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盗窃罪
这是一篇关于盗窃罪的思维导图,包括盗窃罪的概念、保护法益、构成要件、责任要素、与其他犯罪的关系等内容。
编辑于2021-09-25 15:17:28盗窃罪
概念
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保护法益
直接影响盗窃罪构成要件的解释与盗窃案件的认定
我国的所有权说
盗窃罪(乃至所有的财产犯罪)的法益是财产的所有权(与民法意义的所有权相同),即盗窃罪所侵犯的是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对所有权全部权能的侵犯,对所有权整体的侵犯
理论上存在疑问
我国刑法理论的通说并没有将盗窃罪的对象限定为有体物,而是包括了财产性利益。根据所有权说,刑法只保护自物权,而不保护他物权,这使得刑法的保护范围过窄。
所有权说与刑法第91条第2款的规定不相符合
所有权的权能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如果只是保护所有权整体,那么实际上就否认了所有权可以分离,也过于缩小了刑法的保护范围。
实践中存在困惑
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自己所有而由他人合法占有的财物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盗窃罪,因而缺乏合理性
根据所有权说,对于盗窃他人占有的违禁品的行为,难以认定为盗窃罪
所有权说难以回答盗窃他人用于违法犯罪的财物(主要包括犯罪工具与犯罪组成之物)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
所有权说不能回答行为人甲窃取盗窃犯人乙所盗窃的财物(丙所有)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的问题
所有权说不能说明正当防卫问题
事实上,我国的司法实践已经不再采取所有权说
本书观点
首先说明,由于盗窃罪的对象不仅包括狭义的财物,而且包括财产性利益,所以,原本应当分开讨论。可是,由于种种原因(P942),以下所使用的占有、所有等概念,并不是完全与民法上的占有、所有相对应的概念,而是同时包括了对债权等财产性利益的享有、拥有。此外,“财产”一词,也包括了债权等财产性利益。
盗窃罪的法益
财产所有权(可以根据民法确定,即包括财物的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与处分权)及其他财产权(既包括合法占有财务的权利,也包括债权以及享有其他财产性利益的权利)
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改变现状(恢复应有状态)的占有【不只是一种事实状态,而且是一种利益】
指如果要违背占有人的意志改变其占有现状(如没收、追缴、将财物转移给他人占有、将债权转移给他人等),就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实现(其中的占有,不限于对财物的占有,还包括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或享有)
在非法占有的情况下,相对于权利人(本权者)回复权利的行为而言,该占有不是盗窃罪的法益
旨在
理由
刑法分则在第五章在规定盗窃罪的行为对象时,使用的是“公私财物”(既可以理解为公私所有的财物,也可以理解为公私占有的财物)一词,本书观点不致违反刑法的规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财产关系日益复杂化。不能仅以民法上的所有权作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而应将所有权以外的值得刑法保护的某些利益作为盗窃罪的保护法益
根据刑法第2条与第13条的规定,刑法应当保护财产所有权(前提:有效保护财物的占有本身)
即使民法上的非法占有,也不意味着该占有本身不受法律保护。民法上认定为非法占有,意味着应当根据民法将财务返还给所有权人;而刑法保护这种占有,意味着他人不得随意侵害该占有
根据本书观点,可能出现保护法益与构成要件要素相重合的现象。行为对象与保护法益相一致、结果要素与保护法益相一致,正好体现了保护法益对构成要件要素的指导作用
根据本书的观点,司法实践上的一些难题可以得到解决。在盗窃行为已经侵害了他人的所有权或者其他本权的情况下,同一行为人针对该财物实施的其他行为,不另构成其他财产罪
构成要件
内容
窃取他人占有的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他人财物的行为
行为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
根据现行刑法的规定,作为盗窃罪对象的财物,不限于数额较大的财物。但是,既不具有交换价值,也不具有使用价值的财物,难以成为盗窃罪的对象
盗窃罪的对象必须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对于自己占有的他人财物不可能成立盗窃罪。其中占有是指事实上的占有,或者说是指事实上的支配、现实的支配。
如何理解事实上的支配
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符合一般预防的要求)进行判断而非物理的事实或者现象进行判断,但并不否认物理的事实是判断资料。
区别刑法上的占有与民法上的占有
刑法上的占有重在事实上的支配,占有意思往往只是对认定是否占有起补充作用
刑法上的占有只要求他人对事实上支配的财物具有概括的、抽象的支配意识(或自然的支配意思),而且不要求有为了自己而占有的意思
当物理的占有虽然明显松弛甚至短暂脱离了占有,但他人所具有的明显、强烈的占有意思,对事实上支配的认定起补充作用
民法上的“观念占有”不一定都是刑法上的占有
如何判断占有(占有的有无、占有的归属)
一般来说,他人手提、肩背的财物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但若手提、肩背只是表现为对他人占有的辅助,则并没有占有该财物
只要是在他人的事实支配领域内(他人支配的空间内)的财物,即使他人没有现实地握有或监视,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虽然表面上处于他人支配的领域之外,但存在可以推知由他人事实上支配的状态时,也属于他人占有的财物
明显属于他人支配、管理的财物,即使他人短暂遗忘或者短暂离开,但只要财物处于他人支配力所能涉及的范围,或者说只要他人可以没有障碍的取回财物,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该财物
即使原占有者丧失了占有,但当该财物转移为建筑物的管理者或者第三者占有时,也应认定为他人占有的财物
死者的占有
行为人以抢劫故意杀害他人后,当场取得他人财物
认定抢劫罪
行为人处于其他目的杀害他人后,产生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意思,取得死者的财物
无关的第三者从死者身上取得财物
本书否认死者的占有,主张认定为侵占罪
在封闭的特定空间,只要所有权人、占有人在场,原则上应认定为所有权人、占有人占有,而非场所管理者占有
存款的占有归属
本书认为,不管是从事实上还是法律上,存款人都占有(享有)了债权,因此利用技术手段将他人存款债权转移于行为人账户中的,当然成立对债权的盗窃罪。至于存款债权所指向的现金,则由银行管理者占有,而非存款人占有
数人共同管理某种财务,存在上下主从关系时
通常属于上位者,下位者基于非法占有目的取走财物的,成立盗窃罪
上位者与下位者具有高度信赖关系,下位者被授予某种程度的处分权时,就应承认下位者的占有,此时下位者任意处分财物不构成盗窃罪,而是其他犯罪(如侵占罪)
行为人受委托占有某种封缄的的包装物时
封缄物整体由受托人占有,内容物由委托人占有
受托人将内容物转移给自己占有的,当然成立盗窃罪
受托人将封缄物整体据为己有成立何罪取决于该行为是否不法占有了内容物
运输中的财物(非封缄物)的占有
具体情况具体分析P948
占有包括共同占有(根据社会一般观念判断)
将被害人恢复权利的行为(权利人从非法占有者处取回自己所有的或合法占有的财产的行为以及合法行驶其他权利的行为)排除在盗窃罪之外
行为是窃取他人占有的财物
窃取是指违反被害人的意志,将他人占有的财物转移为自己或第三者(包括单位)占有
本书认为,盗窃行为并不限于秘密窃取
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盗窃是指秘密窃取公私财物,同时指出,只要行为人自认为被害人没有发觉而取得的,就是秘密窃取
存在问题
通说混淆了主观要素与客观要素的区别
本书不赞成这种由“自认为”决定行为性质的观点
完全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在以平和方式取得他人财物时,根本不考虑自己的行为是否被他人发觉
仅凭行为人“自认为”秘密或公开决定行为性质,容易造成定罪的困难
故意的内容与客观构成要件的内容是一致的
公开盗窃的情形大量存在
窃取行为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建立新的支配关系的过程
单纯排除他人对财物的支配,不是窃取行为
只是使他人的占有变得更为松弛或者缓和的行为,不是窃取行为
单纯逃避债务的行为不可能属于窃取
窃取行为意味着行为人设立了新的占有(以具体事实作为判断资料,根据社会的一般观念进行判断
行为人能否在没有先前占有者的妨害的情况下支配财物
先前的占有者能否在不排除行为人的支配的情况下自主的处置财物
窃取的手段与方法没有限制
如果行为人对不动产的产权建立了新的事实上的占有,则能认定为对财产性利益的盗窃
被害人丧失占有的财物与行为人设立新的支配的财物必须具有同一性(素材的同一性)
盗窃行为必须违反了被害人(占有者)的意志(有关盗窃罪的保护法益的意志)
基于被害人承诺或推定的承诺而转移财物的,不属于窃取
不能因为被害人发现了盗窃事实而未制止就认定行为没有违反被害人意志
在附条件转移占有的场合,不符合条件的转移占有,应认定违反占有者的意志
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才成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1000元至3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相对的概念,具体地域具体分析)
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
(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
(二)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
(三)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
(四)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
(五)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
(六)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
(七)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
(八)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行为人认罪、悔罪,退赃、退赔,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必要时,由有关部门予以行政处罚
(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二)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三)被害人谅解的;
(四)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盗窃毒品等违禁物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
多次盗窃,指三次以上盗窃(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在同一时间、同一地点针对同一被害人所实施的盗窃,就是一次盗窃。在同一地点盗窃三位被害人财物的,应认定为多次盗窃。在不同时间、不同地点盗窃同一被害人的财物的,也是多次盗窃
对于“次”应当根据客观行为认定,而不能根据行为人的主观心理状态认定
多次盗窃不以每次盗窃既遂为前提;成立多次盗窃,也不要求行为人实施的每一次盗窃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
多次盗窃不以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惯常性为前提,既不要求客观上达到所谓惯窃的程度,也不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习癖
对“多次盗窃”行为是否以盗窃罪论处,首先要考虑行为是否可能盗窃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其次要综合考虑行为的时间、对象、方式,以及已经窃取的财物数额等
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包括封闭的院落、牧民的帐篷、渔民作为家庭生活场所的渔船、为生活租用的房屋等)进行盗窃的行为
入户盗窃并不是非法侵入住宅罪与盗窃罪的结合犯,也不是牵连犯
既不要求入户行为本身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也不要求盗窃数额较大
“入户”并不是盗窃行为本身的组成部分,而是限制处罚范围的要素(同时为违法性提供根据)
一方面,合法进入他人住宅后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
另一方面,只要是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并实施盗窃的,即使非法进入住宅时没有盗窃的故意,也应认定为盗窃罪
利用熟人身份入户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不要求被害人在户内
要求行为人窃取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入户盗窃具有客观价值的财物的,虽然不要求达到数额较大,但也要求达到一定的数额
入户盗窃他人不具有客观价值但具有一定使用价值的财物
携带凶器盗窃构成盗窃罪,不以数额较大为前提(携带凶器盗窃具有一定客观价值或者使用价值的财物的,即可认定为盗窃罪)
在性质上或用法上足以杀伤他人的器物
仅具有毁坏物品的特性而不具有杀伤他人机能的物品,不属于凶器
如何判断凶器,见P954
携带凶器盗窃,不要求行为人显示、暗示凶器,更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使用凶器。针对被害人使用凶器实施暴力,或者使用凶器胁迫被害人,进而取得财物的,成立抢劫罪
扒窃,是指在公共场所窃取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的行为
客观要求
第一,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亦即,不特定人可以进入、停留的场所以及有多数人在内的场所。只要行为发生在公共场所,即使公共场所的人不是很多,也不影响扒窃的成立
第二,所窃取的应是他人随身携带的财物,亦即他人带在身上或者置于身边附近的财物
第三,所窃取的财物应是值得刑法保护的财物
特别说明
第一,携带凶器不是对扒窃的要求,亦即,携带凶器并不修饰扒窃,否则就完全没有必要规定扒窃
第二,扒窃的财物不限于体积微小的财物
第三,扒窃并不要求具有技术性。一次扒窃行为就可能构成犯罪,司法机关难以根据一次扒窃行为认定该行为是否具有技术性
第四,扒窃不要求行为人具有惯常性
第五,扒窃不需要秘密窃取,公开扒窃的也成立盗窃罪
责任要素
故意(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成立盗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
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盗窃罪的认识内容
普通盗窃还要求行为人认识的自己盗窃的财物数额较大
成立多次盗窃,要求行为人具有“盗窃”的故意,要求行为人在每次盗窃时都认识到自己在实施盗窃行为,但不要求行为人认识到“多次”盗窃
成立入户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进入的是他人的家庭住所。误将家庭住所当作卖淫场所、普通商店而实施盗窃的,不应认定为入户盗窃。但是,非法进入后发现是“户”仍然盗窃的,则是入户盗窃
成立携带凶器盗窃,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携带了凶器
根据刑法第265条的规定,以牟利为目的,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或者明知是盗接、复制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成立盗窃罪。根据司法解释,这里的“以牟利为目的”,是指为了出售、出租、自用、转让等谋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非法占有目的(详见P957-960)
与其他犯罪的关系
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价值数额不大,也不属于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但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24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盗窃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广播电视设施、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构成盗窃罪和破坏电力设备罪的,择一重罪处罚
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只要行为人认识到对象可能是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就成立盗窃枪支、弹药、爆炸物、危险物质的犯罪
详见P960
盗窃数额的计算
盗窃罪数额的计算,涉及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买进价与卖出价,批发价与零售价、作案地价与销售地价、作案时价与处理时价等等
根据具体情况计算
(一)被盗财物有有效价格证明的,根据有效价格证明认定;无有效价格证明,或者根据价格证明认定盗窃数额明显不合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委托估价机构估价;
(二)盗窃外币的,按照盗窃时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公布的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或者中国人民银行授权机构未公布汇率中间价的外币,按照盗窃时境内银行人民币对该货币的中间价折算成人民币,或者该货币在境内银行、国际外汇市场对美元汇率,与人民币对美元汇率中间价进行套算;
(三)盗窃电力、燃气、自来水等财物,盗窃数量能够查实的,按照查实的数量计算盗窃数额;盗窃数量无法查实的,以盗窃前六个月月均正常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盗窃前正常使用不足六个月的,按照正常使用期间的月均用量减去盗窃后计量仪表显示的月均用量推算盗窃数额;
(四)明知是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的电信设备、设施而使用的,按照合法用户为其支付的费用认定盗窃数额;无法直接确认的,以合法用户的电信设备、设施被盗接、复制后的月缴费额减去被盗接、复制前六个月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合法用户使用电信设备、设施不足六个月的,按照实际使用的月均电话费推算盗窃数额;
(五)盗接他人通信线路、复制他人电信码号出售的,按照销赃数额认定盗窃数额。盗窃行为给失主造成的损失大于盗窃数额的,损失数额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六)盗窃不记名、不挂失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的,应当按票面数额和盗窃时应得的孳息、奖金或者奖品等可得收益一并计算盗窃数额;
(七)盗窃记名的有价支付凭证、有价证券、有价票证,已经兑现的,按照兑现部分的财物价值计算盗窃数额;没有兑现,但失主无法通过挂失、补领、补办手续等方式避免损失的,按照给失主造成的实际损失计算盗窃数额。
虚拟货币详见P962
着手与既遂标准
盗窃未遂,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数额巨大的财物为盗窃目标的;
(二)以珍贵文物为盗窃目标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只有当盗窃行为具有使他人丧失财产的紧急危险时,才是盗窃罪的着手
应当认为,只要行为人取得(控制)了财物,就是盗窃既遂
理解为行为人事实上占有了财物(建立了新的支配关系)
一般来说,只要被害人丧失了对财物的控制,就应认定行为人取得了财物
在间接正犯的场合,如果被利用者控制了财物,即使利用者还未控制,也应认定为既遂
在认定盗窃罪的既遂与未遂时,必须根据财物的性质、形状、体积大小、被害人对财物的占有状态、行为人的窃取样态等进行判断
就体积很小的财物(如戒指)而言,行为人将该财物夹在腋下、放入口袋、藏入怀中时就是既遂
就体积很大的财物(如冰箱)而言,一般只有将该财物搬出商店才能认定为既遂
在认定财产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时,也不能只是考虑行为人是否取得了财物,还必须进一步考虑行为人取得的财物是否达到了一定数额
既然价值低廉的财物不是刑法意义上的财物,那么,取得价值低廉的财产也不能成为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
值得研究的是,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是否存在未遂,以及对于未遂应当如何处理的问题详见P964
罪数
行为人携带凶器入户盗窃数额较大财物的,只成立一个盗窃罪,但可能评价为“有其他严重情节”
行为人一次携带凶器盗窃,一次入户盗窃的,属于同种数罪,如果不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则并不排除并罚的可能性
入户盗窃他人的身份证、护照等物品之外,利用该身份证、护照等实施诈骗等罪的,应当实行数罪并罚
盗窃自动贩卖机中的现金,然后再利用该现金“购买”该贩卖机中的商品的,实施了两个盗窃行为,应当累计现金与商品价值
一般认为,盗窃他人财物后,毁坏该财物的,仅认定为盗窃罪,不另认定为故意毁坏财物罪
盗窃他人财物后,在他人要求返还时,使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免除返还义务的,如果符合事后抢劫的成立要件,按事后抢劫论处;不符合事后抢劫的成立条件的,应认定为对财产性利益的抢劫罪
处罚
根据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犯盗窃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为人客观上窃取了数额巨大或特别巨大的财物,但是仅认识到财物的数额较大的,根据责任主义原理,只能适用数额较大的法定刑
刑法第264条所规定的法定刑升格条件,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加重构成要件,只是量刑规则,因而不存在加重犯罪的未遂问题
对一般盗窃的扩张
这合理吗?
原因
对于所有权人来说,占有是行使对财产其他权利的前提
他主的合法占有也是为了使用、收益,而非单纯以占有为目的
对财产关系复杂化的理解
股份公司大量产生
物权与债权相互交融,二者界限日益模糊
信托业蓬勃发展,而受托人、信托人、受益第三人对有关财产享有何种权力则不甚明了
不管是对狭义财物的占有还是对财产性利益的占有,相对于占有者而言都是一种利益
在合法占有财物的情况下,占有者虽然享有占有的权利,却不一定享有其他权利,尤其不一定享有处分权
P942如果说丙是受害人为什么不能解释盗窃行为?
为什么不能回答啊?他人对于自己用于违法犯罪的财物不具有所有权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