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公正》读书笔记
这本书不仅是一本理论性的著作,更是一本能够激发读者思考的书籍。它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哲学讨论,使读者在思考个人行为和社会制度时,能够更加深入地理解公正的内涵和重要性。书中提出的问题和讨论,能够帮助读者在日益物质化的社会中,保持理性和良知!
编辑于2024-12-11 17:48:48刘墉在书中详细介绍了各种说话技巧,包括如何将坏话好说、狠话柔说、大话小说、笑话冷说、重话狠说、急话缓说、长话短说、虚话实说等。他还分析了古今中外的幽默案例,教授如何埋下伏笔、营造气氛、引爆笑点,使语言更加婉转和生动,此外,书中还涉及呼吸调整、仪表姿态、养气之方等细节,帮助读者全面提升沟通能力!
这是一本论述编剧方法的名著。首版于20世纪40年代,作者挑战了亚里士多德的“情节首要”观念,提倡将写作的核心聚焦到变化丰富的人物之上。本书对国内外戏剧理论界影响深远,直到现在仍然是编剧们不可或缺的案头工具书。作者文风犀利,一气呵成,虽然全文旁征博引,但简明易懂,是一本具有很高文学价值的剧作论著,其方法也适用于电影电视、小说、新闻等多领域的文体写作!
这是一本值得推荐的书籍,尤其适合项目管理的新手和有经验的从业者。这本书不同于传统刻板的项目管理教材,融入了作者对项目管理的独特理解,提供了一种更简单、更易懂、更实用的项目管理方法。无论你是项目管理的新手还是拥有多年经验的老手,这本书都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项目管理的本质和挑战,提升项目规划、执行与协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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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正》读书笔记
第十章 公正与共同善
肯尼迪和奥巴马关于宗教的观点
肯尼迪:关于国家利益的信念,与宗教没有多少关系—政治应当中立于宗教
奥巴马:政治不可能中立于宗教,我们的法律在定义上就是一种道德的汇编,它的很多成分都是基于犹太教与基督教共有的传统
对中立性的渴望
两大主要政治党派都诉诸中立性的观念,但却是以不同的方式
共和党人在经济政策上援引这一观念
共和党人基于以下理由而反对政府干预自由市场
个体应当能自由地做出自己的经济选择,并如自己所愿地花自己的钱
政府花纳税人的钱,或为了公共的目的而控制经济行为,就是在强加一种由政府认可的、并不是人人都共享的、关于共同善的观点
减税对于政府花销来说是更为可取的,因为减税使个体能够自由地为自己决定去追求什么样的目的,以及如何花自己的钱
民主党人则将它应用于社会和文化事务
民主党反对“自由市场中立于各种目的”这样一种观点,而支持政府在更大程度上干预经济
当论及社会和文化问题时,他们也援用那种中立性的言论
政府不应当在性行为或决定生育等领域“为道德立法”,因为这样做就是将某些人的道德和宗教观念强加于他人
政府不应当限制堕胎和同性恋的亲密行为,而应当在这些在道德上引起激烈争论的问题当中保持中立,并让个体自由选择
罗尔斯与中立性
约翰·罗尔斯的《正义论》为肯尼迪的演讲所透露出来的那种自由主义中立性的观念,提供了一种哲学上的辩护,但无法应对共同体主义者的质疑
1993年,罗尔斯出版了《政治自由主义》,它在某些方面改进了罗尔斯的理论
罗尔斯接受了那种构成深厚、道德上受约束的自我的可能性
但是他坚持认为,这种忠诚和拥护应当与我们作为公民的身份无关
在讨论公正和权利时,我们应当搁置自己的个人道德和宗教信念,而以一种“人的政治观念”为起点,独立于任何特殊的忠诚、情感或良善生活观念而展开讨论
关于罗尔斯理论的两个问题
为何要将道德宗教、信念与公正、权利等分隔开
宽容的需求
我们之所以应当这样做是为了尊重那关于良善生活的“合理多元主义的事实”,后者在现代社会普遍盛行
现代民主社会中的人在道德和宗教问题上存有分歧;再者,这些分歧是合理的
我们不能期望那些拥有全部理性能力的、有良心的人,在充分讨论之后,会得出同样的结论
为何要将作为公民的身份与作为道德人的身份分开
当我们参与各种关于公正和权利的对话时,我们必须遵守自由主义公共理性的限制
不仅政府不可以接受一种特定的善观念,甚至公民们也不能将自己的道德和宗教信仰,引入关于公正和权利的公共争论之中
会给自己的同胞强加一种基于某种特殊的道德和宗教学说的法律
按照罗尔斯的观点,如何检验中立性
满足了公共理性的要求,并且恰当地剥离了对任何道德或宗教观念的依赖
检验标准:当我们的理由作为一种最高法院的观点而出现时,它将给我们怎样的印象
当我们作为公民参与公共讨论时,我们应当注意到一种类似的约束
像最高法院的法官们一样,我们应当搁置自己的各种道德和宗教信念,并将自己局限于那些可以指望所有公民都接受的论点
奥巴马的主张
先进者们应当接受一种更加宽泛的、对信仰友好的公共理性
反映出一种正确的政治本能
它同样也是一种好的政治哲学
那种试图将关于公正与权利的论证与关于良善生活的论证脱离开来的做法,是错误的
我们并不总是可能不解决实质性的道德问题,而裁决公正与权利的问题
即使这是可能的,它也不是值得欲求的
堕胎与干细胞的争论
关于堕胎的两种立场—两种立场都预设了某种对基础性的、道德和宗教争论的回答
道德和宗教立场
反对观点
因为它涉及夺去一个无辜的人类生命
支持观点
而其他人则不同意这样做,理由是法律不应当在“人类生命源于何时”这一道德和宗教争论中表明立场
由于发育中胎儿的道德状态,是一个充满争议的道德和宗教问题
因此政府应当中立于这一问题,并允许妇女们自主决定是否堕胎
堕胎权利和自由主义立场
在解决堕胎问题时,要基于中立性和自由选择,而不介入该道德和宗教争论
完全无法中立
如果发育中的婴儿等同于一个孩子,那么堕胎在道德上就等于杀婴
基于一种宗教和道德判断:天主教关于胎儿的观点(怀孕那一刻起胎儿就是一个人)是错误的
关于胚胎干细胞研究的争论
反对意见
人格开始于怀孕,因此,即使毁灭一个早期的胚胎,在道德上也等同于杀死一个孩子
支持意见
这一研究可能带来医学益处
科学不应当受到宗教或意识形态干预的制约
人们不应当允许那些持有宗教性反对意见的人,将他们自己的观点通过那可能禁止有前景的科学研究的法律,而强加于人
同性婚姻
关于同性婚姻的两种态度
基于自由主义的支持
无论一个人本人是支持还是反对男女同性恋的关系,个体都应当能自由地选择自己的婚姻伴侣
允许异性结婚而不允许同性结婚,就是对男同性恋者和女同性恋者的歧视,并否认了他们在法律面前的平等
对自由主义的支持的质疑
男女同性恋的结合,是否值得拥有在我们这个社会中由政府认可的那些婚姻所具有的荣誉和认可
国家在婚姻问题上三种可能的政策
只认可一个男人与一个女人之间的婚姻
认可同性婚姻和异性婚姻
不认可任何形式的婚姻,而将这一职责留给私人性的组织
迈克尔·金斯利(Michael Kinsley)的自由至上主义解决方式(婚姻与政治制度分离)
并不废除婚姻,但是它确实废除了将婚姻作为一项政府认可的制度
中和认可同性婚姻的正反意见—爱咋结婚咋结婚,政府不管了
同居法可以解决同居过程中产生的人身、财产问题
金斯利方案的优势
它不要求法官或公民参与关于婚姻目的以及同性恋道德的各种道德的和宗教的争论中来
由于政府不再将婚姻的荣誉性的名称授予任何家庭联合体,因而公民们就得以避免介入关于婚姻目的以及男女同性恋们是否能够实现这一目的的争论当中
为何两种标准的立场,都不能在自由主义公共理性的范畴内得到辩护
基于自由主义的、不加评判的理由支持同性婚姻的立场
经常试图将自己的理由建立在中立的基础之上,并避免对婚姻的道德意义做出评判
那种企图为同性婚姻找到一种不加评判的理由的尝试,在很大程度上利用了不歧视和自由选择的观念
但是,这些观念本身并不能为同性婚姻的权利而辩护
基于道德或宗教的主张而反对同性婚姻的立场
马萨诸塞州最高法院大法官玛格丽特·马歇尔
在审理“古德里奇诉公共卫生部”这桩同性婚姻案时的观点—政府应当在道德价值前保持中立
意志自由方面
将同性情侣排除在婚姻之外,与“尊重个体的意志自由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一致
选择自由方面
这一问题并不涉及选择的道德价值,而是个体做出选择的权利—也即,原告们“与他们所选择的伴侣结婚”的权利
意志自由与自由选择并不足以为同性婚姻的权利作辩护
政府根本无法在所有自愿的亲密关系的道德价值问题上保持中立
政府就没有理由将婚姻限制在两个人之间
经过同意的一夫多妻制或一妻多夫制,同样也是合格的
如果政府真的想保持中立,并尊重个体所愿意做出的任何选择
可选的方案就只有婚姻与政治制度相分离
同性婚姻争论的核心—并非选择自由,而在于德性
同性婚姻是否值得共同体的尊敬和认可
是否实现了婚姻这项社会制度的目的
事实上,马歇尔法官已经站在了自由主义中立性的范畴之外
婚姻不仅仅是两个互相愿意的成人之间的一种私人性安排,而是一种公共认可和同意的形式
“在其真正意义上,在每一个公民的婚姻当中都有三个参与者:两个愿意的配偶,外加一个同意的政府。”
婚姻的特征带来了它的荣誉性的一面——既是个人承诺,也是公共庆祝
公民的婚姻,是对另一个人的一种深层次的个人承诺;同时也是一种对相互关系、友情、性行为、忠诚和家庭这类理想高度的公共庆祝
目的论的论证路线
询问婚姻作为一项社会制度的意图或目的
如果婚姻是一项表示敬意的制度,那么它尊敬什么样的德性呢
反对同性婚姻的主张
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繁衍后代
同性婚姻不能繁衍后代,所以没有结婚的权利
缺乏相应的德性
支持同性婚姻的主张
婚姻的本质并不是繁衍后代,而是两个伴侣之间—无论他们是同性恋还是异性恋—一种排外性的、充满爱意的承诺
马歇尔对现存婚姻目的和本质的一种阐释
她反驳了这样一种主张—婚姻的首要目的是生育
申请结婚证的异性恋夫妇,并没有被询问“他们通过性交而孕育孩子的能力或意图
生育能力并不是婚姻的条件,也不是离婚的原因
那些从来没有圆房,也不打算圆房的人们,可能是结婚并维持婚姻的
那些行将就木之人也可以结婚”
“或许大多数已婚夫妇都有共同的孩子(通过辅助手段的或不通过非辅助手段)
公民婚姻的必要条件是婚姻伴侣相互间那种排外性的、永久的承诺,而非生养孩子
当我们面对各种不同的、关于一项社会行为的阐释时,我们如何能决定哪一种更为合理呢
一种途径就是询问,哪一种说明在总体上更好地理解了现存的婚姻法
另一种途径就是询问,哪一种对婚姻的阐释,颂扬了各种值得尊敬的德性
男女同性恋关系的道德状态是什么
同性关系与异性关系一样值得我们尊重
将婚姻限制在异性恋者之间,就“在那种破坏性的固有看法上贴上了一枚官方同意的标签,这种固有看法认为:同性婚姻在本性上是不稳定的,比异性关系低级,因而不值得尊重”
公正与良善生活
三种公正进路
公正意味着使功利或福利最大化—为了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功利主义的进路有两个缺陷
它使公正和权利成为一种算计,而非原则
由于将所有的人类善都纳入一个单一的、整齐划一的价值衡量标准,它对所有的人类善等量齐观,并没有考虑它们之间质的区别
公正意味着尊重人们选择的自由—或者是人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实际选择
(如自由至上主义者们的观点),或者是人们在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所可能做出的假想的选择(如平等主义者的观点)
解决了功利主义的第一个问题,而留下了第二个
把人类善排除到了公正领域之外
公正涉及培养德性和推进共同善
为了形成一个公正的社会,我们不得不共同推理良善生活的意义,不得不创造一种公共文化以容纳那些不可避免地要产生的各种分歧
公正不可避免地具有判断性
公正问题都跟不同的关于荣誉和德性、自豪和认可的观念绑定在一起
公正不仅包括正当地分配事物,它还涉及正确地评价事物
共同善的政治
传统的政治生活,只关乎福利与自由之争,而无关德性
对新型共同善的政治的设想
公民身份、牺牲与服务
如果一个公正的社会需要一种较强的共同体感,那么它就必须找到一种方式,来培育公民关心全局以及为共同善作奉献
传统的方式是通过公立学校和军队
传统方式失灵时候,该怎么办
当公立学校处于劣势,而且只有一小部分美国人服兵役的
奥巴马的提议
奥巴马提议学生们用100个小时的公共服务来换取大学学费资助,并以此鼓励他们为国效力
2009年4月,他签署了一项法律以扩展“美国志愿队”这一公共服务项目,并给那些在社区当志愿者的学生提供大学费用
市场的道德局限
一个令人吃惊的趋势:市场的扩张和以市场为导向的推理方式,进入那些传统上是由非市场的规范所统领的生活领域
由于市场化的社会行为,可能会腐蚀或破坏那些界定它们的规范
市场是组织生产活动的有用工具,然而,除非我们想让市场改写那些支配社会制度的规范,否则我们就需要公开讨论市场的道德限制
不平等、团结与公民德性
当代政治领域中对于不平等问题少有关注
“如何正当分配收入和财富”这一问题,就一直是政治哲学领域的争论热点
哲学家们倾向于将这一问题置于功利或同意的框架之内
这使得他们忽视了以下这一点:反对不平等的理由,很有可能获得一种政治上的关注,并最接近于道德和公民复兴这一谋划的核心
对待不平等问题的三种态度
功利主义的角度
主张向富人征税以帮助穷人
基于假想同意的角度
如果我们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设想一个假想的社会契约
那么,每个人都会同意一种支持某种形式的再分配的原则
共同体主义的角度
贫富之间的过大差距会破坏民主性的公民身份所需要的团结
共同体主义角度对不平等问题的看待
论点:贫富之间的过大差距会破坏民主性的公民身份所需要的团结
原因:随着不平等的逐步加深,富人和穷人的生活会进一步分离
后果
财政上的
由于那些不再使用这些公共服务的人们不太愿意纳税以维持它们,因此这些公共服务会衰落
公民方面的
诸如学校、公园、操场以及社区中心这样的公共机构,不再是来自社会不同阶层的公民们相互邂逅的场所
结论:除了对功利和同意的影响之外,不平等还能够腐蚀公民美德
解决方案
建立一种共同善的政治,会将公民社会基础设施的重建,作为其首要目标之一
它将向富人征税来重建公共机构和公共服务,以使得富人和穷人都想要利用它们,而不是为了扩充私人消费的机会而关注再分配
一种道德参与的政治
政府应当中立于良善生活
公众参与讨论有关良善生活的问题,就是一种公民违法,是一次超越自由主义公共理性之界线的历程
政治和法律不应当陷入各种道德和宗教争论,因为这样会导致压迫和不宽容
即使政府不可能中立于这些分歧,我们是否也有可能基于相互尊重而引导政治呢
回避道德分歧
近几十年来,我们开始认为,尊重我们同胞们的各种道德和宗教信念就意味着忽视它们(至少是为了政治的目的),不打扰它们,如果可能的话就在公共生活中不涉及它们
这种尊重是似是而非的
经常意味着压制,而非避免道德分歧
而这能够引发人们激烈的反对和怨恨,它也能够导致一种贫瘠的公共话语
后者从一个新闻周期转至下一个周期,并充斥着各种丑闻、耸人听闻的消息以及日常琐事
更加有力参与道德分歧
能够为相互尊重提供一个更强而非更弱的基础
我们应当更加直接地关注同胞们所带入公共社会的各种道德和宗教信念—有时质疑并反对之,有时聆听并学习之,而不是加以避免
无论这种尝试会导致不能达成共识或者导致反感,但是只有尝试之后才会知道答案
第九章 我们彼此负有什么义务?/忠诚之难
道歉与补偿
国家应当为历史上的过错道歉吗
支持理由
为了尊重一些人们的记忆,他们曾遭受过那种来自于政治共同体(或以政治共同体的名义所作)的不公正
为了认识到不公正对受害者及其后代的持续性影响
还为了偿还那些行不义之事的、或没有阻止不义之事的人们所犯下的过错
官方道歉作为一种政治姿态,能够有助于愈合以往的伤口,并为道德上和政治上的和解提供一个基础
反对理由
在某些情况中,促成公开道歉或补偿有可能弊大于利—煽动过往的仇恨,强化历史的恩怨,巩固一种受害感或产生憎恨
我们应当弥补前辈们所犯下的罪吗
当代的人们不应当—实际上也不能—为前辈们所犯的过错道歉
毕竟,为一种不公正道歉,就是为其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不能为那些你没有做过的事情道歉
任何人都能遣责不公正的行为,但只有那些在某种程度上牵涉这一不公正的人,才能为之道歉
当美国众议院准备投票表决是否要为奴隶制和种族隔离而道歉时,一位反对这种方式的共和党人,将这种行为比做“为你的曾曾曾祖父的行为而道歉”
道德个人主义
我们只对我们自己的行为负责,而不对他人的行为,或那些我们无法掌控的事件负责
道德个人主义—一个关于什么意味着自由的主张
约束我们的只有我们自己的自由选择
自由意味着仅仅从属于那些我所自愿承担的责任
我所亏钱别人的任何东西,都是出于某种同意的行为而亏欠
同意和自由选择的观念,如何体现在现代公正理论中的
约翰·洛克
合法的政府必须建立在同意的基础之上
因为我们是自由的、独立的存在,并不受制于家长式的权威或国王的神圣权利
由于我们“在本性上都是自由的、平等的和独立的,因此就没有什么能不经过当事人的同意,而使他们脱离于这种状况,并受制于另一种政治权力”
伊曼纽尔·康德
我们必须将自己看做超越于各种偏好和欲望
要成为自由的,就是要成为意志自由的
而要成为意志自由的,就是要受制于我给自己所定的法律
康德式的意志自由比同意更为苛刻
当我命令该道德法则时,我不是仅根据我的偶然性的欲望或忠诚而选择
相反,我远离于我的各种特殊的利益和情感,而作为纯粹实践理性的参与者来命令
约翰·罗尔斯
我们所做出的选择经常反映出道德上的任意偶然性
如果我们希望社会成为一种自愿的安排,那么我们就不能将它建立在实际的同意之上
相反,我们应当疑问,如果我们搁置自己各种特殊的利益和优势,而在无知之幕的背后做出选择的话,我们会同意什么样的公正原则
康德和罗尔斯的共同之处
两者都将道德主体看做独立于自身的各种特殊目的和情感
在命令道德法则(如康德)或选择公正原则(如罗尔斯)的时候,我们并不带有那些使我们置身于这个社会,并使我们成为独特个体的角色和身份
“我们是自由选择的、独立的自我”的这一观念对公正理念的影响
那些界定我们各种权利的公正原则,不应当建立在任何一种特殊的道德和宗教的观念之上
相反,它们应当中立于各种不同的良善生活观
政府应当在道德上保持中立吗
政府在道德上保持中立,是对古代亚里士多德的政治是促进培养德行的背离
政府在道德上保持中立,是与康德和罗尔斯公正理论相契合的
基于某种良善生活观念的公正理论,无论是宗教的还是世俗的,都与自由相冲突
由于将某些人的价值观强加给他人,这些理论都没有将人们尊重为自由的、独立的、能够选择自己的意图和目的的自我
中立性框架
正是由于我们是自由的、独立的自我
所以我们需要一个中立于各种目的的、拒绝在各种道德和宗教争论中偏袒任何一方的,并且让公民们自由选择各种价值观的权利框架
没有哪一种公正和权利理论能够在道德上保持中立
“人们应当自由选择自己的目的”这一观念本身就是一个强有力的道德观念
但是,这种道德观念所给的并不是一种要求,而是给了一种原则
一个中立性框架的吸引力正在于,它拒绝去肯定一种更为可取的生活方式和良善观念
目的论的推理模式
从一种特点的、关于人类善的观念开始推理
亚里士多德方式
功利主义的方式
善就在于使快乐或福利最大化,并追问什么样的权利体系可能实现这一点
自由主义(意志论)的推理模式
权利优先于善
康德
如果我们要将自己看做意志自由的存在,那么我们就必须首先命令道德法则
只有当我们达到了那界定我们各种义务和权利的原则之后,我们才能询问,什么样的善观念能与之兼容
罗尔斯
当平等公民身份的各种自由,建立在目的论原则之上时,这些自由就是不可靠的
如果人们尊重我的宗教自由权利的唯一理由,就是为了促进总体的善,那么,如果某一天大多数人鄙视我的宗教并想要禁止它,该怎么办
公正与自由
关于权利对善的优先性的争论,最终是一个关于人类自由的意义的争论
罗尔斯认为权利优先于善的理由,反映出这样一种信念—“一个有道德的人,就是一个拥有他所选择的各种目的的主体。”
先有选择的权利,然后才会有善
现代自由主义政治思想的特征
公正应当中立于各种良善生活观念
将人看做自由选择的自我,不受任何先在的道德约束
现代自由主义的划分
平等主义的自由主义者
支持公民自由以及基本的社会和经济权利
要使个体能够追求他们自己的目的,就需要政府能够保障真正自由选择所需要的那些物质条件
自由至上主义者(在当代政治领域中,至少是在经济问题上,他们通常被称为保守主义者)
政府应当保持中立
一个中立型的政府需要公民自由以及严格的私有财产权制度
追求中立性的公正理论的利弊(无论是平等主义者还是自由至上主义者)
优点
政治和法律能够避免陷入那充斥于多元主义社会的、各种道德和宗教的争论之中
它将我们看做唯一束缚我们的道德责任的创立者
缺点
我们不可能总是不涉及重大的道德问题,而界定我们的各种权利和义务
即使这是可能的,它也不是值得欲求的
共同体的主张
共同体主义
反对权利优先于善的主张
我们不能抽离于自己的各种目标和情感而推理公正
共同体主义的问题所在
那种公共性的束缚可能具有压迫性
讲故事的存在
有待解决的问题
我们怎么才能既承认共同体的道德分量,同时又给人类自由留有余地呢
自由和德性
如果说意志论关于人的观念过于狭隘—如果我们所有的义务都不是我们意志的产物—那么,我们又怎么能将自己看做情境的,而且是自由的呢
阿拉斯戴尔·麦金泰尔(Alasdair MacIntyre)的解答
作为意志论的人格观念的一种替代物,麦金泰尔提出了一种叙述性的观念
人类是讲故事的存在,我们作为叙述性的探求者而生活着
“如果我能回答一个先在的问题—‘我自己处于什么样的故事之中?’那么,我才能回答这个问题—‘我要做什么?’”
叙述性的观念的主要特点
不知道接下来会发生什么,生活依旧具有特定形式,朝着我们将来而做出规划
所有作为叙述者而存在的人,都有某种目的论特征
这并不意味着他们拥有一个由外在权威所设定的、固有的意图或目的
目的论与不可预测性同时共存
中和自由与德性
给自由的可能性留有了余地
道德慎议更多的是阐释我的生活故事,而并不只是运用我的意志
它涉及选择,可是这种选择源自于阐释,它并不是一种独立自主的意志行为
承认共同体的道德分量
我永远也不能仅仅通过个人来寻求善和运用各种德性
我只有通过进入我自身所处的那些故事,才能理解那种对我的生活的叙述
对于麦金泰尔(以及亚里士多德)而言,道德反思的这种叙述性的、目的论的方面,与成员身份和归属感紧密相关
我们都是作为某种特殊的社会身份的承担者而进入自己的各种环境
这些构成了我生活中的特定成分和我的道德起点
这部分地给予了我自己的生活以道德独特性
叙事性的说明与道德个人主义相冲突
道德个人主义
从个人主义的角度而言,我是我自己选择成为的那个人
在个人主义者们看来,道德反思要求我搁置或抽离于我的身份和束缚
“人们不能认为我对国家的所作所为,或已经做出的行为承担责任,除非我暗示性地或明确地选择去承担这样的责任
自我脱离于其社会的和历史的角色和状态
叙事性的说明
因为我的生活故事总是内嵌于那些共同体的故事之中—从这些共同体中,我获得了我的身份
我生而带有一种历史
个人主义模式中的那种试图割断我自己与这种历史的尝试,就是破坏我现存的关系
超越同意的义务
人该是怎么样的
麦金泰尔的叙述性的人的观念
意志论的“作为自由选择的、无约束的自我”的人的观念
有待解决的问题
两种人,哪一种更好地捕捉了道德慎议的经历
哪一种为道德和政治义务提供了更有说服力的说明
我们是不是与某些未经选择的、无法追溯到某个社会契约的道德纽带紧密相关呢
自由主义的观念中的义务—义务只能产生于两种方式
我们对人类负有的一些自然的责任
我们必须尊重所有人的尊严
自然的责任是普遍性的
我们作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而负有这些责任
由于它们产生于一种意志自由(康德)或一种假想的社会契约(罗尔斯),因此它们并不需要同意
没有人会说,只有当我向你承诺过不杀你,我才有义务不杀你
出于我们的同意而产生的自愿的责任
自愿的义务是特殊的,而并非普遍的,并且产生于同意
我们仅仅亏欠那些我们所同意亏欠的东西
自由主义的公正与善的关系
自由主义的公正要求我们尊重人们的权利(由中立性的框架所界定的权利),而不要求我们促进他们的善
我们是否必须关心他人的善,这取决于我们是否与谁已经达成了协议去这样做
自由主义对义务的推论
严格说来,公民们一般没有政治义务
如果自由主义关于义务的论点是正确的,那么一般公民对其同胞们,就没有那种超越于普遍的、自然的不作恶之义务的特殊义务
从叙述性的关于人的观念对自由主义关于义务的论证的辩驳
反驳观点
自由主义关于义务的论证,没有说明我们作为公民而对同胞所具有的特殊义务
没有捕捉到那些忠诚和责任—它们的道德力量部分地来自于这样一个事实:依靠它们而生存,与将我们理解为已然所是的特殊的人不可分割
作为这个家庭、国家或民族的成员,作为那种历史的承担者,作为这一共和国的公民
对义务的观点
这些身份并不是偶然的,并不是当我们慎议道德和公正时应当搁置的,它们就是我们所是的一部分,并因此正当地与我们的道德责任有关
为团结的义务或成员的义务
裁决唯意志论的人的观念和叙述性的人的观念的一种方式—找出第三种义务
与自然的义务不同
团结的义务是特殊的而非普遍的
它们涉及一些我们对那些与我们共享某种历史的人—而非理性存在,所亏欠的道德责任
与自愿的义务不同
团结义务并不取决于同意的行为
与之相反,它们的道德力度源于道德反思的情境性的方面,源自于这样一种认知:我的生活故事暗含于他人的故事之中
三种道德责任
自然的义务:普遍的;不需要同意
自愿的义务:特殊的;需要同意
团结的义务:特殊的;不需要同意
团结与归属
家庭的义务
孩子赡养父母的问题
赡养父母的原因在于小时候的照顾抚养,接受了带给我的好处,就心照不宣地同意,在她需要的时候去偿还
这种关于同意和互惠的算计,过于冷漠而无法解释家庭责任
如果父母抚养子女过程中的不好,决定了子女在父母需要帮助时所负责任的多少吗
孩子有义务去赡养有劣迹的父母来说,这种道德主张就超越了互惠和同意的自由主义伦理
法国抵抗运动
飞行员拒绝轰炸自己的家乡
飞行员并非质疑这次军事行动的必要性或将要损失多少生命
他不能成为那个夺去这些特殊生命的人
他认同自己作为村庄成员这种受约束的身份
拯救埃塞俄比亚的犹太人
以色列拯救埃塞俄比亚的犹太人(法拉沙人)的行为,是否是一种正当行为呢
只拯救法拉沙人,而非一般的埃塞俄比亚人,这是不是一种不公平的歧视
根据团结和归属的义务
以色列拥有一个特殊的责任来援救埃塞俄比亚的犹太人,这超越它(以及所有国家)帮助一般难民的义务
每一个国家都有义务尊重人权,这要求它根据自己的能力,给那些在任何地方正遭受饥荒、迫害或背井离乡的人们提供帮助
普遍义务
国家具有更进一步的、特殊的义务来关心它们的人民的义务
团结的义务
爱国主义是一种美德吗
爱国主义的二重属性
爱国是一种不容置疑的美德
爱国是无知服从、沙文主义和战争的源头
有待解决的问题
公民们相互间是否具有一些义务,这些义务超越了那种对这个世界上的其他人的义务
如果是这样的话,这些义务能否仅仅基于同意而得到解释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的爱国主义观点
这种集体的情感和身份是对我们普遍人性的必要补充
爱国主义是一种限制性的原则,它增强了同胞们的感情
如果公民同胞们被忠诚和共性绑在一起,那么这就意味着,他们相互间所亏欠的要比亏欠他人的多
国家之间的不平等使国家共同体的理由变得非常复杂
如果所有的国家都拥有对等的财富,如果每一个人都是这个或那个国家的公民,那么,特殊照顾自己人民的那种义务就不会有问题—至少从公正的角度来看没有问题
在一个贫国和富国之间差距巨大的世界当中,共同体的主张可能会与平等的主张形成张力
那反复无常的移民事件就反映出这种张力
边境巡逻队
基于什么样的理由,国家阻止外人进入其疆域是正当的
限制移民的最佳理由是一个集体的理由,管理公民身份条件的能力,设定准入和排外的这种能力,是“集体独立性的核心所在”
否则“那些共同体的特质,以及人们带着彼此间的特殊承诺和对集体生活的某种特殊情感而成立的各种协会,就不会具有历史的稳定性”
对于富国而言,限制移民政策同样也是为了保护特权
限制移民的一个更强的论证就是保护低技能的美国人的工作和工资水平,他们最容易被大量涌入的那些愿意为较少工资而工作的移民所取代
支持开放移民的理由—帮助最不利者
不接受开放移民的道德基础
由于公共生活和共同分享的历史,我们对同胞公民们的幸福肩负着一种特殊的责任
而这也依赖于我们接受那种叙述性的人格观念,根据这种人格观念,我们作为道德主体的身份与我们所居住的共同体紧密相关
“购买美国货”是不公平的吗
购买国货的原因
为了在美国而不是在国外创造就业机会
渗漏问题
“奥巴马的巨大的经济刺激会有多少渗漏至国外,而在中国、德国或墨西哥比在美国创造出更多的工作机会?”
爱国主义的道德基础与同意的关系
如果你相信我们对自己同胞们的幸福具有特殊的责任
那么你就必须接受这第三种义务—那不能被归纳为一种同意的行为的团结或成员的义务
团结是对自己人的一种偏袒吗
团结并不是一种封闭的趋势
团结和成员的义务既向外也向内
可能对同胞负有某些特殊的义务,其中有些源自于我所居住的那些独特的共同体
但是我可能对另一些人负有别的义务—我的共同体对这些人具有一种道德上的历史负担
集体性的、对历史不公正的道歉和补偿,便很好地例证了这样一种方式
团结能够为共同体—而不是我自己,产生各种道德责任
改正我的国家的过往错误,是一种确定我忠诚于它的方式
爱国主义能够产生不同的意见—以反对越战的理由为例
这场战争是不正义的
第一条理由可以为无论居住于何处的任何反对这场战争的人所用
这场战争不值得打,并且与我们作为一个民族的概念相冲突
第二种理由,则只能被对该战争负责的国家的公民所感受并表达出来
骄傲与羞愧的伦理与集体责任的伦理
骄傲与羞愧这类道德情感预设了一种共享的身份
这两种能力都要求我们将自己看做情境的自我—受制于那些我们并没有选择的道德纽带,并暗含于那些塑造我们作为道德主体的身份的各种叙述当中
爱国主义情感(羞愧或骄傲)的前提—一种穿越时间而延续的、对某个共同体的归属感
与归属感相伴而来的是责任
如果你不愿意承担任何将自己国家的故事带入当今的责任,以及那种可能伴随着这一故事而来的各种道德负担
那么,你就不可能真正为自己的国家及其历史而感到骄傲
忠诚能否凌驾于普遍道德原则之上
在大多数我们所考虑的情形中,忠诚的要求似乎补充了各种自然义务或人类权利,而不是与之相冲突
只要我们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那么我们就能通过帮助身边的那些人—如家庭成员或公民同胞—来履行那普遍的帮助他人的义务
只有当团结的义务导致我们侵犯一种自然义务时,它才是值得反驳的
如果那种叙述性的人的观念是对的,那么团结的义务,可能会比自由主义的论证所提出的要求更为苛刻—甚至会与自然义务相冲突
罗伯特·李
南北战争中南部联军的指挥官李的困境
反对南方脱离联邦,反对奴隶制
以自己所反对的理由而领导他的人民
忠诚是否是一种德性
除非我们认真地将忠诚看做一种具有道德重要性的要求,否则,我们就根本不能将李的两难境界理解为一种道德上的两难
如果忠诚是一种没有真正的道德分量的情感,那么,李的困境就仅仅是道德和情感或偏见之间的冲突
忠诚是一种德性,是作为一个叙述性的人的观念而存在的,我们是作为一种情境中的人而存在的
兄弟的守护者一:伯格兄弟
大义灭亲是否是正当的
在大多数情况下,公正之事就是帮助人们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威廉·伯格认为家庭的忠诚可以凌驾于这一义务之上
兄弟的守护者二:炸弹客
戴维·卡钦斯基大义灭亲的分析
手足之情困境的前提
只有当你承认忠诚和团结的主张,能够与其他道德主张—包括将罪犯绳之以法的义务—具有同等的分量时,他们所面临的两难境地才能被理解为道德困境
如果我们所有的义务都建立在同意或我们作为人对人所负有的普遍义务的基础之上,那么,我们就很难说明这类手足之情的困境
公正与良善生活
我们所有的义务和责任,是不是都能够追溯到一种意志或选择的行为
不能
团结或成员的义务可能会出于与选择无关的理由—那些与我们借以阐释自己的生活,以及所居住的共同体的叙述密切相关的理由—而要求我们
道德主体的叙述性解释和那种强调意志和同意的解释之间,到底有什么东西受到了威胁呢
如何看待人类自由
因为存在这样的一种观念,我们受制于各种未经自己选择的道德纽带的束缚
我们如何思考公正
权利优先于善
康德
为了达到这一道德法则,我们必须抽离于自己各种偶然的利益和目的
罗尔斯
为了慎议公正,我们应当搁置我们各种特殊的目的、情感以及各种善观念,这是在无知之幕背后思考公正的关键
公正原则不能够或者不应当中立于良善生活
亚里士多德
公正宪制的目的之一就在于养成好公民、培育好品质
他认为,如果我们不慎议所分配的物品—如职务、荣誉、权利和机会—的意义,我们就不可能慎议公正
不同思考公正方式的缺陷
公正原则不能够或者不应当中立于良善生活
没有给自由留下余地
一种试图培养好品质或肯定某种特定良善生活观念的宪制,有着将一些人的价值观强加给另一些人的危险
它也没有将人作为自由而独立的自我,能够自主地选择自己的目的而加以尊重
权利优先于善
基本观点
如果我们是自由选择的、独立的自我,不受任何先在于选择的道德纽带的束缚,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个中立于各种目的的权利框架
如果自我优先于其目的,那么权利就必须优先于善
缺陷
如果关于我的善的慎议,要反映出那些与我的身份绑定在一起的共同体的善,那么,那种中立性的期望就可能是错误的
不慎议良善生活而慎议公正,是不可能的,甚至是不值得欲求的
政治和法律有可能避免卷入各种道德和宗教纷争吗
康德和罗尔斯试图寻求一种中立于良善生活的方式,不过这一目标不可能实现
我们不可能不带有那些具有争议性的道德和宗教问题,去讨论许多最热门的关于公正和权利的不同问题
一边裁定重要的公共问题,一边假装一种无法达成的中立性,是对强烈反抗和怨恨的一剂处方
缺乏实质性道德参与的政治,会产生一种贫瘠的公民生活
同时,它也容易引入狭隘的、不宽容的道德主义,宗教激进主义分子会涌进自由主义者所不敢涉足的地方
第八章 谁应得什么?/亚里士多德
残疾的考利作为拉拉队长引发的两个问题
公平
不歧视原则:只要考利能够在该位置发挥好作用,就不能把她排除在拉拉队之外
不歧视原则引发的分歧
反对意见
要成为一个好的拉拉队队长,你就必须会劈叉和翻筋斗
毕竟,这是拉拉队队长让观众兴奋起来的传统方式
支持意见
这将拉拉队队长的目的,与一种达到目的的方式混淆了起来
拉拉队队长的真正目的在于,激励学校精神并使那些球迷活跃起来
怨恨
考利被授予一种她不应得的荣誉,这以某种方式嘲笑了那种由于其女儿领导拉拉队的专长,而给他带来的骄傲感
与公平有关的第一个问题,和与荣誉与怨恨有关的第二个问题之间的联系
为了判定一种公平的分配方式,就需要判定该行为的本质和目的
否则我们无法知道哪些品质对它而言是必不可少的
可是品质是具有争议性的,使我们卷入一些关于什么品质值得尊敬的争论之中
社会行为的二重属性
社会行为具有一种工具性的目的
也有一种荣誉性的或模范性的目的
公正、目的与荣誉
亚里士多德政治哲学的核心
公正是目的论的
对于权利的界定要求我们弄明白所讨论的社会行为的目的( telos,意图、目标或本性)
公正是荣誉性的
为了推理一种行为的目的一或讨论之,就至少要部分地推理或讨论它应当尊敬或奖励什么样的德性
现代公正理论与亚里士多德的公正理论的区别
现代的各种公正理论,都试图将公平和权利的问题与荣誉、德性和道德应得的问题分离开来
它们寻求那些中立于各种目的的公正原则,并使人们能够自己选择和追求他们的目的
关于公正的争论,不可避免地就是关于荣誉、德性以及良善生活本质的争论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公正意味着给予人们所应得的东西,给予每个人所应得的东西
公正包括两个因素
物品
分配得到这些物品的人
那些同等之人应当分配得到同等之物
在哪方面平等
取决于那些与被分配物品相关的美德
优秀的笛子,就应该分配给最会吹笛子的人
目的论思维:网球场和小熊维尼
在古代,目的论的思维方式比在当今更加盛行
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认为,火焰之所以向上蹿,是因为它要接近天空—那是它的天然之乡,石头之所以往下落,是因为它们在奋力接近地球—这是它们的所属之地
古今的自然观
在古代,人们将自然看做拥有某种意义的秩序
要理解自然以及我们在其中的位置,就要抓住它的意图和本质性的意义
随着现代科学的来临,自然不再被看做一种有意义的秩序
相反,它开始被机械地理解,受制于物理法则
在科学领域拒绝了目的论的思维方式之后,我们也倾向于在政治和道德领域拒绝它
但是,在思考社会制度和政治行为的时候,要想摒弃目的论的推理方式却并非易事
大学的目的是什么
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关于公正和权利的争论
经常都是关于某种社会制度的意图和目的的争论
这反过来又反映出不同的、关于这一制度应当尊敬和奖励何种美德的观点
如果人们在所讨论的行为目的或意图上存在分歧,那么我们能做什么呢
我们有可能推理出各种社会制度的目的
它们的本质并不是一劳永逸地确定的
但也不仅仅是一个观点的问题
政治的目的是什么
对于亚里士多德来说,分配公正并不主要涉及钱财,而是涉及职务和荣誉(政治权利和权威)
现今的政治观
如今我们不再认为政治拥有某种特定的、实质性的目的,而是认为政治应该考虑公民可能拥护的多种目标
如果我们事先将某种意图和目的施加给政治共同体,那么就似乎取代了公民们自己作决定的权利
这样也有一种危险,即:将那些并非每个人都接受的价值观强加于人
我们不情愿赋予政治以某种特定的目的或目标,这反映出我们对个体权利的关心
我们将政治看做一种程序,它使每个人都能够选择自己的目标
亚里士多德的政治观
政治的目的并不在于建立一套中立于各种目的的权利框架,而是要塑造好公民,培育好品质
亚里士多德对寡头制和民主制的批判
寡头制认为,城邦应当由富人统治
寡头制之所以错误,是因为政治共同体不仅仅是为了保护财产和促进经济繁荣
如果它仅仅是为了这些目的,那么财产的拥有者就应得政治权威的最大份额
民主制则认为,出生自由是公民身份和政治权威的唯一标准
民主制之所以错误,是因为政治共同体不仅仅在于给大多数人以自己的生活方式
这里的民主制,就是我们的多数主义
反对政治的目的就在于满足大多数人的各种偏好
亚里士多德所认为的政治/政党的最高目的
最高目的就是培养公民德性
它关系到试着怎样去过一种好生活
政治的目的完全在于:使人们能够发展各自独特的人类能力和德性—能够慎议共同善,能够获得实际的判断,能够共享自治,能够关心作为整体的共同体的命运
亚里士多德承认其他较低一级的联盟的有用性,如防御同盟和自由贸易协定
这种联盟并不算做真正的政治共同体
联盟的目的是受限的
一个城邦的目的和意图是良善生活,各种社会生活制度也就是达到这一目的手段
如果政治共同体的存在是为了促进良善生活,那么,职务和荣誉的分配又具有什么样的含义呢
恰当的、分配它的方式,就是给与对这种联盟贡献最大的人
那些具有最高公民成就的人就是那些应该得到最多的政治认可和影响力的人
如果不参与政治,你能成为一个好人吗
政治在如今的观点
如今,我们一般将政治看做一种必要的恶,而不是良善生活的本质特征
即使是政治的最理想的运用—作为达到社会公正的工具,作为一种使这个社会变得更好的途径—也都是将政治作为达到一种目的的手段,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而不是人类善的一个本质性的方面
为什么亚里士多德会认为,参与政治在某种程度上对于过一种好生活而言必不可少呢?为什么我们不能在没有政治的情况下,完美地过一种好的、有德性的生活呢
只有生活在一个城邦之中并参与政治,我们才能完全地实现我们作为人类的本性
自然不会徒劳地创造任何事物,与其他动物不一样,人类拥有语言能力
语言是一种与众不同的人类能力,它不仅仅是为了表达出快乐与痛苦,还要声明何谓公正、何谓不公正,并在对错之间做出区分
我们并不是先默默地理解这些事物,然后再用词语表达出来
语言是我们识别、慎议善的介质
我们只有在政治联盟中才能使用人类独特的语言能力,因为我们只有在城邦中才与他人慎议公正与不公正,以及良善生活的本性
我们因此明白,城邦出于自然而存在,并且要先在于个体
“先在”是指功能上或目的上的先在,而非时间顺序上的先在
个体、家庭以及宗族存在于城市之前,可是只有在城邦之中,我们才得以实现自己的本性
当我们孤独自处的时候,我们是不自足的,因为我们不能发展自己的语言能力和道德慎议能力
为什么我们只能在政治领域运用这种语言能力和慎议能力呢
道德生活的目标是幸福(不同于功利主义的幸福)
有德性的人就是那个在正当之事中获取快乐和痛苦的人
道德上的卓越并不在于累计快乐与痛苦,而在于校正它们,以使我们从高尚的事物中获得快乐而从卑贱的事物中获得痛苦
幸福并不是一种心态,而是一种存在方式,是“一种灵魂与德性相符合的行为”
为什么只有在城邦才能过上有德行的生活,而在家,在学校,或者在书本中都不行呢
正如吹笛子,只有去练习才能学会,书本和观看演奏都无法学会
道德德性产生于习惯的结果
它是我们通过行动而学到的
学成于行
如果道德德性是某种从行动中学到的东西,那么,我们在某种程度上就得首先养成正当的习惯
对于亚里士多德而言,这就是法则的首要目的—培养那些形成好品质的习惯
道德教育并不是在宣传各种规则,而是在培养习惯和塑造品质
亚里士多德对于习惯的强调,并不意味着他认为道德德性是一种机械的行为
习惯是道德教育的第一步,而如果一切进展顺利,那么习惯最终会起作用,我们也会明白习惯的意义所在
如何根据德行行动
错误观点:根据德性行动就意味着根据一种戒律或规则而行动
悖论:你很可能了解正当的规则而仍然不知道如何以及何时去应用它
道德教育就在于学着去辨别环境的具体特征,后者要求运用这种而非那种规则
道德德性的一般性方面:由各种极端之间的中庸所构成
这种一般性并不能帮到我们什么,因为在一个特定的情形中辨别出中庸并非易事
其挑战在于:“对适当的人,在适当的分寸上,在适当的时间,出于适当的动机,以适当的方式”,做适当的事情
因为不易在各种情形中寻求中庸,那么道德德性就需要判断—亚里士多德所称之实践智慧
实践智慧与如何行动有关
必须“认识到特殊性,因为它是实践性的,而实践与特殊性有关”
一种合乎逻辑的、真实的、根据人类善而行动的能力
它也不止是一种算计,它试图甄别在这些情境中所能达到的最高的人类善
政治与良善生活
为什么对亚里士多德而言,政治并不是众多职业中的一种,但是对良善生活来说却必不可少
城邦的法律灌输好习惯、塑造好品质并促使我们形成公民德性
公民生活使我们能够运用慎议和实践智慧的能力,否则它就会处于休眠状态
这并不是我们能在家里做到的事情
我们可以坐在场外考虑,如果我们需要
做出决定的话,自己会支持什么样的政治
可是这不同于参与有意义的行动,并为整个共同体的命运承担责任
简言之,只有成为公民,我们才能善于慎议
亚里士多德眼中的政治
政治并不是变相的经济学
其目的要高于使功利最大化,或为追求个体利益提供公平的规则
政治是我们本性的一种表达,是一个展现我们人类能力的场合,是良善生活一个必不可少的方面
亚里士多德对奴隶制的辩护
根据亚里士多德的观点,妇女和奴隶的本性并不适合成为公民
亚里士多德的公正观,核心就是一种适合
分配权利也就是为了寻找社会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使人们符合那些适合于他们的、能够使他们实现自己本性的职责
给予人们其应当所得的,就意味着给予他们所应得的职务和荣誉,以及那些与他们的本性相符合的社会职责
公正该是适合还是选择
自由主义的公正理论,都担心目的论的观念与自由相冲突
公正与合适无关,而与选择有关
权利的分配并不是使人们符合那些适合于他们本性的职责,而是为了让人们自主地选择他们的职责
对公正适合论的反驳
如果我不能自由地为自己选择社会职责,那么就很可能会违背我的本意而强迫我服从于一种职责
因此,如果那些掌握权力的人,决定某些人在某种程度上适合于一种从属性的职责的话,那么,适合的观念便很容易滑入奴隶制
亚里士多德对奴隶制的辩护
奴隶制要成为公正的,就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必须是必要的
如果公民们要花费时间在集会中慎议共同善的话,那么,就必须有人来照顾家庭杂务
城邦需要一种劳动力的划分。除非我们能够发明一些会处理各种卑贱任务的机器,否则,有些人就不得不照料生活必需品,以便他人能够自由地参与政治
必须是自然的
有些人出于本性就适合于担任这一职责
如果一个人能够成为(正因为如此他也确实成为)他人的财产,如果他出于理性而理解了发生于他人身上的事情—唯独不理解他自身,那么这个人在本质上就是一名奴隶
并不是所有的、在现实中是奴隶或自由人的人,其本性上就是奴隶或自由人
怎么能甄别谁适合成为一个奴隶呢
如果需要强迫的话,那么就很好地说明,我们所讨论的这个奴隶并不适合于这一职责
强迫标志着不公正,这并不是因为同意使所有的职责都合法化,而是因为如果需要强迫,就暗示了一种违背自然的适合
那些担任着一种符合于自己本性的职责的人,并不需要被强制
不同政治理论对奴隶制不公正的解释
自由主义的政治理论
因为是强制性的
目的论理论
与我们的本性不一致
强制是一种症状,而非原因
一种重复性的、危险的工作是否是公正的
自由至上主义者
取决于工人是否自由地为了工资交换自己的劳动力
如果是,那么就是公正的
罗尔斯
只有当这种劳动力的自由交换,发生于公平的背景条件下时,这种安排才是公正的
亚里士多德
即使是基于公平的背景条件下的同意,也不够
这项工作要是公正的,它就得符合做这项工作的那些工人的本性
凯西·马丁的高尔夫球车
是否公正
问题的核心:“一个在高尔夫球赛场上坐车从这一挥杆到另一挥杆的人,是不是一个真正的高尔夫球员?”
支持的判决意见
球车的使用与这一游戏的根本性特征并不矛盾
通过让马丁坐球车而调整他的残疾,并不会根本性地改变这项游戏,也不会给他一种不公正的优势
反对的判决意见
由于高尔夫的各种规则“(如同所有的游戏一样)是完全任意的”
这种或那种规则与高尔夫注定要检验的那些技能无关
由于高尔夫球只是一种游戏,我们无法从这个任意设定的游戏规则中推测出目的
对反对论点的质疑
它贬低了运动
没有一个真正的球迷会这样谈论运动,即:把运动看做完全由任意性的规则所掌控,并且没有真正的目的和意义
我们完全有可能讨论不同规则的优劣,并质疑它们是否提升或腐蚀了游戏
棒球的目的是可以争论的
斯卡利亚通过否认高尔夫具有某种目的,而丢失了该争论体面的一面
多年来的争论,只是为了评判坐球车打球是否是公正的,如果直接否定具有目的,那么该争论就是毫无意义的
高尔夫球车案件的核心在于:无关公平,更多的是关于荣誉和认可的争论
第七章 反歧视政策之争
反歧视行动的拥护者们所提出的、赞同将民族和种族纳入考虑因素的三个原因
纠正标准化考试中的偏见
补偿过往之错
促进多样性
校正考试的不足
标准化考试,并不能反映人的真实能力
学院和大学应当录取那些拥有最好的学术前景的学生
它只是试图找出那种最精确的、衡量每个个体学术前景的标准
补偿过往之错
主要观点
它认为少数民族的学生应该得到偏爱,以补偿那段将他们置于一种不公正的不利处境的歧视史
这一论点主要将录取看做接受者的一种利益,并且试图以一种补偿过往的不公正及其残留影响的方式,来分配这种利益
对补偿过往之错的挑战
那些受益人未必就是那些曾经的受害者
那些提供补偿的人,也很少是那些造成所纠正之错误的人
如果反歧视行动的要点在于帮助那些不利者,那么它应当基于阶层而不是种族
支持补偿过往之错的论点
取决于“集体责任”这一令人费解的观念
带来的问题
我们是否具有一种道德责任来纠正前一 辈人所犯下的错呢
我们是仅仅作为个体来承担责任呢,还是某些责任要求我们作为具有历史身份的共同体的成员来承担
促进多样性
支持多样性的理由:以一种“共同善”为名义
它并不将录取看做对接受者的奖励,而是看做一种促进社会上值得追求的目标的手段
它认为一个民族融合的学生团体是值得欲求的,因为它使得学生们相互之间,能够比他们都来自于相似的背景要学习得更多
使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少数民族,具备那种在重要的公共领域和职业角色中担任重要位置的能力,推进了该大学的公民目标,并对共同善做出了贡献
多样性理由的批评者们提出了两种反驳
实际性的反驳理由
反歧视行动政策并不具备有效性
不会产生一个多元的社会或减少偏见和不平等
会伤害少数民族学生的自尊
会从各方面增加民族意识
加剧民族张力
在白人种族团体的内部引发怨恨之声
原则性的反驳理由
民族偏好侵犯了权利吗
原则性的反驳理由
不论有多大价值,不论有多么成功
在录取中将民族或种族作为一种考虑因素就是不公正的
罗纳德·德沃金(Ronald Dwokin)的观点:在反歧视行为政策中运用民族偏好并没有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很多超越于我们掌控的因素在录取时都是合法的因素
可是没有人从一开始就拥有根据一系列标准被考量的权利
录取中的公正并不是在奖赏优点与德性,只有当一所大学界定了自己的使命时,我们才能知道,什么才算是分配大学新生名额的公平方式
霍普伍德例子中的权利
可能她认为,人们有权利不被一些超越于他们掌控的因素(如民族)而评判
大多数大学传统的录取标准都涉及一些超越于人们掌控的因素(如出身地、自然才能)
种族隔离与反犹太人制度
种族偏好和种族隔离的区别
种族隔离时期的种族排外基于“这样一种卑劣的观点—一个民族可能内在地比另外一个民族更有价值”
反歧视政策则并不涉及偏见,而只是主张,考虑到在关键职业中促进多样性的重要性,黑人或拉丁美洲裔人“可能有一种社会性的有用的特征
偏袒白人的反歧视行动
如果多样性满足了共同善,并且没有人基于仇恨和蔑视而受到歧视,那么,民族偏好就并不侵犯任何人的权利
罗尔斯关于道德应得的观点
没有人能根据自己那些被独立界定的优点,而应得一所公寓或新生班级中的一席之地
只有当住房管理人士或学校领导设定了自己的使命时,才能确定什么才算是优点
公正能够脱离于道德应得吗
拒绝承认道德应得作为分配公正的基础,这在道德上是有吸引力的,但同时也是令人不安的
有吸引力的
打消了存在于精英统治制度的社会中,为人们所熟悉的那种自鸣得意的妄想:成功乃美德之冠,富人之所以富有,是因为他们比穷人更加应得
没有人应得更好的自然能力,在社会中也不应得一个更好的起点
我们居住于一个恰好奖励我们特殊强项的社会也并非自己所为,这是对我们好运气而非德性的一种衡量
令人不安的
“工作与机会是对那些应得者的奖励”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可能在美国比在其他社会更加深入人心
我们越多地将自己的成功看做自己的行为结果,那么我们就越少地感觉到自己对那些落后者所负有的责任
从政治上和哲学上来说,我们不可能使关于公正的论证,像罗尔斯和德沃金所认为的那样,决然地脱离于关于应得的争论
公正通常具有表示敬意的一面
分配公正不应当只与谁得到了什么有关
同时也与什么品质值得尊敬和奖励有关
“只有当社会制度确立了自己的使命时,优点才会产生”的这种观念,容易遇到以下复杂的情形
最引人注目的社会机构并不能自由地以自己喜欢的任意方式来界定自己的使命
这些机构至少部分地由它们所推崇的独特的善所界定
特定的善与特定的社会制度相适应,忽视这些善在分配中的作用可能就是一种腐败
为什么不拍卖大学录取资格呢
学院和大学是否能够随其所愿地界定自己的使命
关于“遗赠偏好”(legacy preference)的理由
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建设社区和学校精神
希望那些感激涕零的校友父母,为他们的母校提供慷慨的经济援助
大学所说的“发展性的录取者”(development admit)—指那些并非校友的孩子,但都是拥有富裕的、能够给学校提供数目可观的经济贡献的父母的申请者们
通过金钱方式入学是否公平?—公平
他的入学满足了大学这个整体的善—捐助的钱可以提升大学的教学环境
没有人由于偏见和蔑视而被拒绝,申请者们由那些与大学为自己所设定的使命相关的标准而判断
无钱入学的人被置于一种超越他们掌控的不利环境
很多超越于我们掌控的因素在录取时都是合法的因素
公平所引发的问题—大学的目的是什么
其目的并不是要使财政收入最大化,而是要通过教学和研究服务于共同善
如果大学挣钱的目标占据了主导地位,就偏离了共同善
尽管一种大学教育达到了为学生们通往成功生涯做准备的目的,但其主要目的并不是商业性的
因此,将教育当做一种消费品加以出售,就是一种腐败
我们很难将公正和权利的问题脱离于荣誉和德性的问题
大学授予荣誉学位,以祝贺那些展示了大学所要推进的各种德性的人们
第六章 平等的理由/约翰·罗尔斯
我们为什么有义务服从于法律呢
我们又如何能够说,我们的政府是以被统治者的同意为基础的呢
约翰·洛克(John Locke)的观点:我们已经给出了心照不宣的同意
任何一个享受政府福利的人,即使只是在高速公路上穿行,也含蓄地对其法律表示同意,并受其约束
然而心照不宣的同意,是实际事物的一种苍白无力的形式
伊曼纽尔·康德的观念:假想的同意
一项法律如果能够得到全体公众的认同,那么它就是公正的
一个假想的合约,如何能起到一个真实契约的道德作用呢
约翰·罗尔斯(1921~2002)的观点:思考公正的方式就是要询问,在一种平等的原初状态中,我们会认可什么样的原则
不平等的原初状态
如果单纯聚集在一起,起草一份社会契约
由于每个人都是不平等的,所起草出来的社会契约,没有理由认为是一种公正的安排
平等的原初状态
假设我们聚集在一起来选择各种原则,我们并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将身处何处
假设我们在一道“无知之幕”的背后进行选择,这道“无知之幕”将暂时不让我们知道任何关于我们自己是谁的信息
如果不知道这些事情,那么,我们实际上就会从一种原初的平等状态而进行选择
因为没有人会有一个更高的讨价还价的地位,那么我们所同意的各种原则就会是公正的
在平等的原初状态,我们会做出什么样的选择呢
我们不会选择功利主义
没有人会选择一种成为受压迫的少数群体的可能
也没有人会选择一种纯粹的政府放任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的原则
后者将赋予人们一种权利以保留他们在市场经济中赚来的所有钱财
有可能会成为亿万富翁
也有可能会成为一无所有的人
从这种假想的契约中,会产生两种公正原则
第一个原则为所有公民提供平等的基本自由,这一原则要优先于社会功利和总体福利的考虑
如言论自由和宗教自由
第二个原则关心社会和经济的平等
尽管它并不要求一种平等的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
它却只允许那些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契约的道德局限
实际的合同并非自足的道德工具,我们不能仅仅指向协议本身,我们需要一些与公平有关的独立的标准
没有哪一种社会契约或立宪会议—无论多么具有代表性—能够保证会产生出社会合作的公平条款
同意很重要,即使对公正而言还有其他重要的东西,但同意不具有决定性
同意本身能够产生一种义务吗,还是也需要某种利益或依赖的因素
只要实际的合同实现了两种理想—意志自由和互惠,那么它们就具有道德分量
作为自愿的行为,合同体现出我们的意志自由
它们所产生的义务之所以具有分量,是因为它们是自我给定的—我们自由地、自主地承担它们
作为相互谋取利益的手段,合同利用了互惠性的理想
履行这些合同的义务,产生于那种偿还他人给我们提供的利益的义务
同意本身的道德局限性—意志自由和互惠性—都没有完全实现
有些协议尽管是自愿的,却不是相互获利的
而有时候,我们可能仅基于互惠而有义务偿还一种利益,甚至都不需要合同
有互相获利,但并不需要同意
这便指出了同意的道德局限性
在某些情形中,同意并不足以产生一种具有道德约束力的义务,而在另一些情形中则不需要同意
当同意并非充分条件时:棒球卡和渗漏的马桶(以同意为基础)
合同所具有的两点道德局限(不尊重互惠的理念,不能作为相互获利的手段)
这种合同并不能作为相互获利的手段,因而它并不尊重互惠的理念
一项协议的事实,并不能保证该协议的公平性
同意并不足以产生一个具有约束力的道德主张
当同意并非必要条件时:休谟的房子和橡皮清洁工(以利益为基础)
偿还一种利益的义务,可以不需要同意就能产生
这很容易不知不觉地溜进强硬的销售策略以及其他形式的滥用
利益还是同意?萨姆的汽车修理
错误的推论:它错误地假设,有义务的地方就肯定有协议—某种同意的行为
没有同意,义务也可能会产生
尽管我们倾向于认为,任何一个道德主张都包含了同意,然而,如果我们不承认互惠的独自分量,那么我们就很难理解我们的道德生活
对于出轨所产生的道德愤怒的分析
诉诸同意
我们有一个约定,你发过誓,你违背了承诺
诉诸互惠性
我这一方一直如此忠诚,我当然应该得到比这更好的。这不是回报我的忠诚的方式
不涉及同意,也不需要同意
设想完美的契约
契约的道德约束力来自于两种不同的理念
意志自由
互惠性
无知之幕保证了没有人能够(即使是无意地)利用一种更好的交易地位
无知之幕背后的假想契约的矛盾
不是现实契约的一种苍白无力的形式,因而在道德上比较虚弱
是现实契约的纯粹形式,因而在道德上更有力量
公正的两个原则
在无知之幕背后的、原初的平等状态中,会产生什么样的原则呢
一种保证所有公民的基本平等自由的原则(包括意识自由和思想自由的权利)
避免成为社会少数派
这一原则要优先于那些使总体福利最大化的各种尝试(反对功利主义)
我们就不会为了社会和经济利益,而牺牲自己的根本性的权利和自由
差异原则(针对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
只有当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能够有利于社会最不利者的利益时,它们才是可允许的
处于原初状态中的各方会不会选择差异原则,而去选择冒险
人们在选择那些支配自己根本性的生活前景的原则时,并不会冒这样的险
除非他们知道自己热爱冒险(而这又是一种被无知之幕所屏蔽的特质),人们不会下高风险的赌注
罗尔斯支持差异原则的理由
并不是依赖于人们在原初状态会反对冒险的这一假设
无知之幕背后是一种道德论证,后者可以独立于思想性的实验而得到实现
道德论证的主要思想:关于收入和机会的分配,不应当依赖于那些从道德上来说具有任意性的因素
源于道德任意性的论点
三种不同的公正分配理论
封建主义时代:根据出生的偶然性来分配各种资源,因此是不公正的
形式上的机会平等的自由市场(与自由至上主义相契合)—每个人不在同一起跑线上
比根据出生偶然性来分配较为合理,允许每个人都合法地奋斗与竞争
不足之处:它允许分配的份额受到这些在道德上看来非常任意的各种因素的影响
公平的精英统治制度(meritocracy)—每个人奋斗在同一起跑线上
提供平等的受教育机会—使得来自贫困家庭的人们可以在一个平等的基础上与那些享有特权的人相竞争
将每个人—无论阶层或家庭背景—放置在同一起点上所需要的东西
不足之处:即使可以消除社会偶然性的影响,也无法消除自然运气的影响—即使每个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也无法避免有的人天生跑的快(自然机会的影响)
一个平等主义的噩梦
差异原则的公正分配
前提:每个人都在同一起跑线上,允许有的人跑的更快一点
把自然才能的分配看做一种公共资产,并共享这一分配的好处
跑的快的人,只有他们的好运气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状况时,才能从自己的好运气中获利
跑的快的人,不能因为自己的天分而独自受益,而要通过抵消训练和教育所产生的费用,从而帮助那些不幸的人
对之前理论的修正:没有人应该有更好的起点,没有人应当得到更大的自然能力
基本途径:人们能够安排社会的基本结构,以至于这些偶然性对那些最不幸者有利
四种不同的分配公正理论
封建制度或种姓制度:基于出生的固定等级制
自由至上主义:拥有形式上的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
精英统治制度:拥有公平机会均等的自由市场
平等主义:罗尔斯的差异原则
只有差异原则避免了将关于收入和财富的分配,建立在这些偶然性基础之上
道德任意性和无知之幕
道德任意性的论点,并不依赖于那种源于原初状态的论点
相似之处:两者都坚持认为,我们在考虑公正时,应当抽象于或悬置那些关于人们及其社会地位的偶然性事实
反驳1:激励
激励会如何呢(没有激励会产生的困境)
如果那些有才能的人,只有在有利于最不利者时才能获利
减少工作
如果税率很高或报酬差异很小
收入没有差异,有天赋的人可能就会选择一个平庸的生活(埋没才华)
罗尔斯的回答
为了帮助最不利者,所有能够改善最不利者状况的情况,比如说激励方式,是允许存在的
这样比他们生活在一个更加平等的制度安排中的状况更好
允许为了激励而在工资上有所差异,并不等于是说,那些成功人士对他们的劳动成果享有一种特殊的道德所有权
反驳2:努力
人们的自然才能并不是他们自己的行为结果
人们培养自己的才能所付出的那些艰辛的努力又如何呢(依旧摆脱不了偶然性)
即使是努力也有可能是一种有利的、培养的产物
与其他的成功因素一样,努力受到偶然性的影响,后者是我们不能心安理得地获得的
人们应得到由于努力和艰辛工作而获得的回报(依旧摆脱不了偶然性)
尽管精英统治制度的支持者们经常援引努力的美德
但是他们并不真的认为,努力应当单独地成为收入和财富的基础
我们的成就,至少在部分程度上,都取决于那些我们并不能心安理得地拥有的各种自然才能
反对道德应得
分配公正与奖励道德应得无关—道德应得摆脱不了偶然性
那些努力工作并按规则办事的人,都没有资格得到他们的努力所获得的任何回报呢
道德应得(符合道德要求的所得)和应有资格(对合法期望的应有资格)之间的矛盾
与一种应得的主张不同,只有当已经有了某种游戏规则时,才能产生一种资格,它并不能事先告诉我们如何去确立各种规则
反对将道德应得作为分配公正的基础的理由
我拥有那些使我能够比其他人更加成功地竞争的才能,并不完全是我自己的行为结果(具有偶然性)
一个社会在特定时期所恰好看重的各种才能,在道德上也同样具有任意性
社会需要什么,恰好拥有什么,取得了一定成就,就具有偶然性
分配公正与什么有关
涉及满足那些合法的期望—一旦游戏规则确立之后,这些合法的期望便会产生
一旦公正原则确立了社会合作的要求,那么人们就有资格获得他们在这些规则中所收获的利益
生活是公平的吗
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观点
起跑线不一样和跑得快确实是一种不公平,但是,我们不应当试着去纠正这种不公平。 相反,我们应当学会去适应它,并享受它所带来的益处
罗尔斯对弗里德曼的反驳
事物所是的方式,并不决定它们应当所是的方式
不公正是不可避免的论点(弗里德曼)
制度的安排总是有缺陷的,因为自然才能的分配和社会环境的偶然性因素是不公正的,而这种不公正不可避免地必然要转移到人类的制度安排之中
罗尔斯的观点
事物所是的方式,只是一种自然事实,不论是自然才能的分配还是社会环境的偶然性
公正或不公正在于制度处理这些事实的方式
处理方式:同意“与他人分享命运”,并且“只有当利用那些自然和社会环境的偶然性能够有利于整体时,我们才能这么做”
书籍信息
作者: [美] 迈克尔·桑德尔
副标题: 何谓正当之为
出版社: 中信出版社
出版年: 20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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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做正当之事
福利、自由与德性
维护自由市场的基本理由
福利
通过刺激人们努力工作以供应他人所需要的物品,市场促进了社会的整体福利
一般来说,我们经常把福利等同于经济繁荣,尽管福利是一个更加宽泛的概念,它还包括社会福利的非经济的方面
自由
市场尊重个人自由
它让人们自己选择给他们所交换的物品定价,而不是把一个特定的价格强加于商品和服务
关于反价格欺诈法的争论并不仅仅与福利和自由相关,它也与德性相关—它涉及培育一个良好社会所依赖的心态、性情和品质
有关德性判断的缺陷
比那些诉诸福利与自由的论证更倾向于主观判断
德性的论证基于这样一种判断,即:贪婪是一种国家应当反对的恶
应当由谁来判断什么是善,什么是恶呢
当我们探究自己对价格欺诈的想法时,就会发现自相矛盾之处
当人们得到他们并不应得的东西时,我们感到愤慨
我们认为,那种在人类痛苦时贪婪掠夺的行为应当受到惩罚而非奖赏
但与此同时,当关于德性的评判进入法律程序时,我们又感到担忧
这一困境引出了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问题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努力推进其公民的德性吗
推崇德性
法律是否应当在各种德性观念保持中立,以使公民们能够自由地为自己选择最佳的生活方式
保持中立,让步自由
对困境的两种解读
传统观点:法律不可能中立于良善生活的各种问题
公正意味着给予人们所应得的
为了决定应得,就应当决定哪些德性值得尊敬和奖赏
现代观点:法律应当中立于良善生活的各种问题
界定我们各种权利的公正原则,应当不依赖于任何特殊的德性观念或最佳生活方式的观念
一个公正的社会应当尊重每个人选择他自己的关于良善生活观念的自由
事实上,二者是不可分割的
人们在讨论促进繁荣和尊重个人自由的同时,经常会考虑该尊重和奖赏什么样的德性,该推进什么用的生活方式
受什么样的伤才配得上紫心勋章
有关心心理创伤是否可以授予紫心勋章
反对观点:不应授予
五角大楼观点
创伤不是由敌人有意造成
很难得到客观诊断
“紫心勋章骑士团”的老兵俱乐部观点
流血应当是一项必要条件
心理创伤是一种软弱的表现
支持观点:应当授予
心理上的创伤至少与身体上的创伤一样使人衰弱
那么,忍受这种伤痛的老兵们就应当获得这一勋章
有关矛盾印证了亚里士多德观点
不询问这奖章所奖励的德性,就不能决定谁应当获得这个奖章
是否应得问题
为了回答这个问题,必须评价不同的有关性格和牺牲的观念
评价德性
对政府救助的愤慨
奖金事件愤怒的核心:不公正感
经济的崩溃将会殃及每一个人,因此有必要阻止它的发生
给那些失败的银行和投资公司注入大量的资金,从根本上来说是不公平的
在这两者之间,美国人民难以抉择
为了避免经济大灾难,国会和公众都做出了让步
然而,从道德上来说,这始终像是一种勒索
道德应得的观念:那些获得奖金的主体不配得到奖金
为何不配
与贪婪有关
公众愤怒的根源之一在于:那些奖金似乎是在奖励贪婪
为追求更大利益,进行鲁莽草率的投资,把公司和国家拉入了经济困境
经济状况好的时候,把收益纳入囊中;经济不好的时候,又可以获取百万奖金
与失败有关
美国公众反对发放奖金和政府救助的真正原因并不在于他们奖励贪婪,而在于他们奖励失败
如果我们现在说,他们不应该得到这些钱的原因是我们不应该奖励贪婪,那么我们又怎么能够说,在前几年他们应得那些钱呢
拿着公众缴纳的税款,去奖励一群失败者
政府救助的奖金来自于纳税人
经济良好时期的奖金来自于公司的赢利
受领奖金者的辩称:失败来自于不可抵抗的强大的、系统性的经济力量
冒险性投资摧毁自己公司的人,不应得到百万奖金
深层次问题:经济良好时,谁应当得到什么
三种考量公正的角度
要看一个社会是否公正,就要看它如何分配我们所看重的物品
收入与财富、义务与权利、权力与机会、公共职务与荣誉等等
三种分配方式
福利
经济繁荣之所以重要,是因为它有益于我们的幸福
功利主义
如何使幸福最大化
如何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
为何如此
自由
在当代政治语境中,公正意味着尊重自由和个体权利这一观念与功利主义使幸福最大化的观念
追求放任主义的阵营
拥护自由市场的自由至上主义者
公正就在于尊重和维护达成一致意见的成人的自愿选择
追求公平的阵营
持平等主义态度的理论家
不受约束的市场既不正当也不自由
要想达到公正,需要政策来修正社会和经济的缺陷,并给予每个人通往成功之路的平等机会
德性
在当代政治领域,德性理论经常被看成是文化保守主义和宗教右派
对于自由社会中的许多公民来说,将道德法律化这一观念是令人厌恶的,因为它具有沦为不宽容和压迫的危险
除了塔利班分子,废奴主义者和马丁·路德·金也从道德和宗教理想中引申出了各自的公正理论
我们当今的一些争论反映出我们在以下问题上的分歧
将幸福最大化、尊重自由以及培养德性意味着什么
当这些理念相冲突时,我们该怎么办
道德推理以何种形式存在
如何从具体情境所作的判断中,精确地推理出应当适用于各种情境的公正原则
哲学议题
真实故事
失控的电车
我们有时候将道德推理看做是说服他人的一种途径
然而,它同时也是一种澄清我们自身的道德信念,了解自己相信什么、以及为何如此的途径
道德困境的来源
来源于相互冲突的道德原则
必须弄明白哪一种道德原则更有说服力,或者更适用于这种情形
来源于我们不确定事情将如何展开
抽象的故事不能完美地指导现实行为
使得这些故事成为对道德分析有用的方法
阿富汗的牧羊人
事态将如何发展的不确定性
道德困境
如何通过这些相互对立的关于公正和不公正、平等和不平等、个人权利和共同利益的争论,进行独立的思考呢
哲学冲动
当人们面对一个棘手的道德问题时,道德反思是如何自然地产生的
对一件应该做的事情,怀有自己的观点或信念
思考支持信念的理由,并且找出它们所依据的原则
当我们遇到一种能证明这种原则是不对的情形时,我们便迷惑了
我们感觉到源自于这种困惑的压力,并想要把它弄明白
道德反思
在这种从行动领域向理性王国之间来回思考的过程中发生的思想上的转变就是道德反思
当遇到这种张力时,我们可能调整我们对何谓正当之为的判断,或重新考虑我们最开始拥护的那个原则
当遇到新的情形时,我们在自己的各种判断和原则之间左思右想,用一个来修正另一个
道德反思的困境
道德反思始终只是个人行为,如何能推导出公正和道德事实
是否推导出的是一种前后一致的偏见
道德反思使一种公共的努力,需要一个对话者
这个对话者可以是想象的而非真实的
我们不可能仅仅通过内省而得出公正的意义以及最佳的生活方式
柏拉图:要想抓住公正的含义以及良善生活的本质,我们就必须超越偏见和日常生活的惯例
并非全对,一种与墙上影子毫不相关的哲学,只能催生出一种贫瘠的乌托邦
当道德反思转化为政治反思
当它询问应当用什么样的法律来管理我们的集体生活时,它就需要参与到城市的骚动中,参与那些使公众心烦意乱的各种争论和事件
促使我们不仅在家庭和朋友面前,也在我们国家的那些高要求的公民面前,阐述并维护我们的道德观和政治信念
第二章 最大幸福原则/功利主义
杜德利案
采用功利主义所遭受的反驳
反驳1:人们会质疑,杀死男仆所获得的利益,从总体上来说,是否真的大于它所带来的损失
即使我们考虑到所挽救的生命的数量、幸存者及其家人的幸福,允许这种杀害也可能会对社会整体产生不良的后果
会削弱反对谋杀这一规范的权威性
增加人们将法律为己所用的可能性
抑或会使船长们更难招募到船舱男仆
反驳2:即使将所有的事情都考虑在内,杀死男仆确实利大于弊,难道我们就不会痛苦地感觉到,杀害并吃掉一个毫无反抗能力的男仆是不对的吗
这两种思考救生艇案例的方式可以阐明两种不同的思考公正的角度
角度一:一种行为之道德与否仅仅取决于它所带来的后果
正当的行为,就是人们经过综合考虑后所做出的任何能够使事情达到最佳状态的行为
角度二:在道德方面,结果并不是我们应当关注的全部
某些义务和权利应当受到我们的尊重,而这样做的原因并不依赖于社会性的后果
杰里米·边沁的功利主义
功利主义学说主要观点
道德的最高原则就是使幸福最大化,使快乐总体上超过痛苦
正当的行为就是任何使功利最大化的行为
“功利”,意指任何能够产生快乐或幸福,并阻止痛苦或苦难的东西
功利主义的推导
我们都被痛苦和快乐的感觉控制着
它们是我们的“至高无上的主人”,在我们所做的任何事情中都主宰着我们,并决定着我们应当做什么事情
对与错的标准“与它们的王权紧密相连”
使功利最大化不仅仅是个人的原则,同时也是立法者的原则
一个政府在决定要制定什么样的法律和政策时,它应当要做任何能够使作为整体的共同体的幸福最大化的事情
什么是共同体呢
边沁认为,它是一个“想象的集体”,由组成它的个体总数所构成
边沁认为他的功利原则提供了一种道德科学,它可以作为政治改革的基础(比如说环形监狱)
在该监狱的中间有一个监视塔,这使得看管者可以监视囚犯,而囚犯却看不见他
边沁建议,可以将这个环形监狱交给一个私人的承包商(理想人选就是他自己)来运营,该承包商将管理监狱,以换取罪犯劳动所得的利润,这些囚犯将每天工作16个小时
管理乞丐
边沁的另一项计划,就是通过为穷人建立一个自主筹款的救济院而改进“乞丐管理”
理论逻辑
对于心肠软弱的人们来说,看到乞丐便产生了一种同情之苦
而对于心肠较硬的人们来说,看到乞丐便产生一种厌恶之苦
对乞丐的功利的考量
某些乞丐会更乐于乞讨而不愿在救济院工作
快乐而富足的乞丐远没有悲惨度日的乞丐多
公众所忍受的痛苦的总量,要超过那些被赶到救济院的乞丐们所感受到的不幸福
建设救济院会对纳税人增加开支,从而减少它们功利的考量
任何一个遇见乞丐的公民都有权将他带到最近的一个救济院
一旦被限制在救济院,每一个乞丐都不得不工作以支付他的生活费用,而这些费用都会记在一个“自我解放账户”当中
为了激励公民不怕麻烦,愿意抓捕乞丐并将其送往救济院,边沁还提议,每抓住一个乞丐便奖励20先令—当然,这笔钱将加在该乞丐的账单上
反驳1:个体权利
功利主义最明显的缺陷
它没有尊重个体权利。由于仅仅考虑满意度的总和,它可能恣意践踏个体公民
虽然对于功利主义者而言,个体也重要,但只有在每个人的偏好与他人的偏好统计在一起的时候才是如此
意味着如果我们自始至终坚持功利主义的逻辑,就有可能纵容许多无视人类基本尊严的行为
将基督徒扔给狮子
古罗马时候将基督徒扔给竞技场中的狮子
逻辑
基督徒受到极大的痛苦
观众获得了极大的快乐
总体的快乐大于痛苦
功利主义者的辩驳
缺陷是丢失了某些具有道德重要性的东西
这样的游戏会使人们变得粗野,因而在罗马的街头引起更多的暴力
抑或会引起那些潜在受害者们的恐惧和战栗,他们某一天也有可能被扔给狮子
严刑逼供是正当的吗
关于严刑逼供恐怖分子的困境
支持理由:功利主义的算计
尽管严刑逼供使嫌疑人遭受痛苦,极大地减少了他的幸福和功利
可是一旦炸弹爆炸,将会损失成千上万条无辜的生命
反对理由:
功利主义的反对者:
没有断言严刑逼供本身就是错的
只是严刑逼供会产生不良后果,而不良后果从总体上看弊大于利
严刑逼供很少起作用,因为逼迫之下所获取的情报经常不可靠
因此,我们是让他们受苦了,可是却并没有使共同体更加安全:集体的功利没有任何增加
如果我们的国家实施严刑逼供,那么,一旦我们的士兵被俘,他们将面临更加严酷的对待
原则上反对严刑逼供
们认为人权和人类尊严拥有一个超越于功利的道德基础
如果这个观点是对的,功利主义就是错的
侵犯了人权
没有尊重人类的内在尊严
运用功利主义考量的矛盾:
道德终究还是在于算计得失
如果有足够多的生命处于危险之中的话
应当放下对尊严和权利的道德顾虑
严刑逼供缺乏正当性
支持我们严刑拷打他的理由的道德力量在很大程度上便取决于这样一种假设
他以某种方式对我们现在所力图避免的危险负有责任
如果他对这枚炸弹并没有任何责任,而我们认为他实施了其他可怕的行为使他应得残酷的对待
起作用的道德直觉并不仅仅是关于得失的算计-恐怖主义者是坏人,他们应该受到惩罚
非功利主义的观念
极端情形:折磨恐怖分子年幼的女儿迫使恐怖分子开口是否可行
快乐之城
简言之,有一个乌托邦式的城市,地下室关押一个女孩,女孩如果出来,该乌托邦就会衰退或者毁灭
第一种反驳主张:不可接受,哪怕是为了多数人的幸福
违反了基本人权,在道德上不可接受
反驳2:通用货币价值
不能将所有的价值都用同一种通用的价值货币来衡量
通用货币价值的由来
功利主义声称能够提供一种基于衡量、合并和计算幸福的道德科学
它不加评判地衡量各种偏好,每个人的偏好都同等重要
许诺要将道德选择变成一门科学,这也影响了很多当代经济学的理论
为了使各种偏好能够相加,我们有必要用同一个尺度来衡量它们
肺癌的益处
关于吸烟的得失分析
吸引有利于政府的税收
吸烟的人死得早
尽管在世时候会在预算中花费更多的医疗费用
但是由于死得早,可以给政府在医疗、养老金以及养老院等方面节省数目可观的费用
爆炸的油箱
福特汽车公司的平托(Pinto),由于缺陷有一定概率致死。但是修补油箱获得的收益远高于一辆更安全的汽车所带来的收益
引发了道德上的愤怒,这并不是因为它们没有考虑人类生命的价值,而恰恰是因为它们以功利主义的方式衡量了这一价值
什么才是对人类生命价格的更为真实的估算呢
老年人的折扣
美国环境保护署(EPA)递交了一份关 于新的空气污染标准的得失分析,给老人所定的生命价值比年轻人低
功利主义的矛盾所在
批评者:得失分析具有误导性,并且给人类生命定价的这一行为在道德上是愚蠢的
如果我们不可避免地要用某种程度的安全来交换某些利益和便利,那么,我们应当睁大眼睛来进行此类交换
并应当尽可能系统地比较利益得失—即使这样做意味着要给人类生命标上价格标签
拥护者:许多社会选择都暗含着用一定数量的生命来交换其他物品和便利设施做法
无论承认与否,生命都有价格
有偿受苦
信奉经验主义的社会科学家们的尝试
我们有可能将自己的那些貌似迥然不同的欲望和厌恶,转化为与快乐和痛苦有关的通用货币
社会心理学家爱德华·桑戴克的实验
所证实的理论:所有的物品都能够在同一尺度上加以衡量和比较
谬论在于,不同人对痛苦的体会是不同的,无法在同一尺度上进行精确量化
圣·安妮的女生
事件发展
改革者们通过以下这些妥协与那些传统主义者们达成了一致
每名女子每周最多可以有三个晚上留宿访客,而每名访客每晚需要向学院支付50便士的费用
第二天,《卫报》(Guardian)的头条写道:“圣·安妮的女生,每晚50便士”
不久之后,那些异性访问规定连同这个收费标准一起被撤销了
德性的逻辑转换成功利的逻辑并不容易
约翰·斯图亚特·密尔
支持自由的理由
密尔的目的:调和个人权利与功利主义哲学
《论自由》的中心思想
倘若不伤害到他人的话,人们应该可以自由地去做任何他们想做的事情
政府不能为了保护人们不受到伤害,而干涉个体的自由,或将大多数人关于怎样最好地生活的观念强加于每个人
一个人要对社会负责的唯一一种行为,就是会影响到他人的行为
只要我不伤害到任何他人,那么,我的“权利的独立性就是绝对的
个体是他自己,是自己身体和思想的最高统治者”
宗教方面的举例,根据最大幸福原则,多数人支持的宗教有利于最大幸福的实现,但这又会造成少数人的痛苦---而这于道德无益
功利原则不是宗教自由的基础
既然功利主义有这个缺陷-无视少数人权利-可能对个人权利的践踏,那么,密尔的理论就应当有比边沁的功利原则更为坚固的道德基础
个人自由与功利主义之间的张力
所谓张力,即相互对立,却又相互吸引并收缩为一个整体的状态
密尔认为,个人自由的理由完全建立在功利主义的考量之上
这里所说的功利必须是最宽泛意义上的功利,建立在作为进取性存在的人的永恒利益之上
时间维度上:从长远来看,尊重个体自由会导向最大的人类幸福
与此同时,一味压抑个人自由和表达异议,从长远上看,会使社会变得更坏
为何如此
反对性的意见可能是正确的,或部分正确,因而能给正统的观点提供纠正
即使它不正确,那么使正统的观点接受一些观念的有力挑战,将会防止它变成硬性的教条和偏见
一个强迫其成员接受习俗和传统的社会很可能会陷入一种荒谬的一致性,从而剥夺了自身促进社会进步的能量和活力
该观点没有为个人权利提供一种令人信服的道德基础
如果为了促进社会进步而尊重个体权利,这会使权利具有偶然性
用专横手段达到一种长期的幸福,在这种社会里面,个人权利还是道德必需
如果将权利建立在功利主义的考量之上,那就遗漏了这样一种意义
侵犯某人的权利就是对这一个体施加了某种错误,而无论这给总体福利带来什么样的后果
密尔对缺陷的解答:强制性顺从是最佳生活方式的敌人
对习俗、传统或流行性的观点的强制性顺从
这妨碍他达到人类生活的最高目的—对其人类能力充分而自由的发展
人类的认知、判断、有区别的感觉、精神活动甚至道德偏好等能力,只有在做出选择时才得到运用
一个出于习俗而做事的人,并没有做出任何选择。他也没有锻炼自己的辨别能力,没有追求最好的东西
有关密尔自己学说中的矛盾
作为功利主义的拥护者,却采用了超越功利主义的方式去解读
遵循传统可能会将一个人引入令人满意的生活状态,并使他远离伤害
可是他作为一个人所具有的相对价值是什么呢
人们做什么事情固然重要,而做这些事情的人是什么样的人也同样重要
行为和结果并不是唯一重要的东西,品格也同样重要
个体价值之所以重要,并非由于蕴含其中的幸福感,而是它折射出了人的品格
更高级的快乐
第二种对功利主义的反驳认为,功利主义将所有的价值都纳入一个衡量尺度,密尔对此的回应也同样依赖于那些独立于功利的道德理想
密尔:功利主义者能够区分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
边沁:快乐就是快乐,痛苦就是痛苦
评判一种体验与其他相比是更好还是更坏的唯一基础,就是它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强度和持久度
所有偏好都同等重要,而不对它们的道德价值作任何评判
认为某些快乐在本质上优于其他快乐,是一种专横的行为
边沁拒绝区分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的推理:
所有的价值都能在一个尺度上加以衡量和比较
如果我们各种经验之间的差别仅仅在于它们所产生的快乐或痛苦的量不同,我们就能在同一个尺度上衡量它们
拒绝区分高级快乐与低级快乐所引发的反驳:
有的快乐就是比其他快乐“更高级”
如果有些快乐是有价值的,而有些是卑劣的,那么,为什么社会应当平等地衡量所有的偏好呢
如果大家就是都喜欢妓院,那么政府就应该兴建妓院了
更不用说要将这些偏好的总和看做是最大善了
密尔对边沁理论的补充:认为快乐区分低级和高级/如何判断哪些快乐更有价值
区分高级和低级:评估我们欲望的质量,而不仅评估其数量 和强度
仅仅基于功利本身,而不依赖任何道德观念
为快乐和痛苦同样重要,有些快乐比其他的更加值得欲求,更有价值
检验标准
对于两种快乐而言,如果所有或几乎所有体验过这两种快乐的人,都对其中某一种表现出明确的偏好
而不顾及任何道德责任感去偏爱它,那么这种快乐就是更加值得追求的快乐
莎士比亚和《辛普森一家》
如何解决假设人们更喜欢低级的快乐
虽然高层次的人会有更高的快乐,但是也会有更多的痛苦;低层次的人会有较低的快乐,也会有较少的痛苦
人们不会真的希望沦落成一种他感觉是更低级的存在
高层次的人去追求低层次快乐的困境
密尔认为此处原因与“对独立和个人独立性的热爱”有关
它的最恰当的称号就是一种尊严感,所有的人类都以这种或那种方式拥有这种尊严感
即使我们会抵挡不住诱惑去追求低级快乐,但是不意味着我们不知道低级快乐和高级快乐的区别
“做一个得不到满足的人要好过做一头满足的猪,做不满足的苏格拉底要好过做一个满足的蠢货。如果一个蠢货或一头猪持有不同观点,那也仅仅是因为他们只坚持自己的偏见。”
密尔的困境:为了区分高级快乐和低级快乐所做出的让步,偏离了功利主义的前提
欲求事实上不再是判断何谓高尚何谓卑劣的唯一基础
现在,这个标准来源于一种独立于我们的期望和欲求的、关于人类尊严的理想
更高级的快乐并不是因为我们更喜欢它们而更加高级,我们之所以更喜欢它们是因为我们认识到它们更加高级
密尔唯有通过援引一种脱离于功利本身的、有关人类尊严和人格的理想,才能使功利主义免于这样一种指控—它将所有的事物都纳入一种关于快乐和痛苦的生硬的计算之中
第三章 我们拥有自身吗?/自由至上主义
打土豪分田地方式的再分配情形(罗宾汉式)所遭到的反驳
如果认为公正就意味着使幸福最大化-功利主义的逻辑
一种非常激进的、关于财富的再分配(直到从富豪受到的伤害和穷人所接受的帮助一样多为止)
第一种反驳
功利主义内部的思考
高税率,尤其是针对收入的高税率,会降低人们工作和投资的热情,从而导致生产力的下降
如果经济大蛋糕缩水了,可再分配的财富就减少了,社会总体的功利水平也会下降
第二种反驳(自由至上主义者)
功利主义外部的思考
认为这些计算跑题了,它认为向富人征税以帮助穷人是不正当的,因为这侵犯了一种根本性的权利
我们每一个人都拥有一种根本性的自由权—用自己拥有的事物去做任何事情的权利,只要我们同样尊重他人这样做的权利
最小政府
自由至上主义者反对三种类型的政策和法律,而这些政策和法律在现代国家中却是普遍存在的
反对家长式作风
自由至上主义者们反对那些保护人们不伤害自己的法律
只要不伤害到别人,政府无权干涉我自担风险的行为
比如说骑摩托车不戴头盔
反对道德立法
反对运用法律的强制力来推进各种德性观念,或表达大多数人的道德信念
卖淫是不道德的,但是并不能证明禁止卖淫的法律就是正当的
同性恋是社会大多数人所反对的,但是不能证明禁止同性恋的法律就是正当的
反对收入或财富的再分配
排除了任何要求一些人去帮助另一些人的法律,其中包括为了财富的再分配而征税
富人帮助穷人应当是自愿行为,而不是一种义务,通过税收进行再分配是一种压迫,甚至是偷盗
自由至上主义思想溯源
但自由至上主义最早是以理论的形式出现的,这跟福利国家理论的形成过程恰好相反
20世纪80年代,自由至上主义的各种观点突出地体现于罗纳德·里根(Ronald Reagan)和玛格丽特·撒切尔(Margaret Thatcher)的支持市场自由、反对政府干预的雄辩之中
奥地利的经济学家兼哲学家弗里德里希·哈耶克(Friedrich A. Hayek,1899~1992)在《自由宪章》中所提到的
任何企图带来更大的经济平等的尝试都注定具有压迫性,并且对一个自由的社会是有害的
美国经济学家米尔顿·弗里德曼(Milton Friedman,1912~2006)在《资本主义与自由》中认为的
许多被人们广泛接受的政府行为都是对个人自由的非法侵犯
社会保险或任何强制性的、国家运营的退休项目是他所列举的主要事例之一
如果一个人有意选择为今天而活,为了当下的享乐而使用他的资产,故意选择一种穷困潦倒的老年生活,那么我们又有什么权利阻止他这么做呢
我们可以呼吁这样的人为了退休后的生活而节省开支,“可是,我们是否有权利运用强迫手段阻止他去做那些他选择去做的事情呢
弗里德曼基于同样的理由反对最低工资制度
政府没有权力阻止雇主给工人们支付他们乐意接受的任何工资—无论它有多低
政府在制定反雇佣歧视法时,也同样侵犯了个人权利
“这种立法明显干涉了个体与他人自愿达成协议的自由”
如果雇主希望基于种族、宗教或任何其他因素对他人区别对待的话,政府没有权力来阻止
行业执照的要求也错误地干涉了选择的自由
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政府无权干涉
与政府颁发证书不同,可以将私人性的评级服务作为一种认证标准
自由市场哲学
罗伯特·诺齐克(Robert Nozick)对自由至上主义原则的哲学辩护以及向分配公正概念的挑战
个体拥有“如此强大和影响深远的权利”
有什么事情是政府可以做的
只有职责仅限于保证合同执行、保护人们不受压迫、偷盗和欺骗的最小政府,才是正当的
任何一个职责更加宽泛的政府都侵犯了个人不受强迫去做某些事情的权利,因此都是不正当的
经济上的不平等没有任何错误
认为一种公正的分配具有某种特定的模式是错误的
如平等的收入、平等的效用或基本必需品的平等供应
核心问题在于分配是如何进行的
诺齐克反对模式化的公正理论,而支持那些尊重人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选择的公正理论
诺齐克认为的分配公正取决于两个条件
初始拥有的正当性
你用来赚钱的资产是否一开始就是合法地属于你
财产转移的正当性
你是否通过在市场中自由交换,或接受他人对你的自愿馈赠而赚钱
分配公正所导出的结论
取得和流转的正当性,意味着有权拥有所有财产,未经同意政府不得拿走
只要没有不义之财起步,自由市场的分配都是正当的,而不用考虑结果平等
如何判断经济领域各个行业的第一桶金是否干净
我们就有理由通过税收、赔偿或其他手段来纠正这种不公正
这些手段是为了矫正以往的错误,而不是为了产生进一步的平等
迈克尔·乔丹的钱
分配公正的模式化理论的两个问题
自由推翻了模式
任何一个认为经济不平等是不公平的人,都将不得不干涉自由市场,反复不断地制衡人们已经做出的选择的后果
以这种方式干涉—向乔丹征税以资助那些帮助穷人的项目-不仅推翻了自由交易的结果,它还由于拿走乔丹的收入而侵犯了他的权利
向乔丹的收入征税到底错在何处呢(道德风险、时间财产、对人的所有权)
根据诺齐克的观点,道德上的风险要重于钱财
这里威胁的是人类的自由
向劳动所得征税就等同于强迫人劳动
索取财产就是索取时间
政府可以以索取时间来代替索取财产
如果政府能够强迫我为其利益而工作,那么本质上就是对于我拥有了所有权
自由至上主义主张的道德核心—自我所有权的观念
如果我拥有自身,那么我就必须拥有我自己的劳动力
如果有其他人能够命令我去工作,那么,那个人就是我的主人,我也就可能是个奴隶
如果我拥有我的劳动力,那么,我就必须有资格获得我的劳动成果
如果他人有资格获得我的劳动成果,那么这个人就拥有我的劳动力并因此拥有我
自由至上主义者从征税(拿走我的财产)到被迫劳动(拿走我的劳 动力)再到奴隶(否认我拥有自身)中,看到了一种道德上的关联
征税
被迫劳动
奴隶
我们拥有自身吗
反驳1:税收并不像强迫劳动那样糟糕
如果你被征税,那么你总是可以选择少工作一点以交更少的税;可是如果你被强迫劳动,你就没有这样的选择
自由至上主义的回答
为什么国家应当强迫你做出这样的选择呢
为什么那些喜欢休闲的人,应当比那些更喜欢消费活动的人,交更少的税呢
不管做什么样的选择去调整损失,政府总是做错了
反驳2: 穷人更需要钱
自由至上主义的回答
更需要这个角度可以成为说服富人捐助穷人的一个理由,但这不是义务
不能因为穷人更需要钱就强行索取富人的钱,这实质上还是一种偷盗行为
需求并不能践踏我用自己拥有的东西去做想做之事的权利
我的就是我的,我可以给,但别人不能来抢
反驳3:迈克尔乔丹并非单独作战,因此他欠那些对他的成功有所贡献的人
自由至上主义的回答
乔丹的成功确实依赖于他人
但是教练等人的服务已经获得了其市场价值,尽管赚的可能比乔丹少,但是他们自愿接受了对他们工作的回报
即使乔丹亏欠他的队友和教练,但是不能证明对他征税以给饥饿者提供食品券、给流浪者提供公共住处是正当的
反驳4: 并不是真的没有经过乔丹本人的同意而对他征税
作为一个民主国家的公民,在制定他所遵从的法律时他能够表达自己的观点
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回答
民主的同意并不够
托克维尔所言的多数人的暴政
既然生活在这个社会,乔丹就表示同意(至少是含蓄地)遵守大多数人的意志并服从于法律
如果是这样的话,那么这个大多数就可以违背少数人的意愿而对其征税,甚至没收其财富和资产
如果民主的同意证明了拿走财产的正当性,那么它是否也证明了夺走自由的正当性
反驳5:乔丹很幸运
反驳观点
乔丹的天赋并非他所有
如果没有共同体创造的大环境,乔丹的天赋无从发挥,更无从获得高收入
因此,共同体为了共同善对他的收入征税,这并没有对他做什么不义之事
自由至上主义者的回答
如果乔丹没有权利拥有那些源自于其能力的运用而获得的收益,那么他就并非真正地拥有这些能力
如果他不拥有这些能力和技能的话,那么他也并不真正地拥有自身
如果乔丹不拥有自身,那么谁拥有呢
自我所有权观念
我属于我自己,而非属于国家或政治共同体
我们拥有自身
如果我们拥有我的身体、我的生命和我自己本身,那么我就应当能够自由地用它们做任何我想做之事(只要我不伤害他人)
出售肾器官
大多数国家都禁止买卖移植所用的器官:即可以捐赠,但是不能在市场上进行买卖
允许买卖肾器官的理由
基于自由至上主义观点
自我所有权说明,如果我拥有我自己的身体,那么我应当能够自主地、如我所愿的出售我的身体器官
大多数观点
强调拯救生命的道德重要性
捐出一个肾,都能够用另外一个肾继续生活
两个极端的案例
买器官并不是为了拯救生命,而是为了畸形的艺术审美
卖第二个肾可能会危及生命的情形
辅助性自杀
自由至上主义者的支持观点
如果我的生命是属于我的,那么我就应当可以自由地放弃它
如果我与某个人达成一个自愿的协议以帮助我结束生命,那么国家就没有权力干涉
以尊严和同情的名义的支持观点
那些正遭受巨大痛苦的患有绝症的病人,应当能够加速他们的死亡,而不是在难以忍受的痛苦中苟延残喘
在某些时刻,同情的要求超过我们维持人类生命的义务
经双方同意的吃人
更为极端的情形-不用考虑尊严和同情
自由至上主义的困境
经双方同意的吃人是辅助性自杀的一种极端的形式
如果我们拥有自己的身体和生命,我们能如自己所愿地对待它们
如果自由至上主义的主张是对的,那么禁止达成同意的食人的法律就是不正当的,是对自由权利的一种侵犯
第四章 雇佣帮助/市场与道德
与市场作用有关的公正话题
自由市场是公平的吗
有没有一些东西使我们不能或不应当用金钱购买的
如果有的话,这些东西是什么呢
买卖它们有什么错呢
支持自由市场的主张
与自由有关的主张
自由至上主义者
让人们参与自由交换就是尊重他们的自由
干涉这种自由市场的法律,就侵犯了个人的自由
与福利有关的主张
功利主义者
自由市场促进了公共福利,当两个人做交易的时候,双方都获利
只要他们的交易使双方获益,而又不伤害任何其他人,那么它肯定会增加总体的功利
反对自由市场的主张
市场的选择并不总是像表面上看起来的那样自由
如果我们为了金钱而买卖某些东西和社会行为的话,那么它们就会被腐蚀或被贬低
何谓公正-征召士兵还是雇用士兵
南北战争时期的征兵问题
征兵与美国个人主义传统的精神相冲突
联邦征兵法对传统的让步:任何被征召而又不想服兵役的人,可以雇用一个人来代替他
引发的争议:富人的战争,穷人的战斗
征兵法的调整:任何被征召入伍的人,可以向政府交纳300美元的费用而免除兵役
引发的争议:要300美元,还是要命
没有消除雇用替代者的权利
第二次调整:取消了代偿金制度,但是在整个战争期间,雇用替代者的权利在北方(尽管不在南方)却一直保留着
这种内战时的体制是一种正当的分配军事服务的方式吗
实质上都是不愿意入伍的我们雇用其他人冒着生命危险为我们打仗
征兵制
富人雇佣别人为他们打仗
志愿兵役制
纳税人集体付钱给他们让他们为纳税人打仗
两种常规的征兵方式
强制征兵
要求所有符合条件的公民都要服兵役
如果不需要所有人的话,就通过抽签的方式来决定那些人将被召集
市场征兵
用志愿兵役制是不妥当的,因为通过这种方式所召集的士兵是有报酬的
对志愿概念的厘定:当获得报酬的雇员在任何职业中都是志愿者,这些士兵才是“志愿者”
没有人是被征召的,这份工作由那些自愿参军,以换取工资和其他利益的人履行
三种分配军事服务的方式,哪一种最为正当
征兵制
允许有偿替代者的征兵制(内战制度)
市场体制(志愿兵役制度)
支持志愿兵役制度的理由
自由至上主义的推理
征兵制(政策一)是不公正的,因为它具有强迫性,是一种奴役的形式
它暗示着政府拥有其公民,并且能够任意对待他们,包括强迫他们去打仗以及在战场上拿自己的生命去冒险
功利主义的推理
它限制了人们的选择,并因此而减少了总体幸福
与一种允许雇用替代者的制度相比较,征兵制阻止双方受益的相互交换,从而减少了人们的福利
因此,内战制度(政策二)比纯粹的征兵制(政策一)要好
内战制度(政策二)与志愿兵役制度(政策三)的比较
如果你准备让人们雇用替代者,那为什么要先招募呢
为什么不简单地通过劳动力市场来招募士兵呢
设定必要的工资和报酬来吸引所需士兵的数量和质量,并且让人们自己选择是否接受这个工作
没有人违背自己的意愿而被迫服兵役,那些想要服兵役的人们也可以独立判断总体上军事服务是否比其他选择更好
从功利主义的角度来看,志愿兵役制度似乎是三种选择中最好的一个
让人们根据所提供的报酬而自由地选择参军入伍,这就使得只有当服务于军事能够使他们的利益最大化的时候,他们才会这样做
愿意参军的人
那些不想服兵役的人也不必遭受以下这一功利的损失:即违背他们的意愿而被迫服兵役
不愿参军的人
功利主义的反对意见
志愿兵制度比征兵制度更贵
为了吸引士兵所支付的报酬和利益一定比士兵被迫服兵役时要高
士兵获得更高报酬所增加的幸福会比为兵役支付更多的纳税人的不幸福感所抵消
对反对意见的反驳
按照反对意见的观点,支付消防、警卫以及修建高速公路,完全可以通过抽签的方式强迫选出一部分人以低于市场价的报酬去执行这些任务
这种强制性的方式而产生的不幸福可能会超过纳税人为支付更便宜的政府服务而获得的利益
所获得的服务质量也必定不会高
综合自由至上主义和功利主义两种推理方式所导出的结论
志愿兵役制度最好
内战的那种混合制度位列第二
征兵制是最不可取的分配军事服务的方式
对所论证得出结论的辩驳
反驳1:公平与自由
对于那些选择范围非常有限的人而言,自由市场并不总是自由的
乞丐选择睡在桥墩下,并不意味他是个自由地选择,他未必不喜欢睡在公寓,睡在桥墩下是一种被迫的选择
如果我们不深入了解主要社会背景,那么我们就不能判断志愿兵役制度是否公正
在这个社会中机会平等是否达到了合理的程度
是不是有些人几乎没有别的选择
是不是每个人都有获得大学教育的机会
或者对某些人来说,上大学的唯一途径就是参军入伍呢
征兵制和志愿兵役制的共性-都受到了强迫
征兵制是受到了法律的强迫
志愿兵役制受到了经济需要的压力
如果贫困和经济困难的情况非常普遍
入伍的选择可能仅仅反映出选择余地的匮乏
选择余地的有限性
第一种反驳的总结:与不平等与强迫有关
阶级歧视的不公平
以及发生于以下情况的强迫:经济困难迫使年轻人甘冒生命危险来换取大学教育和其他奖励
志愿兵役制度不平等的前提:在不平等的社会中运行
将自由—而非功利—作为公正核心的道德和政治哲学所需要解决的问题
我们需要多大程度的平等来保证市场的选择是自由的,而不是被迫的
社会背景条件的不平等在何种程度上破坏了那些基于个人选择的社会制度(如志愿兵)的公平性
在什么条件下,自由市场才是真正的自由
反驳2:公民德性和共同善
对运用市场来分配军事服务的反驳观点:
观点1:军事服务不仅是一种工作,也是一种公民责任
支持服兵役形式的征兵制
所有公民都有义务为国家服务
这种义务只能通过服兵役才能得到履行
观点2:义务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国家服务而得到履行
如果军事服务(或国家服务)是一种公民义务,那么将它放到市场上去出售就是不对的
为何军事服务(国家服务)市场化是不对的
将军事服务变成一种商品—一种我们雇用他人来履行的任务—就腐蚀了那应当支配着它的公民理想
雇用士兵来为我们打仗之所以是不对的,并不是因为这对穷人不公平,而是因为它允许我们放弃一项公民责任
历史学家戴维·肯尼迪(David M. Kennedy)
雇用相对较少的一部分同胞来帮我们打仗,就让余下的我们都逃脱了
切断了民主社会的大多数公民和那些以他们的名义而战的士兵们之间的联系
让–雅克·卢梭(Jean-Jacques Rousseau,1712~1778)在社会契约论中所提出
将一项公民义务转变成为一种可在市场上出售的商品,并没有增加自由,而是暗中破坏了自由
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度,公民们亲自去做每一件事情,而不用钱来做任何事情
当代志愿兵和雇佣军之间真正的区别是什么呢
共性
都是付钱给士兵去战斗
都以工资和其他津贴的承诺来诱惑人们参军
不同点
观点1:雇佣军是外国国民,只是为了报酬而战;而美国志愿兵部队只雇用美国人
驳斥观点
为什么雇用士兵的时候要根据国籍有所歧视
为什么不应该在其他国家的公民中招募士兵
为什么不从发展中国家,以最低成本招募一支外国兵团
观点2:外国士兵会不如美国人忠诚
驳斥观点
国籍并不能保证战场上的忠诚
部队征兵者可以审查外国应聘者,以测定他们的忠诚程度
军事服务(或一般的国家服务)是一种公民责任,还只是一种工作
在一个民主社会中,公民们相互之间负有什么样的义务,这些义务又是如何产生的
明确了公民责任的基础和范围,我们就能更好地决定我们是应当招募士兵还是应当雇用他们
为钱而孕
代孕合同的争议
该代孕合同的重点在于,男方提供精子,女方提供的是卵子和子宫
执行:交易就是交易
不执行
当一个女人同意代孕的时候,是否得到了完整信息,是否能预期到失去所代孕孩子的痛苦
如果都是不能,那么,她的初心可能是被金钱所蒙蔽
买卖孩子或租赁妇女的生育能力是不对的,即使双方都自由地同意这样做-存在剥削利用妇女的考虑
一审:交易就是交易
争议1:代孕母亲的同意不是自愿的,同意在某种程度上是有问题的
反驳1:双方缔约地位是平等的
没有任何一方具有更高的交易地位
没有一方拥有专门知识而让另一方出于不利地位
没有一方拥有不相称的交易权力
争议2:代孕等同于出卖婴儿
反驳2:并没有出卖婴儿
男方是孩子生物学意义上的父亲
代孕的报酬所购买的是服务(怀孕)而不是产品(孩子)
争议3:代孕服务剥削了妇女
反驳3:不存在剥削的问题
男人可以出售精子,女人就应当能够出售生育能力
这样才能体现男女同样受到法律平等保护
二审:合同无效,孩子监护权归父亲,代孕母亲具有母亲身份,并且具有探视权
理由1:同意是有缺陷的
在签订合同时并没有得到充分的信息
任何在孩子出生之前所做出的的决定,在其最重要的意义上来说,都是信息不全面的
对金钱的需要,代孕母亲可能会“选择”给富人当代孕母亲,而不是“被选择”
理由2:在文明社会,有一些东西是金钱不能购买的
这就是在出售一个孩子,至少是在出卖一个母亲对其孩子所拥有的权利
这里唯一缓和的因素在于,购买者是孩子的父亲
无论是什么样的理想推动了任何一方,利益的动机都支配、渗入并最终控制了这一交易
终究还是利益驱动下的产物
代孕合同与公正
支持代孕合同的论点
基于自由至上主义立场
支持合同的理由是,它们反映了选择的自由
支持两个相互同意的成人之间所达成的合同,就是尊重他们的自由
基于功利主义立场
它们推进了总体福利
如果双方都认同一个交易,那么双方都肯定能从这一协议中获得一 些利益或幸福,否则他们就不会做这笔交易
除非我们能够证明这一交易减少了另外一些人的功利(而且要超过它给交易双方所带来的利益)
否则,那些互相获利的交换—包括代孕合同—就应当得到支持
反驳1:有问题的同意
人们在哪些条件下做出选择
只有当我们并没有被过分地压迫(如对金钱的需要)
并且我们合理地、完整地掌握了备选项的信息时
我们才能行使自由选择的权利
公正就意味着尊重自由道路内部的争论
自由主义内部争论
自由至上主义
公正需要尊重人们所做出的任何选择
假如这些选择没有侵犯他人权利的话
将公正看做是尊重自由的理论
在选择的条件上设定了一些限制
有些选择并不是真正的出于自愿
迫于压力
信息掌握不全面
反驳2:贬低与更高的善
有些东西是我们不应当用金钱购买的
将婴儿和怀孕看做商品就是贬低了它们,而没有适当地尊重它们
正确地尊重商品和社会行为的方式,并不仅仅取决于我们
特定的尊重模式适用于特定的商品和行为
尊重和使用是两种不同的重视模式
在商品情形中,最适合的尊重方式,就是使用它们,或制造、出售它们以获得利益
但是不能把所有的事物都看做商品,比如说人类,是值得尊重的、而不是被使用的对象
伊丽莎白·安德森(Elizabeth Anderson)的观点
关于代孕的观点
代孕合同由于将孩子和妇女的劳动看做商品,因而贬低了他们
“贬低”,意指“根据一种较低的,而非适合于它的评价模式来对待某物
我们不是‘更多’或‘更少’地来评价事物,而是以某种质上更高或更低的方式来对待事物
爱一个人或尊重一个人,就是以一种高于这个人被利用时所得到的对待方 式,来对待他
安德森的中心论点
有些东西是金钱不能购买的
物品之间有所差别
因此以同样的方式—作为赚钱的工具或被利用的对象—来对待所有的物品是不对的
安德森对功利主义的挑战
功利主义:如果公正仅仅是使快乐减去痛苦后的余额最大化,那么我们就需要一个单一的、整齐划一的方式,来衡量和评价所有的事物及其给我们带来的快乐或痛苦
强调用统一尺度去衡量
根据功利来评价所有的事物,就贬低了那些更适合用更高的规范来加以评价的各种事物和社会行为
包括孩子、怀孕和对子女的养育
何为更高的规范?如何知道哪些评价模式适合于哪些物品和社会行为?(两种路径)
路径一:自由的观念
由于人类拥有自由的能力,因此我们不应当被仅仅当做对象而加以利用,相反,我们应当得到体面而尊重的对待
道德中最具根本性的区别:强调(值得尊敬的)人与(仅供使用的)对象或物品之间的区别
路径二:正当的评价事物和社会行为的方式取决于这些行为所满足的目的
怀孕促进的目的是建立亲子纽带
要求远离这种亲子纽带的合同是贬低性的,因为要求她远离了这一目的
怀孕外包
德博拉·斯帕(Deborah Spar)的妊娠外包理论
从传统意义上说,那些签署代孕合同的人,“本质上要购买一个‘卵子加子宫’的包裹”,现在她们可以从一处获得卵子(多数情况下包括那个有意向的母亲),而从另一处获得子宫
供应链条的断开,推动了代孕市场的发展:通过断开卵子、子宫和母亲这条传统的连接,妊娠代理减少了那些围绕着传统代孕的、法律上和情感上的危险,并因此给一个新型市场的繁荣打开了空间
妊娠外包理论对之前“婴儿M”案件的修正
代孕者并不提供卵子,而只是提供子宫和怀孕的劳动力
这个孩子在基因上并不是她的
这里没有出售孩子一说,对孩子的索要也不太可能会遭到反对
妊娠外包理论所没有解决的困境
困境1
提供卵子和子宫的代孕者,将母亲这一角色划分为两种—养母、提供卵子者+妊娠代孕者
妊娠外包中的代孕者,将母亲这一角色划分为三种—养母、提供卵子者、妊娠代孕者
并没有解决这一问题—谁更有权利索要这个孩 子
困境2
尽管成为一个代孕母亲带来的经济收益是非常显著的,可是,我们却不能断定这个选择是自由的
经济利益vs选择自由
一个有偿怀孕产业在全球范围内的形成—在贫困国家里受到目的明确的政策的驱使—反映出代孕通过将妇女的身体和生育能 力工具化,从而贬低了她们
打仗和生孩子所引发的问题
我们在自由市场中所做出的选择到底有多自由
是否有一些特定的德性和更高的善是无法在市场上受到尊重的,并且是金钱所不能购买的
第五章 重要的是动机/伊曼纽尔·康德
权利的道德基础
功利主义观点
如果相信普通人权,那么就不是一个功利主义者
尊重人权从长远来看将使功利最大化
尊重人权并不是尊重人们,而是为了使事物对每个人来说都变得更好
自由至上主义观点
人们不应当被仅仅当做促进他人福利的手段而加以利用,因为这样做侵犯了根本性的自我所有权
我的生命、劳动力和人格属于我,且仅属于我。它们并不是任由社会整体随意处置的东西
自我所有权的极致—热切自由至上主义者所热爱的
一个不受约束的市场,不给那些落后之人提供安全的防护网
一个放弃了任何缓和不平等和推进共同善的手段的最小政府
一种对自由的彻底赞颂,以至于它允许人们自行冒犯人类的尊严,如相互同意的吃人或把自己出售成为奴隶
洛克的观点
不宣扬不受限制的自我所有权
洛克却把不容剥夺的权利追溯到了上帝
对于寻求不依赖宗教设想的道德基础的人遗留了一个问题
康德论权利
康德对权利义务的核心论点
我们是理性的存在,值得拥有尊严和尊重
康德的两个问题
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什么
什么是自由
本书所讨论的三种公正进路
福利:功利主义
界定公正和判断何谓正当之事的方法就在于询问什么将会使福利或社会总体幸福最 大化
自由:自由至上主义
关于收入和财富的正当分配就是任何一个在不受约束的市场中自由交换商品和服务所产生的分配
调节市场是不公正的,因为这侵犯了个体的选择自由
德性:亚里士多德的观点
公正就是给予人们在道德上所应得的—以分配物品来奖励和促进德性
康德对三种公正进路的评判
反对第一种进路(使福利最大化)和第三种进路(促进德性)
这两种进路都没有尊重人类自由
支持第二种进路(将公正与道德同自由联系起来)
批判的继承:对自由观念更为苛刻
比我们在市场上买卖东西时所行使的选择自由要更加苛刻
我们日常所认为的市场自由或消费自由并不是真正的自由,因为它仅仅满足我们事先并没有选择的各种欲望
使幸福最大化的问题
康德对功利主义的批判
功利主义使权利的基础变得脆弱
试图从我们恰好具有的各种欲望推导出道德原则是一种错误的思考道德的方式
正当性并不是少数服从多数
仅仅因为某物给很多人带来快乐,并不能使它成为正当的
仅仅根据大多数人(无论数量有多大)喜欢一种法律(无论有多强烈)的这样一个事实,并不能使这个法律成为正当的
康德认为,道德不能仅仅建立在经验主义的考量之上—如人们在特定时间具有的各种兴趣、期望、欲望及偏好
这些因素是多变的、偶然的,因此它们很难作为普遍性的道德原则(如普遍人权)的基础
康德的根本性观点是,如果将道德原则建立在各种偏好和欲望—即使是对幸福的欲求—的基础之上,就误解了道德是什么这一问题
功利主义的幸福原则对于确立道德而言毫无贡献
因为使一个人幸福不同于使他变好
幸福≠变好
使一个人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时变得审慎明智,不同于使他更有德性
审慎明智≠德性
将道德建立在兴趣和偏好基础之上,就破坏了它的尊严
并不会教导我们区分对与错
只是更加工于计算
康德的观点:如何达到道德的最高原则—运用纯粹实践理性(理性能力和自由能力)
推导出道德法,就需要探索我们的理性能力和自由能力的关系
每个人都值得尊重,这并不是因为我们拥有自身,而是因为我们是理性的存在,即能够进行推理
我们也是意志自由的存在,能够自由地行动和选择
我们并不是总能理性地行动或自主地选择
拥有是一回事,运用又是另外一回事
我们有理性的能力和自由的能力, 而这种能力是人类所共有的
理性能力并不是我们拥有的唯一一种能力,我们既是理性的存在,也是感性的存在
康德所说的“感性”是指,我们能够基于自己的感官和感觉行事
康德和边沁的分歧—理性和感性谁才是最高统治者
边沁正确认识到了感性的重要性—我们正确认识到我们喜欢快乐讨厌痛苦
但是边沁坚持感性是我们至高无上的主人
康德认为,理性可以是最高统治者,至少在某些时候如此
当理性掌管我们的意志时,我们就不受欲望的驱动去追求快乐,避免痛苦
康德的理性能力和自由能力的关系:密切相关
终极奥义!人之为人
两种能力合起来使我们变得独特,并且让我们变得独特,并将我们与动物性区分开来
使我们不仅仅是欲望的存在
什么是自由
当我们像动物一样追求快乐或避免痛苦时,我们并不是真正自由地行动,而是作为欲望和渴求的奴隶而行动
像动物一样追求欲望,我们并不自由
只要我的行为被生物性所决定,或被社会性所规范,那它都不是真正的自由
自由地行动就是自律地行动,自律地行动就是根据我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而不是听从于本性或社会传统的指令
何为自律地行动
意志自由与对立面作比较—他律(heteronomy)
如万有引力
当我根据他律而行动的时候,我就是在根据那外在于我而给定的规定性而行动
意志自由和康德的道德观念之间的联系
自由地行动并不是为给定的目的选择最佳的方式,而是选择目的本身
这是一种人类可以做出,而台球(以及大多数动物)却不能做出的选择
人与物
工具人(他律的行动)
“他律规定性”的一个事例
做某事是为了其他事情,再为了其他事情,如此等等
当我们他律地行动时,我们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们的给定的目的去行动,我们是自己所追求的各种目的的工具,而非目的的设定者
如何不当工具人?—通往自由之路
当我们自律地行动—也即根据我们给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时—我们做某事是为了这件事本身,它自己就是目的
“自律地行动”这一能力,赋予了人类以特殊的尊严,它标示了人和物之间的区别
将那个大汉推落到轨道上以挡住电车(电车难题的变种)
功利主义(边沁)的观点
为了总体福利把人推下去,就是把人当做了工具,而不是把他当做目的的本身而加以尊重
开明的功利主义(密尔)的观点
可能会出于对次生效益的考虑—即从长远来看会降低功利—而拒绝去推那个人
比如人们将不敢站在桥上了,等等
仍然是将那个潜在的受害者当做成全他人幸福的一种工具、一个对象、一种手段
它让他活着,却并不是为了他自己的目的,而是为了让他人以后在过桥时不会再三犹豫
康德的观点
尊重人的尊严就意味着将人当做目的的本身来对待
何谓道德?寻求动机
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
不是由随之而来的结果构成,而是由完成这一行为的意图构成
重要的是动机,而且这种动机必须是特定种类的
重要的是,我们要因为一件事情是对的去做这件事,而并不是由于某些隐晦不明的动机去做它
一个好的意志之所以好,并不是因为它所达到的效果或成就
好的就是好的,并不因为结果而改变
如何评价一个行为的道德价值
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动机,就是履行义务的动机
动机的二分法
义务的动机
所谓义务,就是为了正当的理由而做正当之事
倾向的动机
针对自我利益的动机
所有企图满足我们的各种期望、欲求、偏好和渴望的行为
精明的店主和商业促进会
为了诚实而诚实与为了底线而诚实这两者之间有重要的道德差别
前者是一种原则性立场
只有原则性立场才与义务的动机相一致
义务的动机是唯一能够赋予一个行为以道德价值的动机
后者是一种慎重的立场
因为其实有用的或便利的
如何为行为赋值
义务的动机:因为某事是正确的,而不是因为它是有用的或便利的而做它
活下去
人的行动是受什么动机驱使的
义务的动机和倾向都可能存在
有道德价值:因为这件事情是正当的而去做这件事情
没有道德价值:因为这件事情是有用的,或令人愉快的,或便利的而去做
人为什么活下去
人是目的本身,活下去是正当的,所以应当活下去—有道德价值
为了各种各样的目的,比如说想要实现什么目的而活下去—不具有道德价值
有道德的厌恶人类者
利他主义者做好事
不论多么正当,无论多么友善,都缺乏道德价值
帮助他人的动机是由于做好事能够带来快乐
利他主义者的同情,是为了自己得到快乐的目的,因此不是义务的动机
一件好事要想具有道德价值,要具备什么
假设一个利他主义者陷入了冷漠之中,缺乏怜悯和同情
脱离了自己冷漠的情绪,仅仅是帮助他人
这样做,他是认为帮助别人是一种义务,并且出于义务而行动
因此,这时候是仅仅为了义务,行为才具有了道德价值
英语拼字大赛的英雄
男孩在拼字大赛中拼错单词,考官说拼对了,并允许他晋级
但这个男孩承认拼错了,后来被淘汰
男孩的行为是否具有道德价值
如果就是因为自己拼错了,告诉考官—有道德价值
如果是因为害怕事后的结果,告诉考官—不具有道德价值
道德的最高原则是什么
对比1(道德):义务 Vs. 倾向
只有出于义务的动机,行为才是有道德价值的
对比2(自由):自律 Vs. 他律
何为自由
我的意志是被自律所决定、受我自己给定的法则所支配的时候,我才是自由的
为何自由是我可以做任何我想做的事情,追求任何我想追求的欲望是错的
没有首先自由地选择这些欲望,追求这些欲望的时候就不是自由地
我的意志被他律所决定的时候,他是被外在的、从我之外而决定的,我是不自由的
对他律的限定
自然中的任何事情都符合法则,人类是自然地存在,人类并不豁免于自然定律
如果我们能够掌控自由,我们就必须能够不根据那给予我们或强加给我们的法则而行动,而是根据我们给自己所定的法则而行动
自定法则由何而来?—理性
人即使受感官所支配的感性的存在,也是理性的存在,具有理性思考的能力
如果理性决定我的意志,那么,这种意志就会成为一种不受自然或倾向所支配而进行选择的力量
理性并不总是支配我的意志
经验主义哲学家(包括功利主义)的理性观
理性完全是工具性的
使我们能够甄别追求各种特定目的的手段—这些目的不是理性本身规定的
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将理性称为“对欲望的寻求”
大卫·休谟将理性称为“激情的奴隶”
功利主义的观点:理性能力还是工具理性能力
理性的工作不是在于决定什么样的目的是值得追求的
而在于弄明白怎么样通过满足那些我们恰好具有的各种欲望,而使功利最大化
康德的观点
反对理性的附属性角色
与道德有关的实践理性,并不是工具性的理性,而是纯粹实践理性,忽视所有的经验目的而设定了一种先验性
对比3(理性):绝对命令 Vs. 假言命令
绝对命令VS.假言命令
如何做到先验性
区分两种理性能够命令意志的方式,两种不同的命令
假言命令(总是有条件的命令)
如果你想要X,那么就做Y
如果一个行为,只是在作为一种达到其他事物的手段时才是好的,那么这一命令就是假言命令
绝对命令(无条件的命令)
如果这个行为本身就代表着善,并因此对意志—这种意志自身符合于理性—来说非常必要的话,那么这一命令就是绝对的
一个绝对义务或绝对权利,就是一个无视各种环境而普遍适用的义务或权利
一个绝对命令就是绝对地—不涉及或依赖于任何进一步的目的—发出命令
绝对命令与这个行为的内容及其预期目的无关,而与这个行为的形式以及那产生这一行为的原则有关
这一行为中的本质性的善在于意图,而无论结果如何
绝对命令1:使你的准则普遍化
普遍法的准则
只按照你同时认为也能成为普遍规律的准则去行动
“准则”是指一种给予你的行动以理由的规则或原则
我们应当仅仅依据那些我们可以使之毫无矛盾地普遍化的原则而行动
没有能力还钱而做出虚假承诺借钱的例子
错在哪?/虚假承诺与绝对命令是否一致
不一致,因为试着将我赖以行为的准则普遍化
这个案例中的准则:无论何时,当一个人急需钱的时候,他应当借款并承诺还款,即使他知道自己并不能还
关键:这个承诺无法普遍化
矛盾的产生:结果主义的论证—并不是在原则上反对虚假承诺,而是因为其可能具有的有害效果或后果而反对
如果每个人都这样做,将不会再有承诺这种东西
虚假承诺普遍化,会破坏“遵守承诺”这一习俗
届时不遵守承诺成了习俗,再去通过承诺获得一笔钱,就是非理性的,就与绝对命令不一致(无法普遍化)
康德的厘清
之所以不道德是因为在做出这样一个虚假承诺时,我将自己的需要和欲望(在这种情况下,就是对金钱的欲望)置于他人的需要和欲望之上
这种普遍化的考察表明了一种强有力的道德主张:
这是一种检验的方式,它力求弄明白—我即将做出的行为是否将我的利益和特殊情况置于他人的之上
绝对命令2:将人看做目的
第二种绝对命令:我们不能将道德法则建立在任何特殊的利益、意图或目的基础之上,因为如果那样的话,它就将仅仅与那些目的的拥有者相关联
例外:作为目的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
假设它们是一些其存在本身就具有绝对价值的东西
那么在其中—仅仅在其中,就会有一个可能的绝对命令的基础
什么作为目的本身会有一种绝对的价值呢?—人性
人和物之间的根本性区别
每一个人(每一个理性存在)都是作为目的的本身而存在,而不仅仅是这种或那种意志所任意使用的手段
理性存在拥有尊严
人是理性的存在,他们不仅具有一种相对价值,而且具有一种绝对的价值、一种本质性的价值
推导出第二种形式的绝对命令:将人作为目的的准则
应当这样行为
不要总是将人—无论是你自己本身还是任何其他人—仅仅看做一种手段而加以对待,而总是同时也把他们看做一种目的而加以对待
回归虚假承诺借钱问题—第二种角度
当我承诺说我会把钱还给你,而又知道自己并不能这样做的时候,我是在利用你
我将你作为我经济上的偿还能力而加以利用,并不是将你看做一个值得尊重的目的而加以对待
回归自杀的情形—谋杀和自杀都是与绝对命令相抵触的,而且是出于同样的原因
通常观点:自杀与谋杀是不同的情形
将他人杀死是违背他的意志而剥夺了他的生命
自杀是自杀者自己的选择
康德的观点:自杀和谋杀是同等地位,都是将他人看做目的
谋杀
为了自己的某些利益—如抢劫银行、巩固自己的政治权力、发泄我的愤怒之情—而夺走了某个人的生命
将这个受害者当做一种手段加以利用,而没有将他的人性当做目的而加以尊重
自杀
如果为了逃避一种痛苦的情形,我就结束了自己的生命,那么我就是将自己作为一种解脱痛苦的手段
康德式的尊敬—适用于普遍人权的学说
康德式的尊敬的特征
自尊和尊重他人源自于一个并且是同样的原则
我们对于理性存在的人,对于人性的载体,负有尊重的义务
它与这个人实际上是谁并无关系
尊重与其他形式的人类情感之不同之处
爱、同情、团结以及同胞情感都是道德情感,它们将我们与一些人拉得比另外一些人更加亲密—与他们具体是谁有关
康德式的尊敬是尊敬这样一种人性,尊敬一种内在于我们所有人当中的、毫无差别的理性能力
康德的公正观
公正要求我们支持所有人的人权,无论他们生活在哪里,以及我们与他们有多熟悉
仅仅因为他们是人类,具有理性能力,就因此而值得尊重
道德与自由
康德所说的那种道德和自由之间的联系
有道德地行动意味着出于义务—为了道德法则—而行动
道德法则由一个绝对命令所构成,也即一个要求我们尊敬地将他人当做目的本身而加以对待的原则
只有当我的行为与这个绝对命令相一致的时候,我才是自由地行动
无论什么时候当我依据一个假言命令而行动的时候,我都是为了某些外在于我而给定的利益或目的
是在这种情况下,我并没有真正的自由
我的意志不是由我自己决定的,而是由外在力量决定的—由我的环境需要或我恰好拥有的各种期望和欲求所决定的
我只有自律地行动—根据我为自己所立的法则而行动—我才能脱离于本性和环境的命令
这样一种法则,必须不受到我的特殊期望和欲求所制约
康德的要求苛刻的自由观念和道德观念是相互关联的
自由地行动—亦即自律—与有道德地行动、遵从绝对命令地行动,是一回事
康德对功利主义进行了毁灭性的批评
那种将道德建立在某些特殊的利益或欲望(如幸福或功利)基础之上的努力,注定是要失败的
因为它们所发现的从来都不是义务,而只是出于某一特定利益而行动的必要性
任何基于利益的原则都“注定总是一个有条件的原则,而不可能作为一个道德法则”
对康德的疑问
疑问1
康德的绝对命令要求我们尊敬地对待每一个人,把他们当做目的本身而加以对待。这与黄金法则(你们愿意人怎样待你们,你们也要怎样待人)是不是非常相似
回答:
黄金法则依赖于这样一个偶然性的事实,即人们愿意怎样被对待
绝对命令要求我们从这些偶然性当中抽象出来,并将人们当做理性存在而加以尊重,无论他们在某一特殊的情境中可能想要什么
疑问2
康德似乎在暗示,对义务的回应与自律地行动是一回事。可是这如何可能呢?依据义务而行动就意味着不得不遵守一项法则。可是,服从于一项法则怎么可能与自由相一致呢
回答
义务与自律仅在一种特殊情况中才相匹配:即,当我是我有义务去服从的法则的设定者的时候
当我们遵守绝对命令时,我们是在遵守一项自己所选择的法则
人类的尊严正是在于其制定普遍法则的能力,尽管条件是他也要遵守他自己所制定的法则
疑问3
如果自律就意味着根据我自己给定的法则而行动,那么,什么能保证每个人都会选择同样的道德法则呢?如果绝对命令是我的意志的产物,那不是很可能不同的人会产生不同的绝对命令吗?康德似乎认为,我们都会认同一样的道德法则,可是,他怎么能够确定,不同的人不会经由不同的推理并达到各种各样的道德法则呢
回答:
当我们在命令道德法则时,我们并不是作为自己所是的特殊的个人,如你、我而进行选择,而是作为理性的存在,作为康德所说的“纯粹实践理性”的参与者进行选择
如果我们从自己特殊的利益、欲望和目的进行推理,所推理出的是慎重的原则,而不是道德原则
当我们运用纯粹实践理性时,我们便抽象于自己的各种特殊利益。这就意味着,每个运用纯粹实践理性的人,都会得出同样的结论—都会达到一个单一的(普遍的)绝对命令
疑问4
康德认为,如果道德不仅仅是一种慎重的算计,那么它就必须采取一种绝对命令的形式。可是我们如何能够得知,道德独立于权力和利益的作用而存在呢?我们是否能够确定,我们拥有那种带着意志自由而自律地行为的能力呢?如果科学家们发现(如通过脑成像或认知神经科学)我们根本就没有意志自由呢?这会不会否定了康德的道德哲学呢
回答
意志的自由并不是科学所能证明或否定的东西,道德也同样不是
两种视角的对立:经验王国vs理智王国
二分法
可以认为自己首先服从于自然法则(他律)—只要他属于这个感性世界
其次服从于这样的法则—只要他属于理智世界:该法则独立于自然,它并非经验性的,而只以理性作为基础
四种对比
对比1(道德):义务Vs.倾向
对比2(自由):自律Vs.他律
对比3(理性):绝对命令Vs.假言命令
对比4(立场):理智王国Vs.感性王国
自由存在于哪个国度
感知世界:作为一个自然的存在,我属于感知世界,我的行为由自然法则和因果规律而决定,这是物理学、生物学以及神经科学所能描述的人类行为的一个方面
如果我仅仅是一个经验性的存在,那么我就不能自由
每一次意志的运用,都要受到某些利益或欲望的制约
我的意志可能永远都不会成为第一原因,而仅仅是某种先在的原因的结果,是这种或那种冲动或倾向的工具
理智王国:由于独立于自然法则,我能够自律,能够根据我给自己所设定的法则而行动
当我们认为自己是自由的时候,我们就将自己转化为理智世界的成员,并且认识到意志的自律及其结果—道德
换种思路:主体和客体的角度来看待自身(为什么科学无法证明或否定自由)
在感性王国,我们就是客体:我们始终受到他律的制约,因而无法获得自由,无法获得自由,就无法用科学去证明或否定自由
科学只是在感知领域起作用
我们不能证明道德和自由的存在,因为它们不是经验性的存在
在理性王国,我们就是主体:我们能够自由地行动、能够为自己的行为肩负道德责任,能够主张他人在道德上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道德不是经验性的,总是与这个世界保持着一定的距离,并且对这个世界进行评判
没有道德和自由,我们不能弄明白我们道德生活之意义所在
性、撒谎与政治
康德反对随意性行为的理由
康德反对婚外性行为(随意性行为)
康德的道德哲学所反映的潜在性的观念:我们并不拥有自身,也不任由自己随意支配
随意性行为完全是性欲的满足,而不是尊重伙伴的人性
只是把人当作了满足性欲和倾向的工具
康德对卖淫的看法
我们不应当将他人或我们自己仅仅当做对象。我们并不能任由自己随意支配
我们要将人当做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加以对待
人不能随意支配自己,因为他不是物,他并不是自己的财产
按照意志自由行动,要求我们郑重地对待自己,而不是使我们自己对象化
不能把自己变成工具人
为何婚内性行为可以避免“贬低人性”
只有当两个人将自己完全交给对方,而不是仅仅将自己性能力的使用交给对方时,性行为才不是对象化的
只有当伴侣双方互相分享他们“无论好坏以及各方面的人、身体和灵魂”时,他们的性行为才能导致“一种人与人的联合”
对杀人犯撒谎错了吗
康德坚决反对撒谎(道德是关于原则)
任何谎言都损害了正当性的真正来源
表达的正当性是义务,无论会对他或任何他人产生怎样的不利
与谎言所造成的结果无关,只关乎原则,因为结果是具有偶然性的
邦雅曼·贡斯当(Benjamin Constant)的立场
说真话的义务仅仅适用于那些应该得知真相的人
善意的谎言是正当的嘛
康德反对善意的谎言,基于结果主义的理由使得道德法则有了例外
体谅他人的感情是一种值得称赞的目的,可是我们必须以一种与绝对命令相符合的方式来追求这一目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愿意将自己赖以行动的原则普遍化
康德愿意为比尔·克林顿辩护吗
在谎言与误导性的实话之间,有着一种与道德相关的差别
精心设计的措辞,以某种方式对说实话的这一义务心存敬意,而一个直率的谎言则并不如此
谎言只有一个动机,而误导性的实话却又两个动机
误导性的实话的两个动机
一个其他目的
一个维护说实话的义务
一种技术上真实却具有误导性的陈述,是否可以毫无矛盾地被普遍化
如果每个人都选择谎言,那么谎言就不会有人相信,那么谎言就不会起作用
如果选择误导性的事实陈述,人们不会必然的不再相信它们,而是听完字面意思之后,从语法上加以分析
康德与公正
康德的正义观:反对功利主义,支持基于社会契约的公正理论
康德不仅反对功利主义作为个体道德的基础,也反对它作为一项法律的基础
他认为一种公正的宪法应当力图使不同个体的自由能够相融合
幸福最大化,绝不能干涉基本权利的规定
如果将权利建立在功利的基础上,就是将宪法建立在一种特定的幸福观上,会给其他人强加一些价值观,没有尊重每个人追求自己目的的权利
康德的政治理论的第二个显著特征是,它从社会契约—但却是一个带有令人困惑的偏执的社会契约—中得出公正与权利
尽管合法政府必须基于一种原初的契约,但原初性的契约并不是真实的,而只是出于想象
为何要从一个假想的契约得出一部公正的宪法
实际性的原因:我们经常难以证明,在各个民族的历史长河中曾经真的产生过社会契约
哲学上的原因:道德原则不能仅仅来源于经验性的事实
正如道德法则不能建立在个体的利益或欲望基础之上一样,公正原则也不能建立在一个共同体的各种利益和欲望基础之上
“过去有一群人通过了一部宪法”这样一个事实,并不足以使得该宪法就是公正的
如何去避免这样一个问题
康德简单地称之为一种理性的观念,但它却具有确定无疑的实践性的现实性
因为它能够要求每一个立法者以这样一种方式来构建其法律—使这些法律可能产生于整个民族的集体意志,并使每个公民都负有义务,就好像他已经同意了
这种假想的集体同意的行为“是任何一项公共法律的公正性的试金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