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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宪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基本制度,补充:立法法,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基本理论。
编辑于2024-11-03 11:08:50宪法
宪法基本理论
宪法概述
概念
宪法是确立公民权利保障和国家机构权限的根本法(控权保民)
12月4日国际宪法日
我国五个宪法修正案
中国历史典籍中的“宪法”有两重含义:一是泛指典章制度;二是法令的公布
宪法的特征
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是其他法律部门的最高依据。
形式特征
内容根本性
宪法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是对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宏观规范和调整
内容: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基本原则和主要问题
效力最高性
对法的最高效力
(原则)立法基础,提供立法原则
(依据)宪法规范是确立取舍其他法律规范的依据
不可以直接作为法律裁判的依据
其他法律不得违背,违背无效
对人的最高效力
国家机关,政治组织,政治力量,一切社会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
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有超过宪法的特权。
制修程序最严格
这是由宪法内容的重要性和宪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决定的。
制宪程序上
有专门的国家机关制定
修改程序上
提案主体
五一全人常,临时开会提修宪
通过程序
法律主席相对多,宪法主席团绝对多
对修宪内容的限制
附加特别的限制:冻结条款
实质特征
政治力量对比的集中体现
是统治阶级确认【斗争成果】,巩固统治地位的法律武器
【内容和形式】都受到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决定和影响
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法国人权宣言:凡权利无保障或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列宁:宪法就是一张写着公民权利的纸
民主制度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规定了代议制和普选制,为人民主权的实现构建了政治运行机制
赋予人民广泛的政治权利和其他权利
具体规范了国家机构的政治权利和行使程序
宪法的分类
宪法与依宪治国
依宪治国的内涵
宪法与依宪治国的关系
宪法的渊源
宪法典
宪法性法律
宪法惯例
我国确定有
宪法判例
我国确定没有
国际条约
只有一国加入的国际条约才能成为其法律的正式渊源
成为现代国家普遍法律渊源❌
我国未明确
宪法的产生与发展历史
近代宪法产生的条件
关键词:资本主义
法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经济:近代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
政治:资产阶级政治发展的必然结果
思想: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和民主政治理论为基础
英美法三国宪法的产生及特点
英
特点
最早实行宪政 宪法之母
通过逐步限制王权的方式
人民主权、议会至上
宪法体制:议会君主制
形式
不成文宪法
内容
以人民主权思想为指导、突出议会至上的特点
典型法律文件
1215年《自由大宪章》
起点
1701年《王位继承法》
宪政制度逐步确立
1628权利请愿书 1679人身保护法 1689权利法案1832改革法 1911国会法 1918国民参政法 1972共同体法 1998人权法案
美
第一
最早的成文法国家(世界第一)
1787《美国宪法》1789生效
m:最早确立人权的宪法
1776美国《独立宣言》
形式
序言
正文
没有规定人民权利
修正案
首创宪法修正案
宪法修正案27条 前十条是“权利法案”
没有附则
内容
人民主权有限政府 三权分立 联邦与州 文职军队
特点
是第一个违宪性审查制度国家
政治体制
立法机关:国会
众议院
2年 按人口比例选代表
参议院
6年 每2年换1/3 各州选举两名代表
行政机关:总统
4年 间选
司法机关:最高法院
法
第一
欧洲第一部成文宪法
以保障人权为特点
1789《人权宣言》
形式
1791《法国宪法》
欧洲第一成文法
《人权宣言》为序言彰显人权
“凡权利无保障和分权未确立的社会就没有宪法”
内容
46规定保障
保障议会权力
58专章约束
设立宪法委员会,约束议会权力
58年,共和制度,是典型的民定宪法
现行是协定
1919德国魏玛宪法:1标志着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的转型。2经社文魏玛第一
宪法的发展趋势
扩大政府权力;加大授权、加强监督
强调人权保障;扩大公民权利
违宪审查制度:维护宪法权威 保障宪法实施
宪法领域从国内扩展到国际;人权领域尤为明显
新中国的宪法发展历史
三大七小一制定,建国之前有文件
我国没有明确规定宪法哪些条文不能改
“文件”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
政协会议制定 新民主主义性质 临时性文件
“一制定” (制宪)
1954年宪法
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
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
“三大” (全面修改) 前三后四
1975年宪法
1978年宪法
【全人常职权】78解释 82实施
有权解释;有权监督实施
1982年宪法
我国八二宪法全面修改的对象是七八宪法,实际上是对五四宪法的继承和发展
第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
特点
82宪法和五个修正案共同构成了我国的现行宪法 (我国现行宪法的内容和特征)
第一次采用82宪法 第一次使用1988年
82宪法是我国现行宪法
总结【历史经验】,规定了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指导思想
发展了民主政治,【恢复和完善】了国家机构体系
恢复:国家主席
完善:中央军委
三制:
打破终身制
任期限任制
5年 93宪04乡三改五
首长负责制
强调民主法治 保障【公民权利】
确定了 规定了 扩大了
将公民权利至于国家机构前
维护【国家的统一】和民族团结
一国两制和民族区域自治
首次规定城市的土地归国家所有
“七小” (部分修改) (共52条)
1979
1980
1988
私补引监管,土使可流转
私补 私营经济是补充
1993
93初特色,改革,家庭制
国营改国有,县人大3改5
5年 93宪04乡三改五
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
1999
99长期平
法治 农业双层体
双层经营体制
分配体制
2004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权入宪
人权
财产权
私有财产征收时补偿
04总纲不合理不神圣
社会保障
温家宝有社保
吃饭请吃饭发勋章
紧急状态唱国歌
2018
社会生态,美丽和谐,伟大复兴,科学发展习近平
核心价值观,命运共同体
宪法宣誓,设区的市,党的领导是本质
主席可连任,监察委员会
+2018修宪的意义
确保党的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
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支持和保障人民当家做主
在国家政治生活和社会生活中贯彻习思想
为贯彻国家根本任务、发展道路、奋斗目标
提供了政治保障
总结
【非公有制经济】88补充,93市场,99重要,04鼓支
【土地】88转,93分,99统,04征
【人大任期】93县,04乡,3改5
【统一战线】04建设,18复兴,三爱一劳建(指入宪
【所有制形式相关政策】
国有经济保巩发
集体经济鼓指帮
非公鼓支引监管
宪法原则
人民主权原则
z中居于核心和领导地位
法国 博丹 《共和六书》
又称主权在民原则
主权是指国家权力,人民主权就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演变:主权在君法——议会主权英——人民主权美
发展
1776 年美国《独立宣言》、1789 年法国《人权宣言》
西方资产阶级国家宪法在形式上一般都承认人民主权。
人民无法掌握国家权力的时候就制定一部宪法来控制国家权力。
我国宪法规定
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基本人权原则
法理学中人权的特征:本源性、历史性、普遍性、国际性
人之所以为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不得限制和剥夺
卢梭:天赋人权学说
人与生俱来就享有自由权和平等。
(马克思认为) 1776美国《独立宣言》 第一次确认,随后法国确立
我国宪法规定
82前置:将“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置于“国家机构”之前
04入宪
第一次引入“人权”,确立人权原则
《宪法》33条增加第三款规定“国家尊重保障人权”
意义
①创设了尊重人权的义务(消极的防范) ②要保障人权(积极的督促) ③人权本身没有明确范围,历史性 4 人权入宪是自然权利实证化的过程
发布了十余个中国人权白皮书 中国已经加入26个世界人权文书 其中6个联合国核心人权条约
权力制约与监督原则 20论述
发展
最早起源于洛克(立法、行政、外交)两权分立
成熟于孟德斯鸠(立法、司法、行政)
概念
国家机关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相互制约,【以保障公民权利】
通过权力分立、权力制约、权力平衡达到限制专制与独裁的目的,【以实现民主】
发展
在美国宪法中成为一项具有可操作性的宪法原则和制度,
后来就成为资本主义国家宪法文本确立的一项普遍的宪法原则。
我国宪法规定
人民对于国家权力的监督
全人大和地方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 受人民监督。
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
国家机关内部相互制约
第 3 条第 3 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 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 127 条第 1 款规定,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察权,不受行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第 140 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应当分 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
法治原则
法理中的法治问题
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历史概念
基本价值
限制国家权力、保障人权
核心思想
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
宪法优位
宪法是国家最高法律,法律必须受宪法的约束
行政机关的一切行政行为或其他活动都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为了保障国家法制统一
序言规定:“本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 成果, 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保留
绝对保留
关于公民基本权利的限制等专属立法事项,应当由立法机关通过法律来规定
犯罪刑罚,政治人身,司法监察
相对保留
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必须要有法律的授权
第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目标)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治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正) 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各政党和社会团体各企事业单位,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正) 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第 11 条和第 12 条的规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公民人身 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
审判独立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不受约束和压迫、只服从于宪法
113条: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宪法规范
宪法规范所调整的 社会关系的特点
概念:由宪法调整且包含宪法上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内容:涉及领域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且属于宏观的或者原则性的方面
主体:一方“通常总是”国家或国家机关
按主体的分类
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
国家与其他社会主体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
特点:高原多政治(23年法学论述
类型
组织权限规范
国家机关
权利义务规范
公民
宪法委托规范
广义:具体目标→给特定人
狭义:对全人大、全人常的立法委托
宪法指示规范
宏大目标→给所有国家机关
宪法的制定和实施
人民制宪,人大修宪,人常释宪,人大人常监督宪法实施
78解释,82实施
宪法的制定
形成宪法最基本的方式
制宪机关与起草机构的区别
制宪机关:全人大 起草机构:宪法起草委员会
权利来源
公民选举产生,具有广泛的民意基础/ 任命产生,注重成员的广泛性
权利内容
有权批准和通过宪法/ 无权
行使方式
独立行使制宪权的国家机关/ 专门的工作机关,没有独立制宪权
存续期间
常设机关/ 临时性机关、完成起草即解散
制宪程序
设立制宪机关
包括起草机关和通过机关
具有广泛性,代表各方利益
我国
起草机关:1954年毛泽东领导的宪法起草委员会
通过机关: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提出宪法草案
遵循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以保证草案内容的合法性
1954年宪法 全民讨论
通过宪法草案
通过机关的绝对多数后全民公决
立法机关成员2/3以上或3/4以上的多数赞成
公布宪法
国家元首or代表机关公布
我国
1954年宪法由第一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 以全国人大公告的形式公布
选择:制宪权和修宪权都是根源性的国家权力,但二者在层次和重要性上仍有差别,制宪权更为重要,原则上讲制宪权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而修宪权基于制宪权产生,受到制宪权的限制。
1法 西耶士:制宪权属于国民
属于人民代表大会❌
2制宪权、修宪权、立法权属于同一层级❌
3制宪权和修宪权都是属于国民,不能说全国人大享有修宪权 全国人大只是修宪机关
宪法的解释
概念
有解释权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对宪法的含义、内容和界限所做的说明
分类
主体不同
正式解释
我国只有全人常
非正式解释
反映了一国的宪法意识
方法不同
文本解释
字面解释
目的解释
制宪者意图
体系解释
宪法典中的位置
与其他规范关联
当遇到“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应当联想到全人长的法律解释权,而非最高法最高检的司法解释权
体制 (分权问题)
立法机关解释
英国(源)议会至上
社会主义国家普遍适用
我国由国家权力机关行使
人大:54修改+监督
人常:78解释 82实施
司法机关解释
美国(源)
加、日、澳、墨西哥、阿根廷
大大每日默哀
1不告不理,适用于审判中 2效力不具有普遍性
专门机关解释
奥地利(源)
成熟
宪法委员会
法国
46规定保障,58专章约束
宪法法院
最早:奥地利(凯尔森)
德,意、韩、俄、奥地利
得意地韩俄
这种解释具有专门性、权威性的特点
中国宪法的解释体制、理由及其问题
体制
我国属于立法机关解释体制
78解释,82实施
理由
全人常是全人大的常设机关,赋予全人常宪法解释权,可使宪法解释工作成为一种经常性的行为
全人常比其他的国家机关更了解宪法的原意和精神,因而这种解释体制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完善
最突出的问题表现在缺乏具体的规范化程序,还应当建立和完善一些具体的解释程序,使宪法解释进一步规范化。
宪法的修改
概念
有权修改宪法的国家机关/依据法定的程序/对宪法规范予以补充、调整、删除的行为/,保证宪法与社会发展相适应
原则
慎重原则、程序正当原则
形式
全面修改
全文进行修改、新宪法取代旧宪法
部分修改
原有的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者新增
程序
提案
提案机关由宪法规定
审议和表决
代表机关的多数通多方能有效
中国宪法修体制
机关:全国人大
提案:五一(全国人大代表)/全人常
公民❌
通过程序:推迟修宪绝对多,其他一律相对多
党中央提建议: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
方式
三大七小一制定,建国之前有文件
采用宪法修正案的方式修改宪法
始于
82宪法
1988年
此前:人大决议
现行宪法5次修改,52条修正案
合宪性审查 宪法的监督
概念:特定的国家机关对立法行为以及其他行为进行审查并处理的一种制度
对象
立法审查:法律法规
行为审查:行政行为
模式
立法机关模式
英,中
理论上追溯于人民主权学说。
实质上:立法行为是人民自由意志的体现,对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其他的机关无权审查
程序上:立法权是最高的权利,执行权和其他权利必须处于从属地位,推断出立法机关的最高地位
普通法院模式
创立:美国 1803马伯里诉麦迪逊案 合宪性审查
对其他国家的影响:大大每日默哀
专门机关模式
奥地利首次创立,专门机关的名称有所不同
宪法法院/宪法委员会
体现了专门性与司法性的结合
方式
(立法机关模式)
事前审查
法律发生效力前或行为还未实施前。作出的一般性审查,带有抽象性、非针对性,并不是为了维护具体利益
事后审查
法律发生效力后or行为还实施后。具体审查。针对性。维护具体利益
附带性审查(美国模式)
宪法控诉(专门机关模式)
具体审查
具体案件引起的审查
抽象审查
对法律文件的合宪性所进行的一般性审查
中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审查监督制度的完善
对法律、法规如何审查缺乏明确的规定
启动程序、审理程序和审理结果规定相对比较抽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