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法理学
法理学马工程课本结合老师讲的内容做的导图,有些内容不全,那是因为期末时期的我很暴躁,法理学不可简单地被界定为“法律是什么”这一问题回答的大全。如果法理学只有这一个核心任务,那么2500年前的古希腊就已经回答了这个问题。
编辑于2021-08-12 19:04:24法理学
法的基本特征
法是调整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法只对重要并且适合由法律进行调整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
与技术规范的关系
法在形式上具有规范性、一般性、概括性的特征
法具有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强制等规范作用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范
社会规范
法律规范是社会规范的一种
法律规范与其他社会规范的区别
法律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普遍适用于一切社会成员的规范
国家创制法的两种方式
制定法或成文法
由有权创制法律规范的国家机关制定的
认可的法,习惯法,不成文法
一般不通过规范性文件表现出来
性质
高度的统一性
各个法律规范之间在根本原则上的一致
一个国家只能有一个总的法律体系,且该法律体系内部各规范之间不能相互矛盾
引申出法的普遍适用性
法作为一个整体在本国主权范围内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极大的权威性
法的不可违抗性
法是规定权利和义务的社会规范
法以权利和义务为机制影响人们的行为动机,指引人们的行为,调节社会关系
不同于道德,宗教,习惯
法的调整方式更有助于充分发挥人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法属于应然的范畴
法律与规律
关系
可能一致也可能不一致甚至违反
原因
法是由立法者制定的
启示
立法者在制定或完善法律的过程中,要做到主观与客观的统一,使主观意志符合客观规律
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
其他社会规范的强制性
法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即国家强制力是法的最后一道防线
这不意味着法的每一个实施过程,每一个法律规范的实施都要依靠国家的强制,也不等同于国家强制力是保证法实施的唯一力量 国家强制力往往备而不用,“无所在,无所不在”
法的渊源和效力
法的渊源
法的渊源的概念
语义
简称法源
不同的说法
法的历史渊源、法的理论渊源、法的效力渊源、法的本质渊源
定义
是指与法的效力相联系的法的表现形式
能产生法的效力
国家的强制力
任何法律规范都必须有一定的表现形式
正确了解和深入研究法的渊源具有重大意义
历史发展
法的渊源的种类
成文法,制定法
宪法
母法、根本法、核心地位
特点
内容上
效力层次位阶上
制定、修改、通过程序上
一般规范性法律文件
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国际法
不成文法,非制定法
习惯法
判例法
惯例
法的分类
法的一般分类
公法与私法
公法
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
私法
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
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内法
主体一般是自然人和法人
国际法
主体一般是国家或特殊的地区和国际组织,自然人一般不能充当
成文法与不成文法
实体法与程序法
实体法
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职责为主要内容
程序法
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
根本法与普通法
这种分类方法仅适用于成宪法国家
根本法
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具有核心地位、内容规定国家根本制度、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
普通法
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
必须以宪法为依据,绝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一般法与特别法
一般法
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
特别法
适用范围限定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
法的特殊分类
那些适用于个别国家或一定时期的国家的对法的划分方式
普通法和衡平法
固有法与继受法
具有相对性
联邦法与联邦成员法
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的概念
法的效力的含义
广义与狭义
法的约束力
两个角度
强制与保障
价值与功能
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
法的效力是法的权威的体现,也是对法的权威的维护
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法的效力有双重性,法的实效突出客观性
法的效力属于应然范畴,法的实效属于实然范畴
法的效力范围
法的时间效力
指法的效力的起始和终止的时限以及对其实施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
法的公布
明确规定一个具体生效时间
规定具备何种条件后开始生效
法的终止
明示终止
默示终止
新法取代旧法
我国
新法取代旧法,新法明确规定旧法废止
有的法在完成一定的历史任务后不再适用
由有权的国家机关发布专门的决议,决定,废除某些法律
制定新法,旧法若与新法发生抵触,以新法为准
法的溯及力
指新法对其生效前发生的行为和事件是否适用的问题
各国做法
从旧原则,新法没有溯及力
从新原则,新法有溯及力
从轻原则,新旧选择对被处罚人有利的法律予以适用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溯及既往,但旧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适用旧法
从旧兼从轻原则,原则上新法无溯及力,对行为人适用旧法,但新法对行为人的处罚较轻时则适用新法
我国现在使用的
法的空间效力
法在那些空间范围或地域范围内发生效力
域内效力
在全国范围内有效
在我国局部范围内有效
域外效力
法对人的效力
法适用于哪些人或法适用主体的范围
确定法的适用对象的范围
属人主义原则
属地主义原则
保护主义原则
结合主义原则
我国法对人的效力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对中国公民的效力
对外国人的效力
对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的法的适用性范围
对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的法的适用性问题
法的效力冲突及其解决方式
法的效力等级
立法的国家机关地位越高,其制定的法的效力等级越高
法的效力冲突产生的原因及其表现形式
原因
不断制定新法,新旧法产生冲突
多层次的立法体系,不同国家机关制定的法之间的效力冲突
表现形式
同一位阶法之间的冲突
不同位阶法之间的冲突
下位法与上位法,普通法与根本法相抵触
解决法律冲突的一般原则
根本法优于普通法
上位法优于下位法
新法优于旧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要求必须是同一国家机关制定的法
适用对象上和适用空间上
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的概念和分类
法律关系的概念
法律关系是根据法律规范产生、以主体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形式表现出来的特殊的社会关系
法律关系是社会内容与法律形式的统一
法律解释
法律解释的分类
立法解释
指依法有权制定法律、法规的国家机关对其制定的法律、法规所进行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司法解释
指国家司法机关在法律适用过程中,对具体应用法律规范的有关问题所进行的解释
分为审判解释与检查解释
行政解释
国家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就如何具体应用法律的问题所作的解释
法律解释的原则
合法性原则
法律解释必须符合法定权限与程序
对下位法的解释必须符合上位法及其法律规范,并要求最终符合宪法规范、宪法原则、宪法精神
法律解释必须与法律原则保持一致
合理性原则
情理、公理、道理
要符合社会现实和社会公理
坚持尊重公序良俗
顺应客观规律和社会发展趋势,尊重科学
在我国,要以党和国家政策为指导
整体性原则
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中进行解释,根据该法律、法规总的指导思想和目标来把握其含义
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法律部门中来理解
把法律规范置于它所处的单项制度之中来理解
历史与现实相统一的原则
国内法与国际法相协调的原则
法律解释的方法
文义解释
通过说明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确定法律规范的一种解释方法
体系解释
根据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的关系以及其在所属的法律制度、部门乃至整个法律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理解和阐明法律规范含义的一种方法
历史解释
指通过研究法律规范制定时的历史背景、类似法律规范的历史演变等历史材料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方法
目的解释
根据某一法律规范的目的来确定法律规范含义的解释
法律责任
法与民主政治的一般关系
民主与民主政治
广义上的民主
在社会生活中的各个领域中实行按照多数人的意志进行决定的社会活动机制
狭义上的民主
民主政治,国家政治制度层面上的民主
民主属于上层建筑
民主具有阶级性
民主具有历史性
民主具有手段性与目的性
民主具有普遍性与特殊性
民主是法治的基础
民主决定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和基本要求
法治的真谛在于对人民民主权利的确认和维护,尊重和保障人权
民主政治为法治目标的实现提供了条件
民主决定法治的权威性
法治要求宪法和法律在公共生活中具有最高权威
法与平等
平等的概念
平等的含义
社会主体能获得同等的待遇
分类
形式平等
无差别的同等对待
实质平等
差别的不同等对待
平等是一个历史的范畴
平等不等于平均
平等要求排除特权和消除歧视
平等和差别对待有条件共存
法的平等价值
平等作为法律价值的意义
从主体来看
从客体来看
平等作为法律的价值有助于推进人们之间形成彼此平等、彼此尊重的关系,促进人们在人格平等的基础上对特殊群体的关爱,构建一个平等、友爱、和谐的社会
法律确认和保障平等
基本方式
法律把平等宣布为一项基本的法律原则
法律确认和保障主体法律地位的平等
实质平等的前提
法律确认和保障社会财富、资源、机会、社会负担的平等分配
法律平等地分配法律责任
法的要素
法的要素的特征
个别性、局部性
但不是孤立的
法律要素只有在法律系统中才有法的性质和意义
多样性、差别性
各个法律要素在法律系统中有不同的地位,起不同的作用
对外起整体作用
不可分割性
法律概念
以其涉及的内容分类
涉人概念
关于人的概念
公民、合伙人、法人、近亲属、当事人
涉事概念
关于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的概念
紧急避险、正当防卫、违约、侵权
涉物概念
具有法律意义的有关物品及其质量、数量、时间、空间等无人格的概念
动产、国家财产、共有财产
法律概念与权利与义务相关联
要求
法律规则
规则
定义
具体规定权利和义务以及具体法律后果的准则
逻辑结构
假定(预设)
行为模式(权利和义务规定)
法律后果(含否定式后果和肯定式后果)
分类
从性质上
义务性规则
命令式规则
禁止式规则
强制性
规定的行为方式明确而肯定,不允许任何个人或机关随意变更或违反
授权性规则
定义
指示人们可以做出或要求别人做出一定行为的规则
作用
赋予人们一定的权利去建立或改变他们的法律地位和法律关系
特点
任意性
较为自由的选择
权利义务复合性规则
兼具授予权利和设定义务两种性质的法律规定
绝大多数是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组织和活动的规则
分类
委任规则
指示国家机关修改、制定或废除法律、法规
有强式和弱式两种
组织规则
确定国家机构的权力划分
审判规则
指示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执行审判职能
特点
被指示的对象有权按照法律规则的规定做出一定的行为
做出这些行为是他们不可推卸的责任
从形式特征上
规范性规则
假定、行为模式、后果都是明确、肯定、具体的,可以直接适用
标准性规则
构成部分不甚明确具体,往往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或特殊对象加以解释和适用
从功能上
调整性规则
功能
控制人们的行为,使之符合规则概括出来的行为模式
构成性规则
功能
组织人们按照规则授予的权利去活动
规则的优点和独特功能
微观的指导性
可操作性,可适用性
确定性和可预测性
要求
法律原则
定义
指可以作为法律规则的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原理和准则
特点
分类
政策性原则
公理性原则
定义,区别,基本原则和具体原则
优点和功能
较宽的覆盖面,宏观的指导性,稳定性强
原则和规则的区别
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