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34 物权法律制度
这是一篇关于34 物权法律制度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所有权,概述。内容丰富,要点梳理,非常值得学习!
编辑于2024-10-22 13:53:3334 物权法律制度
概述
市场经济社会两种 最基本的财产权利
物权
对物的占有关系在法律上的表现
享有的支配权利,即权利人在法定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债权
特征
绝对权
物权的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 ,又称“对世权”。
债权人的请求权只对特定的债务人发生效力,因此债权是相对权,又称“对人权”
支配权
物权的权利人不必依赖他人的帮助就能行使其权利
债权属于请求权,债权必须有相对的义务人给予协助方可实现
法定的,物权设 定采用法定主义
物权的种类和基本内容由法律规定
动产以占有为权利象征。 不动产以登记为权利象征
客体一般为物, 而不是行为
特定物、有体物、独立物、独立于人身之外的物。
行为和智力成果等不能成为物权的客体。
追及效力
物权的标的物无论辗转流向何处,权利人均可追及于物之所在地行使其权利,依法请求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优先效力
(1)物权优先
对外优先:物权优先于债权(买卖不破租赁)
对内优先:成立在先的物权优先于成立在后的物权
(2)债权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债权人都是平等的
绝对支配法定物,有2力
种类
权利人行使权力的范围
自物权
所有权
他物权
用益物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他物权从设立目的的交付
用益物权
物的使用价值
多是主物权
不动产为主
标的物形态变化影响权利人的收益权,甚至消灭
担保物权
物的交换价值
从权利
包括不动产、动产
不影响担保物权以变化后的物为标的而继续存在(物上代位性)
设立目的不同 权利性质不同 标的物不同 标的物价值形态变化后的影响不同
有无从属性
主物权
所有权、地上权
从物权
地役权、担保物权(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是否给予当事人的意思
法定物权
留置权、法定抵押权
意定物权
抵押权、质权
物权存续有无期限
有限期物权
质权、抵押权、留置权
无限期物权
所有权
基本原则 法定一公示
法定原则
种类法定
内容法定
效力法定
得丧变更法定
保护法定
当事人不能自由创设
一物一权原则
①一个特定的标的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
所有权人可以有多个;物权也可以有多个。
②同一物上不得设有两个以上相互冲突和矛盾的物权
公示原则
公示方法由法律规定
不动产-登记 动产-交付
公示效力由法律规定
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登记
范围
所有权:1.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森林、林木所有权 用益物权:2.耕地、林地、草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地役权;居住权 担保物权:3.不动产抵押权
登记种类
首次登记
变更登记
转移登记
①转移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不一致,而变更登记前后的权利主体一致。这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 ②转移登记是不动产权利转让行为,变更登记则不是。 ③转移登记一般应依法缴纳相关契税所得税等,变更登记不需缴纳税款。
注销登记
地役权解除需注销登记
更正登记或异议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申请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
预告登记
指当事人所期待的不动产物权变动所需要的条件缺乏或者尚未成就时,权利人只对未来取得物权享有请求权时 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 90 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查封登记
所有权
概念
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核心、根本标志)的权利
特征
独占性
全面性
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
单一性
并非四项权能的简单相加,而是一个整体的权利。
存续性
弹力性
各项权能可以同所有权相分离。在分离期限届满后,最终仍属于所有权人
单独弹面续(棉絮)
取得
原始取得
首次产生而获得
生产
孳息
天然孳息
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 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
果树上摘下来的果实、母牛生出的小牛
法定孳息
按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交易习惯取得。
存款取得的利息,房屋租金、彩票中奖的奖金
因公法方式获得
国有化和没收
根据法律规定
先占
标的物为无主动产 行为人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物
捡垃圾
添附
混合(两种饮料混一起) 附合(他人建筑物上刷漆) 加工(标的物仅限于动产)
①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②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规定; ③法律没有规定的,按照充分发挥物的效用以及保护无过错当事人的原则确定。
拾得遗失物
(1)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 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2)有关部门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或发布招领公告。 (3)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拾得人要妥善保管,承担民事责任 权利人支付保管的必要费用 悬赏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无权侵占,或要求权利人支付费用
发现埋藏、隐藏物
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善意取得
①善意--受让人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出让人是无权处分人 ②对价--支付了合理的价格 ③占有--已经完成法定的物权变动公示
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 受让人仍可取得该财产的所有权
禁止或限制流通物不适用,枪支弹药、黄金、麻醉品等。 货币和不记名证券适用 转移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所有权,交付>登记
继受取得
依赖原所有权人的意愿
①一定的法律行为而取得所有权。法律行为具体包括买卖合同、赠与和互易等。 ②因法律行为以外的事实而取得所有权。例如继承遗产,接受遗赠等。 ③因其他合法原因取得所有权。如合作经济组织的成员通过合股集资的方式
消灭
相对消灭
物权主体的原因
权利人转让、抛弃或权利人的公民死亡
物是人非
绝对消灭
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标的物毁损或灭失
物已经不存在了
共有
按份共有
1、不能确定应有部分的比例时,推定为各共有人的应有部分均等
2、对于共有物的全部享有使用收益权
3、不需经过其他共有人的同意而出卖自己的应有部分,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共有人有优先购买权。
4、处分、重大修缮、 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 2/3 (66.67%)以上的共有人同意
共同共有
共同关系:①夫妻共同财产。②家庭共有财产。③遗产分割前的共有
关系存续期间,不能确定份额,不得请求分割共有物;关系终止,才能分割共有财产。
共同共有财产的处分应经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成立的原因不同 权利的享有不同 对共有物的管理不同 对第三人行使权力不同 分割共有物的限制不同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共有部分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随着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的转让而一并转让
用益物权
特征
独立性的他物权
限制物权
具有使用的目的
标的物是不动产,以占有不动产为前提
种类
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居住权、地役权、 国家集体自然资源使用权、典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渔业养殖捕捞权、海域使用权
建筑用地使用权
主体是法人和公民,客体是国家所有土地 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
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经营合同是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要依据
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使用权(占有、使用)带有社会福利性质,农民无偿取得,无偿使用。
地役权
地役权是按照合同设立的。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地役权不能由法律强制,应采取协商的方式由当事人约定。
居住权
主物权、独立的用益物权
居住权无偿设立,设立居住权,可以根据遗嘱或者遗赠,也可以按照居住权合同约定。
居住权自登记时设立。
居住权不得转让、继承。设立居住权的住宅不得出租
权期限届满或者居住权人死亡的,居住权消灭。居住权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担保物权
特征
价值权性
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
法定性
从属性
权从属于债权而存在,如最高额抵押并不以债权的存在为
不可分性
债权未受全部清偿前,担保权人可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权利。
可约定排除担保物权行使的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权
支配效力及于变形物或者代替物。 担保物因毁损灭失所获得的赔偿金成为担保物的代替物,担保物权人可就该代替物行使担保物权
种类
抵押权
财产不移转占有
法定抵押权
【地随房走】【房随地走】
意定抵押权
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标的
允许抵押的财产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建设用地使用权 海域使用权;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交通运输工具;
不得抵押的财产
土地所有权
非营利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设立
不动产-登记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动产-合同生效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质权
法律特征
必须转已占有
标的为动产和权力,不包括不动产
有物上代位性、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类型
动产质权
权利质权
①汇票、支票、本票;②债券、存款单; ③仓单、提单; ④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 ⑤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 ⑥应收账款。
3票3单3知识权 股权基金债券应收账款
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法定的担保物权
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只发生在特定的合同关系中
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