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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于2024-11-17 12:16:53刑法总论
刑法论
解释技巧
平义解释
扩大解释(扩张)
缩小解释(限制)
类推解释
违反罪行法定原则,被禁止
例外:不禁止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
扩大解释vs类推解释
1、在词义射程范围内
2、没有超出国民的预测可能性
反对解释
根据用语正面表述推导反面含义
解释理由
文理解释
文义、语法、、
体系解释
不意味着同一用于会在不同条文中需要保持同一含义
当然解释
举重以明轻
举轻以明重
目的解释
刑法功能
保护人权
保护法益
刑法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
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内容
成文的罪刑法定
禁止习惯法
法律️主义
只有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才有权规定犯罪和刑罚
事前的罪刑法定
禁止溯及既往
严格的罪刑法定
禁止类推
确定的罪刑法定
1、明确性要求
2、禁止绝对不定刑及绝对不定期刑
3、禁止处罚不当罚行为
4、禁止不均衡、残虐的刑罚
罪刑相适应原则
T5 刑罚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刑法效力
空间效力
时间效力
从旧兼从轻
司法解释效力
客观要件
客观要件一:主体
自然人
真正身份犯
构成犯罪需要特殊身份
不真正身份犯
特殊身份不影响定罪,影响量刑
单位犯罪
是否只能有单位构成犯罪
纯正
不纯正
客观要件二:行为
危害行为
特征
有体性——身体活动
有意性——有意识实施
有害性——法益侵害性
判断
危害行为vs生活行为(即看犯罪先看客观而不是主观)
降低危险、替代危险
降低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替代危险
在客观要件上是危害行为,但是存在客观阻却事由(认为是紧急避险)
eg.抢救火灾里的婴儿,将其从楼上丢下去
被害人自陷风险
判断危险的实行者是谁
被害人
有无认识能力?控制能力?
均有,自陷风险
行为人
有无认识能力,控制能力?
均有,行为人对结果负责;反之,被害人自负
不作为犯罪
分类
真正不作为:刑法明文规定为不作为构成的犯罪
丢弃枪支不报罪
遗弃罪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
拒绝提供间谍犯罪、恐怖主义犯罪、极端主义犯罪证据罪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不真正不作为:可以由作为构成,也可以不作为构成
判断作为:1)积极举动是否造成危险?2)是否达到能够直接导致实害结果的危险?
持有型犯罪都是作为犯罪
作为、不作为与故意、过失没有关系
成立条件
一、负有作为义务(应为)
对危险源的监管义务
对危险物的监管义务
危险动物、危险物品、危险设施
对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管义务
他人与行为人具有监护、监管关系
对自己先行行为的监管义务
自己的先行行为要产生作为义务,条件:对法益创设了危险
1、正当防卫——如果会导致过当结果,有防止结果发生的义务
防卫行为造成第三方危险,不法侵害人和防卫人都有救助义务(但是防卫人可能因为不能为而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2、紧急避险可以成为先行行为产生作为义务
3、犯罪行为可以成为先行行为而产生作为义务
对法益侵害对象的保护义务
特定关系
1、基于法律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2、基于职务、业务、制度规定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3、基于自愿救助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特定领域
满足两条件
行为人是特定领域的管理者
行为人对特定领域内的危险具有排他的支配作用,即被害人对行为人形成的依赖关系
二、具有作为可能性(能为)
三、不履行(不为)
即结果避免可能性
四、等价性(程度)——和不作为犯罪相当
主观要件
事实认识错误——不是故意,过失或无罪
法律认识错误——不知法不免责
客观要件三:结果
法益侵害事实的分类
危险犯、实害犯
实害犯
犯罪成立需要实害结果
危险犯
抽象危险
实施了某个行为就会产生抽象危险,不需要法官具体判断
具体危险
犯罪成立需要具体危险
eg.“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行为犯、结果犯
是否将实害结果作为犯罪成立条件
结果加重犯
法定性
明文规定
常见:故意伤害、强奸、非法拘禁、拐卖妇女儿童、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抢劫、抢夺
主观要件
一般是过失
过失or故意都可以——4个
强奸
拐卖妇女
抢劫
放火
一个行为
实际上是想象竞合,看是否有法律规定
因果关系
基本犯的实行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
判断——“行为与目的同时存在原则”
客观要件四:因果关系
判断标准
条件说:无A则无B,A即B因
1、A是B的必要条件,但不充分
2、导致因果链条无限延伸
危险现实化理论与介入因素两步走(法考)
介入因素是否异常
不异常:引发关系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因果关系
异常:独立关系
谁的作用大
先前行为作用大
先前行为与结果有关系
介入因素作用大
介入因素与结果有关系
两者作用都大
都有关系
介入因素种类
1、被害人自身行为
介入因素两步走
自杀问题
原则:被害人自杀身亡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与被害人自杀行为有因果
例外2: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
虐待
2、第三人行为
介入因素两步走
阻断救助问题
前提条件是存在现实的救助行为,且有救活的可能性
死亡结果与阻断救助行为有因果关系,与先前行为没有因果关系
被害人特殊体质
看先行行为与疾病发作有无引发关系
有因果不等于有刑事责任,还要看主观要件
无法查明案件
行为人是一个人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死得越早对被告人越有利
行为人是两个人
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构成——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不构成——存疑时有利于被告(死的越早对兄弟们越有利)
(客观)违法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制止不法侵害(一定是人的行为,动物的行为如果后面没有主人,属于紧急避险)
起因条件
不法性(拿手夹飞过来的子弹——无罪)
客观性
作为或不作为的犯罪(交通肇事后向逃逸,被拦)
故意、过失、无责任年龄、无责任能力的不法侵害都算
现实性
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假象防卫,有故意定故意;有过失定过失;都没有,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不法侵害的开始
事前设立防卫装置:1、与不法侵害有相当性;2、防卫不能侵害其他法益。在不法侵害来临时发挥作用,所以不是事前防卫
不法侵害的结束
要求:
不法侵害行为的结束
不法侵害的危险(继续实施侵害的可能性、反扑的可能性)消除
危险消除的判断:
1、行为时判断,不能事后判断
2、从一般人视角进行判断
意思条件
防卫认识
偶然防卫
防卫认识不要说
行为无价值论:制造好结果的行为就是好行为
故意杀掉了不法侵害人,是好行为,所以成立正当防卫
不要求认识到制止不法侵害,成立正当防卫
防卫认识必要说
结果无价值论:行为好坏与结果好坏之间无必然联系
故意杀人行为但制造了好结果,坏行为好结果,定故意杀人未遂
要求主观上认识到在制止不法侵害,偶然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
客观上制止了不法侵害,主观上没有意识到
缺乏防卫意识2情形
防卫挑拨——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故意犯罪
相互斗殴
都没有防卫意思,不成立正当防卫
斗殴有承诺
轻伤有承诺,重伤无效
相互斗殴vs故意伤害,一方正当防卫
1、看谁先动手
2、看地点(上门打人家,反击是防卫行为)
对象条件
1、针对共犯
1)直接实行犯可以防卫
2)对幕后教唆犯、间接正犯不成立防卫
3)帮助犯如果有攻击性帮助,成立正当防卫
2、针对物品
要能够起到制止不法侵害的效果
两种特殊情形
甲故意伤害乙,用丙的花盆砸甲
对甲是正当防卫,对丙是紧急避险,想象竞合,优先正当防卫
甲拿丙的花盆砸乙,乙用木棍抵挡,打碎花盆
乙无罪
限度条件
第一标准:必要性标准
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的必要手段,就不过当
第二标准:相当性标准
防卫过当
条件:
客观:发生过当结果
主观:对过当结果至少有过失
特殊正当防卫
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但是要符合正当防卫的一般性标准)
紧急避险
危险现实性
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危险,进行避险行为,属于假想避险(故意过失意外事件)
时间条件
危险正在发生
事前、事后——防卫不适时
意思条件
避险意识不要说
避险意识必要说
避险意图
成立紧急避险不要求具有避险意图,客观上紧急避险即可
避险意图和侵害意图可以并存,成立紧急避险
不得已条件
避险手段只能是不得已而为之
受强制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其他条件,可成立紧急避险,不够成胁从犯
限度条件
生命法益大于身体健康法益大于人身自由法益大于财产法益
财产法益可以画等号
是否能够牺牲一个人的生命保护其他多数人的生命?原则上不行;例外,当这个人注定牺牲,可以。
被害人承诺
现实的被害人承诺
权限与范围
对承诺的法益有处分权限
财产、名誉、自由、轻伤范围可以放弃
如果承诺重伤,是为了保护另一重大法益,承诺有效
承诺时间
事前,事后承诺不行
承诺能力
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
承诺的意思表示
欺骗
甲欺骗乙,导致乙产生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动机错误,承诺有效
乙自己产生认识错误
甲不知道乙有认识错误,承诺有效
甲知道乙有认识错误
甲实施欺骗行为(作为or不作为),使乙作出承诺or强化承诺,承诺无效
推定被害人承诺
1、没有现实的承诺
2、推定被害人得知真相后会承诺(一般人标准)
3、必须是为了被害人的一部分法益牺牲其另一部分法益,不得大于被侵害的法益
4、被害人有处分权
主观要件
犯罪故意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分类
概括故意
具体发生对象范围不确定,对危害结果的数量不确定
择一故意
认识到在两个结果确定会发生一个,但不确定会发生哪一个
罪过形式区分
故意:直接 间接
直接:明知(可能or必然)+希望
间接:明知(可能)+放任
间接故意vs过于自信的区分
看是否有采取避免措施——有,过于自信的过失
区分
有没有会认识到发生危害结果
有——对发生结果的态度
希望——故意
放任——间接故意
反对
有结果避免可能性:过于自信的过失
没有结果避免可能性:不可抗力
无——有无结果遇见可能性
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无—意外事件
事实认识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认识错误(具体的认识错误)
对象错误
行为对象是一般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不重要,不影响既遂。行为对象是特定对象的犯罪,对象错误会影响既遂
打击错误(方法错误)
具体符合说(尊重案件事实)
法定符合说(法律拟制,严惩凶手)
将过失拟制成为故意
打击错误与偶然防卫的结合
先分析打击错误,后分析偶然防卫(先入罪后出罪)
eg.甲乙共同杀小芳,结果甲不小心把乙打死
先分析打击错误
具体符合说
甲对小芳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甲对乙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法定符合说
甲对小芳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甲对乙成立故意杀人既遂
再分析偶然防卫
偶然防卫是甲与乙之间的关系,所以甲对小芳成立故意杀人未遂
对乙
防卫意识不要说
制造好结果的行为就是好行为,甲的行为阻止乙杀小芳,是好结果,所以成立正当防卫,无罪
防卫意识必要说
甲杀乙的行为是坏行为,不能成立正当防卫。甲涉嫌过失致人死亡。而过失致人死亡需要坏行为+坏结果,甲是坏行为+好结果,所以甲无罪
因果关系错误
狭义因果关系错误
看客观,没有因果关系——不构成既遂;有因果关系,看主观,既遂
结果的推迟发生
甲杀乙,乙昏迷,抛尸
后行为成立过失致人死亡
多数说:二因一果,定故意杀人既遂
少数说:后因一果,定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并罚
结果的提前发生
前行为是否着手
尚未着手
故意杀人罪(犯罪预备)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已经着手
多数说:故意杀人罪既遂
少数说:故意杀人罪未遂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不同犯罪构成件的认识错误(抽象的认识错误)
法定符合说和具体符合说一致,两个不同犯罪构成分别进行分析
包容评价关系
人身犯罪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强奸罪>强制猥亵罪
绑架罪>非法拘禁罪
拐卖儿童罪>拐骗儿童罪
财产犯罪
抢劫罪
—胁迫—敲诈勒索
—暴力—抢夺罪
盗窃罪
侵占罪
(主观)责任阻却事由
责任年龄
1、完全无责任年龄
不满12,所有犯罪不负责任
不讲年龄,按照骨龄鉴定,不需要证明具体出生日期
2、相对无责任年龄
12-14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
1)是两种犯罪行为
2)要求造成实害结果(重伤和严重残疾是并列关系)
3)程序上要求最高检核准追诉
14-16
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
1)严重犯罪、故意犯罪
2)包括法律拟制的8种罪
拟制的故意杀人罪(5)过失犯罪定故意杀人:
非法拘禁
聚众斗殴
刑讯逼供
暴力取证
虐待被监管人
司法人员职务犯罪
拟制的抢劫罪(3)
T267K2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
T269事后转化为抢劫的例外
14-16,先实施盗窃、欺诈、抢夺,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不按事后转化成抢劫;暴力行为构成故意伤害、故意杀人,按这两个罪定
T289聚众“打砸抢”中毁坏、抢夺财物定抢劫
8种罪的帮助行为不负刑事责任
3、完全责任年龄
4、减轻责任年龄(从轻or减轻)
12-18
75以上,故意犯罪——可以;过失犯罪——应当
责任能力
辨认能力and控制能力
程度
完全
相对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
应负刑事责任,可以从宽处罚
完全无
特殊人群
1、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
完全有责任能力
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2、醉酒的人
生理性醉酒
日常醉酒,完全责任能力
病理性醉酒
精神病,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3、吸毒的人
完全责任能力
吸毒后第一次产生幻觉,在幻觉中实施犯罪,没有犯罪故意,可认定为过失犯罪
明知自己吸毒后会产生幻觉,利用该特点实施犯罪,认定为故意犯罪
行为与责任年龄同时存在原则
年龄计算以行为时为标准
1、隔离犯
13岁安装炸弹,14岁爆炸
14岁有防止爆炸的义务(先行行为),构成爆炸罪
2、继续犯
15-16岁非法拘禁,要负刑事责任
3、连续犯
15岁走私汽车,16岁继续走私汽车——对16岁的行为负责
行为与责任能力同时存在原则
要求实施行为有责任能力,不要求结果发生时有责任能力
例外情形: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责任能力的人,故意或过失使自己陷入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或无疑是的状态,并在该行为下实施法益侵害的行为
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vs法律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到自己在干什么事
法律:认识到自己干的事在刑法上是否禁止
先审查事实认识错误,再审查法律认识错误
自然犯vs法定犯
自然犯:出现法律认识错误,一般具有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法定犯中
法定犯:是指需要援引某项行政法规的罪名,也称为行政犯
对行政法规用来解释某个构成要件,对行政法有认识错误的,属于事实认识错误
出现法律认识错误,有可能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缺乏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援引:听信有权机关的正式答复
模型
对构成要件事实有无认识错误
有
排除犯罪故意
无
是否存在法律认识错误
有
有违法认识可能性——有责任
没有违法认识可能性——排除责任
期待可能性
不能期待行为人作出合法行为,行为人即使作出了违法犯罪的行为,也不值得谴责
常考:
近亲属间的窝藏、包庇
盗窃者销赃
犯罪形态
犯罪预备
1、主观上为了着手实行犯罪
为预备犯罪而做的准备不是犯罪预备行为
2、客观上实施了预备行为
对法益已经造成了一般危险,但是未达到紧迫程度
vs犯意表示——对法益没有产生危险
3、由于意志以外因素未能着手实施犯罪
犯罪未遂
1、已经着手实行行为
2、因为意志以外原因未能得逞
着手标准: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现实、紧迫、直接的危险
情形
抢劫罪: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是着手
强奸罪:对妇女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手段是着手
盗窃罪:入户盗窃——翻院墙不算着手,翻进去屋里没人,撬门算着手;屋里有人,进门着手;没有特别交代算屋内没人
诈骗罪:伪造证件是预备,开始向被害人实施诈骗是着手
保险诈骗罪:为了保险诈骗而制造事故的行为是预备行为,开始向保险公司索赔是着手。向保险公司问索赔事项不是着手
诬告陷害罪:写诬告材料是预备行为,向有关机关告发是着手
特殊
隔离犯:看邮寄物在途中有无危险——有,着手;无,收到打开时着手
间接正犯:以被利用人为标准
不能犯
1、主观有犯意
2、客观行为不具有法益侵害危险
3、无罪,也称不可罚不能犯
对象不能犯:不存在犯罪对象
手段不能犯(包括迷信犯):手段不可能产生危险
区分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会对法益造成危险)
不能犯vs未遂犯(对法益是否造成危险)
主观说vs客观说
客观说(多数说):客观上行为无危险即没有危险
主管说(少数说):行为无危险,以行为人的主观意识为标准
客观危险说vs具体危险说
具体危险说(多数):从行为时一般人的角度进行判断
客观危险说(少数):事后客观进行判断
犯罪中止
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成立条件1:自动性
能够继续犯罪前提下,自动放弃犯罪
前提条件(外在条件):具有犯罪可能性
客观说(多数说):依据社会一般人的看法,当时情景下能否继续犯罪
对能不能继续犯罪产生认识错误——看主观,主观怎么想怎么定
特定对象(特定人、特定物)不存在,主观上认为只能被迫放弃,未遂
主观条件(内在条件):自动性而非被动
主观说(多数说)
无法犯罪前提下放弃,推定被迫放弃
限定主观说(少数)
需要出于真诚悔过的动机
中止vs未遂
1、计划侵害陌生人,却遇见熟人
普通熟人+放弃——中止
近亲属+放弃——未遂
2、害怕处罚
当场很可能被抓,害怕被当场抓+放弃——未遂
当场不会被抓,害怕日后被抓+放弃——中止
成立条件2:中止行为
行为实行终了and行为实行未终了
中止条件
未实行终了
自动放弃
实行终了
自动放弃+有效防止
可能有效性:防止措施有防止结果发生的可能性
实际有效性:防止措施实际防止了结果的发生
成立条件3:有效性
没有发生危害结果
是指行为人追求、放任的结果
不是任何危害结果
因果关系问题
不要求中止行为与结果未发生之间有因果关系
发生了危害结果
一般——既遂
例外:介入因素阻断因果
犯罪既遂
行为对象的转移
转移财产法益对象,不并罚,没有专属性
转移人身法益对象,需并罚,人身法益有专属性
终局形态
客观上:终局性结束
主观上:犯意彻底消除
同一起犯罪中的排斥关系
1、既遂排斥中止
既遂后不能把事后悔过行为或返还行为当成中止行为
2、既遂排斥未遂
既遂后,财物又被被害人夺回,不再成立未遂
3、中止排斥未遂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形态
第一个时间形态未呈现终局形态
4、未遂排斥中止
第一个时间节点呈现终局形态
第一个时间节点未成立终局形态
先判断第一个时间节点,再看第二个时间节点!!!
共同犯罪
共同犯罪的分类与原理
共同犯罪分类
正犯
数量上
单独正犯
共同正犯
方式上
直接正犯
间接正犯
共犯
教唆犯
帮助犯
共同犯罪原理
实质:违法是一起的,责任是独立的
两阶层体系
第一步:客观阶层是否制造法益侵害事实
第二步:能不能够谴责(主观阻却事由)
形式的“相同性”
观点展示
犯罪共同说
完全犯罪共同说
方方面面完全相同,主观故意完全相同,定的罪名完全相同
部分犯罪共同说
只要求两人有相同的部分即可,不要求相同罪名
行为共同说(多数说)
只要行为一起制造违法事实,违法具有一起性,就是共同犯罪
共同正犯(主犯)
客观(违法)阶层
正犯行为
分类
共同实行犯
其他共同正犯
没有实施实行行为
介于帮助犯和实行犯之间的状态
起到关键作用
意思联络
vs犯罪故意:一个是对外,一个是对内
法律后果:“部分实行全部责任”
对责任年龄不做要求(客观阶层,主观再单独定罪 eg.轮奸罪)
对责任能力不做要求
对故意过失不做要求
部分犯罪共同说:要求主观上是故意+故意,不能是过失
行为共同说:可以共同过失犯罪
无法查明的案件:看是否有意思联络
有
共同故意,共同过失
没有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
正犯与共犯的关系
共犯从属性
共犯从属性说(多数说)
从犯需要借助实行犯去实施犯罪才能实现对法益的侵害,如果实行行为缺位,从犯也不构成犯罪
共犯独立性说
对从犯定罪独立判断,不用考虑实行者是否构成犯罪
犯罪形态从属性
注意
主犯犯罪预备中止,从犯犯罪预备
主犯实行阶段中止,从犯犯罪未遂
教唆犯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事实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行为——成立条件
引起正犯制造违法结果——既遂条件
客观阶层
成立条件:引起正犯违法行为
1、他人已经具有犯罪意图,进行教唆不构成教唆犯
2、他人有犯轻罪/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重罪/情节加重犯,构成重罪/情节加重犯的教唆犯
3、他人有犯基本犯的意图,教唆他人犯数额加重犯,构成数额加重犯的(心理性)帮助犯
4、他人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犯性质相同的轻罪,不构成教唆犯or帮助犯(降低了法益的危险)
5、他人有犯重罪的意图,教唆他人犯不同性质的轻罪,教唆者构成轻罪的教唆犯(替代危险,且不够成紧急避险)
既遂条件:引起正犯违法结果
主观阶层
过失引起不构成
故意教唆不能犯,不构成
帮助犯
故意促进他人制造违法事实
成立:实施违法行为
既遂:制造违法结果
物理帮助
心理帮助
主观上,帮助犯、教唆犯、间接正犯都要求故意
共同犯罪的参与时间
中途参与
事前共谋,临时迟到
共同犯罪
中途参与
承继共犯
无法查明的案件——死得越早对兄弟们越有利
狗蛋抢劫小芳,踹了一脚,狗剩中途加入,也踹了一脚,小芳重伤
分析:
1、假设是狗蛋导致小芳重伤,狗蛋需要负责,狗剩不需要负责
2、假设狗剩导致小芳重伤,由于狗剩是承继共犯,和狗蛋是共同犯罪行为,所以狗蛋和狗剩均要负责
3、无论是假设1还是假设2,狗蛋都要对结果负责;而在两种情况下,狗剩假设1下不需要负责,而假设2下需要负责,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狗剩不需要对结果负责
事后参与
帮助对象——人
窝藏、包庇罪
帮助对象——赃物
掩饰、隐藏犯罪所得
帮助对象——证据(犯罪工具等)
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
中途退出
教唆犯
打消心理贡献(打消犯意)
例外:尽最大努力但是还是没有打消犯意,成立中止
帮助犯、共同正犯
消除物理性、心理性贡献
共同犯罪的处罚规定
实行犯、教唆犯——可能为主犯、从犯、胁从犯
帮助犯——不可能是主犯,可能是胁从犯或从犯
主犯and首要分子
主犯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者
首要分子
犯罪集团首要分子
聚众犯罪首要分子
一个人——不存在主犯(只处罚首要分子的聚众犯罪)
多个人——存在主犯
胁从犯
由被迫变主动——主犯
人身被完全强制或意志自由完全被剥夺,不构成胁从犯
罪数
一个行为
继续犯
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一直出于持续状态的犯罪,定一罪
继续犯犯罪既遂后,行为终了前,第三人参与犯罪的,成立承继的共同犯罪
法条竞合
触犯a罪必然触犯b罪
想象竞合
不具有触犯的必然性
加重犯
法定性,性质上是想象竞合犯
基本犯未遂or中止,加重犯既遂,择一重罚论处
基本犯既遂,加重犯中止or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罚论处
两个行为
结合犯
法律规定结合成一个犯罪
甲罪+乙罪=甲罪
vs加重犯
加重犯是一个行为,不是两个行为
除法律规定需要数罪并罚
结合犯:
拐卖罪+强奸罪=拐卖罪,加重处罚
绑架罪+故意杀人罪=绑架罪,加重处罚
前罪+妨害公务罪=前罪,加重处罚
例外
组织、运送他人偷渡国边境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数罪并罚
交通肇事罪+“因逃逸致人死亡”(遗弃罪致人死亡)=交通肇事罪,加重处罚
连续犯
基于同一犯意,连续实施性质相同的数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
1、罪名保护法益不具有人身专属性——定一罪
2、~具有人身专属性——数罪并罚
吸收犯
重行为吸收轻行为,择一重罪论处
条件:不能遗漏法益
不可罚事后行为
1、不具有期待可能性
2、没有侵害新的法益
牵连犯
两个犯罪行为,一个手段行为,一个目的行为,择一重罪论处
要具有通常性
刑罚的体系
刑罚措施
主刑
管制必须社区矫正,可以禁止令
死刑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不适用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or75以上
2、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审判时:审前羁押期间,审判期间,判决后立即执行
怀孕过即可
附加刑
没收财产:犯罪分子个人合法所有并且没有用于犯罪的财产
非刑罚措施
赔偿损失、职业禁止等
T64
追缴or责令退赔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
没收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包括犯罪工具
用于该类犯罪的通常性
单纯宣告有罪
刑罚的裁量
量刑情节
1、从重or从轻
同一个量刑幅度
2、减轻
下一个刑格
特别减轻——最高法核准(不具有减轻情节)
3、免除处罚
假设是3年,属于从轻处罚
累犯
一般
1、主观:故意犯罪
2、前后罪年满18
3、前后罪都是有期以上
4、后罪时间:前罪执行完毕or赦免后5年内
刑满释放之日5年内,不是释放的次日
特殊
前后罪是: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危害国安+涉黑涉恐)
自首
一般
自动投案
被动归案前
主动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控制之下
1、半路截胡——查实准备去投案或在途中
2、坐等警察上门服务
3、在行政、司法强制措施阶段,主动交代尚未掌握罪行
4、送首
未成年or亲属
明显反抗的不算
如实供述
如实
主观说(多数)
犯罪人诚实的将自己的记忆内容供述,即使不一致,也算
客观说
特殊(准自首)
犯罪人因A罪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B罪行
A、B罪种类不相同
立功
揭发他人犯罪
满足客观阶层的犯罪即可
是看客观犯罪的最终结果(例如正当防卫的不算)
协助抓捕犯罪人
共同犯罪
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以外的犯罪
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
数罪并罚
主刑
吸收
死刑+其他
无期+其他
有期+拘役
限制加重
并科
有期+管制
拘役+管制
附加刑
种类相同——累加
种类不同——分开执行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再犯新罪,先减后并
缓刑
1、对象:3年以下有期+拘役
2、累犯和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不实用
条件:不具有人身危险性
1)犯罪情节轻
2)有悔罪表现
3)没有再犯危险
4)宣告缓刑对社区没有不良影响
刑罚的执行和消灭
减刑
减刑条件
管制、拘役、有期、无期
死缓变成有期、无期是刑种变更,不是减刑
实际刑期
减刑程序
假释
条件
有期、无期
禁止适用: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的犯罪分子(8种)+被处10年以上有期or无期(没有毒品犯罪)
数罪并罚
实际上就是看属于8种犯罪的刑期数罪并罚之后是否超过10年
实质条件
1、确有悔改变现
职务犯罪——积极退赃
2、不再有人身危险性
3、再犯可能性
刑期条件+考验期条件
有期
刑期:1/2以上
羁押1折抵1
考验期:没有执行完的刑期
无期
刑期:13年以上
羁押不折抵
考验期10年,假释之日起算
普通死缓
刑期:15年以上
判决确定前羁押不折抵
减无期,10年;减有期,未执行
例外——最高法核准
缓刑vs假释
刑罚的消灭and追溯时效
追溯时效
不满5
5
5-10
10
10以上
15
无期、死刑
20
20年后认为必须追溯,最高检核准
共同犯罪
分别计算
追溯时效延长
不受追溯时效限制
立案侦查+逃避侦查
应当立案而未立案
追溯时效中断
又犯新罪
重新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