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马工程法理学(第二版)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五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程序,第二节 中国的立法体制,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编辑于2024-11-20 12:45:00这是一篇关于第十四章中国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六节法律实施的监督,第五节法律实施的正当程序,第四节法律遵守,第三节法律适用,第二节法律执行,第一节法律实施的意义。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五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程序,第二节 中国的立法体制,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这是一篇关于第十二章 中国杜公主义法与经济、科技、文化、社会、生态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第五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生态,第四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社会,第三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文化,第二节 中国社会主义法与科技,第一节 中国杜会主义法与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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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和法律体系
第一节 中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指导原则
一、党领导立法
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完善党对立法工作中重大问题决策的程序
做好党领导立法工作,要坚持主要实行政治领导的原则
党领导立法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
要坚持依法依规开展工作
二、科学立法
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使法律准确适应改革发展稳定安全需要,公正合理地协调利益关系
要坚持问题导向,切实提高法律的针对性、及时性、系统性、协调性,增强法律的可执行性,使每一部法律法规都切实管用
法属于社会上层建筑,法的产生和发展是由调整社会关系的客观需要决定的
正确认识国情是立法的前提和基础
三、民主立法
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立法要坚持人民主体原则,以人民为中心,完善立法工作机制,通过座谈、听证、评估、公布法律草案等拓宽公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健全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广泛凝聚社会共识
充分表达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利益诉求,是我国社会主义立法的本质特征,也是我国立法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
一方面,人民群众通过民主选举各级人大代表,由人大代表在参与国家权力机关的立法工作中,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
另一方面,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直接表达自己的意愿
立法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其一,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始终把维护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其二,必须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关注民生,注重社会公平,妥善处理好不同利益群体之间的关系,认真解决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矛盾和间题
其三,必须正确处理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切实维护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正当权益,同时保证公共权力的有效运行
其四,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积极主动地逐步扩大公民的有序与,通过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公布法律法规草案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尤其是基层群众的意见,使制定的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人民群众的共同意愿,切实维护最大多数人的利益
四、依法立法
依法立法体现了立法过程中的法治原则,要求立法必须严格依照立法权限、立法程序,受到立法监督,维护宪法秩序和法制统一
第二节 中国的立法体制
一、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立法体制概述
立法体制主要是指对立法权限进行划分的制度,涉及哪些国家机关,具有什么性质、多大范围的立法权限,以及享有不同性质、不同范围的立法权限的各国家机关之间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
一是中央与地方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二是中央各国家机关之间立法权限的划分
由于国情不同,各国的立法体制不尽相同。就中央与地方之间的立法权限划分看,大致可以分为三类
一是一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统一行使,地方不享有立法权
一般都是单一制的国家
二是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由中央和地方共同行使
一般都是联邦制国家
三是一元两级立法体制,即立法权主要掌握在中央;同时,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允许地方有一定的立法权
既有联邦制国家,也有单一制国家
我国现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
在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集中行使立法权的前提下,为了使法律既能通行全国又能适应各地方千差万别的不同情况,我国确立了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制定法律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
除自治区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外,民族自治地方(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大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对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经济特区所在地的省、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决定,制定法规,在经济特区范围内施行
国务院各部门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我国实行统一而又分层次的立法体制的原因
其一,我国是单一制国家,不是联邦制。这就决定我国的立法权必须相对集中于中央
其二,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根本途径
其三,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各地经济、政治、文化、社会情况不尽相同,特别是少数民族众多,在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民族区域自治
其四,我国正在实行改革开放,法律尚待进一步完善
二、立法权限的划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的权限
我国是单一制国家,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国家立法体制中处于核心地位
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从性质上讲是国家立法权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行使国家立法权为基础,在国家政权机关中处于核心地位
专属立法权
专属立法权是指由特定国家机关行使的、针对特定社会关系制定法律的权力
必须明确的是,划出专属立法事项,只是说明,这些专属事项只能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其他国家机关非经授权不得对上述专属事项予以规范
全国人大立法权限与其常委会立法权限的划分
全国人大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补充和修改,必须受到一定限制
其一,只能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进行补充和修改
其二,这种补充和修改必须限于”部分”范围内,即在原有法律的基础上增加部分内容,或对原有法律的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其三,这种补充和修改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权限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对执行法律的事项和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规定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一是综合性的实施细则、实施条例和实施办法
二是为实施法律中的某一项规定和制度而制定的专门规定
三是就法律实施的过渡、衔接问题和相关问题作出的规定
《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授权的事项
国家监察委员会制定监察法规的权限
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监察法规
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为履行领导地方各级监察委员会工作的职责需要制定监察法规的事项
制定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权限
地方性法规
一是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需要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作具体规定的事项,即实施性立法
二是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即自主性立法
三是对国家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一些事项(上述只能制定法律的事项除外),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可以先制定地方性法规,即先行性立法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
一方面,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另一方面,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但不得违背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不得对《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专门就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制定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的权限
部门规章
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地方政府规章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地方政府规章
第三节 中国的立法程序
一、法律案提出
在我国,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主体包括两个方面
一是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法律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全国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委员长会议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二是一个代表团或 30 名以上的代表联名可以向全国人大提出法律案, 10 名以上常委会组成人员联名可以向常委会提出法律案
二、法律案审议
法律案的审议程序,是立法程序的主体部分,是立法程序中最重要的阶段
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方式
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议事规则的规定,常委会审议法律案一般采取全体会议、分组会议、联组会议的方式
全体会议是由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参加的会议,它是常委会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
分组会议是常委会审议法律案的主要形式。分组会议是将常委会组成人员分成若干个小组开会,对法律案的具体审议主要是在分组会议上进行的
联组会议是在分组会议的基础上召开的若干个小组或常委会全体组成人员全部参加的大联组会议
审议制度
世界各国审议法律案的制度各有不同。根据《立法法》,我国审议法律案实行三审制。即凡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一般要经三次常委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常委会全体会议表决
专门委员会审议与统一审议制度
《立法法》规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进行审议
我国的具体做法是,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的法律案经常委会会议初次审议后,交由专门委员会审议
三、法律案表决
法律案经过审议程序后,则进入了表决程序。法律案的表决,就是立法机关组成人员对法律案进行赞成、反对或弃权表态的活动。表决的结果是法律案通过或不通过
我国法律案表决遵循多数原则
四、法律公布
法律案经立法机关表决通过后便成为法律,但法律的生效还应经过法律的公布程序
依据宪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以主席令予以公布。签署公布法律的主席令一般应当具备三项内容
一是制定机关,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二是通过日期,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法律的日期
三是施行时间,指法律生效时间
第四节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一、法律体系的概念
所谓法律体系,是指一个国家的全部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一定的原则和要求,根据法律规范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划分为若干法律门类,并由这些法律门类及其所包括的不同法律规范形成相互有机联系的统一整体
一个国家只有一个法律体系。法律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是实行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
法律体系的特征
第一,法律体系的性质是由社会制度的性质决定的
第二,法律体系的内容是由国家的国情决定的
第三,法律体系的发展是由社会实践的发展决定的
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本框架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按照调整对象和调整方法的不同,可分为宪法及其相关法、民法商法等法律部门。
宪法及其相关法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规定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家生活的基本原则和社会生活的根本准则,在法律体系中居于核心和统帅的地位,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民法商法
民法商法是规范民事、商事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调整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以平等地位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可以称为横向关系
民法商法部门大体可分为民法、商法和知识产权法三个方面的法律
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它所调整的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
商法是在民法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适应现代商事活动的需要逐渐发展起来的
知识产权法是调整知识产权的取得、使用、管理和保护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由于其调整对象不同于物权,而属于智力成果权,属于民事特别法
行政法
行政法是规范行政管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有关行政主体、行政行为、行政程序、行政监督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行政法调整的是行政主体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活动而发生的法律关系,总体上可以称为纵向关系
行政法必须遵循职权法定、程序法定、公开公正、有效监督的基本原则
经济法
经济法是调整因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市场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调控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一方面与行政法的联系很密切
另一方面又与民法商法的联系很密切
我国经济法部门可分为行业经济管理法和综合职能管理法两方面法律
行业经济管理法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工业、贸易、交通等各个产业的法律规范
综合职能管理法包括宏观调控的各个领域,如预算、审计、统计、会计、价格、反垄断、银行、反洗钱、税收、产品质量、计量、标准化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环境资源法
环境资源法是关于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自然资源,保护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维护生态平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包括环境污染防治法和资源法两方面法律
环境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大气污染、水污染、土壤污染、放射物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等,包括防沙治沙、清洁生产促进、气象、野生动物保护等领域的法律规范
资源法包括森林、草原、土地、矿山、能源、水等资源的保护
社会法
社会法是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障、社会福利和特殊群体权益保障等方面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社会法部门包括劳动保障法、社会保障法、社会公益与慈善法三个方面的法律
劳动保障法主要包括劳动、劳动合同、工会、就业促进、职业病防治、安全生产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社会保障法主要包括社会保险和特殊利益群体权益保障
社会公益与慈善法包括公益事业捐赠、红十字会、社会救助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军事法
军事法是有关国防和军队建设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军事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治军、从严治军是强军之基,是建军、治军的基本方略
刑法
刑法是规范犯罪、刑事责任和刑事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是一个传统的法律门类,与其他法律门类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特点
一是所调整的社会关系最广泛
二是强制性最突出
诉讼与非诉讼法
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是规范解决社会纠纷的诉讼活动与非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
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要贯彻立法先行、立改废释并举的方针
一方面,要把握轻重缓急,抓紧研究制定基本的、急需的、条件成熟的法律,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休系中起支架作用、必不可少的重要法律
另一方面,要坚持立、改、废、释并重,及时修改那些与改革发展形势不相适应的法律法规,并适时进行法律解释,有计划、有重点、有步骤地开展法律的清理和编纂工作,不断拓展法律规范覆盖社会生活的广度,强化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力度,使法律规范更好地适应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协调发展的需要
完善我国法律体系,要加快重要领域、新兴领域和涉外领域立法,包括
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制度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本质上是法治经济
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法律制度
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根本保障
完善社会主义文化建设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坚持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前进方向、遵循文化发展规律、有利于激发文化创造活力、保障人民基本文化权益的文化法律制度
完善社会主义社会建设法律制度
加快保障和改善民生、推进社会治理体制创新法律制度建设
完善社会主义公共安全和国家安全法律制度
贯彻落实总体国家安全观,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完善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建设法律制度
建立健全自然资源产权法律制度,完善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方面的法律制度,制定完善生态补偿和土壤、水、大气污染防治及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促进生态文明建设。
完善新兴领域立法
聚焦共享经济、互联网金融、生物科技、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兴领域,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引导新模式、新业态、新科技在法治轨道上创新发展,将其可能风险和负面效应降到最低限度
完善涉外领域立法
聚焦涉外民事、商事、行政、刑事等重要领域,抓紧制定急需的法律法规,加快中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为依法维护中国的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提供立法保障
第五节 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创制和适用的主体不同,可以将法律划分为国际法和国内法两大类
国际法和国内法是在不同的领域生效和使用的法律,但它们又相互联系、相互渗透、相互制约
一方面,国际法不能任意干预国家在其主权范围内制定的国内法
另一方面,国际法在国内是有法律效力的
二、国内法与涉外法
涉外法是国家制定的有关涉外领域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和涉外法。要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内治理和国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