得主张抵销
侵害财产权益所产生的债务
故意 重大过失情形不得抵销
因一般过失的情形可以主张抵销
已过诉讼时效债权的抵销限制
→原则上不能作为主动债权抵销
法律效果
①抵销权属于形成权 通知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期限
②抵销的范围:主债务、利息、违约金或损害赔偿金
③抵销没有溯及力
④资金占有费与标的物使用费相互抵销
提存
构成要件
①须有因债权人方面的原因使债务人难以履行债务的客观情况发生
②须提存的标的物适宜提存
③须经法定程序进行
效力
对债务人
①债务消灭
②通知义务
③ 抗辩权
对债权人
①风险负担
→标的物提存后 毀损 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
② 所有权及孳息归属
提存期间,所有权原则上转移给债权人,孳息归债权人所有
③提存费用
→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④领取权
(1)债权人未履行对债务人的到期债务
(2)或债权人向提存部门书面表示放弃领取提存物权利的,债务人负担提存费用后有权取回提存物
免除与混同
免除
要件
①免除应由债权人作出
②免除须向债务人作出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③免除不得损害第三人利益
④债务人有权在合理期限内拒绝
效力
①全部免除时,债务全部消灭 部分免除时 债务部分消灭
②债权人仅免除从债务时 主债务并不消灭
③债务人在合理期限内拒绝的,债权债务不终止
混同
原因
①概括承受
②特定承受
法律效果
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而债权债务终止, 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则不发生混同的效力
违约责任
含义
特征【简述】
1. 【性质】违约责任属千民事责任
2. 【主体的相对性】违约责任具有相对性 违约责任的相对性是由合同的相对性决定的
3. 【基于违约行为而产生】违约责任是债务人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债务而产生的责任
4. 【客体】违约责任是一种财产性的民事责任 而侵权责任还包括非财产性的责任形式
5. 【内容的任意性】违约责任具有一定的任意性,可由当事人在法定范围约定。这是由合同自由原则决定的
归责原则
严格责任原则
构成要件【简述】
1. 【约】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合同
2. 【违】客观上有违约行为
(1)不履行,包括实际不履行和预期违约行为
(2)不适当履行
3. 【责任】不存在免责事由
免责事由【简述】
法定
一般事由:不可抗力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
特殊事由
约定
约定事由
限制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
1. 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
2.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承担方式【简述】
1. 【履行】继续履行
(1)金钱之债
应继续履行
(2)非金钱之债
2.1.可以请求履行
2.2例外
①法律上 (如债务人破产 )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如标的毀损灭失)
②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③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2.3.违约方解除(合同僵局)
①有不能继续履行非金钱债务的情形
②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③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合同解除的时间点: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判决生效)
(3)继续履行与其他责任
2. 【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3. 【赔偿】支付违约金
4. 【赔偿】适用定金罚则
三金关系
违约金 vs 定金
不能并用
违约金 vs 损害赔偿金
不能并用
定金 vs 损害赔偿金
可以并用
定金类型【新增】
1. 违约定金
2. 立约定金
3. 成约定金
4. 解约定金
5. 【赔偿】赔偿损失
5.1.范围
实际损失
可得利益损失
5.2.可预见规则
损失赔偿额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 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5.3.减损规则
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
没有采取适当措施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请求赔偿;
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负担。
5.4.双方违约
都违反合同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5.5.与有过失
当事人造成对方损失,对方对损失的发生有错的,可以减少相应的赔偿损失
5.6.受领迟延
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以请求债权人赔偿增加的费用
在债权人受领迟延期间,债务人无须支付利息
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的竞合
因当事人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第十五章 典型合同
转移财产权的合同
买卖合同
特征
【内容】核心: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出卖人义务
1. 交付标的物
2. 转移所有权
3. 权利瑕疵担保
4. 质量瑕疵担保
买受人义务
1. 支付价款
2. 受领标的物
3. 及时检验标的物
买受人没有及时检验并通知出卖人,视为标的物的数量和质量符合约定,出卖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不真正义务
风险负担
交付主义
包括现实交付 和 观念交付
不动产交付:
房屋的转移占有
风险负担规则的适用
1. 买受人原因
①买受人受领延迟
②买受人迟延取货
2. 标的物需要运输
①指定地点货交承运人
②货交第一承运人
3. 在途货物买卖
4. 种类物待定
5. 出卖人根本违约
质量不符要求
6. 风险负担与违约责任
买卖合同的解除
1. 主从物买卖
2. 数物买卖
3. 分批买卖
保留所有权买卖【新增】
不动产不适用保留所有权
特殊买卖合同!
1. 分期付款买卖
至 少分三期。适用于动产 不动产买卖
出卖人权利的行使
条件:未支付到期价款达到 1/5
催告: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
两大权利:
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
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分期付款买卖可以保留所有权
2. 试用买卖
试用买卖合同的生效
①试用期间届满,买受人沉默,视为购买
②买受人在试用期内视为同意购买的情形
2.1.支付部分价款
2.2.出卖
2.3.出租
2.4.设立担保物权
买受人拒绝认可
1. 合同不生效
2.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无须支付使用费
3. 买受人返还义务
风险负担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毀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不属于 试用买卖合同的情形
①经过试用或者检验符合一定要求时 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②约定第三人经试验对标的物认可时 买受人应当购买标的物
③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调换标的物
④约定买受人在一定期间内可以退还标的物
3. 凭样品买卖
4. 互易合同
供用电水汽热力合同
特征
【主体】具有特定性
【标的】具有垄断经营性
【内容】债务履行具有持续性
【目的】合同目的具有公益性
赠与合同
性质
1. 【单务合同】 赠与合同中,仅赠与人负义务 虽赠与合同可以附义务,但不改变其单务性
2. 【无偿合同】 在附负担的赠与中,受赠人与赠与人的给付无对价关系,故仍然为无偿合同
3. 【诺成合同】 闸曾与人与受赠人意思表示 致,则赠与合同成立,财产交付不是合同的成立要件
4. 【不要式合同】 赠与合同的形式并无特别规定 但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 终止
任意 撤销权
法定撤销权
赠与人的穷困抗辩权
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晌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合同
特征
【主体】借款合同的主体为一般主体 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均为自然人
【标的物】货币
【内容】转移货币所有权的合同
【性质】一般为要式合同、有偿合同、诺成合同。 但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是实践合同、非要式合同,且当事人未约定利息或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无偿
贷款人主要义务
1. 按期、足额提供贷款的义务
2. 保密义务
借款人主要义务
1. 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2. 照约定的日期和数额收取借款的义务
3. 按照约定用途 使用借款的义务
4. 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
5. 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与利率
利息
没有约定:无息
约定不明:
自然人之间:无息
其他:出借人主张利息的,法院确定
利率
1. 有约定,按约定
2. 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货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租赁合同
含义
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特征
【标的物】租赁合同的标的物应当是特定物、非消耗物。租赁合同终止时,承租人须返还原物
【内容】租赁合同是有期限地转移标的物使用收益权的合同,并不移转标的物的所有权
【性质】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和诺成合同
分类
定期租赁
不定期租赁
任意解除权
转租
合法转租
合同相对性
转租合同效力
非法转租
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承租人知道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视为同意转租
租赁权的物权化:买卖不破租赁
基本规则:
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例外:
1. 房屋在出租前已设立抵押权,因抵押权人实现抵押权发生所有权变动的;
2. 房屋在出租前已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的
房屋租赁的特殊规定【2024非法 案例分析】
1. 一房多租
已合法占有>已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动产多重买卖:交付>先给钱>合同成立在先
≈特殊动产多重买卖:交付>登记>合同成立在先
2. 法定承受
3. 优先购买权
内容
1. 出卖租赁房屋前 15 日通知承租人 拍卖 提前 5 天通知承租人
2. 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享有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例外
① 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
②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 承租人在 1 5 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
④拍卖5 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 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4. 优先承租权
租赁期间届满,房屋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承租的权利
融资租赁合同(非典型担保)
完成工作交付成果的合同
承揽合同
特征
【目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为目的
【标的物】标的物为承揽人应向定作人交付的工作成果,该成果具有特定性
【内容】承揽人的义务具有不可让与性。一般情况下不能将承揽的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解除【客观题】
承揽人的留置权/抗辩权【客观题】
建设工程合同
特征
【主体】主体具有限定性。承包人必须是经过批准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标的物】标的具有特殊性 为基本建设工程,并非一般的加工定作物
【内容】合同管理具有严格性。原则上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效力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
承包人的义务
【工作】
【成果】
【瑕疵】
发包人的义务
【工作】
【成果】
【瑕疵】
施工合同
承包人的义务
【工作】
【成果】
【瑕疵】
发包人的义务
【工作】
【成果】
【瑕疵】
建设工程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2019法条】
基本规则
适用效力
提供劳务(服务)的合同
运输合同
特征
【标的】合同标的是承运人的运输行为,即运送旅客或货物至目的地
【性质】
双务、有偿、诺成合同。但客运合同自承运人向旅客出具客照时成立
通常是格式合同。合同形式多采用栗证式和表格式
【目的】承运人负强制缔约义务。从事公共运输的承运人不得拒绝旅客、托运人通常、合理的运输要求
分类
客运合同
效力
旅客的义务
【交付】
1. 持有效客栗按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乘坐
2. 遵守安全事项,按限旦和品类携带行李,不得携带危险或违禁物品
【费用】
按照约定支付票款
【通知】
协助义务。旅客对承运人为安全运输所作的合理安排应当积极协助和配合
承运人的义务
【交付】
1. 保证旅客人身安全
2. 保证旅客行李安全
3. 尽力救助旅客
【费用】
按照有效客栗记载的时间、班次和座位号运输旅客
【通知】
严格履行安全运输义务,及时告知旅客安全运输应当注意的事项
货运合同
效力
托运人的义务
【交付】
【费用】
【通知】
承运人的义务
【交付】
【费用】
【通知】
多式联运合同
效力
保管合同
特征
【标的】以保管行为为标的。保管合同属于劳务合同的一种,保管合同的劳务为保管寄存物
【性质】
不要式合同。保管合同的成立,口头形式或书面形式均可
实践合同。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
是否有偿由当事人约定。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父易习惯无法确定时,视为无偿
效力
寄存人
【交付】
无
【费用】
负担必要费用和支付保管费
【通知】
告知义务。 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需要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应当告知保管人
声明义务。 寄存人寄存货币、有价证券或者其他贵重物品的,应当向保管人声明
保管人
【交付】
1. 给付保管凭证
2. 返还保管物,包括原物和孽息
【费用】
1. 亲自履行保管义务
2. 妥善保管保管物
【通知】
在第三人对保管物主张权利时有 通知义务
仓储合同
特征
【主体】保管人须为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
【标的】标的是保管行为,对象限动产
【内容】仓储合同源于保管合同,《民法典》没有规定明确的内容的,可适用保管合同有关规定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保管人的义务
1. 按合同的约定接受存货人交付的货物
2. 出具仓单、入库单
3. 妥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4. 接受检查
5. 危险通知
6. 返还仓储物
存货人的义务
1. 交付仓储物
2. 支付仓储费和必要费用
3. 提取仓储物
委托合同
含义
特征
【主体】
委托人和受托人通常存在彼此信任的基础,故委托人和受托人均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标的】
受托人提供的劳务
【内容】
受托人既可以以委托人的名义,也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外进行活动
【性质】
双务(或单务)、有偿(或无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委托人 义务
1. 偿付费用及支付报酬
2. 清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务
3. 赔偿损失
受托人 的义务
1. 亲自处理委托事务
2. 报告的义务
3. 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4. 支付财产、转移权利给委托人
5. 连带责任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
行纪合同
含义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主体】
行纪人仅限于经过审杳、登记可从事贸易活动的主体
【标的】
行纪人为委托人办理的事务仅限于商品的寄售、购销等贸易活动
【内容】
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行纪事务
【性质】
双务、有偿、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行纪人的义务
【服务】
依委托人的指示从事贸易活动
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履行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
【费用】
负担完成行纪事务的交易费用
【清算】
保管并合理处分委托物
报告和移交交易所得
行纪人的权利
【服务】
报酬请求权
行纪人的介入权
【费用】
。
【清算】
处分权、提存权
中介合同
含义
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特征
【主体】
中介合同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标的】
提供中介服务,即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约的媒介服务
【内容】
委托人的给付义务具有不确定性 只有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才可请求委托人支付报酬
【性质】
诺成、不要式合同
效力
中介人的义务
【服务】
如实报告义务
【费用】
负担中介活动的费用
【清算】
。
中介人的权利
【服务】
报酬请求权。
【费用】
必要费用请求权。
【清算】
。
跳单责任
跳单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委托人在接受中介人的服务后,利用中介人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绕开中介人直接订立合同的,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物业服务合同
含义
特征
【主体】
主体地位平等,相互之间没有隶属关系
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管理人
【标的】
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内容】
物业服务人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性质】
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效力【2022简答】
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服务】
1. 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2. 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
3. 对物业服务区域内的违法行为采取合理措施的义务
【清算】
1. 报告义务
2. 后合同义务
业主 的义务
【服务】
1. 缴纳物业费
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 供热 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2. 告知义务
装修房屋
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 或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
【清算】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时,配合原物业服务人进行清算
保理合同!
特征
【主体】保理人须取得保理业务的资质
【标的】暴力人提供的是:资金融通等保理服务
【内容】保理合同中 包含债权转让的内容,故可适用债权转让的规定
【性质】双务、有偿、诺成、要式合同
类型
有追索权(回购型)(有担保功能!)
①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
②或者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帐款债权
③保理人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无追索权(买断型)
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保理人取得超过保理融资款本息和相关费用的部分,无需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担保合同
担保的分类
约定担保 vs 法定担保
人的担保 vs 物的担保
本担保 vs 反担保!
追偿权与代位权
追偿权
代位权
典型担保
抵押
质押
留置
保证合同【必考!】
特征
从属性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以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成立为前提,因主债权债务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相对独立性
单务性
无偿性
要式性
成立要件
①保证人符合法定条件
②保证人和债权人达成合意且意思表示真实
③主合同合法有效
④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
保证的方式【客观题】
一般保证
【认定】
1. 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2. 无约定,一般保证
【责任承担】
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 一般保证人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连带责任保证
【认定】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
【责任承担】
债权人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责任
保证期间:含义与效力 与诉讼期间的链接!
保证的效力(简述主债权债务合同的变更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主债权转让】
1. 债权人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债权,未通知保证人的,该转让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
2. 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禁止债权转让,债权 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转让债权的,保证人对受让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主债权承担】
1. 债权人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移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但是债权人和保证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 第三人加入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责任不受影响
【主合同内容的变更】
减轻债务: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主合同履行期限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按原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
非典型担保
保留所有权买卖
适用范围:
仅适用于动产,不适用于不动产
出卖人的取回权:
取回权
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取回权的例外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
②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 或其他物权
取回方式
①出卖人可以与买受人协商取回标的物
②协商不成的,可以参照适用担保物权的实现程序
回赎权:
再卖权:
融资租赁合同
出租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一定条件下的瑕疵担保免责权
2. 风险负担免责权
3. 租赁物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免责权
义务
1. 购买租赁物并不得擅自变更合同中与承租人有关的内容的义务
2. 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3. 保证承租人占有使用租赁物的义务
4. 向出卖人付款的义务
5. 协助承租人向出卖人索赔的义务
6. 在承租人依赖出租人的技能确定租赁物或者出租人干预选择租赁物时,出租人还应对租赁物的瑕疵承担担保责任
承租人:权利和义务
权利
1. 受领租赁物的权利
2. 对出卖人的直接索赔权
3. 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时价值返还请求权
义务
1. 支付租金的义务
2. 妥善保管 使用 维修租赁物的义务
3. 合同终止时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租赁物的归属
保理合同(有追索权)
有追索权(回购型)(有担保功能!)
①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返还保理融资款本息
②或者保理人可以向应收账款债权人主张回购应收帐款债权
③保理人也可以向应收账款债务人主张应收账款债权
让与担保
让与担保的效力
以物抵债的效力【新增】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
诺成合同
与原债的关系
1. 履行导致债的消灭
2. 债权人的选择权
债权人催告后仍不履行,可选择选择权请求履行原债务或以物抵债协议
3. 法院确认书或调解书
4. 无权处分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达成
1. 对抵债财产实现债权的约定有效
2. 抵债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约定无效
3. 优先受偿
未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不能主张优先受偿。
已将财产权利转移至债权人名下,债权人可主张优先受偿
共同担保
共同物保
共同人保
混合担保
【第一步】
①有约定,按约定
②没约定,则看第二步或第三步
【第二步】
债务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
①先执行债务人物保
②债 权人放弃债务人物保 抵押 质押 则其他担保人在担保物权人丧失优先受偿权益的范围内免除担保责任
【第三步】
第三人 物保与人保并存
①第三人物保和人保地位平等
②第三担保人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共同担保的追偿与分担
担保人之间有约定可以请求分担
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署名可以请求分担
担保人受让债权:认定为承担担保责任
合伙合同!
特征
【目的】合伙人必须有共同的事业目的。(这是合伙合同与其他财产关系合同的一个显著区别)
【主体】合伙合同的人数至少为两人
【内容】
合伙人共同出资、共享收益
合伙人之间负连带责任
效力
合伙人的义务
【提供融资】
1. 按照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2. 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诚信义务】
1. 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2. 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合伙人的权利【简答题】!!
【提供融资】
利益分配、亏损分担请求权
追偿权
【诚信义务】
转让财产份额权
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合伙事务作出决定权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对合伙事务的执行权或监督执行权
合伙人 债权人的代位权
不得代为行使的共益权:eg表决权、执行合伙事务的权利
可以代为行使的自益权:eg利润分配请求权
技术合同
类型【简述】
技术开发合同
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1. 有约定,按约定
2. 没有约定,共同所有
技术转让合同、技术许可合同
后续技术成果归属
1. 有约定 按约定
2. 无约定 ,归改进方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
新技术成果归属
1. 有约定 按约定
2. 无约定 ,谁研发归谁
第十六章 准合同
无因管理
概念
(无)没有
(因)原因,因果关系
(管理)帮忙管理
本没有义务,但为了避免他人利益受到损失,而自愿管理
构成要件
1. 管理他人事务
例外【客观题】
①违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行为
②纯粹道义上宗教上或一般生活事务 如招待客人
③依法须由本人亲自实施或须经本人授权才能实施的行为。如放弃继承权
2. 有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
3. 没有法定的和约定的义务
法律效果
管理人的义务
适当管理
通知义务
报告及计算义务
管理人的权利
必要费用请求权
补偿请求权
管理人无报酬请求权
不真正无因管理
管理人管理事务,不属于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情形
拾得遗失物
紧急救助
见义勇为
不当得利
构成要件
①一方获得利益
②他方受有损失
③一方获益与一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
④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
类型【客观题】
例外【简述】!
①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②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③ 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④因不法原因交付财产
4.1.各方均不法,不构成不当得利
4.2.不乏原因仅在受领一方存在的,构成不当得利
⑤清偿诉讼时效经过的债务
效力【简述】
善意得利人:
取得的利益已经不存在的 不承担返还该利益的义务
恶意得利人: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其取得的利益并依法赔偿损失
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
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
第四编 知识产权
第十七章 知识产权
概述
知产:特征
知识产权共同特征:
1. 专有性
2. 地域性
3. 时间性
4. 客体的无形性
著作权;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4.客体的无形性。
5.权利内容的双重性: 人身权与财产权的。
6.权利的自动产生
专利权: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
4.客体的无形性。
5.公开性 是指只有将专利技术予以公开才能被授予专利权。
6.行政授予性 是指必须经专利申请人申请和专利行政管理部门授予才能取得。
商标权:
1.专有性。
2.地域性。
3.时间性。商标权人可以通过不断续展,使商标权长期甚至永久有效。
4.客体的无形性。
5.权利内容的单一性。
6.行政授予性。
知产:范围
商业秘密
构成要件/特征:【2016简答】
1. 非公知性
2. 具有商业价值
3. 保密性
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简述】
1.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2. 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3. 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4. 教暧、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5. 视为侵犯
5.1.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以上违法行为
5.2.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他人实施前四种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知产 VS 反不正当竞争
混淆行为【简述】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
1. 擅自使用 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商品名称、包装、装潢 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2. 擅自使用 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企业名称 (包括简称、字号等)、 社会组织名称 (包括简称等)、姓名 (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3. 擅自使用 他人有一定影响的 域名主体部分 网站名称 网页 等;
4. 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分类
著作权
主体
1.原始主体与继受主体
(1)原始主体 ,是指在作品创作完成后, 直接根据法律规定 或 合同约定 ,在不存在基础性权利的前提下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如作者。
(2)继受主体 ,是指通过 受让、继承、受赠 或法律规定的 其他方式 对作品享有著作权的人。
2.作者的确定
(1)创作作品的自然人 。
(2)法人、非法人组织 。
客体
1. 作品的类型
1.1. 文字作品;
1.2. 口述作品,如演讲、报告、授课、法庭辩论等;
1.3. 音乐作品、戏剧作品、曲艺作品、舞蹈作品、杂技艺术作品;
1.4. 美术、建筑作品;
1.5. 摄影作品;
1.6. 视听作品;
1.7. 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1.8. 计算机软件;
1.9. 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2. 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简答】
2.1. 法律文件 。
2.2. 单纯事实消息 。
2.3. 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内容
著作 人身权:
1.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 的权利;
2.署名权,即在作品上署名以表明作者身份 的权利;
3.修改权,即修改 或者 授权他人修改 作品的权利;
4.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 的权利。
著作 财产权:
1. 复制权 ,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 数字化 等方式将作品 制作一份或者 多份 的权利。
2. 发行权 ,即以 出售 或者 赠与 方式向 公众 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3. 出租权 ,有偿许可他人 临时使用视听作品
3.1. 视听作品的著作权人
3.2. 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人,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
3.3. 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者
3.4. 表演者
4. 展览权 ,公开陈列 美术作品、摄影作品 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5. 表演权 公开表演 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 公开播送 作品的表演的权利。
6. 放映权 ,是通过 放映机、幻灯机 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 美术、摄影、视听作品 等的权利。
7. 广播权 ,即以 有线 或者 无线 方式 公开传播 或者 转播 作品,以及通过 扩音器 或者 其他 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 向公众 传播广播的作品 的权利,但不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
8. 信息网络传播权 ,即以 有线 或者 无线 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 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9. 摄制权 ,即以 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 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10. 改编权 ,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 新作品 的权利。
11. 翻译权 ,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 转换 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12. 汇编权 ,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 选择 或者 编排 ,汇集成 新作品 的权利。
13. 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如许可使用权、转让权及获得报酬权。
取得
自动产生,要求独创性。
专利权
主体
1.一般规定。发明人或设计人是专利申请权人 / 专利权人。
2.职务发明创造的具体类型【2015 非法简答】
(1)第一类:执行本单位任务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本职工作 中作出的发明创造;
履行本单位交付 的本职工作之外的 任务 作出的发明创造;
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 年内 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 的发明创造。
(2)第二类:主要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3.委托发明创造。
(1)有约定,从约定。
(2)无约定,专利申请权、专利权均属于研究开发人(受托人) ,委托人可以 依法 实施该专利。
4.合作发明创造。
(1)专利申请权属于合作方共有 。一方转让的,其他各方同等条件 优先受让
(2)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其他方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 该专利。
(3)合作开发的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 专利。
客体【2016非法 简答】
不授予专利权的情形:(简答)
1.以下两类发明创造不授予专利权:
(1)违反法律、社会公德 或者 妨害公共利益 的发明创造。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取或者利用遗传资源 ,并依赖该 遗传资源 完成的发明创造
2.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
(1)科学发现
(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 。但是药品或医疗器械可以申请专利。
(4)动物和植物品种 。但其生产方法可以依法授予专利权。
(5)原子核变换方法 以及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 物质
(6)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 的设计。
内容
1. 自己实施 专利的权利。
2. 许可他人实施 专利的权利。
3. 转让权 。专利权人有权转让专利权和专利申请权。
4. 报酬权或受奖权 。职务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有权得到报酬或奖励。
5. 署名权和标记权 。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署名权,专利权人有标记权。
取得
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授予的实体条件【简答】
1. 新颖性
1.1. 要求不属于现有技术 ,且无抵触申请
1.2. 申请日以前 6 个月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
1.2.1. 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 或者 非常情况 时,为 公共利益 目的 首次 公开的。
1.2.2. 在中国政府主办 或者 承认 的 国际 展览会上 首次 展出的。
1.2.3. 在规定的学术会议 或者 技术会议 上 首次 发表的。
1.2.4. 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 而泄露其内容的。
2. 创造性
2.1. 发明:须同申请日以前已有技术相比,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和 显著的进步
2.2. 实用新型:须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有实质性特点 和 进步
3. 实用性
3.1.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 或者 使用 ,并且能够产生 积极效果
商标权
主体
1.商标权的主体包括商标权的原始主体和继受主体。
2.商标权的原始主体是指商标注册人,继受主体是指依法通过注册商标的转让或者移转取得商标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3.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客体
注册商标
内容【2017法学 简答】
1.独占使用权
2.许可使用权
(1)许可方式
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
(2)备案
①许可人备案。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许可人应当将其商标使用许可报商标局备案,由商标局公告。(非共同申请)
②登记对抗。商标使用许可未经备案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当事人权利义务
①许可人的义务: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②被许可人的义务: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③须在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上标明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
3.转让权
商标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将商标权转让给他人。
(1)共同申请。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
(2)一并转让。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对其在同一种商品上注册的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应当一并转让。
(3)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4)转让不破许可。
条件
1. 显著性
2. 非冲突性
3. 可视性/可听性
保护期
1. 续展期
2. 宽展期
商标侵权行为【2020简答】
1. 假冒
2. 仿冒
3. 销售假货
4. 造售假标
5. 反向假冒
6. 帮助侵权
7. 其他侵权
7.1. 装潢侵犯商标
7.2. 侵犯驰名商标
7.3. 域名侵犯商标
知产:保护
知产:保护期
第五编 人格权
第十八章 人格权
具体人格权
物质性人格权
生命权
身体权
健康权
精神性人格权
姓名权
名称权
肖像权
名誉权
荣誉权
隐私权
侵犯隐私权的类型
1. 私人生活安宁
2. 私密空间
3. 私密活动
4. 私密部位
5. 私密信息
6. 其他方式
个人信息权益!
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简述】
1. 征得同意
2. 公开规则
3. 明示目的、方式和范围
4. 不违反规定、约定
处理个人信息的免责事由【简述】
1. 本人同意
2. 自行公开 / 合法公开
3. 为维护公共利益 / 该自然人合法权益
敏感个人信息处理【简述】
自然人与信息处理者的关系【简述】
1. 自然人的权利
(1)自然人有权查阅、复制、更正个人信息。自然人可以依法向信息处理者查阅或者复制其个人信息;发现信息有错误的,有权提出异议并请求及时采取更正等必要着施。
(2)自然人有权删除违法处理的个人信息。自然人发现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处理其个人信息的,有权请求信息处理者及时删除。
2. 信息处理者的义务
(1)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篡改、非法提供个人信息。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2)信息处理者应当确保信息安全。信息处埋者应当米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确保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篡改、丢失;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个人信息泄露、篡改、丢失的,应当及时采取救措施,按照规定告知白然人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国家机关、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履行职责过程中知悉的自然人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人格权的特征
人格权的特征【简述】
【主体】
主体的自然权利
主体的法定权利
平等性
【客体】
人格利益
【内容】
人格平等
一般人格权的特征【简述】
特征
1. 主体的普遍性
2. 权利客体的高度概括性
3. 所保护利益的根本性
4. 权利内容的不确定性
功能【2010简答】
①产生具体人格权
②解释具体人格权
③补充具体人格权
身体权的特征【简述】
【主体】
自然人
【客体】
权利人自身的物质性人格要素
【内容】
自然人对其身体完整和行动自由的支配
【性质】
不可转让
健康权的特征【简述】
【主体】
专属于 自然人
【内容】
以维护自然人的生理健康、心理健康为根本利益
【上位概念】
绝对权、对世权
【性质】
不可转让
姓名权的特征【简述】
【主体】
专属于自然人
【客体】
自然人的姓名
【内容】
自然人决定、变更姓名应当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名称权的特征【简述】
【主体】
法人、非法人组织
【性质】
往往具有直接财产利益。商业名称权可以转让
【内容】
办理登记手续
肖像权的特征【简述】
【主体】
专属于自然人的人格权,其主体限于自然人
【客体】
肖像人的肖像,而不是肖像的载体
【性质】
专有权:
(1)体现在形象再现的专有权上,只有肖像权人才有权决定再现自己形象。
(2)体现在肖像使用的处分权上,只有肖像权人才有权利转让。
名誉权的特征【简述】
【主体】
包括所有的民事主体
【客体】
名誉
【内容】
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与一定的财产利益相联系
荣誉权的特征【简述】
【主体】
所有的民事主体
【客体】
民事主体获得的荣誉
【内容】
对荣誉享有获得、保持、利用并享受所生利益
隐私权的特征【简述】
【主体】
限于自然人
【客体】
隐私
【上位概念】
支配权,既可以利用隐私,也可以放弃隐私
人格权的内容(比较记忆)
生命权
1. 生命安全维护权:
维护生命的延续 保护生命不受外来非法侵害
2. 生命利益支配权:
处分自己的生命
身体权
1. 保护自然人的身体完整性和完全性
2. 支配自己的肢体 器官和其他人体组织等身体组成部分
3. 行动自由受到保护
健康权
1. 健康维护权
2. 劳动能力维护权
3. 健康利益支配权
姓名权
1. 姓名决定权
原则:随父姓或母性
例外
①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②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③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2. 姓名使用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
3. 姓名 变更权
名称权
1. 名称决定权
2. 名称使用权
3. 名称变更权
4. 名称转让权和许可他人使用权
肖像权
1. 肖像制作权
2. 肖像使用权和许可使用权
肖像权的合理使用【2022简答】
1. 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
2. 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3. 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板人的肖像;
4. 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
5. 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民法典新增】
3. 肖像利益维护权
名誉权
1. 名誉保有权
2. 名誉维护权
3. 名誉利益支配权
荣誉权
1. 荣誉获得权
2. 荣誉维护权
3. 荣誉利用权
荣誉权和名誉权的区别【简述】
1. 来源不同
荣誉权:具有特定性
名誉权: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2. 内容不同
荣誉权:正面的评价
名誉权:客观评价,可能正面,可能负面
3. 涉及范围不同
荣誉权:某个特定方面的评价
名誉权:综合评价
4. 荣誉可以被剥夺或撤销 / 名誉只可能发生改变
隐私权
1. 隐私保密权
2. 隐私保护权
3. 隐私支配权
人格权的一般规则
人格要素的使用
人格要素的许可使用
可以许可使用:姓名、名称、肖像、声音
不可以许可使用:生命、健康、身体
人格要素的合理使用
前提:公共利益
人格权的保护
人格权延伸保护
① 胎儿的人格利益保护
②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
人格权请求权与诉讼时效
人格权禁令保护
强制执行
财产性侵权责任
非财产性侵权责任
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法院可以采取在报刊、网络等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公布生效裁判文书等方式执行,产生的费用由行为人负担
精神损害赔偿
侵害人身权益
人身权
死者人格利益
侵害财产权
须侵害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
须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
须造成严重精神损害
精神损害赔偿主要路径
1. 诉讼主体:近亲属
2. 违约责任与精神损害赔偿并用
侵害人格权的行为(比较记忆)
生命权
不法致人死亡
身体权
①不法破坏他人身体的完整性
②不法剥夺 限制他人行动自由
③非法搜查他人身体
健康权
①侵害生理健康或心理健康
②性骚扰
③医学研究不得侵害健康权
姓名权、名称权
1. 干涉 、盗用、 假冒
2. 艺名、简称等保护:
具有社会知名度+造成公众混淆
参照适用姓名权和名称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肖像权
1. 丑化 污损 深度伪造他人肖像
2. 擅自制作 使用 公开他人肖像
3. 著作权人擅自使用构成侵权
肖像许可使用合同
条款解释 —►作出有利于肖像权人的解释
使用期限
不定期
双方具有任意解除权(随时)
定期
同肖像权人的解除权(正当理由+赔偿损失)
名誉权
荣誉权
1. 非法剥夺他人荣誉
2. 低毀贬损他人荣誉
3. 获得的荣誉称号应当记载而没有记载的 民事主体可以请求记载
4. 获得的荣誉称号记载错误的 民事主体可以请求更正
隐私权
1. 侵扰私人生活安宁
2. 侵扰私密空间
3. 侵害私密活动
4. 窥探私密部位
5. 处理私密信息
6. 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六编 婚姻家庭
第十九章 婚姻家庭
婚姻制度
结婚
结婚的要件
结婚必备要件
双方自愿
法定婚龄
男22周岁,女20周岁
双方均无配偶
结婚禁止要件
直系血亲
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
可撤销婚姻
胁迫
隐瞒重大疾病
无效婚姻
情形
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
宣告程序
法律后果【2023简答】
【身份上】
【财产上】
【父母子女关系的后果】
【损害赔偿责任】
家庭关系
夫妻人身关系
夫妻的姓名权
夫妻的人身自由权
夫妻对抚育未成年子女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
夫妻相互忠实义务
夫妻财产关系
法定财产制
约定财产制
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
大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且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夫妻间的日常家事代理权
离婚
登记离婚
双方当事人必须是办理结婚登记的合法夫妻
双方当事人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双方当事人必须有离婚的合意
双方当事人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达成协议
诉讼离婚
1. 重婚或与他人同居
2. 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 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 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 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6.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7.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财产分割
离婚:债务清偿
离婚:救济
收养制度
一般收养成立
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
1. 登记
2. 公告
3. 协议
4. 公证
特殊收养成立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
继父母收养继子女
收养孤儿、残疾儿童等
收养的效力
1. 拟制效力
1.1. 养父母子女关系
2. 解除效力
3. 收养行为无效
收养关系的解除
法定情形
行政程序解除
-诉讼程序解除
解除的后果
第七编 继承
第二十章 继承
继承的特征
继承的特征:
【产生】
自然人死亡
【主体】
近亲属
【客体】
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内容】
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
继承权的特征:
【主体】
自然人
【客体】
遗产
【内容】
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产生】
被继承人死亡时
【性质】
不得转让
法定继承的特征:
【主体】
自然人
【内容】
对遗嘱继承的补充
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产生】
身份关系
【性质】
法定性、强行性
遗嘱继承的特征:
【主体】
继承人
【内容】
直接体现 被继承人的遗愿
【产生】
有效遗嘱
【性质】
对法定继承的排斥
效力优于法定继承
继承权
继承权的放弃
放弃的时间:
放弃的方式:
继承权的丧失
1.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2. 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3. 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4. 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5.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人
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女婿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代位继承与转继承
代位继承
1. 须被代位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2. 须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子女或兄弟姐妹
3. 须被代位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其晚辈直系血亲不得代位继承
4. 须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或者被继承人兄弟姐妹的子女
转继承
法定继承财产的分配
一般情况下:均等
特殊情况下:可以不均等
遗嘱继承
遗嘱的形式
遗嘱的效力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
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遗产的分割
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
无人承受遗产的处理
第八编 侵权责任
第二十一章 侵权责任
一般规则
归责原则
过错责任
一般过错责任
过错推定责任
无过错责任
公平原则(法定分担损失)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加害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过错
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赔偿损失、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淮除危险等
抗辩事由
正当理由
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自甘风险
自助
外来原因
不可抗力
受害人故意
过错相抵
第三人原因
数人侵权
共同侵权
教唆帮助侵权
共同危险行为
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
特殊侵权责任!!
特殊主体的侵权责任
产品责任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
环境污染、生态破坏责任
高度危险责任
饲养动物损害责任
建筑物和物件损害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