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图社区 第七章商法
这是一篇关于第七章商法的思维导图,主要内容包括:保险法,破产法,公司法,商法概述。帮助您熟悉知识要点,加强记忆。有需要的同学,可以收藏下哟。
编辑于2024-12-27 12:33:14第七章 商法
商法概述
概念
商法又称商事法,是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征
1. 商法属于私法,但也包含许多具有公法性质的规范与制度
2. 商法属于民事特别法
3. 商法具有明显的国际性
存在形式
形式意义
以“商法典”形式存在
实质意义
一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
主观主义商法
对同一行为,商法仅对商人适用,对非商人则适用民法中的相关规范
客观主义商法
不但对以商行为为业者称商人,适用商人法;对不以商行为为业者,虽非商人,相关商事行为也同样适用商法
公司法
概述
公司
概念
依照公司法设立的,采用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
分类
公司资本结构和责任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间组织关系的性质
总公司/本公司
设立并管辖公司全部组织的具有法人资格的总机构
分公司
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公司之间的控制和依附关系
母公司
拥有其他公司全部或者一定比例的股份,或者根据协议能够对其他公司的人事、业务经营和财务等事项进行控制和支配的公司
子公司
被母公司所控制的公司,具有企业法人资格,民事责任一般由自己承担
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
有限责任公司,是由股东依照公司法投资设立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法律特征
1.由定额股东所组成
不得多于50人
2.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
3.兼有资合性和人合性
资合:公司以资本的构成和数额多寡作为公司赖以建立和存续并赖以赢得债权人信任的基础
人合:公司主要依靠公司股东的个人人格信用作为公司赖以建立和存续并赖以赢得债权人信任的基础
4.封闭性(如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不公开性)、设立程序简便、组织机构简单灵活、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的程度较低
设立
只能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成立
由全体发起人(全体股东)将公司确定的注册资本全部认足,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V.S个人独资企业(非法人组织)
设立条件
1.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 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5. 有公司住所
公司章程
记载公司组织规范和行为准则的书面文件,它对公司以及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法律约束力
组织机构
股东&股东会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股东是组成该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股东的权利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两个方面
股东的权利
(1)利益分配权
(2)剩余财产分配权
(3)增资优先购买权
(4)出资转让权
(5)股东会会议的出席权和表决权
(6)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7)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
(8)股东会临时会议的提议召集权
(9)股东认为股东会会议决议或董事会会议决议违法时,享有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权利
股东的义务
(1)缴纳出资
(2)出资有缺额时的填补义务
(3)不得撤回出资
(4)转让出资不得违反法定条件
股东会会议
公司成立前
首次股东会会议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公司成立后
股东会定期会议
股东会临时会议
由董事会召集,提前15日通知
董监高
不得担任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停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6)公务员不得兼任
董事&董事会
董事会是由董事组成的公司的日常经营决策和业务执行机关
董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1. 竞业限制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管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营业或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
2. 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
3. 不得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除非经过同意
4. 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5. 董监高执行公司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 董事参与决策,因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
高级管理人员
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经理: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并对董事会负责
监事&监事会
监事或者监事会是监督公司业务和财务的公司常设机关
股权转让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新公司法修改为自由转让,无限制性要求)
股权回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
(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股份有限公司
概念
股份有限公司,是由一定人数以上的股东投资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营利性企业法人
特征
1.公司资本平分为若干均等的股份
2.股东人数的广泛性以及公司规模的巨大化
3.设立条件较为严格,程序较为复杂
设立
两种方式
发起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条件
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2.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 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经创立大会通过
5.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结构
6. 有公司住所
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监事会
和有限责任公司基本一样
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基本构成单位,股份的表现形式是股票
为了保证股东自由、安全和最大盈利投资目的的实现,《公司法》允许股东持有的股份依法进行转让
上市公司
概念:所发行的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被批准上市的公司,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定期公开其财务状况和经营状况,履行持续信息公开的义务。 上市公司依法披露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破产法
概述
破产,是指当债务人即将出现破产原因或者已经出现破产原因时,对债务人实施的挽救性程序,以及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的概括性清算程序的统称
特征表现
1. 破产是债权实现的一种特殊形式
2. 是在特定情况下,即债务人出现破产原因时所运用的偿债程序
3. 主要目的在于公平地清偿破产人的债务,同时对债务人提供一定的救济
4. 是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以及特定机构或人员的参与下实施的债务清理程序
5. 破产程序具有总括强制执行程序的性质
破产申请和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原因
就债务人存在的,能够对债务人启动破产程序或者宣告破产的原因和根据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1+2)
到期
明显缺乏或资不抵债
破产案件的管辖
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破产案件的受理
破产程序的开始不以破产申请的提出为标志,破产申请只有在符合法定条件,并由人民法院受理后才产生破产程序开始的效力
法律效力
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2.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3. 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部分义务
4. 债权人应当申报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
6.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
破产管理人制度
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清算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职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
在破产程序进行中为保障全体债权人利益,表达债权人意志和统一债权人行动而由全体登记在册的债权人组成的临时性机构
破产重整与破产和解
破产重整
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在人民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具有重整原因和重整能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清理,以期摆脱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殊法律程序
破产和解
人民法院受理债权人破产申请后,为预防和避免债务人宣告破产,由债务人和债权人达成的中止破产程序进行的协议,以及围绕该协议的履行而设置的一项制度
破产宣告
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审查并宣告债务人破产清算的裁判行为
破产财产的构成与破产清算
破产财产
破产宣告后为保证破产分配的顺利进行,依法由破产管理人接管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
构成
(1)破产宣告时属于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
(4)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
权利
1. 取回权
财产权利人主张管理人返还或交付不属于破产财产而归其支配的财产的权利
2. 抵消权
破产债权人于债务人受破产宣告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以破产分配程序而以自己享有的破产债权与该债务在对等额内相抵消的权利
不得抵消
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
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
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
3. 别除权
债权人于破产宣告前,就破产财产所属的特定财产上设置了担保权或者其他特别优选权的,权利人享有的可不依破产清算程序先于一般破产债权人就担保标的物及其他特定财产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4. 撤销权/追回权
为满足债权人最大比例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的,由破产管理人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前一定期限内所为的有损债权人利益的无效行为,通过人民法院进行撤销,并追回所转移的财产的权利
破产债权
概念
破产宣告前成立的,依法申报并获得确认的,只有通过破产清算程序方能获得清偿的债权
按顺序清偿
(1)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费用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时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以及破产程序进行中,为全体债权人利益和程序进行所必需的支付的各项费用的总称
共益债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债务
保险法
概说
保险
根据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按照合同的约定,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义务的一种合同关系
保险法
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合同
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法律特征
一般合同的双务有偿性质
诺成合同
不要式合同
附合合同(格式合同)
射幸合同
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又称可保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1)消除赌博的可能性
(2)防止道德危险的发生,保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3)限制赔偿的程度 保险利益是保险人进行补偿的最高数额限度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合同,又称最大善意合同,是指保险合同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及在合同的有效期内,应依法向对方提供可能影响对方是否缔结合同以及缔约条件的重要事实,同时严格信守合同中的各项承诺
(1)投保方的如实告知义务
(2)保险人的说明义务
(3)保险人的弃权与禁止反言规则
人身保险合同
概说
人身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投保人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由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合同
分类
人寿保险合同
意外伤害合同
健康保险合同
给付性保险合同
合同当事人事先约定一定的保险金额,保险事故发生后,并不对被保险人的实际损失进行评估,而是由保险人按照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的合同
特殊条款
1. 不丧失价值条款
人寿保单中形成的现金价值,不因投保人退保或者保险合同终止、解除、失效而丧失
2. 年龄误报条款
人身保险中投保人投保时误报被保险人的年龄,保险人将依据其真实年龄调整保险费或保险金,实际年龄超过承保合同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
3. 自杀条款
保险合同成立后一定时间内,被保险人因自杀导致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 犯罪免责条款
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财产保险合同
概说
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协议。财产保险合同主要以补偿或者填补财产的实际损失为目的,也被称为“损失保险”,因而贯彻损失填补原则
分类
有形财产保险合同和无形财产保险合同
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
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和超额保险合同
保险代位求偿权
在补偿性保险合同中,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由被保险人享有的,依法向负有民事赔偿责任的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概念
以弥补有形财产因毁损、灭失所造成的财产价值的直接减少、丧失,以及因采取施救措施而发生的必要且合理的费用的一种财产保险合同
分类
企业财产保险合同
家庭财产保险合同
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合同
责任保险合同
概念
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的,当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承担民事刑事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补偿责任或者直接对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协议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
信用保险合同和保证保险合同