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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一篇关于刑法各章节知识点的思维导图,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效力范围、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犯罪客体等内容。
编辑于2021-08-15 11:03:16刑法
第一章 刑法概述
第一节 刑法的概念和性质
一、刑法的概念
犯罪、刑事责任、刑罚
二、刑法的性质
(一)刑法的阶级性质
(二)刑法的法律性质
第二节 刑法的创新和完善
一、刑法的创制
二、刑法的完善
第三节 刑法的根据和任务
一、刑法的根据
刑法第1条规定
(一)制定刑法的法律根据
(二)制定刑法的实践根据
二、刑罚的任务
刑法第2条规定
刑罚、2保卫、3保护、维护、保障
第四节 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一、刑法的体系
总则、分则、附则 章、节、条、款、项
二、刑法的解释
效力为标准
立法解释
司法解释
学理解释
方法为标准
文理解释
论理解释
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意义
一、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二、刑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六大派生原则
排斥习惯法
排斥绝对不定期刑
禁止有罪类推
禁止重法溯及既往
成文法主义
刑法的明确性
二、罪刑法定原则在我国刑法中的体现
三、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三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一、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
二、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第四节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一、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
刑法第5条规定
二、罪责刑相适应的立法体现
第一、科严刑体
第二、区对处原
第三、轻重不同
三、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适用
第一、
第二、
第三、
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的概念和原则
二、我国刑法的属地管辖权
第6条第1款
三、我国刑法的属人管辖权
第7条
四、我国刑法的保护管辖权
第8条
五、我国刑法的普遍管辖权
第9条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二、刑法的失效时间
三、刑法的溯及力
四、与刑法时间效力有关的若干问题的法律适用
第四章 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概念
一、犯罪概念的类型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实质概念
(三)犯罪的混合概念
二、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惩罚性
第二节 犯罪构成
一、犯罪构成的历史沿革
二、犯罪构成的概念
犯罪客体
犯罪客观方面
犯罪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三、研究犯罪构成的意义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犯罪客体概述
一、犯罪客体的概念
二、我国刑法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方式
(1)明确揭示
(2)物质表现
(3)被侵犯的社会关系的主体
(4)指出对某种法规的违反
(5)对行为具体表现形式
三、研究犯罪客体的意义
(一)有助于认识犯罪的本质
(二)有助于准确定罪
(三)有助于正确量刑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分类
一、犯罪的一般客体
二、犯罪的同类客体
三、犯罪的直接客体
(一)简单客体与复杂客体
(二)物质性客体与非物质性客体
第三节 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
一、犯罪对象的概念
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
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客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
三、犯罪客观方面的意义
第二节 危害行为
一、危害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法中行为的含义
(二)刑法中危害行为的含义和特征
(三)言论能否治罪的问题
二、危害行为的表现形式
(一)作为
1、作为的概念
2、作为的实施方式
(二)不作为
1、不作为的概念
2、不作为的表现形式
3、不作为的义务来源
4、不作为犯罪的理论分类
(三)持有
三、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和作用
(一)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地位
(二)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作用
第三节 危害结果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和特征
(一)危害结果的概念
(二)危害结果的特征
二、危害结果的种类
(一)构成结果与非构成结果
(二)物质性结果与非物质性结果
(三)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三、危害结果的地位
第四节 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一、因果关系的客观性
二、因果关系的相对性
三、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
四、因果关系的条件性和具体性
五、因果关系的复杂性
六、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
七、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
八、刑法学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与区别
第五节 犯罪的其他客观要件
一、时间、地点和方法对定罪的意义
二、时间、地点和方法对量刑的意义
第七章 犯罪主体
第一节 犯罪主体概述
一、犯罪主体的概念
二、犯罪主体的意义
第二节 刑事责任能力
一、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能力的内容
三、刑事责任能力的程度
(一)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二)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
(三)相对无刑事责任能力
(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
第三节 与刑事责任能力有关的因素
一、刑事责任年龄
(一)刑事责任年龄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的划分
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二、精神障碍
(一)完全无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二)完全负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三)限制刑事责任的精神障碍人
三、生理功能丧失
四、生理性醉酒
第四节 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
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概念
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类型
三、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量刑的意义
四、特殊身份群体的刑事处遇
(一)未成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二)老年犯罪人的刑事处遇
(三)犯罪孕妇的刑事处遇
第五节 单位犯罪
一、单位犯罪的概念
二、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
第八章 犯罪主观方面
第一节 犯罪主观方面概述
一、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
二、犯罪主观方面的意义
三、司法实践中查明犯罪主观方面的要求
第二节 犯罪故意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一)犯罪故意的概念
(二)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二、犯罪故意的类型
(一)直接故意
(二)间接故意
(三)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的区别
(四)对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分类研究的意义
第三节 犯罪过失
一、犯罪过失的概念
二、犯罪过失的类型
(一)过于自信的过失
(二)疏忽大意的过失
第四节 与罪过相关的几个特殊问题
一、不可抗力事件
二、意外事件
三、期待可能性事件
四、严格责任问题
第五节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及二者的关系
(一)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概念
(二)犯罪目的与犯罪动机的联系和区别
(三)间接故意犯罪中行为人有无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
二、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的意义
(一)犯罪目的的意义
(二)犯罪动机的意义
第六节 认识错误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
二、法律认识错误
(一)假想的犯罪
(二)假想的不犯罪
(三)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
三、事实认识错误
(一)客体的错误
(二)对象的错误
(三)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
(四)工具的错误
(五)因果关系的错误
第九章 正当行为
第一节 正当行为概述
一、正当行为的概念
二、正当行为的种类
三、研究正当行为的意义
第二节 正当防卫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二)正当防卫的意义
二、正当防卫的条件
(一)防卫意图
(二)防卫起因
(三)防卫对象
(四)防卫时间
(五)防卫限度
三、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一)防卫过当的概念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意义
二、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二)避险起因
(三)避险时间
(四)避险对象
(五)避险限度
(六)避险限制
(七)避险禁止
三、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
第十章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第一节 故意犯罪停止形态概述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概念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特征
二、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意义
三、犯罪停止形态存在的范围
(一)过失犯罪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二)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三)直接故意犯罪并非都存在犯罪的这些停止形态
四、犯罪未完成形态负刑事责任的根据
第二节 犯罪既遂形态
一、犯罪既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二、犯罪既遂形态的类型
(一)结果犯
(二)行为犯
(三)危险犯
(四)举动犯
三、既遂犯的处罚原则
第三节 犯罪预备形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预备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预备形态的特征
1、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
2、犯罪预备的主观特征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二、犯罪预备行为的类型
三、预备犯的处罚原则
第四节 犯罪未遂形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未遂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犯罪未遂形态的类型
(一)实行终了的未遂与未实行终了的未遂
(二)能犯未遂与不能犯未遂
三、未遂犯的处罚原则
第五节 犯罪中止形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和特征
(一)犯罪中止形态的概念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
1、自动停止犯罪中止的特征
2、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
(三)自动放弃可能重复的侵害行为的定性
二、犯罪中止形态的类型
(一)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的中止与实行终了的中止
(二)消极中止与积极中止
三、中止犯的处罚原则
必减免制
第十一章 共同犯罪
第一节 共同犯罪概述
一、共同犯罪的概念
25条 二共故、二共过不共犯
二、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一)行为人为二人以上
主体刑年能人单
(二)共同的犯罪行为
(1)犯罪行为
(2)危行、基形、作、不作
(3)结犯、发危结、因果
(三)共同的犯罪故意
(1)认识因素
第一自他互
第二性质
第三因果
(2)意志因素
希望放任
三、共同犯罪的认定
(一)不构成共同犯罪的情况
(1)共过失
(2)同时犯
(3)罪过形式不同
(4)故意内容不同
(5)超出共同故意之外的犯罪
(6)事后通谋得窝藏行为、包庇行为
(二)片面共犯问题
共一他加他犯他不知
第二节 共同犯罪的形式
一、共同犯罪形式的概念及其划分意义
二、共同犯罪形式的划分
(一)任意的共同犯罪和必要的共同犯罪
任意的共同犯罪
必要的共同犯罪
(1)对向性共同犯罪
(2)聚合性共同犯罪
(3)集团性共同犯罪
(二)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和事中通谋的共同犯罪
(三)简单的共同犯罪和复杂的共同犯罪
简单的共同犯罪
(1)客观方面
(2)主观方面
如何解决~刑事责任
(1)
(2)
(3)
(4)
复杂的共同犯罪
(四)一般的共同犯罪和特别的共同犯罪
第三节第三节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责任
一、共同犯罪人的分类标准
(一)分工分类法
(二)作用分类法
我国采取两类四种共同犯罪人
主犯、从犯、胁从犯
教唆犯
二、主犯、从犯、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主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
(2)
(二)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1)
(2)
(三)胁从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三、教唆犯的特征及其刑事责任
(一)教唆犯的概念和特征
(1)
(2)
(二)教唆犯的刑事责任
(1)
(2)
第十二章 罪数的形态
第一节 罪数判断标准
一、研究罪数形态的任务和意义
二、罪数判断标准的学说评析
三、犯罪构成标准说的科学性
我国刑法采用犯罪构成标准说
四、罪数的类型
(一)一罪的类型
(1)实质的一罪: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
(2)法定的一罪:结合犯、集合犯
(3) 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
(二)数罪的类型
(1)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2)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3)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4)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二节 一罪的类型
一、实质的一罪
(一)继续犯
1、继续犯的概念
刑法89条
同对行着终不状时处继
典型:非法拘禁罪
2、继续犯的要件
(1)必须是一个犯罪行为
(2)必须是持续地作用于同一对象
(3)必须是犯罪行为与不法状态同时继续
(4)必须是着手实行到行为终了继续一定时间
3、继续犯与有关罪数形态
(1)继续犯与状态犯
第一、开始时间
第二、与犯罪行为的同时与否
(2)继续犯与即成犯
区别:有无时间要求
(3)继续犯与接续犯
区别:是否与犯罪行为同时进行
4、继续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继续时间的长短在裁量刑罚时可以作为量刑情节加以考虑
(二)想象竞合犯
1、想象竞合犯的概念
一行触数罪
2、想象竞合犯的要件
(1)行为人只实行了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
3、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
从一重处断原则,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4、想象竞合犯与法规竞合
法规竞合的原则
(1)特别法优于普通法
(2)重法优于轻法
区别
(1)罪过与结果个数的区别
(2)竞合原因不同
(3)规范相互间的关系区别
(4)处断原则不同
(三)结果加重犯
1、结果加重犯的概念
施基犯件 发基构外重 刑规加刑
2、结果加重犯的要件
(1)实施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
是结加重的前提
不区分是否是结果犯、故意与过失
(2)产生了基本犯罪构成以外的重结果
行为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3)刑法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刑罚
规定比基本犯罪更重的法定刑 而不是比照某某罪从重处罚
eg:《刑法》第292条第2款规定的“聚众斗殴,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处罚”。即依照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而不是聚众斗殴罪的结果加重犯。
3、结果加重犯的处断原则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比基本犯罪较重的法定刑,所以对结果加重犯只能依照刑法的规定,在较重的法定刑幅度内量刑,而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法定的一罪
(一)结合犯(我国目前没有结合犯的典型)
1、结合犯的概念
数个结合成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2、结合犯的要件
(1)结合犯所结合的数罪,原为刑法规定为数个独立的犯罪。
(2)结合犯是将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为另一个独立的新罪。
(3)数个独立的犯罪结合成一个独立的新罪,是根据刑法的明文规定。
3、结合犯的处断原则
应当依照刑法规定以新罪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二)集合犯
1、集合犯的概念
2、集合犯的要件
(1)集合犯是行为人以实施不定次数的同种犯罪行为为目的
eg:刑法第336条非法行医罪
(2)集合犯通常实施了数个同种的犯罪行为
(3)集合犯必须是刑法将可能实施的数个同种犯罪行为规定为一罪
集合与连续的区别:同种的数行为与同种数个独立的罪名
集合与继续的区别:时间是否持续的区别
3、集合犯的种类
(1)常业犯
指以一定行为为常业的犯罪 eg:"以赌博为业的“构成赌博罪,偶尔赌博,不构成。
(2)营业犯
指通常以营利为目的,意图反复实施一定的行为为业的犯罪。
4、集合犯的处断原则
以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
三、处断的一罪
(一)连续犯
1、连续犯的概念
2、连续犯的要件
(1)必须实施性质相同的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
(2)数个行为必须基于同一或概括的犯罪故意
(3)性质相同、独立成罪的数个行为bi'xu'ju'yo必须具有连续性
(4)数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
3、连续犯的处断原则
按照一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按照不同的情节,依据刑法的有关规定分别从重处罚或者加重处罚。
(1)一个或两个但无加重
(2)明文规定
(3)没有明文规定
(二)牵连犯
1、牵连犯的概念
方法行为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
2、牵连犯的要件
(1)牵连犯是实施一个犯罪为目的。
(2)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行为(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3)牵连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
(4)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
3、牵连犯的处断原则
原则上是:按照一重罪从重处罚,除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三)吸收犯
1、吸收犯的概念
数个犯罪行为,其中一个吸收其他的
2、吸收犯的要件
(1)吸收犯必须具有数个犯罪行为(与想象竞合犯的区别)
(2)吸收犯的数个行为之间必须具有吸收关系
第一、重行为吸收轻行为i
第二、实行行为吸收预备行为
第三、主行为吸收从行为
3、吸收犯的处断原则
依照吸收行为所构成的犯罪处断,不实行数罪并罚。
第三节 数罪的类型
一、实质数罪与想象数罪
二、异种数罪与同种数罪
三、并罚数罪与非并罚数罪
四、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与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第十三章 刑事责任
第一节 刑事责任概述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一)刑事责任的概念
(二)刑事责任的特征
(1)刑事责任是刑事法律规定的一种负担
(2)刑事责任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
(3)刑事责任以刑事惩罚或单纯性法律评价为内容
(4)刑事责任只能由犯罪人来承担
(5)刑事责任由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
第一、刑事责任是直接借助国家强制力实现的责任
第二、刑事责任由法院确定后,通过法定机关强制犯罪人承担,犯罪人必须承担
二、刑事责任的地位和功能
(一)刑事责任的地位
1、刑事责任在刑法中的地位(在刑法中并未得到应有的反应)
2、刑事责任在刑法理论中的地位
(二)刑事责任的功能
第二节 刑事责任的根据
一、刑事责任根据的含义
二、形式责任根据的学说述略
三、刑事责任的哲学和法学根据
第三节 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和解决方式
一、刑事责任的发展阶段
二、刑事责任的解决方式
第十四章 刑罚概说
第一节 刑罚的概念
一、刑罚的概念和特征
刑规由国审对犯限剥最严强制
特征
(1)刑罚的内容为对受刑者一定权益的限制和剥夺
(2)刑法的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3)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4)刑罚的种类及使用标准必须以刑罚的明文规定为依据
(5)刑罚的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
(6)刑罚的执行机关是特定的
二、刑罚与犯罪的关系
(一)刑罚与犯罪的对立
(二)刑罚与犯罪的统一
三、刑法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
五个不同:根据、机关、对象、严厉程度、法律后果不同
第二节 刑罚的功能
一、刑罚功能的概念
国家制定、适用与执行刑罚对人们可能产生的有利作用
二、刑罚功能的具体内容
(一)剥夺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改造功能
(四)教育功能
(五)安抚功能
(六)鼓励功能
第三节 刑罚的目的
一、刑法目的概说
二、特殊预防
(一)特殊预防的概念
(二)特殊预防方式
(三)特殊预防的实现
三、一般预防
(一)一般预防的概念
(二)一般预防的方式
(三)一般预防的实现
1、刑罚的适当性
2、刑罚的公开性
3、刑罚的及时性
四、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的关系
第十五章 刑罚的体系和种类
第一节 刑罚的体系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和特点
(一)刑罚体系的概念
(二)刑罚体系的特点
(1)刑罚体系的构成要素是具体的刑罚方法即刑种
(2)构成刑罚体系的要素刑种是经过立法者选择而确定的
(3)构成刑罚体系的各刑种是依照一定的标准排列的
(4)刑罚体系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
(5)刑罚体系确定的根据是有利于刑法功能的发挥和刑罚目的的实现
二、刑罚体系的功能
(一)教育功能
(二)威慑功能
(三)科学化功能
(四)有利于刑罚目的实现功能
三、刑罚体系的特点
(一)要素齐备、结构合理
(二)宽严相济、衔接紧凑
(三)内容合理、方法人道
第二节 主刑
主刑特点:只能独立适用,不能附加适用,一个罪只能适用一个刑种
一、管制
(一)管制的概念
社区矫正,唯一不剥夺人身自由的开放性刑种
(二)管制的特点
(1)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
(2)限制犯罪分子一定的自由
(3)对犯罪分子自由的限制具有一定的期限
3个月以上2年以下
(4)对被判处管制刑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二、拘役
(一)拘役的概念
短期自由刑、就近执行、劳务改造
(二)拘役的特点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的期限较短
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3)由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所在地看守所
(4)享受一定的待遇
三、有期徒刑
(一)有期徒刑的概念
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强迫其劳动并接受教育和改造
与拘役的区别
(1)执行的场所不同
(2)执行机关不同
(3)期限不同
(4)执行期间的待遇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二)有期徒刑的特点
刑法第45条至第47条规定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具有一定期限
45条最低6个月,最高15年
69条数罪并罚,总和刑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总和期刑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3)在监狱或者其他执行场所执行
一是监狱
二是其他执行场所
(4)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四、无期徒刑
(一)无期徒刑的概念
剥夺终身自由
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无期徒刑的特点
46条规定
(1)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
(2)剥夺自由是没有期限的,即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
(3)强迫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
(4)羁押时间不能折抵刑期
(5)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五、死刑
(一)死刑的概念
死刑立即执行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二)适用死刑的限制性规定
1、从适用死刑的条件上进行限制
2、从适用死刑的对象上进行限制
3、从死刑适用犯罪的性质上进行限制
4、从死刑的适用程序上进行限制
中级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5、从死刑执行制度上进行限制
第三节 附加刑
既可以附加主刑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附加适用时可以同时适用两个以上的附加刑
一、罚金
(一)罚金的概念
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主要适用于贪图财力或者与财产有关的犯罪,同时也适用于少数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
与行政罚款的区别
(1)性质不同
(2)适用对象不同
(3)适用机关不同
(4)适用的法律根据不同
(二)罚金的适用方式
(1)选处罚金
(2)单处罚金
(3)并处罚金
(4)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三)罚金数额的立法规定
(1)比例制
(2)倍数制
(3)比例兼倍数制
(4)特定数额制
(5)抽象罚金制
(四)罚金数额的司法确定
(五)罚金的缴纳
(1)一次或者分期缴纳
(2)强制缴纳
(3)随时缴纳
(4)延期、减少或者免除缴纳
二、剥夺政治权利
(一)剥夺政治权利的概念和内容
剥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
内容
(1)选举与被选举
(2)言、出、集、结、游、是为自由的权利
(3)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4)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对象
比较广泛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使用方式
(1)应当附加适用
刑法第56、57条规定
第一种是对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第二种是对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可以附加适用
(3)独立适用
(四)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
(1)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死缓减为有期或者无期减为有期,应当将期限改为3年以上10年以下
(3)独立适用或者判处有期、拘役附加剥夺的期限的为1年以上5年以下
(4)管制附加剥夺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同
(五)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起算与执行
(1)与管制的期限同时起算,同时执行
(2)从主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及于主刑执行期间
(3)其刑期应当从减刑后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计算,犯罪分子在执行有期徒刑期间,当然也不享有政治权利
(4)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的起算,应从判决之日起计算
执行:公安机关执行
三、没收财产
(一)没收财产的概念
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与罚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没收适用于情节较重的犯罪,罚金适用于情节较轻的贪利性犯罪
(2)内容不同
没收可以是金钱也可以是其他财物,罚金是金钱
(3)执行方式不同
没收是一次性没收,罚金可以分期缴纳
(二)没收财产的适用方式
只能附加适用,而不能独立适用
(1)与罚金选择并处
(2)并处
(3)可以并处
(三)没收财产的范围
刑法59条
“没收财产是没收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者全部。没收全部财产的,应当对犯罪分子个人及其抚养的家属保留必需的生活费用。在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四)以没收财产偿还债务的问题
刑法60条”没收财产以前犯罪分子所付的正当债务,需要以没收的财产偿还的,经债权人请求,应当偿还“
条件
(1)没收财产以前的债务
(2)必须是正当债务
(3)所负的债务需要以魔兽的财产偿还
(4)必须经债权人请求
(五)没收财产的执行
由人民法院执行,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
四、驱逐出境
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
刑法35条”对于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适用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第四节 非刑罚处理方法
一、非刑罚处理方法的概念
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以外的处理方法
二、非刑罚处理方法的种类
刑法第36、37条
(一)判处赔偿经济损失和责令赔偿经济损失
(二)训诫、责令具结悔过和责令赔礼道歉
(三)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四)职业禁止
三、非刑罚处理方法的适用条件
第十六章 刑罚的裁量
第一节 刑罚裁量概述
一、刑罚裁量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特征
二、刑罚裁量的任务和意义
第二节 刑罚裁量原则
一、量刑原则的概念
二、量刑原则的内容
(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
(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
第三节 刑罚裁量情节
一、刑罚裁量情节的概念和特征
二、量刑情节的分类
六条
三、量刑情节的运用
四个
第十七章 刑罚裁量制度
第一节 累犯
一、累犯的概念和意义
二、累犯的分类和构成条件
(一)累犯的分类
(二)普通累犯的构成条件
故岁有5
(三)特别累犯的构成条件
危恐黑让任何时候刑法66条、刑罚种、轻重不受限、不受时间限制
三、累犯的刑事责任
刑法65条规定 从重处罚
第二节 自首与立功
一、自首
(一)自首的概念和意义
刑法67条 自供强犯被正罪司未罪
(二)自首的种类及其成立条件
1、自首的种类
刑法67条
2、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
(1)自动投案(前提条件)
第一、投案行为必须发生在犯罪人尚未归案之前
第二、自动投案一般应是基于犯罪分子本人的意志
四种情形
第三、最终必须自愿置于司法控制之下,等待进一步交代犯罪事实
(2)二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核心条件)
3、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
第一、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
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三)自首的认定
1、共同犯罪和犯数罪自首的认定
(1)对共同犯罪案件自首的认定
(2)对犯有数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的自首认定
2、过失犯罪的自首
3、单位犯罪的自首
4、自首与坦白的关系
相同:
区别:
(四)自首犯的刑事责任
从轻、减轻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二、立功
(一)立功的概念和意义
立功情形:1、2、3
立功意义:1、2
(二)立功的种类及其表现形式
一般立功
重大立功
(三)立功犯的刑事责任
一般立功表现:从轻或者减轻
重大立功表现:减轻或者免除
共同犯罪:酌情从轻
第三节 数罪并罚
一、数罪并罚的概述
(一)数罪并罚的概念
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制度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制度的特点和适用数罪并罚的条件
特点和条件:
(1)必须犯有数罪,这是适用数罪并罚的前提。
(2)所犯数罪,必须发生在法定的时间界限内。
(3)必须在对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的并罚原则、范围和方法,决定并罚后应当执行的刑罚。
(三)数罪并罚制度的意义
二、数罪并罚的原则
(一)数罪并罚原则概述
(1)并科原则
(2)吸收原则
(3)限制加重原则
(4)折中原则
(二)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刑法第69条
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为补充的折中原则
三、不同情况下数罪并罚原则的具体适用
(一)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合并处罚
(二)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漏罪的并罚
(三)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并罚
四、关于数罪并罚的其他问题
(1)刑满释放后又犯新罪,同时发现在原判决宣告之前有其他犯罪行为未经处理,并且应当依法追诉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还没有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数个新罪的合并处罚。
(3)判决宣告以后,尚未交付执行时,发现罪犯还有其他罪没有处理的,也应当依照刑法第70条规定实行并罚
(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同时发现犯罪分子有漏罪的并罚方法
(5)在原判决认定犯罪人犯有数罪且予以合并处罚的条件下,所发现的漏罪与原判之数罪合并处罚的方法
第四节 缓刑
一、缓刑的概念和意义
(一)缓刑的概念和种类
属于刑法暂缓执行
缓刑与免予刑事处罚的不同
缓刑与监外执行的不同
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的不同
(二)缓刑的意义
二、一般缓刑
(一)一般缓刑的共通条件
刑法第72、74、76条规定
(1)犯罪分子必须是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一是犯罪情节较轻
二是有悔罪表现
三是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是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犯罪分子必须不是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缓刑的宣告
(1)一般适用
(2)特别适用
“不满18周岁”指判决宣告之前
“怀孕妇女”指判决宣告以前,若因各种原因人工流产仍视为怀孕妇女
“年满75周岁”指判决宣告之前
(三)缓刑宣告的内容
刑法72条第二款 犯罪情况 同时禁止 特定活动 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四)缓刑的考验期
刑法73条
拘役 缓考期原判刑以上1年以下但不能少2个月
有期徒刑 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 但是不能少于1年
(五)缓刑考验期限内的考察
刑法第75、76条
(1)被宣告缓刑者应当遵守的规定
①
②
③
④
(2)缓刑的执行机构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
(3)缓刑执行中监督考察的内容
(六)缓刑的法律后果
刑法第76、77条
(1)
(2)
(3)
三、战时缓刑
(一)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
(1)必须在战时
(2)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3)必须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二)一般缓刑与战时缓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的时间不同
(3)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4)适用的方法和监督考察的内容不同
(5)法律后果不同
第十八章 刑罚执行制度
第一节 减刑
一、碱刑的概念
减刑与改判的区别
减刑与减轻处罚的区别
减刑与死缓中的碱刑的区别
减刑与罚金的减免以及死缓犯、无期徒刑犯被减为有期徒刑后附加剥夺的政治权利减为3年以上10年以下的情况也不相同
减刑与特赦的区别
二、碱刑的条件
刑法第78条
(一)对象条件
(二)实质条件
(1)可以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
(2)应当减刑的实质条件是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
(三)限度条件
刑法78条规定1/2,13年,25年,20年
三、减刑的时间、幅度与刑期计算
(一)减刑的时间与幅度
(1)被判处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2)被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
(3)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罪犯的减刑
(4)被判处管制、拘役罪犯的减刑
(5)被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罪犯的减刑
(6)被判处缓刑罪犯的缓刑
(7)对未成年犯的减刑
(8)对老年罪犯、患严重疾病罪犯或者身体残疾罪犯减刑时,应当主要考察其认罪悔罪的实际表现
(二)减刑的刑期计算
四、碱刑的程序
刑法79条规定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
第二节 假释
一、假释的概念
假释与减刑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3)适用的时间不同
(4)适用次数不同
(5)考验期有无的不同
(6)法律后果不同
假释与缓刑的区别
(1)适用的对象不同
(2)适用的实质条件不同
(3)有关的时间不同
假释与监外执行的区别
(1)适用对象不同
(2)适用条件不同
(3)有无考验期和收监条件不同
(4)刑期的计算不同
(5)适用的依据不同
假释与释放的区别
二、假释的条件
刑法81条规定
(一)对象条件
(二)限制条件
(三)实质条件
三、假释的考验期及其考察
四、假释的法律后果
五、假释的程序
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书
第十九章 刑罚的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二、刑罚消灭的主要法定原因
四个
第二节 时效
一、时效概述
二、追诉时效
(一)追诉时效的期限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2、连续或继续犯罪追诉期限的计算
3、追诉时效的中断
4、追诉时效的延长
第三节 赦免
一、赦免的概念和种类
二、我国赦免制度的实践与特点
第二十章 刑法各论概述
第一节 刑法各论与刑法总论的关系
第二节 刑法分则体系
第三节 具体犯罪条文构成
第二十一章 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家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二章 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一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概述
第二节 危害公共安全罪分述
第二十三章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一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第三节 走私罪
第四节 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第五节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第六节 金融诈骗罪
第七节 危害税收征管罪
第八节 侵犯知识产权罪
第九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第二十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分述
第二十五章 侵犯财产罪
第一节 侵犯财产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财产罪分述
第二十六章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一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概述
第二节 扰乱公共秩序罪
第三节 妨害司法罪
第四节 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第五节 妨害文物管理罪
第六节 危害公共卫生罪
第七节 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第八节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第九节 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十节 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第二十七章 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一节 危害国防利益最概述
第二节 危害国防利益罪分述
第二十八章 贪污贿赂罪
第一节 贪污贿赂罪概述
第二节 贪污贿赂罪分述
第二十九章 渎职罪
第一节 渎职罪概述
第二节 渎职罪分述
第三十章 军人违反职责罪
第一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概述
第二节 军人违反职责罪分述
区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