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ICH-M3-R2 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
ICH-M3-R2 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推荐支持拟定范围和期限的药物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国际标准,并促进其协调统一。
编辑于2024-11-22 17:33:38ICH-M3-R2 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推荐支持拟定范围和期限的药物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国际标准,并促进其协调统一。
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有效沟通显得尤为重要,但往往也最为棘手。带娃,困惑,可能是话没说对,一句话能平事儿,一句话也能惹事儿,总之,都是一句话的事儿,父母要会聊天儿,其实很简单!
这张思维导图全面地展示了阅读的不同方面,包括选书、阅读方法、信息处理和输出等,为读者提供了宝贵的阅读指南。简单三步,告诉你如何速读一本书。
社区模板帮助中心,点此进入>>
ICH-M3-R2 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该指导原则的目的是推荐支持拟定范围和期限的药物临床试验及上市的非临床安全性研究的国际标准,并促进其协调统一。
在当今快节奏的生活中,父母与孩子之间的有效沟通显得尤为重要,但往往也最为棘手。带娃,困惑,可能是话没说对,一句话能平事儿,一句话也能惹事儿,总之,都是一句话的事儿,父母要会聊天儿,其实很简单!
这张思维导图全面地展示了阅读的不同方面,包括选书、阅读方法、信息处理和输出等,为读者提供了宝贵的阅读指南。简单三步,告诉你如何速读一本书。
ICH-M3-R2-2009.06.11 支持药物进行临床试验和上市的 非临床安全性研究指导原则
1. 几个概念
3R
替代(replacement)、减少(reduction)、优化(refinement)
范围
生物制品:ICH-S6
晚期癌症、耐药性HIV感染、先天性酶缺乏疾病等目前尚无有效治疗手段的疾病,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创新性疗法如siRNA及疫苗佐剂,可简化、推迟、免做或增加
一般原则
估算人体临床试验的安全起始剂量和范围,确定潜在不良反应的临床监测指标
ICH-S9
药物的毒性在很大程度上受到给药方案的影响,应在毒理学试验中评价相类似的临床给药方案
应对毒性恢复的可能性进行评价,以了解严重的毒性反应是否可逆
临床暴露量附近出现严重毒性,且通过科学评价难以预测其恢复性时,一般毒理学研究要求在试验末段包含停药期。该科学评价应包括病理损伤的程度和严重性,以及受损器官的再生能力
如需进行含恢复期的试验,应该在临床研究之前获得试验结果。完全的恢复通常认为不是必需的
一般毒理试验中高剂量的选择
2. 安全药理学
安全药理学
为支持在晚期肿瘤患者中进行临床试验时,不要求进行单独的安全药理学研究。当确定对临床试验患者有明显其他风险的特定担忧时,应考虑进行ICH S7A和/或S7B指导原则中所描述的合适的安全药理学研究
S7A+S7B
对心血管、中枢神经和呼吸系统的影响评估
补充和追加的安全药理学试验可在后期的临床开发期间进行
可将体内评价结合到一般毒理试验中
《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
1. 定义:研究药物在治疗范围内或治疗范围以上的剂量时,潜在的不期望出现的对生理功能的不良影响
1. 追加:根据药物的药理作用、化学结构,预期可能出现的不良反应。如果对已有的动物和/或临床试验结果产生怀疑,可能影响人的安全性时,应进行追加
2. 补充:评价药物对中枢神经系统、心血管系统和呼吸系统以外的器官功能的影响,包括对泌尿系统、自主神经系统、胃肠道系统和其他器官组织的研究
2. 目的:
1. 确定药物可能关系到人安全性的非期望药理作用
2. 评价药物在毒理学和/或临床研究中所观察到的药物不良反应和/或病理生理作用
3. 研究所观察到的和/或推测的药物不良反应机制
3. 基本原则
1. 试验方法:可根据药效反应的模型、药代动力学的特征、实验动物的种属等来选择,可采用体内和/或体外的方法
2. 阶段性:贯穿新药研究全过程,可分阶段进行;临床前,完成中枢神经、心血管和呼吸系统影响的核心组合(Core Battery)研究;申报临床前或生产前,完成追加和/或补充研究
3. GLP要求:必须执行GLP;难以满足GLP的特殊情况,保证适当的试验管理和数据保存;核心组合研究执行GLP;追加的或/和补充的研究应最大限度遵循GLP
4. 受试物
1. 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2. 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3. 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和生产单位等,并符合试验要求
4. 若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5. 试验过程中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
4. 基本内容
1. 试验设计
1. 生物材料
整体动物,离体器官及组织,体外培养的细胞、细胞片段、细胞器、受体、离子通道和酶等
注意敏感性、重现性和可行性,以及与人的相关性
动物选择应与试验方法相匹配,同时还应注意品系、性别及年龄等因素(体内研究尽量采用清醒动物)
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动物的质量规定要求,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2. 样本量
试验组的组数及每组动物数的设定,应能够科学合理地解释所获得的试验结果,反映有生物学意义的作用,符合统计学要求
小动物每组一般不少于10只,大动物每组一般不少于6只。动物一般雌雄各半
3. 剂量
对所观察到的不良反应的剂量反应关系、时间效应关系进行研究
一般设计3个剂量,产生不良反应的剂量应与动物产生主要药效学的剂量或人拟用的有效剂量进行比较
应包括或超过主要药效学的有效剂量或治疗范围
如果缺乏不良反应结果,最高剂量应设定为相似给药途径和给药时间的其他毒理试验中产生毒性反应的剂量
体外研究应确定受试物的浓度-效应关系;若无明显效应,应说明浓度选择的范围
4. 对照:一般选用溶媒和/或辅料进行阴性对照;如为了说明受试物的特性与已知药物的异同,也可选用阳性对照药
5. 给药途径:首先考虑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特殊临床给药途径,可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并说明理由
6. 给药次数
一般单次给药
若主要药效学研究表明该受试物在给药一段时间后才能起效,或重复给药研究结果出现安全性问题,应根据具体情况合理设计
7. 观察时间:结合受试物的PKPD特性、受试动物、临床研究方案等因素选择
2. 研究内容
1. 核心组合研究
中枢神经系统
心血管系统
呼吸系统
2. 追加和/或补充研究
追加
中枢神经系统:对行为、学习记忆、神经生化、视觉、听觉和/或电生理等指标的检测
心血管系统:对心输出量、心肌收缩作用、血管阻力等指标的检测
呼吸系统:对气道阻力、肺动脉压力、血气分析等指标的检测
补充
泌尿肾脏系统:观察药物对肾功能的影响,如对尿量、比重、渗透压、pH、电解质平衡、蛋白质、细胞和血生化(如尿素、肌酐、蛋白质)等指标的检测
自主神经系统:观察药物对自主神经系统的影响,如与自主神经系统有关受体的结合,体内或体外对激动剂或拮抗剂的功能反应,对自主神经的直接刺激作用和对心血管反应、压力反射和心率等指标的检测
胃肠系统:观察药物对胃肠系统的影响,如胃液分泌量和pH、胃肠损伤、胆汁分泌、胃排空时间、体内转运时间、体外回肠收缩等指标的测定
3. 其他研究:尚未研究药物对下列器官系统的作用但怀疑有影响的可能性时,如潜在的药物依赖性、骨骼肌、免疫和内分泌功能等的影响
5. 结果分析与评价
根据详细的试验记录,选用合适的统计方法,对数据进行定性和定量分析
结合PK、PD、毒理以及其他研究资料进行综合评价,为临床研究设计提出建议
《药物QT间期延长潜在作用非临床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
1. QT间期研究结果可以和其他信息一起,用来阐明药物作用机制,以及对人体的延迟心室复极化和延长QT间期的风险评估
2. 基本原则
1. 试验方法:建议采用体内和体外的方法进行研究;基于受试物的PK、PD、安全性的特点对研究方法设计、风险性证据进行个体化分析
2. GLP要求:体外试验建议执行GLP规范,体内试验遵循GLP,追加研究最大限度遵循
3. 受试物:同《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 基本内容
1. 设计要求
1. 生物材料
体外:可采用离体心肌细胞、培养心肌细胞系或克隆的人离子通道的异种表达体系、离体心脏标本;可来源于不同的实验动物;考虑所用标本的特点及来源,离子通道的分布可因组织和细胞类型而不同
体内:成年大鼠和小鼠复极化的离子机制不同于包括人在内的大动物种属,因此用这些种属的组织或动物是不合适的;可用动物包括犬、猴、猪、兔、雪貂以及豚鼠
2. 样本量
体外:每组不少于4个平行样本,一般3~5个组。体内:同《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3. 剂量
体外
1. 受试物的浓度应涵盖和超过预期临床最大治疗血药浓度
2. 逐步提高药物浓度直到出现特征性的浓度-反应曲线或达到因受试物理化特性所限的最高浓度
3. 应有充分的药物暴露时间以获得稳态电生理效应,应注明药物暴露时间的长短
4. 应使用合适的阳性对照药,以确认该体外试验系统的敏感性
5. 应确定受试物的浓度-效应关系。当体外研究无明显作用时,应对浓度选择的范围进行说明
体内
1. 要求同《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 剂量范围应包括和超过预期的人暴露水平
3. 当给药剂量不耐受时,如出现呕吐、震颤、活动过度等,可静脉给药或麻醉后研究
4. 当研究用于评价延迟心室复极化程度与原药及代谢产物浓度关系时,可持续静脉滴注以控制药物暴露水平
5. 监测受试物及其代谢产物的暴露量有助于解释药物的量效关系或剂量或浓度-反应,也为设计可能追加的试验提供信息
4. 对照
体外:离子通道和动作电位时程试验中应采用次最大有效浓度(即药物对通道的抑制率达70%~80%时的浓度)的阳性对照药说明试验系统的反应性,并且应用于每项试验
体内:使用阳性对照药以验证试验系统敏感性,不必每项试验都使用
如受试物在化学结构/药理分类上属于与延长人体QT间期或促心律失常有关的药物,体内外研究中应与现有同类药物对比作用强度
5. 给药途径:同《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6. 观察时间:同《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2. 研究内容
主要研究
1. 采用离体动物或人心肌细胞、培养心肌细胞系或克隆的人离子通道的异种表达体系测定离子流
2. 测定清醒或麻醉动物的ECG参数
3. 在离体心脏标本进行动作电位参数测定,或在麻醉动物中进行能体现动作电位时程的特异性电生理参数检测
4. 在离体心脏标本或动物进行致心律失常作用测定
5. 可先进行1、2项研究,再进行3、4项研究
6. 可从上述4个不同方面对受试物的QT间期作用进行研究,且相互间互补
追加研究
1. 开展前提:当非临床研究的结果不一致,和/或临床研究结果与非临床研究结果不一致时
2. 目的:更深入地了解或提供更多的关于受试物潜在的延迟人心室复极化和延长QT间期的作用
3. 考虑
1. 用离体心脏测量记录动作电位以评价心室肌复极化
2. 在麻醉动物用一些能反映动作电位时程的特殊电生理参数
3. 动物的种类和性别的选择
4. 用代谢诱导剂或抑制剂
5. 用目前已知阳性对照物或参比物
6. 未研究的对其他通道的抑制作用
7. 多时间点测定电生理参数
8. 在清醒动物难以解释的作用,如受试物对心率、自主神经紧张的影响,或受试物的毒性,如震颤、抽搐或呕吐
9. 如药物有蓄积、临床长期使用,需考虑多次给药的观察
4. 结果分析与评价
风险评估应考虑受试物是否在化学结构或药理分类上属于可延长人QT间期作用的药物。要求同《药物安全药理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QT间期影响非临床研究策略图

5. 附录
主要药效学
研究药物与其预期治疗靶点相关的作用机制和(或)效应
通常在药物开发的发现阶段进行,一般不遵循GLP
有助于非临床和临床试验的剂量选择
3. 毒代动力学
目的
1. 描述动物的全身暴露及其与毒性研究剂量、时间的关系
2. 阐述毒性研究所达到的暴露量与毒性发现的相关性,以评价这些结果与临床安全性之间的相关性
3. 支持非临床毒性研究的动物种属选择和给药方案设计
4. 结合毒性研究结果,提供有助于设计后续非临床毒性研究的信息
毒代动力学研究暴露量评价常用参数
血浆(全血或血清)AUC、Cmax 和C(time)
数据来源
单个毒性试验的全部动物、有一定代表性的亚组或卫星组、单独设计的研究
一般要求
1. 人体代谢产物的暴露量超过药物相关总暴露量的10%,且人体中暴露量水平明显高于毒理学试验中的最大暴露量,需对该代谢产物进行非临床评价,以支持Ⅲ期临床
2. 每日给药量小于10mg的药物,代谢产物所占比更大时,可能需要对该代谢产物进行非临床评价
3. 没有毒性担忧的代谢产物(如大多数谷胱甘肽结合物),不需要进行非临床评价
4. 有安全性担忧的代谢产物(例如人体特有代谢产物),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
S3A-S3B
《药物毒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
1. 毒代动力学试验通常伴随毒性试验进行,常被称为伴随毒代动力学试验。开展研究时可在所有动物或有代表性的亚组或卫星组动物中进行,以获得相应的毒代动力学数据
2. 研究目的
1. 获知受试物在毒性试验中不同剂量水平下的全身暴露程度和持续时间
2. 评价非临床毒性研究的动物种属选择和用药方案的合理性
3. 预测受试物在人体暴露时的潜在风险
4. 解释毒性试验结果和预测人体安全性
3. 研究意义
1. 阐述毒性试验中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全身暴露及其与毒性反应的剂量和时间关系
2. 评价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在不同动物种属、性别、年龄、机体状态(如妊娠状态)的毒性反应
3. 提高动物毒性试验结果对临床安全性评价的预测价值
4. 依据暴露量来评价受试物蓄积引起的靶部位毒性(如肝脏或肾脏毒性),有助于为后续安全性评价提供量化的安全性信息
5. 综合药效及其暴露量和毒性及其暴露信息来指导人体试验设计,如起始剂量、安全范围评价等,并根据暴露程度来指导临床安全监测
4. 研究内容
1. 暴露量评估
1. 动物数量应保证能获得足够的毒代动力学数据,通常采用两种性别动物,选择单性别动物时应说明理由
2. 应考虑以下因素:血浆蛋白质结合、组织摄取、受体性质和代谢特征的种属差异、代谢物的药理活性、免疫原性和毒理学作用
3. 血药浓度较低时,特殊的组织或器官也可能会有较高水平的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
4. 血浆蛋白结合率高的化合物,用游离(未结合)浓度来表示暴露更为合适
5. 关注血浆或体液中代谢物浓度的情况
1. 受试物为“前体化合物”且其转化生成的代谢物为主要活性成分
2. 受试物可被代谢为一种或多种具有药理或毒理活性代谢物,且代谢物可导致明显的组织/器官反应
3. 受试物在体内被广泛代谢,毒性试验仅可通过测定血浆或组织中的代谢物浓度来进行暴露评估。
2. 毒代动力学参数
暴露程度可用原型化合物和/或其代谢物的血浆(血清或全血)浓度或AUC来表示
测定组织浓度:长半衰期受试物、不完全清除、出现非预期的毒性靶器官等
用于评估的毒代动力学参数通常有: AUC0-T、Cmax、C(time)
3. 给药方案
1. 应评估高剂量水平下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暴露程度
2. 当受试物的吸收特性限制原型受试物化合物和/或代谢物暴露,且无其他剂量限制因素存在时,该化合物能达到最大暴露的最低剂量为可采用的最高剂量
3. 增加剂量导致非线性动力学时,应特别注意其与毒性研究中毒性反应的关联性,非线性动力学不等于剂量不可递增,也不代表没有新毒性反应出现
4. 非临床试验中采用与临床拟用药方式不同的给药方式(如不同的给药途径、不同制剂)开展毒性试验时,应依据暴露量评估全身暴露是否充分
4. 样品采集
1. 时间点应尽量达到暴露评价所需的频度,且不过于频繁,以避免干扰毒性试验的正常进行和引起动物过度的生理应激反应
2. 时间点的确定应以早期毒性试验、预试验或剂量探索毒性试验以及在相同动物模型或可以合理外推的其它动物模型上获得的动力学数据为基础
3. 样品来源:大动物从主研究实验动物收集;啮齿类动物可从卫星组实验动物收集
4. 样品选择
受试物在血浆中的暴露量与作用靶点或毒性靶点的受试物浓度存在动态平衡关系,且受试物容易进入全身系统。采血样
血液中受试物暴露量无法反映靶组织或器官的毒性反应时。采用尿液、其他体液、靶组织或器官来测定
5. 分析方法
1. 应基于早期建立的分析物和生物基质(生物体液或组织)的分析方法,且要根据代谢和种属差异而定
2. 应具有特异性,并且有足够的精确度和精密度,检测限应满足毒代动力学研究时预期的浓度范围
3. 应排除样本中内源性物质可能引起的干扰
4. 若分析物是消旋体或对映异构体的混合物,应说明
5. 具体技术要求可参考《药物非临床药代动力学研究技术指导原则》
6. 数统与评价
1. 数据需有代表性;如进行数据转换(如对数转换),应提供理由
2. 应注意求算平均值或中位数并评估变异情况
3. 某些情况下,个体动物的数据比经整理、统计分析过的成组数据更为重要
4. 评估连续给药体内蓄积时,要观察是否出现蓄积,要结合受试物半衰期、暴露对关键代谢酶或转运体的影响等进行分析,并注意种属差异
7. 报告
毒代动力学资料应包括:对毒代动力学研究结果的自身评价,对毒性反应的相关解释,报告分析方法,说明分析中所选生物基质和分析物的理由
毒代动力学结果分析:应比较分析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药效、毒性、药代和临床拟定用药的暴露量,采用暴露量来评估受试物的安全范围
5. 毒代动力学在不同毒性试验中的应用
1.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有助于评价和预测剂型选择和给药后暴露速率和持续时间,也有助于后续研究中选择合适剂量水平
2.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
包括首次给药到给药结束全过程的定期暴露监测和特征研究
后续毒性试验方案可依据前期试验的毒代研究结果修订或调整
早期毒性试验出现难以解释的毒性问题时,可能需要延长或缩短对该受试物的毒性监测和特征研究的时间,或修订研究内容
3. 遗传毒性试验
体外试验阳性或未进行体外哺乳动物细胞试验,体内试验阴性,需结合暴露量数据来评估遗传毒性风险
体外试验阴性,结合体内暴露进行评估
体内暴露可通过体内细胞毒性(如微核试验中所检测组织的未成熟红细胞占红细胞总数的比例发生显著变化)或暴露情况(测定血液或血浆中的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暴露,或直接测定靶组织中的受试物和/或其代谢物的暴露)来证明
4. 生殖毒性试验
分析生殖毒性试验的结果,确定生殖毒性试验中不同阶段的不同剂量是否达到了充分暴露
应考虑妊娠期与非妊娠期动物的动力学特征的可能差异
数据可以来自生殖毒性试验的全部动物,也可以来自部分动物
数据应包括胎仔/幼仔数据,以评价受试物和/或代谢产物能否通过胎盘屏障和/或乳汁分泌
5. 致癌性试验
剂量探索研究
1. 适当开展毒代动力学的监测或特征描述,尤其应注意在早期毒性试验中未采用的动物种属、品系以及首次采用的给药途径和方法等情况
2. 应特别注意掺食给药情况下获得的毒代动力学数据
3. 应根据受试动物和人可能达到的全身暴露量来确定致癌性试验中的合适的最高剂量
4. 所选剂量产生的全身暴露量应超过人用最大治疗剂量时暴露量的若干倍
主研究
建议通过监测来确保主研究中的暴露与独立的或特定的剂量探索研究所获得的动力学特征描述相一致
《药物代谢产物安全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2
1. 本指导原则不适用于那些需要考虑风险效益评价的抗肿瘤药物。针对抗肿瘤药物代谢产物的安全试验可参考ICH S9指导原则
2. ICH S9:有些情况下,人体中鉴别的代谢产物未能在非临床研究中进行评价。对于晚期肿瘤患者,一般不必开展这些代谢物的单独评价
3. 背景
不同动物种属的代谢特征在质和量上均可能存在差异,还存在临床相关的代谢产物在非临床安全性试验中未被确定或未被充分评价的情况
如某代谢产物仅在人体中出现而受试动物种属中不存在,或某代谢产物人体暴露比例水平高于采用母体药物进行标准毒理学试验的动物种属暴露比例水平时,应考虑进行代谢产物的非临床安全性评价
高比例药物代谢产物(Disproportionate drug metabolite):仅在人体存在的代谢产物,或人体循环中暴露量显著高于非临床所用动物的代谢产物。一般以稳态曲线下面积来算。应关注血中高于人体总体药物系统暴露量10%的代谢产物
4. 一般考虑
评价方法
代谢产物鉴别
试验设计
5. 推荐的代谢产物的安全性试验
一般毒理试验
遗传毒性试验
胚胎-胎仔发育毒性试验
致癌性试验
6. 决策流程图

4. 急性毒性试验/单次给药研究
试验方式
两种哺乳动物和两种给药途径(临床给药途径,注射给药途径)进行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
注:已有重复给药毒性试验(GLP)支持临床试验,急性毒性信息的试验可仅采用临床给药途径(可非GLP)
实施得当的剂量递增试验
为确定一般毒理试验所用动物种属MTD而进行的短期剂量范围探索试验
《药物单次给药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4
基本原则
1. 用于支持药品注册的单次给药毒性试验必须执行GLP
2. 根据受试物的结构特点、理化性质、同类化合物情况、适应症和用药人群特点、试验目的等选择合适的试验方法,设计适宜的试验方案,并结合其他药理毒理研究信息对试验结果进行全面的评价
3. 应符合动物试验的一般基本原则:随机、对照和重复
基本内容
1. 受试物
1. 应采用工艺相对稳定、纯度和杂质含量能反映临床试验拟用样品和/或上市样品质量和安全性的样品
2. 应注明名称、来源、批号、含量(或规格)、保存条件、有效期及配制方法等,并提供质量检验报告
3. 所用溶媒和/或辅料应标明名称、标准、批号、有效期、规格和生产单位等,并符合试验要求
4. 若工艺发生可能影响其安全性的变化,应进行相应的安全性研究。
5. 应进行受试物样品分析,并提供样品分析报告
2. 实验动物
1. 种属
采用不同种属的动物以获得较为充分的安全性信息;实验动物应符合国家对相应等级动物的质量规定要求,并具有实验动物质量合格证明
至少两种哺乳动物:啮齿类和非啮齿类;若未采用非啮齿类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2. 性别:通常采用两种性别的动物进行试验,雌雄各半。若采用单性别动物进行试验,应阐明其合理性
3. 年龄:通常采用健康成年动物进行试验。如果受试物拟用于或可能用于儿童,必要时应采用幼年动物进行试验
4. 动物数:应根据动物种属和研究目的确定所需的动物数。动物数应符合试验方法及结果分析评价的需要
5. 体重:试验中的每批动物初始给药时的体重差异不宜过大,啮齿类动物初始给药时体重不应超过或低于平均体重的20%
3. 给药途径:通常情况下给药途径应至少包括临床拟用途径。如不采用临床拟用途径,应说明理由
4. 试验方法
1. 常用方法:近似致死量法、最大给药量法、最大耐受量法、固定剂量法、上下法(序贯法)、累积剂量法(金字塔法)、半数致死量法等。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选择合适的方法,根据不同的试验方法选择合适的剂量
2. 给药剂量:包括从未见毒性反应的剂量到出现严重毒性反应的剂量,或达到最大给药量。不同动物和给药途径下的最大给药容量可参考相关文献及根据实际情况来确定
3. 必要时应设置空白和/或溶媒(辅料)对照组
4. 动物经口给药前一般应进行一段时间的禁食,不禁水
5. 观察时间与指标
1. 给药后,一般连续观察至少14天,观察的间隔和频率应适当,以观察到毒性反应的出现时间、恢复时间、死亡时间等。如毒性反应出现较慢或恢复较慢,应适当延长观察时间
2. 观察指标:临床症状(如外观、行为、饮食、对刺激的反应、分泌物、排泄物等)、死亡情况(死亡时间、濒死前反应等)、体重变化(给药前、观察期结束时各称重一次,观察期间可多次称重,动物死亡或濒死时应称重)等
3. 记录所有的死亡情况,出现的症状以及症状的起始时间、严重程度、持续时间,体重变化等
4. 试验过程中因濒死而安乐死的动物、死亡动物应及时进行大体解剖;其他动物在观察期结束后安乐死并进行大体解剖。当组织器官出现体积、颜色、质地等改变时,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5. 可设计多个剂量组,观察更多的指标,如血液学指标、血液生化学指标、组织病理学检查等,以更好地确定毒性靶器官或剂量反应关系
结果分析与评价
1. 根据所观察到的各种反应出现的时间、持续时间及严重程度等,分析各种反应在不同剂量时的发生率、严重程度。对观察结果进行归纳分析,判断每种反应的剂量-反应及时间-反应关系
2. 判断出现的各种反应可能涉及的组织、器官或系统等。根据毒性可能涉及的部位,综合大体解剖和组织病理学检查的结果,初步判断可能的毒性靶器官
3. 判断所出现的反应与药物的相关性,判断受试物引起的毒性反应性质、严重程度、可恢复性以及安全范围
4. 说明所使用的计算方法和统计学方法,必要时提供所选用方法合理性的依据
5. 出具完整的组织病理学检查报告,详细描述检查报告,尤其是有异常变化的组织。有异常变化的,应附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
6. 单次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可作为后续毒理试验剂量选择的参考,也可提示一些后续毒性试验需要重点观察的指标
一般观察与指征
5. 长期毒性试验/重复给药研究
一般要求
给药期限通常与拟进行临床试验的期限、适应症和范围有关
采用两种哺乳类动物(其中一种为非啮齿类)进行的毒性试验的期限应等于或超过临床试验期限,直至达到重复给药试验的最长推荐期限
药物明显获益,临床试验的期限可超过支持性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期限
研究时长
采用两种动物(其中一种为非啮齿类)进行的最短期限为2周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通常可支持给药期限不超过2周的临床开发试验
更长给药期限的临床试验应由至少相同给药期限的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支持
6个月的啮齿类动物试验和9个月的非啮齿类动物试验通常可支持给药期限超过6个月的临床试验
如儿童为主要拟用药人群,且可能发生发育毒性,应在合适年龄和种系的幼年动物上进行长期毒性试验,观察发育方面的毒性(犬-涵盖发育全过程的12个月、大鼠6个月)
上市许可(支持上市)
《药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技术指导原则》2014
1. 背景
1. 预测受试物可能引起的临床不良反应,包括不良反应的性质、程度、量效和时效关系、以及可逆性等;
2. 判断受试物重复给药的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如果可能,确定未观察到临床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
3. 推测第一次临床试验的起始剂量,为后续临床试验提供安全剂量范围;为临床不良反应监测及防治提供参考
4. 要重视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设计和研究结果的关联性;关注同类药物临床使用情况、临床适应症和用药人群、临床用药方案
5. 要结合受试物理化性质和作用特点,使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与其他药理毒理试验研究互为说明、补充或/和印证
2. 基本内容
1. 受试物:同单次给药研究
2. 实验动物
1. 通常采用两种:啮齿类(首选大鼠)和非啮齿类(首选Beagle犬)
对受试物的代谢与人体相近;对受试物敏感;已有大量历史对照数据,来源、品系、遗传背景清楚
2. 试验前应采用合适的试验方法对实验动物种属或品系进行选择
必要时选用疾病模型动物进行试验
3. 一般选择正常、健康、性成熟动物,同性别体重差异应在平均体重的20%之内
4. 根据试验期限和临床拟用人群确定动物年龄,一般大鼠为6~9周龄,Beagle犬6~12月龄,猴3~5岁,动物年龄应尽量接近,应注明开始给药时动物年龄
5. 每个剂量组动物数,啮齿类一般不少于15只/性别(主试验组10只,恢复组5只),非啮齿类一般不少于5只/性别(主试验组3只,恢复组2只)
3. 给药方案
1. 给药剂量
至少应设低、中、高 3个剂量组,及1个溶媒(或辅料)对照组,必要时设立空白对照组和/或阳性对照组
高剂量产生明显的毒性反应(或达到最大给药量,或系统暴露量达到临床系统暴露量的50倍(基于AUC)),低剂量相当或高于动物药效剂量或临床使用剂量的等效剂量,中剂量应结合毒性作用机制和特点,以考察剂量-反应关系
如需要在试验中途改变给药剂量,应说明剂量调整理由,完整记录剂量调整过程
2. 给药途径:与临床拟用途径一致,如不一致则应说明理由
3. 给药频率:应每天给药,特殊类型受试物就其毒性特点和临床给药方案等,可根据具体药物特点设计
4. 试验期限:分阶段进行以支持不同期限的临床试验,见上图
当免疫原性或耐受性问题使更长期限的试验难以进行时,非啮齿类动物可接受≤6个月期限
临床试验中获得的信息有助于设计较长试验期限的动物毒性试验方案,降低药物开发的风险
4. 检测指标
1. 应结合受试物的特点及其他试验中已观察到的改变或背景信息(如关于处方组成成分毒性的文献报道,相关指标的历史背景数据等),在不影响正常毒性观察和检测的前提下增加合理的指标
2. 试验期限较长时,应根据受试物的特点及相关信息选择合适的时间点进行阶段性检测;恢复期结束时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测
3. 试验期间对濒死或死亡动物应及时采集标本进行检测,分析濒死或死亡的原因;在结束动物安乐死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测
4. 给药前,应对动物进行适应性饲养,啮齿类动物应不少于5天,非啮齿类动物不少于2周;对实验动物进行外观体征、行为活动、摄食情况和体重检查,非啮齿类动物至少应进行2次体温、血液学、血液生化学和至少1次心电图检测
5. 给药期间,根据试验期限的长短和受试物的特点确定检测时间和检测次数。原则上应尽早发现毒性反应,并反映出观测指标或参数变化与试验期限的关系。
6. 给药结束,对主试验组动物进行系统的大体解剖,称重主要脏器并计算脏器系数;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并出具完整的病理学检查报告,如发现有异常变化,应附有相应的组织病理学照片
7. 非啮齿类动物对照组和各给药组主要脏器组织均应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啮齿类动物对照组、高剂量组、尸检异常动物应进行详细检查,如高剂量组动物某一组织发生病理改变,需要对其他剂量组动物的相同组织进行组织病理学检查;
8. 通常需要制备骨髓涂片,以便当受试物可能对动物造血系统有影响时进行骨髓检查
9. 给药结束后,继续观察恢复期动物,以了解毒性反应的可逆性和可能出现的迟发毒性;应根据受试物代谢动力学特点、靶器官毒性反应和恢复情况确定恢复期的长短,一般情况下应不少于4周
10.
5. 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应伴随进行药物毒代动力学试验
3. 结果分析与评价
1. 结果分析
1. 分析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结果,判断动物是否发生毒性反应及毒性靶器官,描述毒性反应的性质和程度(包括毒性反应的起始时间、程度、变化规律和消除时间)
2. 如有动物死亡应分析死亡原因,确定安全范围,并探讨可能的毒性作用机制
3. 正确理解均值数据和个体数据
1. 啮齿类动物,组均值意义通常大于个体动物数据的意义,实验室历史背景数据和文献数据可以为结果的分析提供参考;
2. 非啮齿类动物,单个动物试验数据具有重要的毒理学意义(数量少、个体差异大),须与给药前数据、对照组数据和实验室历史背景数据多重比较,考虑文献数据参考价值局限性
3. 应综合考虑数据的统计学意义和生物学意义
正确利用统计学假设检验有助于确定试验结果的生物学意义,要考虑具有统计学意义并不一定代表具有生物学意义
判断生物学意义时要考虑参数变化的剂量-反应关系、其他关联参数的改变、与历史背景数据的比较等因素
4. 分析试验结果时,须对出现的异常数据判断是否由受试物毒性引起并给予科学解释
4. 正确判断毒性反应
1. 给药组和对照组之间检测结果的差异可能来源于受试物有关的毒性、动物对药物的适应性改变或正常的生理波动,也可能源于试验操作失误和动物应激
2. 应关注参数变化的剂量-反应关系、组内动物参数变化幅度和性别差异,同时综合考虑多项毒理学指标的检测结果,分析其中关联和受试物作用机制,以正确判断药物毒性反应
3. 单个参数的变化往往不足以判断化合物是否引起毒性反应,可能需要进一步进行相关的试验
4. 毒代动力学试验可以为毒性反应和毒性靶器官的判断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2. 综合评价
1. 应结合受试物的药学特点,PKPD和其他毒理学的试验结果,以及已取得的临床试验结果,进行综合评价
2. 应落实到受试物的临床不良反应、临床毒性靶器官或靶组织、安全范围、临床需重点检测的指标,以及必要的临床监护或解救措施
3. 研究意义
1. 动物重复给药毒性试验的结果不一定完全再现于人体临床试验
1. 不同物种、同物种不同种属或个体之间对于某一受试物的毒性反应可能存在差异;
2. 受试物可能在动物体内呈非线性动力学代谢过程,从而导致与人体无关的毒性反应;
3. 难以预测一些在人体中发生率较低的毒性反应或仅在小部分人群中出现的特异质反应;
4. 同时有些毒性反应目前在动物中难以观察,如头痛、头昏、头晕、皮肤搔痒、视物模糊等。
2. 如没有试验或文献依据证明受试物对动物的毒性反应与人体无关,在进行药物评价时必须首先假设人最为敏感,毒性反应将会在临床试验中出现;深入的作用机制研究将有助于判断动物和人体毒性反应的相关性
6. 遗传毒性
对于拟用于治疗晚期肿瘤患者的药物,遗传毒性研究不是支持其进行临床试验所必需的。为了支持上市应进行遗传毒性试验-ICH S2
《药物遗传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18
7. 生殖毒性
肿瘤药物的胚胎-胎仔毒性试验应该在上市前完成,但不是支持拟用于晚期肿瘤患者的药物临床试验所必需的
拟用于晚期肿瘤患者的药物临床试验或上市,不必进行生育力和早期胚胎发育毒性试验。一般毒理学试验中获得的药物对生殖器官的影响信息,应作为生育力损伤评估的基础
用于晚期癌症患者的药物临床试验或上市,通常不必进行围产期毒性试验
男性
无生育可能的女性
有生育可能的女性
妊娠妇女
《药物生殖毒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06
8. 联合用药
《药物相互作用研究技术指导原则(试行)》2021
9. 致癌性
拟用于治疗晚期肿瘤患者的药物上市,致癌性试验通常不是必要的
ICH-S1-A-药物致癌性试验必要性指导原则
《药物致癌试验必要性的技术指导原则》2010
10. 光毒性
根据药物的光化学特性及该化学分类的其他药物信息开展早期光毒性潜力评估。如果这些数据评估后提示有潜在风险,应对门诊患者的试验采取合适的保护措施。如果根据非临床数据或临床经验,无法充分评价其光安全性风险,在上市前应提供符合ICH M3所述原则的光安全性评估
11. 非临床依赖性
《药物非临床依赖性研究技术指导原则》2022
12. 局部耐受性
一般作为一般毒理试验的一部分;不推荐进行单独的试验
13. 免疫毒性
对于大多数抗肿瘤药物,认为在一般毒理学试验中的设计内容足以评价免疫毒性潜力和用于支持上市。对于免疫调节类药物,试验设计可能包括附加的终点指标(如流式细胞术的免疫表型分析)
14. 其他毒性
如果药物或同类药物以往的非临床或临床发现提示药物具有特殊的安全性担忧,进行附加的非临床试验是有益的(确定潜在的生物标志物、了解作用机制)
如果为界定杂质或降解产物需要进行特殊的试验,这些试验通常不需要在Ⅲ期临床前完成,除非有导致明显新杂质特性的改变(如,新的合成路线、制剂组分之间的相互作用形成了新的降解产物),在这些情况下,需要进行合适的界定试验来支持Ⅱ期临床试验或后期的开发
15. 探索性临床试验
不以考察临床耐受性为目的
微剂量试验
方法1-单次给药或分次给药:任何受试者给予的总剂量不超过 100μg;研究药物的靶受体结合或组织分布;评估药物的 PK 特征
方法2-7天重复给药:受试者的用药次数不超过 5 次,每次最大给药量为 100μg(每名受试者总剂量 500μg)
亚治疗剂量或在预期治疗剂量范围内的单次给药试验
方法3-啮齿类和非啮齿类两种动物,单次给药
多次给药试验
方法4-啮齿类和非啮齿类动物,2 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基于最大临床剂量下预期暴露量(AUC)的倍数来确定
方法5-啮齿类动物中,2周毒性试验,非啮齿类动物确证,以考察啮齿类动物中的 NOAEL 在非啮齿类动物中是否无毒性。如可见毒性,临床试验应推迟至在该动物种属中完成进一步的非临床试验
支持在治疗剂量范围内最长给药 14 天以确定人体 PK 和 PD 的临床试验,不支持确定MTD为目的的临床试验
16. 人体起始剂量的估算
在最适合的动物种属中进行的非临床安全性试验确定的未见不良反应剂量(NOAEL)可提供最重要的信息
确定未观察到不良反应的剂量水平(NOAEL)或未观察到反应的剂量水平(NOEL)的毒性试验,对于支持抗肿瘤药物的临床应用不是必需的
17. 儿科人群的临床试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