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9行政机关其他行为
马克思工程行政法,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作出的能够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其他行政行为包括:行政征收、征用;行政确认、行政合同、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
编辑于2021-08-12 11:24:45行政机关的其他行为
行政规划
行政规划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行政规划,在静态上是指为处理行政事务、实施行政事业或制定行政政策而由行政机关确定的行政指导性目标;在动态上是指行政机关在实施公共事业及其他活动之前综合地提示有关行政目标和制定出规划蓝图以具体明确行政目标,并进一步制定出为实现行政目标所必须的各项政策性大纲的行政活动过程。
特征
它是用于实现一定政策的手段和工具
它是实现行政目标的一个过程
在时间上,它具有动态展开的要素
行政规划的内容具有非完结性和留有一定的余地
一般来说,单纯的综合性规划或指导性规划,并不一定要有具体的法律根据,但当行政规划(指拘束性行政规划)的决定将产生各种权利限制的效果时,则必须要有行政作用法上的具体法律根据。
行政规划的功能
基本功能
引导和指导行政相对人的预期和行为
引导、联系和协调其他行政手段(包括行政法律手段)
通过确立科学、合理的行政目标来有效调动行政资源、实施行政活动
通过取得有关行政机关的共识和协调行政政策来提高整体行政效果
适用范围
国防事业
防灾救急
城市管理
政治色彩较浓厚
经济领域
社会领域
经济型和社会性增强
政策基础
行政规划的类型
行政规划的确定与实施
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
概念
行政规划程序大致分为行政规划的确定程序、实施程序、监督程序等三大类,其中最主要的是行政规划确定程序(或称为行政规划制定程序,也简称行政规划程序),它是指行政规划主体作出行政规划行为所必须遵循的方式和步骤的总和,属于特别要式程序。
规范形态
宪法中规定的
法律中规定的
法规法令中规定的
政府(行政)规章中规定的
一般规范性文件规定的
纲要性文件附带规定的
在政府(行政机关)工作中长期形成并惯常运用的
主要的行政规划确定程序
行政规划实施中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
行政指导
行政指导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不具有国家强制力的行为。
八大特征
非强制性主动补充性主体优势性相对单方性行为引导性方法多样性实质合法性事实行为性
行政指导的功能与构成
基本功能
补充和替代功能
辅导和促进功能
协调和疏通功能
动员和号召功能
预防和抑制功能
政策基础
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
构成要件
指导主体(指导方)基本要素
指导对象(受指导方)
指导内容
指导方式
指导后果
行政指导的依据与分类
法理依据
基本分类(功能角度三分说)
助成性指导
信息服务性指导 技术帮助性指导
规制性指导
直接规定型指导 前置程序型指导
调停性指导
积极能动型指导 协调解纷型指导
形式
抽象行政指导行为
包括:(1)指导性计划、指导性规划;(2)导向性行政政策·行政纲要;(3)发布信息·公布实情。
具体行政指导行为
包括:(1)指导·引导·辅导·帮助;(2)劝告(规劝)·劝导·劝诫(告诫)·劝阻·说服;(3)告知·指点(说明)·提醒(提示、警示)·提议;(4)商讨·协商·沟通;(5)斡旋·调停·调和·协调;(6)问题约见·事件回访。
抽象具体两可型行政指导行为
包括:(1)建议·意见·主张;(2)赞同·支持·表彰·提倡;(3)宣传·示范·推荐·推广;(4)鼓励·激励·勉励。
行政指导的程序
一般程序
缺陷
比较普遍地存在如下带共性的负面问题:(1)行为不够透明;(2)动机不尽纯正;(3)关系尚未理顺;(4)保障变成强制;(5)责任不甚明确;(6)救济缺乏力度。 特别是在有关行政指导程序法律规范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主要包括:行政指导的程序规定过于粗疏;对于已有的行政指导程序规范不予认真执行;行政指导的公开程度不足、变相强制现象突出;对行政指导行为的程序约束规范执行不力。
通过程序来增强行政指导救济力度
一是通过完善行政诉讼法律规范将行政指导行为纳入司法审查范围; 二是在行政程序法典中专门设置行政指导行为的程序约束条款; 三是在条件成熟之际适时制定出专门的行政指导行为法; 四是在各层次制定和完善配套的相关法律规范。
行政协议
行政协议的概念和特征
行政协议,在许多情况下也称为行政合同,是指行政主体与相对人之间为执行公共事务,实现行政管理目标,适用行政法规则,依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设立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行政协议具有以下特征:(1)必有一方是行政机关;(2)双方当事人地位不同;(3)目的在于实施国家行政管理目标;(4)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为成立要件;(5)行政机关享有行政优先权;(6)采取多种法律救济手段。其中许多特征与民事契约有所不同。
行政协议的功能与分类
一般认为行政契约的功能为:(1)扩大服务领域;(2)代替行政干预;(3)增强平等性;(4)提高行政效率;(5)减小行政活动风险和行政活动成本。 行政协议的主要类别有:国家订货合同;公用征收合同;行政委托合同(如我国普遍推行的科研合同);国土使用权有偿出让合同;国企承包、租赁合同;公共工程合同;等等。
行政协议的权力与义务
行政主体适度的主导性权利以及相应义务
1.行政主体的主导性权利。 (1)对协议履行的指导与监督权。 (2)对不履行协议义务的相对一方的直接强制执行权。 (3)作为制裁手段的直接解除协议权。 (4)对严重违约构成违法的相对方处以行政制裁措施的权。 (5)在情势变迁情况下单方变更与解除协议的权利。 (6)对行政协议的解释权。2.行政主体的义务。 行政主体的义务主要包括:向协议他方兑现应给予的优惠或照顾;给付价金;给予单方行为引起的物质损害赔偿。也即,行政主体变更或解除行政协议,如果给相对人造成经济上的损失,那么从平衡相对人利益的角度,应当按照“经济平衡原则”给予补偿。
协议相对一方的权利和义务
行政协议相对一方的权利主要包括:(1)获得报酬权(报酬权不能由行政主体单方面变更);(2)享受优惠或照顾的请求权;(3)给予物质损害赔偿或补偿请求权;(4)必要或有益的额外费用偿还请求权;(4)不可预见的意外和特殊困难补偿请求权;(5)“统治者行为”的补偿请求权等。 行政协议相对一方的义务包括:履行协议;接受监督和指挥;等等。
行政协议的订立与实施
订立协议的基本方式
1.招标。招标是通过竞标方法,按照一定的标准与政策选择行政协议的相对一方,多适用于具有经济目的的行政协议。比如,政府采购项目多是通过招标来签订采购协议的。2.协议。这是行政协议的主要签订方式。也即通过行政协议双方当事人就协议的内容等问题进行协商,最终达成的一种协议。
订立协议的基本程序
1.协商。 2.听证。 3.书面形式。 4.公开、回避、平等竞争原则。 5.说明理由。 6.参与保留。 7.对第三人的保护。
行政契约的救济制度
1.司法外救济途径。 (1)协商或者由政府出面调处。 (2)仲裁。 (3)行政复议。 2.司法救济途径。 在具体实施过程中,须行政诉讼制度进行改进。这首先须要将行政契约争议纳入受案范围,通过司法渠道解决行政契约引起的争议,可以更给力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加大法律救济力度。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特定法律关系或者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和确证,并以法定方式予以宣告的行政行为
特征
(一)行政确认的法律性 行政确 认所确证的是具有法律意义的社会关系和事实,它是由享有行政确认权的行 政主体,依照法定权限、程序、标准、形式等作出的行政行为,具有公法效 力,是行政相对人据以主张权利、对抗第三人的基础根据。(二)行政确认的独立性 行政确认作为一类独立的行政行为,与一般的确认行为不同,它不同于与行政许可、征用、给付等其他行政行为关联一体的确认行为。比如,行政许可行为中审查认定行政许可申请人是否符合法定条件的确认行为并不具有独立的法律意义,明显不属于旨在对特定法律事实或者法律关系是否存在进行甄别和确证的行政确认范畴。(三)行政确认的复合性 一般说来,一个完整的行政确认行为可以分解为两部分行为,一是前期的鉴定、甄别并确认、认定的行为,二是后期的对外宣告确认结果的证明行为。这两个部分通常前后连贯、密不可分,可以完整地将其称为行政确认和证明行为。行政证明不同于行政确认和证明的后期宣告明示行为,它包含着行政确认的前期鉴别、认定行为。(四)行政确认的多样性 行政确认在功能、主体、对象、形式等方面表现出多样性。行政确认在行政管理中既能够发挥管理功能,还会产生服务效应,有时就是行政主体提供的一类服务措施;既有依职权的行政确认,也有应申请的行政确认;既可能是特定行政机关,也可能是法律法规授权组织,还可能是行政机关委托其他社会组织进行确认。 既可能是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特定法律关系的确证,也可能是对相关法律事实的认定,并且确认的法律关系既可能是行政法律关系,还可能是刑事、民事等法律关系,而对法律事实的确认更为广泛多样,甚至包罗万象。也正因为如此,实践中的行政确认形式多样,通常以鉴定、认定、认证、证明、确定等多种方式实施。
行政确认的分类
(一)以是否主动实施为标准可划分为依职权的行政确认和应申请的行政确认; (二)以确认内容为标准可划分为对身份的确认、对能力的确认和对事 实的确认;(三)以确认形式为标准可划分为认定、证明、登记、鉴定等;
行政确认的原则
(一)依法确认原则 依法确认原则要求行政主体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遵循法定程序,依据法定标准并以法定形式开展行政确认活动。贯彻依法确认原则还必须强调,行政主体违法确认、滥用证明职权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其中包括行政确认无效的法律责任;还应当强调相应的法律救济,其中包括信赖保护原理下的赔偿补偿等。(二)客观公正原则 行政确认是对法律事实和法律关系的甄别与证明,需要建立在对确认对象的客观把握基础上,尤其是面对权属争议、权益冲突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行政确认活动。防止行政主体的主观臆断和偏见,避免行政确认中的任何偏私。 (三)行政效率原则 行政确认还需要遵循行政效率原则,使其产生积极的行政管理效应和公共服务效果,以有效回应社会争议和权益冲突,稳定社会关系和公共秩序。
行政确认制度
行政确认设定程序
行政确认的设定是指拥有行政确认设定权的国家机关通过制定法律规范创设行政确认的活动。行政确认的设定在行政确认制度中具有基础性地位,构成行政确认制度体系的基石。 完善行政确认设定制度,关键是完善行政确认的设定权制度,包括行政确认的设定主体及其权限、行政确认上的立法分工,以及行政确认设定的法律保留原则的适用等
行政确认实施程序制度
1. 管辖与启动。依职权的行政确认行为由具有管辖权的行政主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直接启动。应申请的行政确认行为则以相对人申请为前提。 2. 审查与调查。行政确认行为必须以事实为根据,需要合法、真实的证据予以证明。行政主体应当对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全面审查。 3. 确认与证明。行政主体根据法定标准和相关证据材料,对法律关系、 法律地位和法律事实等作出确证后,应当以法定形式和程序对外宣告以示证明。 4. 异议与救济。行政相对人不服行政主体的行政确认行为,可以提出异议,应当规定行政确认异议期制度并提供申诉、复议等救济方式和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