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28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这是一篇关于第28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思维导图,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简称为合同的终止,又称合同的消灭,是指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权利和合同义务归于消灭。 采购合同 的终止或采购合同的权力义务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出现而使得采购合同当事人之间已经存在的权利、义务关系不复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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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8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第1节 概述
概念
简称为合同终止,合同终止可以分为广义的终止和狭义的终止,广义的终止既包括合同关系向未来的消灭,也包括合同关系溯及既往的消灭。而狭义的终止仅指合同关系消灭,仅向将来发生效力,当事人没有恢复原状的义务
特征
1||| 合同的终止既包括向过去发生效力,同时,由于合同关系消灭使当事人不再负履行义务,因此合同终止也包括了向将来发生效力
2||| 合同终止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效力的合同
3||| 合同的终止是使合同关系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一旦终止,当事人不再受合同关系的约束,合同权利和义务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的效力
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合同终止不应影响非违约方对违约方所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合同关系消灭后,依附于主权利义务关系的从权利和从义务一并消灭
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后合同义务
第2节 清偿
概述
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正确地、适当地履行了其合同义务,并使当事人订约目的得以实现
构成要件
(1) 清偿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依据合同的规定作出了履行
(2) 清偿必须是当事人正确地、适当地履行合同义务
(3) 清偿必须使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得以实现
主体
清偿人
是清偿债务的人,它不仅包括债务人,还包括被授予清偿权限的人和第三人
清偿受领人
即接受清偿的人
标的
即履行的标的,给付的内容
期限
在合同履行期确定以后,债务人原则上应当按期限履行。期限利益一般属于债务人
清偿抵充
条件
(1) 一个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项债务
(2) 债务人负担的债务给付的种类相同
(3) 清偿人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形式
约定、指定、法定
利息债务的清偿抵充规则
按照下列顺序履行:(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
第3节 合同的解除
是指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1||| 合同解除适用于有效成立的合同
2||| 合同解除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3||| 合同的解除必须有解除行为
4||| 合同解除的效力是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
种类
协议解除
指合同成立以后,在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约定解除
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法定解除
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履行完毕以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不定期合同的解除
指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或者期限约定不明确的合同
司法和仲裁确认解除
出现了法律上、事实上不能履行、履行费用过高等原因
因上述原因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非违约方拒绝违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
不属于情势变更的情形
程序
无论是法定解除还是当事人事先约定解除权,都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
解除权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行使
解除权可以采取明示或默示的方式予以抛弃
解除的通知必须到达非解除权人
法律后果
合同解除的溯及力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合同的解除与损害赔偿的关系
我国法律承认合同解除与损害赔偿是可以并存的
第4节 抵消
指二人互负相同种类债务,各使双方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的法律制度。在抵销中,提出抵销的一方所享有的债权,称为主动债权,被抵销的债权,称为被动债权
依其产生的依据不同
法定抵消
约定抵销
法定抵销
指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经过一方作出抵销的意思表示而使双方的债权债务发生消灭的一种抵销方式
(1) 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
(2) 抵销的标的物的种类、品质相同
(3) 双方的债务均已届清偿期
(4) 双方的债务都不属于不能抵销的债务
方法
当事人主张抵销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销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抵销权行使的效力
抵销权的行使,使债务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按照双方能够相互抵销的同等数额而消灭
抵销的发生,只是使双方在同等数额内所互负的债权发生消灭
一旦行使抵销权,则将从抵销权发生之时起产生溯及既往的效力
合意抵消
指当事人双方通过订立抵销合同而使双方互负的债务发生抵销
两种情况
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一定的行使抵销权的条件,待条件成就时一方可以行使抵销权
当事人双方直接通过协议将双方的债务相互抵销
第5节 提存
第6节 免除
第7节 混同
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债权人清偿其到期债务,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从而完成债务的清偿,使合同消灭的制度
1||| 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导致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将合同标的物交付给特定的提存部门
3||| 在债务人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消灭
具有法律规定的提存原因
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
债权人下落不明
债权人死亡时未确定继承人或者其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标的物适合于提存
提存主体合法
效力
对债务人的效力
1、债务人的债务得以免除; 2、支付利息以及收取孳息权利的消灭; 3、特殊情形下取回提存物的权利; 4、风险移转 5、债务人的通知义务
对债权人的效力
1、所有权移转于债权人; 2、提存物领取请求权; 3、支付提存费
对提存机关的效力
1、提存机关负有保管义务; 2、提存机关负有交付提存物的义务; 3、提存机关有权向债权人收取合理的费用; 4、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提存机关有权依法拒绝债权人领取提存物
指债权人基于其单方行为,免除债务人的全部或部分的债务,从而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全部或部分地消灭
1||| 债务免除是一种单方行为
2||| 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因的行为
3||| 债务免除是一种无偿行为
4||| 债务免除是一种不要式行为
(1) 免除的意思表示只能向债务人或其代理人做出,而不能向第三人做出
(2) 免除作为法律行为,应当适用法律行为的有关规定
(3) 免除不得损害债务人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4) 必须是可免除的债务
债务免除的直接效果是消灭合同关系。但合同关系是否完全消灭还要根据免除的内容决定
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致使合同关系消灭的事实
成立
债权债务的混同,在概括继受和特定继受发生时成立
概括承受
这是发生债务混同的主要原因
特定继受
债务人由债权人受让债权,或者债权人承担债务人的债务,都属于特定继受
表现为合同关系归于消灭。混同将会使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绝对地消灭,附属于主债务的从权利和从债务也一并消灭
例外的情形下,债之关系不消灭
合同债权为第三人权利的标的。最典型的是在债权质权的场合,债权不因混同而消灭,因为这里涉及第三人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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