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44 继承
法考/民法/孟献贵/2025,含义: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编辑于2024-11-28 20:36:4444继承
基本原理
含义: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人和被继承人都只能是自然人
时间: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包括生理死亡和宣告死亡)开始。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如何确定死亡先后时间?
死亡人在事故以外都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死亡先后顺序无所谓
死亡人在事故以外都有其他继承人的:①长辈先死晚辈后死②同辈同时死,互相不继承
死亡人在事故以外有的有其他继承人,有的没有其他继承人的: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遗产的范围
①遗产是继承权的客体,系财产集合体 ②自然人,法人终止后的财产并非遗产 ③死亡时 自然人因侵害行为(加害行为)致死而产生的“死亡赔偿金”并非遗产 自然人死亡后,因第三人侵害行为(加害行为)而导致死者人格利益受到侵害,其近亲属的精神损害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并非遗产 ④个人:夫妻共同财产情形下,必须先剥离一半给配偶,另一半方为遗产 ⑤合法:因赌博、嫖娼或买卖毒品而产生的违法之债并非遗产
继承权的放弃和丧失
继承权的放弃(主动)
含义: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明示的方式作出的拒绝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意思表示 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前放弃行为无效,导致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无效
方式: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遗产管理人或其他继承人表示。在诉讼中,继承人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时间: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反悔: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由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反悔的,不予承认
效力: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权的丧失(被动)
含义:继承人因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有法律规定的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剥夺继承权,从而丧失继承权的法律制度
法定情形
受遗赠人有以下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绝对丧失
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无论既遂或未遂)
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继承人有故意杀害被继承人或为争夺遗产故意杀害其他继承人之行为,而被继承人以遗嘱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人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无效,并确认该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相对丧失
虐待遗弃被继承人且情节严重
伪造篡改隐匿销毁遗嘱且情节严重:继承人伪造、篡改、隐匿或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的利益,并造成其生活困难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
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上述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性质上为感情表示/准民事法律行为)或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继承方式之法定继承
含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依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情形
①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 ②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或受遗赠人丧失受遗赠权 ③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或终止 ④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 ⑤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顺序
第一顺序
(1)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配偶、父母和子女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人工授精/试管婴儿视为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和胎儿 (2)第一顺序拟制继承人: ①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不论再婚与否均可作为第一顺序的拟制继承人 ②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代位继承
第二顺序
第二顺序法定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遗产分配
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例外
意定: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法定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对被继承人生活提供了主要经济来源,或在劳务等方面给予了主要扶助的,应当认定其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或主要扶养义务 ③有扶养能力、条件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不分或少分。继承人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愿意尽扶养义务,但被继承人因有固定收入和劳动能力,明确表示不要求其扶养的,分配遗产时,一般不应因此而影响其继承份额。有扶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虽然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但对需要扶养的被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不分 ④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用于公益事业;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遗产因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时,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提出取得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当视情况适当分给遗产。 ⑤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如捡到孤儿或弃婴但未办理收养登记手续),或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如侄子、侄女、外甥、外甥女等),可以分给适当的遗产。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以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向法院提起诉讼。 ⑥被收养人对养父母尽了赡养义务,同时又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除可继承养父母的遗产外,还可分得生父母的适当的遗产 ⑦因为有抚养关系而取得继父母的继承权的继子女不影响享有其生父母的继承权
继承方式之遗嘱继承
适用条件
①没有遗赠扶养协议 ②立有遗嘱且合法有效 ③遗嘱继承人没有放弃、丧失继承权,也未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形式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不再效力最优,与其他5类遗嘱形式价值位阶相同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自然人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的真实意思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录音录像遗嘱
①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 继承人、受遗赠人; 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继承人、受遗赠人的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也应当视为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的见证人。 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竟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肖像,以及年、月、日
口头遗嘱
①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 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代书遗嘱
①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不是代理,遗嘱行为不得代理,必须由遗嘱人亲自实施。遗嘱不得代理,可以代书
打印遗嘱
①应当有2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②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效力
基本规定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无效遗嘱 遗嘱作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在效力上仅有两种可能性,即有效的遗嘱和无效的遗嘱
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②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③伪造的遗嘱无效 ④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⑤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他人(配偶)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⑥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的份额的,对应当保留的必要份额的处分无效
附义务的遗嘱
遗嘱继承或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 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有关组织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附义务的遗嘱继承或遗赠,如义务能够履行,而继承人、受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经受益人或其他继承人请求,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那部分遗产的权利,由提出请求的继承人或受益人负责按遗嘱人的意愿履行义务,接受遗产
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代位继承
含义: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真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本质:继承权的转移(一次继承)
适用情形: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或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
权利主体: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无辈数限制)
传统型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曾孙子女、外曾孙子女都可以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不受辈数的限制。但是,因为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不属于血亲(自然血亲和拟制血亲),无代位继承权 传统型代位继承的典型情形即:爸爸妈妈先于爷爷奶奶、姥姥姥爷死亡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代位继承
新型代位继承:新型代位继承的典型情形即:侄子、侄女、外甥或外甥女有权代位继承伯伯、叔叔、姑姑、姨妈、舅舅的遗产
转继承
含义: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本质:分割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两次继承)
适用情形: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死亡
权利主体:被转继承人死亡时生存的所有合法继承人(无辈数限制)
遗产的处理
遗产管理人
确定
①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 ②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 ③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 ④没有继承人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指定: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职责
①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②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③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④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⑤按照遗嘱或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⑥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责任: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报酬:遗产管理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约定获得报酬
通知义务: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法院在审理继承案件时,如果知道有继承人而无法通知的,分割遗产时,要保留其应继承的遗产,并确定该遗产的保管人或保管单位
保管义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吞或争抢
遗产确定: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胎儿应留份:遗产分割时,应当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保留的份额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应当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没有保留的,应从继承人所继承的遗产中扣回。为胎儿保留的遗产份额,如胎儿出生后死亡的,由其继承人继承;如胎儿娩出时是死体的,由被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
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
遗赠和遗嘱的异同
遗赠和遗嘱均为单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的对象:国家、集体或法定继承人以外的自然人(如外孙女、侄子、侄女、保姆等) 遗嘱的对象:法定继承人
沉默后果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遗赠和赠与的异同
遗赠和赠与均无偿
遗赠系死因行为,赠与系生前行为
遗赠系单方民事法律行为,赠与系双方民事法律行为
遗赠要式,赠与不要式
遗赠受继承编调整,赠与受合同编调整
遗赠扶养协议
含义:自然人可以与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该组织或个人承担该自然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性质
①双方民事法律行为,但不受合同编调整,而受继承编调整 ②扶养人负有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有取得遗赠财产的权利;如在死亡前,遗赠人即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则该行为的性质将被认定为“附义务的赠与” ③生前与死因民事法律行为的双重属性。扶养人的扶养义务生前生效,遗赠人财产的赠与在遗赠人死后生效
主体
①遗赠人只能是自然人 ②扶养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集体所有制组织 当扶养人为自然人时,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不能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关系 孙子女、外孙子女不是法定继承人,但在特殊情况下,其对祖父母、外祖父母负有法定的赡养义务。因此,二者间不得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如签订,协议无效
解除: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与自然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后,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不能享有受遗赠的权利,其支付的供养费用一般不予补偿 遗赠人无正当理由不履行,导致协议解除的,则应当偿还继承人以外的组织或个人已支付的供养费用
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如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部分无效 一言以蔽之:遗赠扶养协议>遗嘱(遗赠)>法定继承
限定继承和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限定继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
遗产已分割尚未清偿债务的处理
在遗产已分割完毕,但被继承人尚有未清偿债务时,按如下规则办理: ①遗赠扶养协议中的扶养人不承担债务清偿责任。因其已履行对遗赠人的生养死葬义务 ②有法定继承的,应当先由法定继承人用所得遗产清偿;不足的,剩余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 ③无法定继承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偿还,但以遗产价值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