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马工程(第二版)第五章 法律关系
这是一篇关于第五章 法律关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编辑于2024-10-22 22:38:14这是一篇关于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历史经验,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第一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二节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章 法律方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四节 法律论证,第三节 法律推理,第二节 法律解释,第一节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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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八章 法律方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四节 法律论证,第三节 法律推理,第二节 法律解释,第一节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第五章 法律关系
第一节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一、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关系是一种意志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而法律规范又是国家意志的体现
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建立和实现也有重要的作用
有的法律关系的建立要根据法律关系参加者各方的意志
有的法律关系的建立只需法律关系参加者一方的意志
有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可以不通过人的意志,而是由于某种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事件
在法律关系产生或实现的过程中,国家意志和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是相互作用的
一方面,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必须符合国家意志,否则,该关系得不到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法律关系不可能建立起来。在这种意义上,国家意志对于法律关系的产生和实现起着主导作用
另一方面,体现在法律规范中的国家意志,只有通过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才能得到实现。在这种意义上,法律关系参加者的意志对于法律规范中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实现又是必不可少的。
法律关系是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同千人与自然界、人与物之间的关系
国家之所以把这类人与自然界之间的关系纳入法律关系中,是因为这类关系涉及人(包括他人和后代)的利益和社会利益
法律关系是人们有意识、有目的地建立的社会关系,但它又是建立在不以 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基础之上的
法律关系作为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必然既包含着法律形式的方面,又包含着社会内容的方面;既有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意志关系的属性,又有受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制约的属性。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并得到法律保护的关系
与法律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不同于其他社会关系的特点,决定了它 具有法所具有的重要属性
法律关系是由法派生出来的现象,法律规范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
法律关系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形式
一种是以法律形式即成文法形式固定下来
另一种是没有采用法律形式但却作为社会习惯而得到国家事实上的确认和保证
无论在什么情况下,法律规范都是法律关系产生的前提,只不过法律规范 的表现形式不同而巳。
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法律规范与法律关系都包含着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但它们在法律规范和法 律关系中的表现形式并不相同
在法律规范中,主体及其权利和义务都是抽象的、一般的,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并没有确定的和具体的对象,要求还不是现实的
在法律关系中,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仅是现实的、具体的,而且是统一 的
对一方来讲表现为他可以做什么,有什么权利
对另一方来讲则表现为他应该做什么,有什么义务
如果一方的权利不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义务联系在一起,就不可能有主体的权利
如果一方的义务不是以某种方式同另一方的权利相联系,也根本谈不上法律义务
二、法律关系的种类
一般法律关系与具体法律关系
一般法律关系也可称为抽象法律关系,是指抽象法律主体或法律角色之间尚处于法律条文的关系状态中,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关系以法律设定或法律宣告的方式存在。
抽象法律关系概括了法律关系的共性、普遍性,是判断具体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的依据。
具体法律关系也可称为现实法律关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已经具体化,是现实中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具体法律关系体现了法律关系的个性、特殊性,对这种法律关系进行研究,有助于我们了解一般法律关系向具体法律关系的转化过程,也有助于我们反过来对一般法律关系的合理性和实际效力进行检测和评价。
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
绝对法律关系中主体的一方(权利人)是确定的、具体的;另一方(义务人)则是不确定的,而是除了权利人之外的所有的人。
由于绝对法律关系是对现实关系的确认,而不需要义务人积极的行为,所以又称为确认性的法律关系。
相对法律关系的主体,无论是权利人还是义务人,都是确定的,在相对法律关系中,主体之间的联系达到了最直接、最密切的程度
由于相对法律关系需要义务人积极行为的配合来创设一种新的关系,所以又称为创设性的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和保护性法律关系
调整性法律关系是法律主体在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不需要适用法律制裁,它是主体权利能够正常实现的法律关系,是法的实现的正常形式
调整性法律关系又可称为第一性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在发挥指引作用的过程中,在人们合法行为的基础上形成的法律关系
保护性法律关系是在主体的权利和义务不能正常实现的情况下通过法律制裁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它是在违法行为的基础上产生的,是法的实现的非正常形式
保护性法律关系又可称为第二性法律关系,是在第一性法律关系受到干扰、破坏的情况下对第一性法律关系起补救、保护作用的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平权型法律关系,又称为横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地位是平等 的,相互间没有隶属关系
隶属型法律关系,又称为纵向法律关系,即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存在隶属关 系,一方服从于另一方
第二节 法律关系的主体和客体
一、法律关系的主体
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主体,即法律关系的参加者,是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 的承担者,法律关系主体具有法律性和客观性
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性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是由法律规范所规定的,与法律 规范的联系构成了法律关系主体与其他形式的社会关系主体的区别
法律关系主体的客观性是指法律规范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是由一定的社会物 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法律关系主体资格: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法律关系主体作为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必须具有外在的独立性,不仅能以 自己的名义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而且还具有一定的意志自由
这种意志自由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权利能力指权利主体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它是权利主体在法律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资格,这种资格是由法律规定的
行为能力是指权利主体能够通过自己的行为取得权利和承担义务的能力。行为能力必须以权利能力为前提,无权利能力就谈不上行为能力
反之,如果依附于其他主体而没有外在的独立性,则不能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不仅自然人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社会组织也具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 力
法律关系主体的种类
自然人,即个人主体
在我国,凡是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公民基本权利的享有者和基本义务的承担者,可以和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国家机关以及国家之间发生多种形式的法律关系
居住在我国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某些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他们能够参加哪些法律关系以及权利能力范围的大小,由我国法律及我国同其他国家签订的国际条约规定。
组织
第一类是国家机关,包括国家的立法机关、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它们在其职权范围内活动,是宪法关系、行政法关系、诉讼法关系等多种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二类是政党、社会团体
第三类是企业、事业单位。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 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社会组织称为法人
国家
国家作为一个整体,是某些重要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它既可以作为国家所有权关系、刑法关系等的主体,又可以成为国际法关系的主体
二、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的概念
法律关系客体,是权利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
一方面具有哲学意义上的客体的一般属性,它不以主体的意识为转移,具有客观性,是独立于人的意识之外并能为人的意识所感知并为人的行为所支配的客观世界中各种各样的现象
另一方面,法律关系客体又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它能够满足主体的物质利益和精神需要,是满足权利人利益的各种各样的物质和非物质的财富,它受到法律规范的确认和保护
法律关系客体的范围受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社会历史条件的制约
法律关系客体的种类
物
它既可表现为自然物,也可表现为人的劳动创造物,还可以是财产的一般表现形式——货币以及其他各种有价证券
非物质财富
包括创作活动的产品和其他与人身相联系的非财产性财富
行为和行为结果
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在很多情况下是法律关系的客体
这种客体既可以是义务人按照权利人的要求所完成的物化结果
也可以是非物化结果
第三节 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法律关系内容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权利和义务的一种关联形式,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这一对范畴在不同领域有不同含义,既有法律意义上的权利和义 务,也有道德意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
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与其他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以相互转化的
一旦道德意义、社会学意义上的权利和义务上升到法律层面,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证,就转化为法律权利和义务,从而完成了从应有的权利和义务向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的转变
法定权利和义务只是权利和义务的抽象的一般形态。
当法律规范在实施的过程中转变为具体法律关系时,权利和义务由抽象变为具体,法定权利和义务转变为具体主体所承担的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即具体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
从现实社会关系上升为法律规范固然重要,从法律规范转化为人们行使权 利、承担义务的实际行为更为重要,因为这是创制法律的目的。
二、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历史上的权利和义务观念
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在原始社会解体和阶级社会形成的过程中 就产生了
权利和义务释义
法律权利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行为自由,是法律所允许的权利人为了满足自己的利益而采取的、由其他人的法律义务所保证的法律手段
法律权利的特点
其一,权利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法律权利的根源是一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允许的人们的行为自由,法律赋予主体权利的程度决定于社会经济结构所可能允许的人们自由度的大小
其二,它来自法律规范的规定,得到国家的确认和保障,但法律规范不能任意规定法律权利,什么权利能够进入法律规范,成为法定权利,归根结底决定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
其三,它是保证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权利与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但权利并不等于利益,权利人实现自己利益的行为是法律权利的社会内容,而权利则是这一内容的法律形式
其四,它是与义务相关联的概念,离开义务就无法理解权利,如果没有义务人的法律义务的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就不可能行使
其五,它确定权利人从事法律所允许的行为的范围,在这一范围内,权利人满足自己利益的行为或要求义务人从事一定行为是合法的,而超过这一范围,则是非法的或不受法律保护的
法律义务反映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的社会责任,是保障法律所规定的义务人应该按照权利人要求从事一定行为或不行为以满足权利人利益的法律手段
法律义务同样也受到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的制约
法律义务的特点
义务人必须从事或不从事一定的行为,否则,权利人的利益不可能得到满足,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就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义务人的必要行为也是在一定的范围内,超过这一范围,则属于义务人的自由,它有权拒绝权利人在这一范围之外的利益要求。
三、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第一,在任何一种法律关系中,权利人享受权利依赖于义务人承担义 务,义务人如果不承担义务,权利人不可能享受权利
第二,不能一方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另一方只承担义务不享受权利。
第三,权利的行使有一定的界限,不能滥用权利
第四节 法律关系的形成、变更和消灭
一、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含义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释义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的、在主体之间形成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只有法律规范和社会活动主体还不足以产生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的产生、 变更和消灭还必须有法律规范所规定的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
由于法律事实的出现产生的法律后果
一是法律关系的形成,即在法律规定的主体间形成具体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是法律关系的变更,即法律关系主体或权利义务的部分变化
三是法律关系的消灭,即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消灭
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条件
法律规范,即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依据
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抽象的、一般的条件,也有文献称之为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前提
法律事实,即出现法律规范所假定出现的那种情况
法律事实则是法律关系形成、变更和消灭的具体条件
二、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可以根据不同标准进行分类
行为和事件
法律事实依据它是否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
行为是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的法律事实
事件是不以权利主体的意志为转移的法律事实
肯定的法律事实和否定的法律事实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是否要求某些现象存在
肯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一定的现象出现,如果不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该法律后果
否定的法律事实表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不存在一定现象,如果存在该现象,就不可能产生这一法律后果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和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按照作用时间的长短
一次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绝大多数法律事实(行为、事件)都是一次性作用的,即法律规范仅仅在该具体情况下将它与法律后果相联系
连续性作用的法律事实
状态,是长时间地、连续地或定期地存在的并产生法律后果的情况,状态区别于其 他法律事实的特点在于它的长期性和连续性,同时,状态本身往往又是由其他 法律事实引起的法律后果,所以它也是一种长期发生作用的法律关系
单一的法律事实和事实构成
按照产生法律后果所需要法律事实的数量
单一的法律事实
说明法律后果的产生要求有单一的现象出现
事实构成
有些法律关系则必须具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在这些法律 事实之间形成了一个法律事实的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