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物权法 第五章 相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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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相邻关系
相邻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相邻关系的概念及性质
概念: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依据法律规定,两个或两 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 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 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相邻关系,从权利角度来讲又称为相邻权,它 是调节不动产所有权行使时发生的权益冲突而产生 的一种权利。
性质
相邻关系是所有权非常重要的延申
并非独立的权利,而是对所有权内容的法定限制或扩张
请求权基础仍是所有权(或用益物权)
相邻关系的特征
1、相邻关系依据法律的规定而产生
2、相邻关系的主体必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因为一人 不可能构成相邻。(“相邻”不以不动产的直接相邻为限)
3、相邻关系因主体所有或使用的不动产相邻而发生
4、相邻权的内容十分复杂
5、相邻关系的客体主要是行使不动产权利所体现的利益
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习惯处理相邻关系
团结互助、兼顾各方的利益
有利生产、方便生活
公平合理
依法给予补偿
相邻关系的种类
因用水、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0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 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 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 应当尊重自 然流向。
该条实际上规定的是因水资源的利用所形成的相邻关系,包括两 个方面
1、因用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2、因排水产生的相邻关系
因通行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1条规定: “不动产权利人对相 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 要的便利。”“舍此别无他法”
相邻通行关系包括如下情况
1、因袋地产生的通行问题
2、通行困难
3、其他通行问题
因建造、修缮建筑物以及铺设管线所形成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2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建造、修缮建筑 物以及铺设电线、电缆、水 管、暖气和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 邻土地、建筑物的,该土地、建筑物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 舍此别无他法“
因通风、采光而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 程建设标准,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1、必须是在建造建筑物的过程中,有必要为他人提供通风、采 光和日照等便利
2、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 采光和日照
3、相邻一方违反有关规定修建建筑物,影响他人通风、采光或 日照的,受害人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因保护环境所产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4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弃 置固体废物,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噪声、光 辐射、电磁辐射等有害物质。”
1、违反了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
2、不可量物侵害只有发生在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之间,才受 到民法相邻关系的调整
3、造成了一定的妨害或损害后果
因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等发生的相邻关系
《民法典》第295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 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此种情况 在学理上常常称为 “邻地损害的防免”。
1、一方在自己的不动产之上行使权利
2、一方在自己土地上从事挖掘作业等,给另一方造成妨害或者 可能造成妨害
3、一方的行为危及相邻不动产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