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法理学(第二版)第七章 法律责任
这是一篇关于第七章 法律责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编辑于2024-10-26 22:05:06这是一篇关于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历史经验,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第一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二节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章 法律方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四节 法律论证,第三节 法律推理,第二节 法律解释,第一节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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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第十章 中国社会主义的产生、本质和作用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发展的历史经验,第二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和作用,第一节中国社会主义法的产生。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章 中国社会主义法理学的历史文化基础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二节 近代法理学的探索与变革,第一节 中国传统法学思想的形成和发展。
这是一篇关于第八章 法律方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四节 法律论证,第三节 法律推理,第二节 法律解释,第一节 法律方法与法律思维。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一节 法律责任的概念
一、法律责任的含义
责任的含义
一是分内应做之事
二是未做好分内之事而应承担的后果
在法学专业文献中,由千学者们从不同的角度和方面来理解法律责任归纳起来,主要有三种代表性的观点。
处罚论
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接受的“处罚" "惩罚”和“制裁”
后果论
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不利后果
义务论
它把法律责任定义为责任主体必须承担的某种义务
“第二性义务论”(“新义务论”)
由于责任主体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或者因为法律的特殊规定,而必须承担的具有直接强制性的特定义务,亦即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第二性义务
第一,它可以把法律责任置于法的逻辑联系之中
第二,它既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必为性,也说明了法律责任的当为性
二、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也是 国家机关认定和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时必须考虑的基本因素
责任主体
责任主体是指违反法定或约定的义务,并具有责任能力因而必须承担法律 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
对于自然人而言,所谓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能够正常地认知和控制自己 的行为,因而能够对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的能力
一方面,只有具备正常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行为人的思想和行为之间才有因果联系,行为人才应该对其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另一方面,只有具备正常的认知和控制能力,行为人才能充分地理解法律责任的不利后果和负面影响,这样,法律责任的预防、惩罚和教育作用才能有效发挥。
行为人有无责任能力主要是根据行为人的年龄和精神状态来判断的
国家在一些情况下也是责任主体
在多数情形下,责任主体应当是行为主体,即违反法定或约定义务的行为人。但在某些情形下,责任主体可能不是行为主体
违法或违约行为
违法或违约行为,是法律责任的核心构成要素。不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 就谈不上法律责任
违法或违约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两类
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禁止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作出了该种行为。大部分违法或违约行为,都属于作为
不作为是指当法律或合同要求行为人作出一定行为时,行为人拒不作出该种行为
主观过错
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实施违法或违约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
主观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类
故意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损害他人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在现代法律责任体系中,也出现了一种特殊的法律责任,即无过错责任
这种法律责任不需要考量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要存在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无过错责任主要出现在一些特殊的民事法律责任中
损害结果
损害结果是指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对他人的合法权益或社会利益所造成的 损失和伤害
就多数法律责任而言,损害结果的存在是不可或缺的构成要件
因果关系
法律责任的构成,不仅要求具备上述四个方面构成要素,而且要求这些构 成要素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这些构成要素之间的因果关系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即特定的损害结果是不是由行为 人的行为引起的
另一类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即行为者的外在行为是不是在其主观意识的支配下的行为的结果
三、法律责任的分类
自然人责任、法人责任与国家责任
按照承担责任的主体的不同
自然人是最常见、最普遍的法律责任主体。自然人可以成为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以及民事法律责任的主体,并且有一些责任形式仅仅适用于自然人
法人不仅可以成为民事法律责任和行政法律责任的主体,也可以成为刑事法律责任主体
国家在某些法律关系中可以成为法律责任的主体
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的承担是否以过错为前提条件
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属于过错责任
不以当事人有过错为前提条件的法律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独立责任、连带责任与替代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是由行为人本人承担还是由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承担
独立责任是指行为人本人承担其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即谁实施了违法行为或违约行为,谁就应当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独立责任是现代法中的一种占主导地位的责任形式。
连带责任是指与行为人相关联的第三人要对行为人的行为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替代责任是指与行为入相关联的第三人代替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如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与违宪责任
根据法律责任的性质的不同
民事责任是指民事主体因违反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行为人因违反行政法的规定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实施刑法所规定的犯罪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宪责任是指行为主体因违反宪法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第二节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
一、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概念
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是国家机关或授权的组织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法或违约行为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追究以及减缓或免除的活动
作为法律实施行为,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只能由法律规定的专门国家机关 作出,而且必须遵循法律所规定的程序
二、法律责任认定与归结的原则
法律责任的认定与归结必须遵循公认的原则,不能随意进行。根据现代法律精神和我国法律规定,认定与归结法律责任一般应遵循以下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
责任法定是一项萌芽于古代、确立于近代、通行于现代的法治原则
责任法定原则包含三项基本要求
其一,法律责任的种类和形式应当由法律加以明文规定,任何机关或个人都不得在法律的明文规定之外随意创设法律责任
其二,各类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照法律的事先规定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其三,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的事由、幅度应当由法律预先加以规定,国家机关应当依据法律的事先规定减轻或免除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因果关系原则
在认定当事人有无法律责任时,必须确认因果关系之有无。如前所述,因 果关系主要包括两类
一类是行为人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
另一类是行为人的心理活动和外在行为之间的因果联系
责任相当原则
责任相当原则是指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相适应,其基本含义是法律责任的种类、轻重应与违法行为的种类、轻重相适应
责任相当原则包括以下几个基本要求
其一,法律责任的类型与违法行为的性质相适应
其二,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违法行为的具体情节相适应
其三,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轻重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适应
责任公正原则
公正是归责的道德基础和价值基础
在归责问题上,公正原则的要求是多方面的,至少包括下列几项具体的原则
其一,有责必究原则
其二,责任平等原则
其三,责任自负原则
第三节 法律责任的承担
一、法律责任的承担方式
法律责任的承担是树立法律权威、实现立法目的、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手段
承担法律责任主要有惩罚和补偿两种方式
惩罚
惩罚,又称制裁,是指以剥夺或限制责任主体的人身自由、财产利益和其他利益为内容的责任承担方
惩罚(制裁)包括刑事制裁、行政制裁和民事制裁
刑事制裁即刑罚,是指对违反刑法规定、构成犯罪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
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行政制裁是指对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行政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民事制裁是指对民事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依其所应承担的民事法律责任而实施的法律制裁
民事制裁与民事补偿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如支付的赔偿金)超过了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而后者的责任主体所承担的法律责任是为了补偿受害人所遭受的实际损害
补偿
补偿是指以责任主体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形式弥补或赔偿损失的责任承担 方式的总称,在这里也包括赔偿
在我国,补偿主要包括民事补偿、行政补偿和国家赔偿
民事补偿是指依照民事法律规定,责任主体承担的停止、弥补、赔偿等责任承担方式
行政补偿是指行政主体因为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或出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改变或消灭行政法律关系,从而导致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应当给予的补偿。
国家赔偿包括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
行政赔偿是国家因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行政相对人受损害,而给予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司法赔偿是国家因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致使当事人受到损害,而给予 受害人赔偿的一种责任方式
二、法律责任的实现形式
按照责任主体是主动地还是被迫地承担法律责任
自觉履行是指责任主体在法律责任认定之后主动向权利人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
强制执行是指国家机关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责任主体履行应负的法律责任,包括司法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执行两种形式
司法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两类,即依职权的强制执行和依申请的强制执行
依职权的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据法律授予的职权直接强制执行法律 责任
依申请的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法律责任
行政强制执行的适用通常需要明确的法律规定
三、法律责任的减轻与免除
免责与无责任的区别
免责以法律责任的存在为前提,是指虽然违法者事实上违反了法律,并且具备承担法律责任的条件,但由于具备了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其责任可以被部分或全部地免除的情形
“无责任”或“不负责任”则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或形式上违反了法律,但因其不具备法律上应负责任的条件,因而没有(即不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
免责的情形
时效免责
是指违法行为发生一定期限后,国家不再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不诉免责
是指对于那些“不告不理”的违法行为,受害人或利害关系人不提起诉讼,司法机关便不认定和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
不可抗力免责
不可抗力是指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自然灾害、意外事件等
自首、立功免责
对那些违法之后自动投案或有立功表现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补救免责
对于那些巳经实施违法行为,但在国家机关追究责任之前采取补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法律责任
协议免责
加害人和受害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协商的方式减轻或免除法律责任,即所谓“私了”
自助、助人免责
自助免责是对自助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助人免责是对善意救助他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的减轻或免除
人道主义免责
人道主义免责主要适用于财产责任或对特殊群体的人道主义考虑
赦免
赦免是指国家依法免除或减轻责任主体的罪责或刑罚的制度
赦免主要包括大赦和特赦两种形式
大赦是指对特定的或不特定的犯罪行为完全免除罪责与刑罚的赦免制度。大赦既免除犯罪的宣告,又免除刑罚的执行
特赦是指对已定罪服刑的犯罪人免除其剩余刑罚的赦免制度。特赦只能在罪行宣告后或刑罚执行期间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