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第一节 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第二节 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 九部委勘察合同文本的内容构成、勘察合同发包人的违约责任、设计文件的要求、设计合同设计人的违约责任。
编辑于2024-12-15 12:16:42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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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第五章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管理
第一节 工程勘察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文本的构成
(一)适用范围
勘察合同文本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勘察项目。 【特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勘察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示范文本)》。
(二)合同文件
(三)合同附件格式
勘察合同文本合同附件包括合同协议书和履约保证金格式。
①合同协议书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勘察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②履约保证金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当事人
(一)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委托的工作内容
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的内容指勘察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查明、分析、评价建设场地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编制建设工程勘察文件的活动。 勘察服务内容、勘察范围等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二)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
发包人通常可能是工程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 勘察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均不能成为承包人。 一般的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是无法承担的。
(三)订立建设工程勘察合同时应约定的内容
1.勘察依据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基础资料及其他文件; (4)本勘察服务合同及补充合同; (5)本工程设计和施工需求; (6)合同履行中与勘察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勘察依据。
2.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发包人应及时向勘察人提供下列文件资料,并对其准确性、可靠性负责。 如果发包人不能提供下述资料,一项或多项由勘察人收集时,订立合同时应予以明确,发包人需向勘察人支付相应费用。 (1)本工程的批准文件(复印件),以及用地(附红线范围)、施工、勘察许可等批件(复印件)。 (2)工程勘察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工作范围的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勘察工作范围已有的技术资料及工程所需的坐标与标高资料。 (4)勘察工作范围地下已有埋藏物的资料(如电力、电信电缆、各种管道、人防设施、洞室等)及具体位置分布图。 (5)其他必要相关资料。
3.发包人义务
(1)遵守法律。 (2)发出开始勘察通知。 (3)办理证件和批件。 按法律和约定办理,另一方协助。 (4)支付合同价款。 (5)提供勘察资料。 (6)其他义务。
4.勘察人的一般义务(6条)
(1)遵守法律。 (2)依法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含在合同价格中。 (3)完成全部勘察工作。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完善和修补,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勘察文件,以及为完成勘察服务所需的劳务、材料、勘察设备、实验设施等,并应自行承担勘探场地临时设施的搭设、维护、管理和拆除。 (4)保证勘察作业规范、安全和环保。在风险性较大的环境中作业时应当编制安全防护方案并制定应急预案,防止因勘察作业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5)避免勘探对公众与他人的利益造成损害。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保证勘探场地的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安全运行。 (6)其他义务。
三、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管理
1.发包人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勘察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勘察人。 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发包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勘察人有权通知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勘察人。
2.监理人
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合同约定应由勘察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勘察文件的审查或批准,以及为实施监理作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3.发包人的指示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勘察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在紧急情况下,发包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勘察人应遵照执行。 发包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24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发包人的正式指示。
4.决定或答复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勘察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的指派
勘察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勘察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 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3.勘察人函件的要求
勘察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勘察人单位章,并由勘察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项目负责人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发包人。
(三)勘察要求
1.一般要求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勘察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勘察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勘察人完成勘察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勘察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7天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 承包人的专业优势
2.勘察作业要求
(1)测绘要求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始勘察前7日内,向勘察人提供测量基准点、水准点和书面资料等; 2)勘察人测绘之前,应当认真核对测绘数据,保证引用数据和原始数据准确无误。测绘工作应由测量人员如实记录,不得补记、涂改或者损坏。 3)工程勘探之前,勘察人应当严格按照《勘察方案》的孔位坐标,进行测量放线并在实地位置定位,埋设带有编号且不易移动的标志桩进行定位控制。
(2)勘探要求
1)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目的和岩土特性,合理选择勘探方法,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勘察任务创造条件。勘察人对于勘察方法的正确性、适用性和可靠性完全负责。 2)勘察人布置勘探工作时,应当充分考虑勘探方法对于自然环境、周边设施、建构筑物、地下管线、架空线和其他物体的影响,采用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防范控制,不得造成损坏或中断运行,否则由此导致的费用增加和(或)周期延误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3)勘察人应在标定的孔位处进行勘探,不得随意改动位置。应当严格执行规范标准,按实填写勘探报表和勘探日志。 4)勘探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应当按照规范要求及时封孔,并将封孔记录整理存档,勘探场地应当地面平整、清洁卫生,并通知发包人、行政主管部门及使用维护单位进行现场验收。验收通过之后如果发生沉陷,勘察人应当及时进行二次封孔和现场验收。
(3)取样要求
1)勘察人应当针对不同的岩土地质,合理选用取样方法和取样工具进行取样,包括并不限于土样、水样、岩芯等。 2)取样后的样品应当根据其类别、性质和特点等进行封装、贮存和运输。 3)取样后的样品应当填写和粘贴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并不限于工程名称、孔号、样品编号、取样深度、样品名称、取样日期、取样人姓名、施工机组等。
(4)试验要求
1)勘察人应当根据岩土条件、设计要求、勘察经验和测试方法特点,选用合适的原位测试方法和勘察设备进行原位测试。原位测试成果应与室内试验数据进行对比分析,检验其可靠性。 2)勘察人的试验室应当通过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CMA计量认证,具有相应的资格证书、试验人员和试验条件,否则应当委托第三方试验室进行室内试验。 3)勘察人应在试验之前按照要求清点样品数目,认定取样质量及数量是否满足试验需要;勘察设备应当检定合格,性能参数满足试验要求,严格按照规范标准的相应规定进行试验操作;试验之后应在有效期内保留备样,以备复核试验成果之用,并按规范标准规定处理余土和废液,符合环境保护、健康卫生等要求。 4)试验报告的格式应当符合CMA计量认证体系要求,加盖CMA章并由试验负责人签字确认;试验负责人应当通过计量认证考核,并由项目负责人授权许可。
3.临时占地和设施要求
勘察人应当根据勘察服务方案制订临时占地计划,报请发包人批准。
临时占地使用完毕后,勘察人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或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恢复临时占地。如果恢复或清理标准不能满足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他人代为恢复或清理,由此发生的费用从拟支付给勘察人的勘察费用中扣除。 勘察人应当配备或搭设足够的临时设施,保证勘探工作能够正常开展。 临时设施包括并不限于施工围挡、交通疏导设施、安全防范设施、钻机防护设施、安全文明施工设施、办公生活用房、取样存放场所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临时设施的修建、拆除和恢复费用由勘察人自行承担。
4.安全作业要求
5.环境保护要求
勘察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并对违反法律和合同约定义务所造成的环境破坏、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负责。 勘察人应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环保措施计划,报送发包人批准。
6.事故处理要求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事故的,勘察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勘察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 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 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发包人和勘察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7.勘察文件要求
勘察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勘察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勘察方案论 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勘察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勘察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一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勘察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勘察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即勘察人完成勘察项目后通知发包人进行验收,通过验收后由发包人代表对实施的勘察项目、数量、质量和实施时间签字确认,以此作为计算勘察费用的依据之一。 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进行测绘、勘探、取样、试验、测试、分析、评估、配合审查等,编制勘察文件,设计施工配合,青苗和园林绿化补偿,占地补偿,扰民及民扰,占道施工,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环境保护,农民工工伤保险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发包人要求勘察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2.定金或预付款
定金或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勘察。 定金或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在收到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申请后28天内,将定金或预付款支付给勘察人; 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勘察服务完成之前,由于不可抗力或其他非勘察人的原因解除合同时,定金不予退还。
3.中期支付
勘察人应按发包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发包人提交中期支付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发包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特】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执行。
4.费用结算
合同工作完成后,勘察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发包人提交勘察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发包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28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勘察人; 勘察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发包人未能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发包人不按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发包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勘察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勘察人重新提交。
(五)违约责任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先)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第二节 工程设计合同订立和履行管理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文本的构成
1.适用范围
设计合同文本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的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计项目。 【特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等工程设计项目招标可以使用《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房屋建筑工程)》、《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示范文本(专业建设工程)》。
2.设计合同文件【万能口诀:和中堂专通】
3.合同附件格式
设计合同文本合同附件格式包括合同协议书和履约保证金格式。 设计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设计人的法定代 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字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履约保证金要求】设计与勘察基本一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和合同当事人
(一)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是指设计人根据建设工程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所需的技术、经济、资源、环境等条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 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的内容所指的建设工程设计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
(二)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当事人
发包人通常也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业主(建设单位)或者项目管理部门(如工程总承包单位)。 承包人则是设计人,设计人须为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企业法人。
(三)订立设计合同时应约定的内容
1.设计依据
2.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提供的文件资料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发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基础资料、勘察报告、设计任务书等,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设计人。 【对比勘察】发包人应向勘察人提供的资料: (1)批文、用地、施工、勘察许可批件; (2)任务委托书、技术要求和地形图、建筑总平面布置图; (3)已有技术资料和坐标与标高资料; (4)地下已有埋藏物资料及位置分布图; (5)其他。
3.发包人义务
4.设计人的一般义务
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履行管理
(一)发包人的管理
1.发包人代表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将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设计人。由发包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权期限内,代表发包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 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 发包人代表可以授权发包人的其他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一项或多项工作。发包人代表应将被授权人员的姓名及其授权范围通知设计人。被授权人员在授权范围内发出的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代表的同意,与发包人代表发出的指示具有同等效力。
2.监理人
监理人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力,其所发出的任何指示应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职责权限和总监理工程师信息,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 未经发包人批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
3.发包人的指示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发出指示,发包人的指示应盖有发包人单位章,并由发包人代表签字确认。
4.决定或答复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服务期限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约定处理。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 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发包人的批准
(二)项目负责人
1.项目负责人的指派
设计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项目负责人,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发包人。 项目负责人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2.项目负责人的职责
项目负责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发包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 在情况紧急且无法与发包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24小时内向发包人提交书面报告。
3.对设计人函件的要求
设计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设计人单位章,并由设计人的项目负责人签字确认。
(三)设计要求
1.一般要求
(1)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规范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设计服务,降低工程质量。 (2)设计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完成设计工作,并应符合发包人要求。各项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之间如对同一内容的描述不一致时,应以描述更为严格的内容为准。 (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规定,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适用的版本。 基准日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国家、行业和地方的规范和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规定的建议。 发包人应在收到建议后天7内发出是否遵守新规定的指示。 承包人的专业优势
2.设计文件要求
(1)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发包人要求,相关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规范可靠,并能够实施。 (2)设计服务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和发包人要求,保证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在设计文件中予以注明。 (3)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满足发包人的下一步工作需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4)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开始设计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设计条件的,发包人应提前7天向设计人发出《开始设计通知》。 设计服务期限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起计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90天内未能发出开始设计通知的,设计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4.发包人审查设计文件
发包人接收设计文件之后,可以自行或者组织专家会进行审查,设计人应当给予配合。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对于设计文件的审查期限,自文件接收之日起不应超过14天。发包人逾期未做出审查结论且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已经通过发包人审查。 发包人审查后不同意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说明审查不通过的理由及其具体内容。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设计文件,并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限重新起算。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合同价格
设计费用实行发包人签证制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进行设计、评估、审查等,编制设计文件,施工配合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发包人另行支付。
(五)违约责任
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先)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再)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