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九章刑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九章刑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刑罚,犯罪,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刑法概述。刑法概述部分说明了刑法的概念,阐述刑法的惩罚性与保卫性,讲解罪刑法定、平等适用刑法、罪刑相适应这三项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介绍刑法的适用范围,分别从空间以及时间维度展开说明。犯罪板块先解释犯罪的概念,梳理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刑罚处罚性这三大基本特征,讲解犯罪构成的四大共同要件,也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区分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梳理故意犯罪的几种停止形态,分别是犯罪预备、犯罪未遂以及犯罪中止,同时写明不同停止形态对应的处罚原则。刑罚板块介绍刑罚的概念和目的,划分刑罚体系当中的主刑与附加刑,列举各类具体刑罚种类,讲解量刑的相关制度,梳理减刑、假释的执行规则以及追诉时效的相关规定。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这一部分,说明刑法分则依据客体性质划分十大类罪名,简要阐释罪状与法定刑的含义。整张导图系统整理刑法基础理论的主干知识点。无论备考公共基础知识的考编学员,还是初学刑法基础内容的法学学习者,都可以借助这份导图梳理刑法基础的知识点。
提示: 本内容由社区用户上传并分享。平台不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知识产权归属及是否侵害第三方权利进行事前审核或保证。本内容可能包含受版权保护的图片、字体或其他第三方素材,使用前请自行确认授权范围。
第九章 刑法
刑法概述
概念
刑法是国家制定的关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对犯罪者适用何种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刑法的任务
惩罚性
用刑罚方法惩治犯罪,以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
保卫性
保卫国家安全,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国家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我国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2.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3.罪刑相适应原则(罪刑相当原则)
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在《刑法》总则中的主要体现: ①确立了科学的刑法体系 ②规定了刑事责任年龄和刑事责任能力 ③根据各种犯罪形态的不同社会危害性,规定了轻重有别的处罚原则 ④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程度规定了一系列刑罚制度
我国刑法的适用范围
空间
地域
行为/结果
人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 但是按照我国刑法规定的最高刑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至于我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我国领域以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则均应适用我国《刑法》
外国人在我国领域以外对我国国家和我国公民犯罪的,如果所犯之罪按我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我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凡在我国领域以外犯罪的,依照我国刑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按照我国刑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时间
从旧兼从轻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刑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分别按如下原则处理
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行为时法即旧法)
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并且依照刑法关于追诉时效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其刑事责任,但是刑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新法即审判时法
犯罪
犯罪的本质和概念
本质
阶级社会的产物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犯罪的三个基本特征
1.犯罪是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
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有无和大小,是认定犯罪,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根本依据。 这一特征是犯罪的最基本、具有决定意义的特征
2.犯罪是违反刑法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犯罪构成
概念
犯罪构成就是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总和
犯罪构成是刑事责任的基础
四个共同要件
犯罪客体
犯罪客体:刑法所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
一般客体:一切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反映一切犯罪的共同本质
同类客体: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具有的客体,反映该类犯罪的共同本质
直接客体:各个具体的犯罪行为所特有的客体,反映该具体犯罪的特殊本质
简单客体:一个犯罪行为只有一个直接客体
复杂客体:一个犯罪行为有两个以上直接客体
犯罪对象:犯罪行为侵害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时直接遭受影响的人或物
犯罪客体v.s犯罪对象:犯罪行为的实质并不在于侵害了某一犯罪对象本身,而在于侵害了该对象所体现的社会关系
犯罪客观方面
概念:犯罪的行为和由这种行为所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
表现形式
作为:用积极的行动实施为我国刑法所禁止的行为
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
不作为:负有特定义务实施某种行为而又能够履行这种义务的人,消极地不履行义务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应为能为不为)
遗弃罪
犯罪结果:犯罪行为对我国刑法所保护的客体造成的损害
在一般情况下,犯罪结果是否发生,是划分犯罪既遂和未遂的标准
但是某些犯罪,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认为是犯罪,不追问结果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诽谤罪
因果关系: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内在的、合乎规律的联系
只有当犯罪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确实存在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时,才能使行为人担负刑事责任。 即使在客观上发生的危害结果同行为人的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但是,如果行为人在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也不能要行为人对这一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否则将导致“客观归罪”的错误
犯罪主体
1. 实施犯罪行为的人
自然人
单位犯罪: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单位就是犯罪主体,应当负刑事责任
实行两罚原则: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但是,《刑法》分则和其他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 自然人应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概念:依照法律规定,一个人对其危害社会的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已满16周岁
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
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3. 自然人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概念:责任能力,就是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般主体
犯罪主观方面
概念: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的主体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及其可能引起的危害社会的结果所具有的故意或者过失的心理状态
故意犯罪
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
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不是必要条件,用于量刑)
贷款诈骗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赌博罪以营利为目的
间接故意
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过失犯罪
疏忽大意的过失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过于自信的过失
行为人已经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是轻信能够避免,却又未能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意外事件
某人的行为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结果,但是这种结果的产生,行为人在主观上既无故意也无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
对于意外事件,行为人不负刑事责任
阻却事由
正当防卫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行为
条件
1.必须是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2.必须是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防卫
3.必须是对实施不法侵害的人才能实行防卫
4.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的限度
防卫行为所造成的损害的大小和防卫所保护的利益的大小,应当大体上相适应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
概念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以而采取的损害法律所保护的另一方利益的行为
条件
1.必须是为了避免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遭到危险而采取的
危险来自人/自然
2.必须是正在发生危险的情况下采取的
3.必须是不得以而采取的
4.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被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被保全的利益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区别
1. 场合:正当防卫只发生在受到不法侵害的场合; 紧急避险场合的危险来自人的违法行为或自然
2. 对象:正当防卫只对不法侵害者, 紧急避险则是对第三人实行的
3. 方式的唯一性:正当防卫并不是唯一可取的, 紧急避险必须是唯一可行的
4. 限度:正当防卫是大体上相适应, 紧急避险是损害必须小于所避免的损害
5. 主体限定: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权利, 紧急避险不适用于有特定职务的人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概念
故意犯罪过程中的犯罪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展过程的不同阶段所发生的犯罪行为的形态
完成形态:犯罪既遂
未完成形态:犯罪预备、未遂、中止
犯罪预备
概念: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和既遂
犯罪未遂
概念:已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特征
1.犯罪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能得逞
3.犯罪之所以未能得逞,是出于犯罪人意志以外的原因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既遂
概念:犯罪人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构成某一具体犯罪的全部法定要件
通常情况下,以已经发生了犯罪人预期的危害社会的结果为标志
只要实施了某种行为,就应认为是既遂
造谣、诽谤、煽动颠覆国家政权
犯罪中止
概念:在发展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 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共同犯罪
概念
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要件
1.犯罪主体必须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2.各个共同犯罪的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
3.各个共同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形式
任意/必要
任意的共同犯罪:能够由一人单独实施的犯罪,而由数人共同实施 必要的共同犯罪:必须由两人以上实施才能构成犯罪(聚合性、集团性、双向性共同犯罪)
事前通谋/事前无通谋
事前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在着手实行犯罪之前,就已形成了共同的犯罪故意 事前无通谋的共同犯罪:共同的犯罪故意是在共同犯罪人刚着手实行犯罪或者在实行犯罪的过程中形成的
简单/复杂
简单的共同犯罪:两人以上共同直接实行犯罪 复杂的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教唆、实行、帮助等分工
一般/犯罪集团
一般的共同犯罪:没有特殊组织形式的共同犯罪 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一般犯罪集团(盗窃集团、走私集团)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集团
共同犯罪人的种类及其刑事责任 (根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划分)
主犯
主犯:凡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首要分子: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人,称为首要分子
对于首要分子,应当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不得适用缓刑
从犯
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
被胁迫参加犯罪的,是胁从犯 (须未完全丧失意志自由)
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其犯罪情况,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教唆犯
教唆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
条件
主观方面存在教唆故意
客观方面具有教唆行为
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刑罚
概述
概念
刑罚是审判机关以国家的名义,对犯罪分子实行惩罚的一种强制方法
与其他国家强制方法的区别
1.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方法
2.刑罚只能对犯罪分子适用
3.刑罚只能由人民法院代表国家依法适用
目的
预防犯罪、减少犯罪并最终消灭犯罪
预防犯罪
特殊预防:预防犯罪分子本人重新犯罪
一般预防:通过惩罚犯罪,警戒社会上的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的道路
刑罚的体系
概念:刑罚的体系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并按一定次序排列的各种刑罚方法的总和,取决于国家的性质
种类
主刑
1. 管制
概念:管制是对犯罪分子不实行关押,但是限制其一定的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一种刑罚
禁止令
对象:罪行较轻,不需要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
期限:3个月以上2年以下,数罪并罚时最高不得超过3年
2. 拘役
概念:拘役是对犯罪分子短期剥夺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刑罚
对象:罪行较轻,需要实行关押的犯罪分子
期限: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数罪并罚的时间不超过1年
公安机关就近执行
3. 有期徒刑
概念:有期徒刑是在一定期限内将犯罪分子加以监禁,剥夺其人身自由并实行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期限:6个月以上15年以下,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数罪并罚的时候可以达到25年
4. 无期徒刑
概念: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对其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一种刑罚
对象:罪行严重,但不够判处死刑,且要永久与社会隔离的犯罪分子
5. 死刑
概念:死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
方针:谨慎适用、尽量少杀、严格复核
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对象: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禁止适用情形
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
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
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但是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死缓
概念:对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2年执行
情形
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2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
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2年期满以后,减为25年有期徒刑
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对于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
限制减刑
累犯
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附加刑
1. 罚金
罚金是强制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一种刑罚
犯罪单位:只能单独适用 单位犯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
2. 剥夺政治权利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一种刑罚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以及判处死刑或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抢劫、放火、爆炸、投毒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计算
1年以上5年以下
单独判处
有期徒刑、拘役
从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年以上10年以下
死缓减为有期
无期减为有期
终身
死刑、无期徒刑
同时执行
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期限相等,同时执行
3. 没收财产
没收财产是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的财产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一种刑罚
4. 驱逐出境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刑罚
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人和无国籍的人
V.S《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
运用
量刑
概念
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分子裁量应当判处的刑罚
一般原则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情节(是否以法律规定为标准)
法定情节:法律明文规定在量刑时必须予以考虑的情节
从重、从轻、减轻、免除处罚…
酌定情节:人民法院在量刑时根据不同的案情斟酌予以考虑的情节
法定量刑制度
1. 累犯
概念:因犯罪受过一定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补充:已满18周岁+故意犯罪
分类
一般累犯:被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特殊累犯:犯了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意类型的犯罪分子
对期限和刑种无要求
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不构成累犯); 不适用缓刑,也不得假释; 对于判处死缓的累犯,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2. 自首
概念:犯罪分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3. 坦白
犯罪嫌疑人虽然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4. 立功
概念: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行为
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5. 数罪并罚
概念
一个人犯了数罪,人民法院对其所犯各罪分别定罪量刑后,依法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
规定
发现漏罪:先并后减
又犯新罪:先减后并
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35年的,最高不能超过20年; 总和刑期在35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25年
有期+拘役:执行有期 有期/拘役+管制:先有期/拘役,再管制 有附加刑,附加刑仍需执行
不适用情形
处断的一罪
连续犯:犯罪分子出于同一的或者概括的犯罪故意,连续实施同一性质的行为并触犯同一罪名
牵连犯:实施一个犯罪,其犯罪方法或者结果触犯其他罪名
盗窃并隐藏枪支弹药
吸收犯:事实上有数个罪名不同的犯罪行为,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了其他的犯罪行为
入室抢劫、教唆犯、伪造货币
实质的一罪
继续犯:犯罪行为在一较长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
非法拘禁罪
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多个罪名
一枪打死一人,打伤一人
结果加重犯
抢劫致人死亡
法定的一罪
惯犯:以某种犯罪为常业
结合犯:多个犯罪行为,刑法规定为一个罪名 (我国无)
绑架伤人/杀人
6. 缓刑
概念:对罪行较小、处罚较轻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条件下,暂缓其刑罚的执行,给予一定的考验期限,在此期限内,如果无新罪、无漏罪、无情节严重的违法违规行为,即可不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对象
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18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满75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不适用缓刑
累犯和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
期限
拘役:原判刑期2个月以上,1年以下
有期徒刑:原判刑期1年以上,5年以下
执行
减刑
概念: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犯罪分子,依照法定程序,将其原判刑罚予以适当减轻的一种制度
对象
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限制减刑
(1)管制、拘役、有期:不能少于原判刑法的1/2
(2)无期:不能少于13年
(3)(累犯,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 死缓减为无期:不能少于25年; 死缓减为25年有期:不能少于20年
假释
概念: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了一定的刑期之后,如果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附有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
对象
有期: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
无期:实际执行13年以上
不得假释
累犯
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考验期限
有期: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无期:10年
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时效
概念
又称追诉时效,指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届满后,就不再追究该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
规定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 (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溯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犯罪的种类和几种常见的犯罪
概述
《刑法》分则以犯罪所侵害的同类客体的性质为标准,把犯罪分为十大类
①危害国家安全罪 ②危害公共安全罪 ③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④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⑤侵犯财产罪 ⑥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⑦危害国防利益罪 ⑧贪污受贿罪 ⑨渎职罪 ⑩军人违反职责罪
罪状
是对犯罪的名称和犯罪构成特征的具体表述,是定罪的法律依据
法定刑
是对具体犯罪规定的刑种和量刑幅度,是量刑的法律依据
贪污贿赂罪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贪污、挪用公款、受贿,或者不能说明与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财产或支出的合法来源,或者私分国有财产或罚没财物的行为,以及向其他人员行贿、介绍贿赂的行为
侵犯财产罪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行窃取公私财务
抢夺罪:趁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但是并未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象征方法
盗窃罪:以秘密窃取的方式,占有公私财务,即采用自以为不会被人发觉的方式取得
诈骗罪: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的方法,使被害人受骗交出财务归自己占有
罚金v.s罚款
有罪免罚情形
1. 在国外犯罪并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
2.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
3. 犯罪情节轻微
4. 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5. 预备犯、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
6. 从犯
7. 胁从犯
8. 自首
9. 重大立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