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第一节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第二节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第三节 施工合同订立、第四节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编辑于2024-12-16 15:41:12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一章 行政绩效评估(第一节行政绩效评估的特点与作用、 第二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指标体系与评估程序、第三节行政绩效评估的方法、第四节行政绩效的制约因素及其克服途径.)
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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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二章 行政发展(第一节行政发展的特点与模式、第二节行政发展的动力与途径、第三节当代中国的行政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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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77 行政管理学 ——第十章 行政管理规范 (第一节行政管理规范的含义与类型、第二节 行政管理规范的内容构成与基本功能、第三节依法行政与以德行政及其相互关系.)
第六章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理
第一节 施工合同标准文本
一、施工合同标准文本概述
各行业编制的标准施工合同应不加修改地引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 除"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做出不同约定外,补充和细化的内容不得与"通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相抵触,否则抵触内容无效。
二、标准施工合同的组成
(三)合同附件格式
1.合同协议书
合同组成文件中唯一需要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时签字盖章的法律文书。标准施工合同中规定了应用格式。 除了明确规定对当事人双方有约束力的合同组成文件外,具体招标工程项目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填写的内容仅包括: ①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名称; ②施工的工程或标段; ③签约合同价; ④合同工期; ⑤质量标准; ⑥项目经理的人选。
2.履约担保
3.预付款担保
三、简明施工合同
简明施工合同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内的中小工程施工,通常由发包人负责材料和设备的供应,承包人承担施工义务。 【注意】《简明施工合同》没有调价条款!
第二节 施工合同有关各方管理职责
一、合同当事人
施工合同当事人是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按照所签订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相应的责任。(详见合同约定)
二、监理人
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监理】既属于发包人一方的人员,但又不同于发包人的雇员,即不是一切行为均遵照发包人的指示,而是在授权范围内独立工作,以保障工程按期、按质、按量完成发包人的最大利益为管理目标,依据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管理事项。
(一)受发包人委托对施工合同的履行进行管理
(1)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发出指示、检查施工质量、控制进度等现场管理工作。 (2)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独立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行使通用条款规定的,以及具体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中说明的权力。 (3)承包人收到监理人发出的任何指示,视为已得到发包人的批准,应遵照执行。 (4)在合同规定的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或决定有关事项,如单价的合理调整、变更估价、索赔等。
(二)居于施工合同履行管理的核心地位
(1)监理人应按照合同条款的约定,公平合理地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的有关事项。 (2)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只从总监理工程师或被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 (3)"商定或确定"条款规定,总监理工程师在协调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时,应首先与合同当事人协商,尽量达成一致。 不能达成一致时,总监理工程师应认真研究审慎"确定"后通知当事人双方并附详细依据。 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的方案或发出的指示并非最终不可改变(并非“决定”),任何一方有不同意见均可按照争议的条款解决。
(三)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给承包人发出的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如果监理人的指示错误或失误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则由发包人负责赔偿。
通用条款明确规定: (1)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承包人施工成本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要求担赔偿责任。 (2)监理人无权免除或变更合同约定的发包人和承包人权利、义务和责任。 监理人不是合同当事人,因此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义务和责任,不因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文件的审查或批准,对工程、材料和设备的检查和检验,以及为实施监理做出的指示等职务行为而减轻或解除。 合同双方不因监管而减轻或免除各自相应责任!
第三节 施工合同订立
一、标准施工合同文件
(一)合同文件的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 (9)其他合同文件。
(二)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次序
组成合同的各文件中出现含义或内容的矛盾时,如果专用条款没有另行的约定,以上合同文件序号为优先解释的顺序。
(三)几个文件的含义
1.中标通知书
中标通知书是招标人接受中标人的书面承诺文件,具体写明承包的施工标段、中标价、工期、工程质量标准和中标人的项目经理名称。 中标价应是在评标过程中对报价的计算或书写错误进行修正后,作为该投标人评标的基准价格。 项目经理是中标人的投标文件中说明并已在评标时作为量化评审要素的人选,要求履行合同时必须到位。
2.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投标函是投标人置于投标文件首页的保证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合同、按照要求提供履约担保、按期完成施工任务的承诺文件。投标函附录是投标函内承诺部分主要内容的细化,包括项目经理的人选、工期、缺陷责任期、分包的工程部位、公式法调价的基数和系数等的具体说明。 此“承诺”非彼“承诺” 承包人的承诺文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并非指整个投标文件。投标文件中的部分内容在订立合同后允许进行修改或调整,如施工前应编制更为详尽的施工组织设计、进度计划等。 法律上的“要约” 文字上的“承诺
3.其他合同文件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的范围较宽,主要针对具体施工项目的行业特点、工程的实际情况、合同管理需要而明确的文件。 签订合同协议书时,需要在专用条款中对其他合同文件的具体组成予以明确。
二、订立合同时需要明确的内容
(一)施工现场范围和施工临时占地
发包人应明确说明施工现场永久工程的占地范围并提供征地图纸,以及属于发包人施工前期配合义务的有关事项,如从现 场外部接至现场的施工用水、用电、用气的位置等,以便承包人进行合理的施工组织。 项目施工如果需要临时用地(招标文件中已说明或承包人投标书内提出要求),也需明确占地范围和临时用地移交承包人的时间。
(二)发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标准施工合同适用于发包人提供设计图纸,承包人负责施工的建设项目。由于初步设计完成后即可进行招标,因此订立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陆续提供施工图纸的期限和数量。 如果承包人有专利技术且有相应的设计资质,可能约定由承包人完成部分施工图设计。此时也应明确承包人的设计范围,提交设计文件的期限、数量,以及监理人签发图纸修改的期限等。
(三)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对于包工部分包料的施工承包方式,往往设备和主要建筑材料由发包人负责提供,需明确约定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设备(甲供材)分批交货的种类、规格、数量、交货期限和地点等,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四)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范围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属于发包人的责任,“不利气候条件”对施工的影响则属于承包人应承担的风险。 应当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在专用条款中明确界定不利于施工的气候和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之间的界限。如多少毫米以上的降水;多少级以上的大风;多少温度以上的超高温或超低温天气等,以明确合同双方对气候变化影响施工的风险责任。
(五)物价浮动的合同价格调整
1.基准日期
通用条款规定的基准日期指投标截止时间前28天的日期。规定基准日期的作用是划分该日后由于政策法规的变化或市场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影响的责任。
(1)承包人以基准日期前的市场价格编制工程报价,长期合同中调价公式中的可调因素价格指数(调值分母)来源于基准日的价格; (2)基准日期后,因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等的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中所需要的工程成本发生约定以外的增减时,相应调整合同价款。
2.调价条款
(1)简明施工合同的规定
适用于工期在12个月以内的简明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没有调价条款,承包人在投标报价中合理考虑市场价格变化对施工成本的影响,合同履行期间不考虑市场价格变化调整合同价款。
(2)标准施工合同的规定
工期12个月以上的施工合同,由于承包人在投标阶段不可能合理预测一年以后的市场价格变化,因此应设有调价条款,由 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用公式法调价,但调整价格的方法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按单价支付部分的工程款,总价支付 部分不考虑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
3.公式法调价
(1)调价公式
施工过程中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用该公式综合计算本期内因市场价格浮动应增加或减少的价格调整值。
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P0——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不包包括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B1、B2、B3、…、Bn——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投标函投标总报价中所占的比 例; Ft1、Ft2、Ft3、…、Ftn——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 格指数; F01、F02、F03、…、F0n——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
(2)调价公式的基数
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以基准日的价格为准,因此应在合同调价条款中予以明确。
三、明确保险责任
(一)工程保险和第三者责任保险
1.办理保险的责任
具体的投保内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保险期限等有关内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 【保险合同变动】(以承包人办理为例) 承包人需要变动保险合同条款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人做出保险责任变动的,承包人应在收到保险人通知后立即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 承包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2.保险金不足的补偿
如果投保工程一切险的保险金额少于工程实际价值,工程受到保险事件的损害时,不能从保险公司获得实际损失的全额赔 偿,则损失赔偿的不足部分按合同相应条款的约定,由该事件的风险责任方负责补偿。 标准施工合同要求在专用条款具体约定保险金不足以赔偿损失时,承包人和发包人应承担的责任。 如永久工程损失的差额由发包人补偿,临时工程、施工设备等损失由承包人负责。
3.未按约定投保的补偿
(1)如果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另一方当事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对方当事人承担。 (2)当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某项保险,导致受益人未能得到保险人的赔偿,原应从该项保险得到的保险赔偿应由负有投保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支付。
(二)人员工伤事故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为履行合同的本方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并分别为自己现场项目管理机构的所有人员 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建筑法》: 鼓励企业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三)其他保险
1.承包人的施工设备保险
承包人应以自己的名义投保施工设备保险,作为工程一切险的附加保险,因为此项保险内容发包人没有投保。
2.进场材料和工程设备保险
由当事人双方具体约定,在专用条款内写明。 通常情况下,应是谁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谁办理相应的保险。
四、发包人义务
(一)提供施工场地
1.施工现场
发包人应及时完成施工场地的征用、移民、拆迁工作,并在开工后急需解决其遗留问题,同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范围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 施工场地包括永久工程用地和施工的临时占地。
2.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的相关资料
发包人应按专用条款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范围内地下管线和地下设施等有关资料。 发包人应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但不对承包人据此判断、推论错误导致编制施工方案的后果承担责任。
3.现场外的道路通行权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工程的施工需要,负责办理取得出入施工场地的专用和临时道路的通行权,以及取得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权利,并承担有关费用,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专用条款约定的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
(二)组织设计交底
发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人和监理人对提供的施工图纸和设计文件进行交底,以便承包人制定施工方案和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三)约定开工时间
标准施工合同的通用条款中没有将开工时间作为合同条款,具体工程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协议书或专用条款中约定。
五、承包人义务
(一)现场查勘
签订合同协议书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和周围环境进行查勘,核对发包人提供的有关资料,以便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 在全部合同施工过程中,应视为承包人已充分估计了应承担的责任和风险,不得再以不了解现场情况为理由而推脱合同责任。 对现场查勘中发现的实际情况与发包人所提供资料有重大差异之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由其做出相应的指示或说明,以便明确合同责任。
(二)编制施工实施计划
1.施工组织设计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进度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安全性、可靠性负责。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针对深基坑工程、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高空作业工程、深水作业工程、大爆破工程的施工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高地深】经5人以上专家论证方案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施工组织设计完成后,按专用条款的约定,将施工进度计划和施工方案说明报送监理人审批。【安保+进保】
2.质量管理体系【质保】
在施工场地设置专门的质量检查机构,配备专职质量检查人员,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 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交工程质量保证措施文件,包括质量检查机构的组织和岗位责任、质检人员的组成、质量检查程序和实施细则等,报送监理人审批。
3.环境保护措施计划【环保】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应遵守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和法规,履行合同约定的环境保护义务,按合同约定的环保工作内容,编制施工环保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三)施工现场内的交通道路和临时工程
承包人应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临时道路,以及为开始施工所需的临时工程和必要的设施,满足开工的要求。
(四)施工控制网
承包人依据监理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根据国家测绘基准、测绘系统和工程测量技术规范以及合同中对工程精度的要求,测设施工控制网,并将施工控制网点的资料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负责管理施工控制网点,对丢失或损坏的施工控制网点应及时修复,并在工程竣工后将施工控制网点移交发包人。
(五)提出开工申请
承包人的施工前期准备工作满足开工条件后,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合同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设备、施工人员等施工组织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六、监理人职责
(一)审查承包人的实施方案
1.审查的内容
监理人对承包人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管理体系、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认真的审查,批准或要求承包人对不满足合同要求的部分进行修改。
2.审查进度计划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进度计划审查,不仅要看施工阶段的时间安排是否满足合同要求,更应评审拟采用的施工组织、技术措施能否保证计划的实现。 监理人审查后,应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该进度计划视为已得到批准。 经监理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称为"合同进度计划"。
3.合同进度计划
合同进度计划是控制合同工程进度的依据,对承包人、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约束力,不仅要求承包人按计划施工,还要求发包人的材料供应、图纸发放等不应造成施工延误,以及监理人应按照计划进行协调管理。 合同进度计划的另一重要作用是,施工进度受到非承包人责任原因的干扰后,判定是否应给承包人顺延合同工期的主要依据。
(二)开工通知
1.发出开工通知的条件
当发包人的开工前期工作已完成且临近约定的开工日期时,应委托监理人按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
2.发出开工通知的时间
监理人征得发包人同意后,应在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合同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起计算。
第四节 施工合同履行管理
一、合同履行涉及的几个时间期限
缺陷责任期内工程运行期间出现的工程缺陷,承包人应负责修复,直到检验合格为止。 修复费用以缺陷原因的责任划分,经查验属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修复后可获得查验、修复的费用及合理利润。 如果承包人不能在合理时间内修复缺陷,发包人可以自行修复或委托其他人修复,修复费用由缺陷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承包人责任原因产生的较大缺陷或损坏,致使工程不能按原定目标使用,经修复后需要再行检验或试验时,发包人有权要求延长该部分工程或设备的缺陷责任期。 影响工程正常运行的有缺陷工程或部位,在修复检验合格日前已经过的时间归于无效,重新计算缺陷责任期,但包括延长时间在内的缺陷责任期最长时间不得超过2年。
二、施工进度管理
(一)合同进度计划的动态管理
不论何种原因造成工程的实际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不符,包括实际进度超前或滞后于计划进度,均应修订合同进度计划,以使进度计划具有实际的管理和控制作用。 承包人可以主动向监理人提交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申请报告。 监理人可以向承包人发出修订合同进度计划的指示。 已批准合同进度计划
(二)可以顺延合同工期的情况
1.发包人原因延长合同工期
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承包人有权获得工期顺延和(或)费用加利润补偿的情况包括: (1)增加合同工作内容;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要求或其他特性; (3)发包人迟延提供材料、工程设备或变更交货地点; (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暂停施工; (5)提供图纸延误; (6)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预付款、进度款; (7)发包人造成工期延误的其他原因。
2.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出现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工期延误,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延长工期。 (1)正确区分气候条件对施工进度影响的责任 (2)异常恶劣气候条件的停工是否影响总工期
(三)承包人原因的延误
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完成工作时,承包人应采取措施加快进度,并承担加快进度所增加的费用。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承包人应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违约金计算方法约定的日拖期赔偿额,可采用每天为多少钱或每天为签约合同价的千分之几; 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四)暂停施工
1.暂停施工的责任
2.暂停施工程序
(1)停工
监理人根据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认为必要时可向承包人发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不论由于何种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暂停施工期间由承包人负责妥善保护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
(2)复工
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立即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收到复工通知后,应在指示的期限内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时,承包人有权要求延长工期和(或)增加费用,以及合理利润。
3.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发生暂停施工的紧急情况,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向监理人提出暂停施工的书面请求。 监理人应在接到书面请求后24小时内予以答复,逾期未答复视为同意承包人的暂停施工请求。
(五)发包人要求提前竣工
如果发包人根据实际情况向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要求,由于涉及合同约定的变更,应与承包人通过协商达成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提前竣工协议的内容应包括:
①承包人修订进度计划及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赶工措施; ②发包人应提供的条件; ③所需追加的合同价款; ④提前竣工给发包人带来效益应给承包人的奖励等。
三、施工质量管理
(一)质量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符合合同要求为止,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验收标准,发包人应承担由于承包人返工造成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二)承包人的管理
1.项目部的人员管理
2.质量检查
(1)材料和设备的检验
承包人应对使用的材料和设备进行进场检验和使用前的检验,不允许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有缺陷的设备。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按合同约定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2)施工部位的检查
承包人应对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认真执行自检、互检和工序交叉检验制度,尤其要做好工程隐蔽前的质量检查。 【隐蔽验收】 承包人自检确认的工程隐蔽部位具备覆盖条件后,通知监理人在约定的期限内检查,承包人的通知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 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修整或返工后,由监理人重新检查。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视或揭开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注:程序错误,则不论结果。
(3)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应由承包人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
(三)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试验
1.与承包人的共同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应与承包人共同进行材料、设备的试验和工程隐蔽前的检验。 收到承包人共同检验的通知后,监理人既未发出变更检验时间的通知,又未按时参加,承包人为了不延误施工可以单独进行检查和试验,将记录送交监理人后可继续施工。此次检查或试验视为监理人在场情况下进行,监理人应签字确认。
2.监理人指示的检验和试验
(1)材料、设备和工程的重新检验和试验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疑问,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
(2)隐蔽工程的重新检验
监理人对已覆盖的隐蔽工程部位质量有疑问时,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验,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
(四)对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管理
承包人应根据合同进度计划的安排,向监理人报送要求发包人交货的日期计划。 发包人应按照监理人与合同双方当事人商定的交货日期,向承包人提交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在到货7天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会同监理人在约定的时间内,在交货地点共同进行验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验收后,由承包人负责接收、保管和施工现场内的二次搬运所发生的费用。 发包人要求向承包人提前接货的物资,承包人不得拒绝,但发包人应承担承包人由此增加的保管费用。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时,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五)对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控制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应专用于合同工程,未经监理人同意,不得将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中的任何部分运出施工场地或挪作他用。 对目前闲置的施工设备或后期不再使用的施工设备,经监理人根据合同进度计划审核同意后,承包人方可将其撤离施工现场。
四、工程款支付管理
(一)通用条款中涉及支付管理的几个概念
1.合同价格
2.签订合同时签约合同价内尚不确定的款项
(1)暂估价
暂估价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给出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以及专业工程的金额。该笔款项属于签约合同价的组成部分。
【中标后,实际施工时】 暂估价内的工程材料、设备或专业工程施工,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施工过程中由发包人和承包人以招标的方式选择供应商或分包人,按招标的中标价确定。 未达到必须招标的规模或标准时,材料和设备由承包人负责提供,经监理人确认相应的金额; 专业工程施工的价格由监理人进行估价确定。 【结算时】与工程量清单中所列暂估价的金额差以及相应税金等其他费用列入合同价格(结算价格)。 注:相应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不调整。
(2)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指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一笔款项,用于在签订协议书时尚未确定或不可预见变更的施工及其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等的金额,包括以计日工方式支付的款项。
3.费用和利润
通用条款内对费用的定义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不计利润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
4.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是将承包人的部分应得款扣留在发包人手中,用于因施工原因修复缺陷工程的开支项目。 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方式预留保证金,保证金总预留比例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以银行保函替代预留保证金的,保函金额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扣留】质量保证金从第一次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开始起扣,从承包人本期应获得的工程进度付款中,扣除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因物价浮动对合同价格的调整三项金额后的款额为基数,累计扣留达到约定的总额为止。 【退还】监理人在缺陷责任期满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到期应返还承包人质量保证金的金额,发包人应在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核实承包人是否完成缺陷修复责任。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将剩余质量保证金返还承包人。 如果约定的缺陷责任期满时,承包人还没有完成全部缺陷修复或部分单位工程延长的缺陷责任期尚未到期,发包人有权扣留与未履行缺陷责任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质量保证金。
(二)外部原因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
1.物价浮动的变化
施工工期12个月以上的工程,应考虑市场价格浮动对合同价格的影响,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担市场价格变化的风险。 用公式法调价,但仅适用于工程量清单中单价支付部分。
调价公式应用原则(5条):
(1)在每次支付工程进度款计算调整差额时,如果得不到现行价格指数,可暂用上一次价格指数计算,并在以后的付款中再按实际价格指数进行调整。 (2)由于变更导致合同中调价公式约定的权重变得不合理时,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进行调整。 (3)因非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顺延,原定竣工日后的支付过程中,调价公式继续有效。 (4)因承包人原因未在约定的工期内竣工,后续支付时应采用原约定竣工日与实际支付日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支付计算的价格指数。 (5)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成本信息、机械台班单价或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 需要调整价格的材料,以监理人复核后确认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工程合同价格差额的依据。
2.法律法规的变化
基准日后,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承包人的施工费用发生增减变化时,监理人根据法律、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的规定,监理人采用商定或确定的方式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三)工程量计量
1.单价子目的计量
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后,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进行复核。 【监理责任】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复核,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承包人责任】监理人对数量有异议或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单方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作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2.总价子目的计量
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每个计量周期内,对已完成的工程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总价支付分解表所表示的阶段性或分项计量的支持性资料,以及所达到工程形象进度或分阶段完成的工程量和有关计量资料。 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资料进行复核,有异议时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 总价子目的计量和支付应以总价为基础,不考虑市场价格浮动的调整。 除变更外,总价子目表中标明的工程量是用于结算的工程量,通常不进行现场计量,只进行图纸计量。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进度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应在每个付款周期末,按监理人批准的格式和专用条款约定的份数,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2)变更金额; (3)索赔金额; (4)本次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5)本次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6)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2.进度款支付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提出发包人到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金额以及相应的支持性材料。 经发包人审查同意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进度付款证书》。 监理人有权扣发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要求履行任何工作或义务的相应金额,如扣除质量不合格部分的工程款。
3.进度款的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进度付款申请单后的28天内,将进度应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注意】监理人出具的进度付款证书,不应视为监理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该部分工作。 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人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经双方复核同意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五、施工安全管理
(一)发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安全管理职责,授权监理人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监督、检查承包人安全工作的实施,组织承包人和有关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发包人应对其现场机构全部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人员工伤的,应由承包人承担责任。发包人应负责赔偿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以及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负责赔偿。
(二)承包人的施工安全责任
【前】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的安全工作内容,编制施工安全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批,按监理人的指示制定应对灾害的紧急预案,报送监理人审批。 承包人还应按预案做好安全检查,配置必要的救助物资和器材,切实保护好有关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中】施工过程中应加强易燃易爆材料、火工器材、有毒与腐蚀性材料和其他危险品的管理,加强爆破作业和地下工程施工等危险作业的管理。 严格按照国家安全标准制定施工安全操作规程,配备必要的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设施,加强对承包人人员的安全教育,并发放安全工作手册和劳动保护用具。 【后】承包人对其履行合同所雇佣的全部人员,包括分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承担责任,但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承包人人员的工伤事故,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三)安全事故处理程序
1.通知
承包人→监理人→发包人。
2.及时采取减损措施
工程事故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
3.报告
六、变更管理
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变更包括监理人指示的变更和承包人申请的变更两类。监理人可按通用条款约定的变更程序向承包人做出变更指示,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没有监理人的变更指示,承包人不得擅自变更。 监理人(发包人)变更指示 承包人合理化建议
(一)变更的范围和内容
标准施工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变更范围包括:
(1)取消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但被取消的工作不能转由发包人或其他人实施; (2)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质量或其他特性; (3)改变合同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或尺寸; (4)改变合同中任何一项工作的施工时间或改变已批准的施工工艺或顺序; (5)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二)监理人指示变更
1.直接指示的变更
属于必须实施的变更,如按照发包人的要求提高质量标准、设计错误需要进行的设计修改、协调施工中的交叉干扰等情况。不需征求承包人意见,监理人经过发包人同意后发出变更指示要求承包人完成变更工作。
2.与承包人协商后确定的变更
属于可能发生的变更,与承包人协商后再确定是否实施变更,如增加承包范围外的某项新增工作或改变合同文件中的要求等。
(1)监理人首先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意向书,说明变更的具体内容、完成变更的时间要求等,并附必要的图纸和相关资料。 (2)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如果同意实施变更,则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建议书的内容包括拟实施变更工作的计划、措施、竣工时间等内容的实施方案以及费用和(或)工期要求。 (3)监理人审查承包人的建议书。如果承包人根据变更意向书要求提交的变更实施方案可行并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 【注】若承包人收到监理人的变更意向书后认为难以实施此项变更,也应立即通知监理人,说明原因并附详细依据。如不具备实施变更项目的施工资质、无相应的施工机具等原因或其他理由。 承包人不同意变更,监理人与承包人和发包人协商后确定撤销、改变或不改变变更意向书(原)。
(三)承包人申请变更
承包人提出的变更可能涉及建议变更和要求变更。
1.承包人建议的变更
承包人对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技术要求以及其他方面,提出了可能降低合同价格、缩短工期或者提高工程经济效益的合理化建议,均应以书面形式提交监理人。 合理化建议书的内容应包括: ①建议工作的详细说明、 ②进度计划和效益以及 ③与其他工作的协调等, ④必要的设计文件。 监理人与发包人协商是否采纳承包人提出的建议。建议被采纳并构成变更的,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获得了降低工程造价、缩短工期、提高工程运行效益等实际利益,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2.承包人要求的变更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发出的图纸和文件,经检查认为其中存在属于变更范围的情形,如提高了工程质量标准、增加工作内容、工程的位置或尺寸发生变化等,可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建议。变更建议应阐明要求变更的依据,并附必要的图纸和说明。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的书面建议后,应与发包人共同研究,确认存在变更的,应在收到承包人书面建议后的14天内做出变更指示。经研究后不同意作为变更的,由监理人书面答复承包人。
(四)变更估价
1.变更估价的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或变更意向书后的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报价书,详细开列变更工作的价格组成及其依据,并附必要的施工方法说明和有关图纸。 变更工作如果影响工期,承包人应提出调整工期的具体细节。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变更报价书后的14天内,根据合同约定的估价原则,商定或确定变更价格。
2.变更的估价原则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采用该子目的单价计算变更费用;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于变更工作的子目,但有类似子目,可在合理范围内参照类似子目的单价,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3)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适用或类似子目的单价,可按照成本+利润的原则,由监理人商定或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有一样的,用一样的;有类似的,参照执行;啥也没有,双方协商
(五)不利物质条件的影响
不利物质条件属发包人应承担的风险,指承包人在施工场地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下和水文条件,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适应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监理人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变更对待。如果监理人没有发出指示,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仍由发包人承担。
七、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是指承包人和发包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不可避免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二)不可抗力发生后的管理
1.通知并采取措施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减伤义务】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2.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老天爷责任,自扫门前雪]
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分别承担:
(1)永久工程,包括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害,以及因工程损害造成的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承担其人员伤亡和其他财产损失及其相关费用; (4)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但停工期间应监理人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由发包人承担; (5)不能按期竣工的,应合理延长工期,承包人不需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 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承包人应采取赶工措施,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三)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力导致不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时,应当及时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撤离施工场地。
八、索赔管理
(一)承包人的索赔
1.承包人提出索赔要求[3×28天]
承包人根据合同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时,应按规定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承包人应在引起索赔事件发生的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 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正式的索赔通知书》,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对于具有持续影响的索赔事件,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陆续递交《延续的索赔通知》,说明连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 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的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通知书》,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2.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索赔通知书后,应及时审查索赔通知书的内容、查验承包人的记录和证明材料,必要时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 监理人首先应争取通过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达成索赔处理的一致意见,如果分歧较大,再单独确定追加的付款和(或)延长的工期。 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通知书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42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承包人。 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应在做出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后28天内完成赔付。 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合同争议解决。
3.承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
竣工阶段承包人接受了监理人提交并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不能再对施工阶段、竣工阶段的事项提出索赔要求。 缺陷责任期满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至承包人接 受《最终结清证书》时止,即合同终止后承包人就失去索赔的权利。
4.标准施工合同中应给承包人补偿的条款(26条)
5.4.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由发包人承担。 13.6.2 由于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合格造成的工程不合格,需要承包人采取措施补救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5.2.6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或由于发包人原因发生交货日期延误及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二)发包人的索赔
1.发包人提出索赔
发包人的索赔包括承包人应承担责任的赔偿扣款和缺陷责任期的延长。发生索赔事件后,监理人应及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详细说明发包人有权得到的索赔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细节和依据。 发包人提出索赔的期限对承包人的要求相同。 ①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不能再对施工期间的事件索赔; ②最终结清证书生效后,不能再就缺陷责任期内的事件索赔。 因此延长缺陷责任期的通知应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提出。
2.监理人处理索赔
监理人也应首先通过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争取达成一致,分歧较大时在协商基础上确定索赔的金额和缺陷责任期延长的时间。 承包人应付给发包人的赔偿款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或质量保证金内扣除,也可以由承包人以其他方式支付。
九、违约责任
(一)承包人违约
1.违约情况
(1)私自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给其他人,将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转移给其他人; (2)未经监理人批准,私自将已按合同约定进入施工场地的施工设备、临时设施或材料撤离施工场地; (3)使用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工程质量达不到标准要求,又拒绝清除不合格工程; (4)未能按合同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已造成或预期造成工期延误; (5)缺陷责任期内未对工程接收证书所列缺陷清单的内容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缺陷进行修复,又拒绝按监理人指示再进行修补; (6)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7)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承包人违约的处理
发生承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时,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 对于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情况,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承担其违约所引起的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 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28天后,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可向承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发包人进驻施工现场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可派员进驻施工场地,另行组织人员或委托其他承包人施工。 发包人因继续完成该工程的需要,有权扣留使用承包人在现场的材料、设备和临时设施。 这种扣留不是没收,只是为了后续工程能够尽快顺利开始。发包人的扣留行为不免除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发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合同解除后的结算
1)监理人与当事人双方协商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值,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达不成一致,由监理人单独确定。 2)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暂停对承包人的一切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包括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发包人应按合同的约定向承包人索赔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双方确认上述往来款项后,发包人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 5)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按合同约定解决争议的方法处理。
(3)承包人已签订其他合同的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订货合同或任何服务协议转让给发包人,并在解除合同后的14天内,依法办理转让手续。
(二)发包人违约
1.违约情况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预付款或合同价款,或拖延、拒绝批准付款申请和支付凭证,导致付款延误; (2)发包人原因造成停工的持续时间超过56天以上; (3)监理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 (4)发包人无法继续履行或明确表示不履行或实质上已停止履行合同; (5)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2.发包人违约的处理
(1)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
除了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无力履行合同义务的情况外,承包人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的28天内仍不履行合同义务,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通知监理人,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承包人暂停施工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 但承包人的这一行为不免除发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也不影响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享有的索赔权利
(2)违约解除合同
属于发包人不履行或无力履行义务的情况,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
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1)解除合同后的结算
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向承包人支付下列金额: 1)合同解除日以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该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发包人付款后,该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归发包人所有。 3)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4)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赔偿金额。 5)由于解除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6)按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日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发包人应按本项约定支付上述金额并退还质量保证金和履约担保,但有权要求承包人支付应偿还给发包人的各项金额。
(2)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
因发包人违约而解除合同后,承包人尽快完成施工现场的清理工作,妥善做好已竣工工程和已购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发包人要求将承包人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
十、竣工验收管理
(一)单位工程验收
1.单位工程验收的情况
合同工程全部完工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和移交,可能涉及以下三种情况: 一是专用条款内约定了某些单位工程分部移交; 二是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希望使用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提出单位工程提前移交的要求,以便获得部分工程的运行收益; 三是承包人从后续施工管理的角度出发而提出单位工程提前验收的建议,并经发包人同意。
2.单位工程验收后的管理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验收证书》。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全部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移交后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 除了合同约定的单位工程分部移交的情况外,如果发包人在全部工程竣工前,使用已接收的单位工程运行影响了承包人的后续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工期延误,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二)施工期运行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已竣工或工程设备安装完毕,需要投入施工期的运行时,须经检验合格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除了专用条款约定由发包人负责试运行的情况外,承包人应负责提供试运行所需的人员、器材和必要的条件,并承担全部试运行费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时,由承包人进行修复,并按照缺陷原因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费用。
(三)合同工程的竣工验收
1.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当工程具备以下条件时,承包人可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1)除监理人同意列入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外,承包人的施工已完成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单位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和验收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了符合要求的竣工资料; (3)已按监理人要求编制了在缺陷责任期内完成的尾工(甩项)工程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施工计划; (4)监理人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应完成的其他工作; (5)监理人要求提交的竣工验收资料清单。
2.监理人审查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监理人审查申请报告的各项内容,认为工程尚不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通知承包人,指出在颁发接收证书前承包人还需进行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应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直至监理人同意为止。 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28天内提请发包人进行工程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
(1)竣工验收合格,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的56天内,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工程接收证书》。 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写明。 实际竣工日用以计算施工期限,与合同工期对照判定承包人是提前竣工还是延误竣工。 (2)竣工验收基本合格但提出了需要整修和完善要求时,监理人应指示承包人限期修好,并缓发《工程接收证书》。 经监理人复查整修和完善工作达到了要求,再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日仍为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 (3)竣工验收不合格,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认真返工重作或进行补救处理,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 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重作或补救工作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重新验收如果合格,则工程接收证书中注明的实际竣工日,应为承包人重新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的日期
4.延误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申请报告56天后未进行验收,视为验收合格。实际竣工日期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准,但发包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进行验收的情况除外。
(四)竣工结算
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
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付款申请单应说明:①竣工结算的合同总价、②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③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④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2.监理人审查
竣工结算的合同价格,应为通过单价乘以实际完成工程量的单价子目款、采用固定价格的各子项目包干价、依据合同条款进行调整(变更、索赔、物价浮动调整等)构成的最终合同结算价。 监理人对竣工付款申请单如果有异议,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 监理人和承包人协商后,由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竣工付款申请单。
3.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单后的14天内完成核查,将核定的合同价格和结算尾款金额提交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
4.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应加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 如果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发包人可出具竣工付款申请单中承包人已同意部分的临时付款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条款处理。
(五)竣工清场
1.承包人的清场义务
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承包人应对施工场地进行清理,直至监理人检验合格为止。
2.承包人未按规定完成的责任
承包人未按监理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金额从拟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项中扣除。
【竣工清场具体要求】 (1)施工场地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按合同要求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承包人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场地; (4)工程建筑物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按监理人指示全部清理; (5)监理人指示的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十一、缺陷责任期管理
(一)缺陷责任
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在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前,已经发包人提前验收的单位工程,其缺陷责任期的起算日期相应提前。 工程移交发包人运行后,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的工程质量缺陷可能是承包人的施工质量原因,也可能属于非承包人应负责的原因导致。应由监理人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对于工程主要部位承包人责任的缺陷工程修复后,缺陷责任期相应延长。 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二)监理人颁发缺陷责任终止证书
缺陷责任期满(包括延长的期限终止)后14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并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意味承包人已按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竣工和缺陷修复责任的义务。
(三)最终结清
《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发包人与承包人进行合同付款的最终结清。 结清的内容涉及质量保证金的返还、缺陷责任期内修复非承包人缺陷责任的工作、缺陷责任期内涉及的索赔。
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缺陷责任期内的索赔、质量保证金应返还的余额等的相关证明材料。 如果质量保证金不足以抵减发包人损失时,承包人还应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再向监理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2.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的14天内,提出发包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送发包人审核并抄送承包人。 发包人应在收到后14天内审核完毕,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最终结清证书》。 监理人未在约定时间内核查,又未提出具体意见,视为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已经监理人核查同意。发包人未在约定时间内审核又未提出具体意见,监理人提出应支付给承包人的价款视为已经发包人同意。
3.最终支付
发包人应在监理人出具《最终结清证书》后的14天内,将应支付款支付给承包人。 发包人不按期支付,还需将逾期付款违约金支付给承包人。承包人对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按合同争议处理。
4.结清单生效
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最终支付款后结清单生效。 结清单生效即表明合同终止,承包人不再拥有索赔的权利。如果发包人未按时支付结清款,承包人仍可就此事项进行索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